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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補償相關政策范文1
深入貫徹實施好《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對于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對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主要情況
1.廣泛宣傳,認真落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003年3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以來,我縣采取電視、會議、培訓、現場咨詢等方式,把《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政策傳達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熟悉法律并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履行義務。
我縣于1998年開始,在全縣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延長30年的工作。到2010年底全縣307個村委會,2742個村小組,8.6萬余戶農戶全面完成合同重新簽訂及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通過開展土地承包期的延長30年工作,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經營自得到了長期的保障。
2.加強監督,引導流轉,出臺相關配套管理辦法
我縣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一是2009全縣統一制訂了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二是引導流轉。2011年上半年,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為2.5851萬畝,占全縣耕地總面積的4.5%。三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條件成熟的鄉鎮都建立農村土地規范化服務中心,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信息,做好協調服務,為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起到積極作用。四是出臺土地流轉獎勵辦法。吉發[2011]1號文提出落實產業發展獎補政策,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邁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3.嚴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土地價值的凸顯和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推進,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也逐年增加。為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對每起糾紛都要妥善處理。
二、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學習宣傳還不夠深入,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的時間較短,法律的宣傳普及需要很長的過程。要讓農民了解和掌握土地流轉政策還需要做好廣泛宣傳。
2.人地矛盾的客觀性給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帶來一定的不可避免的難度
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的有限性與人口增長,產生的客觀矛盾以及在土地承包上“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帶來在一段時間內使少數農民的承包權益必然得不到保障。
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不完善
土地流轉糾紛大量涌現,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還未成立。目前糾紛調處的辦法一是上訪,這就必然影響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二是協商調解。三是法院訴訟。
三、進一步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思路
1.妥善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后的后續管理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搞好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要繼續抓好法律的學習宣傳。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妥善解決各種遺留問題,對已簽訂的承包合同書和發放的經營權證書不完整、不規范的,要組織人員進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法律的規定,真正做到“兩證到戶”,證書面積與實際面積相一致。
2.積極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途徑和辦法,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
依法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于推進農業專業化、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制定《吉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3.加強農村征地補償資金的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核算,嚴格專賬管理、??顚S玫囊幏豆芾?。將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內容。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土地流轉補償相關政策范文2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土地政策一以貫之的重要取向。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把“長久不變”的要求落到實處,既是當前的迫切任務,更事關長遠發展。
1.明確“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承包期一直呈延長趨勢。從改革之初土地承包合同一年一定到確定15年的土地承包期,再到二輪承包將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都明確體現出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取向?!伴L久不變”之后是否需要規定土地承包期,或者就以長久不變的規定替代具體的土地承包期,目前各方的爭議還比較大。從實現政策目標而言,只要能穩定農民預期,不設具體土地承包期限,或者是以目前的30年為一個承包周期,本質上并無區別。但為了保護農民土地利益,也為了土地資源管理、土地承包管理等方面的操作便利,設置具體承包期限的辦法更為可行。建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規定,明確“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并且在一個承包周期屆滿后,符合條件的承包者的承包周期自動延長。
2.實行“長久不變”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掛鉤。在什么樣的基礎上實現“長久不變”,存在著是與二輪土地承包還是與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相掛鉤的不同選擇。我國不同地區土地承包模式差異較大,除了比較常見的“大穩定、小調整”模式之外,還存在“生不增、死不減”、“大調整、大變動”等不同做法,大部分地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調整土地行為,二輪承包時很多歷史遺留問題也未得到有效解決,這些地區很多群眾對土地調整還有較強預期,特別是寄期望于二輪承包期結束后再調整一次土地。如果是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長久不變”,可能會因難以處理好穩定的調整關系而引發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穩定。2013年中央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要求,有105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這是強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的重要措施。建議把“長久不變”與土地確權統籌考慮,允許群眾在民主決議的基礎上對土地適當微調,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在此基礎上確權登記頒證,同時宣布“長久不變”,自此之后土地不再調整,相對長時期解決問題。
