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占用耕地補償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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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占用耕地補償標準

企業占用耕地補償標準范文1

1.1征地范圍太廣,大面積質量好的耕地都被占用因為我國的征地中“公共利益”并沒有明確規定,所以無法區分經營建設和公益性建設用地,導致耕地被隨意占領的情況頻繁發生。目前,我國耕地面積正在隨著每年0.20%~0.25%的速度減少。

1.2耕地轉作他用所需代價過低,助長了亂占用耕地的氣焰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每667m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征用前3a平均產值的30倍(實際工作中不少地方都按低限補償),所以真正到了農民手中只有幾千元,越來越多的農民不但沒有耕地、職業,而且失去了保障,但是耕地在轉為非耕地后,出讓價要超出補償價的幾十倍,所以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獲得出讓價與土地補償價之間的差額而瘋狂的出賣耕地,這也是耕地被占用的一個主要原因。

1.3缺乏有效地農村合作社,耕地分布散亂當前,很多農村合作社都只局限于簡單的種植養殖,并沒有達到規模經濟和商品壟斷的地步,無法促進家庭經營制度功能的發揮[1]。所以,農民和國家都無法獲得較大的利益。同時,耕地分布零散,無法實現大規模種植,阻礙了農業績效的持續提高,所以不得不放棄一些較為零散的耕地來保證基本的農業收益。

1.4未能實現對土地的精細化利用目前,很多城市都在逐漸向外擴張,快速擴張意味著占據大量的土地,但是卻沒有做好對于舊城區的改建,所以很多土地的利用效率很低。而且因為之前沒有進行合理的布局,所以很多土地被工業占用并且從此閑置;此外重復建設了很多小城鎮,為此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但是并沒有真正起到集中人口的目的;而且很多農村的居民點和鄉鎮企業在建設的時候圈了太多的土地,導致耕地被浪費。

2尋找加強耕地保護的措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

2.1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約束機制,達到避免耕地被亂征用的目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制定和完善,這樣才能夠保障耕地保護制度可以得到堅決的執行[2]。所以需要國家號召,大力推行耕地的節約和集約使用,從真正意義上實現對土地的深入利用,避免更多的耕地被占用;同時,各地政府應當確保自身的土地利用計劃不超出國家對于土地利用的規劃范圍;加強征用土地的合法性調查、審批和監督程序管理,確保耕地被濫征的情況不會發生;在土地審核的過程中增加聽證環節,讓國土部門直接了解到土地所有者對于土地被征用的態度,在保障群眾權益的同時也保護的耕地。

2.2將公益性建設項目進行明細化,避免借公益性建設項目濫征耕地的行為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法律上對公共利益用地做出了明確的分類,所以我國對此也應當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完善,這樣才能保障公益性建設用地的征地權;同時,也可以避免假借公益性建設進行征地的情況出現。對于經營型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市場機制以諸如拍賣、用地招標等模式進行。

2.3通過上升征地補償標準讓農民的土地權益得到保障通過提高土地補償標準,不僅讓農民的土地權益得到了保障,還可以很好地控制征地的規模。因為土地是農民群眾的立身之本,離開了土地,等于農民群眾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支持,所以在設定征地補償的時候,應當將補償標準與農民將失去的收入之間相宜。目前,單純按照土地農業產值估計并且限定賠償倍數的方式進行補償,是無法實現對農民的合理補償的,農民群眾未來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所以在重新計算補償標準的時候,應當將失去土地的農民的養老、醫療保險以及社會保險等費用都歸入其中,最終的補償金額應接近土地的市場價格;在征用了農民的土地后,除了補償農民,還應當妥善安置失去土地的農民,可以采取廢棄地復墾等方式讓失地農民重新獲得土地,并對農民進行各種職業培訓,促使農民自主創業,若部分農民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應當直接對其發放農村養老保險金。

2.4通過集約和節約用地,達到減少耕地占用的目的通過土地市場化,讓土地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同時,讓越來越多的國有土地使用有償化,并且重點儲備閑置和利用效率低的土地;對征地計劃進行重新規劃,通過合理地規劃用地達到節約耕地的目的;加強城鄉之間的統籌發展,對農村土地進行獨立整理;對土地集約和節約使用標準進行完善,并且堅決執行,注重土地的定額管理。

2.5通過對耕地保護要求進行明確,完善相關措施,促進耕地質量的建設和管理對于耕地質量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內容以及需求要深入明確;對于土地有償使用的相關規定要進行明確,將收取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中的固定比例應用到耕地質量建設中去,并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在耕地被占用的同時,不斷對原有的閑置土地以及低效率土地進行質量改造,使其成為符合標準的新的耕地,將單純的耕地占用轉變為補充耕地數量和提高耕地質量。

3結語

企業占用耕地補償標準范文2

福建省長汀縣大同鎮草坪村的黃石木生(左)夫婦在被毀的秧田前嚎啕大哭(6月4日攝)。黃石木生夫婦為保住自家37畝稻秧,在田間守了兩天半,但最終稻秧被毀掉。

近年來,福建省長汀縣掀起的開發區熱,讓當地老百姓面臨征地之痛。在國務院三令五申保護農民耕地,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大背景之下,長汀縣仍大量征用農民耕地建設長汀騰飛經濟開發區,并在沒有征求農民意見的情況下,以過低補償強行征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在新聞輿論的監督之下,長汀縣政府最近終于為被征地村民出臺了初步的安置方案。

