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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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法

農村宅基地確權法范文1

關鍵詞:低空攝影測量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用

中圖分類號: P216 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近年來,低空攝影測量法應用極為廣泛,與傳統的測量方式相比,低空攝影測量具有機動靈活、高效快速、精細準確、作業成本低、適用范圍廣、生產周期短等特點,能夠快捷的獲取到所需的圖像,有效的提升生產效率,降低工作人員的勞動強度。

當前,全國范圍內正在集中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若采用傳統的數字測繪方法將會是一項費時費力的巨大工程。為了快速精確地完成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應用低空攝影測量方法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下面具體分析無人機低空攝影測量在本項工作中的應用方法和具體流程及應用效果,以提高其應用水平。

二、農村宅基地的調查流程和對相關科學技術的運用

1、地籍調查。這個調查大致可按照以下幾步進行:前期準備、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量、驗收數據并進行分析整理歸檔以及放入數據庫保存等。

(1)前期準備這過程比較簡單,主要是對調查區的確定,并準備好相關的工具和用品,以保證任務的順利完成。

(2)地籍測量?!兜丶{查規程》(TD/T 1001-2012)規定界址點的測量中誤差為±5cm,應用低空攝影測量方法很難滿足界址點的精度要求,因此,界址點的坐標數據還需要采用傳統的圖根測量+全站儀極坐標法來采集。

(3)土地權屬調查。權屬調查需要深入農戶家中與農民打交道,在已經測量完成的村莊地圖上標注戶主姓名,收集戶主的身份證、戶口本及其他有效證件,逐一審核是否符合發證條件。符合發證條件的宗地,現場指界,丈量界址邊長。界址點用油漆、界樁或者其他的標示劃分具體的土地歸屬,這環節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矛盾所在,所以必須現場指界,并保證該土地的權利人與相鄰的土地使用者均到現場。為了保證其法律效力需要雙方在地籍調查表土地歸屬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4)建立數據庫,將數據歸檔。這需要專門的數據建庫軟件,來對數據進行存儲,并繪制新地圖,然后打印證件,完成此步驟。在這步中我們要利用計算機的相關軟件系統,來進行數據入庫和填寫調查表。

(5)檢查和驗收。這個過程,可簡練概括為“三檢一驗”制度,包括調查員的自我檢查、調查組之間的互相檢查、作業單位的專項檢查以及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檢查驗收。

三、低空攝影測量方法在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應用優勢分析

1、地籍圖測繪方法的優勢分析

地籍圖測繪方法主要有全野外數字測量成圖、數字攝影測量成圖。全野外數字測量是在已知控制點上架設全站儀或GPS接收機,同時采集測站點與界址點、地形點、其他細部點之間的距離、角度等數據或直接采集界址點坐標;將其自動傳輸到電子手簿、IC卡或便攜式微機記錄,現場繪制草圖。內業借助計算機及其配套的數字測圖軟件,通過數據處理和圖形編輯生成數字地籍圖。而低空攝影測量法是指在界址點坐標全部采用解析法外業實地測定,地物點及其他要素的平面位置采用低空攝影測量法施測,作業員主要在像片上進行量測和解譯,無須接觸被測物體本身,很少受自然和地理條件的限制。二者比較,全野外數字測量法要架設全站儀或GPS接收機,同時采集界址點、地形點、其他細部點等,再加上宅基地現狀對地形要素測量的影響,使之過程繁瑣、施測困難。

2、生產效率優勢分析

無論是采用全野外數字測量法成地籍圖,還是采用低空攝影測量法成地籍圖,其最終地籍調查成果都是一致的。作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兩種方法進行了比較。在面積為0.3平方公里的行政村內進行宅基地調查,全野外數字測繪地籍圖,一個班組(3個人),15個工作日,才能完成,而采用低空攝影測量法,一個班組(3個人),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由此可見,低空攝影測量法較全野外數字測繪法,在生產效率上有很大的優勢。

3、生產經費節約分析

降低組成項目成本的費用,節約各項費用的支出,除了狠抓企業管理外,應制定先進合理的施工方案。那么,選擇低空攝影測量法就是一種比較合理先進科學的施工方案。在實際工作中,采用低空攝影測量法對一個行政村進行地形、地籍圖測量,一個班組3個人,只需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如果采用全野外數字測量,一個班組3個人,需要15個工作日才能完成,由此產生的工人工資、材料費、運輸費、直間接等總成本將遠遠超過采用低空攝影測量法的總成本費用。所以,筆者認為采用低空攝影測量法可以較大的節省項目生產經費和財政投入,保證企業的良性循環,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無人機低空攝影的實施

1、項目調研:項目進行前測繪區的無人機低空攝影數據用于前期測繪區的選擇和分析;

2、項目工程范圍劃定,利用無人機獲取的數據,測繪地區的經緯度、地形地貌等情況,可借助地形圖、遙感影像輔助完成,進行工程范圍精細劃定,減少投資;

