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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地補償標準范文1
在美國,土地征用被稱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美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征用前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它充分考慮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僅補償被征土地現有的價值,而且考慮到補償土地可預期、可預見的未來價值;同時,還補償因征用而導致相鄰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損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聯邦的體制,加拿大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基礎上,依據土地的最高和追加用途,按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具體來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補償包括:
(1)被征用部分的補償,必須依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
(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如嚴重損害或滅失價值),主要針對被征用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這種補償不僅包括被征地,還包括受征地影響相鄰地區的非征地。
(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
(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英國的土地征用被稱為“強制收買”。英國對土地征用的補償作了較詳盡的規定,其中土地征用補償原則是:土地征用補償以愿意買者與愿意賣者之市價為補償的基礎,補償以相等為原則,損害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土地征用補償的范圍和標準:
(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補償,其標準為公開市場土地價格;
(2)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其標準為市場的貶值價格;
(3)租賃權損失補償,其標準為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損害;
(4)遷移費、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
(5)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等)。補償的估價日期:是指土地征用機關在行使土地權利時,應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但其取得土地往往會在通知后的幾個月或更長時間,在地價上漲的情況下,土地征用補償的估價日期成為十分關鍵的議題。英國土地征用評估準則規定,假如補償金額為雙方同意時,則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為估價日期。假如土地征用補償爭議上訴時,則以土地法庭聽證的最后一日為估價日期。
德國的土地征用補償范圍和標準為:
(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損失的補償,其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用機關裁定征用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
(2)營業損失補償,其標準為在其它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
(3)征用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德國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價格計算與英國一樣,也是以官方公布征用決定時的交易價格為準。
法國的土地補償價格是以征用裁判所一審判決之日的價格為基準計算的。同時以征用土地周圍土地價格或納稅時的申報價格作為參考。同時為了控制補償,被征用不動產的用途已公布征用規定1年前的實際用途為準。
瑞典的土地補償費中不包括預期土地將變為公共土地而引起的價格上漲部分,而且一致通過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土地補償費的投機行為。瑞典對土地征用補償價格的計算,以10年前該土地的價格為準。
日本的土地征用稱為“土地收用”,日本的土地征用補償是根據相當補償的標準來定的,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完全補償標準確定土地補償費。具體來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補償包括5個部分:
(1)征用損失補償,對征地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即正常的市場價值補償;(2)通損補償,對因征地而可能導致土地被征用的附帶性損失的補償;
(3)少數殘存者的補償;
(4)離職者的補償,對因土地征用造成業主損失的補償;
(5)事業損失補償,對公共事業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對經濟和生活損失等的補償,除了現金補償,還有替代地補償(包括耕地開發、宅地開發、遷移代辦和工程代辦補償等)。
韓國土地征用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地價補償,為土地征用補償的主要部分。1990年韓國統一以公示地價為征收補償標準:
(2)殘余地價補償,土地征用可能導致殘余地價值減低或因殘余地須修建道路等設施和工程應予以補償;
(3)遷移費用補償,對被征地上的定著物,不是進行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同時韓國在建設部設立了中央土地征用委員會,在漢城特別市、直轄市及道設立地方土地征用委員會,對土地征用的區域、補償、時期等進行裁決。
在新加坡,關于土地征用補償的決定由土地稅務兼行政長官作出,但補償金額由專業土地估價師評估,以公告征用之日的市價為補償標準。土地補償的項目包括因土地征用造成土地分割的損害、被征用的動產與不動產的損害、被迫遷移住所或營業所所需要的費用、測量土地印花稅及其他所需的合理費用等。
我國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是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民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
通過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的征地補償標準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與我國正在建設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適應的,帶有明顯的不適應性和滯后性。我國同國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相比較其缺陷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標準偏低土地征用具有強制性,但其實質仍是一種購買行為,
