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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制度范文1
關鍵詞:征地征收、公共利益
引 言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004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007年的《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由此可見"公共利益"作為土地征收的前提條件,啟動土地征收程序的"鑰匙",其重要性顯而易見。我國法學界一直對"公共利益"進行探討。
(一)公共利益的特征
目前學界對公共利益的爭論一直持續,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全面完整的定義,但對公共利益本身的特征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的幾個: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主體的不確定性。公共利益,顧名思義,其受益主體應當是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得到利益或與全體公眾有利益關系。社會公眾是作為整體而言的,而不是僅針對某特定行業或部門的群體,不能封閉于某個特定的圈子。德國學者F. J .Neumann 將公共利益分為兩種:一是提出公共性原則,也就是開放性,任何人可以接近,不封閉,也不專為某些個人所有; 一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等所設立,維持之設施所掌握的職務。顯然這里所說的公共利益應當為第一類。①
第二、公益具有明顯性。公共利益體現在維護國家安全、增加就業、增加稅收、促進科教、經濟發展、環境改善、提高生活水平、改變城市面貌、文物保護、公共福祉等方面。一方面,在界定公共利益之時需要嚴格將商業利益區別開來,另一方面,必須將國家機關自身利益與部門利益予以排除。在強調公共利益地域性的同時,不能脫離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社會發展進程。應當站在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資源有限、環境保護、平衡發展的角度來作出判斷。
第三、公共利益內涵的穩定性兼有變動性。公共利益的內涵具有相對穩定性,但是在一定條件下,非公共利益可以轉化為公共利益。商業目的用地,應遵循平等主體的市場交易規則解決。一般情形,政府不宜強行干預。然而,在實踐中,當一個拆遷項目的絕大部分通過協商解決補償后,仍有少量被拆遷人漫天要價,阻礙了整個項目的實施,造成了有限資源的巨大浪費,此時的商業性拆遷就應當轉化為公共利益。
第四、公眾參與。以公共利益為由進行土地征收,嚴重影響到土地所有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必須做到決策和執行過程的公開透明,依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知情權、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參與決策權等程序權利和民利的有效行使。
(二)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對"公共利益"界定存在的問題
仔細分析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著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致使土地征收目的泛化。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對"公共利益"卻沒有做出具體解釋?!锻恋毓芾矸ā返?3 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眾所周知,公共利益體現在維護國家安全、增加就業、增加稅收、促進科教、經濟發展、環境改善、提高生活水平、改變城市面貌、文物保護、公共福祉等方面。②而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卻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設用地"一說。單位和個人的建設用地,包含企業和個人的經營性用地,顯然這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疇,是對土地征收目的的嚴重的泛化。直接帶來的不利后果就是許多的單位和個人利益成為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模糊的界定成為政府賣地泛濫的法律依據。地方財政主要一塊來自于稅收,然而在一定時期內地方稅收因為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因素,稅收有限。如何能夠更多更快的籌集更多的資金,賣地成為政府的首選。法律對于公共利益只是簡單的定義,并未作出實質性的范圍界定,政府當然可以名正言順的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賣地。
土地被征收者成為公共利益界定模糊的犧牲品。許多的單位和個人的利益被冠以公共利益之名,本不可以征收的土地被征收了。本應當補償更多的卻只是得到很少一部分補償。被征地者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
公共利益不清的界定阻斷了利益受損者的司法救濟途徑。商業性開發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公益性。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之間并無明顯邊界,公共利益需要的結果也可以帶來商業利益。難免將商業開發、舊城改造、經濟發展與公共利益混為一談。所以法官在判定該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之時是很難作出的。加之我的司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受到行政的干預。往往作出的判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
可見,我國土地征收中對公共利益界定十分不清,其必然帶來諸多不利之處:其一公共利益泛化,小團體和個人利益被冠以公共利益之名;其二給政府泛濫賣地以法律上的依據;其三被征地者的利益受損并得不到法律上的幫助。
(三)明確"公共利益"范圍的完善建議
我國的土地征收的缺陷之處集中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必須明確"公共利益"范圍。目前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概括式:二是列舉式。三是概括列舉并用式。③根據這幾種分類形式,我國有學者提出,依照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將公共利益限定于兩類,第一類純公共利益,包括國防設備軍事設施;交通、水利、能源設施;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公共衛生事業;第二類為準公共利益,包括政府及其公共建筑,其他由政府或民間舉辦的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④
這種公共利益的分類具有一定的科學性。注意到了"公共利益"的明顯性特征。將幾類常見的公共利益明確提出來,將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區分開來,而且將公共利益內部又進行分類。對不同的公共利益采取不同的態度。這種分類一方面不至于妨礙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要征收土地。另一方面明確了指出了幾類公共利益。使得公共利益不在泛化,從而限制政府隨意以公共利益的幌子來征收土地。
