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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1
一、涉油侵權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涉油侵權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方式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等方面,由油田工農科與當地政府油區辦協商處理。油田對所征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往往通過政府或村委會轉手補償給當事人。但是這種賠償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油田補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應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賠償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徑、支付數額等。油田單方決定賠償款,沒有征求被賠償人的意見,且沒有直接支付給被賠償人,這種賠償方式容易引發矛盾。
二是村務不公開帶來矛盾。油田賠償款數額較大,群眾相當關注。但是個別村莊村務不公開,群眾即使拿到賠償款也認為賠償的數額少或者分配不公平。這種問題成為群眾阻攔油田生產的借口,有的借此與油田單位發生糾紛,阻礙油田生產。
三是新油區群眾不知如何處理油田賠償引發的矛盾較為突出。隨著油田生產開發范圍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區村莊。這些新油區的群眾對處理征地、污染賠償款方面的方法、途徑、賠償計算方法、數額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當事人“漫天要價”,有的村莊男女老幼都參與到糾紛中。如勝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響其莊稼排水淹灌了莊稼為由強行阻攔油田生產,有幾百人參與了糾紛。
四是油田污染引發了新型的排污糾紛。如環境噪聲影響糾紛案件。有的群眾提出油田生產噪聲影響了其養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長,而油田單位不接受該類型的索賠。群眾往往采取阻攔油田生產、扣押車輛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使小糾紛引發成矛盾,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今年,墾利縣法院受理了2件此類案件。
五是個別村委領導班子軟弱渙散導致矛盾糾紛遲遲不能解決。涉油糾紛發生時,有的油區村莊村委不出面,任憑事態發展。參與糾紛的群眾更沒有統一、明確的處理意見,導致無法協商解決糾紛。
六是法律宣傳針對性不強,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面向油區群眾的普法宣傳重點不突出,對涉油糾紛的處理途徑、國家對征用土地、排污賠償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宣傳力度不夠。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油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本著“防重于治”的原則解決,否則經濟損失大,矛盾加深,訴訟成本也相應增加,應重點從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順油區綜合治理關系,成立專門處理機構。東營區政法委成立了專門處理油地問題的“油區治理指揮中心”,一切“涉油”問題均由其處理??梢越梃b東營區的做法,成立專門的機構,充分發揮統一的組織和協調功能,健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處理“涉油”問題的長效機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強化村領導班子。油地糾紛能不能順利解決,有一個代表民意的堅強的村領導班子很關鍵,因此,應進一步加強群眾民主政治建設,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識、有文化,識大體,顧大局的成員選進領導班子,并由有關部門進行指導,有助于涉油糾紛解決。
(三)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由司法機關幫助培訓、指導人民調解員,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發揮他們在調解涉油案件糾紛中的作用。對發生的涉油糾紛,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主動及時地幫助指導,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防止事態擴大。
(四)建立油地經濟糾紛的新協商機制。改革傳統的賠償方式,在涉油經濟糾紛經常發生的村莊,盡力促成群眾選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眾出面,建立一個油田和地方的對話協商機制,把糾紛擺在當面,說在明處,使雙方在互諒互讓中解決。
(五)繼續深化村務公開制度。對群眾關注的油污賠償問題,由村委采取多種形式使村務公開、公正、透明。油地賠償的協商,要有受賠償人參加,村委成員可以提供協助。
(六)抓好宣傳教育,重點抓好對新油區群眾法制宣傳工作。
油地雙方可以對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程序等問題,共同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使各項問題規范化,有明確的依據,對征地、排污賠償方面的知識重點宣傳。在油田搞好開發建設前,必要的油污賠償宣傳工作更要走在前頭。把法庭工作職責、工作制度打印成宣傳材料,在農村集市上設立咨詢臺,分發宣傳材料。組織干警深入到油田企業以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使他們初步掌握一些基礎性的法律知識。
(七)對以身試法者從嚴懲處。在涉油糾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妄圖索取巨額賠償,甚至借機鬧事的,對觸犯法律但沒有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銳意創新,大膽進取,建章立制促穩定。從以往油區中涉油案件發生糾紛的情況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權、征用土地等而產生的糾紛,爭議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復雜,難以協調,有的糾紛甚至“牽一發而動全身”,處理不好,會嚴重影響油區秩序的穩定。因此,法庭為適應油區案件的特點,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審理油區案件中,除特殊情況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周期要求簡易案件一月內審結;復雜案件三月內審結;二是油區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解決糾紛,情況比較緊急的采取訴(庭)前處理的辦法;三是從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進行訴前調解,四是關于無理妨礙油田施工的糾紛,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予以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五是在施工準備階段,經做工作當事人無理阻礙油田企業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通過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發揮巡回法庭的審判、服務職能作用,充分維護油田企業的合法權益。油區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針對涉油案件多次召開專場分析會,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點、矛盾焦點,為順利審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牽扯人數多,爭議數額大,利益關系復雜、難以處理等特點,對涉油案件重點調度,明確干警職責,以穩定油區工作大局,促進油區經濟發展為工作的重點,初步制定出“調解為主,判決為輔,主動處理,化解糾紛”的工作目標,審判員多年來在油區腹地從事審判工作,積累了處理油地糾紛案件的豐富經驗,為充分發揮法庭職能打下基礎。2003年,我庭嚴格按照我院制訂的油區巡回法庭工作方針,認真審理涉油案件,慎處油地糾紛,力求既要保證油田的正常生產,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經濟互相促進,共同發展是幾十年來雙方形成的良好的傳統,必須正確對待新的經濟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油地經濟密切結合,共同發展的關系只能加強,不能破壞,否則對雙方都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點新情況,積極總結審判經驗,以良好的審判促使經濟的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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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糾紛特點分析
1.鄰里之間宅基地糾紛發生率高,由于農村傳統習慣及村組織對農戶建筑方面監督不到位,農村中爭相圈地的情況嚴重,加之私人關系、宗親關系等因素的介入,容易發生矛盾糾紛。
2.村民之間、家庭內部之間因田地劃界不明,權屬爭議時有發生。
3.村民家中的桔子均已售完,手中有了錢,在農閑時聚集進行賭博,由此導致的錢財糾紛也是矛盾引發的原因之一。
4.在換屆選舉中,因幫派之間的拉票行為埋藏了一定的矛盾隱患。
5.對村干部作風,及村務公開方面的不滿情緒,在某種情況下可能被激發。
三、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可能引發上訪的糾紛苗頭
1.××村與××*村因河灘的權屬和利用存在分歧,因是歷史遺留問題,情況復雜,目前尚未能完全解決。
2.××*村村民對石梁服裝工業基地建設的征地賠償標準有異議,受周邊地區征地情況的影響,抵觸情緒較大,多次進行上訪,致使征地工作不能正常開展。
3.換屆選舉后,新的村級組織班子群眾基礎不穩,經驗欠缺,工作不當時,可能發生上訪事件。
