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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制度范文1
一、當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一是法律法規缺失。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散在《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不同法律法規中,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不系統,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
二是監測水平滯后。多數地區缺乏土壤監測必備的儀器和人員,尤其是基本農田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重點區域存在監測站點布置過少、監測項目少、監測數據流通信息不暢、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等諸多問題。
三是修復技術不成熟。我國現有的土壤污染修復技術大多數仍處于實驗階段,有些還只僅適用于實驗室的小規模實驗,與工程的實際推廣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時,現有修復技術成本較高,修復設備與藥劑大部分仍然依賴進口。
四是防治資金短缺。土壤污染防治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目前主要由政府買單。而政府財力的相對有限性使防治資金的來源受到很大局限。尤其對于無主的污染場地,由于其大多數位置偏遠,開發利用價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積極性不高,中央資金的杠桿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同時,目前我國土壤治理修復的商業模式尚未形成,社會資金進入相對困難。
二、發達國家的經驗借鑒和相關建議
自上個世紀以來,美國、丹麥、英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圍繞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檢測、治理、防控、資金、懲治等諸多環節,建章立制、標本兼治,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和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如美國設立了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并以這一基金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污染土地管理框架。針對責任方建立了“嚴格、連帶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責任,即不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實際參與或造成了場地污染,也不論污染行為發生時是否合法,潛在責任方都必須為場地污染負責。丹麥在2000年就頒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土壤污染數據庫,實現資源共享。同時設立了土壤檢測點,對土壤進行長期實時監測,進行動態管理。英國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風險評估導則,制定了詳細的土壤污染指導性標準,并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基于風險的污染地塊管理框架體系,有效地保證了土壤污染防治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針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現狀,建議:
1.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相應配套各類法規細則,構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為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全面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普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普查,摸清底數,并建立全國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3.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在全面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明確各級政府和機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并根據不同區域土壤環境狀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4.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將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列為常規環境監測內容,建立起完善的土壤監測網絡,制定科學的定期監測制度,長期、動態、實時地對土壤及其生態環境進行監測,并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5.拓寬防治資金投入渠道。一是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對土壤污染實行永久性的污染責任追溯制度,土壤污染者除了要承擔受害者的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土壤修復費用。二是建立專門的土壤污染資金保障機制,成立類似美國“超級基金”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用于解決找不到責任者或責任者沒有實施修復能力的土壤污染的管理和修復,保證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來源的穩定。另外,政府還應進一步加大對土壤污染治理的科研開發、企業的清潔生產、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資金扶持力度。三是完善市場機制,引入社會資金進行土壤治理修復。
6.加強防治技術人才支撐。一是制定土壤修復企業準入制度,引導行業有序規范發展。二是加快相關人才培養和設備研發。一方面在各大高校增設土壤修復等方面的專業,加大專業土壤防治人才的培養力度;另一方面相關科研部門要加快土壤污染治理設備、原料等研發的步伐。
污染治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本辦法中的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污水流量計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它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唐山市環保局負責全市范圍內在線監測系統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和驗收技術要求,并負責在線監測系統正式聯網運行前的驗收及運行后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線監測系統屬于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排污單位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更換、改動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及其信息接入、傳輸設備。需要拆除、閑置、維修、更換污染物在線監測儀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報經市環保局批準。
第四條排污單位負責自籌本單位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建設費用。且必須按照《監測站房與儀器設備安裝技術要求》(HJ/T353-2007)提供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所需的房屋、水、電、氣等條件。
第五條凡是被列入安裝計劃的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環保局規定的有關標準、技術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任務。
第六條在線監測系統正式運行前,排污單位應向唐山市環保局申請驗收,并提交驗收測試報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需在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七條安裝范圍。凡被列入國家重點污染源(國控)和省重點污染源(省控)和市級重點污染源(市重點)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時限要求,按時安裝完畢,并與市環保局指揮中心聯網,在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完成此項工作。
第八條排污單位優先選擇使用經市環保局認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在線監測監控設備。
第九條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7)的要求,對數據的采集、上傳進行處理,并負責數據傳輸接口與監控網絡端口的對接,保證與市環保局指揮中心聯網運行。
第十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后,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將該設備與市環保局指揮中心遠程監控數據管理平網,并試運行30日。在試運行期滿后的30日內,應當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
第十一條市環保局成立專家驗收組,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HJ/T355-2007)的要求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進行驗收,大氣監測設備的驗收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申請驗收之日,由市指揮中心技術人員重新設定系統密碼;同時排污單位將在線監測儀器房鑰匙全部交給市在線監測辦公室,并納入第三方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申請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驗收,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自動監控設備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總結、設備驗收對比測試報告;
(二)設備試運行30日的自動監測匯總打印數據,自動監控設備調試、校準、檢測等技術資料;
(三)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驗收技術規定和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委托社會化運營管理單位管理自動監控設備的合同。
第十四條經驗收(校驗)合格后的自動監控設備的監測數據,作為環境管理和排污收費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環境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并組織環境監測機構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對比監測校驗。正常生產條件下對比監測校驗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六條市、縣兩級環境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安裝的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的監督檢查,并將其納入對排污單位的日常檢查內容之中。
第十七條污染源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需停運、拆除、部件更換、重新運行,應當在7日前報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批準同意。監察支隊自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因不可抗力和突發性原因致使自動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或導致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并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和設備情況。
第十八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停運或閑置后重新啟動,須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由環境監測機構重新進行校驗。自動監控設備檢修、部件更換后,須進行人工標定。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必須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營管理委托給依法取得運營管理資質證書的社會化運營單位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與社會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簽訂運營管理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污染治理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物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四條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綠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六條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發區不得影響下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時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不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第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根據需要可在飲用不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灌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1、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3、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堪悴埃?/p>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置油庫;
6、禁止從事種值、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不準新建設、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
