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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補償標準范文1
土地征收的補償關系到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穩定,征地補償對于征地方與被征地方而言,如何進行補償關系到征地問題的核心內容,實踐證明,這也是如何更好地進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基于此,本文分析研究認為,征地補償中一要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原則,二要對征地補償的范圍進行確定,通過這兩個方面的補償情況對征地補償的標準進行確定。
[關鍵詞]
征地補償標準;產值倍數法;征地補償;土地補償;土地收益;征地;補償
征地是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的永久性的轉移,現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征地將越來越多地體現在農村和城市當中,對于被征地者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如此一來,被征地者一旦失去土地,便會失去生活來源和保障。所以,如何對于被征地者進行征地補償就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上,這在法治國家也被視為是“唇齒條款”,實踐證明,有征地就要求伴隨有征地補償,二者須臾不可分離。既然征地如何進行補償是征地問題的核心所在,當然補償制度也就是進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征地補償費如何進行補償,就要根據具體情況,在確認被征地者集體土地財產權利如何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地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進行確定。通過我們在征地過程中的實踐經驗,在征地補償中,除了要考慮被征地者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前的具體價值,還要求適當地考慮土地的區位因此,土地市場的供求狀況,以及當地經濟發展的具體狀況和地方政府的宏觀政策等等。
1對于被征地者確定補償標準的基本原則分析
1.1以土地征地補償為主,嚴格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同時也要兼顧被征地人員的相關安置,進而來保障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具體工作中,我們制定征地補償的標準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依托當地的土地情況,充分地考慮到本地的實際情況,并且還要切實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不至于受到損害,保證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平標準不降低。
1.2以被征地者的收益為主,并且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考慮土地的用途轉變而引起的增值情況,讓被征地者能夠分享征地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土地增值主要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是由國家進行投資而進行的。被征收土地上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投資環境所帶來的各種問題和收益情況,但是作為土地的所有者,雖然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是被征地者自己的土地對于土地的轉變用途后所產生的增值應當是享有一定的分配權的。目前,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低、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是被征地者經濟在具體工作遇到的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因而,在具體工作中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逐一的解決,使土地朝著人們有利的方向發展。
1.3以市場需求為主,對于征地情況進行適當考慮,注意區分被征收土地的區位因素以及土地的使用情況。我國已經完全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此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去研究土地的征收補償辦法和標準,為此在土地被征收方面我們也要體現出土地效益的市場性,用以保障被征地者的土地權益和其他的相關權益。在被征收土地規劃的相同區域內部,征地者應當采取統一的標準和價格進行補償,征地補償的標準不隨項目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實行同地同價,這樣一來,能夠保證在征地過程中不出現偏差,減少失誤。
2對于土地征地進行補償標準及其范圍的確定
對土地征收進行補償的目的就在于能夠使被征收者所遭受的財產或者經濟損失可以及時得到彌補,如此一來就可以減少被征地者的損失,也能夠充分體現出我們黨和政府對于弱勢群體的關心和幫助,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對于被征地者進行相應的補償,可以充分彌補被征收人所受到的各種損失。這樣就可以至少減少被征地者因征收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一般而言,對于征地補償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是保護被征者的直接財產免受損失。其次是充分考慮和保護被征地者的預期利益。再次是保證對于失去土地的被征地者要給予相應的生活及社會保障的費用,從而維護被征地者的利益。在這方面,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具體做法,比如說日本在此方面的做法就十分值得我們借鑒。在日本,國家對于土地進行征收的補償辦法可以分為土地的財產權補償和土地的生活權補償兩個方面對于被征地者進行補償。而土地的財產權從土地的補償具體標準上來看可以分為狹義的土地財產權補償和土地附隨的損失方面進行相應的補償;而對于土地被征收者的生活權補償方面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補償,即狹義的生活權補償,被征地者少數殘留者的補償,被征地者離職情況的補償,被征地者事業損失費的補償,以及被征地者生活再建措施等等的補償。在日本,法律上的生活權補償一般都是對被征地者所進行的間接損失補償,這樣做的目的是對因征收土地而給予被征收人所帶來的損失或者生活水準降低而給予的適當補償。
土地被征收補償標準范文2
關鍵詞:征地補償公路建設
中圖分類號: U412.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十多年來,為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我國高速公路建設突飛猛進,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是,如此大規模建設高速公路,必然要使用大量的土地,征收土地的補償以及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是我們遇到的主要問題,現在社會矛盾激化,政府由于資金及地方建設發展的需要,一直沒有出臺多層次的補償文件,補償費用滿足不了農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致使有些地方公路建設寸步難行,影響了高速公路建設。我們在高速公路建設中力爭以最少的資源占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建設生態公路和景觀公路,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寧夏的高速公路建設仍將處于增長的階段。公路建設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路線設計時,要特別注意對土地尤其是耕地資源的影響。少占耕地、果園,多利用荒坡、荒地、灘涂等荒蕪土地。嚴格落實征地補償安置,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我區交通、土地等有關部門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征地補償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并按照規定給予一定補償。因此,國家進行非農建設占用農民集體土地時,必須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在征地過程中,不僅要給予集體土地所有者補償,還要安置在被征收土地上耕作的農業人口。也就是說,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是被征收土地權利的轉移價格。我區從90年代初起對土地實行有償使用以來,土地的增值效益非常明顯,土地資產已實現資本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許多深層次的矛盾,需要我們在工作中逐步調整解決。
1、征地補償存在差異性
目前全區各市縣在高速公路征收集體土地時,都采用政府統一征地的方式。由政府制定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上報有批準權的一級政府批準轉用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由各市、縣政府再按項目分別以劃撥或有償出讓方式供地。
近年來,全區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人口增長較快等因素,一些基礎設施、城市公共設施等新上項目的建設,以及工業園區和小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對土地增量的供應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各地為了招商引資,加快發展,在征收土地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目前全區各地執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不盡相同,征地補償標準差距較大,全區基本上是川區的征地補償標準高于南部山區,地級市市轄區的征地補償標準高于市、縣。這也與各市、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生活水平以及土地類型、質量、人均耕地等密切相關。