3、制定低空攝影拍攝計劃,無人機低空攝影具有高度的自動化,可自動設置飛行航測計劃,多提供DOM成果,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是國家重點工程,無人機低空攝影數據可以檢測工作進度、質量;4、執行作業,無人機低空攝影過程是實時可見的,拍攝完成后如有需要可立即重拍;5、數據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測繪完成后,通過無人機低空攝影采集的數據可生成DEM、三維正射影像圖、三維傾斜影像、三維景觀模型、三維地表模型等三維可視化數據,繪制等比例尺較大的地形圖,輔助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的計算及核對。

需要說明的是,無人機低空攝影數據采集后的生成過程中需對數據影像進行畸變糾正。例如:空中三角測量(使加密精度更可靠),微分糾正,制作DOM、生成正射投影,獲得整個測區的DEM數據,選出參照影像對整個測區所有影像進行勻光、勻色,使整個測區顏色均勻、色調一致,并對圖形上的土質、水系、道路、居民等屬性信息進行糾正,制作完成以后需對DEM、DOM成果進行100%檢查,并進行成果整理。

4、測量精度比較

為了驗證無人機低空攝影法測量地物的精度,我們使用全站儀對村莊內各地物進行了全野外數據采集,并視其為真值。無人機低空攝影測量的數據為量測值,較差=量測值-真值。剔除粗差后的宗地界址點、地物點和邊長精度比較情況分別見表1、表2和表3。

表1 宗地界址點精度比較

誤差區間/cm 點數/個 頻率/%

≤5 20 17.5

5<≤10 29 25.4

10<≤15 41 36

15<≤20 22 19.3

20< 2 1.8

合計 114 100

中誤差=±√∑²/n=±0.121m

表2 地物點精度比較

誤差區間/cm 點數/個 頻率/%

≤5 14 7.7

5<≤10 55 30.4

10<≤15 79 43.6

15<≤20 30 16.6

20< 3 1.7

合計 181 100

中誤差=±√∑²/n=±0.119

表3 邊長精度比較

誤差區間/cm 點數/個 頻率/%

≤5 12 11.1

5<≤10 33 30.6

10<≤15 42 38.9

15<≤20 19 17.6

20< 2 1.8

合計 108 100

中誤差=±√∑²/n=±0.111m

4、測量精度比較

通過全野外數據采集和無人機低空攝影測量兩種測量方法的比較結果(表1―表3),地物點的平面位置中誤差和間距中誤差均在設計要求范圍之內,滿足規范要求。但是界址點的測量中誤差達到±12.1cm,遠大于±5cm的精度要求,因此無法滿足界址點的精度要求,界址點的測量還必須利用全站儀進行實地測量。

五、結束語

通過對低空攝影測量方法的作業過程、測量精度及生產成本等分析可知,低空攝影測量法應用于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可以大大提高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效率,尤其是對于農村居民地院落內部的地物,全野外采集時很難測量,而采用低空攝影測量可以比較方便的測繪,地物錯漏少,提高測量準確性,值得推廣和研究。

參考文獻:

[1] 李兵,岳京憲,李和軍.無人機攝影測量技術的探索與應用研究[J].北京測繪,2011(1).

[2] 陳鳳.基于無人機影像空中三角測量的研究[D].東華理工大學,2012.

農村宅基地確權法范文2

一、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村宅基地退出的困境

農村宅基地的退出,對于減少農村宅基地的閑置和浪費現象,促進農村土地資源的整合和節約,具有較為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但在實踐中,農村宅基地的退出還面臨著許多障礙需要妥善解決,才能有效保障農村宅基地的順利退出。

(一)管理制度的滯后與虛置

我國現有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在維護土地公有制、保障廣大農民的居住權和保護耕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城鄉一體化加速發展背景下,也面臨著問題:一方面是制度滯后,我國專門針對于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很少,宅基地退出缺乏明確的依據和程序,目前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和少數相關的實施意見,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也不夠完善,尚未形成有機的管理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是制度虛置,主要表現為宅基地的使用審批制度和監督工作執行得不夠嚴格,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形同虛設,以及宅基地在特定情況下被收回的規定未得到執行,一些地方甚至打著“深化改革”的旗號,擅自突破法律的規定。

(二)運行程序的繁雜與低效

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我國農民宅基地利用方面出現了閑置、一戶多宅等突出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也和我國農民宅基地相關處置辦法有關。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促進了進城務工和落戶城里的農民數量的增加,但是相對應的農村宅基地空置數量也在隨之增加。部分農民有意愿置換或退出宅基地,但是我國的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制度采用村、鄉、縣三級,程序繁雜瑣碎,辦理流程長。對于置換和流轉宅基地的程序更是復雜和繁瑣,加之一些地方存在工作程序不透明,鄉村干部以權謀私、故意刁難等問題。這些都使農民覺得力不從心,也不愿意走這些繁瑣的程序,不利于對農民宅基地的順利退出,更不利于城鎮化的發展。

