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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問題范文1
1、承包面積小于實際種植面積;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3、無法復墾的承包地;
4、被公益事業占用的承包地;
5、進行土地調整的承包地;
6、因子女結婚分戶的承包農戶;
7、因離婚分戶的承包戶;
8、人員變動的情況的承包戶;
9、主動放棄二輪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戶;
11、不符合分田條件的農戶;
12、有家庭人員死亡的承包戶;
13、代種他人承包地的承包戶;
14、已承包到戶集體土地;
15、采取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承包戶;
16、進行綜合整治的土地;
17、出現歷史遺留糾紛的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糾紛問題范文2
【關鍵詞】土地產權制度 小產權房 利益分配 征地政策
目前,我國的工業化和城鎮化正處于歷史關鍵階段。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基礎性的作用。而現有的二元土地制度,在農村土地流轉與土地利益分配上產生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怎樣合理利用現有土地,實現土地價值的最大化,如何平衡在工業化與城鎮化過程中各利益主體的權益,成為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最大困境之一。不論是農民、村集體,還是開發商和地方政府,都希望在土地開發和流轉過程中分得一杯羹,而由分配不公出現的“小產權房”問題則成為政府的又一個難題。
我國實行二元土地制度,即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完全財產權利的房屋擁有“兩權”,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小產權房,即鄉產權房,指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購買,并由鄉鎮政府頒發產權證書。小產權房的購買者在法律上不具備購買小產權房的資格,其財產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上的認同。因此小產權房一直處在一個灰色地帶。
小產權房的產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本文通過以村集體和開發商為代表的利益相關主體的收益博弈分析,從相關主體利益分配的角度探究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源,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來平衡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權益分配。
一、政府征地與小產權房開發收益博弈分析
假設1:在小產權房開發博弈中,由于涉及的利益相關者較多,包括農民、村集體、當地(鄉鎮)政府、開發商、地方(縣級以上)政府。為減化博弈過程,將村民、村集體、當地(鄉鎮)政府當作一個行為主體,以村集體為代表。政府在這里的角色比較特殊,若開發商選擇商品房開發則向地方政府申報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進行項目的審批與征地;若村集體與開發商協議單獨進行小產權房的開發則不通過政府,因此這里將政府看作一個外生變量,主要分析村集體與開發商的行為博弈。
假設2:假定開發商與村集體都有兩個可選擇的行為,即是否與政府合作。如果都選擇不與政府合作則視為小產權房開發,如果都選擇與政府合作則視為正常的農地轉建設用地的房地產開發。
假設3:開發商交予政府的土地出讓金為α,農民得到政府的征地補貼為b,開發商建筑開發成本為c,開發商進行房地產開發最后總收入為f1,小產權房開發農民獲得收益為開發商要給予農民的補貼d,開發商進行小產權房開發最后總收入為f2。綜合以上假設信息,可以得出村集體與開發商的支付矩陣。
由于和性別戰博弈模型的結構相似,可以得到存在三組納什均衡。分別為兩個純戰略納什均衡和一個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其中一個納什均衡是雙方都選擇不與政府合作,即雙方協議進行小產權房的開發。村集體的收益為,即開發商給予的使用其土地的費用,而開發商的收益為,即最后售房所獲的收入減去給予農民的土地使用費用以及建筑成本。另一個純戰略納什均衡是雙方都與政府合作,即通過地方政府進行農地轉建設用地的房地產開發。在這里,村集體的支付為,即政府給予的征地補貼,而開發商的支付為,即最后售房所獲的收入減去交予政府的土地出讓金以及建筑成本。
顯然,,即政府給予農民的征地補貼小于開發商給農民的土地使用補貼費用,二者都小于開發商給予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因為如果,農民則不會選擇與開發商合作,如果,開發商則不會選擇與農民合作。當開發商的收益滿足時,那么雙方都選擇不與政府合作即是滿足帕累托最優的狀態。由于土地出讓金是影響房價重要的因素之一,開發商在這里擁有定價的自,因此沒有了土地出讓金的壓力,開發商為了更好的銷售量可以降低房價,保證其更多的收益。同時村集體可以獲得更多收益。
