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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范文1
【關鍵詞】征收;補償;影響;建議
近年來,龍巖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日益提高,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從全省第六位提升到第五位,財政總收入在全省第四個突破百億元,外貿出口總量由全省第九位上升至第六位;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2010年全市城鎮化率達45%,中心城市城鎮化率近70%;城市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日益強化。土地收儲作為由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實現土地資源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工作,它對中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的步伐也不斷加快,征地拆遷工作吸引著越來越多的關注目光。為了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2011年以來,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等相關職能部門陸續出臺了多項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特別是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對土地收儲等工作產生了深遠影響。本文從龍巖市土地收儲工作現狀入手,著重分析新《條例》對土地收儲工作產生的直接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龍巖中心城市土地收儲工作取得的成效
土地收儲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儲備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我國土地收儲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土地收儲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二是土地儲備客體是國有土地;三是土地收儲法律關系具有雙重性——既存在有償收購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存在無償收回的行政法律關系,以及依法有償取得的行政與民事法律關系。四是土地收儲的目的是市、縣人民政府為加強土地宏觀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以提高建設用地的保障能力。
2001年10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標志著福建省土地儲備制度正式出臺。2003年4月,龍巖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印發〈龍巖市土地儲備實施暫行規定〉的通知》,龍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隨之建立。龍巖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作為龍巖市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應時設立,正式開展中心城市土地收儲工作。并實行了統一規劃,統一征拆,統一儲備,統一供地,經營性土地一律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現了“一個口子進水,一個池子蓄水”的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10年來,龍巖中心城市累計實施征地7900多畝,拆遷建筑面積420多萬平方米,建設安置房365萬多平方米,投入征地拆遷(含村自用地貨幣補償、安置房建設)資金近37億元。土地收儲工作為龍巖中心城市的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加快崛起做出了積極貢獻,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
第一,強化了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實行國有土地統一儲備政策,市區范圍內凡符合儲備條件的土地必須統一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城市建設用地只能從儲備土地中向市場供應,保障了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第二,促進了土地市場發育和完善。市土地儲備中心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形成“凈地”,變“毛地“協議出讓為“凈地”公開出讓。一方面,阻止開發商以前期開發問題為由達到閑置土地的囤地目的,縮短了建設用地周期;另一方面,通過“招拍掛”等方式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提供了資源保障,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減少了權力尋租空間。第三,提高了建設用地保障能力。通過土地收儲制度,城市土地成為政府直接控制的國有資產和城市建設的重要融資工具,提高了政府運用城市土地資產的效率和供地能力,減少了對耕地的占有。第四,支持了企業改革。市土地儲備中心通過對市區土地實行統一收購和支付補償費等方式,加快企業存量土地盤活的進度,解決了部分企業改制自己的燃眉之急。第五,促進了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通過對經營性土地招拍掛,提高了用地成本,促進土地利用者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治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城市建設的有序發展。
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范文2
【關鍵詞】國有土地;制度;房屋征收;保證
中圖分類號:D922.33 文獻標識碼: A
自《房屋征收條例》出臺和實施以來,我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方面存在的不足正在不斷的體現出來,并因此而導致了大量征收糾紛的出現,在一定時間內已成為社會矛盾的熱點,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因而為了確?!斗课菡魇諚l例》得到有效的實施,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提出以下幾點探究性的分析。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保證的根本前提
為了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就必須始終堅持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切實加強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才能實現合法征收,也是房屋征收的根本前提。
1.1始終堅持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
民主決策是《房屋征收條例》中提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則。即在廣泛聽取民意的同時,還應征詢房屋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意見,盡可能地確保房屋征收行為的支持率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提升。因此房屋征收決策的民主性、透明性、科學性。