3.做好“長久不變”與土地流轉期限規定的銜接。這與流轉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地力培肥、耕地質量提升、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密切相關。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目前各地土地流轉期限普遍較短,導致土地流轉關系不穩定、土地流轉行為短期化。實行“長久不變”后,土地流轉雙方可以簽訂相對較長期限的流轉合同,以保障土地流轉關系相對穩定。因此,建議可結合對“長久不變”下土地承包周期為70年的考慮,支持流轉雙方簽訂期限相對較長的土地流轉合同,形成長期穩定的土地流轉關系,便于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確定產業發展方向,平等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于適度規模經營的形成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育影響重大。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速度加快,截至2013年底,全國耕地流轉面積達到3.4億畝,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重為26%。但在土地流轉加速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需與時俱進明確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1.進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概念。在目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都采用的是籠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提法。但從理論上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包含了承包權和經營權兩種不同的權利內容,在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流轉形式中,只有轉讓等少數流轉方式涉及到承包關系的變化,轉包、出租等占據主導地位的流轉方式并不涉及土地承包關系變化。從實踐情況看,土地流轉中采用轉讓方式的情況很少發生。目前采用轉讓方式流轉的土地不到流轉總面積的4%,絕大部分情況下土地流轉并不影響原有承包關系。從農業現代化的要求看,無論是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還是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配置效率,關鍵都在于用活土地經營權,而與承包權沒有必然聯系。為進一步明晰土地流轉政策、細化土地流轉服務,建議今后在相關政策文件中,除涉及到土地承包關系變動的轉讓等流轉方式外,明確用土地經營權流轉來替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表述。
2.正確引導工商資本流轉土地的行為。企業經營是我國農業經營方式的組成部分之一,工商企業是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主體。工商企業參與土地流轉有助于解決現代農業發展急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迫切問題,但同時也容易形成助長耕地“非糧化”和擠壓小農利益空間等問題。應正確引導對工商資本流轉土地參與農業經營,興利除弊,重點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人才密集型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與此同時,還應未雨綢繆探索建立防控工商資本參與土地流轉潛在風險的有效機制:一是要明確進入門檻。工商資本流轉農地達到一定規模的,需要具備應有的農業經營能力并經農業等部門認可。二是經營要遵守法律。國土、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執法,對工商企業的土地利用進行監控,確保不改變土地用途。三是要提前防控風險。借鑒部分地區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或準備金制度的辦法,建立健全土地流轉風險防范機制。
3.扎實穩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這是重大的政策突破與創新,有利于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融資功能,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緩解農業農村發展融資難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扎實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一是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政策界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客體是使用權,農戶利用自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主體利用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均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二是切實防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潛在風險。為防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造成金融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主體用于抵押的只能是自有或合法取得并已經支付流轉費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于抵押、擔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超過一定比例(如成都市規定抵押的承包地不超過農戶承包地面積的2/3),用于抵押、擔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關于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政府通過設立保證基金等形式來防范風險。
4.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行為。股份合作是土地流轉的形式之一,估計2013年底,采取股份合作方式流轉面積占土地流轉總面積的7.4%,所占比重不高,但增長速度較快,同比增長了53.4%。目前的政策法規對土地入股的要求比較嚴格,《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從政策內涵看,對入股的主體有限制,只能是在承包方之間;對流轉的目的也有規定,只能是從事農業合作生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進一步拓寬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范圍。為防范農民入股工商企業等法人之后,因法人經營不善倒閉導致農民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議進一步明確,農民土地入股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承包關系,即使企業倒閉破產清算,因此受到影響的也只是有限年度的土地使用權。與此同時,在程序上還應盡到告知義務,在土地流轉時向農戶警示土地入股企業的相關風險。
三、逐步探索建立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在農民變市民化的過程中,必然要涉及到農村的土地等財產權益的退出問題。目前我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53.73%,未來一個時期到達城鎮化高峰時,這一比例可能會超過70%,還有幾億農民將要進城。進城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退出土地經營和退出土地承包兩個層次。隨著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建立健全,進城農民通過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來退出經營已經沒有制度障礙,但是否退出、如何退出土地承包還需要深入研究。
