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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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

農村土地制度范文1

上海是全國城市化速度較快、程度較高的地區之一。上海在城市化過程中,農村土地無論從管理還是經營,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盡管它的特點鮮明,可比性不十分突出,但還是有許多方面因其大膽的探索而走在了全國的前面。其中的經驗與教訓自然十分寶貴。這也是我們選擇上海的原因之一。

因時間關系,調研組用四天(6月5-8日),走訪了市國土資源局和幾個典型區域:浦東新區(基本城市化地區)、崇明縣(基本農業區)和閔行區莘莊鎮(正在城市化之中的區域)。在各個調研點,基本圍繞“城市化過程中集體土地產權的變化”這個主題,與市、區、縣的土地和農委等相關部門管理人員,以及區、縣、鎮、村的有關干部代表進行座談,了解了一些情況和問題,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看法和建議,供研究討論(下文中所有數據僅供參考)。

一、高速的城市化

上海的高速城市化過程,已為大家所知。建國初82平方公里的市區,到70年代為140多平方公里,90年代是280平方公里,新世紀初隨著浦東建設,達到400平方公里。

城市化進程對農村而言,首先是使得農村的基礎組織形態發生巨大變化。*年時,有3000多個行政村,目前到了1700個。鄉鎮從200個到了112個。將來的格局是向“*”努力,即一個中心區約660平方公里,9個區縣,60個鎮,600個中心村。前兩項基本成型,后兩項有待時日,難度不小。例如鎮目前還有103個,自然村有38000多,遷并難度極大。由于農村宅基地分散,土地利用率較低,年起,上海市鼓勵已經進入城鎮的村民將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便復墾或它用。后來政府進一步提出一個“宅基地置換”的辦法,正在試點,目的是集約用地,增加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供應。通過14個試點看,農民對這項工作十分歡迎,相關政府的積極性則開始下降。原因不復雜:主要是政府在集約土地后的收益不足以平衡基本的投入。投入主要包括:為參與置換的農民蓋房和辦妥社保(這是農民歡迎的關鍵所在),另外有些土地需要復墾。

從常住人口增加與城市面積增加比較,年1185萬,城市人口700萬基本在中心區。年1770萬人口,其中一半在中心區。顯然,不論面積還是人口的增加,上海的城市化進程,給郊區帶來了巨大的變化。長遠看,遠郊區的城市化仍將是主要趨勢。

二、農地和農民的變化

隨著城市化的進展,耕地減少是十分自然的情況。年上海市的耕地面積為540萬畝,目前約360萬畝,實際播種面積不到300萬畝。農村人口90年代初約400萬,目前不及300萬。每個農村人口占有耕地從1978年的12畝,到目前不及一畝。實際上,目前農村人口中真正從事農業的人口估計在50-80萬。相當數量的農田由外來從業者經營管理。完全在農田中勞作的當地人員,主要還是因為沒有其他就業能力的老弱人員。大部分上海農民目前的實際狀況,可以概括為:亦工亦農,亦城亦鄉。大部分農民的實際收入中,農業部分比重很小。

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從年1600元,增加到目前超過8300元,此收入水平與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相當。上海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數以年為100,現在則為500左右,增長5倍。城市居民同期增長約39倍。

上海新增的建設用地,相當部分在農地基礎上形成。例如著名的“1+3+9”工業園區?!?”是浦東新區;“3”是三個國家級工業開發區——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9”是九個市級工業園區——莘莊工業區、康橋工業開發區、上海市嘉定區試點園區、上海市工業綜合開發區、松江工業區、青浦工業園區、金山工業開發區、寶山城市工業園區和崇明縣工業園區。這些園區的發展,實際上也促進了原來土地上的“三農”徹底轉化,并帶動了周圍的農業人口轉業和土地利用率提高。從宏觀角度看,上海的高速發展,帶動了整個長三角甚至更大范圍的發展。

三、集體土地產權的實現形式

大量農村集體土地投入換來了高速城市化,也為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基礎保障。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集體土地的權益如何保障如何實現,自然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從我們了解到的情況看,上海在征地方面的工作比較規范。無論從程序還是補償標準,都十分明確具體,實施過程比較細致,農民基本滿意。目前市國土資源局接到的上訪申訴等案件,主要涉及城市拆遷方面,涉及征地方面的比例很少??梢哉f,農村集體土地的權益,在城市化過程中,主要依靠征地補償途徑來實現。這是第一種形式,也是大家較為熟悉的形式。

