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賦稅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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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賦稅制度

土地賦稅制度范文1

斯密曾提出賦稅的四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由于其基本的確當性,至今還被市場社會的各國政府所沿襲,對今天我國稅制改革同樣有著重大意義。這四項原則大致如下:

(1)公民應當盡可能地按照與其能力成比例的原則向政府納稅,也就是說,公民納稅額應當與他在同一政府的保護之下所創造的收入成正比;

(2)每一公民根據比例原則所繳納的賦稅,應盡可能地事前確定而不是被隨意地確定的。賦稅的數量、種類和支付方式,都應當盡可能清晰和簡單,不僅對納稅人自己如此,而且對納稅人以外的一切其他人亦如此。否則,各地的納稅人就會被置于征稅者肆虐的個人意志籠罩之下,從而導致稅制的極大扭曲和為了私利的濫用。事實上,賦稅的隨意性往往導致腐敗和隨之而來的秩序本身的瓦解。與賦稅的不公平性相比,避免賦稅的隨意性顯得如此重要,以致各國政府寧可容忍相當大的賦稅不平等而不能容忍賦稅的極小隨意性;

(3)任何賦稅的繳納時間和繳納方式,都應當對納稅人盡可能便利。例如,土地稅是在收獲的時候繳納,消費稅則在購物時繳納;

(4)任何賦稅的安排都應當盡可能降低征稅損耗。稅耗之發生,源于四種情形:首先,賦稅的制度安排或許需要太多的稅務官員來征收從而支付太大比例的工資以致侵蝕了賦稅額的太大部分。其次,賦稅制度安排或許把太多的勞動和資本從社區的生產轉用于非生產性的征稅活動。第三,賦稅制度或許過于嚴酷地懲罰了那些未能成功避稅的公民或過于加重了那些貧困公民的負擔,從而使得他們完全地被摧毀了,以致他們的原本可用于生產性活動的資本消耗殆盡。第四,征稅官員過分頻繁地探訪納稅人或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壓力和脅迫。

中國當前的稅改不僅應當遵循上列原則,而且還需要更多的確當性原則。這是轉型期中國社會的根本特征所要求的。轉型之前,政府開支的主要支付者是國有部門,同時,政府服務的主要受益者也是國有部門。轉型期內,事情發生了本質變化。政府服務的主要受益者正在或已經從國有部門改變為非國有部門,它的開支的主要支付者,也應當從國有部門轉換為非國有部門。可是,這需要在憲法層面上有相應的改變,于是就有了“賦稅的確當性問題”。

政府服務的對象,從基于國有部門生產資料創造著勞動收入的勞動者群體,轉變為基于非國有部門生產資料創造著合法非勞動收入的各類群體。在立法、司法和執法諸領域內,這一轉變導致了相當嚴峻的闡釋問題和操作困難。從楊之剛教授文中,不難感受到我國稅改面臨的重重困難。

土地賦稅制度范文2

[關鍵詞] 一條鞭法 賦役制度 計畝征銀

一條鞭法,又稱類編法、總編法等,是明代中后期在賦役制度方面的一項重要改革。明朝在實施一條鞭法之前采用累進稅制,奉行有力者多承擔的原則,因此財富較多的納稅人相應承擔著較高的稅負,但是這種較為公平的制度由于遭到經濟優勢階層的反對和抵制而逐漸失去作用。明朝中期,隨著地主豪強兼并土地的行為愈演愈烈,朝廷所掌握的稅田越來越少,國家財政收入日益減少、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為了緩和社會矛盾,張居正在全面清丈全國土地之后,于萬歷九年(公元1581年)開始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對明代賦役制度做出全面改革。

一、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

1.賦役合并征繳。即將各類徭役及土貢方物等并入田賦,依據土地的大小進行征收,同時取消力役,并將部分丁役攤入田畝,將原來分開的秋夏二稅放在一起課征。一條鞭法簡化了原來復雜的賦役制度,方便了稅收征管。

2.田賦計畝征銀。田賦中除米麥等少數用實物繳稅之外,其余無論稅糧、差役一律折合成白銀來繳納征收,從而開啟了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過渡。

