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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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

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范文1

中國土地所有權性質的不同使得房屋征收形成了特有的二元制結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在實踐中以《物權法》《土管法》等法律作為主要依據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文章通過對2011-2015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180件二審行政案件的案由、特點、裁判理由和結果進行分析,歸納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中存在的不足,指出行政機關征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法治化建構中立法完善、規范執法、強化司法的路徑和重點。

關鍵詞:集體土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征收補償;司法審查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

10085831(2016)05012208

一、問題的提出

基于房屋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同,現行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制度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二者法律定位①、法律依據、操作程序以及補償機制(包括標準、范圍、價值確定程序等)完全不同,形成了中國特色的房屋征收二元制。由于城鎮化步伐加快,城鎮建設用地需求加大,土地征用成為國家獲得非農建設用地主要的手段[1],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依附于土地,沒有對其專門立法,因而造成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沒有得到合理的保護。征收行為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行政機關采取的征收方式簡單粗暴等造成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集體土地征收成為了產生大量訴訟和以及的重災區。新行政訴訟法修改后大量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進入法院,但法院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受理范圍、訴訟主體及補償程序、補償標準等問題存在不同認識,就連復議機關與司法機關、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存在不同認識,該類案件存在依法行政與加快發展的價值性矛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物質性矛盾、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與防止被征收人濫用訴權的結構性矛盾等問題。本文以貴州省法院受理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作為研究對象,通過梳理2011-2015年間此類案件的案由、特點、裁判理由和結果,歸納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存在的不足,指出行政機關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通過完善立法、規范執法、強化司法等途徑實現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法治化。

二、貴州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案件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本文探討范圍界定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故,重點涉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爭議,包括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的非訴執行、補償安置標準的行政裁決、土地征收決定等。本文采用了2011 -2015年貴州省法院裁判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的所有二審案件數據,并對此進行了相關情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

第一,案件受理逐年攀升。2011-2015年,貴州省高院共受理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二審案件180件,每年的受案數量不平衡,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專用的集中審批、用地人的經濟實力、政府招商引資力度以及行政訴訟法修改和立案登記制的影響。2015年受案數量是2011年的38倍。

2011-2015年貴州省法院受理的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二審案件情況見表1。

說明:數據來源于貴州省法院行政審判庭受案登記本以及全國法院裁判文書網統計。

從表1可以看出,2011-2015年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案件前3年受案較少,也比較均衡,2014年有所增加,2015年達到井噴狀態,原因主要在于2015年5月1日新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案件立案審查制改為了立案登記制,并且新法頒布后的宣傳,使得很多以前沒有訴訟意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開始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原告勝訴率較低。從表2可以看出,駁回訴訟請求在結案方式中占比較高,居于第二位的是全部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判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案件原告的勝訴率比較低。造成這種特點的根本原因在于:案件爭議焦點在補償標準,司法審查難點在補償合理性。但是大部分進入實體審查的案件其合法性基本沒有問題,主要在于合理性,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但缺乏合理性時,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多采取予以駁回訴請的方式。因此,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裁判方式占了所有案件的一半以上。

第三,案件多因補償標準而起??v觀近幾年該類行政案件,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并不在于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而在于補償數額的多少。從案件協調解決的情況看,原告雖對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提出異議,但其真實目的是想增加補償的談判籌碼。補償中存在相鄰地區補償標準不同一、同一地區因人而異、搬遷簽約前后補償不同、集體土地上房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差異大的現象。如陸某等人訴貴州省黔東南州從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黔高行終字〔2015〕9號”行政判決書。:因修建貴廣高鐵需要征用陸某等人房屋所在土地,但后來該地區修建工業園區,對同一區域地段進行征收的補償標準高于因修建高鐵的補償標準,陸某等人要求按照補償較高的標準執行補償,但政府認為由于沒有政策依據而拒絕。此案反映了同一地方征收土地因時間不同、征用用途不同而補償標準不同的現狀。

(二)案件主要特點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是目前所有行政案件中關注度較高、對抗性較強、審判難度較大的案件種類。案件數量增長快、類型較復雜,且此類案件涉及農民權益,也涉及到其他多方利益。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較多:對于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的征地行為是否可訴;司法可否進行公共利益認定;村民作為個人是否有權對征地行為提訟;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責令交出土地”的性質等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目前案件情況反映出其特點主要是:第一,由于房屋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當事人對案件相當重視,與行政機關對抗性強、矛盾尖銳,容易引發。據了解,目前貴州省涉征拆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請的訴訟人大部分是北京律師。2015年受理的153件該類二審案件中有135件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6號、19號、20-43號、58號、60-88號、89-93號、106-142號、146號、176-209號”行政判決書。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人為北京律師,占到全年該類二審案件數的8824%。有的案件當事人還通過尋求輿論支撐,引發輿論炒作或造成網絡事件,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形成極端惡性事件。

第二,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連環訴訟”多發,往往一個問題引發多個糾紛。由于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與信息公開、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征收訴訟交織,因此一個案件會引發多個案件甚至連環訴訟。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這5年受理的180件案件中與征收案件共同提起的信息公開訴訟就有30余起。如李某訴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復議申請一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43號”行政判決書。:在李某提起該案訴訟之前,其先提起了要求公開涉及征收其承包土地審批信息的信息公開訴訟,在信息公開訴訟中法院判決縣政府予以公開相關信息,李某在獲取了黔府用地函〔2011〕618號用地批復后再向省政府對用地批復的合法性申請復議;又如王某等人訴省政府駁回復議申請三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02-104號”行政判決書。,由于前期王某等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獲取了用地批復信息,王某等人對用地批復不服向省政府提起復議,省政府認為其不是利害關系人而決定對復議不予受理,法院經審查則認為由于政府之前因原告申請信息公開而向原告公開了批復,則其公開信息行為初步證明了原告與批復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則省政府以原告不是利害關系人而決定不予受理復議不當,最終判決撤銷省政府不予受理復議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第三,部分案件的行政相對人訴訟法律意識淡薄。部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訴訟相關法律知識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常常由于訴訟主體不適格、被訴行為選擇不正確、訴訟請求和理由不適當、復議和訴訟關系理解錯誤、時機和舉證時限不當等因素而敗訴。并且行政相對人有的“不信法”,采取等方式尋求救濟卻最終因超過法定期限而敗訴。 之所以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出現前述特點,主要原因在于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規范尚不健全、地方政府征地行為不夠規范、輿論氛圍和司法環境不佳、個別被征收人素質不高、補償期望值太高。