但是靠近城市的農村土地,由于其巨大的增值空間,必然刺激農民的自主經營意識。本來土地作為資產,權利人的基本權利就是自主經營,所以這種愿望十分正常。從我們與村鎮兩級干部座談,可以明顯感到他們對此權利的強烈意愿??紤]到實際情況,部分建設項目和規劃區域,也讓渡出一些土地的經營權給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靠這部分建設用地,取得土地收益。這是第二種形式,但是比例較小。

第三種方式比較常見,就是權屬不變的情況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如辦企業或出租廠房場地等。對于建設用地緊張的城近郊區來說,租地收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土地上的大宗穩定收益。目前許多生產隊的主業收入,已經不靠農業或自辦企業。

第四種方式是集體轉制的探索。上海城市化過程中許多村莊撤消,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股份合作形式的“實業公司”。當地稱之為“集體轉制”。轉制中,原集體經濟組織例如村或生產隊等的集體資產,以股權方式量化給村民,村民即股東。原集體經濟土地未辦征地手續的使用權,仍然留給轉制后的企業,收益歸企業,但是使用權不得計入凈資產也不得分配。顯然,以后辦理了征地手續,土地經營權及其收益歸誰,就成為轉制企業的心病。他們當然強烈期盼得到這個權利。

第五種方式是社會保障的實踐。土地作為農民的基礎保障,一旦失去就會產生巨大社會問題。上海在此問題上,有比較成熟的辦法。那就是為農民包括已經失去土地和還有土地的農民,辦理性質等同于社會保險的“村?!薄ⅰ版偙!?。浦東農民的醫療和養老人均約15萬,基本是政府幫助。由于上海村鎮的經濟基礎較好,社保資金的籌措沒有很大困難。為農民辦社保,實際上也是農民土地權益的重要實現方式,值得今后立法實踐中加以借鑒。

最后,耕地的直接經營包括自耕和外包。這部分的純收益如果量化,畝均或人均都在500——800元之間。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管理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管理一直是各級管理部門的難點。核心問題是誰來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到上海,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基礎,基本是“生產隊”。這是由于歷史形成的某些機制使然。制度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管理模式,當時在上海比較成熟,因此作用力延續至今,以至于生產隊仍然是農村集體的代表。這個代表的核心則是黨支部。

生產隊的作用。農民土地的調整、征用、對土地經營外包的監督等工作,都要由生產隊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操作。整體上看,上海的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較為單純。至于今后發展的方向,被調查者普遍認為,以農村的人口素質,還要靠“能人型”組織模式,才能夠使得“集體經濟組織”落在實處。

第二是承包制在改革初期作用很大,目前已經無法使農民在土地上的收益更大化了。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土地的制度建設,已經到了必須改革或者調整的關口了。由于該問題的復雜性,我們將專文討論。

第三是農地權益的不平衡,主要指純農業區域的不平衡。不論確定為基本農田與否,農業區農民的土地收益,也不可能更大化了。農民的問題很直觀:“為什么我們的土地是農地而不是商地!”引申義則是:為什么我們只能種田?更進一步的問題就是:目前的政策措施很難確保基本農田的質和量以及它的使用效果。

第四是集體土地收益的再分配問題。其一:已征地農民對未征土地的權益要求。因為未征土地的利益可能隨時間而增大,已經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看到具體利益時,會要求其中的權利。既然是集體土地,就應該有一份。其二:土地補償應該不應該全部分給農民。因為農戶的基本建設要自己負擔,城市則由公共財政負擔,所以要求多分。

第五,其他具體管理工作方面:

1、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在上海沒有進行。原因主要還是難以確定誰來代表這個“所有者”。還有其他許多的爭議,說明目前不具備發證條件。也有人建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應該如同國有土地一樣“虛化”,只要對使用權登記發證全覆蓋即可。

2、宅基地的入市問題。這種現象比較常見。司法實踐中也給予了交易雙方合法財產的認定。同時,城宅與農宅的流轉如果不同辦法,則被視為不平等。實際生活當中,農民通過宅第流轉使其部分資產變現,也實現了土地權宜。從購房者看,大部分為市區房產的價格所迫,農宅入市等于滿足了部分低價房的市場需求。管理的難度在于,村鎮規劃的滯后對農宅的估值高低,以及由此帶來的糾紛。

農村土地制度范文2

關鍵詞:集體所有權;融資;政策;物權法;土地法

三農問題的存在,并不是中國特有,農業發展問題依然是國際性的難題。雖然目前有一種說法:“看三農,到華西”,可是華西村并不具備中國農村代表性,華西村也絕非是通過農業脫貧致富的。再看另一個農村改革代表小崗村,小崗村以大包干著名,30年來雖然變化很大,但從整個發展過程來看,單純的農業生產本身卻難以推動小崗村走上小康之路?!盁o農不穩,無工不富,無商不活”。農村想要走上致富路,單靠農業是很難實現的。除了要建立一流的農業,還要加大工業和工商業的比重,徹底的改變農村的產業結構,建立農工商一體的農村經濟