3.用雇傭勞役代替力役。即官府所需的力役不再由百姓無償負擔,改為由官府從稅款收入中出錢雇用,同時允許農民出錢代替力役,做到“一歲之役,官為僉募”。

4.將賦役收入分為中央和地方兩部分。賦役由地方直接征收之后進行調配,其中一部分收入由地方上解中央,歸中央所有;另一部分留存,供地方政府開支。

5.官府承辦一切納稅流程,實現官收官解。民收民解制度下的里甲代收代征形式容易造成中間人對稅銀的侵蝕。一條鞭法規定所有的稅銀都由官府統一征繳,賦役的催征、收納、解運等工作皆由官府承辦。這樣堵塞了制度漏洞,提高了稅收征納的效率。

6.取消了復雜的計征標準,采取易于實施的規則措施。明代初期按民戶的丁糧多寡將其分為“三等九則”,再據此征稅。這種制度操作復雜,不易為人民所了解。一條鞭法實行“不論籍之上下,惟計田之多寡”的計征標準,取消了繁瑣的規定,簡化了征收標準并使之易為人民所掌握。

二、一條鞭法的意義與影響

1.一條鞭法的積極影響

(1)簡化了稅制,降低了征稅成本。在一條鞭法實施之前,明朝賦役雜多且手續繁瑣,這種制度上的漏洞為地方官吏營私舞弊創造了條件,嚴重侵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一條鞭法去繁就簡,將賦役的分散多次征收改為賦役合并的一次征收,精簡了稅收制度,降低了政府的征稅成本,提高了國家稅收體系的運行效率,并從制度上約束了腐敗行為,使國家財政收入得到穩健的增長。

(2)平衡了稅收負擔,促進了稅負公平。明代中期以來,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劇,稅負失衡現象非常嚴重,造成了國家賦役收入的大量流失。一條鞭法以土地為標準,通過計畝征銀的方式來確定每個人的賦役水平,然后進行賦役征收,從而以法的形式對納稅戶的賦稅負擔加以界定和限制,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土地兼并。一條鞭法的實施改變了當時嚴重的稅負失衡現象,平衡了社會各階層的賦役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民的生存狀況。

(3)以貨幣形式代替實物形式繳納稅款。一條鞭法規定除少數賦役之外,其他各種賦役均應折銀征收。這項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貨幣是賦役征收的主要標的,促進了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化,是稅收征納在技術上的重大改進。折銀征收的形式大大降低了稅收的征納成本,有效地避免了實物繳納中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方便了地方賦役收入上解中央,而且貨幣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也比較便利。

(4)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于一條鞭法廢除了黃冊制度和里甲制度,土地對人口流動的限制被削弱,農民得以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為城市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定數量的勞動力。賦役征銀制度促進了白銀的流通和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地租的貨幣化和農產品的商品化,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攤丁入地、計畝征銀政策的實施增加了政府的稅收收入,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都為商品經濟的成長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2.一條鞭法的局限性

(1)一條鞭法不可能觸動封建社會的生產關系。一條鞭法是賦稅制度層面的改革,這種局部的改革不可能觸動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更不可能觸動封建社會的生產關系??梢哉f,封建社會的制度環境決定了一條鞭法不可能突破自身的局限。

(2)一條鞭法自身存在著弊端。一條鞭法將各種賦役隨田賦合并征收的方法固然簡便,但由于沒有明確規定賦役總額,農民的賦役負擔很不穩定。計畝征銀雖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求并體現了按能負擔的原則,但納稅農民在實物與貨幣兌換的過程中由于錢和糧米比價的經常變動而倍受商人盤剝。量地計丁實際上沒有徹底廢除丁銀,且僅是部分實現了“攤丁入地”。此外,由于豪強地主的阻撓和封建統治者的不斷加派賦稅,一條鞭法在全國范圍內實際上執行得并不徹底。