2、征地補償費用的確定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計算,是按土地的原用途及農作物產值的倍數進行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是按照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而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計算。目前全區基本上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2005年第56次常務會議規定的“川區水澆地要達到地塊年標準產值的15倍以上;山區要達到10倍以上;同地同價,不得隨意降低?!钡难a償倍數計算土地補償標準。
二、征地補償工作中的障礙
近年來,各市、縣在落實征地補償安置,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證了國家建設用地需要,但是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補償標準低、經費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等問題,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1、土地補償費標準調整難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開展,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可耕種的土地資源少了,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的生產、生活受到了較大的影響,部分農民的生活水平急劇下降,而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尤其是安置費用標準則受到有關法律及地方政府規定的限制。目前我國征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的,采用的是“適當補償”原則,僅僅站在國家建設的角度,卻較少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土地增值的部分。土地征收后用途的改變,通常會導致地價的飆升,對增值部分的分配因素,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還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將土地作為“第二財政”,低價征地,高價出讓以賺取高額利潤。面對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差距,被征地農民與各級政府的矛盾沖突有激化的趨勢。
2、征地安置方式單一,被征地農民缺乏社會保障
全區各市、縣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基本上都是采用一次性貨幣安置的方式,這種補償方式將補償費用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之后,就不再考慮失地農民的日后生活,讓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再加上我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還沒有出臺,目前全區只有銀川市、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其它市縣特別是一些山區市、縣,征地補償費解決不了社會保障問題。同時由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政府財力有限,以及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至今還沒有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3、集約、節約用地意識薄弱,土地使用效率不高
各地交通部門由于發展的需要,超前快速的擴大公路建設規模,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粗放、土地利用率低的現象。特別是有些項目綠地面積過大,投資強度低。急需對公路建設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引導。
三、對策與建議
為了妥善有效的解決以上提出的問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1、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
現行的征地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時代進步的變革要求,無法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嚴格土地管理的指導方針,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
一是建議抓住國家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契機,盡快制訂、修改法律、法規。二是完善征地程序。要求各地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要建立完善征地聽證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要制訂土地補償費在村集體內部的分配辦法。
2、及時提高土地補償標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確立公平補償原則。征地補償應當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生活水平,即按照被征土地所承載的農民的實際社會安置成本來確定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等費用都應作為征地補償考慮的因素。針對現在各級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而且在制定標準時隨意性較大,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最低保護價補償制度,并且同時要求按征地面積數量支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征地補償時充分聽取農民的意見。
3、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失地農民問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了更好的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建立長效的保障機制。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實行農轉非政策,全部納入城市戶籍管理,實行撤村建居,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并逐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保障安置辦法。這需要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有關政策,使失地農民逐步實現土地征用與勞動力安置、建立社會失業和養老保險制度同步進行,將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2)、在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方面,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或有組織地開展勞務輸出,實現穩定就業,并按規定享受推進勞務產業、促進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凡從事經營活動的用地單位,要建立創業基地或留出一定的經營場所,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轉移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被征地的特困城鄉家庭的青年勞動力,要納入就業培訓援助對象,組織進行中長期職業技能培訓,實行定向就業。
(3)、在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方面,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堅持"以土地換保障的原則",建立獨立于其它社會保障形式之外的養老保障制度,明確了政府、集體、個人、社會等多方籌資機制,根據地區經濟差異和參保人員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資金籌集標準,在個人繼續繳費標準上給被征地農民以自由選擇的權利,提出了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社會統籌為輔"的養老保障制度,明確了個人賬戶資金所有權歸個人所有,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建立相應的養老關系轉移接續等配套措施。
土地被征收補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流轉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征收是一項重要的土地法律制度。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2014年9月29日下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也提出“要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币虼?,我們必須認真、深入地思考、探討和研究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立法評介
土地征收專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活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尤其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決定了土地征收的不可避免。