但是這樣的分類也有不足之處。其沒有充分考慮到公共利益的穩定性兼有變動性。雖然在一般情況之下,公共利益應該是穩定的,但是應該考慮到公共利益變動性。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雖然是商業性的征地拆遷,但在完成絕大多數拆遷之后,仍然有釘子戶不肯拆遷,那此時的商業利益可以轉化為"公共利益"。因此在明確出公共利益范圍之時,還是需要根據特別情況制定法律條款加以完善。但是這樣的話是否有留有法律上的漏洞?將一些不常見的征地情況歸入特別情況,來達到規避法律的手段。至于此類,可以加以司法解釋,當達到一定程度時可以進行法律修改。同時在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時,其認定主體不能僅限于政府部門,還應有公眾(尤其是受損主體) 和獨立的專業人士參加,其形式可借鑒國外的重大事項決策聽證程序。
注釋:
①聶嬰智:《公共利益視閾下土地征收征用的國際借鑒》《求索》2008年第10期
②王小瑩,《外國征地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當代世界2009年第7期 第60頁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范文2
關鍵詞:成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農民增收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5194(2009)03―0093―06
一、農村土地制度產權改革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
1.農村土地產權改革是深入推進統籌城鄉發展中一道繞不過的坎。
2007年末,成都市共有農業人口516.72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46.83%;實有耕地面積34.48萬公頃,人均耕地面積0.07公頃。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3324.4億元,比上年增長15.3%。其中:第一產業實現增加值235.5億元,增長5.5%;第二產業實現增加值1504.0億元,增長18.9%;第三產業實現增加值1584.9億元,增長13.6%。一、二、三產業比例關系為7.1:45.2:47.7。全市占46.83%的農業人口僅僅創造了7.1%的國民生產總值,即接近1/2的人口創造的國民生產總值還不到1/10,農村人口創造的社會財富遠遠低于社會平均效益。收入的增加總是與創造的社會財富成正比的。因此,只有在減少農業人口和增大農業經濟總量上著力才能提高農村人均收入。減少農業人口,就必須大力推進城市化,轉移農村人口,剪斷已經在城市定居和就業的人員與農村土地的聯系,農村土地產權改革是前提條件;增大農業經濟總量,就必須大力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大力發展新型農村經濟,改變農村經濟的結構,土地流轉是前提條件,只有通過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土地流轉才能加快。
2.憑借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先行先試的優先權,率先推進農村土地制度產權改革。
成都,從2003年開始實施“城鄉一體化”到2007年被批準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歷時五年。成都的城市和農村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產業結構調整、從制度設計到思想觀念、從公共服務水平到收入水平差距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從2002年到2008年的城鄉收入發展來看,成都市的城鄉差距小于全國。同時,成都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絕對數和增長速度也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見表1)。
分析表1,可見成都于2003年開始實施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以來,城鄉收入差距有了明顯縮小,顯示城鄉統籌的實效。但到2006年,城鄉收入差距較上年出現擴大跡象,表明如果不對農村土地產權進行改革,雖然在統籌城鄉發展上著力,其促進農民增收、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能量趨近極限。“城鄉一體化”的精髓是在“體”字上。城市經濟迅猛發展得益于市場經濟和明晰的產權,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可歸咎于生產資料要素沒有明晰的產權,市場經濟弱小。因而“城鄉一體化”就得實現城市經濟體制與農村經濟體制的一體化。由此成都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上進入農村改革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進入農村土地產權改革這一“深水區”。
二、充分釋放農村產權改革對促進農民增收的能量
2008年1月1日,成都正式啟動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出臺了《關于加強耕地保護進一步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的意見(試行)》。此次成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總體戰略,統籌推進‘三個集中’,深化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構建農村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切實推動農村資產資本化,促進農民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為統籌城鄉科學發展創造條件。改革的基本原則:(1)嚴格保護耕地;(2)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3)切實維護農民利益;(4)重點突破、分步實施。改革的重點和基本步驟是:(1)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和房屋確權登記。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房屋所有權進行確權登記,明確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到村或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農民的房屋確權到戶。(2)創立耕地保護機制。加強市域范圍內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耕地分級保護,設立耕地保護基金,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3)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用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支持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探索建立對農民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機制,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4)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后才能依法取得。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依法促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探索建立對農民自愿放棄宅基地的補償機制,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5)開展農村房屋產權流轉試點。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屋產權流轉制度,加強農村房屋產權流轉的管理,積極培育發展農村房屋產權交易市場。改革的保障措施是: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強化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住房制度;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建立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糾紛調處機制。
