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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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范文1

關鍵詞:土地制度;創新;模式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1日

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農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關系到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改革前,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體所有,集中經營”;改革后,變革為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單是這一變革,就帶來了農村經濟的巨大變化。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這種新的土地制度安排開始出現問題,最主要的矛盾就是農戶分散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于是,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就產生了,在實踐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一、“兩田制”模式

“兩田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經濟田)兩部分。口糧田按人平均承包,體現社會福利原則;責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勞承包,有的實行招標承包。兩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對土地承包方式的適當調整。為了使這種承包方式在較長的時期內發揮作用,各地都對兩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適當的規定,一般為10~15年。在承包期內,人口發生變動,一般都采取“兩田互補、動賬不動地”的辦法進行調節。這種調節辦法是在農戶承包農田總面積不變的前提下,農戶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糧田,減少等量的責任田;農戶減少人口,減少口糧田,增加責任田。兩田制這種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夠得到適當的緩解。兩田制特別是對責任田的招標承包方式,是在農村商品經濟不斷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承包形式。這種承包形式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承包中來,有利于土地的相對集中和采用現代化生產手段,對于加快農業商品化、專業化和現代化進程有著重要意義?!皟商镏啤钡脑缙谥贫瓤冃Т笥谄渲贫热毕荩r業部課題組(1995)數據表明:“兩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長期的適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區,“兩田制”的制度安排意義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實社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農戶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農戶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經營。土地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體積累以后,按照社員土地股份進行分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設置股權、進行產權界定、明確分配方式、確定組織管理機構。就其內在機制而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農民、集體、企業、國家等多元主體利益于一體的一種均衡機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誘致的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實現了集體目標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標的統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與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股權構成要素的差異。農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權為股權,但因土地承包權缺乏處置權利,是一項不完全產權,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權要素具有完全產權權能,否則股份合作制在經營收益分配和風險機制上對股權的處置難以確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體現出“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營機制。因此,農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條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條件,但基于我國農地制度的特殊性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只要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實現土地經營機制創新。從這一角度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國農地制度的長久安排,只不過是為突破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制度約束瓶頸的一種手段。盡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體現出了強大的活力,是當前推動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有效手段。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較有代表性的當屬南海、溫嶺、蘇州、遼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權拍賣模式

農村四荒地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八幕摹笔褂脵嗯馁u一般發生于西部落后地區,它打破了行政區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長。但有學者意識到,應注意社區成員的平等權利,防止“四荒”使用權被賤賣現象。

四、“股田制”模式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范文2

    關鍵詞轉型時期城鎮化農地產權產權結構產權績效

    作者1葉劍平,中國人民大學土地政策與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田晨光,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北京:100872)

    中國當前正處于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轉型期,工業化、城鎮化逐步推進。城鎮與農村也在經歷著巨大的變革,城鎮人口、規模迅速增加,而農村的發展狀況不容樂觀。依據錢納里城鎮化率與經濟發展階段關系的基本理論,中國目前正處于工業結構轉型、城鎮化快速推進的階段。最新的統計數據表明,當前中國城市化水平已經突破50%。快速城鎮化的背景下,中央政府需要給予農村發展和“三農問題”更多關注,特別是農村土地產權問題。

    一

    經過30多年的不斷探索,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不斷向縱深推進。實踐證明,在改革推進的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越來越多地來自于體制性障礙,特別是在農村土地產權方面。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表明,意愿的制度供給和實際的制度供給總是有差異的,這就使得制度均衡成為一種理想狀態,而制度非均衡成為現實經濟中的常態,制度變遷(在此包涵兩重含義:制度創新和新舊體制轉軌)實質上是對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始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從人民公社制度下農村土地所有權、經營權、收益分配權的集體所有,到下農地所有權、經營權分離、農戶替代生產隊成為生產和收入分配的基本主體,農戶的權利和責任得以統一,使其獲得了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無法獲得的收益,從而推動了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

