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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條例范文1
一、關于原地還房的問題
《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該項目產權調換房屋位于該征收范圍內。
二、關于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可否選擇兩套產權調換房的問題
《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能否選擇兩套房,視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房源面積而定。
三、關于共同產權人能否分別補償的問題
根據《征收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暫行)》渝辦發〔〕123號、《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府發〔〕7號)等相關文件實施補償。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以產權戶為單位。
四、關于補償標準及補償方式的問題
按《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府發〔〕7號)文件及《市區關于藥市街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該項目征收嚴格按照《征收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實施,即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五、關于評估價格的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7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評估的價格是嚴格按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要求執行的,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六、關于住房保障的問題
按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渝辦發〔〕12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產權戶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補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七、關于為什么只補房價不補地價的問題
根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辦法(試行)》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系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價格,既包含房屋價值也包含了土地價值。
八、關于選擇貨幣補償能否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用的問題
根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費額標準》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評估價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貨幣補償金額,一次性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后,不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
九、關于裝飾裝修補償的問題
根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費額標準》規定,對房屋裝飾裝修程度相對應的補償標準有明確的表述:簡易裝修標準為200元/平方米;中裝修標準為300/平方米;精裝修標準為400/平方米。
十、關于安置房屋戶型的問題
產權調換房屋的平面圖及戶型設計應符合《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該圖包括房屋所處的位置、朝向、結構、面積等信息,將在具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公示,供你們選擇。
十一、關于能否委托他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委托他人簽訂相關手續的,需出示委托書,并經公證處公正,或出具相關能夠證明是本人意愿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材料。
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條例范文2
一、取得的成績
(一)全面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抓好條例的宣傳工作。
一是認真學習《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深刻領會條例出臺的意義。自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以后,我辦先后派出工作人員到省、市參加新條例的培訓及研討會,把一些好的經驗帶回來。二是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同時積極向電視臺、報刊等媒體供稿,及時公布拆遷信息,引導并逐漸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監督城市房屋拆遷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執法,妥善做好老項目工程的拆遷工作。
新條例還未出臺之前,我縣已辦理拆遷許可證項目5個已完成拆遷項目2個,正在收尾的項目有3個(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邊改造項目、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溫坊段及周邊改造項目、縣城西外路建設工程)。三個項目共批準拆遷總面積約11.77萬平方米,拆遷總戶數約610戶。到目前為止三個工程已有約602戶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總面積約11.5萬平方米,還有約8戶尚未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依法行政,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2012年至2013年期間,我縣啟動了縣城城南沿江大道建設項目工程、縣塘子嶺至虎山里公路項目工程第一期、縣東城大道南北延伸工程、縣城南延伸段道路改造工程、縣城原溫坊小學周邊地塊土地開發項目、縣城西外路與西聯路交匯處三角地帶等項目,共涉及被拆遷戶約460戶,拆遷總面積約14.6萬余平方米,到目前為止已有約450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面積約13萬余平方米。
(四)熱情服務,耐心做好接待工作
我辦以“實事求是、依法處理,區別對待、限期解決,屬地管理、有利穩定”為工作準則,在處理拆遷矛盾、解決拆遷糾紛和群眾反映的重點和熱點問題上,始終堅持特事特辦,急事快辦,難事巧辦,笑臉相迎,客氣接待,在接待中堅持做到:一是對政策有明文規定的及時答復;二是對重大復雜的疑難問題及時匯報,明確以后及時回復;三是對職責交叉的事項與有關部門協商,在規定的時間答復。
二、存在不足
1、我們在啟動新項目按新條例實施操作方面還欠缺經驗。
2、安置工作與拆遷工作沒有同步進行,安置地塊交付普遍滯后,我們普遍有重拆遷輕安置的思想。
三、明年工作打算
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條例范文3
有土地證的拆遷還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賠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來源:文章屋網 )
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條例范文4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條例范文5
