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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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范文1

一、城市征地拆遷工作情況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頒布后,我縣實施的城南沿江大道建設工程等房屋征收項目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進行操作。我們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堅持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充分保證了房屋征收項目的合法性;保證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保證了被征收人房地產的合法權益。

對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我們派工作人員及時與被征收人溝通,對征收條例不懂、對政策不清楚的我們及時給予解答。對已實施完成,但存在的工程項目,我們派該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及分管領導及時與人溝通,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我們充分采納,對不合理的要求我們給予解釋清楚?!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實施以來我縣還沒有出現一例強制拆遷。

1.及時成立征收部門明確工作職能。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下發石府辦抄字[2011]360號文件,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11年12月12日下發石編發[2011]24號文件通知,將縣房產局下屬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歸并到縣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單位規格和性質為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門;負責全縣規劃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綜合組織協調與管理;主要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我縣的貫徹實施。單位成立至今,通過全體房屋征收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我縣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取得了較滿意的社會效益。

2、依法征收,加大宣傳,提高房屋征收與補償公信力。隨著城市化進程,城市結構的調整,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快,為全面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把握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一是加大了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宣傳力度。我們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宣傳標語、網絡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和報道,將房屋征收的項目實施范圍,征收與補償程序、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征收補償、補助及獎勵標準、安置保障的措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圍內調查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一一進行公示。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做好我縣危舊房改造、舊城改造,調整城市結構,完善城市功能,做好環境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公共利益需要,確保房屋征收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計劃項目列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符合《條例》規定的程序要求。二是房屋征收補償項目方案進行了組織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征求群眾意見。我縣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h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將征求意見情況和公眾意見的情況進一步公布??h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使我縣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具有較好的科學性、合理性、經濟性和社會穩定性。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房屋征收與補償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確定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協商不成的,由我辦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用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通過上述一系列的依法征收、宣傳發動工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起到了相互溝通,正確引導,工作協調的作用,同時增強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感,提高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信力。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啟動的新項目正在順利實施。2011年9月我縣依法啟動了縣城南沿江大道建設工程,該項目征收涉及私房270戶,其中企業、事業單位18戶,征收房屋總面積約11.4萬平方米。該項目是新條例出臺后我縣實施的第一個房屋征收項目。為了確保該項目圓滿完成,領導非常重視,廣大人民群眾也非常關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面對釘子戶,工作人員采取配對做好釘子戶的工作,發揚敢于負責、敢于拼搏、敢于攻堅、敢于創新、敢于碰硬,爭當建設先鋒隊,樂做城市守護人的精神,做到不分節假休息日,及時主動上門做好各項工作。面對難題領導親自出面,力爭達成協議。在工作中我們發揚“白加黑、五加二”等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目前,該工程項目進展順利,基本上都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4.堅持以人為本,妥善做好老項目工程的收尾工作。目前我縣還有2個老項目正在收尾階段,即: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邊改造項目、縣城西外路建設工程。三個項目還有約6戶尚未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中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邊改造項目所剩4戶經過裁決已向縣法院申請了強拆,法院已受理;縣城西外路建設工程所剩約2戶正在協調之中。我縣對于已經辦理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老項目,按新條例規定,除了不實施行政強拆以外,其它的都按老條例實施。我縣督促了拆遷人要把老項目收尾工作抓緊搞完,而且不能引發矛盾。在拆遷工作中要把工作做細、做實,要依法行政,文明拆遷。被拆遷人有疑問的,我們耐心解釋,盡量減少矛盾,減少對立面,確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不足

1.我們在啟動新項目按新條例實施操作方面還欠缺經驗,建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我們業務指導和培訓。

2、到目前我們縣所有的項目都有異地土地安置,如果一旦取消異地土地安置,估計房屋征收難度要加大。

3.征地拆遷案件處理方法不夠多,效果不太明顯,致使部分矛盾糾紛化解的不夠及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采取發放宣傳單、橫幅、舉辦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加強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和以人為本思想。

(二)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程序。認真總結房屋征收工作經驗,及時查找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進行整改。制定出臺重大項目社會風險評估辦法等各種配套方案,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規范征地拆遷補償程序。同時,建立日常督查工作機制,由國土、城建、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不定期對全縣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督查,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征地拆遷行為及時糾正,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范文2