三、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實踐中產生了很多諸如“以拆違代拆遷”“無主拆遷”“夜間突拆”“連帶拆遷”等亂象,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征地拆遷補償法律規范不健全,司法審查依據不充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通過授權方式,對土地征收的規定最終轉化為地方性法規甚至行政規章。農村房屋被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看待,其征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3],但具體由哪一個部門規定,實踐中千差萬別,有的是地方人大,有的是地方政府部門。而個別地方省級人大、政府又將該項權利授權給市、縣級地方政府部門。再者,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其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高低無據,隨意性極大。實踐中征地補償標準“政出多門”,甚至同一地方不同鄉鎮政府規定不一,十分混亂。征收農村房屋時,除了一些宣示性的法條外,幾乎無法可依。2011年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只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適用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相比較,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由于具有面積大、搭建多、被征收人背景復雜、合法建筑與違章建筑并存的特點,對其征收操作起來更加困難,問題也更為復雜。另外,不少被征收房屋處在城中村,對該區域房屋進行征收時,要考慮雖然其土地權屬仍為集體所有,但由于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 如仍依據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必然有所不妥。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法行他字〔2005〕5號)規定“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 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 房屋所在地已被納人城市規劃區的, 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4]?!稐l例》頒布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該答復也隨之失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前述規定的精神予以了延續,其第12條第2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p>

(二)“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確,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交織,司法審查認定難

中國《憲法》及《物權法》僅規定了公益征收,將國家征收的目的限于“公共利益”。《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稐l例》第8條對“公共利益”列舉了6種情形:國防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文化市政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比較抽象,沒有對“公共利益”形成統一的認定標準,中國法律沒有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解釋和規定,征收實踐中出現了許多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違法征地、占地等事件[5]。司法認定標準也存在不同認識,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甚至出現同區域法官對類似案件裁判的不同[6]。

(三)政府規避法律,違反法律和相關程序征收土地

第一,違規下放土地征收審批權。地方政府打著便民的旗號,將土地征收的審批權下放,如將土地審批權層層授權到轄區縣市乃至開發區或者鄉鎮,這不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還為地方政府違法征收土地提供了政策支持,導致開發區泛濫,出現圈占、倒賣、囤積土地的現象。

第二,地方政府為了經濟發展,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變通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1)以租代征。通過租賃的方式直接將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如梁某等25人上訴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批復一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3〕19號”行政判決書。。某食品廠以建鄉鎮企業為名,行個人獨資企業為實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引發糾紛。(2)先征后批。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征地進程,先征收土地再辦理報批手續,違反法定的先批后征的審批程序。如雷某訴余慶縣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4〕6號”行政判決書。中所反映出的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具有先征地后審批的行為,雖然對該案法院以當事人訴請不明予以駁回,但是該案反映出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亂作為現象確實存在。(3)化整為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規定由國務院批準征收超過35公頃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或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法,或擅自調整規劃,或拆分項目多次征地,達到避開審批程序大面積征地的目的。如張某等人訴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4〕32號”行政判決書。中張某等人提出區政府征收的集體土地達到1 200畝,應該由國務院實施征收,區政府無權征收。(4)臨時改變用途。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李某訴赫章縣人民政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2〕10號”行政判決書。。原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國務院申請對省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復進行裁決,國務院認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調整為非基本農田進而批準征收,屬于規避占用基本農田應當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鑒于被征收土地符合現已批準的赫章縣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用于赫章鉛鋅礦職工沉陷住宅區搬遷項目建設,解決已破產鉛鋅礦下崗職工生計問題,目前也已經建設完畢,如果撤銷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據此裁定確認省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復合法。(4)強行征地。如吳某等人訴安順市紫云縣人民政府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賠償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60-88號”行政賠償調解書。,紫云縣政府因建設白云工業園標準化廠房的需要,對吳某等人所在的村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工作。紫云縣政府在強制征收土地的過程中與吳某等村民發生暴力沖突,造成多名村民受傷,吳某等人即向紫云縣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達到迅速拆除房屋的目的,采取通過與村集體簽訂補償協議,然后通過民事訴訟先予執行或者通過以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協議或者法定職責,再通過行政先予執行方式達到征地目的。

(五)行政機關忽視征收補償的規范性要求

通過對近年來貴州省法院行政案件訴訟中行政機關敗訴原因的具體分析,發現少數行政機關在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活動中存在片面強調行政效率而忽視依法行政,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群眾利益,不注重規范程序,不注重合理性,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甚至超越職權、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重實體,輕程序。部分行政機關缺乏程序意識,對于行政行為必要的公告、通知、送達等程序缺失或者行為不規范,在集體土地征收的審批、公告、補償登記及確定補償方案、組織實施的幾個環節中,行政機關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而土地所有權人并沒有充分參與到征收環節中,缺乏與被征收人之間明確、自愿的協商。具體到實踐中,以下問題尤其突出:一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形式不規范。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后,其拒絕交出土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及《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42條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依法征用、占用集體土地和使用國有土地,且對當事人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法律、法規對責令交出土地形式未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政府則采取“通知”形式。而“通知”一般不具有強制力,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7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規定,應當采取“決定”形式責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二是土地征用的公告程序不規范。土地征用的兩個必經程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中有規定,即地方政府對同意批準征用土地進行公告、土管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實踐中,存在公告主體(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混亂、公告程序缺乏的情況。

其二,重決定,輕救濟。土地房屋征收爭議,往往背景復雜,很難案結事了,單靠訴訟方式難以解決根本矛盾。一些行政機關單純關注征收決定、補償安置決定,忽視對被征收人的行政協調、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請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7]。如某綜合養殖場訴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上訴一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1〕29號”行政判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政府的上一級政府申請協調,省政府收到上訴人協調申請書后,有責任對此依法作出處理;收到協調申請后未予答復處理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類似案件還包括趙某訴貴州省政府不履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行政協調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27號”行政判決書。 。