為了規范土地征收活動,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ǖ谑畻l第三款)《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二條第四款)這兩條立法規定奠定了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礎,也構成了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內容。同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相比,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硬傷。這些硬傷的主要表現是兩個“不明確”:征收的前提不明確和征收的補償不明確。
法律制度的缺陷必然導致法律實踐的扭曲和走形。在這一硬傷明顯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助推下,我國土地征收活動很快步入了快車道。在這條快車道上,政府征收土地的欲望日益膨脹,征收土地的速度一年比一年快,征收土地的數量也一年比一年多。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報告顯示,“1990年至2002年間,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4736萬畝;2005年征地面積445.4萬畝,2010年猛增到688.9萬畝,年均增幅超過9%。預測至2030年,被征耕地將超5450畝?!雹僭谶@些數量巨大的土地征收中,有些是必需的,是正當的。但是,其中也有很多是不必要的、不正當的濫征、濫用。這些濫征、濫用行為,既造成了土地浪費,又危害了糧食安全,更加劇了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也就是國家、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之間的矛盾對立和利益沖突,嚴重的還會造成、流血事件發生,進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影響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因此,我們亟需克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硬傷,迅速完善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克服,乃至杜絕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現象,確保我國耕地的18億畝紅線不被突破。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盡快從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和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兩個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
為了嚴格土地征收活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我國《土地管理法》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設定為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唯一理由,同時也是我國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關于這一點,立法是明確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統一的。但是,由于其中“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模糊不清,最終導致了我國土地征收前提的不明確。因此,為了清楚土地征收的前提,就必須首先對“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進行界定。
何謂“公共利益”?我國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模式界定之。由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領導意志時常成為土地征收的先導,因此,“公共利益”在征收過程中總是被政府以“政府規劃”、“城市規劃”、“發展需要”的方式作擴大解釋。這種擴大解釋被經常和廣泛運用,致使不少出于商業目的、經濟目的的用地時常冒充公共利益,國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對于“公共利益”的這種擴大解釋,是導致我國目前土地征收市場混亂,導致不當征收和土地不當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和重視。
如何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不同國家的立法做法是不同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不統一的。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列舉兼概括式的立法體例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規范,其立法結構為列舉+概括。即:國家機關和軍事事業用地;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用地;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綠化、慈善機構等社會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用地;其他由政府興辦的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用地。其中前幾項為列舉,最后一項為概括。
“列舉+概括”的模式較之于以往的單一列舉和單一概括模式具有三個明顯的優點。第一,規范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為土地征收確立了一個法定的、嚴格的標準,能夠保證土地征收權的規范行使;第二,限制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限制了那些為了商業目的而進行的土地征收;第三,適當的靈活性。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最后一項使土地征收具有了一定的靈活性,便可以適應迅速發展、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
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
土地征收,必然會影響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生產和生活,嚴重的還會影響到他們的生存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要求征地主體對其進行補償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充分肯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補償訴求,明確規定征地過程中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給予補償”。這就是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全部立法規定,也恐怕是世界上“最原則”、“最高度概括”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踐表明,寥寥“給予補償”四個字難以真正架構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同時,僅僅依靠“給予補償”四個字也無法保證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重點從補償原則、補償主體、被補償主體、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方面架構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之不斷具體、明確、清楚、可操作。
補償原則。法律原則之于法律制度建設的意義是巨大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我們必須首先確立科學的、切實可行的補償原則。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應當堅持以下三項法律原則。
第一,直接補償與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國家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喪失了進行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村村民也喪失了生活的主要來源。這種喪失,既有當前利益的喪失,也有長遠利益的喪失;既可能影響眼下的生存,又可能影響到長遠的發展。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征收人一定要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長短期利益,通過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措施,使失地農民眼前能夠生存,長遠能夠發展。一般而言,直接補償針對的是當前,間接補償針對的是長遠,二者之有機結合才能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既無遠憂,也無近愁。
第二,貨幣補償與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貨幣補償在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中均是最主要和最經常使用的一種補償方式。我國《土地管理法》也將貨幣補償作為一種主要的補償方式,并對之做了具體規定。實踐證明,貨幣補償是必須的、必要的,但卻不是萬能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再滿足于單一的貨幣補償。他們經常向土地征收人提出一些非貨幣補償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的非貨幣補償要求,應當得到理解、支持和滿足。
對于農村村民的這些非貨幣補償要求,有些市縣人民政府已經開始了積極實踐。近些年來,一些市縣人民政府陸續創造出了“社保型補償”、“就業型補償”、“培訓型補償”、“房東型補償”、“股東型補償”等多種多樣的非貨幣補償形式。這些非貨幣補償形式,滿足了農村村民的實際需求,深受廣大農村村民歡迎,值得肯定和推廣。