1.2切實加強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任何工作的開展都具有一定的風險,而為了工作成效的提升,就必須加強對風險的評估,才能更好地采取有效的措施,盡可能地降低因風險而帶來的損失。因此對于房屋征收工作的開展更應如此。所以為了確保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得到被征收人的支持,就必須加強對其風險的評估。否則就會引發諸多導致社會和諧被破壞的現象發生。所以在做出征收決定,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必須組織專家加強對房屋證書開展而可能的導致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對存在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的同時提出相應的措施予以解決,當發現由于征收可能對社會穩定帶來重大影響時,就必須否決征收決定,最大化的確保政府征收決定的科學合理性。與此同時,還應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溝通,對民情民意有一個全面的掌握或了解,著力實現政府工作的社會化,廣納諫言,以最大化的確保房屋征收工作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1]。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保證的主要措施
2.1人性化的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目前,人性化已成為政府部門為人民群眾服務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因此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時,除了要嚴格按照《房屋征收條例》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確保征收過程的人性化,基于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人性化的征收措施。一是從提高征收補償靈活性入手,既能選擇采取貨幣的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同時也能采用房屋產權置換的方式進行補償,所以作為政府部門,還應為此提供置換產權的房屋,同時還應房屋產權置換過程中,新舊房屋之間的差價,若征收房屋的價值低于所置換房屋的價值,則應要求被征收人向政府補差價,反之,則應由政府向被征收人補差價,并盡可能確保所提供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的地段相同或相近,總之,必須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二是結合實際采取針對性的補償方式,例如被征收人由于房屋被征收而搬遷時所產生的搬遷費應有征收部門進行支付,對于置換房屋產權的被征收人,在置換之前,被征收人由于房屋被征收而臨時安置時所產生的搬遷費應有征收部門進行支付,或為其提供周轉房,以此最大化的確保被征收人因為房屋征收導致的利益損失降低最低甚至不損失,體現補償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對于生活條件上存在困難的被征收人而言,若其與住房保障條件相符,在享受上述個性化服務的同時,還應將其優先享受住房保障,在促進其居住條件改善的同時進一步彰顯房屋征收的人性化[2]。
2.2市場杠桿下評估和確定補償價值
隨著市場經濟時代的到來和不斷的發展,我國很多行業的發展得益于市場的杠桿作用和調節作用。因而在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時,必須嚴格按照《房屋征收條例》中的第十九條之規定的相關內容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進行確定,最大化的避免出現只補房而不補地的傳統貨幣補償中的不足,通過市場的杠桿作用對房屋的價值完全體現出來。與此同時,在通過市場確定房屋的補償價值時,還應嚴格按照《房屋征收條例》中有關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之相關規定進行科學的評估,若被征收人對評估價值不認可,則可向評估機構申請進行復核評估,若對復核結果仍不認可,則可以向評估專業委員會對其進行鑒定,并由所在地的縣一級的住建部門制定相應的評估辦法,同時還應向社會廣泛的公開征求意見,最大化的確保房屋的補償價值得到科學的確定,確保房屋被征收人能在同等區位中以市場價夠得類似住房,保證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2.3實行補償決定與強制搬遷相分離
政府作為征收房屋的主體,因此在嚴格按照《房屋征收條例》的相關規定下,有權作出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決定,若房屋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請復議或行政訴訟時,那么該補償決定的法律效率就會生效,但是房屋被征收對象拒絕執行時,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不成決定強制性的執行。但為了保護房屋被征收人合法的權益,應嚴格按照《房屋征收條例》中提出的實行補償決定與強制搬遷相分離的規定,人民政府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接受司法的審查,若審查后發現補償決定的程序違法和法律缺乏適用性以及根據錯誤等,即使房屋被征收人沒有提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同樣應補償決定撤銷,利用司法審查對錯誤的補償決定進行完善和改進。
2.4被征收人行政訴訟權利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條例》對征收決定法定條件、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均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或者作出的征收決定程序違法,或者征收決定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作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對征收決議予以撤銷。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來支持作出的征收決定,法院就會作出撤銷征收決定的判決。此外被征收人最關心的就是補償安置結果,征收決定作出之后,就需要與被征收人就補償安置問題進行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及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全面履行。若無法達成協議,在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后由政府作出補償決定[3]。
3.結語
綜上所述,《房屋征收條例》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證。因而為確保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就應以合法征收為前提,在堅持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人性化的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利用市場杠桿下評估和確定補償價值,實行補償決定與強制搬遷相分離,保障被征收人行政訴訟權利,最大化的實現房屋征部門收與被征收人的雙贏。
【參考文獻】
[1]吳海洋.淺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J].現代交際,2013,12:16.