新華社記者/張國俊攝

伴隨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我國每年有大量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然而,由于現行農地轉用制度不合理、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等諸多原因,在農地轉用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民在失去土地后成為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的“三無”農民。據統計,在1987~2002年間,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面積共334.7萬公頃,按農村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由于耕地占用形成的無地、少地的農村人口就達2405萬人。近幾年來,我國每年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接近20萬公頃,以此計算每年增加的無地、少地農民就達100萬人左右。如何保護這些失地農民的權益,解除其后顧之憂,保證其安居樂業,已經成為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現實問題。要保障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徹底改革現行農地轉用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從制度上建立起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機制。

一、改革農地轉用制度,將征地嚴格限定在公益性用地的范圍,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農地轉用都要經過政府征地來實現。但是,嚴格意義上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只能服務于公共目的。長期以來,政府為了保障工業發展、城市建設的需要征收農民的土地,農民已經為此付出了巨大的利益。要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首要的是將政府的征地行為嚴格限定在公益性用地的范圍,如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鄉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享受特殊政策優惠的用地(如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等。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許多地區每畝耕地的征地補償費在1.5萬元左右,標準過低,在村集體留存一部分后,失地農民得到的更少。比如,經濟相對發達的浙江省其補償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略高。但據統計,1998年以來,各類征地發給村里的補償費平均每畝12164元,安置補助費每人2377元;經過村集體留存,實際到農民手上的土地補償費平均每畝7958元,安置補助費平均每人2078元,青苗補償費平均每畝498元;農戶家庭得到的征地費總額(包括附著物補償費等)人均只有8828元。雖然,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征地過程中都按照征地前而非征地后土地用途的價格進行補償,但是,為了使農民滿意和更容易接受政府的征地方案,一般給予農民的補償要高出農用地價格數倍。為了切實保障我國農地轉用過程中失地農民的權益,在縮小征地范圍的同時,必須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上附著物等財產給予合理的公平補償,并盡量直接補貼到戶。

對于工業、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開發涉及農地轉用的,可以采用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轉用方式。在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合理配置土地開發權的基礎上,在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批準規劃待轉用農地可以轉用后,可由建設用地者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向待轉用農地的承包農戶購買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支付其他相關補償,參照轉用后確定的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和征地補償費用之間的差價,直接向規劃待轉用農地的土地所有權者集體經濟組織購買土地開發權,從而建立新增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制度,以此保障農民在農地轉用和轉出中的自主決策權,保障由集體經濟組織分享農地轉用過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地價評估和土地稅費體系,統一規范補償費用標準和發放辦法

要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影響農用地收益的各類自然條件和交通便利程度,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同時,結合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制定農用地價格的簡易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農用地市場價格為依據,確定農地轉用過程中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標準。無論何種用途的用地,如工業用地、公益性用地、商業用地、房地產用地等,也無論是以征地的方式實現農地轉用還是以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方式實現農地轉用,都必須對失地農戶提供高出農用地市場價格數倍的最基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用,這是必須給予農民補償的最基本的底線,不能逾越。同時,要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按照城鎮規劃范圍擴大基準地價的覆蓋空間,建立起農地轉用后不同用途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參照體系,從而為經營性農地轉用過程中的土地增值補償提供依據。

要規范農戶征地補償的發放辦法。在土地轉用后,能夠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調整土地的,盡量不要調整土地,征地補償費直接全額發放到戶。補償費的發放可以采取年租金或分批次發放的方式;當然,如果農民已經從事非農產業而完全放棄了農業經營,也可以一次性發放。征地后如果通過安排機動地和小范圍的土地調整,可以保證被征地農戶獲得與其他村民同等份額的承包地的,除地上物補償費用外的征地補償費可不下發給被征地農戶,而由村集體成員分享。

要進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費等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特別是對于以流轉方式實現農地轉用的,要建立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稅費體系。村集體取得的各類土地增值收益,要建立專門帳戶,納入規范的財政管理體系當中,加強監督,嚴格管理。村集體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當按照村民議事規則,一事一議決定其具體用途,主要用于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社會保障以及農村公共公益事業等方面,防止干部以各種形式變相地轉移和侵吞土地增值收益。

三、統籌土地收益分配和使用,優先把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對于農民來講,土地是其穩定的基本生活來源和就業保障依托。雖然,在征地后農民可以通過獲得貨幣形式的財產補償來謀生,但是,貨幣形式的財產與作為不動產的土地財產有著很大不同,土地財產一般具有穩定的保值增值等特點,而貨幣形式的財產要保值增值則取決于諸多條件,農民在征地中得到的補償款很容易在以后的投資經營中流失掉。因此,在農地轉用過程中,必須配套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優先把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失地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等問題。

一是要逐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費保障標準,并逐步與城市最低生活費保障接軌,并將失地農民中由于各種原因基本生活無保障的人員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要按照“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積極拓寬養老基金的籌措渠道,盡快把農村各類勞動者納入覆蓋范圍;特別是要把失地農民優先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對于進入非勞動年齡而無法進入養老保險體系的失地農民,直接發給農村養老保險金;對于進城農民,可以參照個體、私營企業人員養老保險交費管理辦法,建立個人養老保險。三是完善城鄉失業保險制度,對于農地轉用后一時無法就業的失地農民,在失業期間發放失業保險金;對于已經從事二、三產業的失地農民,逐步納入城鎮失業保險體系。四是要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引導進入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失地農民進入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障體系,引導繼續生活在農村的失地農民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保障資金的籌措采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解決,即一部分由失地農民從得到的征地補償費中列支,一部分由村集體從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列支,一部分由政府從農地轉用過程中取得的各種稅費和土地純收益中列支。

企業占用耕地補償標準范文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城、鎮、村建設用地要和改造舊城、鎮、村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和空閑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設立土地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市轄區的機構設置由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土地管理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級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員具體承辦。