第三,從寬補償與從高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補償說到底是一個經濟問題,其核心是補償是否充足的問題。補償是否充足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補償的范圍,一個是補償的標準。前者決定著補償的廣度,后者決定著補償的深度。與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范圍偏窄和補償標準偏低兩個方面。這種不足已經影響到了被征地農村村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也影響到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土地征收人應當結合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拓寬補償的范圍、不斷提高補償的標準,盡可能從寬、從高地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提供補償。
目前,不少市縣人民政府,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和幅度內,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以較高,甚至是極高的經濟補償,受到了廣大農村村民的歡迎和好評。
補償主體。土地征收補償主體的確定,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確定。從理論角度來看,國家是唯一的補償主體。之所以由國家進行補償,是因為國家是唯一正當、合法的土地征收主體和土地征收中最大的受益者。從實踐角度來看,市縣人民政府是實際的、具體的補償主體,由其代行國家履行征收補償的義務。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征收主體、補償主體、案件被告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被補償主體。關于被補償主體,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征收補償實踐都是一致的,均將被補償主體確定為兩個,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有所不同的是,兩個被補償主體承載的補償內容是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當征地補償為非貨幣補償,尤其是與身份相連時,則其承載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
無論哪種承載,都必須以土地征收協議的方式進行,都必須保證補償的及時到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直接、及時、如數的支付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防止層層克扣、關關扒皮的轉移支付現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補償協議面對具體的農村村民,并征求其家庭成員的意見,杜絕和減少代簽、漏簽現象。
補償范圍。補償范圍解決對什么進行補償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廣度,是土地征收補償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關于補償范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其規定有粗有細,所涉范圍有寬有窄,項目有多有少。如日本土地法的規定就相對較細,補償項目較多,補償的范圍也相對較寬,其將下列損失均納入補償的范圍:征用損失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計價補償;通損補償,即因征地而通??赡苁艿降母綆該p失補償。包括地上建筑物、設備、樹木補償;遷移費補償;歇業、停業補償;營業規??s小補償以及農業補償和林業補償;少數殘存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損失補償。相反,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的規定則相對較粗,補償項目較少,所設定的補償范圍也相對較窄,如德國法僅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也僅將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地價補償,改良物的補償和接連地的損害補償。多年來,我國土地立法基本采用了德國和臺灣的立法模式,一直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在這樣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將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對比各國關于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我們不難發現,與其他國家征收補償范圍的規定相比,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明顯偏窄,補償項目明顯偏少。這種過窄的補償范圍之規定,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應適當擴大。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擴大了補償的范圍和項目,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要求:“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p>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范圍無補償項目都是由國家立法決定的,也就是說補償范圍是法定的。補償范圍的法定性決定了在法定補償范圍之外,土地征收人不得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也不得要求和強迫土地征收人進行補償。
補償標準。補償標準解決補償多少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深度。同補償范圍是法定的一樣,補償標準也是法定的,往往也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之。
關于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方法。一種是直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植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另一種是授權規定,即間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钡诙钜惨幎ǎ骸氨徽魇胀恋厣系母街锖颓嗝绲难a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p>
無論是哪種規定,都難逃學術界對我國現行補償標準立法規定的非議。這種非議直指我國法律關于補償標準規定的兩個明顯不足:一是補償標準偏低;二是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
第一,補償標準偏低。從現行立法規定來看,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低標準、死標準。用這樣的標準進行補償,既可能加劇農村村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也會影響政府與村民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
針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的情況,學術界呼吁修改的呼聲漸高。有的研究者建議:應以市場價格為標準進行土地征收補償。②對于這種觀點,筆者實難茍同。因為,首先,我國只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而無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法律禁止和打擊任何形式的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既然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土地的“市場價”當然也就無從談起。其次,即便我國存在土地所有權的交易市場,但由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無償取得的,其間并沒有取得人的勞動凝結,因而也不能適用商品等價交換的規律進行等價交換。有的研究者則提出可通過區分土地征收目的的方法,分別制定不同的征收補償標準:即以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標準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以非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標準應適當提高。③理由是,因為國家為公益目的征收集體土地后,通常以劃撥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公益事業者,因此,其征地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是合乎情理的;而非公益目的的土地征收,因其營利性,國家通常在征收后,將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的方式提供給非公益事業用地者,因此,其征地補償費用應與土地的市場價格成正比例。該觀點提出者的愿望是好的,但是,該主張卻存在著一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將征地區分公益目的的征地和非公益目的的征地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因為非公共目的用地并不符合土地征收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擔心,一旦我國土地法中確立這樣的制度,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起到控制國家征收權的作用,相反卻可能會助長業已存在的土地征收權濫用之風,影響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雹?/p>