(三)處置監督的缺失與無序

在我國現有的管理制度下,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的,但是宅基地的審批、使用、征收等方面的問題又是由縣鄉政府集中管理的,即政府實際上對農村宅基地問題具有較大的管理和處置權。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管理和處置方式很多,如對農村宅基地的征收、對農民宅基地取得和轉讓等的審批、對農民宅基地建設和使用的規劃、對農民宅基地退出的補償等。但是在這些過程中由于國家對這些方面的工作,相關制度和程序缺少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加上農村范圍廣,和基層政府工作透明度不高,以及農民本身的民主法治觀念淡薄等原因,造成了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處置過程的監督較為乏力和無序,容易導致農民權益的受損。

(四)權益保障的乏力與混亂

農村宅基地承載著農民的庭院農業經營、農民的生存居住保障、低成本的生活方式等功能,農村宅基地退出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民參與宅基地退出意味著原有生產生活方式的放棄,如何保障宅基地退出中的農民合法權益是宅基地退出必須面對的問題?,F實實踐中,由于我國對農民宅基地的退出等的補償機制尚未健全,加上政府在處置農民宅基地時受到的監督不足。一些地方的政府強制征用和回收農民的宅基地并僅給予少量的補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參與農民宅基地退出的增值收益的分配。另外,國家還沒有系統的農民宅基地退出權益保障和維權機制,加上農民的維權意識較為淡薄,對有關維權的知識和路徑了解相對較少。

(五)思想觀念的影響與束縛

農村宅基地是我國土地制度有的概念,它作為廣大農民安身立命、實現“居者有其屋”的重要支點,對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和確保農村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農村宅基地退出還受到一些思想觀念方面的束縛和影響。一方面是傳統的鄉土觀念的影響,即將農村作為自己家族的根基和本源,認為即便已經在城市安家落戶,也不能丟棄農村的“老家”,甚至認為動了老家的房子就是動了家族的“根基”,從而導致了農村宅基地的閑置甚至荒廢;另一方面是傳統的“落葉歸根”思想的影響,即作為農村出生和走出去的人,去世之后一定要葬在祖墳、回歸故土,而宅基地恰恰就是送終的“儀式”所在地。

二、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村宅基地退出的對策

農村宅基地退出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和必然要求,在加速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現代化進程中,如何構建科學合理的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已經成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二元分割局面的關鍵環節。

(一)推進農村宅基地的確權登記

推進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是實施宅基地退出的前提和基礎。作為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的特定過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是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的重要措施。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要繼續推進農村宅基地的確權登記,要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強化農民的土地物權意識,進一步明確村集體、農民與宅基地之間的產權關系,進一步調動農民土地流轉的積極性,這不僅可以方便農民便捷和高效地退出宅基地,同時也可以有效減少土地矛盾和糾紛的發生。

(二)加強宅基地退出的制度建設

加強制度建設是保障農村宅基地退出有序化和穩定化的基礎性環節。當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主要參考《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城鄉規劃法》,造成宅基地退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此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對農村宅基地退出的條件、補償的辦法、運行的過程、退出宅基地的管理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為各地區農村宅基地的退出提供統一的和規范的制度參照,從而減少各地因為制度差異較大而帶來的管理混亂、退出無序和補償不一等方面的問題和矛盾,使宅基地退出有法可依。

(三)做好宅基地退出的政策宣傳

做好政策宣傳是強化政策客體認知、減少政策執行阻力的重要保證。廣泛的政策宣傳是保障農村宅基地退出有效性和有序性的前提和基礎。農村宅基地退出是一項涉及主體眾多、構成內容復雜的系統過程,不僅涉及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村級自治組織、村民個人等多個主體,而且包含了退出的條件、面積的確定、補償的標準、過程的監督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因此,必須做好宅基地退出方面的政策宣傳,不僅要使農村居民明確宅基地退出的目的和意義,還要使之明確宅基地退出的條件、過程和程序,以及自身宅基地退出后的經濟補償和生活保障方式。

(四)強化宅基地退出的過程監督

強化過程監督是推動宅基地退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農村宅基地的退出不僅意味著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棄,也意味著村集體土地資源的擴增。在此過程中,還涉及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宅基地面積的確認和財政部門對農民退出宅基地補償的確定。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為保證宅基地退出的有序進行,必須加強對宅基地退出運行過程的監督,并加強宅基地退出的信息公開,保證村級組織對退出宅基地的和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保證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有效行使職權,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使宅基地退出的過程公開透明。

(五)完善宅基地退出的權益保障

保障宅基地退出的農民的合法權益是維持農村穩定、促進農村發展的關鍵。農民參與宅基地退出意味著原有生產和生活方式的放棄,如何促進宅基地退出后的農民向市民生活的有效轉變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中的重要議題。為此,需要完善宅基地退出后的農民的權益保障。對于退出宅基地的農民,一是要完善經濟保障,確保農民獲得公平的補償;二是要完善身份保障,實現農民身份的市民化;三是要完善就業保障,加強農民就業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并提供信息和機會;四是要完善社會保障,促進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醫療、養老和教育等方面的均等化。

