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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賠償辦法范文1
2005年8月8日,記者驅車來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縣清苑鎮郎莊村,該村居住著600多戶人家,這里是遠近聞名的蔬菜種植專業村。1998年,為了方便村民賣菜,村里建了一個蔬菜批發市場,2003年該村被列為無公害蔬菜基地、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試點、保定科技專家工作站分站、河北農大農民增識訓點郎莊分試區。菜農戶畝均年產值都在3000元以上。正在施工中的保滄高速公路從村北穿過,征用該村土地80多畝,涉及農戶62家,征地賠償至今沒能落實。
提起保滄高速征地,法律義務宣傳員申××就一肚子的火,據申介紹,郎莊村屬半菜半農區,村里種蔬菜的特別多,每年早春茄子開始上市時,不光河北各市的客商前來收購,而且北京、天津、山西、內蒙、江蘇、山東等地的客商也有過來收購的,高峰時每天運往外地的茄子高達100噸左右。秋冬季的西葫蘆、黃瓜、西紅柿等常年采摘不斷,大棚蔬菜畝均年產值一般在3000元以上。土地被征后,村里僅給被征地戶生活安置費、土地補償費每畝15000元,青苗費300元。申表示,既然是國家建設征地,肯定應該有各種手續和相應的補償標準,并應向村民公布,村民享有知情權。村民找村里理論,得到的答案是,補償標準按每畝補償費71%歸征地戶,29%歸村委會提留。對于老百姓的質疑,清苑縣人大副主任、清苑鎮書記張紅啟是這樣跟群眾解釋的:保滄高速征地根本就沒有公告,公告給老百姓看不著,征地也跟老百姓協商不著,每畝地賠償15000元的標準是按年產值1320元,11倍核算得來的,清苑縣大莊村種植麻山藥,年產值最高,年產值按大莊算的。
當村民對張書記的年產值提出質疑時,張書記表示,“分給你們承包地是讓你們種小麥、種玉米的,而不是讓你們種蔬菜的,所以蔬菜不能算產值?!本瓦@樣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村民的蔬菜大棚和小麥就給推平了。
采訪中一位郎姓村民告訴記者,縣里來推地時,申××因懂法,提前給村民做了動員,阻止了村民鬧事,村民們雖然現在有的還沒有領取補償款,但推地當天沒有一人鬧事。該村民表示,不鬧事并不表示軟弱,他們將通過合法途徑繼續向上反映,直到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后記者又來到清苑鎮滕莊村,村民聽說來了北京的記者后,主動去叫被征地戶。牛大媽第一個來到現場,牛大媽來時氣喘吁吁,見到記者的第一句話是,“可把你們盼來了!”經過記者多方走訪調查,終于弄清了征地的前后經過。
3月31日,大隊一幫人在未通知村民的情況下,偷偷在村北量了地。4月20日上午,縣里執法部門開始推地,直到這時村民才知道自家的地被征了。村民聽到消息后,前去制止。讓人琢磨不透的是,執法隊伍中有幾個人拿著攝像機,把村民的行為全都拍了下來,由于村民極力反對,當天地沒有推成,但是60多歲的老黨員盧××讓“他們”抓走了。
“4月30日上午,鄉政府又來推地,一共來了九輛車,有公安的、司法的、還有一輛大面包,一下子下來一百多口人,嚇的占地戶都沒敢出門,就這樣在一分錢沒給的情況下就把地推了。”村民牛大媽如是告訴記者。
下午,村民袁××拿大喇叭召集占地戶到村北開會,不到15分鐘,鎮書記張紅啟的汽車就到了村里,村干部用大喇叭通知征地戶到大隊開會。最初商議調閑散地給村民,可是土地資源也很緊缺的村里根本就沒有閑散地。后又商議給村民每畝地補償7920元,最終還是沒能談妥。鄉黨委書記大發雷霆,通知大隊鎖隊部大門,準備把村民關在隊部。同時,打開村里的大喇叭,大吼大嚷,大罵村民素質太低,張書記“憤怒”的聲音傳遍了整個村莊。