是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也就是說土地權人喪失的只是是否出售土地的決定權,土地的出售價格仍應該由市場公平交易來決定。但從《土地管理渤的種種規定可以看到,目前我國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是由政府單方面制定出來的,在制定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時,政府并沒有把征用土地看成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不僅沒有考慮土地權人喪失土地的間接損失,就是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都只是根據耕,地常年產值來制定,盡管現行{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補償的倍數,但遠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補償金額明顯偏低。 (二)沒有考慮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影響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很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土地的位置、環境質量等經濟因素的不同均會導致地價的差異,即使是同一塊土地,不同的投資水平也會出現產量的差別,而現行《土地管理法》中依據耕地常年產值所制定的補償標準根本無法體現這些因素的不同所導致的地價差異。
(三)沒有遵循最有效利用的原則土地價格評估要遵循一條重要的原則——最有效利用原則也就是說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的最有效利用為前提。被征用土地獲得轉用許可,其最有效利用顯然是作為建設用地,如果對此地塊進行價格評估,其必然是以土地實際最佳用途為依據,此時土地的價值遠遠超過其利用現狀的價值。因此,在理論上,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獲得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權,被征地農民應該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獲得失地補償,國外也是按這一原則給予農民補償的,但在我國現實中,用地單位根據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支付給失地農民的補償金卻少得多,而其獲得土地的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上交給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顯然,用地單位獲得被征用土地的過程成了地方政府通過降低地價侵占人民利益而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
三、對我國征地補償標準的幾點建議
(一)土地征用補償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進行征地補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土地征用是典型的公權行為,土地征用補償是對失地農民的財產補償,從理論上講,補償的標準及范圍應以失地農民的損失而不是以征用者的所得為基準,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對失地農民的特殊價值、農民失去土地的間接損失等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體對補償標準或成本的預期,取決于使用者對土地市場價格的認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補償無論在買方還是賣方看來,都應該是“合理的市場價值或買者樂意支付、賣者愿意接受的價格”。這些特點在國外的土地征用補償中都得到了體現。而我國的征用補償標準卻沒有遵循公平市場價格的原則,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從而導致土地補償標準偏低。
(二)解決補償方式無論是補償標準過低還是補償方式不妥當,表面上損失的是農民的利益,從更深層次看,損失的是政府的利益。屆時政府將要為其過低的補償重新買單。現實中,補償的方式有幾種:一是以現金補償:二是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三是土地作價入股。以現金一次性補償不妥,這是因為若補償費發給農民,某些農民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用光;若把錢留在村組,一則村組干部可能會腐敗,尤其是目前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二是村組將錢用于置辦企業、發展經濟,因企業本身存在巨大的商業風險,屆時可能會血本無歸。若把錢買保險,從保險費領取的特殊性考慮,時下農民拿不到錢,生存就存在問題。統籌考慮應變“一次性補償”為“永久性受益”,而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土地作價入股這兩種方式恰恰兼顧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所以可以大力推廣。為了規避農民的短視行為,輕易將房子或股權轉讓,可對轉讓權利進行限制,即除非發生死亡事宜而需轉讓外,其它情形下的轉讓一律不辦理房子過戶登記和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征收地補償標準范文2
為進一步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土地調控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劃分不變,各等別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針對一些地方不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直接向用地單位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情況,《通知》規定,對于因違法批地、占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一律按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征收土地有償使用費。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范圍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納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單位。
《通知》規定,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提高標準后,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但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額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問題,《通知》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庫。
《通知》還規定,將主要參照基本農田面積和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土地征收地補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 土地征收 補償安置方式 農民權益
作者簡介:楊關峰、王思F,吉林大學法學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這使得其將視線轉移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土地征收。與此同時,由土地征收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矛盾也凸顯出來,而矛盾則主要集中于土地征收補償這一問題上。在浙江省,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的事件時有發生,政府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關系也變得緊張而微妙。在如此緊張而微妙的關系之下,農民在土地上的財產權益不僅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反而有時會因為反對政府強征而使人身權益也受到損害。針對這一尖銳的社會矛盾,筆者深入浙江省農村進行調研,以期探明這一矛盾背后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并從法學視角深入探究問題出現的深層原因,進而對浙江省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提出完善意見,從而使農民權益得到更為有力的保障。