關鍵詞: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國有土地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74-02

近年來,在社會民生領域很少有一個話題像拆遷這樣面臨如此持續密集的關注和爭論。拆遷不僅僅是拆遷方和被拆遷方的事,它還直接關系到房價、交通、城市環境、治安等民生問題。然而,無論是拆遷補償的內容和程序,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各方的意見都存在很大的分歧,并由此引發了大量暴力沖突事件。從2003年的湖南嘉禾血腥拆遷事件到重慶“最牛釘子戶”手持《物權法》拒絕拆遷事件;從深圳“最貴釘子戶”到成都唐福珍以自焚對抗強拆事件,都凸顯出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無法適應于當前的形勢,與時俱進修改制定相關法規,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非常必要。通過對40多個典型城市的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情況的專項調查,東、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多次座談,經濟、法律、規劃、土地、評估等方面的專家論證,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正式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熱議。與此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具有以下幾大特點:

第一,由房屋拆遷到房屋征收的轉變。為了準確把握城市房屋從“拆遷”到“征收”的歷史性轉變,必須明確拆遷和征收的含義。從本質上說,拆遷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事實行為。就拆遷的含義而言,包括“拆”和“遷”兩個方面,“拆”是指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遷”是指遷移他處(或者重新安置)。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經申請并取得拆遷許可證后,可以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被拆遷人將私有房屋及土地轉移給拆遷人,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損失進行補償。在這種意義上,城市房屋拆遷應該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調整。政府在其中只負責管理、監督以及服務職能 [1]。

征收是國家基于公共權利的行使而取得單位、集體或者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種國家行為,即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公正補償,依法強制性地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歸屬,單位、集體或者個人必須服從 [2]。在很多情況下,征收都會導致房屋的拆遷,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遷都是由征收引起的。如果將拆遷與征收混同,或以拆遷的名義實施征收,公共權力勢必強行干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從拆遷到征收的轉變,既可以體現城市房屋征收的本質,又可以規范公共權利在財產征收領域的運用,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公共利益的界定。房屋征收的核心問題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房屋的征收還是土地使用權的征收,都不可避免地需要界定“公共利益”。

然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沒有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及外延做出具體規定,導致實踐中極大的隨意性,“公共利益”的范圍被無限放大。為公共利益與為商業開發而實施的拆遷混淆不清,很多商業項目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申請拆遷許可。據16個?。▍^、市)國土部門對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調查,在東部省會城市的項目用地中,真正用到公共利益的不到10%,大量的是商業、房地產經營性用地 [3]。為公共利益的拆遷主體應為政府部門主導,側重于改善民生;為商業利益的拆遷則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政府不應該介入。要想把這兩種性質不同的利益區分開來,必須準確地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下對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完全一樣 [4]。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中國的國情。在中國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社會經濟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秶型恋厣戏课菡魇蘸脱a償條例》以列舉加概括的模式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因國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這種以分類的形式對公共利益的外延進行列舉十分必要,既明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又明確了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使公共利益的征收和商業開發徹底分開,控制了國家征收權的濫用。

第三,公平、合理的補償??v觀近幾年因房屋征收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對征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公平性的爭議上。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房屋拆遷補償做出一些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該條例明確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卻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原則和標準,政府和拆遷人可以隨意制定。另外,該條例只針對房屋進行安置補償,對土地使用權損失卻沒有考慮,補償范圍不夠完整。此外,該條例規定了兩種補償方式,但在實踐中,基本上以貨幣補償為主 [5]。房屋的價格評估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市場評估價確定。拆遷補償款由政府支出,補償價格評估具體辦法由政府制定,這樣產生的補償價格難以保證公平、合理,現實中很多被拆遷者拿到了補償款,卻買不到類似地段類似的房屋。