對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的這一不足,筆者認為,應當結合不同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在轄區內區片綜合地價以下,根據轄區內統一的年產值標準,以不斷提高補償標準的辦法予以糾正和克服。據透露,即將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就擬采取在現行補償價格基礎上增加十倍的辦法對農民進行補償。
第二,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我國《土地管理法》僅對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只做了授權規定而未做具體規定。這種只授權而不做具體規定的標準制定方法,時常會導致補償標準的層層降低,也同樣會影響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建議,應依法收回這種授權,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和村民安置的具體標準,至少應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對補償的上下線做出規定。
補償程序。關于補償程序,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钡谒氖艞l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程序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土地補償方案的制定。補償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征地方案確定以后,土地征收人就應著手制定土地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應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調查應當注意:調查應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共同進行;調查的范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數量,農村村民的人口數量、結構,地上附著物的類別、數量、經濟價值,地上青苗的種類、數量、經濟價值等內容;調查的數據應該準確無誤,并已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共同簽字確認。調查結束后,征地方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制定補償方案。補償方案應當載明補償機構、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時間和期限等內容。
第二,土地補償方案的公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對征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就是對征地補償公開,讓征地補償透明。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被征地單位和村民的希望,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然要求。公告征地補償方案,既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方便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社會監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權屬等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因此,市縣人民政府必(下轉79頁)(上接33頁)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時地在適當地方依據法律的方式對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意見。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與合理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補償費用分配是否及時、合理,使用是否正確,關系到村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予以公開,同時還應當在有效的監督之下進行。關于補償費用的收支公開和使用監督,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币话愣?,對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的監督則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種是政府部門,主要是農業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一種是農村村民,包括全體村民在內的監督。政府部門依職權進行監督,農村村民依社員權進行監督。法律保障政府部門和農村村民的依法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
深度思考
土地征收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我們在肯定土地征收制度巨大作用的同時,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和價值,更不能將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此。過去,我們就是將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土地征收制度,因而導致了土地所有權市場(一級市場)、使用權市場(二級市場)的混亂,導致了土地財政的不斷升級,導致了政府征地權的不斷膨脹,導致了土地的大量浪費,導致了眾多的土地糾紛、土地爭議、土地矛盾甚至是土地流血事件,教訓是深刻的。
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對土地的需求數量是巨大的,其中,既有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用地需求,也有以實現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商業用地的需求。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旨在滿足公共用地的需求,而無法滿足商業用地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堅持土地征收制度的同時進行制度創新,以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商業用地的需求。這一制度的創新,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制度。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組織、鄉鎮企業及農戶等依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等方式有償讓與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其實質是使用權主體的變動。其中,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由集體所有的,用以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選擇,是增加農民收入,妥善安置農民生活的必然選擇,是減少城鎮用地的一次性投資,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必然選擇。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一是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包括地域范圍、用途范圍和流轉使用主體范圍。二是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已經依法批準作為建設用地或已經依法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而且要權屬清楚,程序合法,用途符合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的要求。三是建立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相適應的土地產權制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有償、有期限、可流動的使用制度。四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應當多種多樣,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聯營、作價出資(入股)等,同時,為了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民向小城鎮集中,還可以采用土地置換的方式。
總之,我們應當并用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來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日益增長的土地需求,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克服目前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行為,才能構筑起我國多元有序的、健康發展的土地供給市場,也才能真正助力中國經濟的騰飛與繁榮。
【注釋】
①轉引自王權典,鄧定遠:“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困惑與破解模式”,《第六屆中國農村法治論壇論文集》。
②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74頁。
③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9頁。
土地被征收補償標準范文4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05