可見,成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就是“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農民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主體地位得到制度的保證,由此帶來農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就是為了更好地強化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用“全域成都”的新理念,打破城鄉界限,科學編制全域成都規劃;就是為了激活農村土地資產的資本屬性,增強農村發展的自身“造血”功能,發展和完善各種金融服務體系,促進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就是為了發展和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產權和資本為紐帶,通過多種實現形式將農戶組織起來參與市場競爭;就是為了促進農村經濟向現代農業、規模化經營發展,通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從而為土地順暢流轉提供制度保證。
在推進此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成都有四大舉措:
第一,對各區(市)縣試點村進行了“確權”,明確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房屋、林權等物權關系。通過對農戶土地、房屋、林權的調查、測量及公示等一系列環節,最終頒給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頒給農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集體林地使用權證》。此次確權頒證不僅使集體對農地所有權得到明晰,而且也對農地使用權的完整性進行了全面梳理,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組織成員的重新界定、承包權的長期固化 和宅基地確權的洗牌。在頒給農民“四證”的同時還發給農民“兩卡”,即耕地保護卡和養老保險卡。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有222個鄉鎮(涉農街辦)、1676個村(涉農社區)、24004個組(社)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涉及農戶1 195891戶。完成入戶摸底調查1039268戶,完成土地測繪827261戶,完成確權結果公示570977戶,完成確權頒證314949戶。土地確權改革,為農民擁有合法的土地產權財富提供了具有前置條件的制度安排,為農民大幅度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第二,成立市和區(市)縣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開展農村土地、房屋產權抵押擔保貸款。成都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掛牌,不久,成都受四川汶川大地震影響部分地方成為特重災區,成都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在災后重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災區農民,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災后重建的資金問題。受災農戶自建住房,可以申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或新建房屋所有權抵押承諾,向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抵押,獲得災后自建住房的貸款擔保。由農村信用聯社和成都商業銀行發放農村災后住房重建專項貸款。截止2008年底,已向4527戶災毀房屋農戶出具意向擔保函,正式簽約2566戶,擔保貸款10704.2萬元。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的組建,更加深遠的意義還在于推動了土地產權資本化的進程,柔化了承包地、房屋不能抵押貸款的剛性規定。
第三,組建農村產權交易所,形成市、縣、鄉三級服務平臺。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其主要職能為:開展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產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經濟組織股權等農村產權流轉和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融資服務。這為推動農村產權流轉,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向農業和農村,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業農村經濟提供了有效平臺,為各類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創造了條件。同時,由于土地產權流轉,不僅使眾多的規模經營成為現實,而且為形成眾多的農合組織和建立龍頭企業與農民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創造了條件。成都村產權交易所于2008年10月10日成立,截止2008年底,已有12個項目簽約,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項目6個,流轉面積為16557.9畝;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3個,流轉面積153.28畝;涉及集體林權流轉的項目3個,流轉面積2888畝。
第四,加快發展農村金融建設和農村金融制度改革步伐,為促進農村土地資本化創造條件。成都積極推進市商業銀行、農信社改革,加快組建地方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規范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創建村鎮銀行、各類小額貸款公司,探索發展形式多樣的農村民間金融,建立健全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推進農村信用社統一法人改革,建立了邛崍、大邑、彭州等村鎮銀行,引入淡馬錫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小額貸款服務,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后需要進行抵押貸款的農民提供資金支持,從而創造了使農戶基本上能夠享有現代企業一樣的在擴大再生產和提高生產水平過程中的融資條件。
三、成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民增收的實效分析
首先,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提升了農民主體地位,增強了農民的土地觀念和財產意識。對農村土地進行確權,本身就是為了確保農民的主體地位。在確權頒證過程中,成都農民自主成立村級議事會。,解決確權頒證出現的各種歷史疑難問題和現實矛盾。議事會是在推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的一項創新,目的是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護農民利益,使農民有充分的話語權,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改革,不僅充分調動出了農民的“主人翁”精神,而且也激發出了農民的創造性,讓農民“自主、自愿、自治”。