    正如道格拉斯,諾斯所言,“只有在預期收益(潛在利潤)超過預期成本的前提下,制度創新才會出現。只有當這一條件得以滿足時,社會內部才會出現改變制度和產權結構的可能”。轉型深化時期,產權結構作為內生變量對經濟績效的影響至關重要。在此背景下,明確農地產權的內涵和基本構成對于深化中國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啟示。西方經濟學者對于產權的基本內涵提出了“所有權”說、“法律”說、“社會關系”說、“功能”說等學說,盡管存在種種爭論和差異,但有三點已達成共識:(1)產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可以進行平等、自由交易;(2)產權是由物的存在及關于他們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的基本規則;(3)產權是一組權利束,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等基本權能。就中國農地產權而言,學術界對于其權利構成尚存爭議。姚洋在分析中國農地制度的現狀時,將農地產權分為多種權利束,包括法律所有權、剩余索取權、使用權、處置權以及這些權利的可靠性等。周其仁認為農地產權的基本權利包括:轉讓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在組成產權的這三項權利中,轉讓權起著更為關鍵的作用,因為得到清楚界定的轉讓權一定包含著清楚界定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錢忠好依據產權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將中國農地產權分為農地使用權,農地收益權、農地轉讓權,并且在農戶層面上,中國農地產權結構發生著農地產權完整性和完全性不斷增強的變遷。

    基本的問題仍在于:(1)如何明確中國農地產權的權利構成?(2)如何度量中國農地產權完整或殘缺程度及其改進程度?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對于優化農地產權運行狀況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本文進行農村土地產權分析和研究的核心思想在于,研究農地產權結構及其變遷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

    二

    從2005年至2011年,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在經濟環境、農村發展、宏觀政策等方面均發生著重大的變革,之前的強影響因素已被當前新的影響因素所替代。在這關鍵的體制轉型與制度變遷時期,分析中國農地產權結構和改進程度,將對深入了解農村土地的產權狀況、利用形式、資本化趨勢等各個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一)研究方法:田野調查與實證分析

    中國17省農村土地權利情況調查(以下簡稱17省調查),旨在考察中國農村土地權利政策的落實情況和農地產權的運行情況,從最基層、最廣泛的范圍上了解農民對土地的利用狀況和對政策變遷的基本要求,為中央政府進一步制定土地政策提供第一手資料和參考。17省調查的基本抽樣方法是多階段隨機抽樣與重點抽樣相結合。問卷結構方面,每次調查的問卷設計基本一致,但都會根據中國農村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重新調整問卷結構,有針對性地設計有關農地產權方面的熱點問題。2011年17省調查覆蓋了中國17個省、自治區的299個縣和662個鄉鎮,共入戶訪談了1956名農民。

    17省調查問卷問題眾多,從不同方面反映農地產權問題。因此,要找到大量問題中潛在的、反映農地產權主要方面的“公共因子”,發現農地產權的內在結構,就需要使用因子分析方法,即基于不同項目的彼此相關程度形成因子或聚類的技術,提煉出度量農地產權的主因子。然后根據因子分析的結果,參照各省份農地產權的分值情況,考察各省農地產權的完整或殘缺程度,并觀察各省份在農地產權四個方面的績效表現,從而分析產權殘缺的主要原因?;谶@種分析模式,可以對各省農地產權的績效優化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也為度量和改進各省份農地產權績效提供了一種較為明確和細化的方法。

    (二)分析結論

    1.農地產權結構

    通過對2005年和2011年17省調查獲取的第一手數據的詳細分析,最終借助因子分析將農地產權的“權利束”確定為:農地使用權、農地轉讓權、農地收益權和權利穩定性。這一結構基本符合產權經濟學的理論要點和中國當前農地產權狀況。