(六)保證退出宅基地的有效利用

農村宅基地確權法范文3

關鍵詞:宅基地 使用權 流轉

對于農民而言,農村宅基地是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獲得的一項重要財產,是建設村民房屋的載體,是其擁有的為數不多的基本生產生活資料。受現行法律的約束,農民擁有的宅基地是無法進行合法流轉和公開轉讓的。這一規定將土地和勞動力全部束縛,既不利于推進河北省城市化進程,也不利于有效合理地實現城鄉統籌規劃。因此,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的流轉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必須高度關注和解決的一個社會問題。

一、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

(一)宅基地管理混亂,規劃缺位

伴隨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農村地區的“建房熱”正愈演愈烈,農村土地利用面臨著宅基地管理不到位、難調協的問題。由于土地管理措施不到位,宅基地流轉制度和程序不規范,很多農民建設新宅后,就將原有的宅基地廢棄,但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卻并未被按要求拆除,更不會進行退耕。而且目前雖然國家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文件接連出臺,但各地以“拆舊建新”為主要模式的新農村建設僅僅處于起步狀態,村鎮規劃相當混亂。沒有相關責任主體對村內的空閑地和舊宅基地進行及時地收回、開發、整理,并且由于缺乏約束機制,這些廢舊宅基地依然長時間由原戶占有,這對農村土地的使用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

(二)宅基地閑置嚴重,利用效率低下

調查發現,多方面的因素造成農村宅基地閑置現象嚴重。首先,一戶多宅的合法存在。宅基地取得及使用具有無償無限期性,基于對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合法繼承關系,農民在申請到一處宅基地之后又通過繼承關系合法獲得另一處甚至兩處宅基地的情況并不少見。其次,缺乏閑置宅基地收回制度,只能任其閑置。由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農民對于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無法通過市場進行轉讓,且管理措施不到位,沒有相應的回收機制,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閑置起來。

(三)流轉無法可依,宅基地隱形交易屢禁不止

調查發現,在一些城市的城郊地區,因農民與市民需求互補、經濟利益的驅動等原因,宅基地出租、抵押、買賣等各種形式的流轉已然大量存在,甚至已經形成了以自發流轉為特征的農民宅基地流轉的地下市場。但在這些隱形交易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規范,無法可依,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其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不斷。其間政府也曾多次出臺相關政策禁止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但政策的實施并未達到理想的效果。

二、阻礙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的因素

(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設置了諸多障礙

我國一直奉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從城鄉二元社會體制出發,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農民既得利益,制定了許多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政策。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魏谓M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同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禁止城鎮居民購置宅基地,禁止為城鎮居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段餀喾ā返?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度層面一直遵循限制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基本原則,沒有實質性的突破與創新。

(二)我國農村宅基地產權不明晰

農村宅基地市場是一個迫切需要明晰和完善產權的市場,宅基地產權完整是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建立的基礎。宅基地產權明晰與使用權市場化流轉能減少交易費用,節約交易成本,促進合作和交易的產生。但我國農村宅基地產權雖然在構成上進行了土地所有權、農民的使用權的劃分,但是相互之間的界定界限模糊,所有權的代表者是哪一級行政組織也并不明確。

(三)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體系不健全

宅基地流轉市場化的意義在于其能夠對產權提供有效的保護、進而激勵產權所有者更好地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達到我國流轉土地的目的。但是目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信息服務體系不健全,缺乏相應的中介組織。流轉信息不暢通造成買賣信息不對稱;缺少科學的對農村房屋特別是對宅基地價值的房地產估價體系,影響了宅基地流轉市場的公平交易;沒有獨立的檔案管理機構,使得流轉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三、實現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順暢流轉的制度建設

(一)通過立法賦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的權利

現階段,想要實現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確立。目前我國《物權法》對有關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問題雖有專章規定,但內容簡要,其主要規定其實在《土地管理法》及相關的配套法規中,但這些法律制度的位階比較低,并且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相互矛盾之處,如“一戶一宅”的規定與財產繼承的現實之間的沖突等。所以要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實現自由流轉,必須首先通過立法改變當前現狀,制定上位法統一下位法,確立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自由流轉的原則。