三、結語

一條鞭法在中國賦稅制度的發展上意義重大,它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財稅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雖然由于歷史的局限和自身的不足,一條鞭法并未完全得以實施,但是它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征收的形式,統一了役法,實現了賦役制度由繁到簡、征納以實物為主向以貨幣為主的轉變,在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1]施 他:“一條鞭法”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J].現代商業 , 2008,15:287-288

[2]鄒曉涓:“一條鞭法”論析[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 ,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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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賦稅制度范文3

〔中圖分類號〕 G633.51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004—0463(2012)16—0068—02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如何加大環保教育的力度則成為了教育界人士討論的話題。而對于歷史教師來說,其不僅僅在于給學生傳授歷史知識和技能,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同樣責無旁貸?!读x務教育歷史課程標準》就明確指出:歷史教師要以人類優秀的歷史文化陶冶學生的心靈,應使學生從歷史的演變中認識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初步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歷史教師很難把歷史教學和環保教育有機結合起來,要么是空洞的說教,要么就脫離了歷史教學本身的特點,環保教育流于形式。那么,該如何寓環保教育于歷史教學之中,以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提高環保教育的實效性呢?本文筆者以唐與五代時期賦稅制度對敦煌地區生態環境的影響為例,談一談自身的實踐與思考。

一、唐與五代時期稅賦制度在敦煌地區實施概況

敦煌舊時稱做“燉煌郡”、“燉煌縣”。唐、五代時期的賦稅制度在敦煌地區的實施包括前后兩個階段。在前期,敦煌地區承襲了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其主要內容包括:十五歲以上男子授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女子授露田二十畝。露田加倍或兩倍授給,以備休耕,是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將露田還官。桑田為世業田,無須還官,但要在三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榆、棗樹。不宜種桑的地方,則給男子麻田十畝(相當于桑田),給女子麻田五畝。貴族、官僚、地主可以通過掌握的奴婢、耕牛,另外獲得土地。奴婢授田額與良民同。耕牛每頭授露田三十畝,一戶限四頭。民田還授,每年正月舉行一次。地足之處,居民不準無故遷徙;地不足之處,可以向荒蕪地區遷徙,但不許從賦役重處遷往輕處。簡單來說,其包括地稅、戶稅、調、役等。在安史之亂之后,敦煌地區則采用并推廣了兩稅法。其基本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唐人將之概括為:“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其包括戶稅、地稅。

二、唐與五代時期賦稅制度在敦煌地區實施的實際效果

為了讓學生深刻地認識到賦稅制度的實施對敦煌地區生態環境的影響,筆者則從兩個方面進行了闡釋:其一,授田不足;其二,實施草稅。

1.授田不足。綜觀唐太宗直至武則天統治時期,敦煌地區農民授田不足現象一直十分嚴重。據《舊唐書·食貨志》記載:“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丁男、中男給一頃。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边@一制度一直實行到唐開元、天寶年間。但是,很多地區的農民實際授田與應授田的標準差距很大,尤其是敦煌和吐魯番等地處在沙漠地區,農田的數量比內地要少很多,農民授田不足的問題更加嚴重,這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的有關戶籍文獻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根據池田溫《中國古代籍賬研究》附錄敦煌戶籍可知,農民應授田數與未授田數的變化趨勢非常明顯,對于那些當時農民所能得到田數的相關規定,實際操作上也只是一紙空文。實授田的趨勢線不僅處于另外兩趨勢線的下方,而且更為平緩,表現出一定的穩定性。這表明實授田數與應授田數、實授田數與未授田數之間存在著極大的不均衡性。通過史料可以得知,唐天寶前期,農民授田不足現象已很普遍,政府無力解決。原因在于政府掌握的土地非常有限,不可能達到應授田數,甚至都達不到實授田數。另外,很多田地已為地主階級所占有,國家出現了“地荒”現象。韓國磐先生認為,依據當時的賦稅,農民負債是在所難免的。如,乾寧四年,張義全賣舍是由于“為緣闕少糧用,遂將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賣與洪潤鄉百姓令狐信通兄弟”;天復九年,安力子賣地是因“為緣闕少用度” ;“未年十月三日 ,上部落百姓安環清,為突田債負,不辦輸納,今將前件地出賣與同部落人武國子”;“再加上送往迎來,養生送死等等費用,農民的生活就更不堪設想了”。“農民常常因為缺少必要的生活資料出賣土地”,而為了彌補授田不足的問題,又不得不想辦法再購買、開墾一些田地,以增加收入。而田地一旦被大肆開墾,敦煌地區荒漠邊緣的綠洲和牧場必然遭到毀壞,逐漸失去了涵養水源、防風固沙的生態功能。