    2.農地產權績效與改進程度

    關于制度安排與經濟績效的關系,道格拉斯,諾斯的基本觀點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制度因素,一種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制度是促進一國經濟增長的關鍵。在通過因子分析明確中國農地產權的基本結構后,需要進一步探討各省份農地產權的績效差別,以及各省份間不同產權表現出的差異。當然,由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對實踐認識的局限性,使得制度設計和安排總是漸進性的,因此連續考察2005—2011年農地產權績效的改進程度是必要的。

    (1)農地產權的績效比較

    從圖1中可以看出,2011年農地產權績效最好的是湖南省,最差的是貴州省,兩省主要差異體現在權利穩定性上,基本處于兩個極端值。就農地產權的四個方面表現來看,廣西壯族自治區、河北省在農地使用權上表現較好;浙江省、吉林省在農地轉讓權上分值較高;云南省、福建省在農地收益權上出現了極高值;湖南省、黑龍江省的農地產權相對較為穩定。因此,這些省份在提高農地產權績效方面的具體政策和執行方案應存在可供研究和借鑒之處。

    考慮到地區差異、資源稟賦和產業結構對農地產權績效的影響,我們進一步考察各區域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下農地產權各方面表現的差異。依據2003年國家統計局的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準,將調查涉及的17個省份劃分為不同區域,各省在區域中的權重值由各省2011年農業入口數計算得出,具體分值見表1。

    總的來看,各區域農地產權績效表現從高至低為:東部地區>西部地區>中部地區。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的農地產權得分基本接近,而中部地區的表現較差。從農地產權的四個方面來看,東部地區在農地使用權和農地轉讓權方面表現較好,主要原因在于東部地區經濟較為發達,基本已進入城鎮化和工業化的中期階段,土地征收的發生頻率較低,農地使用權得以有效保障,同時東部地區非農產業發達,農地流轉較為頻繁。西部地區在農地收益權上得分較高,則是因為欠發達地區的農民除外出打工外,本地非農就業機會較少,經營土地成為他們的最優選擇,通過對土地進行中長期的投入可以獲得較為穩定的收入。各區域在權利穩定性指標上均表現較差,這和農村土地確權的緩慢進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同時,2008年以來出現的新一輪城市工商企業“農村圈地”運動以及基于“指標置換”沖動的各地方政府推進的“農民上樓”,也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的穩定性構成重大威脅:

    (2)2005—2011年農地產權改進程度中國的城市化水平由2005年的42.99%提高至2011年的51.27%,其間所引起的城鄉生產要素流動、農村生產結構變革,對農地產權結構和績效產生著較大的沖擊。以17省份當年的農業人口數占全國農業人口總數的比例為權重值,計算出2005年和2011年全國農地產權的總分值分別為:-0.028、-0.026。可以看出,從2005年至2011年,中國的農地產權完整度和績效并未出現較大改進,同時兩年農地產權總分值仍為負數,表明中國的農地產權狀況仍不容樂觀。圖2描述了17省份在2005年與2叭1年農地產權分值的對比,整體來看,絕大多數省份產權狀況基本沒有變化,而貴州省、河南省、江西省和湖北省的農地產權狀況出現較大程度的惡化。

    3.農地產權的相關影響因素

    (1)宏觀經濟指標對農地產權的影響

    轉型時期,經濟發展模式的選擇對于農地產權的完善程度具有重要影響。中國經濟較為發達、改革開放中走在前列的省份(如福建省、江蘇省、浙江省)農地產權績效反而表現較差,人均GDP與農地產權分值間負相關關系較為顯著??傮w來看,農地產權的績效和完善程度并沒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得以改善,人均GDP越高的省份,農地產權的分值反而較低;而中西部地區的部分省份農地產權,基本與人均GDP保持正相關關系??梢?經濟粗放、低效的發展方式和“人口城鎮化”的數量型城鎮化模式,對于農地產權的績效帶來極大的干擾和阻礙,“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勢在必行。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范文3