4.××鎮寺橋村電站建設因涉及下游部分村民的生活用水,還有一定的矛盾存在,目前正在協調中。
5.××村的大田找補問題村民已幾次上訪,上級也作了批示。但因這項工作涉及面廣,牽涉的戶數多,在目前人口動態變化頻繁及新的土地承包政策出臺的情況下,以破壞穩定來滿足小部分人的利益要求,顯然是不合理的。
6.目前全鎮尚有5個行政村將進行村民主任補選,選舉當中因競爭產生的矛盾,很可能成為一種矛盾隱患。
四、下步趨勢
一是夏季高溫,人的情緒也隨之急躁,是各種矛盾糾紛的高發期,稍有不慎可能使一般糾紛激化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人民調解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二是旱季到來,桔農田地灌溉將是引發村與村之間、村民與村民之間,產生糾紛的焦點。三是換屆選舉后,征地工作將重新啟動,群眾的思想工作還沒有完全做通,征地工作將面臨很大的難題。四是新的村級班子要想適應本職工作,實現工作的平衡交接和過渡還有一個過程。五是由于去年全鎮受凍桔樹過半數,今年的桔子產量急劇減少,農民收入將大幅下降,農村富余勞動力增多,不安定因素更容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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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
為順利推進古軍事城堡遺址考古發掘工作,決定成立古軍事城堡遺址考古發掘工作領導小組。
二、工作目標
此次考古發掘清理工作涉及總面積約50000平方米,對目前遺存的主要建筑群進行清理,經國家文物局批準的考古發掘面積為500平方米,主要集中在海潮寺后的明代建筑群遺址,即“新王宮”,為深度發掘的重點。
三、明確職責任務,切實加強協作配合
區文廣局:負責統籌調度考古發掘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強化部門工作配合;負責協調處理考古發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宜,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區委宣傳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此次考古發掘工作,充分體現國家、省、市對申報大遺址公園保護工作的支持和幫助,進一步擴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區維穩辦:加強調查研究,制定維穩工作預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穩定工作。
區局:協調處理好此次考古發掘群眾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認真作好記錄,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解決,杜絕阻工鬧事和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區林業局:協調解決因考古發掘砍伐樹木的審批以及賠償標準問題,解決好林木、林地、林權與文物本體的矛盾糾紛。
區公安分局:切實維護此次考古發掘的治安秩序,及時制止危害考古發掘的違法行為,為考古發掘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環境。
區國土分局:負責承擔考古發掘依法用地的審批,并落實好征用土地和臨時占地的賠償標準。
高坪鎮政府:抽調專職人員配合考古隊工作,負責做好考古發掘協調工作。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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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踐經驗
1以事實為依據
事實勝于雄辯,律師實務不同于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并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搜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并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系。主要工作在于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系、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系,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的汽車票。而其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于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于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沖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后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并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于“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注重法律以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的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確具有規范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為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范性文件的數量大于法律文件。
4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采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預期損失,根據05年同期營業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后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為利潤計算標準。
2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于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于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于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么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于重復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凈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著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5
隨著的進步,的,對知識產權的不法侵害越來越多地出現。對知識產權受到的不法侵害如何進行賠償是當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法的重要課題之一。結合關于此問題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研究,明確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找出比較的賠償,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更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入手,引出了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文章首先研究知道產權損害賠償問題的核心——歸責原則,在對歸責原則的簡述和對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關系的論述后,結合民事侵權的兩大歸責原則和我國作為WTO成員國的實際情況,指出應當分別根據不同情況,同時運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對損害賠償標準的論述部分,結合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利情況、“等價有償”基本原則、經濟等價和損害賠償自身的,指出以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符合知識產權立法目的。文章繼而從對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兩方面的損害展開對損害賠償范圍的討論。最后,在對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文章通過列舉《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中的具體條文進行了討論,并強調了在實際工作中處理問題的靈活機動性,且提出了幾點建議。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民事責任。也可以說,請求損害賠償是一種法律制度,即由侵權行為法確認的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法等構成的各項制度的總和。(1)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對其侵權損害賠償問題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本文對此問題的闡述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知識產權的侵權損害賠償是追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最主要的民事責任之一,又是知識產權法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核心是對造成知識產權損害的行為人按照何種原則歸責,或稱按照何種原則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1. 歸責原則簡述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中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依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擬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所謂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歸責原則,即指知識產權侵權歸責的基本原則,它是確定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統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法律各個規范的立法指導方針。由于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也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承擔、免責條件等,因此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中采取何種歸責原則,表明了立法者對不同侵權行為的價值判斷,也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強制性的利益分配方案。