其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了土地流轉,轉變農業生產方式。通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加快了土地規?;鬓D。如成都市龍泉驛區黃土鎮洪安村,在確權頒證后流轉了3500畝土地給黑金果業有限公司,用于標準化綠色葡萄生產基地建設。該公司到目前為止已經投入資金3510萬元,完成了標準化葡萄基地內的道路、渠系、土地整理、灌溉等基礎設施建設,其中2500畝用于葡萄種植,1000畝用于彩色薯種植。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極大地激發出了土地的增產增收效益。據調查,3500畝總純收入為1100萬元,每畝平均收入3142元,比流轉前每畝純收入1000元的基礎上增加收入2142元。
再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使勞動力轉移,轉變農民的生活方式。土地流轉后,讓在農民獲得更多租金收入的基礎上擁有了工資性收入,促進了農民從第一產業向二、三產業轉移。以成都市雙流縣為例,農民將手中的土地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業項目公司簽訂流轉協議。土地流轉后,農民每年每畝地收取900斤大米的租金,三年后開始遞增,每年每畝遞增50斤,到1200斤時封頂。這就使土地由原來的無償使用轉變為有償使用,使農民能夠獲得穩定的收益。另外,農業項目公司也要雇傭當地農民務工,每天工資約40元。同時,從土地閑置出來的年輕人可以進城打工,使其從第一產業轉向二、三產業。這樣,以上三項收入加起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前提高了很多。另外,還推進了成都市的城市化進程。2008年,成都城市化率由2007年的62.58%上升到了63.58%。
復次,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守住了耕地紅線。要保護耕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產權明晰是最好的辦法。通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用地、非農用地的規模不僅僅是一次摸底,而且也是對過去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的一次徹底地理清。在不少鄉鎮,農民領到土地使用權證時,也領到了一張“耕地保護卡”。每年,成都市、縣兩級政府會從財政預算中安排26億元設立耕地保護基金。按照基本農田補貼每年每畝400元、一般耕地補貼每年每畝300元的標準,全部打入農民領到的這張“耕地保護卡”中。在這種情況下,一個30歲的農民,如果他的耕地沒遭到破壞,到退休時大概可以領到3―5萬元。顯然這會調動起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即使將土地流轉了,也會主動監督企業,不允許企業破壞耕地。這無疑能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質量不降,從而使基本農田得到有效保護。在耕地得到保護的基礎上,農民也獲得了更多的轉移性收入(即政策性收入)。
四、農村產權改革對促進農民增收的對策建議
2007年,成都農民人均純收入5642元,其中家庭經營性收入2520元、工資性收入2381元、財產性轉移性收入448元,比重為47.1:44.5:8.4。2008年,成都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481元,其中家庭經營性收入人均2712元,工資性收人人均2752元,財產性收入509元,比重變化為45.4:46.1:8.5。 見表2
1.進一步健全土地產權流轉市場,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促進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
分析表2,在農民的收入結構中,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太小,這就意味著增幅空間大。因而進一步完善土地產權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確保農民土地產權的正當利益和合法的財產性收入,是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
積極培育產權交易非利害沖突第三方組織,即市場中介,發展能夠保證“公平、公正、公開”,維護交易雙方利益,為產權流轉服務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比如估價機構、公正機構等。土地流轉與一般商品交易不同,其運行過程比較復雜,涉及估價、談判、簽約、鑒證、登記以及違約處理等眾多環節。所以,必須大力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溝通、法規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的中介組織,培育農村土地經紀人或經紀公司,完善中介服務體系,促進土地流轉高效、公開、公正地進行。
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對價。土地流轉應該支付合理的對價。由于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收益低下,土地流轉往往難以形成合理的對價。土地流轉對價本質上是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體現,它由農戶的生存保障價值、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土地的投入、土地流轉的增值分成和土地的潛在效益等四部分組成。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必須以合理的價格保障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同時,由于土地流轉有一定的時間性,在流轉合約中必須充分考慮到通貨膨脹和物價變動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保障農民的土地流轉收入不因通貨膨脹等因素而縮水,特別是要防止應對實際對價過低而影響農民生活。由于流轉中農民弱勢地位,需要政府加強管理,制定土地流轉的最低價格以保護農民利益。
允許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這樣可以形成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真實市場價格,賦予農民更多土地價格制定的發言權,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法律必須明確公益性用地的范圍,采用列舉法明示其具體內容,限制地方政府判斷公益性用地的自由裁量權。
2.發展新型農村經濟,組建多形式新型農業經營組織,推動農民向農業工人轉變,或轉移就業,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
雖然農民的工資性收入所占比重已經較大,但工資性收入來源還很單一,主要是外出務工,或當地打工收入。這些收入,與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還沒有完全接軌。國際經驗告訴我們,產權改革是農業現代化和市場化的基石和動力,能夠極大地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F代農業是一個大概念,涉及食品、醫藥、環保、工業原料、生態、休閑等領域。農業的現代化和市場化能夠創造眾多新的、較高收入的就業崗位。可見,產權改革對促進農民工資性收入的空間潛力較大。