5月1日,被征地戶派牛大媽前去隊部商談,如果村民接受了每畝地補償7920元這一標準,能否領錢,大隊會計表示同意。村民們紛紛前去隊部領錢,正準備領錢時村民被告知,7920元是一次性的補償,按完手印就可以領錢,領完錢后終身不再有地。而且,人死后還要從子孫的地中扣除,當問其原因時,張紅啟表示這叫做“父債子還”。由于鎮里開出的條件苛刻,征地補償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5月12日,大隊再次召集被征地戶去隊部領錢,大隊會計號召牛大媽帶頭簽字。牛表示,如果牽涉到她自己,她早就簽了,她簽了無所謂,她不能害鄉親們。這時牛大媽和村干部發生沖突,在推搡當中牛大媽暈了過去,而且一直抽風,村干部見勢慌忙離去。
采訪中,村民劉××告訴記者,麥收前她和蘇×、樊××還有滕×的媳婦上訪到縣局,縣局通知張紅啟前去接訪,張紅啟把她們接了回來,回來后就把她們扣了起來,一人一間房子給隔離了,直到晚上才把她們放回家。
次日,她們又上訪到保定市局,四名婦女鐵了心了,只要不處理,堅決告到底。四人去市里上訪了九次以后,終于有了音訊,每畝地又補了7080元。
據了解,保滄高速征地涉及清苑13個行政村,各村賠償情況均不一樣,截至記者發稿時,郎莊每畝地為15000元,騰莊為15000元,大莊鄉草橋為18000元,何橋鄉蔡橋為18000元,大福村列入開發區的為18000,未列入的為16500元。青苗補償,地上附屬物賠償更是五花八門。而且涉及拆遷的賠償也存在比較大的差異,南候村拆遷每平米賠償300元,北大冉村的拆遷每平米僅賠償100元。由于高速征地賠償的不公開,加之有的村也未進行財務公開,導致部分村民以謠傳謠,以訛傳訛,部分村民處于觀望狀態,有些村民開始上訪。
離開清苑,記者又來到南市區五堯鄉南溝頭村,南溝頭村現有人口2000多人,被征土地300余畝,該村因緊鄰保定市二環路,土地已多次被征,因征地引起的遺留問題甚多。保滄高速征地后,區里給出每畝地三萬元的最高價,村民仍不同意征地,原因是村民想要親眼見到征地批文和補償公告。后區里又將補償款調至每畝35000元,村民還是堅持原來的要求,不給看公告不讓征地,至今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搭著窩棚輪流值班看地。
接著記者又來到南市區其它幾個被征用土地的村,盡管都屬南市區,各村的補償標準也不一樣。豐臺村占地163畝,公布的卻是150多畝,每畝補償21600元。安莊占地10.8畝,共補償40多萬元。唐村是唯一一個張貼公告的村,公告顯示唐村被占地2.2857公頃,每畝3.5萬元。地上附屬物一欄沒有任何顯示,青苗補償費1093.75元/畝,落款是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滄高速征用滿城土地涉及于家莊鄉五里鋪、郭村、郎村三村莊。五里鋪村第一次征用200多畝,鐵道南涉及一半以上村民,每畝賠償21600元,青苗補償500元/畝。原來說機井每口賠償10000元,截至記者采訪時也沒給。土地原來說的是每畝補償24000元,結果只給了21600元。一位姓劉的村民告訴記者,土地被征時,小麥已經灌滿粒了,離麥收只剩了十多天,推后一畝只給了500元青苗補償費,剛夠化肥、農藥、澆地的成本。如果遲幾天,每畝按產糧900斤,每斤按0.7元計算,也不止這個數。而且推了地之后,土地就閑置著,到現在也沒施工。郭村被占地200多畝,每畝地補償17600元。郎村則只有17200元/畝。
之后記者又來到高陽縣晉莊鄉葦元屯村,該村的情況和清苑縣滕莊村相似。據了解,因修建保滄高速公路,2004年9月,該縣開始路用征地工作。僅晉莊鄉宋橋、葦元屯、楊家左、南晉莊、北晉莊5個村莊就征用土地437畝,其中征用葦元屯土地129.1畝。
2005年春節前,高陽縣政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高陽縣委書記袁振江代表縣委、縣政府發表電視講話,袁書記向全縣人民承諾:保滄高速征地補償款2.112萬元/畝,必須發放到戶。不準縣、鄉、村任何單位以任何理由截留土地賠償款!