2. 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的關系
從侵權法的理論來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也是與損害賠償責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首先侵權行為的概念就表述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在于‘損害賠償’?!笔飞袑捪壬谡撌觥斑^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時也只是探討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與賠償責任的關系。關于這一點還可以從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還需要有“損害”這個要件得到進一步印證。因為從純粹的侵權行為的構成來看,如果不考慮損害賠償的問題,對于侵權行為的認定,應當不需要以有損害為構成要件。即只要侵權人確實侵犯了權利人的權利,同時存在符合過錯及違法性構成條件,即可以有侵權行為的成立。此時并不需要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權利人造成了損害。需要損害事實這個構成要件,正是因為侵權行為所表現的后果必然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而根據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沒有損害則無賠償可言。因此在確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言,必須有損害存在這一條件。正如史尚寬先生指出:“嚴格言之,損害之發生,為賠償義務成立之要件,而非侵權行為之要件?!痹谟⒚婪ㄉ?,對于“無損害則無賠償”則有一些例外規定,對于“無損害則無賠償”則有一些例外規定,如書面之名譽毀損、對于土地的有形的侵害,即使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法律也會給予名義賠償,但此處同樣強調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而且是只與損害賠償有關,而與其他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無關。
3. 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傳統民法上,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大體上有兩大原則:一是主觀歸責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是以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責任的必要條件,“有過錯始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通稱為“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種客觀事實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將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作為構成責任的充分條件,只要有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責任。此一原則亦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對于一般侵權行為,各國普遍實行的是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一些受害人難以證明被告人有過失的情況下,如動物致損和建筑物致損,則采用“過錯推定”,即原告若能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負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它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無過錯責任原則肇端于近現代的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事故、環境污染、核反射以及產品責任等。但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許多國家也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和判例。在我國,也存在應該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分歧。主張過錯責任的學者認為,因知識產權具有特殊性,其無形并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時間限制等特點,所以,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范圍被他人無意及無過失闖入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得多,普遍得多,若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是“過錯責任原則”則是為未經允許的使用人著想過多,而為權利人著想太少。如真正實行知識產權領域內全面的過錯責任原則,那么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喪失了實際意義。主張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無形而被無意侵犯存在普遍性等特點,是由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所決定,并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本身所導致的。因此,即使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體系上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仍然無法解決知識產權容易被無意侵犯的問題。再則,即使從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出發,采取過錯原則也不會導致權利人利益被忽視。因為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作為原告可以尋求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沒有過錯的被告將因為侵害原告權利而獲得的利益返還于原告。
由于知識產權侵權與法律保護具有顯著的國際性,且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之一,這就要求我們在討論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時,應當注意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協議中的相關規范的研究和借鑒?!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原則上所持立場,對研究我國知識產權法相同問題,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TRIPS第三部分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執法問題,其中有專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第45條第(一)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便補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應當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由此看來,其肯定了過錯責任原則是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一個基本原則。而該條第(二)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者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返還其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這也可以說明TRIPS協議在處理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問題時也采用了無過錯責任。(2)
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中不應一概而論,應當分別根據不同的情況,同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從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殊性和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某些情況下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也不能排除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而一味地擴大責任人的范圍。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力求既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至于把侵權者范圍無限擴大。為實現這一兩權之策,這里采用鄭成思先生的觀點,“最可取的方案似乎是對于侵權的第一步,即未經許可復制,或作為直接傳播的第一步,即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為,未經許可制作、使用等利用發明創造的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其他行為以及一切間接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考慮采取過錯責任原則”。(3)