2.草稅的實施?!疤拼越▏翜缤龆加胁荻?,兩稅法時期亦不例外?!弊庥拐{及兩稅法時期的草稅不見于稅法的規定之中,其乃是額外征收的雜稅。 “在晚唐五代的敦煌,草稅已不再是一種附加稅,而是附著于土地與地子、官布并列的正式稅例,也是據畝征納。”唐代敦煌納草有專門的柴草司一職。柴草的采集大多是由農戶完成,一般是在敦煌周邊進行。其主要是供驛馬飼料之用,也用于軍馬飼料及燒柴。采伐的柴草數量一般都很大。李并成先生在《河西走廊歷史時期綠洲邊緣荒漠植被破壞考》一文中指出:“唐代前期,是繼漢代以后河西歷史上規模更大的又一次土地開發時期。與之相伴隨對綠洲邊緣植被的破壞更為嚴重?!崩钕壬鶕鼗臀臅嬎愕贸觯骸岸鼗涂たげ莘惶鞂殨r存草約868540斤?!贝送猓拼略航洕l展迅速,于敦煌文書中所記載寺院亦常常刈伐、貯存大量草料,備其所用?!爱敃r對草被資源的破壞還不僅僅限于直接刈伐,后果更為嚴重的是采打草籽。官府收納草籽的主要目的是用作馬匹、驢、騾等的精細料”。生長在敦煌地區的檉柳、白刺等有較高的生態效益保護功能,根據原武威地區林業站的調查測定,綠洲邊緣這些荒漠植被的覆蓋率可達40%左右,其中分布最廣的是白刺和檉柳,一個高9米的檉柳灌叢沙灘的固沙量可達2500立方米,但“唐代前期,對于檉柳、白刺等樹木的砍伐有較多的記載”。

三、造成的危害

1.邊緣綠洲荒漠化。在祁連山冰雪融水的哺育下,古代敦煌地區天然植被生長茂盛。史載,祁連山“東西二百余里,有松柏五木,美水草,冬溫夏涼,宜畜牧”,焉支山“東西百余里,南北二十里,亦有松柏五木,其水草美茂,宜畜牧”。敦煌則“山水環抱,林木蔥郁,宛然一大都會”,這里曾是眾多游牧民族理想的牧場。從被迫西遷的匈奴人所唱的那首“亡我祁連山,使我六畜無蕃息;失我焉支山,使我婦女無顏色”的民歌中,不難想象出那時這一地區草木茂盛的景象。但是,隨著唐、五代時期在這一地區大規模開發和經營,出現了毀林毀草、亂砍亂伐的情況,農民“伐木而樹谷,燔萊而播粟”,“以漁獵林伐為業”,“伐薪燒炭”等現象愈演愈烈。

2.嚴重的沙患使部分河西重鎮和軍事要塞處于廢置不定之中,有的完全成為廢墟。如,石羊河下游的西沙窩古城,其曾為鞏固國防,抵御游牧民族的侵擾,保障河西走廊的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不斷受到沙患侵襲而最終廢棄,完全失去了軍事防御功能。

四、唐與五代時期賦稅制度對敦煌地區生態環境影響的現代啟示

1.樹立環保意識,保護生態環境。諾曼·卡曾斯曾說過:“我們違背大自然的結果是——我們破壞了自然景觀的美,自然動態的美和天籟的美。”敦煌地區生態環境的變化,不正是人類破壞環境,忽視環保的結果嗎?通過這種史實的詳細介紹,可以讓學生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提升他們的環保意識,從而使其做到手下留情,足下留青。