其三,重合法,輕合理。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合理性屬于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漠視被征收人合理訴求的情況,對因歷時較長、居住困難、行政機關不作為或違規頒發用地規劃、施工許可手續等原因形成的房屋,是否認定為違章、改建、擴建建筑等標準混亂。近幾年受理的因征收補償背景而引發的行政機關作出拆除違章建筑處罰決定的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比如韓某等人訴黔西縣人民政府房屋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2015〕89-93號”行政判決書。 :原告在訴請理由里便提到政府因為征地而將其房屋作為違章建筑,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嫌疑,并且程序違法。類似案件還有楊某訴盤縣人民政府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15〕144號”行政判決書。 ,由于政府違反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而被法院撤銷決定,責令重作。

四、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法治化路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憲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因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行政案件由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出現井噴,給司法審查帶來了一定壓力。通過對這180件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土地征收立法還不完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依舊存在,這使得完善土地征用法律依據、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成為當務之急。應當在中國《憲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基礎上,構建符合發展實際的農村土地征收的法治標準,以解決當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出現的問題。

(一)加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立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側重于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社會經濟秩序[8],內容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立法作詳盡、具體、完善的規定,而不是簡單地作為土地的“附著物”進行征收補償,可以考慮制定一部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為目的且涵蓋集體土地房屋所涉權益內容的法規,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立足該條例,提升立法位階,整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統一的《房地產征收法》[9],以適用于城市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現征收主體、對象、內容、程序等全覆蓋。

法律法規完善的重點應當立足于確立合理補償原則。從對該類型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激發矛盾的直接原因是補償的公平合理問題,遵循合法合理的補償原則是當務之急。一是擴大補償范圍。比如補償擴大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益。二是提高補償標準。農村房屋等土地附著物、建筑物的補償應當參照適用城市房屋的市場價格補償機制,確立市場等價有償原則,縮小農村與城市房屋補償標準差距,逐步推動補償結構方式的同質化。三是拓寬補償方式。除現金補償外,也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采取通過股權或債券進行補償或替代性補償的方式。

(二)嚴格規范行政機關的征收補償行為

第一,尊重被征收人的參與權。行政機關應適用公開透明、平等參與的規范程序,進一步尊重被征收人的參與權。對于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行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完善手續、規范程序。充分認識程序正當原則,并充分給予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協商談判的權利,避免程序違法。

第二,關注被征收人正當合理訴求。在注重政策原則、堅持依法補償、一視同仁的同時,要考慮被征收人基于房屋的區位價值、使用狀況、特殊用途等方面提出的正當訴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當補償。對于當前爭議比較集中的由于歷史原因或者行政機關方面原因形成的“住改商”經營性用房、違法建筑,可根據實際經營使用狀況、是否辦理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納稅證明以及使用年限等予以適當合理補償。

第三,完善補償安置爭議的行政救濟程序。從案件分析中發現一些行政機關在對集體土地所有人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時行使的程序不完善,從實質性解決糾紛的角度,重視行政協調、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程序,發揮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優勢。如某村村民訴省國土廳不履行行政裁決職責的案件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1〕12號”行政判決書。 ,省國土廳提出貴州省尚未明確設置行政裁決職能部門。

第四,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對這180件案件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因征地補償而提起的信息公開訴訟不少,比如龔某等人訴貴陽市開陽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06-142號”行政判決書。 中,龔某等人向開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公開省政府關于征地補償方案的批復,雖然在一審過程中縣政府已對龔某等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但是二審法院認為信息公開訴訟作為義務之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核心在于希望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本案龔某提起本訴的目的是希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判決開陽縣政府向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開陽縣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其不作為行政行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之規定。

(三)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在促進發展與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中尋求平衡

在審理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中,面臨依法行政與加快發展的價值性矛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需要堅持法治底線,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功能,促進政府在法治軌道上加速發展。

1從嚴“公共利益”司法審查

為克服行政機關對公共利益目的的隨意性擴大解釋,司法應對是否屬于公共利益作出審查認定,法院對公共利益認定具有審查判斷權和終局性認定毋庸置疑。實踐中,司法審查應通過嚴格的形式審查,堅持參與原則、比例原則、公共使用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保障公共利益認定的程序,保證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正當性。這180件二審中有10余件法院在司法審查認定中對征地行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了審查。如莫某等人在訴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3〕7號”行政判決書。中,法院就認為區政府征收莫某等人的房屋是為了標準廠房建設,此項目所屬的貴州省高新中小企業創新園系生態科技產業園的組成部分,由相關地方政府主導實施,與貴州省的科技發展密切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政府進行征收的范圍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

2嚴格行政機關法律規避的審查

對于行政機關法律規避行為,應當根據是否有利于相對人權利保護、是否對相對人權利造成損害作出判定[10]。如果行政機關的法律選擇有利于維護相對人權利,體現行政行為受益性,可以予以支持。反之,對相對人增設義務、減少權利的行為則應當嚴格制約。如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操作,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補償,按照后者規定的補償標準要高于前者,且程序更為嚴格,則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如政府主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這屬于有利于相對人權利的行為,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范文2

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二、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詢村民意見。③實地調查與登記。 

④一書四方案。⑤張帖征地公告。⑥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⑦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⑧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⑨土地補償登記。⑩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第二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nbsp;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nbsp;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薄氨徽魇胀恋氐乃袡嗳?、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nbsp;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nbsp;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訴遷的程序 

①確定房屋征收范圍。②擬定征收補償方案。③征收補償方案與聽證。④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⑤修改征收補償方案。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⑦落實征收補償費用。⑧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薄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nbsp;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nbsp;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nbsp;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nbsp;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行政救濟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遷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征地、拆遷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的義務,沒有對申請做出回復是違法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在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相關信息,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給當事人提供了依法調取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nbsp;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nbsp;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nbsp;

(三)土地監察制度 

土地監察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nbsp;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被拆遷人的訴訟救濟 

(一)征收與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分別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征收與拆遷案件地域和級別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都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三)征收與拆遷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狀內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2)寫明因不服某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補償決定的名稱、編號。 

(3)寫明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等具體訴訟請求,如同時要求政府賠償的還要寫明具體賠償請求的數額。如果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單獨列出一項訴訟請求。 

(四)征收與拆遷案件原告、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中的相對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個人。當公民個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時,其就會成為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相對人。②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成為房屋征收相對人時,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③其他組織。被告包括:a.市、縣級人民政府擔當被告。b.房屋征收部門。 

五、結語 

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和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因此,近年來,房屋征收行政訴訟已上升趨勢的增加,隨著2015年行政訴訟的新修改明確有關房屋征收的法律內容,更是與當今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遷案件,可以減輕矛盾激化,減少惡性事件,為推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時間緊湊,相關法律知識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與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法典》,2014年5月. 