一、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背景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場買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當國有土地難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時,國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兩種強制手段取得其他主體的土地,以滿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雖均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具體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將原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變為了國家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征用僅僅是臨時性地改變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所謂集體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依法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確定給建設單位使用,并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農民給予補償和安置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集體土地征收包含三層法律關系,其一,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之間的征收與被征收的關系,其二,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用地主體建設單位之間供地與用地的關系,其三,建設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目前,這三層法律關系沒有理順。集體土地征收作為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表現為政府與集體組織、農民兩者之間的直接而簡單的關系。對集體組織、農民進行補償不應由用地主體建設單位進行,在實踐層面上,這種做法容易導致被征收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不牽涉到建設單位,單純的政府與集體的征收補償關系才是制度未來發展的方向。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據該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審批、征地公告、補償登記、確定補償安置方案、事實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告知集體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經有權機關批準已被國家征收?!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鶙l第一款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五條則對公告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第一,公告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內容是批準征地機關、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點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村。
補償登記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存在差異。根據《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權屬證書到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則將登記機關規定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條例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規定為公告指定的相關部門,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更具靈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體在進行征收公告時從高效便民的角度出發,選擇更便利被征收主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征地補償登記這一程序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第一,辦理登記的期限為公告規定的期限。在相關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積、人數等多種因素,登記期限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體依據不同的實際情形進行確定;第二,登記機關為公告指定的機關。
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法律規定只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主體進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依此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被征收人無權參與方案的確定過程。因此,補償安置方案系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面決定;第二,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第三,聽取意見;第四,上報批準。補償安置方案應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土地征收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更是一種利益協調、權利保障機制。就其對權力約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補償費的支出能夠有效限制政府過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權這一行政權力,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對公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就其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一點而言,被征收對象依據公平原則應當獲得適當的補償,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沖突時,補償制度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
除憲法之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依據還集中體現在《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等法律文件之中?!锻恋毓芾矸ā芳皩嵤l例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較之于《物權法》更為詳實具體,是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從征收土地的補償范圍來看,我國法律規定只對直接損失予以補償,被征收主體的間接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一般不予補償;從征地補償標準來看,被征收主體獲得補償的數額根據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產值的倍數方法計算;從補償爭議處理程序來看,補償標準產生爭議時,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如果協調不成,則交由批準征地的政府通過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
此外,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分別于2010年、2014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國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個法律文件均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正當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換言之,國家只有為了公共目的,才能夠對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否則,將可能導致政府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國立法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其概念并沒有進行明確的限定。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當廣泛的外延,對其若不進行明確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權的濫用,征收土地行為的擴大化,進而損害集體組織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導致在實踐中我國公共利益認定的行政主導性與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立法層面授予了行政機關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權,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關利益主體的監督約束。在國土資源部對北京、上海等十六個省市征地項目的一次調查中,數據顯示東部城市近十年來的所有征地項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經營性目的。
(二)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