1.是否退出應尊重進城農民的意愿和選擇。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僅規定在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且轉為非農戶口的情況下,應當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由于我國“候鳥型”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和不徹底的城鎮化模式,只解決了轉移農民的就業問題,2.34億被統計為城鎮人口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實際上遠未市民化。因此,我國只能是有條件、有步驟地逐步建立進城農民的土地退出機制。一是堅持以戶作為退出的基本單位。農戶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單元,也是土地承包的基本單位,即使個別或部分成員遷入城市,農戶作為承包主體依然存在,因此應堅持以農戶而非個人作為土地退出的基本單位。二是農戶退出要具備充分的前提條件??紤]到承包地還承擔著農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因此除了全家遷入城市之外,還應把是否具有穩定的就業、收入和享受平等基本公共服務作為退出承包地的前提條件。是否退出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即便具備了退出承包地的硬條件,也應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選擇,并設置一定時間作為過渡期,不急于收回農民承包地。
2.明確退出承包地應由集體給予經濟補償?!段餀喾ā访鞔_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這是農民的一項重要財產權利,應對農民退出承包地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并作為重要前提條件。一是以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補償主體。鑒于承包地屬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處于所有權主體的地位。因此,進城農民交回承包地的,要由集體給予補償,包括補償標準、補償條件等具體規定,應充分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對于經濟困難的集體經濟組織,國家可以給予支持,但不能“越俎代庖”替代集體的功能作用。二是以省為單位制定具體的退出辦法。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土地承包具體辦法差異較大,可以省為單位,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對全家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的具體辦法。
3.統籌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退出問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未明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規定。但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以戶為基本單位,只要農戶作為承包單位存在,而不論戶中單個成員的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一直延續。因此,盡管法律法規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做出規定,但實際上已經包含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戶家庭內繼承的認可。只有在農戶全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才成為問題。建議可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退出問題統籌考慮,通過退出的方式來解決喪失集體成員資格農戶的承包地問題。
四、健全符合現代農業需求的土地制度
與傳統農業相比,現代農業有著完全不同的組織制度、產業形態和生產目標,資源配置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土地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1.確保土地規模經營在“適度”范圍。當前我國推進土地規模經營,對于解決“誰來種糧”問題、保障農產品供給、對接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和增加農業生產者收入具有重要意義。但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農情,決定了我國的規模經營要把握好“適度”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既有量的問題,也要體現出質的提高。因此,我國規模經營的目標既要追求勞動生產率,更要追求提升土地產出率,而且國家的政策導向更應強調和鼓勵提高土地產出率。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要體現出量的要求。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不是簡單的“歸大堆”,經營規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從當前我國的資源稟賦和工農收益看,一年兩熟地區戶均經營50―60畝,一年一熟地區戶均經營100―120畝,較為符合國情。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要受外部條件制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推進步伐和規模擴張,要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市民化的進程,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完善相適應,不能超越或滯后于發展階段。
土地流轉補償相關政策范文3
【關鍵詞】戶籍制度改革;改革風險;土地換社保;城鄉發展置換
一、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意義
(一)改革的措施
從2010年《意見》開始,重慶市在我國率先全面啟動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其本著統籌規劃、自愿有償、積極穩妥、綜合配合、促進發展的原則,轉戶農民自愿“脫掉三件衣服”――放棄農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政府為其穿上“五件衣服”――住房、就業、社保、醫療、教育。同時為其進行財產性補償:轉戶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手意思標準得到相應補償。退出在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的將同時獲得三筆補償金,包括參照同期區縣土地征收一次性補償和參照地票給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權補償以及購房補貼。并且將轉戶農民的退地分為城市規劃區用地和農業用地兩類,以同時滿足農村和城市發展對土地的需求。
(二)改革的意義
這場改革的意義在于第一,由政府標榜的出自農民自愿非政
府強制,即農民對其自身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選擇從而充分尊重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的自主性;第二,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集約農村土地資源,有利于改變我國長期不發達的分散小農經濟,提高農村的規?;洜I。第三,農民退出的土地除了繼續農業用地外,處于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內的土地為城市化擴展創造了寶貴的條件;第四,從農民個人利益出發,為其換上五件衣服與補償,還獲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發展機會。
二、戶籍制度改革風險
(一)制度竄借風險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進入小城鎮務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權,而進入大中城市務工定居,則要放棄原土地的承包權而得不到任何補償。但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規定“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并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i該規定將戶改中農民的落戶地做了統一的模糊界定,剝奪了落戶小城鎮的農民仍可保留承包地的權利,與位階更高的《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相違背。