二、損害賠償的標準
標準即為衡量事物的準則。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也就成為衡量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的準則,在整個損害賠償問題的研究過程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
對于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標準,在我國學術界,有以下兩種觀點:一、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二、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將兩種標準相比較:第一種標準只計算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第二種標準涉及的損失計算范圍較廣,既包括權利人的財產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在計算財產損失方面,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由于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采用第一種標準。這種在標準適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中的首要問題。作為一種準則,賠償標準要求人們對同一類事物適用同一尺度。損害賠償標準的多重性會引發司法審判過程中的混亂。
眾所周知,損害賠償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受害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那么如果采用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損害賠償標準能不能最大化地補償受害人,保護其合法權益呢?這個問題的確值得商榷。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它會出現以下四種情形:獲利大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獲利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大體相等;獲利小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無獲利,但是已經給受害人造成損失。對于前兩種情況,此處不必多說,而在后兩種情況下,若以侵權人所獲利潤為賠償標準,則將導致損害賠償額小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這也是產生現實中諸多原告贏了官司卻輸了錢這一不正常現象的原因。
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4)
再次,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所得的代價大致相等,這即為對價。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5)
最后,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
由此可見,以侵權人獲利作為損害賠償標準不僅達不到補償受害人的目的,且有悖于法律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制裁違法行為人的宗旨。只有以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滿足上述要求。因此,筆者建議司法實踐中應從最大保護權利人利益出發而不應從簡便與復雜的角度來處理問題。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
提起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們很自然地會聯系到損害賠償的起因——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由此可見,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又包括對人身權利的損害。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對其損害賠償范圍的討論也將從以上兩個方面展開。
1. 對財產權利的損害
我國《民法》對民事權利的財產損害賠償規定從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方面進行計算。對于一般的民事權利來說,直接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侵害受害人的財產權利,致使受害人的現有財產直接受到損失。如財務被毀損、被侵占而使受害人財富直接減少。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無形的,其本身也是無價的。因此,其受侵害時并沒有像有形財產權那樣直接表現為財物的毀損或滅失。但并不能根據此片面地認為知識產權權利并未遭受直接的財產損失。此時的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訴訟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委托律師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的范圍。這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已有規定。
雖然,侵害知識產權的直接損失客觀存在,但它在整個知識產權賠償中從數額上來講一般所占比重較小,因此,間接損失則成為對財產權利損害的主要表現形式。
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喪失,它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這部分利益是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時能夠得到的合理的預期收入。對知識產權而言,權利人擁有利用其智力成果或者工商業信譽而獲得市場利益得獨占權利。侵權行為即是通過對這種權利的分割,致使權利人失去可預期的市場利益。對間接損失的認定有一定的難度,需注意如下事項:間接損失是未來的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喪失的這種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必得的利益而不是架設的利益;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的,不可在邏輯關系上無限制擴展。
2. 對人身權利的損害
知識產權是特定的民事主體用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因此它既包含財產權的,又有人身權的性質,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侵犯了這些權利,勢必給權利人的聲譽、形象等帶來一定的不良,并使其精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因此,侵權人有責任賠償權利人這部分的損失。但并不是一切情況下此種賠償方式都適用。各國立法一般都限制為只有當侵權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后果才予以適用。且此種賠償帶有補償性,不同于財產損失那樣的等價賠償,其目的是讓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得以平復。因此,其數額的認定不能過高,否則就脫離了它“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的根本宗旨。比較而言,專利權、商標權等主要體現的是財產權益,追究侵權責任時,應側重于對當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人身權利的保護可以相對淡化。但是,在審理著作權、商譽權等帶有濃厚人身權、人格權色彩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應當把對權利人精神損害的認定和侵權人承擔的相應責任放在重要的位置加以考慮,在一定條件下,可對嚴重侵犯專利人精神利益的行為單獨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民事責任承擔方式。(6)
值得注意的是,在確定賠償范圍時,應考慮受害人所受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有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才能列入賠償范圍。也就是說,受害人不能通過賠償獲取大于侵權損害的利益。這也是損害賠償制度本身的要求。這說明,我們在防止賠償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實際損害現象的同時,還要注意防止另外一種傾向,即將侵權損害擴大化。
四、損害賠償的數額
如何確定侵權賠償額是知識產權執法中的一個難題。有關知識產權的侵權損害賠償,散見于各個知識產權法、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這里將分別從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三方面展開論述。
1. 《專利法》中有關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此中明確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三種。(7)
在2001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的若干規定》中對以上三種計算方法作了更為詳盡的解釋: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8)
2. 《商標法》中有關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保?)