土地面積五千畝以上的農、林、牧、漁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確定專人辦理本單位的土地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指導。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  凡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和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凡屬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改變批準的主要用途,必須到原土地登記發證機關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因買賣、轉讓房屋和地上其他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應同時辦理土地權屬變更和換證手續。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該土地所有權單位收回另行安排;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使用證:

(一)農業戶口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者原承包的土地;

(二)已遷移后騰出的宅基地;

(三)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四)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五)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六)鐵路、公路、機場、礦場、水利、水電工程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八條  各項建設用地應按國家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統計和地籍管理制度。集體土地所有單位和國有土地使用單位要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送土地統計表和使用說明。

第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農業結構調整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私自在承包的耕地上種果樹、造林以及挖魚塘等。

凡因農業結構調整必須占用耕地種果樹、造林、挖魚塘等,由村民委員會編制調整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辦法生效后,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除責令限期復墾外,在恢復耕種前,按同類耕地的年產值向受損失單位或個人逐年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等,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面積在三百畝以下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三百畝以上五百畝以下的,報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五百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城鄉非農業建設用地,凡有荒地、荒山、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非特殊需要,不得征用。

大力提倡火葬。對有土葬習慣的回族等少數民族死者的安葬,應在指定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者就地深埋,不得占用良田、堤壩等建墳。

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經批準劃撥后,滿一年未使用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當年年產值收取荒蕪費;承包集體耕地荒蕪一年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按年產值二至三倍收取荒蕪費。

荒蕪費收取、使用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新建磚瓦窯廠,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要有切實恢復耕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的措施。

第十六條  因開采地下礦藏,造成土地塌陷,用地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農作物減產情況,付給受損失單位或者個人平整土地費和減產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塌陷后不能復墾恢復原用途的,礦方可辦理征用手續。需要搬遷村莊的,礦方應在塌陷前一年辦理征用拆遷手續。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國家建設需要,可以使用國有土地或者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承包經營土地的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國家建設征地程序:

(一)申請用地。用地單位持經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者基本建設計劃,向擬征用土地所在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地。不屬于基建性質的其他特殊用地,應持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有關批準文件申請征用土地。

征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必須事先經當地城鎮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征用土地涉及河道、岸灘、森林、湖泊、大中型水利工程、公路、鐵路等重要設施,應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二)確定征用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征用土地批準后,用地單位持建設用地平面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送土地管理部門核定用地面積和確定補償安置方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持征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正式協議,交付征地費用。

(三)辦理耕地占用納(免)稅和納稅土地的農業稅減免手續。

(四)劃撥土地。征地申請批準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土地和頒發土地使用證,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實行征地費用包干使用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八條  修建、拓寬和改造公路及修建鐵路用地,其審批手續,各項補償、補助費標準,均按《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極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十畝以上,一千畝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三畝以上,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二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報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四)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五)征用塌陷區土地,二百畝以下的,由所在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二百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省轄市所轄區人民政府不行使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劃撥)土地審批權限。

第二十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耕地、菜地,按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

(二)征用魚塘、藕搪、葦塘、菱角塘、灌叢、草地、林地、藥材地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三)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未曾收獲的園地,按照當地水田或者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另加苗木培育費用。

(四)征用耕種不滿三年的開荒地,按其當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耕種三年以上的按耕地補償。

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苗、搶建的建筑物等,不予補償。

在已列入開采計劃的壓煤區地面上能否進行非農業建設和植樹造林,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用耕地、菜地、園地、藥材地、林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菜地、園地、藥材地、林地、每畝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征用魚塘、牧草地等,為該苗塘、牧草地每畝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點五倍。

征用藕塘、葦塘、灌叢、草山等,為該藕塘、葦塘、灌叢、草山每面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每畝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三條  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當季作物的產值;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無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兩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兩年的,按放養魚苗費的二至三倍補償。

(三)用材林,主干平均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成材,按征用時實有材積價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干平均胸徑五厘米至二十厘米的,按征用時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補償;主干平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小樹和未成材的竹林的補償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公民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和房前屋后的小片零星樹木,能移栽的,由用地單位負擔移栽費;無法移栽的,其補償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按批準權限報批外,必須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征多少補充多少,并按規定交納新蔬菜基地開發基金。

第二十五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耕種時間在十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需要拆遷的房屋及其附著物,建設單位應向被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拆遷補償費,補償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單位不得在《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費用以外,以任何名義和借口提出額外補償、補助要求。

第二十八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均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確有一技之長,愿意自謀職業的,由本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考核批準,可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按比例給予一定資助。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對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蔬菜基地開發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用地單位經國家批準招工時,可優先招收部分符合條件的被征地的農民就業。同時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招收被征地農民指標,以市、縣(市)為單位按年度報省勞動局批準下達。具體招工辦法、條件由省勞動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根據規劃要求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個別占地較多,酌情征用。

第三十一條  征用納稅的土地,按國家規定核減農業稅。

第三十二條  因防洪搶險、軍事行動等緊急情況需臨時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同時報告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如需長期使用,按規定補辦征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國營農、林、牧、漁場等單位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用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四條  鄉(鎮)村建設,必須按規劃進行,沒有進行規劃或者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設。

第三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村(組)申請宅基地:

(一)統一規劃建設的居民新村(居民點)需要重新安排的;

(二)老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子女中有的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的;

(三)經批準回鄉定居的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軍隊干部、職工等,沒有房屋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三十六條  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戶不得超過三百平方米,占用耕地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四)城鎮居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用地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另行規定。

村民建房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每戶只能有一處住宅。出租、出賣房屋的不再批給宅基地。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企業申請建設用地,必須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報批。在城鎮規劃區內建設的,需附有當地城鎮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八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權限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鄉(鎮)村建設依法經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應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屬農業稅納稅的土地相應減免農業稅。