(二)土地權利風險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風險
農村集體對土地享有所有權,一旦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就改變了原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農村集體是當然的享有權利補償的主體。但是在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我們很難找到就土地所有權對農村集體這一主體進行補償的制度安排。而戶籍制度改革中安排農村集體或政府向參加了改革的農民個體進行直接補償。但是政府能否對農村集體組織再進行補償,在文件中并無相應的規定。因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享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補償中卻不能表明自己是作為權利主體的擁有者,其權能則受到了來自頂層設計的貶損。更進一步的是,農村集體在戶籍制度改革中的所有權能缺損,也將直接導致農村集體中農民個體權利的缺損。
2、農民土地用益物權風險
(1)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風險
重慶市頒布的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明確規定,對轉戶農民設置保留3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期,3年后農民是否真正退出承包地由其自愿決定。且不論文件規定的三年轉戶留地期限是否合理,我們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政府并沒有明確表明轉戶農民對自己的土地還有三年的保留期。并且該文件中還限制了轉戶居民在交付承包地之前行使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以加強對土地流轉的限制,保障了土地在三年后收回的便利性。但是在我們的調查問卷中卻顯示:在實際操作中,該規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貫徹和執行。更進一步的是,僅就法理而言,若轉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受到前述的保留期的限制,其在轉戶之后卻可能因政策文件的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行使時,不能自由地流轉。表明戶籍制度改革文件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并不存在土地權利受到限制的風險。不僅如此,關鍵在于“轉戶留地”這一制度在法律和政策上早已存在矛盾:法律上允許轉入小城鎮落戶的承包人保留土地,但轉入設區的市的承包人則需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ii而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政策卻抹殺了大小城鎮的區別,意在將轉戶留地的范圍擴大。
(2)集體收益分配權風險
此項權利由于其具有長期的累積性,使得廣大農民對此項權利的認識不像對待其他用益物權那么清楚。同時在此次戶籍制度改革中,除了針對大中專學生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外,并無針對農民集體收益權的補償科目。iii并且在相關的文件中也沒有其他關于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規定。這一制度空白,在農村經濟長期的高積累、低分配格局下,嚴重侵害了農民就集體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權,使得該權益集中到少數未轉戶農民以及農村集體手中,顯然與公平原則相違背。iv由此,農民對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享有本身就存在缺陷,加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并沒有對此項權利加以重視,以至于在實際的調查中有63%的農戶轉戶后不再享有此權利。
(三)公平風險
在本次戶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取得并未以公益性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標準,使得農村土地在未來的使用上可能繞開公益性征收的限制。近80%農民在沒有弄清轉戶與征收的區別下參與了戶籍制度改革,從而失去了土地在未來征收情況下的參與權與可期待的增值利益,使得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存在著公平缺失的風險。
首先,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言,與《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承包人在對地力增值形成實質性貢獻的情況下,才承擔增值部分補償的前提條件不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則是以“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收益標準”進行補償。由此觀之,該規定并未區分承包地增值和減值的實際情況,而按照統一的模糊標準對農戶進行平均性補償,從而對那些前期已經使得土地地力形成一定增值的農民而言在實質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對于宅基地的補償,基于宅基地合法流轉市場的欠缺,在宅基地補償上,很難參照退出承包地的平均流轉收益標準進行補償。所以重慶市政府對宅基地的補償參照同時期同地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來對農民的住房及其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并參照地票價款政策給予農民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一次性購房補助。v但這一標準明顯低于原征地中農轉非政策的標準。
(四)雙層自愿風險
基于法律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權利賦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言,除非農民自愿放棄,任何人都不得剝奪。是否轉為城鎮居民或繼續保持原有的農民身份,應該由農民在衡量各種利益后自主選擇。所以,在戶籍制度改革中最為重要的是以農民自愿為前提。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文件中雖然明確規定了農民轉戶自愿以及三年保留期后農戶是否退地的雙層自愿vi,但其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并非如此。
在“第一層”轉戶自愿上,仍有近一半的農戶是被政府強制性轉戶的。在轉戶退地時,有64%的農民非自愿退地,使得大部分農民在同意轉戶后也就順理成章的放棄了農村土地權利。因為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文件的精神導向是鼓勵農民轉戶。因此,在基層政府的貫徹實施中就下達轉戶指標,導致實踐操作中忽略了農民“第二層自愿”,使得大部分農民在轉戶過渡期之中,很難保留其土地權益,從而切斷了農民在轉戶后回到農民身份的“后路”。
三、針對自愿和公平的解決途徑
(一)引入合同機制保障自愿即程序公正
將現有改革采用的行政許可模式引入合同機制,體現政府與農戶在戶改問題上主體的平等,才能從制度根本上保障農戶的自愿性即程序公正。按照合同締結的一半程序,政府先向農民發出“轉戶要約”,開出轉戶條件,由農民還價或允諾,最后簽訂合同書。從而有效保障戶籍制度改革中農民有效參與合意。同時將合換成城鄉發展置換。
(二)城鄉發展置換保障實質公正
現有改革對農戶的補償無論是制度設計還是實際操作,只是
低水平的保障性補償,與農民由此喪失的權益相比不能對等。政府應更多的考慮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農民在轉戶后的生產權和發展權,體現為將城鄉發展置換作為轉戶的條件,而不是“土地換社?!?。
(三)農村地權變動與戶籍改革脫鉤最終實現身份的平等
農村土地地權變動除了遵循“物權法”公益性征收外,非公益部分可由“經批準后,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來調整,而不需農民以喪失農民身份為條件這一不平等的制度,從而最后實現農民在地權變動中的身份平等,使其成為土地升值過程中的利益享受者。
注釋:
1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第十三條第六款
2參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3所謂“新市民階層”是指轉戶農民在獲得城市戶籍并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福利的基礎上復合其原有的農村土地權利增值利益而帶來的超越一般市民經濟力量的新興市民階層。參見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規制”,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2頁