(二)建立農村宅基地強制登記制度

明晰的產權界定有利于物的流轉的實現。因此,對農民擁有的宅基地,如果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應予以確權登記。通過嚴格界定宅基地四至邊界和產權性質,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規范流轉奠定物質基礎。具體可由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宅基地進行逐戶逐宗核查清理,在核查過程中,對符合用地條件且未超出規定面積的如實登記,并發給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對那些超出規定面積或無正當理由多占的宅基地則不予登記,要求當事人限期歸還。普查結束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普查的結果繪制本地地籍圖,進行存檔,以便日后監督和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規范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一套完整的農村宅基地轉讓程序應該包括轉讓價格評估、轉讓期限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核與政府的批準等幾個方面。基于農村宅基地價格在評估和認定上存在特殊性,因此在轉讓價格的確認上,應該建立交易價格核準制度。只有核準制度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正常進行,有效防止農村宅基地流轉中的投機和權力尋租行為的出現。同時通過建立宅基地的轉讓期限管理制度,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以及在使用期內的轉讓才具有合法性。再輔之以宅基地閑置罰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在閑置時間達到該期限后,需要每年向所有權主體繳納一定數額的宅基地閑置費,從繳納土地閑置費開始,達到一定期限,所有權主體可以無償收回該宅基地。以科學的制度促進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流轉。

(四)建立獨立的政府機構組織協調

農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轉是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一項突破性嘗試,涉及政府、農村集體、農民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以及各個環節的共同努力,因而必須有相應的政府部門牽頭進行。各級政府可以成立一個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專門機構來負責和協調各方面工作,針對農村宅基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將“保持集體所有、允許上市轉讓”這一改革模式逐步完善。

農村宅基地確權法范文4

關鍵詞:城鎮化進程;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

在加速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中,隨著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移,城鎮建設發展用地緊張的問題更加突出。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資源十分豐富,集體建設用地中很大一部分為宅基地,而農村宅基地利用中存在的缺乏規劃、大量閑置和買賣糾紛等問題也同樣突出。如何構建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粗放利用的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盤活農地資源、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的主要內容,也是當前農村發展中的焦點。

一、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宅基地退出的意義

作為農業大國,土地問題一直是農民生活和農村發展的基礎。農村宅基地在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利、確保農村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城鎮化進程不斷加速的背景下,農村宅基地的退出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和要求。

(一)保障物權權能

在法律意義上講,物權具有四個方面的基本權能,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我國目前的法律已經認可了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前三項基本權利,而處分權能卻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實質上講,處分權不僅是針對所有權,使用權本身也可以處分。為此,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宅基地上的私權,也是可以流轉的。如果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顯然是對物權處分權能的一種否定。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能夠有效實現宅基地資源的充分利用。所以,農村宅基地的退出不僅是對法律意義上的物權權能的一種反映,也是農民能夠自主處置宅基地資源的一種有效形式,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農民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途徑。

(二)解決流轉糾紛

按照我國當前的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房屋沒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不允許進行買賣的。但是當前我國很多地區“小產權房”銷售的異?;鸨诤艽蟪潭壬献C明了農村宅基地流轉所存在的巨大市場價值。而實踐中,很多地方銷售出去的“小產權房”因為產權方面的問題,經常發生一些摩擦和糾紛。導致這類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當前法律的相關規定與居民的實際社會需求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落差。為此,農村宅基地的退出是滿足市場現實需求、解決產權歸屬不清和化解流轉矛盾的客觀要求。農村宅基地退出之后,可以實現退出土地的集體化所有,在此基礎上有效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集約和節約利用。

(三)促進經濟發展

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格局,造成城鄉發展的不均衡,尤其是農村發展的遲緩和落后。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切實提高農民收入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但目前相對于城鎮區域普遍存在的多元化產業而言,單純依靠農業生產很難實現農民的致富。于是很多農民開始從事非農產業的經營,但是資金短缺成為他們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最大難題。而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擔保,就造成農民無法使用宅基地為憑借而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進而解決經營資金不足的問題,降低了農村從事非農產業經營的積極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宅基地退出是當前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四)推動城鄉融合

城鄉一體化進程的發展,目的是要促進城市和農村資源的集約化利用和統籌發展,實現城市和農村的相互融合與共同繁榮。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大量的人口轉移到城市工作和生活,甚至在城市里安家落戶,從而使得農村空閑的宅基地變為潛在的市場供給。與此同時,城市的住房制度和房價上漲進一步促進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數量眾多的進城定居的農民居民先后在城市買房安居,而其農村的房屋很少使用甚至完全廢棄。如果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將導致農村宅基地的大量閑置,并造成資源的浪費。為此,農村宅基地退出是盤活農村閑置土地資源、保障城鄉一體化進程穩步推進的基礎。

二、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內容與實施

建國以來,我國宅基地管理制度經過了私人所有、集體所有、有償使用和使用權轉移等不同階段,終于形成了我國當前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分析當前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構成與實施,對于開展制度創新、構建宅基地退出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是堅持集體所有,允許個人使用。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由農民個人進行使用。宅基地的“集體所有”往往由村級組織加以實施和落實,但是“個人使用”卻在很多地方存在不同的做法,因為各地在判定有權使用宅基地的“村民”Y格問題上,有著居住、戶籍、經濟關系等多種標準和各地相應的一些不同規定。