一、農村土地與融資

改變農村產業結構,要辦好農村集體企業,鼓勵農村家庭從事非農產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是農村集體企業要做大做強,農民家庭生產經營要形成規模并不斷發展,往往會遇到資金瓶頸。解決資金短缺問題,招商引資無一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但是,招商引資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現在中國農村普遍存在的融資困難問題?,F階段中國農村金融制度建設還不健全,鄉鎮企業、農村家庭和農民個人的融資渠道非常有限。

土地是人類之母,他養育著全世界不同膚色的人類,在中國的廣大農村,土地養育著8億勤勞勇敢的中國農民。土地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源,是農民集體擁有的巨大財富。如果允許集體土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農民就有了獲取農村經濟發展需要資金的重要保障。然而現實情況卻是集體土地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如果農民能用土地作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也可以從銀行獲得一定數額的經濟發展資金。然而現實情況卻是銀行不僅不允許農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進行貸款,也不愿意接受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物進行貸款。

二、農村土地融資的政策障礙

農村融資渠道不暢的因素很多,筆者認為關鍵因素是存在著土地政策障礙。

1.集體所有權主體不明

現行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賦予權利主體的法人地位?!锻恋胤ā芬幎ā稗r民集體的土地,依法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農村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由鄉(鎮)農村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也只做了原則性的表述。由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多變,常常出現權利主體的缺失。

由于集體所有權主體不明,常常出現主體缺失,不僅影響了招商引資的效果,也打擊了銀行對農民貸款的信心。

2.集體土地不能在市場上流動

由于土地產權的二元結構,集體土地不具備國有土地享有的商品權利,不允許在土地市場上合法流動,這就從法律上剝奪了農村通過集體土地流轉,從土地市場上獲取生產發展資金的權利。農民為了融資,不惜違背國家政策規定,進入土地隱形市場進行土地交易。于是“畫家村”、“演員村”十分顯眼的出現在農村的土地上。小產權法也屢禁不止。

三、解決法律障礙的構想

要解決上面的二個問題,溫州模式和義烏模式雖然值得借鑒,但分析其實質也就是將集體土地先征為國有土地,再按國有土地相關規定辦理土地流轉。但是上述模式基本上只解決了部分宅基地,也就是城郊結合部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問題。其實質也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辦法,而且兼顧不了公平,沒有從根本解決農村土地的流轉問題。為此可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徹底實現土地國有化

土地的二元產權會產生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進行集體土地國有化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也是將中國土地二元產權制度轉變為一元產權制度的最佳途徑。集體土地國有化后,土地的所有權由政府行使,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空缺位的問題,也可使農民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得到充分的保護,并且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利益最大化,為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都能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農村土地制度范文3

2012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接受記者采訪時,在《關于糧價的建議》中指出:根據湖南省物價局調查統計,2010年農民種植每畝水稻的純收益是186.2元,其中包括104.1元的國家糧食直補,實際上不含補貼農民純收益只有82.1元;2011年,由于生產成本上升了121.6元,農民種植每畝水稻純收益僅有116.6元,除去109.1元的國家糧食補貼,農民純收益只有7.5元。我們不予深究這些數據準確與否,袁隆平院士道明的農民農業收益低下的狀況卻是不容置疑的。根據2011年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1990年以來,農村居民家庭農業人均收入雖然逐年增長,但在人均總純收入中占比逐漸下降,增速也落后于工資性人均純收入;這都表明了我國農民農業收入低下、耕種土地收益不高的事實。

二、分散經營的小生產方式和市場機制之間的矛盾

觀察與分析中國農民收入低下的癥結,要從1978年以來實行的“”與市場經濟體制變革說起。農村土地承包引起的社會變革廣泛而深刻,因為這種變革與中國經濟市場化處于統一過程之中。市場范圍的擴大,刺激了農村分工分業和生產方式多樣化的發展,過剩勞動力長期困守于糧食種植業的狀況在多數地區明顯改變,勞動力在城鄉之間的頻繁轉移和就地轉移,成為農民增加收入、調整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的常規方法。