4參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第4條。
5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規制”,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1頁。
6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實行)》第五條
7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
8《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三條“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八條“轉戶居民……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愿退出并獲得補償。
9調查發現,在重慶市的戶改中,農民對住房、教育、醫療與就業方面政府承諾的執行滿意度并未達標。政府的許多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未落實。
10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土地征收必須以公益性為目的,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中將地權變動模式套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難免有“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之意。
11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法律規制研究――以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實驗區為考察對象”,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4頁
土地流轉補償相關政策范文4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產權;交易費用;拆遷補償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0-01
新制度經濟學,正如科斯所說,就是用主流的經濟學方法分析制度的經濟學,盛洪用兩句話對此作了簡要概述:產權,即受制度保護的利益,產權制度既涉及對產權的界定,又涉及對產權的保護;交易費用,即指達成契約和保證契約執行費用。[1]
一、新制度經濟學產權和交易費用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家對產權的理解各不相同,一般認為產權是種權利,體現一種社會關系,是社會的基礎性規則。同時它也是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權利束。產權可以在其界定清晰的基礎上進行市場交易,此外它還是一套激勵約束機制,直接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所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的界定,將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對國有土地進行配置使用??扑乖凇镀髽I的性質》一文中提出,交易費用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和督促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等。綜上,明確的產權界定提供了人們進行一切交易活動的基礎,能有效減少交易成本,這很符合理性人的經濟要求。
二、我國房屋拆遷現狀及其制度經濟學分析
1.拆遷及涉及的土地問題
從表象看,拆遷指向似乎僅是房屋,但本質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是在公權力干預下平等主體之間土地使用權的產權交易,以實現對該土地的再開發和再利用。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私有獨立產權,是不完全物權,權利人直接和不特定多數人發生法律關系,可以獨立行使物權請求以保護自己合法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2.土地使用權產權界定不明及其所致補償制度弊病的分析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被憲法確定為一項私有產權,在涉及對其征收、征用、拆遷時,應當考慮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上附著著各種不同所有權的房屋,這些房屋因擁有土地使用權而存在,所以被拆遷人的財產價值構成不僅涵蓋房產,更應體現土地價值。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做了明確規定,因此對其拆遷補償也是確定的。而對土地使用權,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導致的“以房屋補償掩蓋了土地”或是“在處置房屋財產權時將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財產權本身又單獨重復處置”[2]。
從現有產權制度看,我國已具備相對完善的房屋產權制度。房屋產權證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權屬證明,但對于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歸屬較為模糊。其中主要的問題包括:第一、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權并不明確;第二、房、地補償的界定不清。[3]而依據土地使用權的獨立產權性質,應使用有償轉讓制度,房地產開發及拆遷行為應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拆遷費等相關費用。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國拆遷補償制度最大缺陷就在于,只對房屋補償不對土地補償。
3.房屋拆遷中交易成本的分析
按照科斯定理,若交易費用為零,無論初始權利如何界定,資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而事實上參與拆遷工作主體多元、利益訴求多樣,拆遷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甚至很高,如不對初始權利即土地使用權產權界定,會導致效率更加低下和資源大量浪費。本文所分析的拆遷交易成本上升主要涉及其中的議價成本和因無法達成合同而產生的訴訟賠償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由于拆遷方付的是不完全賠償責任(僅包括房屋所有權補償),且一旦做出對某塊地的征收拆遷決定,拆遷程序就無法逆轉,政府和開發商會不惜一切成本完成拆遷工作,因此被拆遷方若提出過高補償要求,政府和開發商會承受很大的有形交易成本。并且當拆遷雙方就補償標準進行議價談判陷入僵局而無法達成拆遷協議契約,甚至引起雙方法律糾紛時,將無法估計從中產生的無形交易成本。
三、相關政策建議
1.建立健全產權制度
“稀缺性是人們建立產權或對資源設置權力安排的基本前提”[4]。對于國家而言土地是稀缺資源,因此國家需要建立相應的產權制度以維系土地資源的良性使用和流轉,拆遷立法和監督執行部門要加快建立起將土地、房屋共同界定為私人獨立產權的公民產權制度,促進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更好地為城市建設服務。
2.完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
首先確立依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的補償原則。補償原則的明確是房屋拆遷中公民私有財產權能得到切實保護的前提,對公民被拆遷房屋財產的補償應符合拆遷時的市場價格,公民所得拆遷補償數額最起碼不低于因拆遷造成的財產損失。[5]其次擴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范圍,將土地使用權、預期收益和其他相關無形利益的補償納入補償范圍,以避免因拆遷補償范圍過小對被拆遷人私人財產權的損害。再次完善房屋價值評估機制。強調房屋評估機構的中立性,以確保評估機構的獨立公正性。
3.準確政府身份定位、嚴格規范政府行為
在房屋拆遷和土地管理中,政府既是土地所有權人又是行政管理者。要想有效推進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土地使用權產權有償轉讓制度,政府必須理順這雙重身份的關系,尤其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協調好關系、制定優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務工作,更傾向于使用道德人理性而非經濟人理性。
參考文獻:
[1]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上卷)[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3]李蕊.房屋拆遷補償與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護[J].河北法學,2004.