土地賦稅制度范文4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戰爭紛起,人們對農業生產的重要性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許多諸侯國都進行了鼓勵農業發展的措施。

春秋時期,改革家管仲首先在齊國進行改革,他首先從經濟入手,實行“井田疇均”和“相地而衰征”。相,視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就是根據土地多少和田制好壞征收賦稅,淡化了公田、私田的界限,實質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管仲認為“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而事實也證明,他實行的這一政策極大地調動了土地所有者經營土地的積極性,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也促進了土地私有制和封建制度的確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規定不論公田和私田,一律“履畝而稅”,這就公開承認了土地私有。而所謂的初稅畝就是以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的一項改革,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這種征收賦稅的方法很先進,因此我們一般也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征收的開始。

管仲的改革和魯國的“初稅畝”共同促進了古代中國土地制度的轉變,而兩國在賦稅制度方面的改革,對農業經濟的發展更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戰國時期,諸侯爭霸更加激烈,奴隸主的土地國有制,也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各國的改革進行的更加如火如荼。為增強國力,各諸侯國鼓勵發展農業的措施則更多,也更全面。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在他的支持下李悝進行了大刀闊斧的變法,在農業方面他實行“盡地力之教”和“平糴法”兩項措施,其中“盡地力之教”的措施更加有利于中國農業朝著精耕細作的方向發展,他主張在農業上耕地要深,除草要勤,在種植上應采取多種經營的方式,如果一種作物受到自然災害,還有其他作物可以收獲,收割時必須要迅速,以免遭受損失,對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有很大的作用。“平糴法”就是好年成由政府出錢糴進一定數量的余糧,壞年成由政府平價糶出一定數量的糧食,當時在很大程度上穩定了物價,抑制了富商大賈的勢力,維護了農民和百姓的利益,防止了“谷賤傷農,谷貴傷民”狀況的發生。李悝的變法極大地提高了魏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使魏國在戰國諸雄中率先強盛起來。

土地賦稅制度范文5

【關鍵詞】地籍管理 歷史 借鑒 發展

一、回溯地籍管理的歷史

原始社會時,人類開始種植作物,但開墾的規模小,土地資源充足,劃分耕地和草地是土地管理的重點,沒有進行全面的調查、統計、登記。這時還沒有地籍管理的概念。直到原始社會結束,進入奴隸社會,國家出現,土地成為私有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劃分貴族、平民等級和決定他們應承擔的租稅、差役標準后,逐漸產生了對土地調查統計、登記的需要,因而產生地籍。

據記載,夏禹治水時我國已經在九州各地進行了土地調查,并且按照土色、質地、水分、肥力等因素把土地分為三等九級,作為確定貢賦的標準。這是我國有關土地調查和分等定級最早的記載。

到了商周時期,實行井田法,《管子?地員篇》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早的有關土地分類和評價的科學著作,該書依據地下水位、自然植被、土壤性質和生產力差異,將土地分為3等18類90種,以此作為賦稅依據。

春秋中葉,魯、楚、鄭等國相繼開展土地和田賦調查。魯國實行了按畝征稅的“初稅畝”制度。

魏晉南北朝局勢較為動亂,地籍管理沒有實質的發展。直到隋唐初期,開始實行以均田制為基礎的租庸調賦稅制度。這是對應服役者以實物代替勞役的一種賦稅,并以戶征收布、絹等。因此,朝廷重視人口而以戶籍為主的冊籍(戶籍、稅籍、地籍合一)三年一造,以鄉為單位裝訂成冊。

南北宋時期為了限制土地兼并、平均稅收,都采取過土地清丈措施。宋朝實行了不同的地籍管理制度,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方田法