通過分析發現,在小產權房開發過程中,除政府之外的利益相關主體都得到了遠高于農地征用后的收益。不論是供給還是需求,都有著巨大的推動力。但是小產權房沒有合法的開發建設權利,其開發過程也可能會破壞農地、影響區域規劃。同時這種非法的開發建設也嚴重影響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所以,對于小產權房的治理迫在眉睫。
二、利益分配模型下小產權房出現根源探究
從以上博弈分析不難看出,小產權房的產生與我國目前的土地產權制度與征地政策有關,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安排的不完善給予各利益方攫取小產權房利益的契機和制度缺口。這導致了利益分配不均并成為小產權房的出現和屢禁不止的根源。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是農地征用收益的落差,由于二元土地制度的存在,導致了“同地不同價”,“同地不同權”問題的出現。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征地與開發過程中,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為住房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和利益分配者,既充當了“裁判”,又充當的運動員,還充當了利益分配者。政府通過高土地出讓金和低征地補助獲得巨大的財政收益,土地收益的巨大落差導致機會主義行為的產生。
其次是對小產權房的處罰成本過低。由于現有政策下,農民和村集體會發現即使違規進行了小產權房的開發其受到的處罰遠低于所獲得的收益,其機會主義行為是有利可圖的。小產權的治理是十分復雜的,且目前已建成的和正在建的小產權房都很多。很多人購買小產權房,本著“法不責眾”的心理,認為政府不會采取過激的治理行為,而政府為了社會的和諧安定也不敢輕易采取過激行動。
除內部因素,居高不下的城市房價是小產權房問題的重要推手。高房價導致眾多潛在購買者望而卻步,而為了早日擁有自己的住所,不少人選擇冒著一定的風險購買小產權房。人們買房的重要動機中,金錢價值影響是最為重要因素。小產權房不僅為購買者提供了低于城市價格的住房,而且隨著城市發展,交通也越發便捷,這也使小產權房的需求一直旺盛。
總之,小產權房問題的產生,根源是現有土地產權制度的束縛,一方面,城市化和工業化建設需要大片土地,需要農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另一方面,集體用地的產權不明晰又導致這種土地征用和流轉問題不斷,各利益主體利益分配不得當。
三、農村土地利益合理分配的政策建議
雖然現有的土地產權制度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間對我國經濟騰飛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土地產權制度的弊端也越來越顯現出來,“小產權房”就是其弊端的一個嚴重后果。要改變這種局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首先,要明確財產權利。博弈的結果表明在不明晰的集體土地上制定的征地政策的不合理性。目前集體土地產權的問題主要是土地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4],因此現有土地制度下,重點要明確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其中,轉讓權是重中之重,有了清晰的轉讓權,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才得以保障。而法律只保證在一定時期內農民享用土地使用權,因此應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轉讓,收益和發展的權利,這不僅能夠保障農民基本權益,對農地保護也有著積極的作用。
其次,要積極推進土地的自由上市流轉。小產權房問題的出現,與土地管理上行政干預過多有關。土地的自由流轉有利于實現土地的規模和專業化經營,利于充分發揮現有土地資源的最大價值。土地自由流轉首先還是要保障基本農田;其次要放開集體建設用地的限制,允許其上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來平衡政府、農民、開發商等利益主體的利益。
第三,要改善現有征地政策?,F有征地政策最重大的弊端在于其不合理的定價標準,對于農民的權益保護不到位。博弈結果也表明高土地出讓金和低土地補償的政策絕不可能長久實施下去,對于土地定價不僅要尊重市場規律,也要保障公共利益。對農民實行公平補償,探索不同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5]。
第四,要轉變政府職能。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的多重身份給市場增加了很多的不確定性,畸形的行政管理結構帶來了土地征用和土地自由流轉上的障礙。為了獲得短期財政收入的短視行為,必然會帶來土地開發上的惡性循環。要轉變政府職能,就要充分完善相關法律體系,使各項經濟行為都有法可依;政府還要主動減小行政干預,使土地的市場價值得到充分發揮。
第五,要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保障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社會保障與城鎮差距較大,農民沒有一個較好的基礎保障,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來源。若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較完善,則農民在土地征用之后也可保障其基本生活,農村剩余勞動的轉移也會比較充分。
參考文獻:
[1]黃學里.產權論視域下的小產權房問題探究[J].財經政法資訊,2008,(6).