3. 《著作權法》中有關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10)
通過對以上法條的,我們不難發現在對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中有不少共性,現歸納如下:
1. 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中,雖然是按照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兩種賠償原則并用,但從語義上理解,首先采用的是按照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這也與筆者在前述有關賠償標準問題的觀點相一致。
2. 與TRIPS協議相接軌,建立了法定賠償制度。即在權利人損失額和侵權人獲利難以確定且不能通過其他方法確定侵權認的賠償數額時,由法院依照權利人的請求根據侵害情節等具體因素在法定幅度內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一般在50萬元以下。
3. 規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對權利人因被侵權行為帶來的損失,如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酌情予以保護。
以上集中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有些雖然是法定的計算方法,但是實踐中起來總是或多或少會遇到一些難題。因此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機動地提出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方法,才能更好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綜上所述,筆者從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標準、范圍和賠償數額等四方面對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進行了分析,上述問題都是值得進一步討論和的。在此基礎上,筆者建議借助經濟學手段來做進一步的論述,使此問題的討論更趨于縝密。
:
(1)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2)史尚寬著,《債法總論》,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版。
(3)TRIPS協議第四十五條。
(4)鄭成思,侵害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中國法學,1998,(01)。
(5)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6)《專利法》第60條。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0、21、22條。
土地糾紛賠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土地流轉;土地銀行;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301.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2012)01-0001-07
2010年胡總書記在陜西之行中指出:“陜西楊凌作為惟一的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國區,要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為推動全省乃至全國的‘三農’工作貢獻更大的力量?!蓖瑫r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繼續辦好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若干政策的批復》,落實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貫徹《批復》的有關精神,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以下簡稱楊凌區)在土地流轉等現代農業發展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在此背景之下,本研究以土地流轉和土地利用問題極具典型性的楊凌為例,調研其流轉現狀和模式,分析其存在問題,總結歸納其實踐經驗,對陜西乃至全國的土地流轉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楊凌土地流轉調研設計
楊凌位于陜西關中平原中部,東距陜西西安市82公里,西距寶雞市86公里,面積94平方公里,下轄縣級楊凌區,總人口18萬,城市人口8萬人。根據對前期情況的了解。本次研究所需數據不便通過統計資料及報表獲得,故調研小組采取多主體訪談和調查問卷兩種方式獲得了充足的一手資料。在調研之前,我們根據研究內容繪制了相關調研框架圖,以規范本次研究(見圖1)。
本次實地調研于2010年6月份開始,共訪談33位參與土地流轉的實踐者,涉及的單位包括了區級政府的管理部門、多個鄉鎮政府的管理部門、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即土地銀行)、用地單位(合作社代表及企業代表)、流轉土地的農戶等。其中區政府行政人員占訪淡總人數的25%,各個鄉鎮的行政人員占訪談總人數的33%,土地銀行工作人員占訪談總人數的15%,農戶和用地方分別占12%、15%。同時,本次調研實際投放紙質問卷200份,采取一對一的填寫方式,回收率為100%。經過進一步的整理和分析,最后得到有效問卷195份,問卷有效率為97.5%。此次調研中訪談主體的豐富性、訪談人數的充足性以及樣本容量等都已滿足本次研究的需要,同時也保障了研究結果的科學性和可信性。
二、楊凌土地流轉的特征及概況
調查發現,楊凌開展土地流轉的動因有四:首先,土地規?;洜I及脫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要求土地流轉;其次農業生產的低效益及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催生土地流轉;再次,城鄉統籌促發農村土地流轉;最后,中央政策法律支持土地流轉,政府重視推動土地流轉。在此動因背景之下。楊凌的土地流轉也有著不同于其它地區的做法。
(一)楊凌土地流轉新方式及其流轉路徑
目前我國的土地流轉包括了政府主導型、集體主導型和農戶主導型三種主要方式,其中政府主導型的十地流轉是指政府利用等級秩序、領導權威和國家強制力為主的土地流轉方式,而這一方式也被稱為是我國土地流轉的必然選擇。楊凌的土地流轉由政府發起。在流轉過程中又涉及多療主體(包括:土地流出方一農民;土地流入方一種植大戶、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用地單位;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土地銀行;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政府各級管理機構),初步形成了土地流轉治理網絡。故本文認為,楊凌在實踐中采用的土地流轉方式應界定為政府主導型的網絡治理,即其土地流轉的工作外展以政府主導型方式為主,同時兼有多主體合作的特征。本文據此也繪制了楊凌土地流轉的網絡治理圖(見圖2)。