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轉變農業經營方式,不僅會形成新的農村經濟活動,而且會新增眾多新的就業崗位。比如,家庭經營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這樣就會形成一系列服務組織;比如,統一經營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這樣就會新增加諸如管理、組織、生產、銷售等新的就業崗位,使眾多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家庭經營轉向合作經營,在獲取土地股份收入的同時還獲得參與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村經濟建設的工資性收入。
3.堅定不移地推進土地產權資本化,增加農業科技投入,發展高附加值農業,發展農村金融服務,提高農民經營性收入。
分析表2,農民的經營性收入所占比例較大。但與從事其他產業的主業收入相比,社會平均效益并不高,平均每月220元。這也是不少農民寧愿撂荒也不愿精耕細作的原因。
產權改革促進農業經濟的市場化。這就是產權制度的力量。一方面,由于產權改革,規模化經營成為普遍現象,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市場化程度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無論是現代農業還是其他產業,現代經營的基本條件就是負債經營,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必將使農業負債經營成為可能和普遍現象,由此,為了提高農業品種的附加值,或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現代化,或擴大再生產,經營主體有了充分利用外部資金的條件和可能。所以,加快農村土地產權資本化進程,發展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是提高農業經營性收入的重要途徑。
產權改革并不意味著土地一定要流轉。在產權改革后,繼續從事家庭經營的農戶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仍然是家庭經營性收入。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家庭經營要向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提高農業產出效益”,這里所要求的“增加資本投入”,由于現階段農戶的收益極其有效,土地產權的資本化是實現“增加資本投入”的必要前提。因而需要創新農村金融,努力探索與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相適應的多種農村金融形式。
“增加技術投入”。首先,政府對科技農業的研發和推廣納入公共產品范疇,研發和推廣主要由政府來做;其次才是農民享用或象征性購買科技服務。農村土地產權改革使農民真正成為經營的主體、收益的主體。農村土地產權改革后,農民對土地的關系更加緊密,主體地位明顯增強,對農業生產和經營的熱情明顯提高,對發展附加值高的科技農業有內在沖動。政府加大對高附加值科技農業這種公共產品的供給,縮小農業經營與社會平均效益的差距,將極大地推動農民參與發展現代農業,進而提高農民的經營性收入,實現“使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
4.健全土地產權流轉的風險防范機制,保障農村安全和農民持續增收。
要有流轉的可控機制,實現土地產權的可控流轉。對農戶流轉和抵押的產權要進行評估,抵押公司和流轉中心必須把好關,不能讓后續生存和發展無剛性保障的農戶對承包地或宅基地及自住房進行流轉。剛性保障包括居住保障和收入保障。在城鎮有固定的住所,有可靠的非農收入來源,是可以流轉的兩大必備條件。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范文3
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苯陙?,過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沒有發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開發,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從源頭、過程、結果三個方面,同時著手,方能力求標本兼治。首先,要堅持“政府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況下征收土地”這一基本原則,對于非公益性用地,應盡快完善農地入市的有關制度,以農民自主出讓土地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況下,政府將集體土地變更權屬關系改為國有,只能也應當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應當按照農地入市的規則進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種主張,為避免政府以各種各樣的辦法“演繹”公共利益,“包裝”公共利益,比較多的是主張立法予以明確,先給出概括定義,然后明確列舉。筆者主張,即便是公用事業用地亦不當然優先于農業用地,學校、醫院等用地依然需要進入市場機制。對公共利益的目的認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構成單獨的環節,并且需要經過聽證,若有爭議,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最終裁決。其次,建立與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平等協商的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征地前,有關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關部門應對擬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且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任何征地項目和拆遷項目都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被征地農戶和被拆遷居民充分協商,補償安置工作沒有落實的,征地和拆遷不得進行。再次,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糾紛裁決制度。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所遭受的損失和預期的利益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彌補,從結果上看,補償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時的。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在幫助農民維持簡單生計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失地后選擇就業、改善生活條件等基本需要,使之獲取良好的居住、就業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醫、養老)。補償還要“遵循控制耕地非農化趨勢的原則,以確保工業化和城市化對農地的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睉敻鶕恋氐膮^位和相應的使用權市場轉讓價格制定的補償數額。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適當增加補償費用,具體包括:(1)殘地損失,主要是被征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損害;(2)土地區位價差;(3)其他間接損失,如個人營業損失及適當的精神損失等;(4)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體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價格聽證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體個案裁決中決定。