關鍵詞:房屋征收;財產權利;公共利益;補償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1-0045-02
一、房屋征收中的公民財產權利
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公民享有的最為重要的私權利之一。而作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私法自治原則,也要求公民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斷遭受各種違法征收行為的侵害和剝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施行雖然表明了國家要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補償的決心和信心,但是縱觀其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只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1],公民的財產權利未能獲得全面、系統的保護,這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
我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泵穹ㄍㄕf認為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最基本的權能[2]。而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公民不能根據個人的想法和意愿處分自己的房屋,若不對公民的房屋所有權進行充分的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很容易受到的侵犯。
(二)租賃權
與已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同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消了對房屋承租人權利保護的規定,他們無法作為房屋征收關系的一方主體參與其中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是較為不妥的。
當征收標的為房屋所有權時,被征收人當然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承租人的租賃權雖然不是征收標的,但房屋承租人基于所享有的租賃權也應當獲得征收補償。房屋承租人的租賃權會因房屋所有權的變更而受到影響,承租人若只是通過向房屋原所有權人主張交付租賃物和使租賃物適于使用收益的狀態[3],是很難得到實現的,否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就不會在《合同法》已經制定和頒布的情況下,專門設立法律條文對其進行規范,明確房屋承租人有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權利,這無疑不是為了強化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可以在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況且,房屋承租人的財產權雖然并非是征收直接剝奪的對象,但其權益損害卻與征收的實施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4]。
房屋承租人作為征收關系中一種非常重要的利害關系人,應當被認定為債權意義上的征收關系人,在今后的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承租人的征收關系人法律地位,或者將其置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
二、房屋征收中公民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
在公益征收實踐中,無法將公共利益從商業目的中分離出來,造成了濫用政府權力干預房屋征收、糾紛嚴重等現象,作為弱勢一方的被征收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5]。
而區分公益征收和商業拆遷行為的關鍵就在于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應給予補償。”因此,只有出于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依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實行征收、征用并予以補償,政府才能行使公權力介入房屋征收。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對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圍的規定尚有模糊之處:首先,該條例第八條列舉的(二)到(五)項均是國家建設中的建設活動,但如果要判斷某一特定的項目是否屬于為了公共利益,仍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沒有相對獨立的判定程序。其次,第八條中的(一)項關于“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的表述過于概括,沒有實際可操作性,而第(六)項的兜底條款更是為征收人濫用公共利益開鋪平了道路。最后,公共利益界定的權利主體交給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公民無法行使自身權利介入公共利益的確定程序。
(二)房屋征收補償機制不完善
被征收人的利益能否獲得應有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征收補償,這也是房屋征收糾紛的核心問題。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較之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取得了明顯的進步之處,但我國目前的房屋征收補償機制仍不完善,十分不利于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主要表現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缺乏獨立性,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模糊,房屋征收補償范圍過窄,安置補償不到位,房屋征收補償責任分配不明確。
(三)司法救濟制度不完善
通過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我們可以發現國家對于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建構并不完善,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第一,被征收人能夠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事項僅為房屋征收決定,而對于房屋征收行為實施過程中的其他方面則無權進行訴訟。第二,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間,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征收行為將不會停止進行,即便被拆遷人果真勝訴,也無房屋可予以保護了。第三,房屋征收部門既負責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又負責調查登記房屋具體情況的登記,很難形成有力的監督體制,無法實現對被征收人的權利救濟。
三、房屋征收中公民財產權利保護的建議
(一)正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含義
公共利益含義的確定,能夠起到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商業拆遷,并能有效限制國家征收權的濫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流轉,公共利益這一高度抽象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不斷發生變化,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界定公共利益呢?