一、浙江省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法律現狀
二零零四年,浙江省通過了《浙江省實施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做出了相關規定。但該《辦法》主要是參照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其中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計算仍采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年產值倍數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不得不說,該《辦法》只是延續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貨幣補償方式且補償的標準較低,并不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而切實的保護。同時,該《辦法》在土地征收補償的實際運作中也被二零零四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取代。該《意見》規定,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土地征收補償可以采用區片綜合價,即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縣市征地的區片價格,報省政府批準后即可公布執行。區片綜合價突破了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束縛,將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這些因素納入到確定土地征收補償價格的考量體系中來,其意旨在于使制定出來的土地征收補償價格更為合理。
二、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經過調研,筆者發現,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是矛盾產生的內在原因,而政府征地手段的強硬則是矛盾爆發的導火索。再者,當這一矛盾出現甚至已經演化成惡性的社會事件時,農民往往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使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就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來說,雖然上述《意見》當中規定了多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實際實施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卻非常單一。筆者調查的五個地方當中有三個地方都僅實施了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而另外兩地雖然采用了用工單位安置補償,但其適用的范圍十分狹窄,解決的只是極其有限的一部分農民的生計問題。不難看出,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是最為常見的兩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這兩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對于貨幣補償方式來說,農民獲取土地征收補償款,短期內的生活需求問題得以解決,但是農民也失去了賴以維持生計的土地,又欠缺其他技術能力,在重新尋找可以維持其生計的新職業上存在困境。而對于社保補償方式來說,其適用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只有征地畝數達到一定的標準政府和村集體才能為村民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金,農民仍然需要繳納剩余部分的保障金。而且,對于大部分年輕農民來講,他們可能要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后才能領取到社會保障金,這并不能使處于重新擇業時期的農民的生活獲得穩定的物質保障。
就征地程序方面來說,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事件時有發生,這就使得原本已經存在的矛盾爆發出來,從而演化為一樁樁惡性事件。不得不說,這些矛盾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逐步推進中得以化解,這些惡性事件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正常推進下被避免,但在實踐中這一程序卻極少能發揮出其應有的效用。這就使得政府與村民的關系在一次次類似的事件中變得緊張而微妙,村民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也往往在類似事件中受到損害。 就征地維權方面來說,農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找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途徑。這一方面歸結于農民法律知識的缺乏,維權意識的淡薄。如浙江省有兩市出臺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明確規定了爭議協調分為申請、受理、審理、協調四個環節。但是極少有農民知曉這一辦法并依據其申請處理土地征收補償爭議。而另外一方面,僅有兩個市出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也反映出政府對于農民土地征收補償爭議這一問題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解決機制。
三、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導致農民利益損失的根源
(一)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壟斷是主要根源
在土地實施私有制的國家和地區,土地市場是一種完全市場模式。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與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買賣,也遵循市場價格波動 。這些國家與地區,土地價格由市場進行決定,而不是由國家政府進行強制性決定。大多數農民在被征地時也就不會因為補償標準過低,權益得不到保障而拒絕被征地。
而在我國,根據《物權法》規定,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不允許私有,土地市場一直是由國家政府壟斷的,私人在市場上不得將土地進行交易。任何個人或單位使用土地都只能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上獲取,而政府控制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的價格。政府在征收集體土地時給農民的補償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采用較低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而政府在將征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企業或房地產開發商時卻要求其繳納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從而獲取其中的利益差額。雖然在上述《意見》出臺之后,政府征收土地開始實行區片綜合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這種計算方式尚未完全體現土地物權等價交換的原則。這其一是因為區片綜合價仍然是由地方政府統一制定的,難以體現中立性;其二是因為區片綜合價的制定雖然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但其終極目的是解決同地同價的問題,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來定價。因而,農民在采用這一征地補償標準時必然無法享受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二)補償方式體系的立法不全面與政府避繁就簡的態度是重要根源