土地承包制度賦予了農民對土地的合法經營權,農民根據“按勞分配”方式而不是“平均分配”的方式獲得勞動果實,這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于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也有利于改進農村居民的生存狀態。然而,“”的外在監督消失以后,農民擁有土地自主經營權的同時,需要面對競爭激烈的充滿不確定性的市場:當農民不得不參與市場談判的時候,他們實際上是談判能力最弱的一個群體――買回來的良種是假的;本來預期可以賺錢的農產品,卻不得不賠本出售,等等。農村經濟市場化的快速推進引出了一個重要事實: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領域內,農民有自己駕馭自己命運的能力;一旦超出這一領域便落入盲人摸象的境地,沒有能力也不太可能對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作出有效預期。其一,僅憑傳統經驗,農民無法應對作物生長過程中的繁雜的技術管理問題,而他們的受教育程度又限制了學習和掌握新型農作物種植技術和經驗的能力。其二,農民的命運幾乎完全由市場駕馭。如果對市場供求結構的預期過于集中導致“集體錯誤”,谷賤傷農的情況就會出現;如果由于運輸手段不濟而使大量已經到手的果蔬變質,人力、財力、地力將會毀之大半。因此,不論從生產環節還是銷售環節來看,農民都面臨嚴重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到農業收入的增長。

三、農村土地產權問題

農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嚴重不確定性,根源在于分散經營的小生產方式和大市場之間的矛盾,而這種矛盾又深深植根于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土地承包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多元產權結構,是在不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和必須滿足所有農村人口均等分配土地需求的嚴格約束下的制度創新。打破了體制下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舊的農作物耕作模式,實現了土地集體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樣,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民按戶承包土地,土地經營權可以自由流轉的多元產權結構就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然而,在這一多元產權結構中,產權主體的界定并不明晰。依據《土地管理法》,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包括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三類,這就導致在同一土地上存在三級所有權主體,三級所有權主體之間的關系、權利邊界都不明確;此外,法律既未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給予明確規定,又沒有說明“集體”屬于哪一類民事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三級所有,“集體”組織涵義模糊不清,必然導致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虛設或缺位;按照產權理論,產權主體不明晰就無法實現產權的排他性,這就引起農村土地權屬邊界模糊,土地權利糾紛不斷,農民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與農村土地產權主體界定不清晰相對應的是土地產權的不完整:一方面,農民集體不能依法充分行使對土地的所有權;另一方面,雖然農民的土地經營權相對充分,但不具有對土地的入股權、抵押權和繼承權。

由于產權主體界定不清、產權不完整,缺乏行之有效的實施途徑和保護機制保證產權的實現。農民合法的土地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土地流轉的困難,不僅直接影響到農業集約經營、規模經營的實現和農業生產效率的進一步提高,更抑制了農民投資和經營土地的長期性與積極性,不利于農業的繼續發展和農業收入的長期增長。

四、對策

一是明晰產權關系。產權是一系列權力的總稱,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對于土地產權而言,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分別歸哪些主體所有,都要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明確界定。不少人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詞語本身就有些模糊不清,究竟包括產權中的哪些內容也很難說清楚。只要法律明確規定這一權利的具體內容,就能有效解決土地權屬模糊、土地權利紛爭不斷的問題。

二是強化使用權,確保農民土地權利的主體地位。要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化、完整化。長期化是指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根據已有的研究結論,從農民對土地資本投入的角度看,15年左右穩定的土地承包權足以為農戶提供土地長期投入的激勵。完整化是指通過修改目前的法律法規,使農戶擁有完整自主獨立的承包經營權:農戶有權決定是否耕種土地,有權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流轉給誰、以何種方式進行流轉,任何人和機構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強迫農民作出流轉的決定,等等。簡而言之,就是要強化使用權、弱化所有權,確保農民對土地權利的主體地位,以增強農民抗衡任何其他人和機構的能力,包括抗衡其他人、公司,也包括抗衡村集體和地方政府。