土地糾紛問題范文3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公眾參與主體;土地管理;農村土地;公眾參與;公眾;土地
中圖分類號:S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9-0053-1
從公眾參與主體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管理中公眾參與機制的建構有賴于政府行為主體和公眾行為主體雙向的加強,但根據吉林省農村實際的發展情況來看,農村土地管理過程中公眾參與的主體積極性不高,參與主體的廣泛性不夠、參與主體的素質和組織程度較低等諸多問題。
1 農村土地管理過程中公眾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不高
盡管在當前農村土地管理過程中,公眾參與作為一種新式的民主理念和實踐,其重要價值和作用已經成為學術界的共識。然而,我國的公眾參與在農村土地管理中卻面臨著公眾參與積極性不高的困境。公眾特別是農民參與征地過程的心態是錯綜復雜,良莠不齊的。面對征地事件,即有對其相當程度上的不滿和排斥,而又有更深的渴望和依賴思想,因切身利益的驅使,即有參與的沖動或愿望,又有因為參與的困難和低效能而產生冷漠。有專家通過調研指出農民具有傳統的“臣民文化”思想,這種認知的模式直接造成了參與型公民文化的缺失、順從型的“臣民文化”強健,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成員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則是服從,而不是積極地參與。由此,在中國民眾心理上積淀了“權威崇拜”、“清官思想”、“與世無爭”等復雜的以小農意識為主體的意識和思想。正是在“臣民文化”的影響和制約下,農民才覺得土地管理的公共事務是政治精英的專利,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自主能力。
2 農村管理公眾參與主體的廣泛性不夠
在多元化利益群體構成的社會實踐中,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難以相互替代,因而民意代表的產生需要滿足包容性原則,它主要體現于對參與者資格的放寬。因此,公眾參與機制的生命核心就在于能否實現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公眾利益表達,其目的在于,每一位受眾公共政策影響的公民都有機會參與公共商談過程,并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實現政府對社會利益夙愿和需求動向的理性把握,實現利益的整合與合理表達。因而公眾參與是否具有社會成員利益表達的廣泛性成為這一機制是否有效實現的關鍵所在。
3 農村土地管理公眾參與主體的組織化程度低
在我縣的農村房屋拆遷和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往往處于一種弱勢和非常被動的狀態?,F針對此種情況以某縣農民公眾參與主體狀況為例進行說明:某縣有一處政府棚戶區改造項目,開發商為了讓當地的農民及早搬遷,根據不同的人群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即對選擇貨幣安置的農民采取的措施是“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辦理交接驗收手續就獎勵200元,超過期限不予獎勵”;對回遷戶的安置則是“抽取選樓序號的順序按照辦理房屋交接驗收的先后順序進行”。毫無疑問,這是開發商有針對性、目的性的開展對農民的誘惑和誘導,旨在對農民進行一一攻破。而正如開發商所想,這些措施也確實對農民有效。有些人為了錢財,有些人為了想早一點辦交接驗收,這樣可能還可以抽到一個好的樓號,因此,在回遷安置的農民中,大家也都沒有說什么,只是在心理打著自己的算盤。所以說,中國農民在涉及到個人利益的時候就容易產生自私的心態,正是由于他們的分散性,使得他們陷入了開發商的誘惑。假想如果他們不為這一點小的利益而蒙惑,而是一起聯合和開發商討價還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他們的權益。但是,農民的這種行為也是他們這個弱勢群體的無奈的選擇。他們明白自己在和開發商、政府等組織進行博弈時無法獲得成功,所以盡可能地為自己爭取一些利益,而正是由于他們的這種行為去加重了他們的弱勢群體的地位。
在現代社會里,有序、高效的公眾參與一定是通過一定組織化的參與來實現的。社會組織是社會溝通的主體,它將各種分散的社會群體與個體組織起來,將各種力量整合到參與的框架體系中,將可以發生的政治對抗消融在公共生活中,實現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良性循環。因此,公眾參與應當是有組織的,在這個組織內部,集體成員能夠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調,使之一致對外,從而增強該集體的談判能力。農民屬于弱勢群體,在遇到問題需要解決時,只有組織起來,其力量才更加有效,可是目前農民們卻沒有一個能代表他們的利益的組織來參與土地管理活動。農村中大多數農民仍然處于分散、獨立的小農經濟狀態,小農經濟的孤立性和分散性使農民在思想行動上都表現出自由散漫、各行其是的特征,帶有明顯的封閉性和自我循環的特征。在個人的利益只有通過團體的渠道才能真正表達的現代社會里,農民的非組織性往往使他們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維護,他們的呼聲也難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直接上達到決策者。這樣一來的結果是導致參與的成本高,參與的力度小,參與行為的隨意性大,參與的層次低,參與的零散性容易使農民被強勢群體各個擊破。在農村的土地管理的過程中,無論是土地規劃、流轉,還是征收過程,原子化的農民始終都是弱勢群體,不具備與政府以及其他群體進行博弈的力量,不團結使他們的力量和話語權更加薄弱無力,所謂的“一個巴掌拍不響,十個巴掌震天響”就是這樣一個道理。由于農民缺乏組織,盡管在形式上參與了,但難以形成強大的力量保護耕地和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1] 李圖強.現代公共行政中的公共參與.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9年.