[2]劉祥元.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經濟學思考[J].東岳叢論,2007.
土地流轉補償相關政策范文5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一轉出方(甲方) 區(市)縣 鄉(鎮、街道)
村(社區) 組
戶主或受托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地 址: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為了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機制,切實保護轉出方(承包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特訂立下列條款,并經鄉(鎮)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機構備案和鑒證,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
一、土地流轉方式:(選擇劃勾)
①轉讓 ②互換 ③出租 ④轉包 ⑤入股 ⑥拍賣 ⑦其他 二、土地流轉用途
三、土地流轉時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四、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甲方將位于 的土地(水面) 市畝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
(1)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流轉費 元,共計每年應付人民幣 元,每 年遞增 %,合計應付流轉費為: 元。
(2)或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黃谷(大米) 公斤,共計每年應付黃谷(大米) 公斤。以每年 月 日市場上黃谷(大米)的 價格為計算標準。
(3)入股方式流轉的農村土地,按每畝折成股金 元,甲方共占有股份 股,每年按 分紅。
五、土地流轉費支付方式及時間
1、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流轉費。 2、每年分 次以 方式分期支付流轉費,支付時間分別為每年的 。
六、流轉土地現狀 1、土地性質: 2、土地等級:
2、座落方位:用簡易圖示法標明四方邊界(附合同后)。 七、轉出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①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②對采取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抵押和其他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根據雙方約定獲得相關權利。
2、義務:①協助受讓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幫助協調本村(組)內用水、用電、道路方面的事宜;②不得干預受讓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對采取轉讓、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生產經營、管理、產品處理及收益的權利。
2、義務:①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流轉費;②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使其荒蕪;③受讓方將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必須與轉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機構按相關政策完善手續;④合同規定的流轉時限屆滿,不愿繼續流轉土地,與轉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機構配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相關事宜。
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可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受讓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5、受讓方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業用途; 6、受讓方未履行按合同,使其荒蕪的; 7、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8、合同規定的流轉時限屆滿,不繼續流轉土地的。 十、其他約定
1、在合同有效期內轉出方不得調整受讓方流轉土地,不得影響本合同的履行。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2、根據實際情況,土地流轉用途、流轉時限、流轉面積和土地流轉費支付方式與時間以及其他未盡事宜,可附合同副本另行約定。
3、任何其他形式的協議只能作為本合同副本,并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
十一、違約責任
轉出方因非法干預受讓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讓方受到損失的,轉出方應視其違約程度向受讓方賠償經濟損失。受讓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視其違約程度向轉出方賠償經濟損失。
1、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流轉費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附著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擅自改變流轉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業用途的; 4、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糾紛處理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執行??傻洁l(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糾紛調解;如調解后仍有異議,則到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滿為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簽訂雙方各執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機構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出方(甲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年 月
鑒證機構 年 月
(簽章) (簽章)
受讓方(乙方) 戶主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簽章)
日 日 日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二甲方(出讓方):夕佳山鎮
乙方(受讓方):
為擴大種植規模,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本著依法、公平、自愿、有償等協商的原則,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流轉土地位置:夕佳山鎮壩上村曹村組的土地,小地名: 。
二、流轉土面積: 畝,田面積 畝,山面積
三、土地流轉期限:流轉經營權時間為20xx年,即 年日止。
四、土地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乙方按每畝田每年362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土地按254斤黃谷折算,每畝每年山按150斤黃谷折算,共計: 斤黃谷為當年市場價支付甲方,從簽字之日起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流轉費,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當年土地流轉費用。
五、土地流轉期重大調整: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國家和集體征占用土地,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土地賠償歸甲方所有,地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