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必須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對農民補償”,這在本質上是政府主導定價,由政府利用所處的優勢地位單方面決定被征收土地價值。多年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已成為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色彩,長期以來過低的補償標準無法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真實價值,因此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公平受償。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對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進行過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我國征地程序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是程序設置更傾向于保證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則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護的程序如聽證、申訴等缺乏應有的具體的制度保障。盡管2004年《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賦予了相對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權利,但難以解決根本上的問題,整個征地過程群眾參與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現象。目前關于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程序性規定大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類程序性權利難以得到真正落實。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和范圍
目前,在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無疑是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雖然各地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但這種非由市場機制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僅存在嚴重的滯后性,而且遠遠不能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從而對農民的損失做到公平補償。
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在公平市場價值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到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與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給予完全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擴大征收補償范圍。
(二)具體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應當嚴格、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界定公共利益時,可以采用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進行概括時,還應當運用比例原則,進一步縮小公共利益的范圍。按照法律明確列舉和比例原則概括的雙重限制方法能夠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確導致的行政權力濫用,加強對公共利益審查的力度。
土地被征收補償標準范文5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最近幾年來,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大大提升。然而,在經濟迅速發展和城市化、工業化水平的推動下,土地征收范圍、速度及規模逐漸提高,土地征收誘發的社會問題和矛盾越來越激化,土地征收補償存在很多問題。
(一)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
其一,目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主要由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然而,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并未有包括租金損失補償、周邊未被征收土地受影響的補償、殘余地補償及遷移費的補償,當前土地征收補償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合理性。所以,當前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并未全方位體現出土地的全部價值,也沒有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其二,新《土地管理法》指出被征收土地的補償為被征收前3年平均農業產值的6至10倍,每個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和安置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一政策雖然感覺起來比較合理,然而只要大概計算僅僅只是農民大約5年的收入總和,同時各級政府在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勾結開發商,農民真正拿到的補償少之又少,難以維持農民以前的生活水平。同時,這一規定并未充分考慮到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在農村特別是城郊地區,農家樂、生態農業等現代化農業迅速發展,土地附加值迅速提高,若還是根據玉米等農作物一般產值進行計算將會大大降低農民真正取得的農業收益,這無疑是激發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
(二)補償方式單一
當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中只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償費用及土地征收補償費,僅僅只是在《針對提高征地管理工作的規定》這一政策中提到了農村土地使用權和預留地入股的補償方式。隨著當前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多數企業難以承擔農民安置重任,只有采取貨幣安置的方法。然而,僅僅只是憑借金錢補助是難以引導農民就業,農民只能依靠這些補助的費用生活,其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生活步步艱辛。在當前的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必須相關職能部門積極應對,進一步為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并真正貫徹落實。
(三)缺乏科學的價值評估方法
由政府制定土地征收補償計算的基礎數據,政府按照最近年份的調查數據來制定基礎參數,由于成本及自身工作原因,常常間隔5、6年才會變動,相比于市場價格,明顯滯后,難以順應市場的變化。只是對土地的產值進行評價,極易造成與土地真正價值的差異。我國有關職能部門在評估過程中,主觀因素摻入較多,主要是按照各種條件進行評價,缺乏理論模型。因此對于土地的評估不能僅僅只采用產值倍數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分析各種因素后,明確一個恰當的評估方法。
二、完善土地征地補償的思考
(一)土地征收的標準合理性
針對當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存在不合理的情況,本文作者深入調查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對策:在當前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中都是按照征收土地的數量予以計算,這種計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造成土地征收過程中產生各種問題的根源。因此,本文認為,將土地征收標準合理化是解決土地征收標準而引發的問題的根本解決方法,制定征地統一標準需要按照不同地區、不同土地質量、不同土地類型、土地使用情況以及農產品價格等方面的因素進行評估,也需要按照當地農村經濟水平及農民生活水平制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及及費用。這種計算方法不僅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改善了農民的生活質量法,統一補償標準,妥善處理以前出現在同一地區不同價格的土地征收糾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二)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當前大多數采用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擁有豐富土地資源的地區可以采取這種方法,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維持其現有的生活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民就業風險。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將土地征收補償當做扶貧工作來開展,其道理就好比給人魚不如給人漁,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也可以將企業利潤定期向農民支付一定的生活補貼作為征地補償。以上補償方式不僅補充了單純金錢補償的不足,而且能夠轉變我國農民生存技能較差、進入城鎮后難以就業的局面,妥善解決了農民長遠生存與發展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推廣應用。
(三)健全補償評估機制
土地被征收補償標準范文6