二是保障一戶一宅,限制使用面積。目前,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當前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規定了本地區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并授權縣級政府做進一步細化,以便于政策的實施。關于一戶一宅和使用面積方面的規定,既是對農村土地利用的保護,也是對農村公平秩序的維護。

三是著眼福利分配,注重長期使用。農村村民基于農村集體成員的特殊身份,有權免費獲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并可以在本戶存續期間一直占有和使用該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的“福利”,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是一致的;在使用期限方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無固定期限,就是說,只要農戶存在,就可以一直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四是嚴格限制權能,保留無償收回。在以戶為單位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消亡或宅基地閑置不用時,農民集體可無償收回。按照當前的規定,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通過出賣、出租房屋的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但如果是房屋買賣,其買者不得是城鎮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是法律禁止的,同時法律也規定了農民集體在特定情況下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

(二)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實施

我國現有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在維護土地公有制、保障廣大農民的居住權和保護耕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城鎮化加速發展背景下,面臨著諸多挑戰。

一方面是現有制度的執行落實不夠充分。宅基地管理方面的制度雖然已經建立并不斷完善,但是實踐中很多制度未得到有效實施:一是宅基地使用缺乏科學的依據和程序,即宅基地的使用缺乏明確的規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往往由村干部代替村民會議直接做出;二是一戶多宅、面積超標的問題較為突出,即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審批制度和監督工作執行得不夠嚴格;三是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形同虛設,部分地區小產權房交易風生水起;四是宅基地在特定情況下被收回的規定未得到執行,實踐中,對于一戶多宅、批后不建和戶口遷出的農村居民的宅基地,很少有被集體收回的,導致宅基地閑置。

另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擅自突破現有規定。近年來,一些地方打著“深化改革”和“積極探索”的旗號,擅自突破現有法律制度的規定,自行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試點工作,并在很大程度上不斷擴大試點的范圍和提升試點的級別。探索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改革是應該值得肯定和鼓勵的,但從法律角度說,擅自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行為必須獲得相應的授權,否則就有違反現有法律的可能。此外,還有部分地方出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與上級組織甚至是中央出臺的規定相違背,導致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法規的地位受到沖擊和威脅。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如何加強對各地開展的改革和探索進行監督和約束,已成為一項重要的任務。

三、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的構建

在加速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一體化融合的背景下,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創新,構建科學合理的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和合理利用機制,已經成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激發農村發展活力的重要保障。

(一)強化權屬確認機制

要以推進確權登記為中心,強化宅基地權屬問題的確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是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的重要措施。在城鎮化進程中,要深入推進農村宅基地的確權登記,強化農民的土地物權意識,進一步明確村集體、農民與宅基地之間的產權關系,更加有效地調動農民土地流轉的積極性,方便農民退出宅基地,有效減少土地矛盾和糾紛的發生。

(二)建立退出審核機制

要以完善相關制度為重點,保障宅基地退出的有效審核。當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主要參考《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城鄉規劃法》,造成宅基地退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此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對農村宅基地退出的條件、補償的辦法、運行的過程、退出宅基地的管理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建立有效的宅基地退出審核機制。

(三)健全運行監督機制

為保證宅基地退出的有序進行,必須加強對宅基地退出運行過程的監督。農村宅基地的退出意味著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棄、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擴增,并涉及到土地行政部門對宅基地面積的確認和財政部門對農民退出宅基地補償的確定。為此,需要加強對宅基地退出運行過程的監督,并加強宅基地退出的信息公開,保證村級組織對退出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減少權力腐敗行為。

(四)完善權益保障機制

保障宅基地退出的農民的合法權益是維持農村穩定、促進農村發展的關鍵。為此,需要全面著手,完善宅基地退出后的農民的權益保障:一是要完善經濟保障,確保農民獲得公平的補償;二是要完善身份保障,實現農民身份的市民化;三是要完善就業保障,加強農民就業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并提供信息和機會;四是要完善社會保障,促進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醫療、養老和教育等方面的均等化。

在城鎮化進程加速推M的形勢下,農村宅基地的退出對于保障物權性質的基本要求、解決自發流轉的矛盾糾紛、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和推動城鄉一體化融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農村宅基地的退出,需要立足現有法律制度,尊重地區實際,堅持個體利益引導與村民自愿結合的原則,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切實維護好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問題,全面著手、系統推進,通過制度創新構建起科學合理的系統機制,保障農村宅基地退出的規范化和有序化運行。

參考文獻:

[1]曲福田.中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2]劉銳.農村宅基地退出問題再探討[J].中州學刊,2013(7).