[2] 朱啟臻.農民參與土地管理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11年.
土地糾紛問題范文4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解決路徑
在農村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合同問題不斷增加,對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的影響,同時也影響一些農戶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要積極的重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問題,盡量的滿足農戶的權益,制定多樣化的糾紛處理方案,讓土地糾紛問題得到合理解決。
一、糾紛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價值問題[1]在經濟社會的發展體系下,國家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落實了很多相關的扶持政策,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障。特別是在農業稅收方面,國家特別有針對性的取消了一些關鍵的農業稅收,提高了農民的農業生產積極性,保證了土地的價值,將荒廢的土地回收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就是在進行土地承包之前要及時的簽訂承包合同,避免后期的糾紛。
(二)婦女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在對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問題進行解決時,經常會出現一些婦女合法權益難以保證的問題。及時在現代社會中普遍的提倡男女權利平等,但是在一些偏遠的農村地區,婦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婦女在成家以后就離開了以前居住的地方,村里就會強制的土地收回;還有的婦女失去了丈夫或者外出打工,土地也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回,忽視土地合同的存在,將土地重新分配給更多的人。所以就對婦女的合法權益難以保證,出現糾紛問題。
(三)承包合同不夠完善當前隨著發展重點從城市向農村轉移,農村地區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甚至有的農村地區發展超過了城市。但是也有一部分農村地區的發展因為地理位置的問題而發展緩慢。國家在政策的傾斜上力度不夠,而且相關的宣傳力度不大,發展經驗欠缺,現有的村干部也不作為[4]。再加上本身一些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缺乏,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時候也看不懂其中的端倪,有的干部還會進行暗箱操作,沒有征求農民的意見就將土地承包出去,自己私下收取承包費用。還有的時候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承包合同不夠完善,有些條款都較為簡單,需要重要的問題合同中都沒有提及,間接的造成后續發展過程中土地承包問題的出現。比如,有的農民私自承包了一些不利于種植和使用的土地,但是其承包小組的成員卻提出反對意見,覺得這種土地沒有收益但在后期的種植過程中產生收益其又想一起分紅,這就出現了一些糾紛。
二、主要特點
在農村的發展中,之所以出現土地糾紛問題大部分是因為一些經濟利益的影響。在土地糾紛比重中,關于經濟方面的糾紛可以占到所有土地糾紛的一半以上,而且產生糾紛的原因也相對較為復雜,這些原因和農村地區的舊房改造也有著一定的聯系。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結構相對較為單一,有時因為過于追求發展的速度而忽視發展質量,就會很大程度的造成土地糾紛。另外,有的農村在發展過程中,有著較多的發展形式,關于土地的交易會直接影響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農村地區的村民文化水平都比較低,對于合同更是不甚了解,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及其容易中了開發者的圈套,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出現土地經營方面的問題,進而出現一系列的經濟糾紛。這種糾紛在農村地區往往都會有廣泛的影響,會農村地區的發展不利,因此這種糾紛問題更需要妥善進行解決。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路徑
(一)促進合同訴訟機制的完善[3]我國當前關于合同方面的訴訟機制整體還不夠健全,許多地區對于合同的建立還不夠重視,即使出現了一些合同問題也不會及時的進行有效解決,以至于后期農民出現了土地合同糾紛也無法進行解決,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只能通過上訪進行解決,這種方式不僅辦事效率低下,辦事效果不佳,需要走的程序繁多,而且問題被解決的概率較低,沒有什么實效的作用。所以,相關部門要及時對合同訴訟利用機制進行完善,將各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都落實到位,進而保證在后期出現合同糾紛問題時,第一時間就可以得到處理,保證農民的土地承包問題可以妥善得到解決,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在合同問題中,還要充分的對當地的地理環境進行考慮,結合問題發生的實際對問題進行解決,保證各種管理體系可以獨立運行,避免內部問題的發生,促進訴訟問題的解決。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機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問題解決中,要積極的完善各種糾紛調解體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要建立專業的糾紛調解委員會,讓其專門的對土地問題進調解,最大限度的保證農民的權益。同時從事土地承包問題的調解成員,還要加強對專業知識的學習,還要對土地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處理問題時按照科學的糾紛處理方式進行糾紛調解,促進問題的合理解決。