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1
為落實本店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店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店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并將健康證明存檔備查。
第三條
重要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本店經營的糧食、食用油、蔬菜、肉類、禽類、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重要食品,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范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鉤關系,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準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本店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負責食品進貨查驗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本店采購食品,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本店采購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牲畜及其產品,應向供貨者按批次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并在顯眼位置公示,留存記錄備查。
第五條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本店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六條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本店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抽檢以及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經營者:
時
間: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及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設計合理;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志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洗凈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館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條件成熟時盡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臺帳。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于自檢或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十一、經營散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十二、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三、經營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裝卸。
十四、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其中一聯用于建立銷售臺帳;
(二)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有專職的檢測人員,每天開展食品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二)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部門。
十六、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十八、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承諾人(簽名):
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2
1、負責人崗位職責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二、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三、銷售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并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懸掛于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設有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和組織結構,配有經專業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霉、生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并符合衛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置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應銷售應配備貨架、保溫柜、冷藏柜和冷凍柜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設備.
6、熟食制品銷售間入口處應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采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四、倉庫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柜,并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和冷凍庫(柜).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離墻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并有明顯標識.
五、除蟲滅害制度
1、食品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藥,配備一定數量的滅蠅燈,并保證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銷售間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定期消毒.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營業時間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六、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
1、衛生管理工作有領導分管和專人管理,制定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并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和有關法規,并組織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與獎懲掛鉤.
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3
一、整治目標
農村食品安全示范縣和鄉鎮建設全面開展,農村食品生產經營秩序進一步好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和誠信意識普遍增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農村食品安全“三網”實現全覆蓋,農民食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整治重點
(一)開展食品安全示范縣鄉創建活動,完善農村監管體系
今年要把創建食品安全示范縣作為食品安全中心工作,積極推進**縣創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和**縣、**縣創建食品安全示范鄉(鎮)活動。按照省級食品示范縣創建驗收標準,建立各地區和部門創建工作考評機制,將食品安全示范縣和鄉(鎮)的創建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管理。各地要以食品安全示范縣、鄉(鎮)創建工作為平臺,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積極推進工作開展。制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目標,精心安排,認真組織,分解細化創建任務,明確責任。同時將創建工作與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相結合,著力完善縣、鄉(鎮)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日常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和配合示范縣、鄉(鎮)創建,在各自監管領域內完成相應的創建工作。
(二)加大農業投入品整治力度,杜絕農產品污染源頭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農產品認證認可,規范種植養殖行為。深入開展農藥殘留、畜禽產品違禁藥物濫用、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堅決防止農產品源頭污染;加大土壤肥力調查和監測工作力度,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推行有機肥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監測,推進無公害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標準化示范區建設和農產品認證工作;強化畜禽動物的免疫和“瘦肉精”監測工作,有效控制和減少畜類動物疫病的發生;加強對病害、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嚴禁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場;支持鮮活農產品運銷,建立快速的綠色通道,進一步改善農產品的流通環境和安全供應。
(三)開展農村食品加工環節整治,規范食品生產行為
對農村食品生產企業、加工點、小作坊進行新一輪集中整治,嚴格審查生產條件,嚴格市場準入,加強生產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強化食品生產環節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嚴厲查處無證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對不符合生產條件或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要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實施嚴格的食品添加劑備案制度,完善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堅決查處不規范使用添加劑行為;加大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以及回收的過期食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管理,打擊私屠濫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違法行為;強化企業法人代表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提高企業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全面提高農村食品生產質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強農村食品流通環節整治,實行食品市場準入