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土地征收糾紛予以裁決,該裁決機構獨立于批準和實施征地的政府機構,裁決人員既可以是專職的、具有充分任職保障的、中立的官員,也可以仿效商業仲裁采取委員會制,組成人員可以由官員和專家組成。對裁決的申請時效、程序、裁決期限等都應當有詳細的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將裁決的受理范圍擴大,不僅僅是補償和安置問題,對聽證、公告、征地實施等程序的異議都可以提請裁決機構解決。對裁決機構做出的裁決不服,可以針對原征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指出的是,農村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和諧社會理念,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采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民生活和生存問題。目前中國社會保障機制尚沒有覆蓋農村,對失地農民的安置也僅側重于金錢補償,如果缺乏計劃和理財的能力,有限的補償款將很快花光,農民將陷入赤貧狀態,對生活和生存都將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對社會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立養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養老、醫療、就業等保險進行推廣。此外,還需要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會養老保險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產資料置換安置等多種形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筆者以為失地農民的保障,將最終通過調整和優化社會保障政策,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對接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對土地轉讓征收特別稅來加速這一變革的進程。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范文4
土地發展權是對土地在利用上進行再發展的權利,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土地現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權利。土地發展權是一種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割而單獨處分的產權,它既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合為一體,由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所有者支配,也可以由只擁有土地發展權而不擁有土地所有權者支配。土地發展權的設立有兩個主要目的: 一是明確土地發展帶來的增值收益的歸屬和用于收益分配制度設計;二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耕地與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制度設計。
二、我國理論界關于農村土地發展權歸屬的主要觀點
由于目前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以學者們關于土地發展權歸屬的爭議主要集中于農村集體土地被轉為建設用地的權利的歸屬。關于農村土地發展權歸屬問題,我國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農村土地發展權歸國家所有
主張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農村土地發展權應歸國家,土地開發者必須向國家購買發展權,才能開發農村集體土地。農地使用權、農地承包經營權可在農地用途內自由流轉,農戶享有相對獨立、相對完整的收益權和處分權。賈海波認為,土地發展權這種權利只能由國家來行使?,F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農地轉用制度和農地在農業用途內的流轉制度等雖然限制了農村集體和農民將土地推入建設用地市場變現以實現更大的收益,但同時避免了農地不被輕易轉用和占用,保護了農地的自然屬性和農業生產方式,當然也同時保護了農民長遠的農地權利。
(二)農村土地發展權歸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所有
持有此觀點的學者認為,農地發展權應歸于農地所有者(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他們主張借鑒美國的做法,將土地發展權自動歸屬于原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既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且法律上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平等的,所以,應該明確集體對其所有土地的發展權 。劉永湘等從維護農民土地產權利益的角度,建議實行土地發展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他認為土地發展權應屬農民集體所有,現行的土地征用征收制度極大地壓抑了土地發展權的經濟實現。因此建議進行土地產權政策調整,充分考慮農民的土地發展權利益補償問題。
三、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行使現狀
雖然我國目前沒有設立土地發展權制度,但是,我國近乎采取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國有模式。首先,國家控制著農村土地的用途及其轉變。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作了嚴格的程序規定。其次,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作了嚴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第三,國家通過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占有土地發展權增益。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種征地補償標準基本上沒有考慮市場條件如土地的區位、征收后的用途等,它主要根據土地被征收前的用途確定價值,根據這一標準計算出來的征地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征收后的非農用地市場價格,這意味著,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未能明確保障失地農民對土地發展增益的分享,失地農民并不享有土地發展權,因此國家實際上得到了土地發展增益 。所以說法律雖未言明土地發展權卻近乎采取了土地發展權國有模式或者說土地發展增益國有模式。
四、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應歸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者共有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范文5
【關鍵詞】戶籍制度改革;改革風險;土地換社保;城鄉發展置換
一、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意義
(一)改革的措施