正如上文所述,現存立法對貨幣補償、社保補償兩種補償方式有詳細地規定,但是對于留地安置補償、用工單位安置補償等其他補償方式很少有規定或者規定的不夠具體,可操作性很差?!墩憬嵤┺k法》、《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以及各級政府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和社保補償的規定,詳細記載了各地不同級別土地的區片綜合價和社保安置方式。各地均將不同土地分類,規定了不同類別土地的征收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價。在社保安置方面,各地均出臺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基本都規定了參保范圍與對象、參保方式、參保程序、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發放以及保障基金的管理??梢哉f,浙江省對于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進行了系統的規定并在實踐當中大范圍的推行,但是對于做為補償方式體系中的其他補償方式的規定確是蒼白的,實踐則更是幾乎空白的。
而另一方面,許多政府在進行征地補償時往往存在避繁就簡的心態,其往往會直接選擇對其而言最為簡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因而貨幣補償方式在實踐中就被廣泛推行,其簡便易行之處就在于政府只要將補償金一次性發放給農民,就不需要再為農民權益提供其他方式的保障。貨幣補償方式的廣泛推行,導致浙江省征地補償方式的單一,農民幾乎不能選擇其他補償方式,對其權益的切實保障很難達到理想狀態。
(三)程序缺位是農民權益受損的現實根源
完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是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并制約國家權力的有效手段,但嚴格說來,我國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并沒有在立法層面確立起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只規定了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但對公告的內容、時間等并未做詳細的規定。而其他法律位階較低、缺乏有效約束力的部門規章或者工作文件對此雖然做出了規定,但在實際施行的過程當中也顯露出了弊端。如2001年由我國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了“兩公告一聽證一補償”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其中“兩公告”一是指征收土地的公告;另一個是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看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必須經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因而,公告經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程序設置在實踐當中往往演變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從而將農民排斥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之外,農民對于這一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參與權都無從談起。
(四)農民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是內在根源
浙江省大部分農民只接受過初中或高中教育,文化水平較低,尤其是欠缺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方法維權。再者,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其在面對政府的征地壓力時很難掌握自身行為的尺度,有時可能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而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甚至于觸犯法律。因此,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了農民維權的困難,甚至于將農民置于觸犯法律的悲慘境地。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方式體系的完善
(一)實體方面的完善
一是參照市場價格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在對被征收土地進行補償時,應當參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給予公正補償。參照市場價格是遵循市場經濟體制下等價交換的基本原則的體現,也可以實現政府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最大化 。
另外,參照市場價格來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區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即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修路等公益事業,則應以公益事業的征收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而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商業經營或工業生產,則應以非公益事業的征收補償標準來確定補償金額。再者,參照被征收土地當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征收補償標準也是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應有之義。土地的價格在土地使用權市場中會隨時間的變化而波動,按照被征收土地當時市場的價格來確定補償標準,更能體現市場因素對補償標準的影響。以上兩點,其目的都在于使農民最大限度的分享到土地使用權市場中土地增值所帶來的利益。 二是完善立法、執法體系增加征收補償方式。上述《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已經做出了總括式的規定,但不足之處在于缺乏具體詳細的執行辦法,且《辦法》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機關完善立法,制定一部專門規制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極其補償方式的法律,為執法部門開展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依據,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當然,立法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不僅要在總則部分概括式的列舉各種補償方式,還應該專門制定各種補償方式的實施辦法與操作細則,是這些創新性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變得切實可行。