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秩序,集中對農村集貿市場、小商店、小超市、代銷點、流動攤販進行整治,嚴把食品進貨關、貯存關、銷售關。完善食品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場主體的準入關;強化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全面建立食品經營單位索證索票和進貨登記臺帳制度,強化食品安全標識和包裝管理,推行散裝食品標簽標識制度,逐步建立食品經營質量和監管信用檔案,實現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整治食品假包裝、假標識、假商標,依法嚴厲打擊經營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家、過期霉變等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
(五)實施農村餐飲業消費環節整治,嚴防事故發生
加大對農村飯店、食堂、小食店、學校周邊飲食攤點、旅游景區餐飲單位的整治力度,督促其完善設施、規范管理,嚴格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在學校食堂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切實改善農村餐飲單位的衛生條件,對不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要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加強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積極開展培訓和指導,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不得上崗;加強農村自辦宴席的食品衛生宣傳教育和申報指導工作,提高食品衛生安全知識,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加強農村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提高農村食品衛生抽檢合格率,保證農民群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
(六)推進農村“三網”建設,促進食品安全長效管理
強化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推進監管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真正形成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監管有力的農村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充分發揮廣大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的積極性,優化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督網運行效率;大力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和標準化農家店創評工作,鼓勵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實現流通網全覆蓋。積極協調各部門網絡使用,實現多網協同、相互推進。
(七)加強農村宣傳教育,提高農民食品安全意識
采取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宣傳優質食品、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曝光制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案件,提高農民群眾識別假劣食品能力和防范意識,引導食品安全消費。
三、整治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整治為期五個月,從7月至11月。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日至7月20日)。各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整治方案,進行動員部署。
(二)實施階段(7月21日至11月15日)。各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開展專項整治各項工作。
(三)總結階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寫出專題報告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四、整治工作要求
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要堅持“全市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切實開展各項整治工作,務求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治工作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以對農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工作目標和具體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人,并認真進行跟蹤檢查。
(二)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門在嚴格按照分工履行職責的同時,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徹底搗毀黑窩點,對涉嫌犯罪的,按照規定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各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加快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整合執法力量,統籌協調各執法部門對農村食品市場的監管,推進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
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生鮮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鮮食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生鮮產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生產加工銷售的生鮮食品應當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生鮮食品不得銷售。
本條例所稱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鮮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生鮮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鮮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環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鮮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鮮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生鮮食品安全意識,引導生鮮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生鮮食品消費安全。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環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生產、經營生鮮食品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
第二章生鮮食品的生產
第十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應當以農產品無公害化生產為導向,推行種植、養殖向基地化、集約化、規范化發展。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符合生鮮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種植、養殖基地規劃。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的立項、選址、建設的指導監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和其它生產場所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氣、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生鮮食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實行生鮮食品安全衛生保障制度,在生產活動中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農藥、獸藥、飼料以及飼料添加劑、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捕撈或者屠宰日期;
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生鮮食品生產者建立生產記錄。
第十五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瓜果、蔬菜的種植過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樂果、對硫磷、甲基1605、快靈農藥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二)在畜禽、水產品的養殖活動中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孔雀石綠及其它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
(四)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五)在生鮮食品及其初級加工過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過氧化氫(雙氧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畜禽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動物防疫監督部門應當對定點屠宰的畜禽及其產品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出具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加封驗訖標志。
第十七條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對畜禽產品進行肉品品質檢驗,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證明。
清真牛羊和家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并嚴格按照清真飲食風俗習慣屠宰。
第十八條畜禽產地、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排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第十九條生鮮食品的包裝,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材料和容器,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食品名稱、加工單位、原生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包裝規格、凈含量等內容;畜禽產品包裝要加封檢疫、檢驗證明。
第二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實行認證制度。
經認證后,生鮮食品生產者可以在其產品或包裝上標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一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章生鮮食品的經營
第二十二條生鮮食品的經營,應當建立市場約束和自律機制,完善各類市場衛生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第二十三條生鮮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經營生鮮食品的超市的開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查驗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對未經檢疫、檢驗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鮮食品,應當制止其銷售、轉移,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市場開辦方在和生鮮食品經營方簽訂場地、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應當簽訂銷售生鮮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四)建立生鮮食品安全承諾制度和賠付制度;