從2010年《意見》開始,重慶市在我國率先全面啟動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其本著統籌規劃、自愿有償、積極穩妥、綜合配合、促進發展的原則,轉戶農民自愿“脫掉三件衣服”――放棄農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政府為其穿上“五件衣服”――住房、就業、社保、醫療、教育。同時為其進行財產性補償:轉戶農民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手意思標準得到相應補償。退出在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的將同時獲得三筆補償金,包括參照同期區縣土地征收一次性補償和參照地票給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權補償以及購房補貼。并且將轉戶農民的退地分為城市規劃區用地和農業用地兩類,以同時滿足農村和城市發展對土地的需求。
(二)改革的意義
這場改革的意義在于第一,由政府標榜的出自農民自愿非政
府強制,即農民對其自身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選擇從而充分尊重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的自主性;第二,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集約農村土地資源,有利于改變我國長期不發達的分散小農經濟,提高農村的規?;洜I。第三,農民退出的土地除了繼續農業用地外,處于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內的土地為城市化擴展創造了寶貴的條件;第四,從農民個人利益出發,為其換上五件衣服與補償,還獲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發展機會。
二、戶籍制度改革風險
(一)制度竄借風險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進入小城鎮務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權,而進入大中城市務工定居,則要放棄原土地的承包權而得不到任何補償。但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規定“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并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i該規定將戶改中農民的落戶地做了統一的模糊界定,剝奪了落戶小城鎮的農民仍可保留承包地的權利,與位階更高的《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相違背。
(二)土地權利風險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風險
農村集體對土地享有所有權,一旦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就改變了原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農村集體是當然的享有權利補償的主體。但是在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我們很難找到就土地所有權對農村集體這一主體進行補償的制度安排。而戶籍制度改革中安排農村集體或政府向參加了改革的農民個體進行直接補償。但是政府能否對農村集體組織再進行補償,在文件中并無相應的規定。因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享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補償中卻不能表明自己是作為權利主體的擁有者,其權能則受到了來自頂層設計的貶損。更進一步的是,農村集體在戶籍制度改革中的所有權能缺損,也將直接導致農村集體中農民個體權利的缺損。
2、農民土地用益物權風險
(1)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風險
重慶市頒布的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明確規定,對轉戶農民設置保留3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期,3年后農民是否真正退出承包地由其自愿決定。且不論文件規定的三年轉戶留地期限是否合理,我們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政府并沒有明確表明轉戶農民對自己的土地還有三年的保留期。并且該文件中還限制了轉戶居民在交付承包地之前行使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以加強對土地流轉的限制,保障了土地在三年后收回的便利性。但是在我們的調查問卷中卻顯示:在實際操作中,該規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貫徹和執行。更進一步的是,僅就法理而言,若轉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受到前述的保留期的限制,其在轉戶之后卻可能因政策文件的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行使時,不能自由地流轉。表明戶籍制度改革文件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并不存在土地權利受到限制的風險。不僅如此,關鍵在于“轉戶留地”這一制度在法律和政策上早已存在矛盾:法律上允許轉入小城鎮落戶的承包人保留土地,但轉入設區的市的承包人則需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ii而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政策卻抹殺了大小城鎮的區別,意在將轉戶留地的范圍擴大。
(2)集體收益分配權風險
此項權利由于其具有長期的累積性,使得廣大農民對此項權利的認識不像對待其他用益物權那么清楚。同時在此次戶籍制度改革中,除了針對大中專學生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外,并無針對農民集體收益權的補償科目。iii并且在相關的文件中也沒有其他關于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規定。這一制度空白,在農村經濟長期的高積累、低分配格局下,嚴重侵害了農民就集體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權,使得該權益集中到少數未轉戶農民以及農村集體手中,顯然與公平原則相違背。iv由此,農民對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享有本身就存在缺陷,加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并沒有對此項權利加以重視,以至于在實際的調查中有63%的農戶轉戶后不再享有此權利。
(三)公平風險
在本次戶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取得并未以公益性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標準,使得農村土地在未來的使用上可能繞開公益性征收的限制。近80%農民在沒有弄清轉戶與征收的區別下參與了戶籍制度改革,從而失去了土地在未來征收情況下的參與權與可期待的增值利益,使得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存在著公平缺失的風險。
首先,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言,與《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承包人在對地力增值形成實質性貢獻的情況下,才承擔增值部分補償的前提條件不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則是以“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余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收益標準”進行補償。由此觀之,該規定并未區分承包地增值和減值的實際情況,而按照統一的模糊標準對農戶進行平均性補償,從而對那些前期已經使得土地地力形成一定增值的農民而言在實質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對于宅基地的補償,基于宅基地合法流轉市場的欠缺,在宅基地補償上,很難參照退出承包地的平均流轉收益標準進行補償。所以重慶市政府對宅基地的補償參照同時期同地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來對農民的住房及其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并參照地票價款政策給予農民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一次性購房補助。v但這一標準明顯低于原征地中農轉非政策的標準。