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范文3
一、房屋征收行為是行政行為
《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薄段餀喾ā返?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薄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p>
房屋征收行為具有單方性、先行性與強制性等特征,即房屋征收不是以單位和個人同意為基礎,而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單方面決定實施的行為,一經做出即被推定合法有效并以國家的強制力作為保障。
房屋征收行為單方性:依照《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房屋征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主觀意思單方面決定實施的行為,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決定的做出不需要經過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房屋征收行為先行性:房屋征收決定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是合法有效的,盡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4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钡恰缎姓妥h法》第21條和《行政訴訟法》第44條均規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房屋征收行為強制性:《征收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征收的司法強制執行體現了其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
由此可見,房屋征收是指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單位或個人的房屋進行征收并給與補償的行政行為。
二、房屋征收部門代表各級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行政行為
《征收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钡?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征收條例》將《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中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三方法律關系變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雙方法律關系?!墩魇諚l例》改變傳統有建設單位在前拆遷、政府在后管理的模式,使政府由幕后走到臺前,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直接全程參與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門是負責房屋征收組織實施的單位,對具體征收實施單位的行為承擔行政法律效力。
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范文4
【關鍵詞】房屋征收;補償;糾紛
房屋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強制取得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行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過去稱為“城市房屋拆遷”,簡稱“房屋拆遷”。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房屋征收條例》),同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廢止?,F已不再使用“房屋拆遷”這個名稱,改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簡稱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通常處于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階段,是伴隨著建設項目進行的,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舊城區改造的一個重要環節。
當前,城市化建設的大力推進,各地的征收工作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無論是舊城改造還是新建商品樓等,都不得不依賴征收已有房屋,房屋征收工作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城市的發展和建設,不能以犧牲被征收人利益為代價,保證城市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同時,更要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矛盾和糾紛,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之一。
房屋征收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實質上是經濟利益的矛盾,其直接起因是利益的調整。無論是征收人,還是被征收人,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均有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利益是矛盾與糾紛的根源,如果在征收過程中,沒能全面考慮各方利益分配和各方因素,因利益而生的征收糾紛的則不可避免。本文針對房屋征收糾紛的原因進行初探:
第一,征收性質不明確
征收的公益性和商業性沒有明確的區分,國家基于對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可以視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已經以合理的對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征收人,他的權利應該得到國家的尊重,得到法律的保護。當取得土地的目的僅僅是基于純粹的商業目的,使用權出讓的決定權應該屬于使用權權利人,而非行政機關。征收行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還是商業用途的征地行為定性不清,是引發社會矛盾的導火索。
征收的性質應當取決于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開發性質。實踐中城市房屋征收并沒有按照土地開發的性質進行區分,而是全部由政府進行征收。一旦發生矛盾,被征收人往往遷怒于政府,如果征收規模很大,還會產生局部地區社會不穩定。
第二,補償不合理、不公正
征收補償標準太低,市場評估價不客觀,對被征收人安置方法考慮不周全,措施簡單。不能完全填補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遭受的損失。
現有征收補償只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單純房屋的補償無法給被征收人以公正補償。雖然有市場評估價格機制,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評估的公正、準確受到質疑,公信力不夠使得執行的情況并不容樂觀。征收評估價格過低,被拆遷人無法購置合適新住處,而即便是調換,地點多為城市邊緣、交通不便利、不方便就學、就醫等地方,對被征收人的生活影響巨大。被征收人無法得到適當安置,給被征收人日常工作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征收補償不公正成為征收糾紛中最多的問題。
不少地方存在征收補償不合理,使被征收人無力重新購買房屋,嚴重損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現象。有人因征收而暴富;有人因征收補償不合理而抵抗征收。征收補償的合理與否與公正與否常常成為糾紛的焦點。
第三,征收人與被征收人處于權利不對等
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征收的主體是國家,通常是政府代表國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執行。征收人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其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被征收人則是經濟實力相對較弱的分散個體。國務院的《房屋征收條例》是一部行政法規,它對征收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征收中的拆與不拆是按行政法律關系來處理的,一旦征收人啟動征收程序,不論被征收人與征收人是否達成補償協議,征收都會進行下去,安置和補償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圍。《房屋征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再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有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梢姡魇杖伺c被征收人從征收的開始,就已經處于權利不對等的位置上。
第四,政府協調能力欠缺
城市房屋征收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本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卻因政府不正確、不恰當地介入而傾向于行政法律關系。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征收公告等行為是純粹的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它決定著被征收人的命運,使得原本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中的一方具有絕對的控制權。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原本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關系嚴重失衡,更為暴力執法提供了依據。當征收糾紛發生時,被征收人選擇集體上訪,而非司法救濟。.