農村土地制度范文4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及類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現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糾紛數量上具有擴張趨勢。近年來,工業化、城市化的迅猛發展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增值效應變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權益受到危害,當事人有較之過去更為強烈的訴求愿望,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訴訟主體多元化。伴隨農村經濟結構由單一性向多元化的轉變,糾紛主體也由過去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與農戶(承包方)發展為各類經濟組織、公司等與承包人之間、承包人之間等更為復雜的關系。三是糾紛的類型的復雜性。農村土地糾紛比較復雜,大量糾紛以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沖突為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如合同、民事侵權;涉及鄉(鎮)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以及政府部門做出錯誤的行政行為引發的糾紛,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1]四是糾紛規模具有群體性。農村土地糾紛大多涉及人員多,群體性特征明顯,若不加以控制則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發或集體上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類型大致可分為: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通常是指以集體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為代表的發包方和以農戶為代表的承包方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的合同;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從中漁利而引發糾紛;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近幾年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逐漸上升,而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在所有糾紛當中占據了較大比例。主要表現為:參與流轉的各方之間采取的方式和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或國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轉合同無效;參與土地流轉的各方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轉管理部門進行報批、備案、登記等不規范流轉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即享有對該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發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發包方的侵權主要表現為: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違規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強令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流轉;發包方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權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內部分配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承包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組織所有,另外兩種歸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內部分配時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地征收中補償對象的糾紛和分配方案差別待遇導致的糾紛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與民商事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與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設置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縣兩級農業部門的經營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員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啟動仲裁的前提條件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當事人若想啟動仲裁,一般可以采取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雙方簽訂過書面的仲裁協議,如果該仲裁協議有效,則當事方只能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種方式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的仲裁協議,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請了仲裁,仲裁機構即可受理,可見,啟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書面仲裁協議為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也可申請仲裁這種方式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則必須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具有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意思為前提,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三)裁決的法律效力不同

與勞動爭議仲裁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并非雙方解決糾紛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便經過仲裁,但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裁決不具有任何效力,糾紛重新處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裁決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的,另一方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則完全實行民間仲裁,仲裁委員會雖然在相關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由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但仲裁委員會完全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基于上述分析,有觀點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仲裁。[2]我們認為,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機構設置、管轄制度、仲裁原則、仲裁程序等方面與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顯差異,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質屬性,仍應堅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殊性,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解決機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困境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時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簡約性、成本上的經濟性、解紛方式的非對抗性等優勢和特點。這些優勢和特點與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涉及面廣、季節性強、政策性強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紛方式而言,仲裁解決并未成為糾紛當事人的首選,仲裁案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傳不到位、糾紛當事人仲裁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還在于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制本身的問題。

(一)仲裁行政化傾向明顯

首先,從仲裁機構設置來看,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在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有關行政單位主管,有林業點的地方,由林業單位主管,非林業點的地方,由農業單位主管。通常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調解仲裁委員會主任。調解仲裁委員會易變成行政單位的附屬,集行政管理、仲裁為一體。其次,從仲裁的啟動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并不以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為必要,帶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再次,從仲裁管轄來看,立法堅持屬地原則,當事人無權選擇仲裁機構。這些都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從立法上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行政化傾向最明顯的危害莫過于對糾紛當事人要求公平正義權利的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大都設在行政職能單位,集行政辦理權與仲裁權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權也具有仲裁權,這種雙重性質的機構設置模式,使得仲裁難以依法獨立進行,難以彰顯公平、正義的仲裁價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質屬性。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仍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而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著重于平等、自愿,應當以意思自治為原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只要一方當事人提起就進入到仲裁程序,完全無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這樣提起仲裁的體制設計一定程度上已經侵害到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也侵害到仲裁有關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有悖糾紛解決機制應當符合正當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3]

(二)仲裁機構設置的隨意性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機構的設置做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缺乏與之配套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置的具體操作規則,加之對仲裁機構性質、定位的認識不統一,除了上述機構設置中行政化傾向較為明顯外,還表現在機構設置上有一定的隨意性?!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頒布以后,少數地方至今未設立仲裁機構;有的將仲裁委員會設在縣農業局,有的設在縣林業局,還有的設置在縣農經中心;仲裁機構與行政的依附關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機構實質上就是行政機構的附屬單位,有的直接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仲裁與行政職合二為一;[4]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的設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規范、統一的做法。

(三)仲裁員準入機制的欠缺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員的條件、仲裁員的回避、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現行規定欠缺對仲裁員準入機制的規定,即仲裁員的遴選程序、遴選機構等。據我們了解,目前實踐中的做法大都是經過簡單培訓即可獲得仲裁員資格證。例如,陜西省農業廳關于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制度的通知規定“從事農村經營管理或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師、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為人公道正派、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農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請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由申領人所在單位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審核發證?!雹倭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條件過于寬泛和原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特殊性及與此相適應的仲裁員資格缺乏立法針對性。