(五)建立生鮮食品安全經營檔案;
(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區經營;
(七)設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場內生鮮食品安全信息;
(八)定期組織有關生鮮食品加工銷售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生鮮食品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和畜禽產品;
(二)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產品或者非定點屠宰廠生產、加工的畜禽產品;
(三)加工、銷售無法追溯來源的動物及其產品;
(四)收購不符合生鮮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的鮮、凍畜禽產品應當使用冷藏車冷藏運輸。蔬菜應當封閉運輸,使用敞篷車輛的應當采用遮蓋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進入市場經營生鮮食品的應當出示生鮮食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有關手續。
鮮、凍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時,應當出具檢疫合格證明;豬、牛、羊胴體應當加蓋檢疫合格章和貨源基地編號章,按不同供貨人、不同批量分別簽封。直接進入各類食品市場銷售時,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員或者市場內的監督檢驗人員啟封、驗證、驗章。
經營清真生鮮食品的應當出具《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不能出具《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不得以清真食品名義出售。
第二十七條生鮮食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市、縣(市)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進入零售市場和超市銷售的生鮮食品的抽查檢測。
鼓勵引導個人對自產自銷的生鮮食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畜產品及活禽批發交易必須在符合條件的生鮮食品批發市場中進行。但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的除外。
外地畜禽和畜禽產品進入本市銷售的,應當經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檢疫通道,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啟封、驗證合格,重新簽封后方可進入本市。用汽車運輸的,車輛應當經檢疫消毒,取得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消毒證明。
第二十九條經營生鮮食品的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制度。
經營者應當向初次交易的供貨人索取、查驗相應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保存復印件,一年核對一次。
第三十條對購進的貨物應當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外地畜禽產品進入本市車輛消毒證明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并保存復印件。
經營者對購進的食品應當記載產地、加工廠家、進貨渠道、購進日期和數量、供貨人等事項,查驗供貨人備案公示情況。
第三十一條餐飲企業和集體用餐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要求的生鮮食品,并建立購貨臺賬,注明所購生鮮食品的名稱、數量、日期、進貨渠道等。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要會議需要采購生鮮食品的,應當索證索票;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將生鮮食品留樣備查;有條件的,先行送交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待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種子、種畜、種禽、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機械、器材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監督。
第三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國家、行業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的權限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依法對生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加工和餐飲業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產品定點屠宰加工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及生產加工場所環境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并且組織對生鮮食品生產場所的大氣、土壤、水質等生產環境進行監測評價。
第三十八條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清真生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時,依據各自的職權范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種植、養殖基地,加工、銷售和使用場所進行抽查、檢驗;
(三)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生鮮食品,有權查封、扣押并監督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本市生鮮食品安全信息監督管理系統,適時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一)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生鮮食品名錄;
(二)定點屠宰廠(場)、生鮮食品生產基地以及批發市場名單;
(三)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單;
(四)生產經營的生鮮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受到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名單。
第四十一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制度。
(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生鮮食品生產場所的環境監測信息;
(二)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有關生鮮食品農藥、獸藥及其他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檢查信息;
(三)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生鮮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報信息的匯總整理。
第四十二條實行生鮮食品安全監測制度。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障生鮮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食品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十三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生鮮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查處。
第四十四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制度。生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聘任和培訓,可以對生鮮食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發生生鮮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報告的部門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調查事故原因,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不按照規定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生鮮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拒不處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置,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的生鮮食品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包裝、標識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畜禽、畜禽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未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依法補檢,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畜禽產品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
經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不設立或者沒有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生鮮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企業及集體用餐單位采購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鮮食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5
第二條食品安全責任制實行層次考核辦法。鄉政府(鄉食品安全委員會)對各村和鄉畜牧站、衛生院等部門進行考核。
第三條考核指標
(一)鄉食品安全委員會根據鄉政府工作要求和目標責任書的內容,結合實際工作確定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目標。考核目標制定要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既要有原則內容又要有量化指標。
(二)各村委會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標: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情況、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量化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保障及宣傳情況、群眾對食品安全工作滿意度情況。
(三)鄉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考核指標:按照各自的責任書內容進行。
(四)考核實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并納入年終政府對各部門工作考核。
第四條考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求真務實,評價標準科學規范;
(二)客觀公正,評價結果真實可靠;
(三)以評促管,堅持監幫促相結合;
(四)統一認識,宣傳與教育相結合;
(五)注重實效,狠抓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五條考核辦法和時間