4月底,村委會的大喇叭開始召集被征地戶去領錢,村民到了村委會后才知道,每畝地的賠償只有7920元,對此鄉村兩級干部對被占地戶做出如下解釋:土地賠償款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故13200元的土地賠償款歸村集體所有。對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臨時便道只字未提。
隨后晉莊鄉黨委、晉莊鄉人民政府又寫了一封致保滄高速公路占地戶的信,信中寫到,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13200元,安置補助費為7920元。根據《土地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補助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縣領導明確表示要將賠償款發放到戶,而鄉村兩級卻以法律條文來壓制被占地戶,村民們百思不得其解。為了得到一個明確的解釋,4月28日,葦元屯村三位村民咨詢了省局,一位女同志告訴他們:“村與村的情況不一樣,根據《土地法》和《承包法》的規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如果村里能補分土地的話,被占地戶可以根據土地好壞的差值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沒有補分土地,土地的補償款基本上應該全部歸土地承包戶?!?/p>
采訪中一位姓張的村民告訴記者,本來高陽全縣補償都很低,后來因為城東的村民極力爭取,并找到了省里的領導,最后每畝地給補了17500元。5月16日鄉里廣播了一個通知,通知說當日12時之前領款的獎勵1000元,下午4時之前領的獎勵400元。盡管如此,現在還是有很多村民未領。村民只想看看公告,鬧明白他們究竟該拿多少錢。
邢南鄉的補償則更是離譜,斗洼村一位姓唐的村民告訴記者,他們村每人只分得耕地0.5畝,其余土地由村里以每畝120元的價格再承包給村民,他家在村南承包了10畝地,正在征地的范圍之內,承包地里種了很多楊樹,每棵樹賠了10元錢,大隊里還扣了2元,村民每棵只分得8元。高速公路占了該村600畝地,村里把這些地全部收回,又重新分村里原來的地,到目前為止,村民們沒見一分錢的土地賠償款。
土地征地賠償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征收、征用農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管理,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費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于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條征地費管理的范圍及原則
(一)凡履行合法手續征收、征用農民集體土地,被征地單位所取得的征地補償費及其收益統一列入管理的范圍。
(二)征地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l、利益兼顧的原則。征地補償費必須按照分項統籌安排,計劃使用,兼顧好農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利益、農民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特別是對安置補助費的使用,要真正起到對失去土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作用。
2、專款專用的原則。征地補償費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3、民主管理的原則。征地補償費的使用等相關事項,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條凡在本縣范圍內征地補償費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征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建設項目征收、征用土地的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計算;
(二)征收、征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計算;
(三)征收、征用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按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計算;
(四)征收、征用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計算;
(五)征收、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
第六條建設項目征收、征用土地的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單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5至7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7至9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9至10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15倍計算;
(二)征收、征用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按該土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征收、征用精養魚塘按6至10倍計算;
(三)征收、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2至4倍計算。
第七條征收、征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給付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征收、征用土地用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按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標準提高10%進行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中的年產值,按縣統計年報表所列被征地單位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量乘以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無統計年報資料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產值。
第三章征地補償費的兌付
第九條征地單位必須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將征地的補償費足額繳付到縣國土資源局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征地補償費專項帳戶。
第十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按征地協議約定的期限,將需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補償費匯入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專戶,不得以現金支付,沒有約定付款時間的,征地補償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四章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在集體內部合理分配,并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本集體成員享有同等分配權。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前,必須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經本集體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村民代表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享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人員的資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有關法律民主討論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征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使用、分配:
(一)屬于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費,應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主要用于興辦鄉鎮、村企業發展農副業生產,進行農用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勞動力人數的平均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和不能就業人員作為生活補貼;也可以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征收、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三)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應當對承包者未能收回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的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
(四)土地被全部征收、征用的村(組),村(組)建制被撤銷,其農業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征地補償費經村(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全部用于被征地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第五章征地補償費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村(組)在本地金融機構設專戶存儲。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應定期向本集體組織成員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組織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征地補償費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費須嚴格按使用分配方案的規定來使用、分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
第十七條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農業局應加強對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及時受理群眾的投拆。有權調查和了解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并要求被調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征地補償費分配和支付清單。有權建議糾正和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逾期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按日支付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凡征地補償費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向用地單位交付使用土地,用地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土地征地賠償辦法范文3
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隙ǖ卣f,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但必須看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天津市大港開發區超出標準,違法占地1384畝。中塘鎮大安村1076名失地農民按手印,強烈要求將非法占地恢復原貌,并全額支付已批準征地的土地補償金。(本報記者王曄彪攝)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應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實現目標的四種手段
第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征地補償金作為農民失地后原有資產置換的費用,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計系統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落實可持續生計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基于現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3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迎頭趕上”。要想真正實現加速發展,就必須在此之外,還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第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資產的社會福利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有了資產,人們可以從長計議,追求長期目標。更為重要的,積累資產本身對窮人的心理促進、意識提升以及行為方式的改變等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事實也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而言之,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的安全網之一。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和政策工具來實現上述目標呢?可行之策有兩條:一是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對于失去物質性和生產性資產的農民而言,就業收入構成了大多數生存策略的核心內容。因此,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3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就業能力。通俗地說,就業能力是指獲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或專業級別均難于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補貼顯得尤為緊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在此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關鍵的一步是,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失地猶如經歷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地震。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淪于貧困的世界。切實保護這些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極為必要。實際上,如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詳細復雜的、針對具體項目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把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不僅有助于預防失地農民陷入貧困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運行。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3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落實政策的具體措施
1.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
——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
——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創業和發展。
2.關于資產建設。
——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3.關于就業促進。
——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尚械牟呗杂?條:一是建議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二是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新循環。三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四是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五是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
——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有益的經驗是: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
——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把不妥善解決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允許征地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內容。