(四)雙層自愿風險
基于法律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權利賦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言,除非農民自愿放棄,任何人都不得剝奪。是否轉為城鎮居民或繼續保持原有的農民身份,應該由農民在衡量各種利益后自主選擇。所以,在戶籍制度改革中最為重要的是以農民自愿為前提。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文件中雖然明確規定了農民轉戶自愿以及三年保留期后農戶是否退地的雙層自愿vi,但其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并非如此。
在“第一層”轉戶自愿上,仍有近一半的農戶是被政府強制性轉戶的。在轉戶退地時,有64%的農民非自愿退地,使得大部分農民在同意轉戶后也就順理成章的放棄了農村土地權利。因為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文件的精神導向是鼓勵農民轉戶。因此,在基層政府的貫徹實施中就下達轉戶指標,導致實踐操作中忽略了農民“第二層自愿”,使得大部分農民在轉戶過渡期之中,很難保留其土地權益,從而切斷了農民在轉戶后回到農民身份的“后路”。
三、針對自愿和公平的解決途徑
(一)引入合同機制保障自愿即程序公正
將現有改革采用的行政許可模式引入合同機制,體現政府與農戶在戶改問題上主體的平等,才能從制度根本上保障農戶的自愿性即程序公正。按照合同締結的一半程序,政府先向農民發出“轉戶要約”,開出轉戶條件,由農民還價或允諾,最后簽訂合同書。從而有效保障戶籍制度改革中農民有效參與合意。同時將合換成城鄉發展置換。
(二)城鄉發展置換保障實質公正
現有改革對農戶的補償無論是制度設計還是實際操作,只是
低水平的保障性補償,與農民由此喪失的權益相比不能對等。政府應更多的考慮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農民在轉戶后的生產權和發展權,體現為將城鄉發展置換作為轉戶的條件,而不是“土地換社?!薄?/p>
(三)農村地權變動與戶籍改革脫鉤最終實現身份的平等
農村土地地權變動除了遵循“物權法”公益性征收外,非公益部分可由“經批準后,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來調整,而不需農民以喪失農民身份為條件這一不平等的制度,從而最后實現農民在地權變動中的身份平等,使其成為土地升值過程中的利益享受者。
注釋:
1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第十三條第六款
2參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3所謂“新市民階層”是指轉戶農民在獲得城市戶籍并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福利的基礎上復合其原有的農村土地權利增值利益而帶來的超越一般市民經濟力量的新興市民階層。參見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規制”,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2頁
4參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第4條。
5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規制”,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1頁。
6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實行)》第五條
7參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九條第一款。
8《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三條“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第八條“轉戶居民……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愿退出并獲得補償。
9調查發現,在重慶市的戶改中,農民對住房、教育、醫療與就業方面政府承諾的執行滿意度并未達標。政府的許多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未落實。
10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土地征收必須以公益性為目的,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中將地權變動模式套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難免有“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之意。
11張力:“地權變動視角下戶籍制度改革法律規制研究――以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實驗區為考察對象”,載《法學》2012年第9期第54頁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范文6
>> 我國農村土地權利主體與保護 我國農村土地權利制度若干法律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農村土地權屬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利流轉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建議 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將農地發展權引入農村土地權利體系的思考 從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救濟看我國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對抗 論我國地方土地權力配置體制創新 試析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的發展趨勢 我國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建議 香港土地權利制度對我國內地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啟示 論土地發展權在我國土地權利體系中的法律地位 論如何使農村土地權分配公平 關于云南省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登記發證外業調查土地權利主體界定的探討 淺談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確定問題 試論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 論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創新 試論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 論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 廣西農村土地權屬糾紛的法律適用探討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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