現代農業正在加速推進

當前,我國農業發展加速轉型,現代農業加速推進。從現實來看,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外流,越來越多的新生代農民(1980年以后出生)對土地的感情正在淡化。農民土地流轉速度明顯加快,土地規模經營趨勢明顯。各類農業合作社、專業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組織應運而生。

由于我國各地農業生態類型、自然資源條件和社會條件的差異,在現代農業的建設和運作上也顯現出不同的方式。概括來講,我國現代農業運作模式主要有四種,分別為外向型創匯農業模式、龍頭企業帶動型的現代農業開發模式、農業科技園區運行模式及山地園藝型農業模式。與傳統農業相比,現代農業生產主要是以集約化、規?;?、高效化為主要特征。目前我國現代農業的基本生產方式集中體現在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國有農場這五個方面。

土地流轉的加速,農業生產方式的驟變,對以支持和保護農業這一弱質產業為根本使命的農業政策性銀行來說,既面臨發展機遇,又迎來新的挑戰。如何適應這一歷史變革,盡快創新金融產品、完善服務手段、強化服務功能,真正打造“糧棉油”生產、流通、加工全產業鏈的品牌銀行,已成為農業發展銀行當前的燃眉之急。

農發行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若干探索

近年來,農發行河南省分行堅持“兩輪”驅動發展戰略,尤其結合農業大省實際,在打造“糧棉油”全產業鏈精品銀行、支持現代農業生產環節等領域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形成了多品種支持、全方位服務現代農業的格局。

龍頭企業帶動型。龍頭企業作為現代農業經營主體,采用“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公司+合作社(協會)+農戶”、“公司+養殖小區”的形式,向農民租賃土地使用權,將分散農民的土地進行集體流轉,規模經營,或通過訂單農業方式,由公司統一供種、供肥、施藥和收購。農發行對龍頭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收購貸款,解決企業或合作社流轉土地及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截至2012年末,河南省分行共支持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399家,其中糧棉油加工類企業277家,畜牧企業110家,其他企業12家。這些金融支持大大提高了當地農民的積極性,農戶的年收入水平獲得巨大增長。

現代科技園示范型。河南省農發行對農業科技園區的金融支持力度明顯加強。滑縣新鑫田園開發有限公司在農發行3.5億元中長期貸款支持下流轉土地,按每畝土地每年給農民1100斤小麥補償,建設農業科技園區,安置農民3000人,年產值1億多元,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

實體公司與專業大戶統一型。近幾年來,河南各類專業大戶成批涌現,其中流轉土地500畝以上的種糧大戶已達2000多家,成為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效組織形式之一。如漯河市臨穎縣的種糧大戶賀金海,自2010年至今已從農民手中流轉土地10萬畝,實現年收入1000多萬元。農發行先后對其創辦的河南省綠匯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收購貸款和合同收購貸款1.2億元,支持其開展土地流轉和糧食收購。目前,該企業已輻射周邊3個鄉鎮,1800多戶農民收入持續增加。

龍頭企業與專業合作社結合型。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社是農民面對市場競爭和市場風險的有效組織形式,是在穩定不變的前提下,農民自愿聯合起來發展規模經營的最佳選擇。滑縣瑞陽農民種植專業合作社以鄭州瑞陽糧食有限公司為依托,牽頭注冊了河南省首家最大的合作社——滑縣滑州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發行先后向瑞陽糧食有限公司授信2.4億元,支持企業開展糧食收購,并通過發放合同收購貸款支持合作社開展土地流轉。通過對聯合社的金融支持,提高了農業集約化、標準化、組織化和產業化程度,進而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

國有農場引導型。黃泛區農場是河南省大型國有農墾企業,也是河南最大的良種繁育、推廣基地。2010年,農發行向農場種子公司貸款6000萬元,支持企業流動資金需求。2012年,該農場在農發行資金支持的基礎上獲得巨大發展,年生產、銷售小麥、玉米等農作物種子達5500萬公斤,占河南小麥種子市場份額的15%以上、全國小麥種子市場份額的3.5%以上,并被農業部確定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聯系點。