——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應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
土地征地賠償辦法范文4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是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以直接的經濟賠償。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也發揮了積極作用,應堅持下去并逐步改進。但應看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顯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一段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被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建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即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長期以來,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過去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和政策意義。
二、實現政策目標的四種手段
(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
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诂F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所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以“迎頭趕上”。要真正實現加速發展,還應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
事實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安全網之一。因此,一是要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
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三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其就業能力。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技能水平均難以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顯得尤為重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另外,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
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地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陷于貧困境地。切實保護這些失地農民,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有必要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三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相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三、落實政策手段的具體措施
(一)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二是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三是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的創業和發展。
(二)關于資產建設
一是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其中,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二是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第一,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第二,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第三,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三是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三)關于就業促進
一是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尚械牟呗杂形鍡l:第一,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第二,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良性循環;第三,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第四,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第五,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二是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確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三是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土地征地賠償辦法范文5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隙ǖ卣f,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政策意涵。
二、實現政策目標的四種手段
第
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征地補償金作為農民失地后原有資產置換的費用,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計系統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落實可持續生計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诂F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迎頭趕上”。要想真正實現加速發展,就必須在此之外,還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第
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資產的社會福利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有了資產,人們可以從長計議,追求長期目標。更為重要的,積累資產本身對窮人的心理促進、意識提升以及行為方式的改變等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事實也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而言之,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的安全網之一。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和政策工具來實現上述目標呢?可行之策有兩條:一是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
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對于失去物質性和生產性資產的農民而言,就業收入構成了大多數生存策略的核心內容。因此,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三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就業能力。通俗地說,就業能力是指獲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或專業級別均難于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補貼顯得尤為緊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在此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關鍵的一步是,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
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失地猶如經歷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地震。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淪于貧困的世界。切實保護這些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極為必要。實際上,如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詳細復雜的、針對具體項目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把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不僅有助于預防失地農民陷入貧困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運行。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兩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三、落實政策手段的具體措施
1.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
——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
——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創業和發展。
2.關于資產建設。
——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
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3.關于就業促進。
——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尚械牟呗杂形鍡l:一是建議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二是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新循環。三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四是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五是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
——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有益的經驗是: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
——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把不妥善解決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允許征地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內容。
——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應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
土地征地賠償辦法范文6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隙ǖ卣f,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 livelihoods )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 )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政策意涵。
二、實現政策目標的四種手段
第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征地補償金作為農民失地后原有資產置換的費用,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計系統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落實可持續生計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诂F行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迎頭趕上”。要想真正實現加速發展,就必須在此之外,還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第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資產的社會福利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有了資產,人們可以從長計議,追求長期目標。更為重要的,積累資產本身對窮人的心理促進、意識提升以及行為方式的改變等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事實也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而言之,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的安全網之一。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和政策工具來實現上述目標呢?可行之策有兩條:一是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對于失去物質性和生產性資產的農民而言,就業收入構成了大多數生存策略的核心。因此,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三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就業能力。通俗地說,就業能力是指獲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或專業級別均難于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補貼顯得尤為緊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在此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關鍵的一步是,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失地猶如經歷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地震。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淪于貧困的世界。切實保護這些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極為必要。實際上,如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詳細復雜的、針對具體項目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把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不僅有助于預防失地農民陷入貧困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運行。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兩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三、落實政策手段的具體措施
1.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的現狀。
——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
——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創業和。
2.關于資產建設。
——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3.關于就業促進。
——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尚械牟呗杂形鍡l:一是建議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二是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新循環。三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四是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五是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
——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有益的經驗是: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
——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把不妥善解決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允許征地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
——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應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