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范文3

[關鍵詞] 農村;農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性質

Abstract:In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the character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character of collective collection are two definitions which are both related and different. The character of land collection decides the character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the expropriation character decides its stander and distribution range、 method and proportion. As the character of the compensation is not clear, it brings about many problems at work. Under the present legal system,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has some characters, i.e. the characters with legality , non-market orientation , imperfection , communion of members, non-state payment, regional difference and prior payment, etc.

Key words: country; farmer; collective owned land;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character. 

農村征地補償的性質不明,在現實中產生了很多問題。據某基層法院統計,該院每年3 000件執行案件中,近15%的案件涉及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執行,而執行中由于土地補償費的性質不明,致使法院在能否扣留和提取該補償費的做法上產生較大分歧,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開展,影響了申請人權益的實現[1],也導致征地補償的費用往往不能落實到每一個農民,既引發了大量的糾紛,也很不公平[2]。因此,探究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的性質具有現實意義。農村征地補償的性質取決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性質,鑒于征收和征用對于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來說都是失去土地,都應獲得相應補償,在這一方面,兩者基本相同,故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所指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性質包含征收補償的性質和征用補償的性質兩個方面。筆者認為對農村的征地補償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土地補償的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以下簡稱《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簡稱《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征收的法定補償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可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法定補償,補償依據、補償范圍、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均由法律條文直接規定,剛性較強,彈性較差,可調空間較小。

二、補償依據的非市場性

補償依據(或補償基礎)的非市場性是指主觀上不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進行補償,或者客觀上不存在確定土地補償價格的土地市場,土地補償的依據只能由國家確定,具體補償執行的是一種非市場性標準。

在西方國家,土地是“私有財產”(當然政府也有強制征收的權利),客觀上存在著土地交易市場,這就使政府對土地的征收或征用能以市場價格為依據進行測定并補償。這種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的補償對買賣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從理論上說,這種“公平補償”的價格只能在充分發達的土地交易市場上才能體現出來,城市化發展較早的國家, 像美國、日本、英國、法國、荷蘭等國, 由于其土地大多數屬于個人或企業所有, 土地市場機制比較健全, 征用農民土地一般按市場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 農民基本上都能得到較為滿意的補償[4],如英國以征用者實際占有該土地的當日市價計算補償[5],就是以市場為依據的補償。

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具有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主要是農村的土地從來沒有被當做商品來看待,嚴格意義上的土地市場并不存在。即不存在一個融入市場經濟的“土地交易市場”, 也沒有一個客觀公正的土地買賣價格。再者,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土地,應該來源于市場,但我國農民的集體土地是國家按照農村社區人口平均分配的,而不是農民以市場價格從土地市場購得的,其分配方式是非市場化的[6]。既然不是從市場上以市場價“購入”的,也就不能從市場上以市場價“售出”。因此,我國的土地無論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在現行體制和法律框架下都不能真正地進入市場,不可能根據土地的供求關系或商品的價值規律來確定土地的價格和補償標準,只能由國家根據土地的總體狀況和基本國情予以“規定”,補償的依據不是客觀的“市場”,而是法定的“年產值”。

三、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

土地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也可稱之為補償的適度性或補償的非等價性,是指土地補償的金額不能完全體現土地價值的補償。征地補償依據的非市場性,必然會產生土地補償范圍或項目的不全面和土地補償標準的較低或過低,最終導致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其中征地補償標準的高低對補償金額的影響最大。

從各國(地區)情況來看,征地補償標準與土地制度和經濟發達程度有密切的關系。國際上對于征地補償標準的理論主要有完全補償論、不完全補償論、相當補償論[7], 正當補償論(日本、韓國)、合理補償論(美國、加拿大、馬來西亞和中國香港)、充分補償論(荷蘭)、公平補償論(法國、瑞典、中國臺灣、菲律賓和巴西)[8],日本當代也有一種“生活權補償”的新的補償理論[9]。盡管各國或不同的學者對補償標準理論的表述是不盡相同的,含義也略有不同,但西方國家所普遍確立的補償原則是“公平補償”或“正當補償”原則。只是“公平補償”(Just Compensation)是一個抽象的、內涵極不確定的概念,不同的國家可能有不同的界定,在不同的政治法律實踐中也有著不同認識??偟膩碚f,依據公平的市場價值對財產所有者的損失進行評估被認為是確立補償標準的最佳選擇[10] 。

對于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有人認為是“適當補償”[11](所謂適當補償就是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也有“合理補償”[12]、“相當補償”[13](土地補償數額與土地實際價值不相等,偏重于國家利益而忽視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超低價補償” [14]等不同的觀點,甚至有人認為我國對農村土地的補償僅是“生存權利”補償[15](征地補償制度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體土地的財產性權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存權利)。綜合起來看,上述不管是哪一種觀點,均認為我國的征地補償是一種非完全補償,補償金額并不能完全彌補被征地方的損失。因此,從總體上說,我國對農村的征地補償,存在著隨意性大、安撫色彩濃的非完全性補償的特點,不能為被征地農民的正當權益提供有力充分的保護。

四、補償分配的成員共有性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決定了征地補償的性質,也決定著征地補償的分配原則、權利的實現形式、補償范圍和補償的分配方法。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公有”的觀點下,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與比例由“集體”決定,土地補償費屬集體公有,理論上是不能進行分配的;就是進行分配,集體也是得大頭,失地農民只能獲得少量的土地補償。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成員共有”的觀點下,“集體成員”對被征土地的補償分配就有最終的決定權,農民個人就有可能直接得到絕大部分的征地補償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梢姼鶕凹w公有”和法律規定,土地補償是禁止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的,但這些規定與現實差距太大。筆者曾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歸以村為一個區域范圍的全體成員平均共有[16]。在此前提下,這個“農民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對土地及土地補償擁有平等的權利,即擁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收益權、宅基地分配權和征地補償分配權,集體的權利表現為成員個人權利的集合,屬集體共有。換言之,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全體成員,而不是空泛的集體。土地補償費是因集體土地的被征收或征用導致土地的流逝而取得的,其歸集體成員共有的性質,構成土地補償費分配的基礎。