第三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并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于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后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下地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后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十八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別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于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其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于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的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準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于《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中位置劃定和管理辦法,由保護區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審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污染治理制度范文4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污染治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有效防止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堅持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通過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最大程度地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
第三條在原料、器材、設備的采購過程中,應將相應廢物的回收、處置列為賣方的責任。在為其他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生產服務和其他服務時,也應明確固體廢物處置責任。
第四條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和處置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應急計劃,最大程度地消除或減少各類事故對環境的污染。
第五條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建設、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叭瑫r”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為便于廢物的處置和綜合利用,對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和儲存。
第七條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獲得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由公司管理的獨立法人企業和公司外單位,必須執行公司市場管理和環境保護專業市場管理的審批程序。
第八條在固體廢物的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條公司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公司機關各部室按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監督監察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和在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處置、運輸等經營活動的公司外單位。
第二章危險廢物
第十一條凡列入現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管理均應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所屬單位涉及的主要危險廢物有:hw01醫院臨床廢物、hw02醫藥廢物、hw03廢藥物、藥品、hw08廢礦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廢乳化液、hw18焚燒處置殘渣、hw34廢酸、hw35廢堿、hw36石棉廢物、hw42廢有機溶劑。
第十二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審批。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每年編制一次。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四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十五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十六條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批準。
第十七條運輸危險廢物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九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根據需要可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辦理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環境保護行政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使用各種化學藥劑、試劑的科研單位和化驗室必須采用符合規定的包裝和場所,臨時貯存產生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四條廢油、廢機油、廢油漆、廢乳化液及其包裝物應按采購合同約定由供貨單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條未列入第一條、第一條的危險廢物管理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除了由供貨單位回收和業主處置的危險廢物外,所有危險廢物的處置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未經批準,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公司所屬單位接收和處置其他單位危險廢物時,必須經過公司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經濟和法規方面的全面論證,并得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的批準。
第三章一般工業廢物
第二十八條非危險工業廢物不得與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機械加工和維修等過程產生的金屬廢物應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條燃煤鍋爐的灰渣、粉煤灰的臨時存放場所應有防泄露、防滲漏、防揚塵的“三防”設施?;以?、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率要達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場所。
第三十一條建筑垃圾應運輸到經過批準的指定地點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工業廢物的管理也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條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區、公共建筑、固定生產場所和野外施工作業等非固定生產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生活區垃圾必須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垃圾箱(間)布置、垃圾清運時間的安排應盡量避免臭味、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垃圾收集和運輸應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應采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屬單位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置場(點)。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置場所應設置隔離、封閉、警示等裝置,避免污染物的擴散和遷移,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的進入。
第三十九條野外施工作業的應設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置。
第四十條應根據最終處置的方式,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條在選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藝時間,應優先考慮余熱和沼氣利用。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污染治理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創造安靜適宜的人居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音。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工業、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文化、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權制止、檢舉、控告。
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環境噪聲污染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要求。
第七條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及相關的規劃、建筑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申報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已辦理排污申報登記的單位,其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0日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報之日起5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第十條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一條對于在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其中,對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決定,可以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并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治理進度情況。
對于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工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新建、擴建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企業:
(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
(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重點文物保護區。
第十四條禁止在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機械加工、汽車維修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實施前,前款規定區域內已從事經營活動且噪聲排放不達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采取相應治理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聲設備,改進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聲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第十七條主城建成區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十八條主城建成區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進行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混凝土澆灌、樁基沖孔、鉆孔樁成型等生產工藝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業的區域和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因混凝土澆灌、樁基沖孔、鉆孔樁成型等連續作業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到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在施工地點以書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二十條中考、高考前七日內和中考、高考期間的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文教科研區、居民住宅區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中考、高考期間,考點周圍500米范圍內,禁止所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按照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與城市道路之間應當保持一定的退讓距離。退讓距離不能保證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隔聲屏障等有效措施減輕、避免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完整有效的消聲設備和符合規定的喇叭,整車噪聲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主城區二環路以內的區域,禁止機動車鳴喇叭,但執行消防、救護、工程搶險、公安警備等任務時的特種車輛除外。
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遇緊急情況時,一次鳴喇叭的時間不得超過0.5秒鐘,連續鳴喇叭不得超過三次。嚴禁長鳴喇叭。
其他需要禁止鳴喇叭的區域,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在主城建成區內,禁止經營者將商場、門市、店、堂、攤點及影劇院等商業文化經營場所的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主城建成區、各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的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六條居民家庭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飼養動物等產生噪聲的,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已安裝防盜報警設備的機動車,應當確保報警設備正常運轉,報警器不得長時間鳴響,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電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室內裝修等作業。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難以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采取設置隔聲屏障等有效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區域擅自新建、擴建工業企業的,由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