第三十九條  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辦企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并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辦企業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補償;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償。

(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補償。

(三)村、村民小組使用本單位集體所有的土地辦企業和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對承包戶除補償青苗費外,并對土地投入予以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  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和經濟聯合體等從事非農業生產需要使用土地的,持縣(市)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審批。其補償的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使用者不得私自轉讓。如停止使用,要恢復耕種條件,限期退還土地所有單位。

第四十一條  農民進入集鎮務工、經商,需用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劃選址,統一辦理用地申請,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補償標準可參照國家建設用地適當降低。土地的使用期限和具體補償費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依法管理土地有顯著成績的;

(二)合理規劃,節約用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資源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從事土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獲得顯著成果的。

第四十三條  征用和使用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依法執行征地、用地協議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裁決,致使對方道受經濟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鏟毀接近成熟的農作物的,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鏟毀農作物價值一倍以下罰款;損失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罰款,罰款額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并處每畝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對當事人雙方按非法買賣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三)非法占用、挪用、私分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補助費的,除責令退賠外,可以并處其非法占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罰款;

(四)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和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除責令交還土地外,并處每畝二百至五百元的罰款;

(五)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可以并處每畝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

罰款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按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農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征地、用地已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補助,被征地單位(戶)應按時移交土地和拆遷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拒不按時移交和拆遷的,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土地管理人員在辦理征用、劃撥土地、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企業占用耕地補償標準范文4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縣(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相關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上的統一部署,本著嚴格控制城鎮用地規模,與城鎮規劃和發展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城鎮數量、布局,促進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結合市、縣(區)實際,在科學論證、廣泛聽證的基礎上,依法修編完善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高規劃的可行性,充分發揮規劃管理在整個土地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從組織和經費上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各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經費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邊緣村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遷。

(二)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經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向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作為規劃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要加強縣、鄉兩級規劃實施工作的監督。新一輪修編并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設項目選址,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三)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計劃的指令性管理??h(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縣(區)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議計劃,并經縣(區)政府審查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發展改革委;需報國務院、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分別由省、市行業主管部門于上年9月20日和10月前按項目向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國土資源局、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計劃,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農用地轉用計劃和省及省以下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用地計劃和城、鎮、村建設用地計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分類下達到市,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分解下達各縣。市上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得隨意突破;因不可預見的建設項目確需增加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在市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內統籌調劑。各縣(區)結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匯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納入該縣(區)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在規劃期內結轉使用。市國土資源局要把各縣(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列入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嚴格按規劃審查建設用地,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用地預審。需經政府及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申請用地預審,并在建設項目核準前申請預審。用地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必備文件,無用地預審意見或未通過預審的,不得審批、核準建設項目。

二、切實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縣(區)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必須確?,F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巨r田保護圖件實行省、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制度,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后3個月內完成備案。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批準后占用的要足額補劃。對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省上規定的最高標準征收耕地開墾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規范設置基本農田保護標志,公告基本農田的位置、地類、責任人和“五個不準”等內容。建立基本農田數據庫,做到省、市、縣、鄉四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需要,從土地開發整理資金中核定一定資金,用于基本農田保護?;巨r田保護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要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相關內容,明確行政村和農戶對基本農田保護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做到“七有”即有保護公告、有保護組織、有保護合同、有鄉規民約、有圖表檔案、有保護圖件、有保護標志。嚴禁以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農業綜合開發等名義破壞基本農田或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占用耕地毀田燒磚。對違犯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按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啟動“沃土”工程,加強耕地質量建設,提高耕地集約利用水平。

(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補充責任人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自行補充耕地的,應提交耕地補充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保證金,耕地開墾保證金按占用耕地補充方案確定的耕地開墾計劃分期返還。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應依法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實行補充耕地驗收責任追究制度,省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的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補充耕地折算、驗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農業部門另行制訂。負有耕地開墾義務的縣(區)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投資土地開發整理新增的耕地,經有權批準農用地轉用的省、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驗收確認后,其開墾耕地的面積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折抵其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要嚴格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基本農田建設。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投資到位。

三、嚴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一)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資等項目用地。嚴格控制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濕地,凡不符合規劃、無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過預審、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報批,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不得分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對省級以上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文件中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期報批用地。對省政府審批權限內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其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用地后,可先期開工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報批整個項目用地。

建設用地報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土地。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或省政府批準或者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省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政府批準權限(征用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集體或國有農用地轉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1公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1公頃以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體未利用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70公頃以上的,由省政府批準;70公頃以下的,由市政府批準。

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經有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后的監管。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滿兩年未將批準轉用或征收土地供給用地單位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用地單位閑置土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每季度要將農用地轉用或征收土地的執行情況和臨時性用地審批情況報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備案。

(三)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指導村鎮按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做好規劃和建設,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試點。各縣(區)要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整治計劃,積極爭取農村居民點整理項目資金,將村鎮建設與土地整理相結合,促進小城鎮、村莊的合理布局和集約用地。嚴格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各縣(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清理,對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準的和城鎮居民擁有農村宅基地的要依法處理。

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實地”制度。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申請宅基地的農戶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報的農戶再次張榜公布。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臨時用地的范圍。不得將建設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也不得將農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已按臨時用地審批的建設用地,追究審批責任,符合報批條件的重新報批。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征地補償同地同價、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組織制定本轄區土地征收補償的年產值標準,有條件的縣(區)要組織縣(區)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國土資源部門,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并定期更新。征收農村集體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補償倍數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畝以上、1畝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補償;人均耕地0.5畝以下的,按30倍補償,依法征用基本農田的,按30倍補償。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補償費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縣(區)政府在上報土地征收審批時一并提請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經省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或進行補貼的,城市建設用地由各縣(區)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支出,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達到原生活水平的認定標準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按國務院規定的標準補償。