受政府主導型的網絡治理這一新方式的影響,楊凌的土地流轉路徑也有所不同:第一,根據示范區制定的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規劃來確定集中利用的土地,并由村兩委或村民小組召開會議就擬流轉土地相關情況征求農民意見。第二,將欲流轉地塊集中到土地銀行,由土地銀行和享有該地塊承包權的農戶簽訂委托流轉協議書。第三,土地銀行按照園區建設要求將土地承租給相關企業、合作社、種植大戶等用地單位,并和土地受讓方簽訂土地流轉協議書。第四,土地受讓方向土地銀行支付土地租金,由土地銀行將租金以地租款的形式發放給農戶。第五,土地銀行將土地流轉協議、合同、及土地流轉臺帳等資料整理存檔,土地流轉合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鑒證。第六,若產生土地流轉糾紛,首先由土地銀行調解,調解失敗時由土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楊凌在土地流轉實踐中探索出的政府主導型的網絡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既可避免政府主導型方式帶來的諸多弊端,同時也可免除農戶主導型方式之下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兼顧了土地流轉中各方主體的利益,是一種更有效和更有益的方式。
(二)楊凌在土地流轉中的三級管理體制
由于楊凌的土地流轉方式有著政府主導型的特征,因而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對于楊凌土地流轉的順利開展就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具體而言,楊凌在土地流轉的實踐中實行j級管理體制,在各級政府都成立了相應的土地流轉管理機關,多層次全方位的對土地流轉進行管理。在村一級由村兩委負責執行相關的土地流轉工作,包括宣傳介紹土地流轉;牽頭成立土地銀行;監督引導土地銀行的工作和賬目;協助土地銀行處理流轉糾紛等。在鄉鎮一級成立由農經站牽頭的土地流轉辦公室,負責審批村一級土地銀行的組建、監管及指導土地銀行的工作,并接受楊凌區級政府的領導。在區級政府成立南農業局牽頭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為土地流轉工作提供全面服務和指導。在整個土地流轉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流出土地的農戶和用地方首先報于土地銀行進行調解,調解失敗后再由土地流轉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此外,在土地流轉的規劃管理方面,楊凌示范區首先對全區農業建設制定規劃,然后按照現代示范園區建設規劃對規劃內土地進行流轉。在法制管理方面,國家法律法規之外,楊凌區政府結合地方實際制定了《楊凌區土地銀行章程》、《楊凌區農村土地銀行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責》以及《促進現代農業示范圍區土地銀行運行的意見(試行)》,從而使土地流轉有章可循。在信息管理方面,楊凌區政府建立了土地流轉信息檔案,包括土地流轉委托協議書、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流轉臺帳等。
(三)楊凌土地流轉中的中介組織及其流轉模式
楊凌在學習借鑒外地土地流轉成功經驗和汲取失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開創了新的土地流轉運行方式。首先。以政府引導、培育和扶持,村民自發組建的方式成立土地銀行,作為楊凌土地流轉的市場中介組織。其次,根據楊凌存在著涉
農企業、引導型合作社等不同承包主體。同時可依托農林高校獲取豐富的科技資源支持這一實際情況,充分發展合并調整、反租倒包、企業租賃、自愿互換、入股合作等五種土地流轉模式。
土地流轉的市場中介組織是介于政府、企事業單位、農戶之間,溝通各方關系和協調各方利益,保障農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轉和維護土地流轉當事人利益,依法成立的非盈利性的自治組織或機構。楊凌在村級組建的土地銀行符合這一要義,在土地流轉中有著服務、溝通、公證、和監督的職能。在土地流轉實踐中,其主要職責是將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到土地銀行,并在外進行出租,負責收取和兌現租金到戶,協調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糾紛,為農業現代化、規?;峁〩J地保障等,同時負責其他土地流轉具體工作的實施。土地流轉五種模式也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其中合并調整主要適用于本村范圍內農戶發展設施農業;反租倒包主要針對用地單位是合作社的情況;企業租賃適用于企業為主體的規模化生產經營活動;自愿互換適用于本村組農戶之間的小規模的土地流轉;入股合作則包括了調查摸底――成立合作社――地塊出讓――股份分紅和股值評定――合作經營――盈利分紅兩種路徑。調查發現,以上四種形式中,反租倒包應用得最多,其次是企業租賃。
楊凌示范區于2008年開展土地流轉工作,截至2011年7月,全區已累計流轉土地3.5萬畝,占總耕地面積的35%以上,同時成立土地銀行36家,涉及3個鄉鎮36個行政村萬余農戶,占總農戶數的30%以上。在取得這些流轉成果的同時,土地流轉也在以下四個方面獲得了顯著的成效:一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了土地的規?;洜I;二是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推動了城市化進展;三是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四是促進農民增收。在調查中,這些成效也獲得了70%以上的農戶認可。
三、楊凌在土地流轉工作中的有益探索
楊凌作為全國惟一的高新農業技術產業示范園區,肩負著探索現代農業發展新模式的重大使命。在土地流轉工作中,楊凌創新的流轉方式及路徑、規范的管理體制、發育較為充分的中介組織以及因地制宜的流轉模式等,對于我國干旱半干旱地區都有著重要的示范、帶動和輻射意義。本文將楊凌在土地流轉方面的有益探索總結為以下幾點,以供其他地區開展實踐工作之時借鑒。
(一)組織學習解疑慮。區域劃分保平穩
楊凌土地流轉重視開展之前的準備工作,力爭從一開始就將頭緒理清。在流轉之前,政府組織部分干部群眾到土地流轉開展較好的地區參觀學習,通過真實的所見所聞,讓其真切感受開展土地流轉的意義與好處。在同區規劃方面,楊凌對土地情況做全面統計和通盤考慮,將土地劃分為核心區域和非核心區域,核心區域的土地必須實行流轉,非核心區可酌情考慮是否予以流轉,從而在規劃環節就為有效穩妥地解決土地流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留下足夠的制度空間。
(二)規劃先行重長遠,以點帶面齊推進
楊凌土地流轉是根據高新農業技術產業的發展要求,考慮農業規?;洜I以及農業景觀的可視性,對示范圍區建設形成總體規劃,然后按照園區規劃要求對土地進行流轉。先規劃后流轉的做法增強了土地流轉的目的性和長遠性。在具體的流轉過程中,遵循“以鄉為點、以區為面”的操作原則,從各個鄉鎮土地流轉的大面積展開,進而帶動整個示范區的土地流轉,前后過程井然有序。
(三)政府主導免盲目,網絡治理重合作