另外,調解委員會還要重視對調解人員責任的落實,讓其各司其職,完成自己的職責,承擔相關的責任。在農村地區關于土地問題的糾紛也不是經常都有的,所以問題的處理有較大的余地,因此在對調解員進行選擇時,可以選擇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員,因為他們對法律較為了解,在處理土地經營糾紛時,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在處理機糾紛時可以直接處理,完成調解以后還可以直接回到自己的崗位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不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農村也可以聘請一些專業的土地承包合同分析人員定點為村子服務,一旦有合同問題就可以委托專業人員審核合同,這樣既可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預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發生,進而提升農村的糾紛解決效率。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和司法訴訟聯系在農村的土地仲裁過程中,農民一直處于一種別動的地位,難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許多仲裁結果都難以落實。這樣的仲裁方式極大的造成了資源的浪費。針對這種情況,許多側仲裁機構也是無能為力,他們只擁有一些調查權利,這對辦事效率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2]。同時法院針對仲裁問題的解決也可以適當的擴大審查,一些符合程序的行為可以嚴格執行,及時是一件很小的案件也不能掉以輕心,要將仲裁的資源充分的利用起來,加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和司法訴訟的聯系。
土地糾紛問題范文5
關鍵詞:云南省芒市;農村土地糾紛;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20
前 言
云南芒市向來是我國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地區,一直是關系云南芒市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進一步發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從根本上防止一直以來頻繁發生的農村土地糾紛是解決云南芒市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之舉。在進行農村土地利益糾紛解決過程中,由于許多因素,會導致一些問題阻礙改革的進行,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1 中國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現狀
以云南省芒市為例,土地糾紛在農村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即土地、山林、水利糾紛,這3方面體現的土地糾紛最為廣泛,爆發的頻率最多,并且也是最為難以解決的問題。宅基地問題以外,按用途可以將農村土地分為:基本農田、荒地荒山、林地等等。在云南芒市,這些農村土地上出現的糾紛有很大差別,現筆者將一一闡述?;巨r田是根據某個時期內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于土地上農產品的需求量,依據土地利用大致的方向規劃出的民眾不得占用的耕地。在云南芒市,水田、經過長時間耕作的旱地,農菜地等等屬于基本農田的代表。農村的基本農田有很大的使用價值,價值量比較高,整體規模比較大,經過、合作化、土地承包責任制等等運動,大部分農村基本農田歸誰所有,全責劃分都比較清楚了,糾紛相對來說比較少,而且就算存在糾紛,也比較容易解決;經過近幾十年來的幾次造林運動,現在適宜造林和適宜耕種的荒山荒地比較少了,一些剩下來的荒山荒地大多屬于既不適合耕種也不適合造林的,這些土地在歷史上也大部分沒有分配明確的所有人,也沒有明確是否屬于集體所有。經濟和科學技術快速發展,隨著開礦、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用地的需求明顯增加,這些土地往往價值也逐漸抬高,但是權屬不明,就使得這些土地成為了附近農村人民集體爭奪的熱點地區。林地主要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稀疏的林地,灌木林地,包括采伐,火燒等的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適宜造林地。往往都是經濟價值比較高的林木,但是現實中卻總是權屬不清、界限不明,所以,常常容易引發一系列的民眾糾紛。
2 農村土地利益糾紛原因
2.1 嚴重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
如今的農村土地問題紛繁復雜,許多歷史上遺留的問題是其重要的原因。在中國實現解放以前,人口與土地的矛盾不突出,反而存在一種人少地多,地大物博的情況,農村土地之中,除了一些建設用地之外,其他的土地的權屬都比較明確,還有大量的農村土地價值量不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觀念上存在一種“無主地”的錯誤想法,仍然認為先占是取得所有權的最主要方式。之后,再吸收經驗的基礎上,實現了將私有農田和宅基地分配給農民的,同時,經過合作化之后,對于農村沒有分配的“無主地”進行比較混亂的分配之后,建立了至今為止都在延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建國之后,我國的農村土地地籍制一直沒有完善,政府也一直沒有給當地的農民辦過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證明,所以,農村土地權屬不清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沒有政府給農民頒發相應的權屬證明。
2.2 法律原因