(二)完善征地程序。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批和實施,要嚴格執行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標準的公開、公告、聽證等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將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向村民公開,接受社會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監督。征地報批時,必須附其被征地農民對擬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調查結果的確認材料和組織聽證有關材料。嚴禁補償費用不落實、支付不到位而強行征占用土地。對因違法批準征地、違法實施征地、強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農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

全面執行“告知”、“確認”、“聽證”的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見;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舉行聽證;對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必須妥善解決。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申請。

(三)強化征地補償安置監管。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后,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全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的、征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到位的,不予批準用地。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擬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監督辦法,報市政府審核后公布執行。農業、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實施征地后,農業部門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市、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對城市規劃區內因被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應進行農轉非,并納入城鎮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征收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體土地,對有開發整理條件增加耕地的,各縣(區)政府要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增加新的耕地進行安置;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并與項目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費用入股或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對愿意異地安置的農戶,政府可統一組織異地移民安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指導意見。

五、規范土地市場

(一)推進土地的市場化配置。各縣(區)政府要規范土地供給行為,建立規范的土地供給渠道和土地供給信息定期公開制度,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依法嚴格執行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用地首先應以拍賣或招標方式供地,競買、投標人數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方能以掛牌方式供地。對臨街具有商業價值的地塊,均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工業用地有兩個以上用地申請者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各縣(區)政府要擬定本地區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格標準,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土地供給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告。縣(區)政府要將城市批次建設用地供給的方式、用途、面積、價格每半年向市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市政府審核后,向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對原劃撥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經營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國土資源廳將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加強土地市場監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按照《地區土地儲備辦法(試行)》(隴署發〔〕17號),市縣國土資源局要設立土地儲備機構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對經批準自行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按現時同地域相同用途經營性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后,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以劃撥方式騙取供地后進行經營性開發的,要依法查處;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按同地域市場最高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必須足額到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空收、空轉、空支。市、縣(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進行認真清算,及時將凈收益繳入同級財政。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后分,申請用地的市、縣政府應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標準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不得減免,并由國庫按規定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對以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縣(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依照職權對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財政、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

六、大力推進集約高效用地

(一)強化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除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外,各類建設都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交通、水利、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充分論證、科學選址、節約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場準入制度,土地供給、審批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容積率、投資強度和用地定額指標。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其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禁止在工業用地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住宅、寫字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部門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要認真執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標,合理確定建設用地面積。土地出讓合同要明確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系數、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土地使用條件和控制要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對近幾年的出讓供地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對土地使用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盤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要貫徹集約利用和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防止盲目擴展。各縣(區)政府要開展存量土地、閑置土地的調查,對閑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購條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收購儲備。新增建設項目要利用已有建設用地。各縣(區)政府要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或通過融資方式籌集一定資金,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對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目前閑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安排新的建設項目用地,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價的50%給予補償;以后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縣(區)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農用地轉用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縣(區)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提供給用地單位后,用地單位一年以上未滿兩年未進行實質性開發的項目,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已滿兩年未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閑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處置的,對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各縣(區)政府可本著兼顧國家和原土地使用者雙方利益的原則,制定具體的鼓勵措施。對國有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政府應及時收回處置,并利用處置收益,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約定的剩余年限計算價款,退給土地使用者。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補收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規范開發區用地管理。各類開發園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其用地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統一管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園區和城市新區、小區,不得擅自突破國家確定保留的開發園區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開發園區內的道路等基礎設施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防止基礎設施建設過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區域內土地拋荒。開發園區要控制非生產性輔助設施用地,生產性項目用地比例應達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一)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違法行為,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補辦合法手續的行為。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沒收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罰款或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后,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建立國土資源部門與監察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對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人員的土地違法案件,監察機關要及時介入,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二)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公開的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標準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案件受理范圍。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做出行政處罰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非法批地、征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執法不力等造成損失的國家公務人員,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分別設立比內設機構高半格的國土資源執法支隊和大隊,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建設,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積極預防土地違法行為,各縣(區)要從經費上保證土地執法監察的正常開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開展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現,提高對嚴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列入領導干部普法考試的內容。各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渠道,加強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切實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牢固樹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意識,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企業占用耕地補償標準范文5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耕地保護形勢很嚴峻,耕地數量的逐年銳減,已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本文通過分析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利用及耕地保護的現狀和面臨的困境,并對此提出相應的建議,探索當前我國耕地保護的對策,以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的城郊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 因為要保證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勢必要大量占用農地,尤其是占用耕地。而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多地少、耕地相對不足的國度里,也必須要解決好吃飯這一問題。所以吃飯和建設就成了一個兩難問題。我們必須切實的保護好我國現有的耕地資源,才能在建設城鎮的同時,也解決好吃飯問題。

一、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利用問題

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得目前的土地利用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征地范圍過寬,規模過大,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可以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為國有。然而,公共利益的界定過于寬泛,成了地方政府大量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擋箭牌。造成了目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征地范圍過寬,規模過大,大量耕地被占用的現象。另外,由于我國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對于農民是否擁有土地的歸屬權、繼承權、支配權等問題,在法律上仍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并且種糧的經濟效益低,許多農民淡化對土地的依賴。當他們知道政府要將耕地用來擴展城市建設,且給予他們一定的補償和農轉非等待遇條件時,一些農村集體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更傾向于耕地被征收。這對大量耕地被占用的現象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1]。此外,農民建房占用不少耕地[2],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建設也占用了大量耕地,城市無限制向外延擴展。