我國土地流轉中采用的方式以政府主導型為主。該方式在較低流轉成本之下可以有效保證土地流轉的有序性以及有效性,免除自發流轉的盲目性,但同時也伴隨著有悖農民意愿和缺乏第三方監督等問題,土地流轉中行政權力的過多介入也會導致尋租等現象的出現。楊凌的土地流轉在采用政府主導型的方式之下,重視多主體合作,則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上問題的出現,同時電初步顯示出了網絡治理的特征,對于我國轉型期的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開展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也是新時期地方政府管理方式轉型的有力體現。
(四)三級體系重管理,保障措施安民心
楊凌土地流轉形成了三級管理的體制。村一級由村委會牽頭成立土地銀行,并協助其具體執行上地流轉工作;鄉鎮一級成立土地流轉辦公室,具體指導土地銀行的工作;區政府成立土地流轉服服務中心,為土地流轉提供全面的服務和指導。三級管理體系縱貫村、鄉鎮、區三層級,橫跨三個鄉鎮33個行政村,實現了對土地流轉的多層次全方位服務與管理。同時,為了確保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流轉行為,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實施“三分地口糧”政策和部門包抓機制;制定了《促進標標準化生產園設施農業發展辦法(試行)》、《促進現代農業示范圍區土地銀行運行的意見(試行)》、“十百千萬”農戶培訓計劃等,推進了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中介帶動全盤活,五種模式保增值
楊凌的土地銀行具有政府引導與自發組織相結合、服務性、非營利性等特點,即該土地銀行是以村為單位,通過行政手段形成的一種公益性質的組織,其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南村民推舉,是楊凌土地流轉的一個鮮明特點。根據各個地塊及承包主體的不同情況,充分發展自愿互換、合并淵整、反租倒包、企業租賃、入股合作等五種模式,實現了七地的有效增值。土地銀行的帶動與五種模式的充足發展,使得楊凌的土地流轉中信息傳播渠道較為暢通,基本解決了供需信息不足這一問題,降低了十地流轉的交易風險,同時保證了同區的用地需要和園區布局建設的統一實施,有效實現了農民的多渠道增收。
(六)招商政策引資本。土地流轉成規模
楊凌的招商引資政策吸引了許多外來資小刮暢凌進行農業投入和生產,土地流轉他大面積規?;洜I變為可能。同時外地大型涉農企業入駐楊凌,伴隨著規模大、投入多、起點高等特點,其在加速上地流轉進程的同時,又促使農村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技術、信息等農業生產要素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同時配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崛起等,十地流轉的帶動力明顯增強,從而有力的促進了農村的經濟發展。
四、土地流轉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楊凌的土地流轉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其仍是在發展探索當中的事物,存在問題也不可避免。在獲得大量的訪談資料基礎上,調研組運用扎根理論對這些質性資料進行了詳盡細致的扎根工作。同時結合問卷數據,將楊凌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歸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流轉意愿方面
調查顯示,在楊凌土地流轉的一期建設中,不愿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戶占到了23.6%,但隨著流轉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二期建設中的流轉意愿明顯增強,矛盾顯著減少。前期造成農戶流轉意愿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層干部缺乏對土地流轉的清晰認識。一期工程中,直接開展土地流轉工作的基層干部對土地流轉沒有充分的認識,迫于區、鄉兩級政府的壓力,盲目推進土地流轉。二是部分農戶對于土地流
轉也認知不清。調查顯示,23.1%的被調查者不知道土地流轉,認知清楚的被調查者僅占17.4%,這也直接導致了前期土地流轉中農戶的流轉意愿不強。三是由于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健全,以及長期以來存在的“保險田”意識,使得農民也更加珍惜自己的土地,不愿流轉。四是部分農戶也由于每年700元/畝的土地租金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政府的支持力度欠妥,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等原因對土地流轉缺乏動力。
(二)土地銀行方面
楊凌的土地銀行由于成立時間較短、缺乏經驗,因此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土地銀行法律地位尚不明確。理論上,土地銀行是一個公益性中介服務機構,實際中,土地銀行是在村兩委會的牽頭下組建的,是具有經濟組織+村民理事會雙重職能的外生型中介組織。正是由于其性質的不確定,在具體工作中存在著:(1)工商局和民政局均不辦理土地銀行的登記注冊。(2)土地銀行對租金難以收回等相關糾紛無權處置,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3)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工作幾乎由村委會代替,不利于其長遠發展等三大困難。二是土地銀行缺乏運作資金。在整個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銀行既不從中盈利也不收取任何的服務管理費用,同時也沒有單獨的財務預算。因而造成土地銀行的運作缺乏應有的經費保障。這種資金匱乏的現狀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土地銀行的辦公條件較差,工作人員沒有工資,無法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一般農戶不愿成為土地銀行工作人員,往往由村兩委兼任,更模糊了土地銀行中介服務組織的性質等。三是土地銀行檔案管理不健全。楊凌區對于土地銀行實行的是先成立后規范的做法,因而部分土地銀行對土地具體情況了解不夠,信息掌握不充分,沒有建立完整的土地檔案以明確土地歸屬,對流轉出去的土地究竟作何用途缺乏跟蹤監控,土地監督管理幾乎處于真空狀態;合同不健全,相當部分村的土地銀行還沒有與農戶個人和用地單位簽訂合同;相關體制不完善,資料不齊全等。
此外,我們發現,在對于土地銀行的調查中很多被調查者選擇了態度中立,這也從側面說明了對于土地銀行宣傳不到位,廣大群眾對于土地銀行缺乏認識和了解。
(三)政府管理方面
楊凌區雖然推行了土地流轉的三級服務管理體系,但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還存在一些細節問題:一是宣傳不到位,導致農民缺乏對土地流轉和土地銀行的清晰認識。這不僅增加了土地流轉的難度,也使得在發生土地流轉糾紛時農戶找村委會解決,架空了土地銀行的職能。二是缺乏系統規范土地流轉的文件。楊凌區政府雖然針對當地的土地流轉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文件以推進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文件僅限于對土地銀行的規范,而缺乏從全方位多角度對整個土地流轉過程進行明確系統規定的政府文件,在實際中導致土地流轉的某些問題無章可循。三是青苗補償標準不完善。糧食作物在不同的生長階段耗費的種植成本以及能夠帶來的收益是不同的,因此賠償標準應該按照糧食作物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賠償標準。楊凌在實際操作中對不同生長階段的糧食作物采取統一賠償標準,且賠償金額較低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農民的土地流轉意愿以及對于土地流轉工作的滿意度。