農村土地權屬不清,《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沒有劃清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與國家所有制,一些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農村土地是否歸屬于國家所有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對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界定,在法律的理解和理論認識上差別比較大,使得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很大的混亂,是使得農村土地糾紛進一步復雜化的重要原因。政府和法院在認識上存在分歧,政府部門花了大量的心血和實踐所形成的確權結果就這樣變成了無用功,政府也會堅持自己的意見,重新做出選擇和裁判,造成的結果只能是糾紛當事方被訴訟這件事弄的十分無奈,精力耗盡,然而,土地的權屬問題也長期無法肯定。
3 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對策分析
3.1 正確確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
如何確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可以實行國家所有制,這有利于確定土地的確權,幫助解決糾紛,實現權屬明確劃分的目的。根據法律上的規定,除了沒有進行過確認的大荒山、大草原、大森林、大荒地應當屬于國家所有以外,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相鄰或者是相錯的一些土地,歷史上并沒有明確的劃歸任何一個集體占有使用,相鄰的農村集體也不曾在這些土地上進行過利用開發,這種表面上看似“無主地”的土地,都應當收歸國家所有,在不能依法證明屬于哪一個農村集體所有,劃歸國家也具有比較強的可操作性。
3.2 確權與土地產權制度完善相結合
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是要從制度上入手,解決農村土地權屬不清的問題,掃清制度建設的重大障礙,在立法上消除矛盾和沖突的根源,使得農村土地所有權確定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和完善的規定。在人民政府登記名冊中辦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進一步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將能夠基本上明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擺脫以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證可以提供證明或者是提供查證的狀況,從根源上遏制不斷發生和發展的農村土地權屬紛爭,不斷的改進解決的方式和方法??紤]到現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等級屬于國家機關所有權,可以由國土資源部制定新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以國務院令或是通知的形式轉發各地政府遵照執行,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和規章制度,使得新的相關規定在國家執行力上更加具有威懾性。
4 結 語
本文以云南省芒市為例討論了中國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現狀、成因,相應的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在土地管理制度層面和具體確權措施層面給予了一定的建議,希望對于我國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解決工作在理論與實踐研究工作上有一定的幫助和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土地糾紛問題范文6
【關鍵詞】土地糾紛;現狀分析;對策
一、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要特點
三年來,僅縣農業、部門調解處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就達15件。通過對這些案子的歸納分析,可以看出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現以下特點:
(一)集訪案件多。15起案件中集訪案件4件,占27%。
(二)農戶與農戶間的土地流轉矛盾糾紛多。這一類糾紛有10件,占67%。
(三)赴省州上訪案件逐年增多。三年來赴省州上訪5件,占33%。
(四)糾紛雙方矛盾激化,調解難度大,處理不當極易引發事端,甚至會演變成刑事案件。15起土地糾紛案件中,5件演變為惡性案件,其中2件變成刑事案件。
(五)反映問題形式多樣。在傳統的人訪、等形式外,近兩年出現通過“市長信箱”、“省長信箱”反映問題的形式。
二、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源
1、流轉不規范、不合法。一方面未簽訂書面合同,大部分屬口頭協議,加之村干部換屆,底子不清,給調解帶來難度;另一方面是未經集體通過而私自流轉,不具有合法性。
2、國家農村政策調整帶來的利益紛爭。近年來,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糧食直補的增加,農村承包土地已明顯升值,流轉雙方為利益而引發的土地糾紛明顯增多。
3、土地流轉時間長,存在糾紛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取證難,不易調解。
4、流轉方式不確定,不易定性。主要指:轉讓、轉包、出租、互換不明確,定性難。
5、征地補償不到位而引發糾紛。單位用地不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補償項目進行補償,或補償沒及時足額到位。
6、家支勢力引發土地糾紛。我縣農村家支勢力滲透到群眾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土地糾紛產生的一大誘因。常常是家支勢力強的欺負家支弱的,家支勢力弱的農戶在當地會產生一種無形的生活壓力,被迫棄地或一次性變賣土地及房屋而遠走他鄉,投親靠友。而后引發土地糾紛。
(二)農村土地糾紛調解仲裁機構建設存在的問題