王安石為相時期,為整理稅籍、清畝,頒布了方田法。建有方賬、莊賬、甲貼、戶貼,當需要確定田塊信息時,都以方賬記載為準。

(二)經界法

即逐塊丈量土地,計算面積并確定質量,如實載入“砧基簿”,同時還要繪制地籍圖,注明四至、權源。經界法是土地的產權登記,土地的占有只有登記砧基簿后方具法律效力。

(三)推排法

由經界法簡化而來,推排法以鄉為單位,按田的排列,逐一推排,評定面積和質量,并查清所屬關系,然后登記入圖冊,繪有地塊圖,注明面積、四至、質量、用途,作為征稅依據。其主要根據原有地籍圖冊,按地檢查,對原圖加以更正。對圖冊不全的地區,也需畫圖補冊。方田法和經界法都重視土地面積清查,而推排法則主要是對原圖冊進行校正。

元朝是蒙古族人建立的朝廷,為了鞏固統治,消除戰亂的影響,也為方便于征稅,元朝進行了大規模的土地清查。土地清查分兩種:經理法用于全國普遍開展;括田法則專門清查隱漏土地。

明建國后,為了土地賦稅的混亂局面,查清土地面積,糾正田畝不實,自洪武元年開始核實田畝,制定了魚鱗圖冊法,之后在全國推行。魚鱗圖冊制度,是一種科學的土地賦稅管理方法,圖冊中詳細登記了每塊土地的編號、土地擁有者的四至、姓名、土地等級和土地畝數,并把每塊土地形狀繪制成圖,每冊前面又有土地的綜圖。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摸清了地權、清理了隱匿,是地政管理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在此基礎上,明代基本完成全國土地清丈,并建立起較完善的地籍制度。但是地籍制度發生了變化,編制魚鱗圖冊的同時進行了人口普查,其結果稱之為黃冊。黃冊與魚鱗圖冊相互補充。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制度,但在測繪技術上有所發展,西方制圖學和測量學傳入中國。清康熙二十五年下令開展全國范圍內的測繪工作,歷時10年,測繪并編制成《皇輿全覽圖》。清朝末年,還成立了京師測地局和測繪學堂。

從整個歷史發展階段來看,地籍的發展史與田賦制度的歷史沿革密切相關。我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地籍發展,根據它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唐代中葉實行“兩稅法”前,地籍依附在戶籍中;唐代中葉至明代中葉,地籍與戶籍處于平等地位;明代中葉后,地籍地位高升于戶籍之上。政府對地籍工作越來越重視,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運用新手段繪圖和更新地籍,完善地籍管理。

二、古代地籍管理借鑒意義

現代的地籍管理取得了很大的進展,第一是土地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土地登記制度逐步確立,登記覆蓋面不斷擴大;二是基本建立了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地籍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三是土地遙感監測范圍不斷擴大,提升了國土資源管理的科技水平。但是問題仍然存在,現代人可以從古代人的智慧結晶中吸取經驗教訓,以不斷完善現代的地籍管理。

第一,重視對鄉鎮的地籍管理工作。農業是一國之本,一直以來直到清末,我國是小農主義的國家,注重農業生產,城鎮發展落后,不難看出,之前的地籍管理一直是關于農村方面的,有了清晰明確的地籍管理制度,能夠一定程度上緩和農民和地主之間的矛盾,有利于一個以農為本的國家穩定。雖然現在我國已經進入工業文明,第一產業占比重持續下降,第二第三產業占比重飛速上升,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但農業永遠是立國之根本,保障十幾億人口的糧食是個大問題,而目前耕地持續減少,不斷被占用,地籍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在數量上、質量上保障農業用地,也保障農民的利益,讓他們能夠以地為生,保障糧食安全。

第二,加強地籍數據庫的日常更新。宋理宗時全國推行推排法,就是對原圖冊進行校正。地籍管理更新的尤為重要。如果長時間保持一次的調查數據不變更,極容易在日常工作中產生問題。所以應該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的日常更新機制,實施變更最新經檢驗合格的信息,實現不同比例尺、不同層面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改變一年一度土地變更調查,達到及時變更。

第三,加大資金、人力的投入。古代的土地清丈都是傾全國之力徹查,耗時耗錢耗力,而地籍數據是一種基礎性、公益性很強的數據,不僅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理需要,也是其他相關部門以及廣大群眾所需要的一種基礎數據。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一些貧困地區的信息系統建設較難開展。有些地方的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的資金來源不穩定,使得系統的維護費用和數據更新得不到有效保證。因此,需要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出臺信息化建設資金保障相關政策,加大資金、人力的投入,確保地籍管理工作在全國的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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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岡,陳鐘毅.中國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土地賦稅制度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稅;保有環節;民生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032-02