為了保護被征收人的利益,使其居住條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必須保證公平、合理的補償。針對房屋征收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就補償制度做出了重大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明確征收補償的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政府的補助和獎勵。老《條例》對于經營性用房的補償沒有詳細規定,而新《條例》的補償內容列舉了停產停業的損失,全面考慮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損失。其次,被征收人具有選擇權,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于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與調換房屋的價值差價;對于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最后,確定征收補償原則,即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于被征收人對土地并不擁有所有權,所以在過去的貨幣補償中往往“只補房不補地”,不能完全體現房屋價值。而現在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意味著補償當中包括對房屋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四,由行政強拆到司法強拆的轉變。房屋征收過程中的強制搬遷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另一熱點問題,對此問題目前有兩個方面的觀點:一是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不應有行政強拆權,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建議取消行政強拆制度。二是認為為了提高征收工作效率,有必要保留行政強拆權,但應當對行政強拆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規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該條例并沒有對“相關部門”做出詳細規定,在實踐中,大多數是由公安、城管、國土、房管等政府相關部門聯合拆遷,有些甚至是委托拆遷公司代為拆遷。為了達到拆遷目的,暴力非法的拆遷手段經常被使用,例如停水停電停氣停熱等,甚至對被拆遷人進行恐嚇、人身傷害等。這樣的拆遷行為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導致一些惡性事件的發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將房屋的強制拆遷權賦予了法院,由法院依照人民政府的申請實行強制搬遷,實現了由行政強拆到司法強拆的轉變,體現了一種法治理念的回歸,是法治的進步 [6]。同時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樣規定,有利于規范拆遷主體的行為,有利于加強對基層政府征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于減少在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參考文獻:

[1] 黃東斌.中國城市房屋征收拆遷中公共權力的異化與矯正[J].中國房地產,2010,(12).

[2] 許明月,黃東斌.城市房屋從“拆遷”到“征收”的跨越與私有財產保護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0,(12).

[3] 王才亮.房屋拆遷典型案例與點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6-67.

[4] 趙瑞,李紅.房屋拆遷不能將任何一方的利益絕對化[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1,(1).

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范文3

一、實行征拆分離

為了改變多年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管部門(拆遷辦)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窘境,2006年縣政府成立了征地拆遷指揮部,明確了縣房管局(拆遷辦)負責對全縣各房屋拆遷項目法定程序的把關、拆遷計劃與拆遷方案的審定等相關工作,現在征地拆遷指揮部和各鎮以及六個工業園區(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房屋拆遷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理順了拆管關系,真正實行了征拆分離。

二、理順職能、設立房屋征收部門

2012年5月我局向縣編委報告,縣人民政府設立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正科級事業單位。同年7月縣編委核定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領導職數一人,事業編人員六人。

工作職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審核征收與補償方案、獎勵辦法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房屋征收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三、我縣房屋拆遷工作現狀

我縣經過二十多年的舊城改造,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市規劃面積不斷翻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早已完成,現在的房屋拆遷工作都集中在縣城規劃區以外及各鎮、各工業園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因此,房屋拆遷工作主要由縣國土部門負責,各鎮、各工業園區具體實施本轄區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范文4

一、新條例的主要內容變化

新條例總共35條,分為總則、征收決定、補償、法律責任和附則五章,主要規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應遵循的原則、征收范圍、征收補償主體、征收決定程序、補償的原則及程序、爭議解決方式以及法律責任。與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不僅是從“拆遷”到“征收”的理念的變化,而且還有五個方面重要變化:

(一)征收范圍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圍內。按照新條例第8條規定,政府可以做出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情形嚴格限定在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國防和外交、基礎設施(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保障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等五大類事項范圍內。過去依據原條例開展的國有土地整理儲備、黨政機關辦公樓、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商業設施及房地產開發建設等活動并未納入征收范圍內。

(二)征收主體由建設單位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原條例實施的建設項目,一般由建設單位或者由國土部門所屬的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新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由市、縣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三)征收程序發生較大變化。按照原條例規定,通常是由建設單位作為拆遷單位,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房屋拆遷公告,然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方可實施拆遷。按照新條例規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首先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其中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其次,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公開征求意見、修改、聽證,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政府常委會討論通過,然后做出征收決定。再次,市、縣人民政府公告征收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登記房屋權屬、區位、面積,評估房屋價值及其他損失和補償,簽訂補償協議。然后進行補償并實施拆遷工作。

(四)補償標準更加合理透明化。新條例第17條明確規定了征收房屋應予以補償的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搬遷和臨時安置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第19條進一步明確了“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同時為確保補償公平、合理、透明,還具體規定了評估機構協商選定、自行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以及分戶補償情況向被征收人公布等內容。