2. 城市土地利用粗放,浪費嚴重

城市人均用地水平偏高,但土地利用效率卻十分低。城市用地增長速度高于城市人口的發展速度。此外,我國城市建筑的容積率較低,這說明我國城市現在的土地利用效率還比較低[3]。另外, 由于受城市土地利用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制約手段不得力、政策引導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土地資源利用粗放、浪費的現象很突出: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指標,為要政績,不惜以犧牲耕地資源為代價,盲目招商引資上項目、擴大城市規模,無視土地規劃,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經濟園區、大學城,造成耕地閑置浪費。目前,這種低效粗放擴張現象在各地區都十分普遍。

3. 城市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

由于各地區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后和歷史原因,我國城市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

利用效率低,黨政軍機關、大專院校、工業等單位占據著城市的中心區和高地價區,城市土地的級差地租得不到體現,從而導致城市土地產出率低。另外,還體現在工業倉儲用地比重偏大,城市綠化用地和交通用地比重偏小,造成城市生態環境差。目前,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發生了改變,但還存在土地利用上的雙軌制,城市土地的真實價格還沒有得到體現,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過低,這不僅不能使過去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間結構得到調整,反而加劇了這種不合理性。據有關資料表明,我國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總量的比例高達26%,超過美國(7.3%)和香港特區(6%),也超過許多發展中國家。

二、土地利用過程中的耕地保護問題

耕地不僅在利用的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在其自身的保護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1. 耕地保護與城市化水平提高的矛盾尖銳

城市化發展的任何時期,都以占用大量耕地擴大土地面積的外延方式為發展途徑,導致耕地總量減少。據統計,我國城市擴張占用耕地的比例一般在50%~80%,部分城市在90%。城市化建設必然要占用土地,甚至耕地,這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我國耕地少、人口多,因此,耕地保護在我國具有戰略地位。在城市化進程中,耕地保護與城市化水平提高的矛盾將長期存在。

2. 地方政府對耕地保護的態度消極

國家、地方政府、用地單位等土地利用主體在城鎮空間擴張的博弈中,地方政府占據明顯優勢。土地對于農業雖然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卻很微弱,在以GDP作為衡量地方官員政績主要指標之一的考核機制下,地方政府為了實現領導任期間的目標,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說服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民盡可能地實現耕地的非農化,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熱情與耕地保護持消極態度的矛盾,與嚴格執法的矛盾目前十分突出,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上項目上往往只強調自身情況的特殊性,把局部利益放在全局利益之上,在資源利用上急功近利,不惜違法。

3. 在保持耕地動態平衡上困難重重

土地管理法規定: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我國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主要目的是實現我國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然而現實中,由于建設占用的耕地多是城市周圍和主要交通沿線的農業生產條件好的良田,而新開墾補償的耕地大多位于距離城鎮較遠,生產條件差的地區,且大多數在數量上與原占有土地有很大差距。因此,目前我國耕地占補平衡中存在的多占少補、占優補差、補償耕地基金不到位等現象突出,導致我國耕地數量逐年減少,且減少趨勢有增無減。

三、在城市化的同時,做好城鎮土地利用及耕地保護的幾點對策及建議

然而,城市化、工業化是人類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必然趨勢,是實現社會現代化的客觀要求。在我國城市(鎮)化發展進程中必須處理好城市發展與耕地保護和土地資源持續利用之間的關系[4]。要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就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 節約和集約利用城鎮土地

基于我國國情和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城市化進程重點戰略應走內涵式城市化之路,實施資源節約型的城市化。重視城市發展的內涵,提高環境質量,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度和利效率,促進舊城改造,有序推動城市化進程,增強土地資源對經濟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并在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制定各類城鎮用地的規模與標準,這樣才能科學合理地控制城市用地的規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土地整理,對城市內未利用的閑置土地、區內零星的棄耕地、低利用率土地,用行政管理與市場調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整理開發,通過控制存量建設用地,儲備可盤活的城市建設用地,積極實現土地利用由分散到集中、由粗放到集約的轉變。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推進城鎮土地的集約利用。 轉貼于

2. 強化政府對耕地保護的責任,規范政府行為

現實中耕地隨意被占用、建設無序等現象的發生,既有政府管理不力的原因,又有政府行為不規范的因素,同時也體現了土地管理體制中存在缺陷和問題。由于土地農用的比較利益低,如果完全由市場機制進行配置,那么耕地就會不斷地被轉為建設用地。為了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必須強化政府對農地的保護作用,嚴格控制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數量。要從征地和供地兩方面規范政府行為,改變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從當地利益出發,為建立政績而以地生財、競相出讓土地的做法。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要嚴格規定各級政府的征地權,杜絕各級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借口濫用征用權,同時提高征地成本,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各級政府嚴把土地供應關,完善土地的有償使用制度,嚴格執行招、拍、掛,增強土地出讓的透明度,減少土地出讓中的出租、尋租行為。

3. 完善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建立土地開發整理新機制

政府必須進一步明確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的耕地占補平衡,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落實耕地占用補償的法定義務。建立包括經濟發展與耕地占用數量的關系、耕地質量評價、耕地的食物生產潛力評價以及耕地變化的糧食安全效應等在內的耕地儲備體系,推動土地開發整理產業化。嚴格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管理,建立從事土地開發、整理的專門機構,采取招標的方法推行企業化經營。鼓勵開發整理機構多方面、多渠道籌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優惠的稅費政策調動各方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積極性,確保各地區耕地占補平衡。