農村土地的集體成員共有性,對土地補償分配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決定著土地補償分配的原則。對于征地補償款,全體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即平均分配土地補償款。

2.決定著土地補償的分配范圍。土地補償歸“本集體”全體成員平均共有,即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產權主體之間進行分配,也就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氨炯w”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土地補償,否則就是侵權。然而在實際中,只要存在土地利益收入,鄉政府、村委會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都爭當土地所有權主體,一些地方的市級和縣級政府甚至也參與了土地補償的分配。土地補償費經層層克扣或被少數干部侵吞,使本來就較低的土地補償真正落實到失地農民頭上的就更少了。

3.決定了個人權利的實現形式。(1)全體成員大會是該集體的最高決策機構,任何一個集體成員(包括該機構的負責人)不能以個人身份決定集體財產(土地)的用途、使用方向和收益分配。(2)任何成員不能獨立享有特定指向的土地所有權。因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償取得的,且具有社會保障性質,所以,成員個人雖對土地享有使用權、收益權、轉包(讓)權等,但不能享有按份分割的特定土地份額,即不能要求該集體將某一具體地塊分歸自己獨立所有。(3)任何成員不能單獨行使土地處分權。(4)有權單獨享有屬于個人的土地補償。對土地的收益根據成員大會的意見可以獲得獨立的份額補償。如果成員大會需要留存收益,成員個人應該服從。

4.決定了補償的分配方法。根據集體財產的特點,土地補償費具有集體財產性質,它既有別于公有財產,也有別于私有財產,其分配既要考慮集體利益,也要考慮農民個人利益;既要照顧到目前利益,也要考慮到長遠利益。因此,其分配程序與方法應為:(1)由集體成員大會確定集體與個人的分配比例,集體留存主要用于集體經濟發展、集體福利和農民社會保障;(2)確定集體留存資金各部分的比例;(3)確定集體留存資金的用途;(4)在成員之間平均分配剩余補償。這部分補償是被征地農民個人所有,從理論上說法院是可以執行的。

五、補償支付的非國家性

在關于征地補償理論中,有一種理論叫“特別犧牲論”[17]。特別犧牲論認為,被征收人所受的不可預期的損失即為特別犧牲,理論上應該由受益者即公眾承擔補償義務,但由公眾承擔補償義務是無法執行的,因此就由公眾的合法代表——政府承擔補償責任。這種理論在德國的研究最為深入。根據該理論,國家在征收或征用農村土地將其變為國有土地時,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應該由政府支付。但這個理論要求政府有充足的財力,否則執行起來難度較大。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名義上是由國家支付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規定中,不管是“征收或者征用”均由國家予以補償。但實際上,我國執行的卻是“誰使用土地誰補償” [18]或“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國家在將農村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時,征地補償費并不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筆者認為,對征地補償應該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對用于公益事業的“土地征收”,應該由國家對失地農民予以土地補償;對非公益性的“土地征用”,則由用地單位進行土地補償。這是因為,公益用地,直接體現的是國家利益,公益用地的單位也是國家財政預算單位,由國家直接征地轉供用地單位,可減輕用地單位的財政負擔,減少用地單位與農民因土地補償問題的直接對抗。對于非公益用地,體現的是用地單位的經濟利益,是經濟利益在不同的經濟利益體之間的分配,由用地單位支付征用土地補償不僅是合理的,也是用地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或市場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補償支付的非國家性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的使用者特別是非公益用地者廉價“圈地”,但同時卻給政府“經營土地”,從中獲取高額土地價差提供了條件。

六、土地補償的地域差別性

我國幅員遼闊,東西部之間、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如實行全國統一的補償標準,既不能體現經濟發展水平的差別,也不能體現土地作為特殊資源的區位價值。因此,我國在統一規定了補償項目的基礎上,在征地補償標準上適用了地域差異原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當然這種地域差別是比較有限的。

七、土地補償的先付性

征地補償與民法上基于侵權行為的賠償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征地補償不是由于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而是基于合法的公法上的原因所致[19]。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是損害在先,賠償在后;而征地補償是賠償(或補償)在先,損害在后。這種對損失的補償不是以實際發生額為基礎,而是一種以法定標準或市場標準為依據的預付性賠償,并且要在實際使用土地前一次付清,是土地使用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按照法定標準或市場標準預先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的一次性補償。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具有法定性、非市場性、非完全性、成員共有性、非國家支付性、地域差別性和先付性的特點。對征地補償性質的探討,有利于規范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明確各方的責任,也有利于我國土地制度的根本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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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范文4

【關鍵詞】小產權房買賣;法律爭議;建議

1 小產權房買賣概述

1.1 何謂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指的就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開發的,出售給城鎮居民的商品性房屋。因此,小產權房不包括農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包括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用于出租的房屋。①

1.2 小產權房買賣的特征及法律規定

從小產權房的定義可知,只要是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不違反建設規劃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都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存在爭議的只是小產權房向本農民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出售或轉讓的情形下,其交易效力的問題。

1.2.1 小產權房及其買賣體現出下列特征

1)小產權房出售主體是農民個人和農民集體組織或鄉(鎮)政府。一般在宅基地上由農民個人建造的房屋,出售者為農民個人。在建設用地上由農民集體組織或鄉(鎮)政府開發建設的房屋,由農民集體組織或鄉(鎮)政府作為出售者。

2)小產權房因為無須辦理各種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各種稅費等,因而價格低廉。

3)小產權房的購買者無法取得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書確權,僅有鄉鎮政府或者村委會制作的無法律效力的產權證書,也就是說,其產權無法得到法律有效保護。

4)小產權房的流通受到限制。由于小產權房無法取得房產證,因此無法進行二次交易,也無法辦理轉讓、抵押手續,一般只能在原農民集體內部流轉。

1.2.2 關于小產權房問題的現有法律規定

我國與小產權房流轉有關的法律主要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稇椃ā返?0條規定了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的歸屬,但對其流轉事項未做規定。按照《物權法》第151條、第153條規定,小產權房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锻恋毓芾矸ā返?3條則是明確禁止小產權房的買賣。