再者,政府部門在實際實施這些補償方式時,應當建立監督機制監督政府部門的執法,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并及時在網站和公告欄中公告,確保農民可以及時查找到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若發現錯誤,可以告知監督部門改正。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當前農民對于補償方式的知情權很少得到保護,在征地時農民幾乎不了解有哪些種補償方式,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其他權利當然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在完善補償方式體系時需要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政府應該將征收補償情況直接通知被征收人。政府若只通過公告的形式告知農民征收補償情況,許多農民受自身素質的局限并不能詳知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內容。而如果政府或者村集體能夠采取召開村民會議等方式詳細說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情況,被征收人就能詳細了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且還能就不明白的地方直接向政府進行詢問,就不滿的地方直接與政府進行溝通。雙方之間的主觀意愿也能彼此更好地了解,以便之后協商。
二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農民對于適用何種補償方式的選擇權需要得到保護。農民在了解政府告知的補償方式之后,應該自己決定適用何種補償方式或者哪幾種補償方式。只有農民自己能真正知道哪種補償方式能使自己的權益最大化,有些農民有其他技術能力,最適合的是用工單位安置補償,而有些農民已經年老沒有能力再去打工,最適合的是社保安置補償。因此,多元化的補償方式適用不同的人群,只有自己享有選擇權才能使自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護。
三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參與權。如上文所述,目前的土地征收過程,基本都是由政府直接作出征收決定,由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而忽視了農民的參與權。因此,應當保障農民能夠參與到整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補償的決策過程當中,農民對于是否同意進行土地征收、如何制定補償標準的參與權需要得到保護。
(三)救濟方面的完善
首先,增加救濟方式。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爭議,可以增加行政復議、行政調解兩種方式。農民在不同意征地補償方式或補償標準時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由其他獨立機關進行行政調解,復議機關發現下級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時可以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其次,擴大救濟的范圍。目前行政裁決范圍只包含了對補償標準不滿提起的申請,其他如征收安置方式的不滿并沒有列入裁決范圍。因此,需要擴大行政爭議裁決的受理的范圍,設立專門的裁決機關,解決裁決受理難救濟難的問題。
二是保障農民的司法救濟權。我國《行政訴訟法》未就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金額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金等爭議有的不受理,有的作為民事案件處理,有的作為行政案件處理,非常不統一,對農民的權益保護也就很難很好地實現。因此被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權需要完善。
土地征收地補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失地農民;土地征收;征收補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56-02
在當前城市化進程越來越快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大量的農民失去了土地,也產生了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即失地農民。如果我們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所造成的對失地農民權益的危害卻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如何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浮出水而,值得我們關注。
一、土地:農民安身立命的根基
(一)農民賴以生存的保障
俗話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蓖恋刂谵r民來說就像是心臟之于人體,人沒有了心臟就沒有辦法生存,農民沒有了土地就失去了賴以生存的保障。從古至今,無論是生產力極為低下的遠古時代,還是物質極為豐富的今天,土地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英國古典經濟學家配第曾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不僅土地本身是一種財富,而且很多財富都是從土地上創造出來的,對農民而言更是如此。①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很快就會陷入食不果腹的困境。所以,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極為重要。土地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肩負著生存的保障功能。
(二)農民收入來源的保障
農民與城市居民最大的不同在于,城市居民有固定的工作,有穩定的收入,而農民是依靠土地就業的,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業。但是當農民失地后,農民的身份并未發生實質上的變化,也就出現了“農村土地城市化,農民并未市民化”的尷尬局而。農民不僅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而且由于受自身文化技術水平的限制,在城市中就業受阻極為常見。即使從理論的角度來說,土地承載不了社會保障的重要職責。但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土地卻承擔著這一重要功能。同時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二元體制”格局,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主體基本上是城市居民,農民是無緣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各種社會保障權利的。②所以,當農民失去土地后,他們會陷入一種尷尬的境地。一方而,他們失去了土地,沒有依歸;另一方而,他們又不能成為城市居民,享受不了政府給城市居民提供的保障。這種狀態不利于他們的發展,更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農民各項權利的基礎
土地不僅僅是農民的生存的保障和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的各項權利的實現是以土地為基礎的。失地農民不單失去了土地,實際上則是喪失了多種土地附屬權利,如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決策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參與知情權等相關權利。缺少了土地的根基,附著在土地上的這些權利便無從談起。同時,“城鄉二元體制使得土地對農民除承擔著生產對象和生產資料的角色外,還擔當著就業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及社會保障的功能角色,因此農民失地對于農民已經不僅是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喪失,更嚴重的是生活保障、社會保障、就業保障等公民權利的喪失?!雹鄞送猓覀儽仨毭靼?,政府對于農民的糧食補貼或者是良種補貼都是建立在農民有土地的基礎之上。所以失地農民的這些權益被無形的剝奪了,甚至包括其他與土地有關的比如發展權、選舉權等。