1、土地糾紛調解仲裁機構需進一步鞏固完善。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成立,成員由當時相關單位領導組成,辦公室設在農業和科學技術局農村經營管理站內。由于時間跨度大,相關部門領導已換了幾屆,其作用名存實亡,很多土地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實際上是農村經營管理站在兼職承擔。因土地糾紛多,機構不健全,人力缺乏,有時只有疲于應付。
2、仲裁隊伍建設亟待加強。根據省州農業部門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要求,將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納入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由于我縣沒有專門的編制,真正懂業務的專職仲裁人員缺乏已成為仲裁工作的制約瓶頸。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是農業部門一項重要工作,仲裁人員既需具備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規知識,又要具備各類民事法律知識的能力。
3、仲裁經費來源亟待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農業部門文件要求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但,目前我縣沒有專門的工作經費,工作開展舉步維艱?,F在的土地承包糾紛往往案情復雜,解決起來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缺少經費制約了仲裁工作的有效開展。
4、農村土地糾紛調解仲裁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我縣土地糾紛調解仲裁基礎設施建設較差,沒有專門的土地糾紛調解仲裁場所及設備?,F在土地糾紛的調解仲裁都在陳舊的會議室進行非正規化的調解仲裁,與我縣土地糾紛多發頻發的現狀相比,其仲裁基礎設施建設明顯滯后。
三、對策及建議
針對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存在的糾紛、矛盾及現狀,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一些解決對策:
(一)依法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我縣是一個典型的彝族聚居山區農業貧困縣,土地仍然是勞動力的重要載體,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了,才能保障廣大農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條件,才能保護和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才能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并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基礎。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加強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指導土地合法有序流轉,強調流轉合同的簽訂,消除糾紛隱患,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嚴禁擅自變更和強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家支干政等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堅決制止,確保糾紛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妥善處理好土地征用中的問題。嚴格按照土地征用程序,統一補償標準;對占壓耕地的各項補償費要及時全額發放到農戶,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保障每個村民平等地享有土地收益權。
(三)多種手段并用及時化解糾紛。根據我縣民族地方的特點,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我們應針對不同的糾紛案件,既要采取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還應采取民間的等多種形式進行調解。及時制止矛盾沖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依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力度。高度重視土地承包糾紛的上訪接待工作,消除對立情緒,及時調解糾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消化在基層,確保農村社會的穩定。
(四)一要進一步加強仲裁機構隊伍建設,更換仲裁委員會成員,重新聘請仲裁人員,加強仲裁員業務培訓、解決仲裁人員編制等,進一步穩定仲裁隊伍,提高仲裁人員業務水平,建立一只權威性的仲裁機構,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二要積極向政府匯報,爭取財政支持,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著力解決仲裁所需經費問題,確保工作的正常運行;三要重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基礎設施設備的硬件建設。建一個標準化的仲裁場所,包括:仲裁庭、合議庭、案件受理室、檔案會商室及辦公設備,使我縣土地糾紛調解仲裁機構辦案條件得到全面改善,調解仲裁工作將按流程規范開展,接訪、仲裁案件數量明顯提高,土地糾紛化解能力顯著提升,推動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步入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軌道,促進我縣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四川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培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