六、在合同期內,因乙方經營不善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享有轉租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但乙方負責按合同約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轉費用。
七、違約責任:本協議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若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在合同期內,甲方確保乙方能在租地內開展一切合法經營活動,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付乙方全部損失。
九、甲方確保乙方能通過現有公路進行貨物運輸。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負責復耕,如乙方不復耕,乙方一次性補助甲方每畝1000元復耕費,由甲方自己負責復耕。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監證單位:壩上村村民委員會
20xx年日
土地流轉經營合同范文三甲方:漢臺區鋪鎮安然寺村四組(由村委會代管) 乙方:
根據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及遵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并征得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戶簽字同意后,現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范圍及座落:甲方自愿將位于鋪武路東側安然寺村四組3.5畝耕地(詳見四至邊界圖)。
二、租用土地期限:承包期為30年,即從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41年11月14日止(按公歷年份計算)。
三、租用土地價格:土地承包費每畝每年為600元,按年支付費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給甲方第一年(20xx年11月15日蛭 20xx年11月14日)土地承包費共計人民幣2100元(大寫貳仟壹佰元整),以后每年乙方應在6月10日前交清當年土地承包費,不得無故拖欠。土地承包費參照本合同初次承包價格,每滿5年上浮10%,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其他條款
(一)甲方責任和權利
1、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系,做好各項服務,確保企業穩定生產。
2、合同期內,乙方所租用土地甲方不得擅自收回。若提前收回土地,甲方應給乙方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各植物和附著物的市值及租賃期限的余期等實際因事協商確定。因社會公共建設需要所租賃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6個月,將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本合同終止,土地承包費據實結算。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資產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3、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合同中規定的賠償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為總租賃期間總租金的10%。
4、租賃期內,甲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二)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創辦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條例,并按時足額交清土地租用款額,如若違約,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2、承包期內,若乙方停止租用甲方土地,須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申請,以保證甲方能夠順利接茬耕種。
3、乙方創辦企業工商注冊于甲方所在行政機構,并離有政策規定招商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
4、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等行為,甲方不得干預,但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遵守土地政策,不得修建固定建筑,臨時看管房屋,按土地部門要求辦理。
5、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清租金,并失去租賃權利。
6、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享有租賃權。
7、合同期滿后,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則乙方支付給甲方一年的土地承包費作為土地復耕補償。土地上的建筑,附著物及所有財產歸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處置。
六、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說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安然村村民委員會一份,乙方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附承包土地四至邊界圖。
甲方簽章:
安然村村民委員會公章、領導:
土地流轉補償相關政策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農村土地管理;政策建議
Abstract: In this stage the core of China's rural problems is still land issues, the core of land issues i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system determine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and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China's rural, related to our national economy as a whole macro ru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management, and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managem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圖分類號:F301.2
1、當下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的流轉速度也在逐漸加快,土地的規?;洜I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相關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卻成為當前農村土地工作中的障礙。通過認真學習農村土地法,領會文件的精神并認真地總結本地土地管理制度,發現我們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幾個需要改進的問題。當下農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土地所有權不明晰: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經營管理者首先是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但是這種所有制在具體實踐中卻難以操作。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時下農村的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速度逐漸加快,城市化的迅速發展,為解放農村勞動力,實現農業的集約化、規?;洜I,為我國的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條件。但是,土地流轉制度的不完善卻成為我國農業發展的嚴重障礙。與此同時,部分地區,農村土地經營規模偏小,小農經濟的劣勢明顯,生產效益低下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筆者認為,以上情況表明,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階段,我國的家庭聯產承包制處在一種矛盾的狀態中,其優勢和弊端都明顯的存在著。當然不能單純的取消家庭聯產承包制,筆者認為,當下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關鍵就在于完善家庭聯產承包制。