外向型創匯企業引領型。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乳酸及系列產品的國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創匯型企業,年處理玉米16萬噸。為解決原材料供應問題,農發行先后貸款2.29億元(其中糧油中長期貸款3900萬元),對企業收購和加工環節進行支持。該公司2012年收購玉米1.47億公斤,生產乳酸及系列產品9013萬公斤,實現銷售收入6.6億元,利潤7095萬元,出口創匯3100萬美元。農發行的資金參與在給企業帶來巨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有效推動了當地玉米種植產業化和規?;a。

農村土地托管型。土地托管,就是在農戶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服務自選的原則下,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土地承包關系及土地用途,由托管服務組織為農戶提前、產中、產后的全程“保姆式”服務,進而達到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推進農業現代化的一種經營方式。許昌市實佳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通過合作社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村委會進行多方合作,制定相應章程,實現土地托管,充分發揮了土地規模的效益。農發行及時向該公司提供貸款支持,促使企業完善服務功能,擴大托管規模。2012年,企業在農發行的資金支持下實現盈利460萬元。

政策性金融支農仍存在諸多問題

信貸支持缺乏有效載體。除龍頭企業帶動模式外,目前現代農業的其他幾種生產經營主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都存在著組織不健全、財務不規范、有效抵押物不足等問題,大都不具有承貸主體資格,客觀上導致了資金供給方與需求方的脫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現代農業的發展進程。據筆者調查,目前種糧大戶和專業合作社存在的最大難題之一就是流轉農民土地需要提前支付大量資金,而現有的金融機構除農村信用社能提供少量農戶聯保貸款外,其他銀行基本沒有涉及。

信貸資金與財政資金尚未形成合力。一是目前的涉農財政補貼涉及部門多、上下傳導環節多、撒“胡椒面”現象嚴重。二是對種糧補貼的發放,仍是局限于原土地承包人,而土地流轉后真正從事糧食生產的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及合作社則無法拿到。三是對銀行發放的各類涉農生產貸款,財政沒有配套貼息政策,導致銀行風險加大,積極性受挫。四是對銀行向合作社、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發放貸款,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包括補充資本金、減免稅收、優先核銷呆賬、不良資產剝離等,因而加劇了銀行的惜貸行為。

農發行現有信貸產品不能滿足需要。農業政策性銀行信貸產品過于單一,目前對生產環節僅有合同收購貸款一個品種,且主要針對龍頭加工企業或其他實體公司發放,因此在面對土地流轉過程中催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時,會產生供給不足的問題,無法滿足現有經營主體長期發展投資的需要。在抵押品的選擇上也沒有針對農村新形勢下的應收賬款、土地承包經營權、農產品認證品牌等非貨幣化資產權證抵押進行深入研究,更沒有實質性的突破。在支付結算環節上,農發行至今無自己的網銀、信用卡,在農村地區沒有ATM機、POS機等終端設備,影響了支農功能發揮。

此外,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不配套,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規范,農業政策性保險覆蓋面窄、險種單一且賠付困難。同時各類專業合作社的運作也不健全、不規范,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性金融支農的力度。