古往今來 “民生”就被廣為重視。《左傳·宣公十二年》曰: “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住有所居”,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近年來,房價高企導致普通老百姓買不起房是政府面臨的民生問題之一。同時相當一部分城市的財政已經成為土地財政,對已無地可賣,又債臺高筑的地方政府,房地產稅無疑是長期穩定的稅,成為新的財政來源。而中國稅收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

一、從民生視角看中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重復課稅加重納稅人負擔

現行房、地產稅種分設,割裂了房產與土地之間的必然聯系,不能準確地反映房地產的實際價值,既不符合簡稅制的要求,增加了稅收成本,同時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1] 。1990年國務院全面推行土地的有償使用,此后建造的大量房產其價值中都已包含了所占用土地的價值,這部分房產一方面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的房產原值納稅,另一方面還要再繳納土地使用稅,存在重復課稅。

(二)計稅依據不合理造成地方稅源萎縮民生投入不足

第一,從余值計征的房產稅,違背了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并形成房地產稅稅源的萎縮;同時,房地產價值是反映當地居民享受地方公共服務程度的較好指標,而余值計稅不能體現房地產稅應有的受益性原則。第二,從租計征的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與營業稅有重復征稅之嫌;同時,出租房屋除了要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還要繳納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所得稅等,使得房屋出租這一行為的綜合稅負非常高,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發展。第三,兩種計稅依據并存,常常導致同一房產僅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經濟行為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第四,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使稅額不能隨課稅對象價值的上升而上升,使土地使用稅收入缺乏彈性。

(三)稅率不合理導致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

民生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合理使用資源息息相關,現行房地產稅制稅率水平偏低,起不到約束作用,使得土地資源存在巨大浪費。目前經營用房產法定稅率為1.2%,再考慮計稅依據是以一般低于市場價值的房產原值為基礎,則實際稅率就更低,而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最高標準才是30元/平方米,使得土地使用者幾乎感受不到土地的保有成本,從而強化了整個社會對土地過度占用的偏好,且最高稅額30元/平方米與最低稅額0.6元/平方米的絕對差額僅為26.4元/平方米,如此之低的稅額差別與中國不同地區之間使用土地所獲收益的巨大差距是極不匹配的。

(四)征稅范圍狹窄不利于稅收公平

一是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地產沒有納入征稅范圍。目前高收入階層通常選擇面積大、地段好、各種服務設施齊全的住房,且通常擁有一套以上的住房。而當前只要不是用于營業目的均不納稅的政策,違背了多受益者多納稅的公平原則和稅收量能負擔的原則。二是將廣大農村排除在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之外。在一些發達農村地區出現了不少的豪宅和別墅,卻不需承擔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三是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及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等的自用房產免稅。他們占用大面積優質地段且建筑面積遠遠超出其業務需要,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和財政資金的濫用,對其不征稅更加誘發了這種現象的惡化[2]。

二、滬渝房地產稅制改革啟示

(一)滬渝房地產稅制改革試點方案比較

1.兩地征收范圍對象不同。上海居民家庭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計算征收房產稅。重慶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包括: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重慶的房產稅征收偏重對高檔房、別墅的征收,存量和增量均包括在內。

2.兩地計稅依據有差別。上海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折扣。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0.6%。重慶房產稅是以交易價格為征稅基數,沒有折扣,以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

3.兩地稅負水平有差異。上海明確超面積新購房按比例征房產稅,適用稅率暫定0.6%。重慶實行差別稅率,有0.5%、1%、1.2%三檔。重慶、上海兩市都考慮到了首套普通消費性購房者的利益,老百姓的普通消費性購房不會受到房產稅政策的困擾,合理的住房消費仍然受到保護與鼓勵。重慶對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中單價較高者實行了1%、1.2%相對較高的稅率。