(四)仲裁與訴訟銜接不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8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實行有別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審、一裁兩審”制。筆者認為:“一裁終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當事人若將經仲裁后的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法院則完全按照處理一般民商事糾紛的程序,重新立案進行審理,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完全不受仲裁裁決的約束。且審理期限長,重復勞動多,審理的結果還有可能完全仲裁裁決,使得執行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一裁二審”制度不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職能,還使糾紛窮盡所有解決手段,無法體現仲裁便民、快捷的優點,在仲裁和諧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與訴訟銜接不一致還表現在:受理范圍不一致。民事訴訟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主要是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和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對于承包經營權的確認糾紛則不予受理;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則比較寬泛和靈活,因受案范圍不統一,會造成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適用法律不統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也可以依據相關政策等進行裁決,而法院判決只能依據法律、法規;證據收集與保全、執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與支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證據保全、先予執行、調查取證等,仲裁機構本身無權進行,必須向法院申請,但在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獲得的證據在訴訟中因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限制等因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院對執行仲裁裁決不予重視;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另一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一般不予重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得到落實。[5]

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性質,樹立現代化仲裁理念首先,從立法淵源看,1995年頒布的《仲裁法》第77條雖然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疇外,但其歷史局限性已深刻顯現。在改革開放之初,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實行的,農戶通過與具有行政職能的生產大隊簽訂合同,其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合同,解決糾紛采用具備行政性質的相關方法更為妥當。隨著社會的發展,承包主體早已突破集體內部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農業科技公司,農村合伙等農村承包主體多元化主體的出現使土地承包更加現代化、國際化,將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定位于行政很難適應現代化、國際化需求。其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受案范圍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糾紛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權發生的權屬爭議、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無論是發生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還是發生在承包方之間以及承包地的流轉雙方當事人之間,其在性質上都是民事爭議,體現了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雖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的特殊性,但其糾紛性質仍應屬于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作為解紛手段或機制的仲裁,其性質上仍屬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開庭、裁決和送達等。其立法框架,內容和程序設計,基本上是以《仲裁法》為“母法”的,[6]因此,我國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無疑問應該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理論支撐。2009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軌道。毫無疑問,將仲裁體制引入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機制中是我國的一大創舉,仲裁也因其自身獨特的優勢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多元化處理機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現行仲裁制度進行“去行政化”改造,回歸仲裁民間性、自主性之本質,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構建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制,充分發揮仲裁程序優點,用溫和的糾紛解決方式來推動和諧農村的建設,正是和諧社會的追求和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抉擇。

農村土地制度范文5

關鍵詞:土地制度;創新;模式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1日

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農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關系到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改革前,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體所有,集中經營”;改革后,變革為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單是這一變革,就帶來了農村經濟的巨大變化。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這種新的土地制度安排開始出現問題,最主要的矛盾就是農戶分散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于是,新一輪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就產生了,在實踐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一、“兩田制”模式

“兩田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經濟田)兩部分??诩Z田按人平均承包,體現社會福利原則;責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勞承包,有的實行招標承包。兩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對土地承包方式的適當調整。為了使這種承包方式在較長的時期內發揮作用,各地都對兩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適當的規定,一般為10~15年。在承包期內,人口發生變動,一般都采取“兩田互補、動賬不動地”的辦法進行調節。這種調節辦法是在農戶承包農田總面積不變的前提下,農戶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糧田,減少等量的責任田;農戶減少人口,減少口糧田,增加責任田。兩田制這種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夠得到適當的緩解。兩田制特別是對責任田的招標承包方式,是在農村商品經濟不斷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承包形式。這種承包形式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承包中來,有利于土地的相對集中和采用現代化生產手段,對于加快農業商品化、專業化和現代化進程有著重要意義?!皟商镏啤钡脑缙谥贫瓤冃Т笥谄渲贫热毕?,但農業部課題組(1995)數據表明:“兩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長期的適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區,“兩田制”的制度安排意義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實社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農戶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農戶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經營。土地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體積累以后,按照社員土地股份進行分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設置股權、進行產權界定、明確分配方式、確定組織管理機構。就其內在機制而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農民、集體、企業、國家等多元主體利益于一體的一種均衡機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誘致的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實現了集體目標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標的統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與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股權構成要素的差異。農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權為股權,但因土地承包權缺乏處置權利,是一項不完全產權,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權要素具有完全產權權能,否則股份合作制在經營收益分配和風險機制上對股權的處置難以確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體現出“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營機制。因此,農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條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條件,但基于我國農地制度的特殊性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只要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實現土地經營機制創新。從這一角度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國農地制度的長久安排,只不過是為突破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制度約束瓶頸的一種手段。盡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體現出了強大的活力,是當前推動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有效手段。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較有代表性的當屬南海、溫嶺、蘇州、遼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權拍賣模式

農村四荒地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四荒”使用權拍賣一般發生于西部落后地區,它打破了行政區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長。但有學者意識到,應注意社區成員的平等權利,防止“四荒”使用權被賤賣現象。