二、原因: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一)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均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規定?!稇椃ā返?0條第1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白留地、白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薄睹穹ㄍ▌t》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土地管理法》也有同《憲法》第10條和《民法通則》第74條相近似的條款,規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表而上看農村土地產權清晰明確,但何為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法律關系如何界定?兩者的權利范圍有多大?諸多問題,法律都未作明確規定。由于相關法律沒有給出詳細界定,所以農民集體變成了一個模糊化的概念。從法律上來說,農民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作為其個體的農民享有土地的一切相關性權利。可是實際上農民卻少維護合法權益的路徑,沒有辦法明確其所對應的權利。所以就形成了一種怪異現象:集體與個體所有權相分離。
(二)征地補償標準的缺陷
《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④顯然,現行法律是以征用地的原用途以及征用土地的產值倍數作為征地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的缺陷顯而易見。其一,補償標準過低且為一次性貨幣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長期生計問題。現行我國農地征收補償大多都是采用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方式,一次性的買斷農民對土地的全部權益,對于征地部門來說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樣不僅付出的成本低、收益大,而且沒有后顧之憂;對于失地農民來說則是對他們權利的剝奪,因為農民相較于征地部門這個強大的公權力而言就是弱勢群體,一次性貨幣補償不能公平準確的衡量土地的全部權益。在農民把補償款花光的情況下,其生活失去了后續保障。其二,征地補償未考慮到土地的增值部分。同一土地的不同利用會帶來土地的收益層級差。農民對土地的利用是基于土地最天然最原始的功能,所以產生的收益也是最少的。但是一旦將土地轉做他用(如工商用途),土地收益就會大幅度增加。而征地標準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些增值收益只歸征用各方占有,失地農民卻難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這是土地征用過程中最明顯的非等價交換,也是對農民利益裸的剝奪。
(三)征地程序的缺陷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農地征收程序主要分為五個步驟,大致分為申請、審查、批準、公告、頒發使用證。雖然這規定有利于規范政府的征收行為,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還存在著很多弊端。其一,農民不享有參與權。《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睆脑摋l看,農地征收的過程中賦予了農民參與的權利,但是應當注意到,這種權利的賦予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并且是做出公告以后,那么方案都已經確定再給予農民表達意見的權利是不是太晚了?這種權利的賦予又有何意義?19世紀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同樣,遲到的權利便不再是權利。其二,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地方政府享有話語權。農地征收程序中最大的問題就在于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又是土地征收的執行者,這種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的特點,顯然容易造成政府角色錯位,侵害農民利益。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不能交由第三方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只能由批準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人民政府作為農民利益的對立而,很難想象其會做出損害自身利益而維護失地農民利益的裁定。
三、路徑:完善相關路徑
(一)完善產權制度
《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法律意義上的農民集體本應是明確而具體的,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農民集體尚不具備相應的法律人格。⑤農民集體在性質上只屬于政策性概念,并不是法律上的主體。這就要法律上賦予農民集體主體資格,明確界定農民集體的范圍。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要維護土地征收的公正性,必須確定合理的易被接受的土地補償標準。毋庸置疑,我們必須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們應當廢除當前的產值倍數法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這樣才有公平性。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作出正確評估,計算出合理的補償標準,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經濟權益。同時,我們可以通過立法確立一套統一的補償標準,使得農民權益遭到損害時真正有法可依。此外,貨幣補償方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多元化的需要,我們可以采取分期的貨幣補償方式,同時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入股的補償安置方式。最后,我們可以采取就業安置補償。我們可以對失地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切實關懷他們的權益。
(三)完善征地程序
一直以來,我國的法律都有“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然而,真正的司法公正并不是結果的正義而應取決于程序上的公正,農地征收亦不例外。土地征收應該本著公開、參與和監督的原則。當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時,應當允許公民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土地征收權利人有權表達白己的意見,可以白己參與或者是推選代表人。補償方案必須告知土地征收權利人,并且要經過民主協商才能確定。同時,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發揮監督的作用,不單要強調事前監督,事后監督也很重要。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對征收地塊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防止被征收地征而不用。最后,完善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如果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農民是有權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失地農民進行法律援助,積極宣傳相應的政策法規。對公共利益這一標準納入司法審查程序,增加透明性。同時對重大土地整理案件進行懲處,切實保障失地農民權益。
注釋:
①曹燁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研究[D]遼寧大學,2012
②張建飛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法學思考[J].政治與法律,2006(4).
③馬曉亮.和諧社會視閣下的農民失地問題研究一一以山西省沁水縣S鎮為研究個案[D].碩士學位論文,華中師范大學,2013.