第五, 征收信息沒做到公開透明
政府管理部門政務信息以及征收當事人之間有關補償的具體信息,都缺乏足夠的公開和透明,各方相互猜疑,互不信任,影響到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因誤解誤讀征收補償信息生的糾紛也屢見不鮮。公開征收政策、公開補償安置辦法、公開征收主管部門和征收人的相關信息,堅持以人為本,增加征收透明度,切實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當事人要求解決問題的重要渠道,如果處理不好,一些小矛盾可能會釀成大問題,甚至演化為。
城市房屋征收如今已成為社會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加大,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在經濟建設中的使用越來越頻繁,因城市房屋征收而導致的政府、征收人、被征收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博弈日益激烈,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 這要求在解決征收問題時,妥善的處理協調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間的關系,由于被征收人在征收中處于弱勢地位,保護好被征收人的利益,有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是房屋征收中最核心的問題,關系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城市房屋征收問題已不再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設糾紛問題,實際上它已牽涉到法律、政府職能、公眾權利等多個方面。城市房屋征收是關系到城市建設與發展,關系到保護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城市化進程、拉動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現實問題。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糾紛處理及其調整機制研究,是國內城市建設和發展中落實科學發展觀所急需解決的一個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
參考文獻:
[1]《征收與補償條例》.
[2]《物權法》.
[3]《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1年6月.
[4]《征收補償條例體現了法治政府要求》馬懷德2011年2月.
[5]《房屋征收補償將更加公平》柴強2011年1月.
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范文5
稱《征收條例》)施行后,徐州市在突破傳統的拆遷模式、改變傳統的拆遷理念方面進行了積極創新。
一、梳理主體職能,健全機構設置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征收條例》,市政府及時設立了市、縣(區)兩級征收部門,確立了指導方針,明確了工作目標,理清了操作程序,健全了征收制度,完善了工作流程。與此同時,市、縣(區)征收部門聯動深入開展征收前的各項調研活動,通過廣泛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結合本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具體實際情況,及時做好老《拆遷條例》與新《征收條例》的銜接工作,確保原拆遷工作和現征收工作不脫節,確保拆遷工作和征收工作有一個平穩的過渡和對接。由于深入調研,創新實踐,科學制定征收與補償方案,徐州市鼓樓區西閣里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征收763戶房屋,建筑面積54267.3平方米,房屋征收工作開展3個月簽訂征收補償協議600余戶,完成房屋征收工作90%以上,這是在過去拆遷工作中從未有過的工作進度。
二、調整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
徐州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在調整機構設置的基礎上,擬定了“三個提前”、“兩個下移”、“一個快捷”的工作新理念?!叭齻€提前”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開展前,積極做好房屋調查準備,制定各項措施要提前,群眾利益通盤考慮要提前,解決問題措施方案要提前?!皟蓚€下移”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開展后,全辦工作人員要堅持工作重心下移,及時深入房屋征收現場,充分掌握第一手資料;群眾情感下移,及時掌握群眾的思想動向和呼聲,及時幫助群眾處理困難問題?!耙粋€快捷”是指:工作速度要快捷,辦理手續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為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質量,方便群眾辦事,積極打造百姓辦事“零障礙”環境,全面推行“零障礙”服務全程協辦制度,通過靠前服務、主動服務、導引服務、全程協辦、辦結回復等“一條龍”服務措施,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