四、“股田制”模式

農村土地制度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 流轉 法律制度

完善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法治機制

(一)完善承包土地產權界定的法律規定

依法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首先應該厘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歸屬。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是關鍵,這意味著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所有權、清晰界定土地產權。其次,進一步發展土地經營制度創新,降低流轉的交易成本,促進產權的流動性。具體應該做好以下立法工作:

第一,完善土地產權制度法律體系。產權的完善離不開國家立法的規范。國家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為行為主體的競爭、合作博弈提供基本的框架規則。任何一項產權制度的界定、保護與實施都離不開政府的宏觀作為,因為這一切都要靠國家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才能得以有效實施和運轉。而鄉村集體代表國家掌握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有權對土地進行處分。這種所有權、處分權與占有權、經營權分離的產權已成為土地流轉的制度,也成為一些鄉村基層組織借地牟利,損害農民利益的政策依據。對此,要通過制定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產權主體,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權能?!段餀喾ā?、《土地承包法》對此只作了原則規定,對此建議在今后的土地立法中應予以明確和詳細的規定。

第二,厘清土地產權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和配套法規的形式明確界定土地產權的權利邊界。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與客體范圍,通過改革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土地生產經營的實體單位而逐步弱化其基層行政單位性質。明確界定土地產權利益各方的責、權、利。在明確界定土地產權權利體系及權利邊界的同時,以法規和條例的方式細化土地產權利益各方責、權、利的范圍,約束、規范土地產權利益各方的博弈行為,使各方的博弈行為趨向合理、經濟。建立多樣化的土地使用制度,探索新型經營模式。在明確界定土地產權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要肯定我國目前土地使用制度的多樣化。

(二)完善《物權法》中關于土地登記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頒布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所有權等一起構成了我國土地不動產物權的主體部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物權原理登記確權的問題無法再回避。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主體?!锻恋毓芾矸ā返?10 條實際上把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分為三級制,即“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所有”。解決這一問題,就應該先解決農村集體所有權虛位的問題,厘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不同的時間階段,由誰申請登記更為合適。只有厘清相關階段,哪些主體更適合申請權利登記,才能有效解決登記主體不明的現狀。在村民以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期,有農村集體組織代表或村民個人向有關機構申請登記,都是可以的。而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應該有流出方和流進方雙方去土地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效力。我國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比較混亂。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的規定比較特殊: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采取意思生效主義,而無需登記;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大部分人主張是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但是《物權法》卻規定了登記對抗要件主義,這雖然更接近我國當前社會的現狀,但卻與整個《物權法》的內在邏輯相違背。所以,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效力還是應該采用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事關承包經營權人的重大利益,關系到農民的生存問題,另外,登記生效主義能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果不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就可能有眾多的土地使用權未進入土地檔案。有用地需求的人想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信息,可能就無從下手,即使有辦法獲取這方面的信息,費用也可能過高,獲取信息的可靠性也無法保證,這樣就會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建立統一的登記機構。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土地登記機關體系?!段餀喾ā分须m然提出了統一登記機關,但并未詳細指出統一于誰?因此,學者的觀點也有所不同,有的學者主張有司法機關對土地流轉進行登記,而有的學者主張有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不論那種觀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也不宜在一般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外另搞一套登記制度,而應該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統一的土地登記之中,由不動產登記機關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進行統一登記。因此,現階段建立一個高效的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不動產登記混亂局面的有效途徑。長期以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等一直由國土部門進行登記,建議在我國統一的登記機關應該為國土資源部門。

構建地方性土地流轉法律法規

(一)構建新型的流轉形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應由單一化向多樣化發展,具體應包括:轉讓、轉包、入股、抵押、租賃、繼承等,同時包括外部流轉(征收)的形式。法律不僅應對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予以確認、規范,使之有章可循,并且在未來土地立法中應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形式規定一些彈性條款,使法律具有前瞻性和靈活性。

(二)構建流轉的中介機制

因土地的特殊性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與普通商品交易區別很大,其運作程序較復雜,需要相應的服務機構。但是,我國農村土地一切服務工作都由集體經濟組織越俎代庖,免不了干涉交易主體合法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有必要建立獨立于集體和土地使用者之外的中介服務機構。初步設想中介服務機構主要由三類組成:第一類是土地交易所;第二類是土地評估事務所;第三類是土地銀行或土地融資機構。這都可以先試點再鋪開。

(三)規范土地流轉的程序

以立法的形式確認實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所有權行使職能從法律上明確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產權代表和承包地農戶的土地使用產權代表地位,他們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農用土地的流轉職能。如能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則會產生正規的交易場所。該市場應按以下兩部分設立和運行,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部流轉和外部流轉市場。我國的農業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都迫切的要求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而現行的相關法律表現出了明顯的不足,成了制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瓶頸。所以,必須改革這種現狀,加快我國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未來的土地立法能準確、及時、有效地調整、規范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實,讓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配套制度