2 小產權房買賣中存在的現實突出法律爭議問題

依現行法律,小產權房買賣一旦發生糾紛,合同應被認定無效,農民可收回房屋。北京宋莊畫家村曾經一度以小產權房聞名全國。

被告于2002年7月在北京宋莊辛店村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原告將正房五間、廂房三間以及整個院落以4.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并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交給了她。買賣合同上除雙方簽字外,還有辛店村大隊的蓋章,以及見證人簽名。但2006年12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協議無效及返還房屋。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是居民,依法不得買賣農村住房,因此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90天內騰退房屋;與此同時,原告要給付被告夫婦93808元的補償款。2007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做出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判決,被告必須在90天內騰房。但二中院同時認定,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于原告反悔,被告可另行主張賠償。2008年1月,被告依照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所確定的索賠原則,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被告原告按照2004年的拆遷補償標準賠償其經濟補償金共計48萬元。經審理,通州法院認為,被告作為買受人的經濟損失,其金額的計算應基于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的利益,以及房屋現值和原價的差異所造成損失兩因素予以確定。該房屋的市值評估約為26萬元。最后,法院判房屋所有人原告賠償買房被告經濟損失185290元,約占房屋市值的70%。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1款規定,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情形有四種,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并且,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只允許使用本農民集體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一般只可以由本農民集體組織成員所享有這一點也是上述農房買賣案判決的主要理由。②

根據《物權法》第9條規定,房屋屬于不動產,即購房者必須要經過國家規定的政府部門登記、頒發證書才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另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房屋登記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因此,村集體或鄉

政府頒發的所謂的房屋“產權證”不具有房屋產權證的法律效力,小產權或鄉產權實質上無產權證書,購房者對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存在較大的瑕疵。②

可見,現今小產權房買賣中的法律爭議問題主要集中在集體土地相關權利流轉問題、小產權房買賣的法律效力問題。

3 構建小產權房買賣具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筆者認為應當將小產權房買賣合法化,但是應有一定的限制,從而更好地維護各方利益,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

3.1 落實限購政策

對已經有住房的人進行限購,防止人們買房的投機心理。這樣就能避免有錢人與窮人爭房產資源,實現“居者有其屋”的藍圖。具體而言,可以設置一些限制條件,譬如禁止有一套以上住房的人進行小產權房的買賣;城市居民購買小產權房,必須居住滿10年之后,方可轉賣等。

3.2 小產權房不得損害集體、國家利益

小產權房必須是在農民依法享有的用作建設用地的土地之上建造而成,決不能侵占耕地,嚴格掌控18億畝耕地紅線,防止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現象發生。

同時,對小產權房必須規范管理,嚴格監管小產權房的的登記管理制度,對其買賣征收一定額度的稅收。

4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房地產市場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房地產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小產權”房問題折射出一些制度性及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小產權房問題既涉及到集體建設用地的改革,又關系到諸多群體的切身利益;既事關歷史遺留問題,又影響制度發展趨勢,所以其解決路徑的選擇意義重大。

注釋:

①石星.小產權房面臨的法律困境及路徑選擇研究:基于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視角[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10(4).

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范文5

“十一五”期間,國家為了加快城市化進程,拉動內需,眾多“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紛紛開建,征收農民土地已成為建設過程中必要且重要的環節,征地環節中涉及的人數廣泛,引起的社會問題眾多,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能否做好是影響社會是否和諧的關鍵因素。龐大的土地收儲面積造成了大量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保障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生活和就業關系到能否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國外征地相關政策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征地補償是我國社會主義道路建設上獨特的風景。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征地補償都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礎上的。在征地中,對被征地人的權益保障往往是征地的核心。國外在土地征收大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條件,對“公共利益”的認定也與我國有所差別。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均是站在被征地者的角度進行土地征用補償,對由于征地造成的當前和未來的以及相關的利益損失進行相當于被征用土地的市場價格的賠償,還有的國家對于原業主不做遷移的地上物,以及對相關和相鄰業主造成的經濟上、使用上、就業上的損害的,也都在補償范圍之列;如果業主希望自己遷移地上物,則遷移費也屬于補償之列。

國外土地征用范圍包括:第一是土地征用費,相當于征用土地的價值,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第二是土地補償額,是對因征地而造成的經濟及其他損失的補償。此外,補償方式也是多樣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及其經濟損失可以用金錢的尺度評價,但考慮到目前現金補償在土地評估技術不足和低價上漲的情況下,若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補償費無法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各國也制定了一些補償方式以彌補資金補償的不足。

三、我國相關征地法律政策分析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以《憲法》為基礎,以《土地法》及有關條例為中心的法律體系。國家具有征收權,自然人和法人必須服從,帶有強制性。由于我國長期實行“重城輕農”的政策導致我國農村社會政策體系不僅在實踐中表現出碎片化和邊緣化的特征,并在學理研究中游離于主流研究之外。而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受到了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仍然出處相對忽視的位置。

在我國,農村的社會政策一直是一種特惠制而非普惠制的政策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中國社會的快速轉型,中國社會的“三農問題”(農村、農業、農民)已發展演變為“新三農問題”(農民工、失地農民、農業村落終結)。將“老三農問題”和“新三農問題”結合起來解決,為農村人口提供戶籍、住房、教育、就業、勞保、醫療等諸多方面政策,打破和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已日趨成為國家關注的重點。

“新三農問題”中的失地農民、農業村落終結均是由征收土地造成的。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具有保障功能、發展功能、增值功能,是人類賴以生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資源,土地更是農民生活、就業、養老的保障。農民失去土地時,同時失去也是關系生存的一系列基本權益。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城市化進程,大力發展“重點項目”、“重點工程”,而發展的條件就是征收農民的土地,造成大量農民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土地。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問題一直是很嚴重,急需解決。失地農民隨著“身份”的改變也喪失了部分民主權利。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不解決社會就難以穩定、和諧的發展,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認識深化,我國社會的政策理念已經從改革開放以前的平均主義,經過差別主義回歸到社會政策的本義,即非單向度地追求公平,而是追求發展與公平的一致性和有助于實現公平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卻始終是城鄉二元格局中的弱勢者。近年來,南京市委、市政府將提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作為一項重大民生工程,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實現被征地人員“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助”。