征收部門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及時制定了本市房屋征收工作承辦流程制度,要求以最短的時間完成每個審核環節,使房屋征收工作真正做到“四個一”,即做到一次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一次性領到征收補償款、群眾一次性搬遷完畢、房屋一次性拆除完畢。
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范文6
1.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的需要
2014年初,寧波市城鎮化率已達到69%,從城鎮化發展的規律來看,已經處在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新階段,預計到2016年,將達到71%以上。在寧波市全力實施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三年行動計劃中明確提出,推進功能區塊開發建設、促進高端要素集聚、優化綜合交通網絡、統籌城市化發展,實現新型城市化、城鄉一體化、全域都市化,加快構建“一核兩翼多節點”網絡化大都市格局。無論是“五水共治”建設、還是城市功能提升等“五項工程”建設,都需要涉及房屋征遷。房屋征遷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基礎,也是當前最繁重、最艱巨、最復雜的任務。如果房屋征遷工作搞不好,舊的房屋拆不掉,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就難以推進,加快土地流轉就是一句空話??梢姡诩涌焱七M新型城鎮化的進程中,做好房屋征遷工作尤為重要。
2.加快項目建設的需要
城建項目是加快新型城鎮化的重要載體和抓手。多年來,寧波市每年都要實施一大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城市面貌發生了巨大改變,人居環境得到顯著提升。項目實施中,無論是老城區道路拓寬改造還是新城區新建道路及游園廣場建設,幾乎每個項目都涉及到房屋征遷。從近幾年的情況看,房屋征遷工作越來越成為項目推進的制約瓶頸。在2011年寧波市實施的三年打通59條“斷頭路”工程中,共涉及征遷房屋面積55.87萬平方米,其中有26戶實施了依法強制搬遷。因此,扎實做好房屋征遷工作已經成為加快項目建設的當務之急。
3.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
做好房屋征遷工作,確?;A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等公共利益項目的順利實施,不僅可以改善城市環境,增強城市承載能力,提升城市品位,還能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問題。同時,通過社保、就業、教育、醫療等一系列政策的落實,可以讓被征遷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高黨和政府的威信。
二、明確“陽光征收”工作的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
房屋征遷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社會敏感性強,關注度高。各級政府要通過主導規劃編制、主導補償安置、主導征遷建設,最大限度讓利于民。要禁止開發商主導征遷工作,避免群眾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2.堅持依法行政
目前關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從國家層面上,國務院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省級層面上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寧波市配套出臺的有《寧波市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試行)》、《寧波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若干規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上述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是我們在實施房屋征遷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依據。實踐證明,只有依法辦事,才能確保房屋征遷工作主體合法、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正。
3.堅持依靠群眾
搞好房屋征遷工作離不開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必須要把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貫穿房屋征收全過程。知情權就是對房屋征遷的各個環節,都要向群眾說明白、講清楚,讓群眾知情;參與權就是房屋征收工作自始至終都要讓群眾參與,尊重群眾意愿,在得到大多數群眾同意后,再推進實施;選擇權就是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補償、安置房戶型等情況,讓群眾有選擇的余地;監督權就是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設各個環節,都要接受群眾的監督,讓群眾放心。通過維護好群眾“四權”,真正做到依靠群眾、做好群眾工作。
4.堅持公正透明