結合我國房屋征收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公共利益:第一,能夠使不特定多數人受益。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超越個人利益的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可以被認為是公共利益,但是絕對不允許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借口運用權力完全不顧個人利益。此外,實現的公共利益必須要大于被侵害的個人利益以及采用最小的侵害手段實現公共利益,這是在實際運用中不可忽視的兩點。還需注意的是,少數人的利益也可能成為公共利益[6]。第二,應為向社會大眾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這種產品和服務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由社會大眾普遍分享,而不能被個人專享。第三,以促進社會各方面的發展為目標。為了全社會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當然應屬于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個人利益與全社會的發展相吻合,也可以被納入公共利益的范疇。第四,最終結果是使社會公眾獲得利益。如果僅口號上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實際最終的利益均為個別人所享受,則不能認定為是實質上的公共利益。
(二)完善房屋征收補償制度
1.完善房屋征收評估機制。完善房屋征收評估機制,最為重要的是房屋評估機構要保持中立,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評估機構經濟、組織上保持獨立和評估機構法律責任的獨立。
2.擴大房屋征收補償范圍。如前所述,租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受到損失同樣也需要獲得補償,此外,公民依據《物權法》所享有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均應受到合理的保護。故而,房屋征收應當是足額、完全的補償,補償范圍應是以對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權為主,兼顧預期收益和其他無形財產利益等。
3.明確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被征收人獲得的補償應當是與當時市場情況相符合的價格,絕對不能低于所遭受到的損失。我國可以借鑒世界上先進國家的做法,通過法律制度對房屋征收的具體標準和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如國務院可以根據房屋征收的實際情況,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對補償的實質和程序條件、方法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規定。
4.建立安置補償監督機制。針對前述安置補償存在的問題,需要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監督機制:首先,安置補償資金管理的監督機制,避免挪用和滯留安置補償金的現象。其次,安置房建設監督機制,督促征收人及時為被征收人安排安置房,使被征收人能夠盡快投入到正常的生活和生產中。最后,安置房質量監督機制,保證安置房質量,防止被征收人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犯。
(三)完善房屋征收司法解決機制
承前,我國在司法救濟層面上對于被征收人的保護是不夠充分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制定有關征收的法律時,應當對被征收人訴訟權的行使提供保障,在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時,征收人應當暫停征收行為的進行,以免成為無意義之訴。被征收人訴權的行使范圍絕不能夠僅限于征收決定這一個方面,其可以針對征收行為本身提訟,而更為重要的是當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就補償協議產生糾紛時,被征收人提起的應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四)提高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法律維權意識淡薄、對拆遷知識了解的匱乏,是導致其私權利受到侵犯的一個不可忽略的原因[7]。因而,若想減少房屋征收糾紛的發生,單靠約束行政機關是遠遠不夠的,最為迫切的是提高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這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首先,要培養公民參與意識,意識到自己作為國家的主人,應積極參與到房屋征收中,對各項工作的實施進行監督。其次,了解和學習關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掌握自身享有的權利都有哪些,并明確在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最后,公民應意識到我國是法治社會,任何人權利的實現必須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自覺遵守法律,不企圖采取非法手段獲得更多的房屋征收安置補償。
四、結論
房屋征收中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問題,是我國在城市化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其能否得以解決關系到社會財富是否可以公平地進行再分配,而這會影響到社會穩定的根基,國家必須認真處理房屋征收問題。若想使公民的私權利在房屋征收中不受侵害,我們就應該抓住問題的關鍵和實質,即公共利益內涵和外延的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需要予以注意的是,除了規范征收人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公民應當提升自身的權利保護意識,其法律意識的增強可以在根本上減少自身合法私有權利受到侵犯的機率。只有內外因相結合,才能使公民的財產權利在房屋征收中獲得更加妥當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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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紹坤,王洪平.公益征收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157.
[5]邢益精.憲法征收條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255.
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條例范文6
較之同時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舊條例”),新條例有諸多進步之處,尤其是對拆遷活動中一些模糊性問題給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就為今后的拆遷行為設定了一個法律標尺,有助于規范拆遷過程中的各種行為。
可以說,我國的城鎮建設一直在糾結與矛盾中進行,要保證發展,又要關注民生。而拆遷則因涉及民眾切身利益而成為矛盾的焦點,于是上訪等事件頻發。特別是在新舊條例的銜接階段,更是出現了很多惡性事件,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是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體系不完善,在執行中缺乏法律依據。
新條例在修改過程中,秉持了規范公權與保障私權的基本立法理念。正是基于這一理念,新條例在規范拆遷行為上體現了如下進步。
一是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的主體是政府。看似簡單的一個拆遷主體問題,卻是造成很多拆遷糾紛的根源。在以往的拆遷中,建設單位也可以作為拆遷主體實施拆遷,因利益驅使容易產生各種社會矛盾。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政府作為主體來實施,是順理成章的。
二是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回顧近幾年的拆遷突發事件,幾乎都與野蠻拆遷、暴力拆遷有關。既然政府作為拆遷行為的實施主體,自然不能進行強制拆遷。新條例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擴大公眾參與程度。新條例規定的“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現了其進步性。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不再是被動的、不能選擇的,而是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