4. 完善土地產權制度

保護耕地是保證農業穩定發展、糧食生產能力提高、實現社會和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的關鍵,而保護耕地,從根本上依賴于有效的土地產權的設置和安排,依賴于土地產權制度的建設。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已呈現出某些局限性。例如: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土地產權界定不清晰;土地產權結構不合理等,并成為保護耕地,實現耕地可持續利用的主要限制因素之一。中國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土地問題的核心是產權問題。因此,我們應當在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下,建立以土地使用權為基礎,完善土地他項權利設置的土地產權體系。其中,國家擁有土地的發展權和管理權,按照農地農用、農地農有的原則,嚴格控制農業用地非農化,保障對耕地的保護。

5. 完善征地制度

近年來,全國征地工作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一是征地規模過大;二是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雖然提高了對農民的安置補償標準,但是與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后的收益及農民失去土地和代價相比,還是太低。同時還存在著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國家大型水利設施用地補償過低的問題。因此,要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強化規劃對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把用地規模限制在規劃數量范圍之內。要把公益性項目所進行的征地與一般經營性項目用地嚴格分開,縮小征地范圍。工商企業需要用地,應當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向國家、向農民集體購買、租賃等市場方式取得,價格由市場決定。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也要節省用地,減少征地,城鎮建設要盡量盤活存量土地,控制城區過分擴張。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應當是農民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成果的過程,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的過程,應當建立起配套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6. 改革現行土地管理體制,鞏固完善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強化縱向監督機制

當前,要進一步強化中央和省級政府的用地計劃調配權,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措施落到實處。同時要強化土地執法監督機制,土地監察體制改革要先行一步,要有步驟地試行市對市轄區、縣對鎮的雙重領導及垂直管理體制。繼續探索和完善土地與司法的監督機制和有效性。

7. 建立耕地保護實時監測系統

利用RS和GIS技術建立類似加拿大的LAND2CAREGIS的耕地評估監測系統。以計算機軟硬件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是集空間分析、存儲、管理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分析管理系統。遙感(RS)技術則為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實時查詢、更新數據提供了可能。通過GIS和RS的有機結合實現全國耕地資料的實時采集、更新與分析,及時確定耕地用途的變更方向和變更數量。

參考文獻

[1] 孫曉東, 王瑩. 淺議城市化進程中的耕地保護問題[J]. 安徽農業科學.

[2] 李品, 蘇丹. 城市化進程中的耕地保護問題研究[J]. 東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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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的權屬

第三章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第四章 農村社隊建設及社員建房用地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有關條文和國務院頒發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遼寧省轄區內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地和城鎮、村屯、工礦、交通、國防、名勝古跡等用地,自然保護區,內陸水域,沿海灘涂以及未開發利用的土地。

第三條 凡屬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和變更,都必須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遵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有利于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二)有利于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穩定,為土地的保護、培育和提高生產能力創造條件。

(三)有利于土地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的合理分配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全局需要。

(四)質量好的土地優先用于農業。

(五)珍惜每一分土地,嚴格節約用地。非農業生產建設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廢地,一般不準占用耕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省、市(地)、縣(區)成立土地管理委員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統一管理城鄉土地。公社要有領導分管,并指定專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和監督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土地的權屬

第五條 國家撥給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建設已經使用的土地;國家建設依法征用的土地;經批準撥給社隊使用的國有宜林荒山、荒地和草原、水面;國家建設征而未用的土地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停辦后交給社隊使用的國有土地;未經劃撥的荒地、荒山、草原、林地、水面、灘涂、河灘等土地,均屬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簡稱國有,下同)。

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頒布時確認的社隊土地(包括社員宅基地、自留地)和以后經批準社隊開墾的耕地,以及縣(區)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社隊使用土地范圍內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均屬于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簡稱集體所有,下同)。其中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歸生產隊集體所有;以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歸生產大隊集體所有;以公社為基本核算單位的,歸公社集體所有。

人民公社、生產大隊舉辦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地,分別歸公社、大隊集體所有,但其中無償占用生產隊的土地仍為生產隊集體所有。

第六條 為了確認和保障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凡在農村建筑占地的單位和個人,要向土地主管機關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

第七條 禁止買賣和變相買賣、出租和變相出租以及擅自轉讓土地(包括宅基地)。不準擅自挖沙賣土。凡需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在土地主管機關登記,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因地界不清、地權不明而引起的土地糾紛,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制訂協議書,經公證有效。經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上一級政府解決,或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決。在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已開墾的耕地,應維持現狀,由原開墾單位暫時耕種,避免荒蕪。

第三章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第九條 國家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油田、國防工程,進行科研、文化、教育、衛生、商業、市政建設和其他建設,以及國營農場建房,城鎮興辦集體企業需要征用土地,均須按本條例規定辦理。

(一)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批準占用土地的征地指標下達后,用地單位即可進行選址。地址選好后向所在縣(區)級土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征地手續。

(二)地址選定后,所在縣級以上土地主管機關根據用地單位提交的、由建設主管機關批準的工程項目初步計劃(包括總體布置圖和說明)及年度投資計劃,核定征地面積。

(三)遇有抗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征用土地時,準許先行占用,而后補辦征地手續。

第十條 征用土地十市畝以下(包括十市畝)和動遷居民五戶以下(包括五戶)的,經縣(區)土地主管機關審核,市(地)土地主管機關復審,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土地主管機關備案;征用土地超過十市畝和動遷居民超過五戶的,以及征用城市郊區菜地(不論數量多少),均須經市(地)、縣(區)土地主管機關審核,省土地主管機關復審,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社隊聯合興辦企業的單位以及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基建占地,要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的規定,辦理使用手續,在原地續建或擴建征地,應由省批準。