房屋征遷能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長期以來就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征遷工作中,有的群眾擔心先拆者吃虧,存在等待觀望心理;有的群眾抱著當回釘子戶,存在著后拆多得的僥幸心理;有的征遷干部弄虛作假、,不僅影響征遷工作進度,還容易引發干群矛盾,造成上訪案件。堅持公開公正,陽光操作,是消除群眾“怕吃虧”、“患不均”顧慮、取信于民的最有效途徑。要堅決杜絕“暗箱操作”,把所有政策公開,包括對所有被征遷人的住房面積丈量、評估、補償標準、簽訂協議、安置房的分配、選擇次序等每一個具體環節都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提高房屋征遷工作的公信度,使征遷工作經受得住時間的檢驗、群眾的檢驗。
三、探索“陽光征收”的工作方法
1. 制定科學方案
首先,要針對單個征收項目制定科學方案。各縣(市)區政府要對建設項目認真研究,超前謀劃好征遷補償安置、資金籌措、力量組織、時間節點安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以科學的方案、規范的流程促進征遷安置工作健康良性推進。其次,要針對整體項目制定科學方案。結合城市總體改造計劃,根據整體區域內不同地塊的基礎設施完善程度、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程度、開發建設成熟程度和干部群眾思想狀況,科學制定征遷改造計劃,分區分類、分期分批有序推進。最后,要結合土地等相關規劃科學制定方案。征遷改造方案的制定一定要與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配套銜接,確保協調一致,力避盲目無序。
2.做細群眾工作
首先,要摸清房屋被征遷群眾的生活狀況。要組織街道、社區干部對房屋被征遷群眾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摸底,重點掌握住戶年齡結構、就業情況、富余勞動力、收入來源情況,尤其是住房特別困難對象、經濟特別困難對象、“五保戶”、殘疾人特殊人群的情況,積極幫助困難家庭解決困難,拉近與被征遷群眾的感情,贏得群眾的信任。其次,要幫助群眾算好收益賬。要通過耐心分析房屋被征遷前后的收益差別,讓群眾充分認識到,隨著房屋征遷和城鎮化建設的推進,通過產權置換的房產將不斷升值,創業就業渠道將進一步拓寬,社會保障將進一步完善,居住生活配套設施將更加完善,娛樂休閑、子女教育等配套服務將更加便利,給自己和子孫后代帶來的發展機會也將會更多,切實提高廣大群眾參與房屋征遷工作的積極性。最后,要制定獎勵激勵機制。除依法給予補償外,可根據房屋被征遷人的配合程度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對按期搬遷戶,可給予實際房屋評估價值一定比例的現金獎勵;安置房分配時,可以按照房屋征遷協議簽訂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等。通過獎勵激勵機制,充分調動被征遷居民的積極性。
3.嚴格執行程序
首先,明確工作流程。按照超前謀劃項目、群眾申請、調查摸底、制定改造方案、組織簽訂協議、進行張榜公示、實施房屋拆除、加快安置房建設的工作流程,扎實做好征遷安置各項工作。每一個環節都要規范標準,明確時限要求,按照時間節點抓緊推進。其次,嚴格按程序辦事。房屋征遷工作必須按照國務院房屋征收條例和省、市有關房屋征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做到五個“嚴”,即嚴格依法審查房屋征收材料及相關手續,嚴格依法對征收范圍內建筑進行調查登記、復核、認定和處理,嚴格依法下達房屋征收決定,嚴格依法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嚴格依法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協議,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最后,嚴格執行補償標準。2011年底,寧波市依托“寧波市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公開系統”這一信息化平臺,通過征收現場的電子觸摸屏,對被征收人實行項目概況、政策法規、補償方案、公示公告、調查結果、評估結果、補償結果、經辦人員和舉報電話“九公開”,實現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備案、公開“三上網”,堅持“一個政策講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準管到底”的工作方法,嚴格執行補償標準,樹立了陽光公正的征遷形象,贏得了征遷戶的理解和支持并紛紛踴躍簽約。
4.依法強制搬遷
首先,要做好強制征遷各項準備工作。司法機關從征遷開始就要參與指導,及早做好依法強制執行的前期準備,確保征遷的每一個環節都依法合規,并有備份可查,為最終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組織強制征遷做足準備。其次,要選準強制執行的典型戶。對需要強制執行的房屋征遷戶進行綜合分析,選取個別對阻礙征遷起主要作用,通過煽動、串聯、威脅等方式,影響其他被征遷群眾,提出無理要求,且漫天要價,經過反復做工作無效的典型戶依法實施強制征遷,真正起到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從而帶動整體工作開展。最后,要綜合聯動執法。對企業廠院的征遷,要從落實用地、經營許可、依法納稅等手續是否健全合法入手,公安、稅務、土地、工商等部門綜合執法,多方聯動。對存在手續不全、不照章納稅、違法生產經營等行為的企業廠院,有關部門堅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強力推進房屋征遷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