2、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建議
2.1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更加明確地提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在實踐中, 這就要求各級政府都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立平等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規范化管理機制,從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確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實處,依法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2.2 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全面完成確權的基礎上,保證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享有同樣的財產權利,穩步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建立完善的城鄉統籌的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體系。配套改革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配和取得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有形市場和交易平臺,為城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城鎮國有劃拔土地入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提供市場中介服務,最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
2.3 建立健全規范的土地征收和補償保障機制。從根本上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重要的是進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規范的土地征占補償保障機制。一是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明確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嚴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權限和征收范圍, 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基本權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和土地征收糾紛仲裁制度,尊重農民對農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征收農民土地,一定要在農民自愿基礎上按照合法的程序進行協商。涉及群體利益的要征求群體意見,充分體現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建設項目要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用地報批前預存征地補償款,保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四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使用的監管。全面落實專賬核算、專戶管理、專項審計和財務公開制度,嚴肅查處截留、挪用和侵占征地補償費行為。征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五是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制度, 努力把完全失地農民統一納入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征地批準后的反饋實施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做好征地中涉及農民住房拆遷的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2.4 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土地流轉指農民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它個人或者單位的行為,在轉讓的過程中應當堅持“依法、自愿和有償”的原則。筆者認為,要處理好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應當從處理以下三對關系入手。第一,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系。在行使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應當保持土地集體所有的法律地位不變、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產權關系不變、土地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不變、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久不變”的政策不變。第二,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實現農業集約經營最重要的是家庭經營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統一經營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第三,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搞清楚流轉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干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
2.5 促進土地的規?;洜I。土地的規?;洜I是土地流轉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筆者認為,在聯產承包制的前提下,應當適度地促進土地的規?;洜I。土地規?;洜I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通過區域化種植和社會化服務的方法來擴大土地的外部經營規模,第二種方式是從農戶的入手,通過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來實現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其次,適度地土地規模經營關鍵在于“適度”,經營的規模不能太小,否則就不能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無法獲得現實的規模效益,又不能太大,太大會提高組織成本,增加經營的困難。最后,土地的規?;洜I要和我國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相結合,在工作中要將土地的規?;洜I作為農業產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來抓,另外,要將農村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和小城鎮地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使得那些種田大戶向小城鎮集中,促進小城鎮第二、三產業的發展。
三、結語
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業持續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農民擁有越來越多的農地產權,因此,完全可以在不改變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通過完善農地產權結構,賦予農民更多的農地產權,實現我國農業的進一步增長,這應該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下一步改革應該堅持的方向。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心之一是農村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關鍵是確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要素交易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管理制度。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促進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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