(四)保障機制方面
由于農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因而土地對于農民的生活和養老等問題而言就非常重要。土地流轉之后。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則土地租金和一定的政府扶持就成為其生活保障的重要方面。但實際中產生的一些問題卻給失地農戶的生活帶來了問題:一是土地流轉之后,由于一些土地經營大戶、本村租地農戶與合作社等經營不善和前期投入過大,導致部分土地租金難以按時足額收回;二是現有的對低保戶等弱勢群體的補助標準較低,因此土地流轉之后的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以及農村低保戶等弱勢群體的生活保障面臨著較大困難。三是政府對于土地流轉之后的弱勢群體扶持力度有待加強。
五、對策建議
(一)加強宣傳,減少土地流轉和農戶意愿的沖突
加強對土地流轉的宣傳,減少農戶對土地流轉的抵觸情緒。首先,區鄉兩級領導干部要對土地流轉形成統一認識,在此基礎上才能對村兩委干部和廣大社員群眾予以廣泛宣傳。一方面,要提高農民群眾和基層干部對土地流轉和土地銀行的認識,詳細說明土地流轉的意義和作用,著重闡明土地流轉對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的實際好處,讓群眾真切體會、真心贊成土地流轉;另一方面,要使農戶認識到土地流轉并不是對的否定,也不是對土地承包權的剝奪。而是在長期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搞活經營權,是對的進一步完善。其次,土地按照同區規劃流轉到土地銀行之后,如果農戶還想經營土地,可以和土地銀行達成協議流出土地繼續經營。
(二)進一步健全土地銀行機制
一是加大對土地銀行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十部群眾對土地銀行的認識。村兩委要支持配合土地銀行開展工作,但不能十涉其內部事務或越俎代庖代行其職能,要讓群眾切實體會到土地銀行的存在意義重大,使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二是明確土地銀行的法律定位,賦予其合理的事權和財權。土地銀行作為推動楊凌土地流轉的重要機構應該具有明確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工商局和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同出臺土地銀行的登記管理辦法,明確土地銀行的性質與法律定位。此外,土地銀行應該具有固定的工作制度和辦公地點,以便利土地銀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設立風險基金賬戶。在土地銀行成立之初,應該由財政撥款設立專門賬戶作為土地銀行的風險基金,以避免出現風險無力解決的情形出現。此外,對經營管理好、示范作用強、農民增收顯著的土地銀行給予信貸優惠或資金獎勵,發揮宣傳示范作用。四是土地銀行應該收取一定的服務管理費用作為運作經費和人員工資。在充分發揮其十地承包經營權交易中介機構的基礎上,允許其通過正常渠道如土地租金、項目資金支持或村集體辦公管理經費中提取一定費用,用作土地銀行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以及日常運作管理經費。鄉鎮政府和村兩委也要加強對其資金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定期翻查臺帳等。五是完善土地銀行后續檔案管理制度。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檔案以明確土地歸屬,對流轉…去的土地進行定期監控,對土地家底要隨時掌握充分的信息,充分發揮土地銀行在土地監管中一線堡壘的作用。要建立健全土地合同的管理,確保所有土地銀行均與農戶個人和用地單位簽訂合同,且要求條款規范,涉及農戶利益的情況應盡量考慮周全并在合同中體現。其余檔案資料也要相應補齊。
(三)完善政府服務監管細節
一是進一步健全土地流轉法律體系。楊凌區政府應及時出臺和完善有關土地流轉的管理辦法,其內容需涵蓋土地流轉程序、土地銀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部門、土地流轉合同等多個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對示范區的土地流轉進行規范,為土地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進而促進土地流轉的長遠發展。二是加強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嚴格禁止先進行土地流
轉后補簽合同的做法,以及土地銀行或村委會代替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做法。士地流轉合同是土地流轉的原始文件依據,鄉鎮土地流轉辦公室應該對合同進行鑒定備案以提高土地流轉合同管理的規范性。此外,應該進一步完善土地流轉合同的內容,土地流轉合同的條款應該增加流轉地塊的具體情況(如位置、面積、肥力等)、違約責任等內容。三是完善青苗補償標準??紤]按照糧食作物的不同生長階段(如秧苗、半成熟、成熟)確定不同的補償標準,并適當提高青苗賠償金額。四是針對拖欠地租行為制定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對于既是土地流出方又是土地流入方的農戶可以進行租金抵免。近期來看,對于租金難以收回的風險,應當由政府綜合考慮,建立專項風險基金。資金可由各級政府分攤。長遠來看,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協助探索風險防范機制,改革現行制度管理辦法,以農業保險和銀行貸款等方式為土地流轉提供保障和支持。五是完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土地流轉合理價格的制定要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而不宜由政府單方面行政確定。同時土地價格也應兼顧多方利益,協商進行。調查顯示60.5%表示同意采用級差地租,故政府后期也可探索級差地租的使用。六是強化招商引資,培育大型專業合作社,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一方面,龍頭企業的帶動是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關鍵;另一方面,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民的自治組織,也是土地流轉和農業生產中十分重要的主體。政府要鼓勵引導更多的土地合理有序的向種養大戶、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手中集中,充分發揮他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