(五)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方式。新條例第27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倍乙幎ā叭魏螁挝缓蛡€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比绻徽魇杖嗽诜ǘㄆ谙迌炔簧暾埿姓妥h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取消了過去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方式。

二、新條例對本市經濟發展的影響分析

總體判斷:新條例適應了《物權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回歸了政府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強化了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突出強調了征收補償的公開、透明、民主原則。從長遠看,將有效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促進提高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水平,同時還有助于抑制投資過快增長,優化和改善投資結構;從近期看,可能使征收拆遷難度加大、周期延長,政府投資平衡難度增大,全社會投資增速放緩,進而可能影響經濟增長,同時房地產開發模式必將調整,征收拆遷成本增加。房地產投資增速可能放緩。從而可能強化房價上漲的壓力。

(一)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當前,本市經濟發展仍然是投資拉動型,投資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占比較大。據測算,GDP每增長1個百分點,其中0.6個百分點是投資拉動的。新條例規定的征收條件嚴格、征收程序更加復雜,可能使城市化進程必經的征收拆遷難度加大,周期延長,從而造成政府投資平衡難度增大,全社會投資增速可能放緩,進而影響經濟增長。

一是征收條件嚴格,部分重大產業項目實施將受限制。新征收條例對征收的條件嚴格限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現代制造業以及土地整理儲備沒有納入“公共利益”的范圍,這就意味著今后此類重大項目實施將受到限制,征收拆遷的難度加大,從而可能推延項目實施進程,影響項目投資落地。

二是征收拆遷成本上升,政府資金平衡難度增大。當前本市正處于經濟發展方式深度轉變的新階段。一方面新一輪結構調整、區域統籌、空間拓展對政府投資需求較旺,另一方面國家貨幣政策從適度寬松轉為穩健,流動性持續收緊,以及清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使平臺融資難度加大,也相應地增加了對政府投資的需求。新條例的出臺實施,必將進一步加劇拆遷成本上升和土地市場降溫的疊加效應。再加上新“國8條”和“京15條”調控房價政策的陸續出臺,土地成交收入的不確定性加大,過去以土地收入平衡資金的難度將越來越大,政府投資來源結構性缺口矛盾突出。因此,在市財力增長空間有限的情況下,政府投資平衡難度空前加大。

三是征收拆遷程序復雜,投資調控目標實現的難度加大。本市城市發展已經逐步走向成熟完善階段,項目落地與拆遷進程密切相關。新條例規定拆遷條件嚴格、程序更加復雜,特別是取消了行政強拆,禁止暴力強拆、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意味著今后實施征收拆遷起來更難。前些年已經審批的重大項目即將進入拆遷攻堅階段,以及核心區人口疏解和解決交通擁堵問題的“拆遷難

題”,將使得未來拆遷任務更加艱巨,項目落地更困難,從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影響投資調控目標的實現。

(二)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近些年,本市房地產投資結構不斷優化,年均增長約20%,約占全社會投資的55%以上,對本市經濟發展貢獻較大。新條例賦予了被拆遷戶較大的權益,對房地產業發展可能產生重要影響。

一是征收條件所限,房地產投資增速可能放緩。新條例規定了嚴格的征收條件和程序,但是沒有涉及對房地產等商業開發項目的規定,而且將“土地整理儲備”也排除在征收的范圍。因此,今后在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被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再加上“土地整理儲備”受限制,房地產開發從二級土地市場上通過招、拍、掛拿地的難度也將增大,這意味著房地產開發運作模式將被迫發生改變,受拆遷成本加大和拆遷進程的影響,使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施難度加大,開發商投資的利潤受到擠壓,投資動力必將減弱,本市重要經濟支柱的房地產投資增速可能放緩。

二是拆遷成本趨增,可能強化房價上漲的壓力。目前,城市拆遷戶對于補償標準,主要參照市縣政府的地價標準和市場評估。新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拆遷戶對于補償的標準,參照拆遷區域周邊一手樓價的標準來跟開發商談判,一方面可能使拆遷費用驟增,導致開發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可能因談判艱難,使得無限期地拖延拆遷進程。為此,舊城改造開發這塊“蛋糕”,可能因為拆遷成本過高,使得開發商無人愿意觸及,從而造成城區樓盤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強化房價上漲的壓力。