其中,再就業培訓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

(1)職業指導培訓:被征地農民所屬區、縣勞動部門應為其提供為期兩天,不少于16課時的免費職業指導培訓,幫助他們認清就業形勢,更新就業觀念,為他們提供職業需求信息和求職方法,積極指導他們實現再就業。

(2)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被征地農民的特點,確定培訓項目,制定培訓計劃,開展適應性較強的職業技能培訓,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使被征地農民盡快掌握技能,盡早實現再就業。

(3)創業能力培訓:對有創業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開展創業能力培訓,使他們熟悉國家相關政策和法規,了解創業必備的知識和程序,指導他們制定切實可行的創業方案,幫助他們解決創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在開業后對他們繼續進行必要的咨詢服務和業務制定。

新的補償政策比以往有3個方面的提高:一是補償標準:安置農民的進保費標準提高到50%到100%。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實行綜合補償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所在轄區內統籌調劑平衡,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國土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制定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價標準及具體補償指導價,報請市政府批準公布實施。二是保障待遇提高,失業保險比原來生活困難補助提高近300元錢,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標準上,每人每月比原來的養老保險提高70至205元錢。三是在資金補助來源和渠道上比以前有所增加,政府和部門籌集了兩部分資金,一個是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個人社保賬戶不足的問題,同時從土地出讓中按每畝2萬元保障籌資社會統籌資金,主要解決社會統籌賬戶資金不足的問題。

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條例范文6

關鍵詞:征收 征用 補償 私有財產 公共財產

Discuss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Property Right through Constitution with the Problem of Dismantlement and Resettlement

Abstract:The government’s requisition of collective-owned land and private buildings in rural areas is an important issue as to the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which involves 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or right of use. There are lots of problems in its implementati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ompensation’s ultimate receiver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crucial matters of public concer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ssue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gulation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requisition system ascertained in the new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and to the legal practice abroad.

Keywords:collection,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 private property , public property

一、 當前征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對公民的財產權及征收、征用問題做了原則性規定,以加強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并對征收、征用問題予以指導。這無疑符合時展規律,具有重大意義。但由于憲法規定過于原則與不明確,在現實應用中仍存在很多爭議。農村房屋的拆遷工作是與征地工作同時進行的,目前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的一系列規章及相應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這些法律、法規為依法進行征地拆遷工作,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征地拆遷工作仍存在諸多的問題:

一是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大肆征地用于非公共利益開發。由于現行《憲法》及《土地管理法》均沒有對“公共利益”的外延做出明確規定,加之農業是低產出、低回報、高風險的弱質產業,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局部利益、眼前利益,采取征用農民土地后將土地出讓或出租方式招商等以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濫用“公共利益”的結果是一部分人發財暴富,而農民的利益卻受到損害。

二是征地拆遷程序不規范,措施不到位?!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藯l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經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實踐中有不少人未見到過政府的征用土地公告,或者見到的是內容不完整的公告,公告的安置對象不明確,以致引起各種糾紛。

三是不重視農民的相關權利。征地工作基本上是由建設單位與所在村或組負責人簽訂征地協議,由當地黨委、政府聯合發文規定拆遷及補償有關事項,并且在具體實施一般采取行政強制拆遷,被征地拆遷的農民基本上無發言權和知情權,更談不上訴權。

四是征地拆遷前農民實行搶種、搶栽、搶建的“三搶”行為嚴重。不少人為了盡可能多的獲得賠償。搶在征收前搶種莊稼、搶栽樹木、搶建房屋,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大量浪費。

五是執法欠公允。在征地拆遷中,補償標準隨意性大,有的以多支付費用的妥協方式解決,甚至個別違章建筑亦作了補償,但對于有些勢力單薄的個人,則表現為以強制力解決。

六是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混亂。補償費用成了農民爭奪的目標,有的由基層鄉鎮或村民委員會截留,有的實際分配對象與公告的安置對象脫鉤,有的用于歸還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年負債。由此導致上訪、申訴等現象出現。

七是個別地方矛盾激化,惡性事件令人發指。如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南京市曾因拆遷補償存在爭議,發生拆遷戶翁某抱住拆遷辦負責人自焚事件,造成一死一傷;北京豐臺區某地拆遷,開發商和拆遷辦雇傭一批打手,深夜闖進拆遷戶家中,將人捆綁蒙面拖出,同時將房屋夷為平地。①征地拆遷案在全國城鄉時有發生。

二、 我國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的缺陷

私有財產權是抵制政府權力擴張的堅固盾牌。財產權開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領域,勘定了政府公權力的范圍,限制了政府的專橫意志。現代政府是權力受到制約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當理由是保護公民的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各項權利。“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主權者’的權力絕不允許擴張到超出公眾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財產?!雹凇柏敭a權成為自由、個人自治賴以植根和獲取養料的土壤,它對人類的一切精神和物質文明的巨大進步產生了深遠影響?!雹垡磺薪洕顒拥哪康目偸且獎撛旄嗟呢敻唬袢羰菦]有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個人財產的廣泛自由,也就沒有創造財富的自由。因此,創造財富的自由要落實在社會制度上必然表現為以財產權為基石的自由市場經濟。自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以來,各國成文憲法大都明確了“私有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相形之下,在立志于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深切認識到私有經濟的地位與作用的中國,憲法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還是遠遠不夠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從橫向上看,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地位不平等。長期以來,在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全民所有制經濟的身份最高貴,享有許多優惠政策,集體所有制次之,而私有制則不被承認。后來,個體和私有經濟漸漸有了法律地位,但也只是公有經濟的“有益補充”或“重要組成部分”,總擺脫不了它對公有制的依附地位和服務作用。在這種前提下,法律對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的保護只能實行差別待遇,這從憲法第12、13條的規定就可以看出。兩者相比較,現行憲法對公、私財產的保護存在明顯的傾向性。主體不同,其保護程度也不同,即公共財產的保護優于私有財產的保護。