未來政策性金融支農政策建議

牢記職能定位,加大對現代農業生產環節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現代農業發展,既是農業政策性銀行運用“看得見的手”保護農業這一弱質產業的本質要求,也是打造“糧棉油”全產業鏈精品銀行的題中應有之義。當前,農發行在支持“糧棉油”收購、加工、儲備等方面已經非常到位,但對于生產環節的支持還遠遠不夠。鑒于此,加大對農業生產環節的支持力度,使全產業鏈幾個環節之間前后呼應、各信貸品種之間互為補充,進而有效發揮農業政策性銀行的倡導和引領作用,凸現在農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加強金融創新,完善服務功能。一是在產品設計上,要探索多樣化的信貸品種。針對現代農業生產主體的需要增設貸款品種,如土地流轉貸款、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貸款、大型農業機械設備按揭貸款、農業訂單貸款、特色產業基地建設貸款、科技農業生產推廣貸款、農民科技培訓貸款等品種。二是在抵押擔保上,探索擴大有效抵押擔保范圍。借鑒寧夏吳忠市、江蘇連云港市、陜西楊凌等地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的經驗,積極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以及倉單、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根據企業經營實際,開展存貨抵押貸款、大型農業生產機具抵押貸款、門面經營權抵押貸款等品種;針對財政專項補貼與農業項目配套完成情況,開展以補貼款為擔保物的農業項目建設擔保貸款;根據新農村建設中一些基層政府財力有余的實際,開展農戶住房抵押貸款等。三是優化辦貸流程。要抓緊對現有辦貸流程和信貸管理系統進行修改完善。尤其是要盡快在CM2006系統中增補新科目,增加新的管理模式,調整授權授信規定,減少辦貸中間環節,加強上下級和前后臺之間的銜接,進一步提高辦貸效率。

進一步完善農發行外部配套機制。一是在信貸計劃管理上,應比照對商業銀行的做法,將農發行信貸增量的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這樣既可以將目前銀行業充足的流動性通過農發行投入農業,緩解資金嚴重不足的矛盾,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要求和貨幣政策取向。二是國家應制訂出臺相關信貸扶持政策。比如,財政加大對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貼息和扶持力度;對農發行支農貸款減免稅收;對因支農而形成的不良貸款予以兜底或優先剝離、核呆;取消對農發行的存款準備金要求,增加農發行的支農資金來源等。

理順并歸并各類財政支農資金由農發行統一撥付。目前,我國中央級直接分配、管理農業財政資金的部門達9個之多。根據國務院賦予農發行“財政支農資金的撥付”職能要求,建議對中央和地方各類支農資金進行整合,歸并到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并由農發行結算與撥付,以增加農發行的支農主導作用,加強對支農資金的監管。

完善農業政策性貸款風險保障機制。一是消除農村融資擔保法律障礙。建議盡快對《物權法》、《擔保法》等進行論證修改,取消或適當放寬對農村承包經營用地、宅基地的抵押限制。同時,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健全農村土地產權登記、流轉制度,明確土地權屬,建立科學的土地承包性經營權抵押、流轉、處置的具體操作程序。二是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功能,增強保險業務品種,有效分散或轉移信貸資金的風險損失。同時,對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給予政策優惠。自2013年3月1日起,國務院新的《農業保險條例》正式頒布實施。《條例》提出,國家支持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給予補貼,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機制,盡快克服目前險種單一(僅18個險種)、賠付困難、賠付標準較低(比如,對小麥最高賠300元/畝·年,水稻、玉米最高賠400元/畝·年)、覆蓋面小等問題。

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一是抓緊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重點解決好土地集中方與流出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保障土地流轉關系的持續化和穩定化。二是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市場。盡快建立農村資產評估、登記、交易、抵押等配套機制,鼓勵和扶持土地評估機構、抵押登記機構等與金融產業相關的中介機構的發展。三是加強土地流轉市場監管。提供土地流轉格式合同,引導流轉雙方對土地流轉權利、責任契約化和書面化,確保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合理有序。四是完善補貼政策。對種糧農民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一方面要提高標準,另一方面將其增量部分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土地流轉后的經營主體傾斜,以調動他們的種糧積極性。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范文4