農村宅基地確權法范文5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地籍測量;調查方法

1、農村宅基地的相關概念

1.1 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一般是指農村居民因生活居住而建造的住房、庭院、輔助用房及其他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宅基地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宅基地僅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滿足農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和生產需要而分配其居住使用的住宅、附屬用地。而廣義的宅基地不僅包含上述內容,還包括了國家所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中的農村住宅用地。

目前我國國內學者在研究宅基地的相關事項時多使用狹義的宅基地概念。

1.2 宅基地的使用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其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這樣一來,依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指農村居民享有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附屬設施以及直接支配與排他的權利。

1.3 地籍測量

地籍測量是指為了獲得地籍信息而借助科學儀器,在權屬調查這一基礎上,所采取的專業測繪工作,目的是為了服務地籍管理工作、集合國家土地信息及保護土地產權等,地籍測量主要包括修測地籍圖、重測和修編地籍簿冊、動態監測權屬地的土地信息、測算面積、測繪地籍圖、測量界限及地籍控制測量等,以確保地籍資料的正確性和科學性。

在進行地籍測量時,需要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高級到低級的原則。并且在地籍測量展開之前,首先需要進行地籍調查,地籍調查即指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各方面(社會、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進行調查,在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利用狀況及權屬界址進行實地確認之后,可以就確認得來的資料進行整理,并填寫相應的地籍調查表,以便為測算土地面積、精確定位土地及其附著物等地籍測量工作提供相關的基礎資料。

根據調查時間及任務的不同,地籍調查可分為初始地籍調查和變更地籍調查,在地籍調查時,調查的內容應覆蓋調查區域的每一塊土地,其中土地權屬調查是核心。

2、對農村宅基地的調查依據及調查要求

2.1 調查依據

農村宅基地調查依據主要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二次土地調查(城鎮土地調查)技術細則》、《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全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等。

2.2 調查要求

農村宅基地的調查要求主要包括外業調查和數據建庫兩方面:

(1)外業調查。對于所有已經發證的宅基地需要進行實地調查,以便核實宅基地證載信息和使用情況,而對于未發證的宅基地,則需要調查其實際位置及其權利人的姓名,并在調查底圖上予以標記。在外業調查時,需要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所應包含的內容主要由:土地證號、實際地址、權利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證載地面積及證載土地坐落、宗地號等。

(2)數據建庫。數據建庫需要運用相應的計算機軟件(例如Arcgis軟件)將前期調查得來的底圖,并且將宅基地的范圍線輸入到數據庫當中,以便于完善和修整其相關屬性。同時,在輸入調查底圖時,還應對無范圍線的宅基地部分加以注意,并根據需要補測地形圖,以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最后,根據調成果予以分類統計,以提高工作效率。

3、農村宅基地調查現狀及對策分析

吳忠市利通區轄10個鄉(鎮),總人口38萬人,共有農村宅基地5.6萬多宗,農村集體土地總面積1509公頃。自2014年起,我們開全面調查了吳忠市利通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權屬狀況、分布狀況,完成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利通區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圖形和屬性數據庫。在工作實踐中,我們也對存在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并提出了解決對策。

本次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采用1:1000比例尺,鄉鎮政府所在地建設用地地籍調查采用1:500比例尺。對地物密集及城鄉結合部等特殊地區根據轄區土地利用實際狀況可采用1:500比例尺。平面坐標系統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高程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標準3°分帶??刂茰y量采用寧夏衛星導航連續運行基準站網(簡稱NXCORS)。引用國家已知控制點,采用GPS、全站儀布設控制網,地籍圖測繪采用RTK、全站儀實測、結合鋼尺勘丈相關的構筑物、建筑物、以及其他的地物,再經過權屬調查、界址點測量得到最終的地籍圖。圖形處理采用CASS9.0版繪制,數據庫建設采用蒼穹集體土地使用權管理系統。

在農村宅基地的實際調查中,總會出現一些不盡人意的現象,例如“一戶多宅”、實測面積與原發證面積不一致、原宅基地經改造形成兩個宅基地,涉及分戶登記、已辦理宅基地使用證,但涉及宅基地轉讓(買賣)、繼承、贈與,戶主變更及丟失、對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無權利人變動,登記冊上沒有記錄,無審批發證手續的宅基地等。針對這些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了具體對應的合理的處理決策。

3.1 分析界址點精度

由于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規范村莊地籍調查技術及作業的規定,鑒于《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對適用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適用于全國城鎮和獨立工礦區,那么這樣一來,原則上也適用于農村地區。

依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中對于界址點的測量,需要使用測量儀器,而界址點往往定于圍墻拐角或房角等較為固定建筑的拐點,所以界址點也就非常容易確定,因此其測量精度的要求也較高。

3.2測量方法

在地籍測量中采用GPS RTK施測圖根控制點技術進行測量。共布設圖根點6029個。圖根點點位一般布設在道路、街巷的交叉口及其它利于采集界址點和碎部點的地方。建筑物密集地區適當加密,圖根點相對于起算點的點位中誤差均小于 5cm。

地籍細部測量是地籍測量的核心,地籍細部測量的內容包括:測定界址點位置、建筑物等。其中測定界址點是地籍細部測量的核心工作。利用全站儀+小棱鏡進行外業數據采集,采用極坐標法的方法。每站施測前對控制點數據(x、y) 進行檢校,并隨時對已測過的明顯地物點進行檢測(即測量重合點),以避免誤差較大。