報自治區審批的樓莊子水庫工程征收耕地按25倍執行,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征收耕地按30倍執行的,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人均耕地不同的村分別按28倍和30倍執行的。
2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的原因
從目前已開工或完成審批(或核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主要為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和相關各方對征收補償政策規定理解不同。2.1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如葉爾羌河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建設資金含國家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批準,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嚴格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執行,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倍數為16倍。如葉爾羌河恰木薩水電站,屬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由自治區發改委核準,征收耕地補償倍數依據《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11〕19號)的規定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為30倍。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審批或核準主管部門不同,因此,不同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不一致。2.2相關各方對征地補償政策規定理解不同如葉爾羌河鏨高水電站工程,該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過程中,當地國土部門提出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應采用以行政村為單位的人均耕地來確定,由于該工程建設征地涉及莎車縣霍什拉甫鄉的5個村,根據各村人均耕地統計結果,人均耕地有1畝以下的,也有1~2畝之間的,因此該項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出現了30倍(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村)和28倍(人均耕地在1~2畝之間的村)兩個標準。由于《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11〕19號)中未具體說明確定征收土地安置補助費的“人均耕地”是以征地所在行政村還是以鄉或是以縣為單位來計算,因此在確定上述類項目(征收耕地涉及行政村數量較多且各村人均耕地差別較大的項目)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時,地方政府、項目業主、設計單位及規劃報告審查部門對在什么范圍內確定的“人均耕地”理解不一致,導致各方主張的補償標準不一致。若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采用鄉或縣的人均耕地來確定,那么征收該鄉各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倍數均為30倍。因此,由于相關政策規定不具體,征地相關各方對政策相關規定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導致同一工程征收同鄉范圍內不同村之間同等質量耕地的補償標準不一致。
3同一區片不同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不一致引起的問題
以葉爾羌河上的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已開工建設)、鏨高水電站工程(已核準)、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已開工建設)為例,上述3個工程為葉爾羌河出山口處的3個梯級工程,建設征收耕地均屬于山區鄉,涉及莎車縣霍什拉甫鄉和喀群鄉,其中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阿爾塔什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16倍;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努爾巴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28倍,征收該鄉多來提巴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30倍;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亞瓦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30倍,征收喀群鄉恰木薩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28倍。從上述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及實際工作遇到的情況來看,在同一區片依據現行政策規定確定的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會給征地補償相關工作帶來問題。(1)以“人均耕地”確定征收耕地安置補助倍數的規定,存在當地上報人均耕地統計數據不準確或某些地方干部為爭取耕地補償費用謊報人均耕地數量的可能性,如一些工程出現當地統計部門和當地村委會出具人均耕地證明數據相差較大的情況;(2)相關政策規定不夠具體,在編制及審批移民安置規劃時,設計單位、地方政府及業主單位對“人均耕地”的統計范圍理解不一致,導致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出現地方政府和項目業主之間相互扯皮,同時也增加審查部門工作難度;(3)征地補償實施階段,同一區片同等耕地被征收的不同村組農民難以接受不同倍數的耕地補償費用,會導致地方政府實施難度加大,移民攀比上訪情況增多,嚴重影響區域社會和諧及穩定。
4推行區片綜合地價的必要性
4.1推行區片綜合地價是當前政策規定的要求。自國土資源部2008年6月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開始,內地多省已相繼制定相應政策并順利實施,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如《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2015年)、《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2014年)、《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2016年)、《河南省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也在2009年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測算補償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示,并征求相關各單位意見,但目前仍未全面推行該項政策規定。國務院于2017年4月14日公布《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9號),將原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這些與土地征收緊密相關的政策規定的出臺,使土地征收尤其是耕地的征收外部法律、政策環境發生了變化,這就要求在土地征收的政策制訂上、土地補償標準的運作機制上全面進行規范化,以適應當前形勢和政策規定。4.2實施區片綜合地價是解決合理確定耕地補償標準的有效途徑。原征地補償標準采用以被征收“該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乘以法定補償倍數的辦法,征收耕地的補償倍數按照“人均耕地”確定,這種補償標準存在考慮因素單一、統計誤差較大、各方對政策規定把握不一致的情況,造成同一區片征地補償標準不同。而區片價在測算因素的選擇上,綜合考慮了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個因素,突破了法律規定的年產值倍數法,并運用國際上通用的地價評估方法市場比較法,使測算結果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4.3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向社會公布,且接受社會監督,讓農民充分了解補償標準,維護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一個剛性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目前征地補償標準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年產值及人均耕地作為測算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不同地類、不同項目之間存在征地補償同地不同價,甚至差距懸殊的問題,造成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心理不平衡。實行區片綜合地價后,在同一區片內同一地類不同宗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異,確保征地補償價格透明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實權益。
5結語
水利水電工程建投資數額大、征地影響范圍廣,工程建設給當地經濟社會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直接影響工程能否順利準,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實現補償公平,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建議全區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盡快推行實施區片綜合地價。
參考文獻:
[1]崔杰.土地承包地及征地補償案件的法律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