征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由城建規劃部門審核;涉及農業用地,由城建規劃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審核;征用與城市規劃區接壤的近郊區耕地,由農業部門會同城建規劃部門審核;經土地主管機關復審,由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必須付給補償費。

(一)一般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按征地前三年統計年報的實際平均年產量和國家牌價計算)的三至六倍。

(二)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的生產和群眾生活,用地單位除按規定付給補償費外,還應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簽訂征地協議后遷入的戶口)付給安置補助費。此項費用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土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但每畝土地支付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個別特殊情況,按上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現有生產生活水平時,可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三)地面上的附著物,如房屋、水井、林木、渠道、管道、電纜等生產、生活設施,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四)征用菜地(指商品菜地)附付給補償費外,每占用一畝增交一萬元新菜地建設資金,專門用于新菜地建設。

(五)征地的補償費應付給被征地的基本核算單位,用于農業基本建設或生產投資,不得列入社員集體收益分配或移作它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或從中漁利。人民公社和土地主管機關對土地補償費的使用,要進行監督。

(六)征用土地不準毀壞青苗。確因工程急需毀壞青苗的,要賠償青苗損失費;但對征地單位同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中搶種的作物,不予賠償。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機關可按土地補償費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向征用土地單位征收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應用于土地管理的開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條 征地單位要同被征地單位就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地面設施的拆遷,居民安置等問題簽訂協議,嚴格遵守。耕地較少的社隊,耕地被占后,征地單位要負責安置被征地單位的生產和群眾生活。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和國家職工個人建房用地,應納入城鎮建設規劃,不準擅自占用社隊的土地蓋房。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面積使用所征用的土地。如因建設計劃變動,改變土地用途,必須重新申請批準,不用的土地由土地主管機關收回。

土地征用后超過一年不用的,由生產隊繼續耕種,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征地單位再用時,要重新辦理使用手續,但不再付給補償費。對于經過治理,生產條件有很大改變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部隊和學校、工礦等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辦農場、副食品生產基地和學農基地等,要自行開荒造地,不得與民爭地。開墾集體荒地時,要同當地社隊和社員群眾商量,取得他們的同意,辦理使用手續。

第十七條 嚴格防止土地污染。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處理。

第十八條 燒磚瓦要利用土丘、荒地,一般不占用耕地。

第十九條 公路改線的舊路要由改線單位恢復成農田,交給生產隊使用,或由生產隊恢復成農田,由改線單位支付所需費用。否則,不批準征地改線。

第二十條 各項建設工程,凡影響原有排灌系統和交通道路的,建設單位要負責修建相應的工程,以保證排水、灌溉和交通運輸暢通。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需要臨時占用一部分農田的,要經縣以上土地主管機關批準。使用期間,付給相應的補償費。臨時用地的時間只限一年。如繼續占用,須另行補辦手續。不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的建筑。使用期滿,用地單位要將土地平整、清理好,交回原單位。

第四章 農村社隊建設及社員建房用地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各項建設占地,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占地單位申請占用土地時,須持上級或公社批準建設項目的文件、平面圖和同被占地單位簽訂的協議書。公社和社辦企業事業等單位建筑占地,要經縣(區)土地主管機關審核,由市、地土地主管機關批準,報省土地主管機關備案;大隊、生產隊建筑占地,要經公社審核,由縣(區)土地主管機關批準,報市、地土地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社、生產大隊企業事業單位建房占地,要辦理占地手續,并付給被占地單位土地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 社員或在農村居住的職工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請,生產隊社員大會民主評議,大隊審核,經公社代縣(區)批準,報縣(區)土地主管機關備案。城鎮郊區公社的社員建房占地,由縣(區)土地主管機關批準,報市、地土地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批準個人建房的對象是無房戶或擁擠戶。新建房屋間數,要視其家庭成員情況,按實際需要確定。社員建房占地標準,由公社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每間房宅基地以一分地為宜,地多人少的社隊,可以多些,地少人多的社隊,可以少一點。社員原有舊房夠住的,不再批準建新房。原有宅基地建新房夠用的,不另批宅基地。

第二十五條 對農村集體和社員私有的房屋,都要頒發房地執照,受法律保護。買賣房屋應由雙方提出申請,大隊審核,公社代縣(區)批準,報縣土地主管機關備案。不允許倒買倒賣房屋,從中牟利。

第二十六條 農村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都要制訂村屯建設規劃。村屯建設規劃和舊村屯改造,要本著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充分利用荒地、廢地、空地,一般不準占用耕地。集鎮規劃,由縣人民政府批準。村屯規劃,由公社批準。

第二十七條 集體和個人建房,必須服從村屯規劃。不準在村屯規劃區域外的土地和自留地上建房。

第二十八條 農村不準占用耕地新建墳塋地。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機關,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模范執行本條例,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有顯著功績的;

(二)對節約用地和造地還田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熱心土地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收回被出賣、出租、轉讓和被擅自占用的土地以外,土地主管機關有權對直接責任者、指使者和單位給予經濟制裁。情節嚴重,對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由有關組織給予行政處分,或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買賣和變相買賣、出租和變相出租土地者;

(二)擅自轉移地權者;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地或批少占多者;

(四)未經批準,亂挖砂、石、土和毀壞果樹、林木、青苗者;

(五)借征用和劃撥土地之機,向建設單位索取額外財物或不按期撥出土地者;

(六)不按期交還臨時用地,或不及時退還征而未用的土地者。

不服土地主管機關經濟制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拒不接受土地主管機關給予的經濟制裁又不提起訴訟的,由土地主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土地審批過程中,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公民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十二條 受罰者,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交納罰款,逾期不交者,每延遲一月,增收罰金的百分之十。所收罰金,由當地土地主管機關提取百分之十作為獎勵費,其余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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