土地征收地補償標準范文5
關鍵詞:征地補償公路建設
中圖分類號: U412.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十多年來,為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我國高速公路建設突飛猛進,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是,如此大規模建設高速公路,必然要使用大量的土地,征收土地的補償以及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是我們遇到的主要問題,現在社會矛盾激化,政府由于資金及地方建設發展的需要,一直沒有出臺多層次的補償文件,補償費用滿足不了農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致使有些地方公路建設寸步難行,影響了高速公路建設。我們在高速公路建設中力爭以最少的資源占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建設生態公路和景觀公路,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寧夏的高速公路建設仍將處于增長的階段。公路建設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路線設計時,要特別注意對土地尤其是耕地資源的影響。少占耕地、果園,多利用荒坡、荒地、灘涂等荒蕪土地。嚴格落實征地補償安置,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我區交通、土地等有關部門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征地補償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并按照規定給予一定補償。因此,國家進行非農建設占用農民集體土地時,必須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在征地過程中,不僅要給予集體土地所有者補償,還要安置在被征收土地上耕作的農業人口。也就是說,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是被征收土地權利的轉移價格。我區從90年代初起對土地實行有償使用以來,土地的增值效益非常明顯,土地資產已實現資本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許多深層次的矛盾,需要我們在工作中逐步調整解決。
1、征地補償存在差異性
目前全區各市縣在高速公路征收集體土地時,都采用政府統一征地的方式。由政府制定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上報有批準權的一級政府批準轉用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由各市、縣政府再按項目分別以劃撥或有償出讓方式供地。
近年來,全區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人口增長較快等因素,一些基礎設施、城市公共設施等新上項目的建設,以及工業園區和小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對土地增量的供應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各地為了招商引資,加快發展,在征收土地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目前全區各地執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不盡相同,征地補償標準差距較大,全區基本上是川區的征地補償標準高于南部山區,地級市市轄區的征地補償標準高于市、縣。這也與各市、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生活水平以及土地類型、質量、人均耕地等密切相關。
2、征地補償費用的確定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計算,是按土地的原用途及農作物產值的倍數進行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是按照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而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計算。目前全區基本上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2005年第56次常務會議規定的“川區水澆地要達到地塊年標準產值的15倍以上;山區要達到10倍以上;同地同價,不得隨意降低?!钡难a償倍數計算土地補償標準。
二、征地補償工作中的障礙
近年來,各市、縣在落實征地補償安置,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證了國家建設用地需要,但是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補償標準低、經費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等問題,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1、土地補償費標準調整難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開展,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可耕種的土地資源少了,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的生產、生活受到了較大的影響,部分農民的生活水平急劇下降,而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尤其是安置費用標準則受到有關法律及地方政府規定的限制。目前我國征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的,采用的是“適當補償”原則,僅僅站在國家建設的角度,卻較少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土地增值的部分。土地征收后用途的改變,通常會導致地價的飆升,對增值部分的分配因素,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還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將土地作為“第二財政”,低價征地,高價出讓以賺取高額利潤。面對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差距,被征地農民與各級政府的矛盾沖突有激化的趨勢。
2、征地安置方式單一,被征地農民缺乏社會保障
全區各市、縣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基本上都是采用一次性貨幣安置的方式,這種補償方式將補償費用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之后,就不再考慮失地農民的日后生活,讓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再加上我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還沒有出臺,目前全區只有銀川市、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其它市縣特別是一些山區市、縣,征地補償費解決不了社會保障問題。同時由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政府財力有限,以及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至今還沒有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3、集約、節約用地意識薄弱,土地使用效率不高
各地交通部門由于發展的需要,超前快速的擴大公路建設規模,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粗放、土地利用率低的現象。特別是有些項目綠地面積過大,投資強度低。急需對公路建設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引導。
三、對策與建議
為了妥善有效的解決以上提出的問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1、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
現行的征地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時代進步的變革要求,無法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嚴格土地管理的指導方針,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
一是建議抓住國家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契機,盡快制訂、修改法律、法規。二是完善征地程序。要求各地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要建立完善征地聽證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要制訂土地補償費在村集體內部的分配辦法。
2、及時提高土地補償標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確立公平補償原則。征地補償應當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生活水平,即按照被征土地所承載的農民的實際社會安置成本來確定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等費用都應作為征地補償考慮的因素。針對現在各級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而且在制定標準時隨意性較大,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最低保護價補償制度,并且同時要求按征地面積數量支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征地補償時充分聽取農民的意見。