4.兩地免稅標準不同。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房產稅。在重慶市,如無存量商品住宅,買首套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可以抵扣。其中存量獨棟商品住宅抵扣基數是戶均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為戶均100平方米。

(二)滬渝房地產改革試點對民生建設的啟示

1.房地產稅改革對房價影響十分有限。從短期來看,房產稅能對高漲的房地產價格起到威懾作用。重慶沒有出臺房地產限購調控的舉措,但因為有房產稅的作用,使購房者在選擇上傾向于不交稅的普通商品房,促使高檔房供應量明顯下降。據房管部門的調查,房產稅實施后,重慶主城區多數高檔商品住房項目訪客量下降30%~50%,部分購房者改變了買大房、買高檔房的消費傾向。但從長期來看,影響房地產價格的主要因素在于供求關系和后市預期,并且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取決于最終稅率。

2.房地產稅改革一定程度上縮小了貧富差距。房產稅的開征體現了稅收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功能。通過對面積大、價值高、套數多的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適當調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財產的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當然享有適當的住房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試點中房產稅盡量避免增加普通購房者的成本。

3.對改善地方財政收入收效不大。以重慶市為例,公開數據顯示,2011年重慶市地方財政收入超過2 900億元,增幅超過40%,其中,房產稅收入僅有1億元,與此同時,數據顯示,2011年重慶市土地出讓收入為1 344.2億元,增長47%。由于應稅面窄、稅率過低,目前征收房產稅對改善地方財政收入收效不大。按照目前的試點方案,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導致征收稅金有限,這部分資金還遠不足以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基于民生視角的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取向

(一)房產、地產合并征稅避免重復征稅

首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目標都是提供地方財政收入、調節財富分配及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土地的級差地租決定了房屋的經濟價值,土地的使用期限又決定了房屋的使用期限,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合二為一,既便于征收管理,又有利于降低征稅成本,同時有效避免了重復征稅,減輕了納稅人負擔。2004年起國家稅務總局不斷推進的提出模擬房地合一按評估值征稅,已初步明確了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這一方向。財稅[2010]121號文進一步指出,房產稅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使得房地合一的雛形初現,為進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以市場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體現稅收公平

房地產稅的可選計稅依據一般有市場價值、租金收益、位置價值和面積價值四種。中國房地產稅以何為計稅依據,必須從國情出發。福利住房改革后,各城市商品房市場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至少有一半左右的住房具有成交價格紀錄。因此,房地產稅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既有合理性,又有可行性。一方面,它能體現房地產稅應有的受益性原則,能夠反映出公共產品的差異性,從而實現稅收公平。另一方面,隨著中國房地產評稅體系的建立,以市場評估價值作為征稅依據是必然趨勢[3]。

(三)合理設計稅率量能征收

一是稅率水平不宜過高。二是應采用比例稅率。比例稅率簡便易行、征收成本較低、稅負比較平衡,但不能體現量能賦稅,在調節貧富差距方面有局限性。累進稅率可以較好地體現量能賦稅的原則,具有較好的縱向公平性,但累進級距不容易把握,計算比較復雜,征稅成本相對較高,且累進級距過高過猛,容易打擊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因此建議目前仍應采用比例稅率。三是應實行差別稅率,根據不同房地產的類型設置不同稅率,同時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調整權限,在規定的調整幅度內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稅率。

(四)擴大征收范圍規范減免稅規定加強稅收調節

一是將城鎮居民住宅納入征稅范圍,但允許扣除一定的免征額或免征面積。目前普遍認為40平方米為合適的免征面積。二是將農村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特別是對那些由城市轉向農村的工商業房地產資本和坐落于農村的別墅、豪宅征稅,同時對農業用地和農民自用住房暫免征收房地產稅。三是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業務用房地產及城市基礎設施所用的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避免土地資源浪費。四是對宗教寺廟、慈善機構、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社會公益性組織等擁有的用于增加社會公共福利的房地產仍應予以免稅。

參考文獻:

[1] 吳俊培.中國開征物業稅的幾個基礎理論問題[J].涉外稅務,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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