(一)實行“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終考核”的考核辦法。半年督查和年終考核由鄉政府(鄉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對各部門、各村的食品安全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綜合檢查、評定復核,提出考核結論意見,報鄉政府審定。
(二)考核時間:每年元月底前完成。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任書簽字人如工作變動,接任人為自然責任人。
第六條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單位自評。各村委會及鄉屬有關部門分別在當年度的7月l0日和下年度1月10日前,將本單位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各項任務的落實情況的自檢報告報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組織考核。鄉政府(鄉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對各村委會及鄉屬有關部門進行統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聽匯報。聽取村委會和鄉有關部門落實食品放心工程的情況及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情況的自查匯報。
2、召開座談會,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協會、學會、種養殖專業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關人員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3、實地檢查。抽查農產品種養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零售企業、農貿市場、集體食堂,明察和暗訪相結合。
4、查閱相關資料。查看有關檔案、文件、記錄及各項制度等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的相關資料。
5、綜合考評。按《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逐項打分,最后匯總。
(四)考核等級
l、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實行100分制,.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己私Y果得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為良好,6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2、一票否決。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分監管環節和監管類別予以追究。有鄉食品安全委員會決定給予一票否決,取消食品安全評選資格,并報請鄉黨委、鄉政府取消雙文明考核評先資格或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單位年度評先資格。
第七條獎懲
1、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對于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績,工作完成出色考核獲得優秀等次的,進行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的,由其主管食品安全的領導作出檢查,并在全鄉予以通報批評。
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打造“三力*”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構建和諧社會,確保穩定大局,發展*經濟,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省質監局等部門進行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20*]44號)文件精神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工具和簡易生產設施,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直接銷售給本地區銷售者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
對證照齊全(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但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審查細則要求,在*區境內從事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限期經營準許證(以下簡稱“限期經營準許證”),并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企業未取得準許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未取得準許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規范、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備條件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依法設立。
一是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二是必須具備法人營業準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具備衛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細則要求的,必須按程序申辦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審查規則組織審查,對達到基本要求的報區人民政府辦理限期經營準許證。
第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限期生產經營期間向社會做出食品質量安全及區域銷售承諾。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環境條件。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加工工藝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手段,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無條件的小企業小作坊可以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一個季度至少送檢一次。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以及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銷售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必須完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原料
生產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準許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達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準許其限期經營,頒發《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到所在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審查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審查規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取證食品企業應當在封樣后3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
第二十四條經必備條件審查和抽樣檢驗合格的,審查組應當在檢驗報告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小企業小作坊的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1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收到審查組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并對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名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應當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發放《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工作。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由發證部門按照規定的申請程序安排換證審查。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觀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二條季節性生產的小企業小作坊,在歇業時要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歇業報告;開業時要將產品送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開業申請和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鄭重承諾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嚴把質量關,確保產品質量合格。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不得超范圍、超區域生產經營。
第五章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
第三十五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式樣由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加印審批部門印章。
第三十六條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七條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產品在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或標注證書編號。沒有編號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三十八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早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整改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后經批評、指導、幫助,拒不整改的,對于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將證書吊銷,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未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而擅自偽造、冒用證書和編號的;
(二)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被吊銷而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
(三)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超過有效期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四)超出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發證范圍擅自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第四十一條偽造、冒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取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證書和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