(一)加強對土地流轉的宏觀調控

以國家基層政府的政治體制改革為推動。應該說,導致當前各類土地流轉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政府職能的錯位,而政府職能的錯位直接導致了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成為了具有土地流轉利益的一個集團。導致地方政府土地流轉利益需求不斷膨脹的原因有三:一是現行土地征用制度賦予了地方政府過大的利益空間;二是賦予了地方政府土地流轉宏觀決策的權力;三是土地流轉市場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能力不足無法抑制地方政府對利益的不合理要求。因此,要使政府的職能得到徹底轉換,除必須改革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培育市場主體的行為能力、加強監督外,必須加快司法獨立的進程并將土地流轉的宏觀決策權賦予獨立的立法機構。

(二)市場主體的培育和建立市場服務體系

無論是發展現代農業還是新農村建設,實踐證明對廣大農民而言,典型示范作用都是最有說服力的,也是現階段推進土地規模經營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我們應該從土地流轉的配套政策、制度建設、中介服務、土地評估體系、監督管理機制、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和實踐,形成一套操作性強、規范完善、保障有力、典型引路、高效推進的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模式。

第一,扶植農村專業戶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扶植農村專業戶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必須依靠國家的力量提高農民素質,啟動實施農業勞動者再教育工程,并將這一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基本工作加以貫徹落實。教育的主體內容以農業技術知識和市場經濟知識為主,加快土地流轉進程,就必須要讓從土地上解放出來的農民從事二、三產業,但是他們往往面臨著缺乏基本職業技能的窘境。因此,政府應積極組織、指導和引導,通過各種途徑,利用各種力量,加強對這些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職業需求和職業技能方面信息的定期工作,以引導農民的學習。當這些農民掌握了一定的職業技能,能夠長期安定于非農產業的時候,他們才會徹底離開土地,成為非農業人口,從而推動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城鎮化的發展。

第二,培育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培育較有規模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一方面可以借助培育起來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對目前較為混亂的土地流轉市場信息進行梳理,促進土地流轉市場有效信息的流動,促進土地流轉市場的完善與發展,另一方面可以為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進一步發展積累技術和經驗,以促進土地流轉中介組織自身的發展壯大,并填補當前土地流轉市場主體構成上中介組織的空白。

第三,建立土地流轉金融市場。為構建土地流轉市場的金融機制,增加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投資來源,必須盡快構建我國的土地流轉金融市場,目前首要的任務是建立專門的農村土地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的土地流轉資金運作,只有建立了這樣的統一機構,才能保證土地流轉市場上金融產品供給,土地金融市場才可能形成,市場利率才可能發揮作用。

(三)尋求土地流轉新模式

近年來,有的地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還催生出了一種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土地信托制。我國可以根據現今的實際情況,加大土地信托制度的發展,而其中最關鍵的環節是完善信托機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農村土地信托,銀行從前也未做過相關的業務,沒有成熟的經驗。因此,可以考慮設立一個專門從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組織充當受托人,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四)建立土地流轉的監測預警機制

我國應該建立對土地流轉后的用途進行管理和調控的機制,防止因為土地的流轉導致耕地面積的減少。農戶在土地流轉后,由于經濟效益的驅使,都不約而同地傾向于“非糧化”經營。尤其是農戶與專業大戶、專業合作社和企業之間的流轉多數主要用于經營效益較高的經濟作物、特色瓜果、花卉苗圃等。土地“非糧化”雖然能夠取得眼前的經濟效益,但從長遠上看,必將嚴重影響我國的糧食安全。因此,在具體試行的過程中,應該要對土地轉包方的農戶進行相關的資格認證以及對他們經營活動的項目進行嚴格評估,這將使得農戶在土地流轉后獲得科學合理的管理和指導。同時必須采取有力舉措,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避免土地“非農化”和土地“非糧化”等問題的進一步蔓延,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框架下促進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土地朝著糧食生產的方向發展。因此,配套的相關規章制度的建設必須迎頭趕上,規范土地流轉,對土地流轉后的用途進行管理和調控,從而有利于解決流轉過程中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參考文獻:

1.唐茂華,陳丹.農地規模經營的歷史進程和時機選擇—基于臺灣地區和日本的實證考察及其反思[J].長白學刊,2009,4

2.葉朋.江蘇省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查[J],經濟縱橫,2009,8

3.陳銳.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思考[J].現代商貿工業,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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