三、貫徹執行新條例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征收條例,盡可能減少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抓好新條例的貫徹落實。

(一)加強對新征收條例的學習和培訓。市、區縣房屋征收、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應當認真組織學習,加強培訓,以便準確理解和把握好新條例的各項規定,特別是哪些建設項目納入新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范圍,哪些是不能夠辦理征收拆遷的,以及征收補償的程序等內容,在實踐中嚴格予以貫徹執行。

(二)加快規劃、年度計劃的立法進程。隨著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編制和組織實施規劃也應當納入法制化進程。因此,建議本市也應當加快推進規劃的法制化,以法律手段推動和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有序實施。特別是要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納入建設項目的程序、方式、內容深度,以及規劃實施監測與評估等方面進行統一規范。今后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時,應當更加關注重大項目的布局,注意研究論證擬納入規劃建設項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的公共利益爭議和社會穩定風險,嚴格履行規劃編制的程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編制年度計劃時,要統籌平衡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的年度建設任務,確保有關建設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三)加強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研究銜接好投資項目審批和征收補償的程序。投資項目審批程序與征收補償程序如果不能銜接好,一方面可能影響各部門審批環節的工作效率,延緩項目拆遷和實施進程;另一方面將難以給投資企業提供合理預期和操作指引,從而可能影響投資項目落地,影響投資調控目標的實現。因此,各部門應從有利于推進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的高度,研究梳理、銜接好審批程序與征收補償程序,確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各項重大建設任務,加快推進本市“世界城市”建設進程。

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范文5

一、目前有關土地使用權到期的相關規定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目前有關條款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1.因多方面的原因,很多開發商出售商鋪時,實際對應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0多年,甚至20多年,這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很快就要到了。原土地使用權人在購買商業用地(或商鋪)時投入的金額巨大,相當一部分人既想繼續使用土地,又不想繳交高額的土地出讓金。目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樣因其合同的特殊性,約定的履約保證金或在商業用地招拍掛時收取的保證金也只限于約束土地使用權競得人按規定繳交整宗地的土地出讓金。合同的違約責任追究的是如何確保土地出讓金的收取、項目建設的正常開竣工,確保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目標得到實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未明確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果原出讓土地使用權人或通過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出讓時間到期如若不主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手續的違約責任。同時,因40年后商業地價難以準確預見,如果違約成本過低,仍然會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執行難的問題。

2.土地使用權雖然到期,因為房屋所有權的存在,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存在相當難度,可操作性不強?!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其中并未規定雖然土地使用權到期但還存在房屋產權的房子不能置換。因此,房屋所有權的存在,在房屋未完成征收之前,處罰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違約使用過期土地在法理上有缺陷。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征收房屋必須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則不能征收房屋。所以,即使土地使用權到期,只要房屋所有權還存在,不是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房屋所有權就無法實施,也就導致無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原因分析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雖都屬物權,但卻為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屬性質。其差異導致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困難。

1.房屋所有權年限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兩者確定所有、使用年限的依據不同

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建筑時采用的材料及建筑結構直接相關,并無一定的年限規定,它只有安全使用壽命(或建筑設計使用年限)規定。在當代科技不斷進步、建筑材料不斷更新換代、維護手段不斷推陳出新的情況下,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只會越來越長。出讓土地使用權則不同,它是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條文明確規定,有具體的年限規定,其使用年限與土地的規劃用途直接相關。兩種權屬同時存在時,其年限存在不完全一致性。

2.收回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收回土地使用權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即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另外,還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規定。

收回房屋所有權依據的是《物權法》(即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即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3.收回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程序不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即當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應先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再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也就是當同時存在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先收回房屋所有權,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且,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未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未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評估并對所有權人合理補償的情況下,直接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或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顯然在法理上存在沖突、矛盾。

4.收回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與收回房屋所有權的補償及方式有一定的差異性

《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锻恋毓芾矸ā芬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則規定,房屋被征收時,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即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主要是給予貨幣補償,收回房屋所有權則可給予貨幣補償,也可給予房屋補償。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