(二) 從內容上看,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保護存在片面性。這種偏頗和片面性帶來的負面效應至少有兩個:一是不利于人權的實現。財產權是人權實現的基礎和前提,公民必須有自由支配其財產的權利和自由,否則人就因生存的前提被剝奪而無法生存。生存權沒有保障,其他權利便無從談起?,F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規定不利于人們自由支配財產,并把它變為一種權利。二是不利于提高和發展生產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的運行就是要更好地調配、優化、利用社會資源,提高經濟效率?,F行憲法偏重于對生活資料的保護,不利于公民將生活資料向生產資料轉化,從而不利于擴大再生產、增加社會財富。因此,克服現行憲法中對私有財產權保護內容的片面性,已勢在必行。

(三) 從結構上看,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結構安排不合理。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關于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規定一般都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之中。如《日本國憲法》在第三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第29條中對財產權進行了規定:財產權不得侵犯。財產權的內容,應符合公共福祉,以法律規定之。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下得收為公用。而我國現行憲法是將私有財產權放在總綱中規定的。這種結構安排,從1954 年的第一部憲法起,一直到現在都不曾改變。這就證明,現行憲法不是將私有財產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看待的。放在總綱中,只是將它作為經濟制度的補充規定,側重點是在經濟制度,顯然這與憲法的內在要求是相違背的,也從根本上違反了憲法意義上的公民財產權的本源性、不可轉讓性的價值取向。

(四) 從權利救濟看,現行憲法缺乏對私有財產權損害的合理補償機制。我們都知道,西方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在憲法中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都設置了三重條款,即不可侵犯條款(或保障條款) 、制約條款(或限制條款) 和征用補償條款(或損失補償條款)。三重保障條款只有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完整的保障體系。以此觀之,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是不完整的,其保障條款是憲法第13條,制約條款零散分布于憲法第12條、第15條、第51條、第53條之中。而補償條款的規定過于籠統,在實踐中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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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程序方面看,現行憲法中缺乏對國家征收、征用公民財產需經過正當程序的規定。正當程序或者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最初起源于英國的普通法,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得到確認。美國有學者指出,正當程序本身就是對財產權重要的實質性的保護?!八怂袑φ深A財產權的行為所做的來自憲法的明示和暗示的限制?!雹軟]有正當程序政府權利的濫用就不會遇到任何障礙。一切法律權利都因其不可操作性而變的毫無意義。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從保護私有財產出發,對征收、征用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我國憲法中缺乏對國家征收、征用公民財產需經過正當程序的規定。在單行的法律中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數征收、征用行為均無程序控制,或規定非常簡單。

三、西方國家的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可資借鑒

美國憲法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條款,而只是在憲法第5條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財產權。第5條修正案的相關內容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這一規定明確昭示了國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不管侵犯私有財產權利的行為多么符合程序,只要不給予受侵害者公平的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第5條修正案中涉及財產權的段落,通常被憲法學研究者稱為“充公條款”( taking clause) ,而非“財產條款”(property clause) 。所謂“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其實并不挑戰私有財產可以充公本身,而只是要求“給予公平賠償”。

德國憲法第15章規定:土地、自然資源和生產資料可以為社會化的目的而轉為公有制或其他形式的集體企業,必須有確定補償的性質和范圍的法規,其補償原則適用第14章第3節。不難看出,德國憲法第14章的功能主要不在防止無補償的充公,而在于保障現有財產所有者的權利本身。換言之,現有財產所有者可以拒絕私產充公,盡管補償是公正和充分的。這不僅是德國現行憲法區別于美國之處,而且也是它與德國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魏瑪憲法的不同所在。魏瑪憲法第153章規定有補償的充公不再受司法挑戰。這顯然是保障財產的貨幣等價物,而不是財產權利本身。

四、完善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的探討

應該指出,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啟動與深化,財產權問題一直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尤其是憲法修改的中心議題。近年來,憲法的幾次修改主要圍繞經濟改革與財產權問題展開,例如,在1982年憲法規定“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的基礎上,1988年的修憲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出租、轉讓”,1999年修憲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了“國家保護個體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不可否認,每一次修憲都是一次理論上的創新,具有突破性意義。那么,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憲法應該如何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呢?

(一) 進一步提高私有財產保護的憲法地位,確立財產權利平等保護和普遍保護的原則。對財產權的平等保護,不僅在于對公民之間財產權保護的平等性,更在于追求國家對公共財產與公民之間財產權保護的平等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都是平等的,不應該分等級進行保護,而應該規定“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將財產權確立為基本人權,對財產權實施限制或剝奪應當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則更有利于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二) 建構完善的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體系。如上所述,現行憲法在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從保護體系上看,補償條款、制約條款不夠明確。因此,現行憲法應該建立一個嚴密、科學、規范的私有財產保護體系,將保障條款、制約條款、補償條款三者融為一體。事實上,縱觀權利進化史,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私有財產權的行使也應受到必要限制。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從自由競爭到壟斷階段,從“天賦人權”到“社會職務”,理論表現之一就是各國憲法在加強和擴大公民權利的同時,對公民的義務也作了加強和擴大的規定。尤其引人矚目的是“私有財產的絕對權利”為“所有權形式的限制”原則所代替。相比之下,我國憲法既未明確對私有財產權的行使做出限制,更沒對私有財產權被征收、征用時的補償補償標準、程序做出規定。因此,建議1、確立公平補償的原則。公平補償含義包括:事先補償,補償直接損失,補償物質損失,補償實際損失,動態調整等。2、建立正當程序。正當程序應包括:調查,告之,說明理由,聽證等。為制度的落實提供憲法依據,更好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形成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的有效運行體系。

(三) 完善救濟制度。無救濟即無權利。憲法所制約、限制的是公共權力,而保護的是公民的權利。因此,當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實施有效的救濟,憲法就會變為一紙空文?,F行憲法中雖然規定了不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救濟制度,如國家賠償、行政補償以及憲法監督等,但實際效果卻難以令人滿意。由于政府的強大和公民的弱小,當政府侵犯了公民財產權后,雖實施了上述救濟行為,但結果往往是以公民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告終。就民事訴訟來說,它在保護私有財產權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有些方面是無能為力的,比如國家征用、沒收甚至剝奪等行為,民事訴訟是無能為力的。就憲法監督來說,它雖可對國家機關、組織和特定個人的侵權行為進行監督,但它缺乏可操作性,往往也是流于形式。因此,為切實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必須完善憲法的救濟制度,建立嚴格的違憲審查制度,要使憲法進入訴訟程序。當私有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公民可以直接運用相應的憲法救濟手段,達到救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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