3.3地籍勘丈

為保證宅基地面積和房屋面積的測量結果的精確度,地籍測量采用解析法,鄉鎮政府駐地建成區及村莊建設用地的界址點采用極坐標法,對于村莊內部及偏遠地區采用解析法與圖解法結合、距離交會法、截距法等綜合方法。地籍圖采用全野外數字化成圖,主輔房以及采用全站儀實測,宗地內臨時搭建的棚房以及不足5平方米的附屬設施采用勘丈法。并且在調查底圖進行標注,將丈量得來的數據填寫于地籍調查表中。最后,分析調查結果。

4、結束語

由于農村宅基地的調查往往涉及到全國廣大農村地區,參與單位多、范圍大,任務重,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情況存在差異,所以農村宅基地的調查是一項較為龐大的系統工程,在此僅以理論及實踐相結合的方法來探討這一調查工程,以期能為農村宅基地調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鑒意見。

參考文獻:

農村宅基地確權法范文6

一、寧陽縣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實際情況

1.對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內涵的認識

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即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

這意味著,需要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的經營項目,可以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通過有形土地市場,取得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符合規劃的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與城市固有土地一樣,價格將由市場決定。這項制度提高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地位,還原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集體所有權真正成為和國家所有權并立的公有制所有形式之一。

2.寧陽縣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現狀

⑴國有建設用地一、二級市場情況。我縣2009-2013 年共辦理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出讓手續38 宗,面積71.8511 公頃,收取土地出讓總價款30180.29萬元;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手續169 宗,面積657.3612 公頃,收取土地出讓總價款251005.8萬元;辦理國有建設用地轉讓手續295 宗,面積361.59 公頃,土地轉讓金為77593.8萬元;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抵押手續1238 宗,面積1693.41 公頃,貸款額為367991.83萬元。

⑵征地制度制約一體化進程。根據現行的土地流程及政策規定,當用地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通過國家征收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的土地,之后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此,征收制度決定了國有建設用地具有凌駕于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集體建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在成熟的國有建設用地市場之外,城鄉建設用地市場之間缺乏有機聯系。

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現狀。①配套制度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尚未建立,農民將土地視為安身立命的保障。在沒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情況下,允許農村土地進入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容易使廣大農民存在后顧之憂,不能積極正確的響應政策。

②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不明確將影響建設用地市場的進程。目前我縣正在進行農村土地確權發證工作,在現實操作中,大部分農民對于土地歸誰所有都存在疑惑,村內生產小組與村委會對于農村土地都有一定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因此,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極其不明晰,這對于城鄉土地市場一體化進程中供給主體的培育極為不利,容易造成利益糾紛。

⑷農村宅基地流轉現狀。我縣進行了新農村社區建設規劃,但大部分村莊只注重規劃占新區建房而不考慮舊村莊改造。有的經濟條件好的到縣城、鄉鎮駐地或新規劃社區購房后,村里宅基地仍然閑置占用;部分村民不愿在老地方建房,年復一年,造成村內宅基地空閑閑置。另外由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只能在同村內部轉讓,在新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用地確權遇到難題。

二、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議

1.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使符合條件的農村建設用地進入市場

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首要障礙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要使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健康,有序,規范的發展,必須修改相關的法律條款,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相關表述,農村建設用地只能在符合規劃情況下內部使用,如果外部使用,就必須經過征地。而按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參與聯營,但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按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規定,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不能用來抵押。債權改變后,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所有權。必須推動相關法律的統一,解決土地法規碎片化、矛盾化問題,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提供先決條件,使農村建設用地在符合相關規劃的條件下進入建設用地市場。

2.制定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促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土地收益應當主要歸集體所有,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作為管理者無權直接分享產權人的處置價款,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集體資產統一管理,主要用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和發展生產。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必然減低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必然會給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帶來阻力。為了促進建設用地市場的發展,必須相應的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此來保證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做好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確權工作,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產權

明確產權要依靠土地登記確權,實行土地統一登記發證制度。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已確認的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確認所有權及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避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權屬糾紛,維護合法權益。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轉讓,入股,租憑等。

4.規劃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試點范圍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宜先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試點。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城鎮土地市場和農村土地市場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通過農村建設用地入市,土地使用者可在土地市場中任意選取能滿足自身需要的城鎮土地或農村建設用地,實現城鎮土地市場與農村建設用地市場的協調統一。

5.嚴格控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的用途

應嚴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如果允許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宅開發,難以實現控制房地產開發總量的要求,同時由于產權形式復雜,也難以保證商品住宅交易的安全,讓小產權房入市有機可乘。

6.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對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農民新居。對擴展邊界外的村莊,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集體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在基礎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爭議。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宅基地動態信息查詢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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