國有土地征收及補償條例范文6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西雙版納州中小學“校安”工程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市四中“校安”工程建設,確保按審定規劃完成學校校舍重建項目。在市四中校園內住房征收工作中,要全面解放思想,明確責任,創新工作,力爭妥善解決房屋產權人基本生活和工作存在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組織機構

由市人民政府啟動市四中校園內住房征收工作,成立市第四中學校園內住房征收工作部協調各項征收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市四中為房屋征收部門,市教育局為房屋征收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按本方案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三、工作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完成市四中校園內房屋征收工作。

(二)統籌兼顧原則。兼顧國家、學校、個人三方利益。

(三)保障學校住戶利益原則。在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將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向社會公布,做好征收房屋的調查摸底、組織簽訂協議等工作。市四中與房屋產權人就征收范圍、安置方式、簽訂協議期限、征收原則、補償方式及標準等有關事項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收雙方應嚴格按照簽訂的協議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四、征收范圍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范圍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市四中校園規劃方案,本次征收范圍為:“校園內住宿區地塊的建(構)筑物,包括已辦房產證及土地證的九幢、148戶、10917.62㎡(房產證面積)住宿樓、住戶自建房(未辦各類證件)及該片區各幢住宅樓的有線電視電路、電話、太陽能等”。

(二)安置方式

在市四中(現初中部地塊)擬建住宅小區內安置109戶,在農場擬建蓋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市四中旁、原農場倉庫)安置現居住在校園內的39戶農場職工。

五、簽訂征收協議期限

年11月28日至年12月28日。

六、房屋征收原則、補償方式

(一)房屋征收原則

1.進行過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的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僅適用住房)可采用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征收補償安置。

2.未進行過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的住房附屬設施,經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可補償的,按市四中職工住房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執(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一)。

3.校園內住戶在2010年11月28日以后自行建蓋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4.違法、違章建(構)筑物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二)補償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征收房屋予以補償。房屋產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1.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產權人,安置時依照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產權人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先后順序,依次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在規定簽訂協議期限內,先簽訂協議的住戶可在市四中住宅小區(現初中部地塊)確定回遷房幢號內優先選房(同時簽訂協議者,采用抽簽方式確定選房先后順序)。

2.選擇貨幣補償

(1)房屋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依據,由房屋產權人自行解決過渡住房。按原住房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房屋產權人3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費,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2)評估機構可由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協商確定或隨機抽取。評估費用由房屋產權人自行支付。

(3)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產權人,在領取一次性的貨幣安置補償后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七、征收補償標準

(一)以居住在校園內148戶職工已辦理房屋產權證上所標注的房屋面積為補償基數,按1:1.4回遷比例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回遷房(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二)回遷房面積超過回遷安置標準面積10㎡(包含10㎡)以內按回遷房建房成本價購買。超過回遷安置標準面積10㎡以外的按房屋市場價購買。

回遷房面積小于回遷安置標準面積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回遷房建房成本價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

房屋產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并自行解決過渡房的,過渡期間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據住戶原房屋產權證面積,按10元/平方米.月發給房屋產權人臨時安置補助費,每6個月發放一次,以回遷房交房公告之日為終止日。

(四)被征收房屋近三年內完成的室內裝修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二)。

八、保障措施

(一)獎勵措施

1.對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年11月28日早8:00至12月10日下午17:30期間簽訂征收協議并在簽訂協議起三日內配合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移交房屋驗收清單的房屋產權人,同時確保移交的房屋符合移交標準,房屋征收部門將給予房屋產權人10000元/戶獎勵金。

2.年12月10日前簽訂征收協議并在年12月28日前完成從學校搬遷至過渡房的房屋產權人,房屋征收部門再行獎勵2000元/戶搬遷費(完成搬遷后進行獎勵)。

3.超過規定簽約時限及搬遷時限的房屋產權人將不享受以上獎勵。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因被征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的,則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照本征收補償方案做出房屋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房屋產權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阻礙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無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動群眾聚眾鬧事,嚴重影響公務或造成經濟損失和資源破壞的房屋產權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它事宜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

1.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房屋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在年11月28日前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房屋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2.被征收房屋有租賃關系的,所有安置補償費用針對房屋產權人,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由產權人與承租人自行協調分配,雙方依法解除租賃關系。

(二)在征收范圍內的住戶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用途;

3.租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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