3、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失地農民問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了更好的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建立長效的保障機制。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實行農轉非政策,全部納入城市戶籍管理,實行撤村建居,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并逐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保障安置辦法。這需要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有關政策,使失地農民逐步實現土地征用與勞動力安置、建立社會失業和養老保險制度同步進行,將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2)、在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方面,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或有組織地開展勞務輸出,實現穩定就業,并按規定享受推進勞務產業、促進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凡從事經營活動的用地單位,要建立創業基地或留出一定的經營場所,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轉移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被征地的特困城鄉家庭的青年勞動力,要納入就業培訓援助對象,組織進行中長期職業技能培訓,實行定向就業。
(3)、在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方面,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堅持"以土地換保障的原則",建立獨立于其它社會保障形式之外的養老保障制度,明確了政府、集體、個人、社會等多方籌資機制,根據地區經濟差異和參保人員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資金籌集標準,在個人繼續繳費標準上給被征地農民以自由選擇的權利,提出了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社會統籌為輔"的養老保障制度,明確了個人賬戶資金所有權歸個人所有,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建立相應的養老關系轉移接續等配套措施。
土地征收地補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征地補償;補償標準;市場價格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235
據中國社科院的《2015城市藍皮書》報告, 2014年我國城市化率已達到54.8%,到2020年將超過60%,“十三五”期間中國將全面進入城市型社會。城鎮化的高速進展必然涉及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的合理與否不僅直接關系到數億即將"進城"的農民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以及農地保護等諸多問題。如何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我國政府亟待破解的難題。
1現行征地補償標準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
我國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始建于計劃經濟時期。當時正值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國家的一切經濟行為都圍繞工業化建設而展開,征地也不例外。就當時的經濟體制而言土地不是商品,所以土地價值無從體現,國家以實現工業化為建設宗旨,對農民的土地補償是低水平的,有時甚至是無償的。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征地補償標準采用被征收土地年產值乘以補償倍數的辦法,即年產值倍數法。這種補償觀念和補償方法一直延續了50多年,直到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定并開始實施了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即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征地補償新標準首次以地價的名義命名土地補償費,補償方法也試圖與現代估價方法靠攏,表明我國征地補償開始走向市場。但由于征地補償的基本理念沒有改變,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顯示出很強的不適應性。
11按原用途補償不符合地價形成規律
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依據是按照征地前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邨l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毙碌恼鞯匮a償標準雖然考慮了多種因素對地價的影響,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的基本思路并沒有改變,依然將征地補償限定在農地價格范疇之內。從理論角度而言,土地之所以具有價格,正是因為土地具有預期收益性,購買土地是為了取得未來的收益,土地價格要反映土地的未來收益情況。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土地價格是地租的資本化,地價是土地未來凈收益的貼現值之和?,F代估價理論將預期收益原則與最高最佳利用原則作為不動產估價的基本原則,當土地用途發生改變時要按照城市規劃允許的新用途確定土地價格。將此原理用于征地補償,則應以土地被征收后建設用地的收益來計算征地補償費。對被征收土地而言,建設用地是城市規劃允許的最大收益用途,也是使土地價值到達最大化的利用方式。
按原用途的土地收益測算的征地補償費遠低于土地市場價格。據統計,2012年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全國土地出讓面積和合同成交價款分別為3228萬公頃和269萬億元,每畝的價格約為56萬元。按此粗略估算,農民土地被征收后所獲得的補償款只有最終賣價的10%。這種抵償性凸顯我國征地補償的非理性:①城市土地及其他生產要素均已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并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換,而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收和補償;②農民在社會生產過程中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國家以偏低的價格征收;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重要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一大財富,土地的財富屬性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沒有得到體現。
12政府定價割裂了征地補償與土地市場之間的有機聯系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從傳統的產值倍數法演變而來,所不同的是前者的年產值與倍數已經脫離了被征土地的實際狀況而變成單純的計算數據,體現在征地補償費的統一性和標準性。統一性要求在一定區域內采用統一的產值和補償倍數作為補償依據,不再考慮被征收地塊的實際產值;標準性要求征地補償費必須由當地政府制定并執行。標準式的征地補償費與土地的真實價格脫節。由于土地的特性之一就是獨一無二性,加之土地市場的不完全性使土地價格存在地域差別,不同地區之間地價不同。將相同的價格強加于不同的地塊是不符合地價形成規律的,這樣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另外,標準式的征地補償有較長的停滯期,難以靈活地適應土地市場的變化?,F實中我們看到多數地區都在執行5年前制定的年產值和區片價“標準”。這期間國家經濟形勢和土地供求關系均已發生較大的變化,以此相對靜止的“標準”計算的征地補償費必然滯后于土地市場。
2征地補償的出路在于建立市場化的征地補償機制
21以公平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
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進行征地補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產品的生產和交易應體現市場機制和經濟規律,農村土地征收應以“公平市場價格”為準則來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綜觀世界各地,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堅持公平補償的原則,征地補償標準基本是以土地市場價值為基礎,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正常市場價格計價賠償。如美國法律確立土地征收以公平補償為原則,“未經公正補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加拿大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基礎上,依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英國也明確規定土地征用補償原則是:土地征用補償以愿意買者與愿意賣者之市價為補償的基礎,補償以相等為原則,損害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鑒于此,我國應完善憲法的征地補償條款,或設立《土地征收法》,依法確立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為“公平補償”,明確補償依據、補償范圍、補償方法,不管用地性質是否為公益性用地都應按公平市場價格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