關鍵詞:土地家庭承包制;性別視角;家庭承包;婦女權益

中圖分類號:F321.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3)02-0086-07

一、引言與文獻評述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的農村一直在進行著土地制度的變革。從土地,到土地反租倒包、兩田制、“四荒地”拍賣、宅基地有償使用,再到城市化進程中日益普遍的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股份合作,農地制度改革正逐步邁向深化。不可否認,改革30多年來中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效,推動了城鄉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在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下,農村婦女這一特殊群體的土地權益問題引起了學術界的關注。一些學者認為,由于未能充分考慮到婦女在當今農村家庭以及社會結構中所處地位的特殊性,現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在制定中缺乏社會性別意識,導致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極易引發對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表面看似中性的法律規范在實施中難以制約村社和家庭中的男性霸權,在法律適用時必將產生各種隱性和顯性的性別歧視;以“戶”為單位進行土地承包忽略了中國農村家庭固有的男權制度的傳統,不利于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他相關財產權益的保護。盡管這些觀點已對家庭承包制度本身提出了質疑,但研究深度尚待挖掘。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從社會性別視角對現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進行深刻反思,探求這一制度究竟能否有效地保障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是否存在缺陷?如何深化改革和創新?

二、現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下的農村婦女權益流失問題

從現有的法律和政策角度看,中國的法律已經賦予了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對保障婦女土地權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痹谵r村土地承包中,婦女與男子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權,這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然而,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的經濟價值及資產收益日趨凸現,由此引發的各種利益博弈與沖突也更加頻繁,其中包括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在土地承包權分配、征地補償款分配、宅基地分配以及土地入股流轉等制度改革的最主要領域,土地不斷地被調整、被分化,在此過程中,一些地方公然漠視男女平等的原則,隨意侵犯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在1984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時,實行以戶為單位的,侵犯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還很少;而到了1998年,各地在第二次土地延包和調整過程中,則開始逐漸產生侵害婦女土地承包權利的現象。而且,隨著土地承包期的不斷延長,土地的重要性更加凸現,歧視婦女、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呈現上升趨勢。根據2000年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實施的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結果顯示,有35%的村不分給農嫁非婦女承包田,46%的村不分給她們宅基地,39.5%和35.4%的村在土地入股分紅和征用土地補償費方面不給農嫁非婦女以相應的村民待遇,14.7%的村對從外村娶進來的媳婦不分給責任田,只有2%的村對嫁出本村的婦女繼續保留自己原有的土地。據初步分析,這些侵權現象主要發生在兩類婦女身上:一是出嫁女戶口遷出土地份額被收回、婆家村已無土地再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失;二是離婚女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能隨戶口遷走,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戶口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已難再分其土地,導致離婚女失去承包地。

三、從社會性別視角反思當前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

導致婦女土地權利屢遭侵害的真正原因不僅包括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而且包括長期以來不斷形成的社會慣例、傳統習慣、道德和風俗等非成文制度,以及婦女自身維權能力低下等等。此外,我們不禁要反思,現行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本身在保障婦女土地權益方面究竟是否存在某些缺陷,從而導致婦女土地承包權利難以從根本上獲得有效保障?下面本文將分別從制度設計、承包方式、政策傾向、權利流轉這四大方面,對現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進行反思。

(一)土地家庭承包的制度設計缺乏性別視角

傳統的社會和文化賦予男女兩性不同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所以每個人都具有社會性別。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社會規范總是以男性價值為標準而形成,并逐漸得到國家和法律的認可,成為男性統治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使女性能在政治、經濟、文化領域以及家庭內的邊緣化和從屬地位合法化。中國的法律政策也許在立法上并非有意歧視婦女,但由于缺乏社會性別視角,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會給不同社會性別的人帶來不同的利益,因而使很多看似公平的法律條款,無法保證婦女對土地的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實質上仍然不平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實踐中,當婦女在承包期內結婚時,其新居住地的發包方認為只要該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即能維持原承包地,因此就以此為借口拒絕在新居住地給其分地。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出嫁婦女在遷居他鄉之后依然擁有和行使其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顯得十分重要。結婚離婚婦女要切實享有原住地的承包經營權,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集體不得收回,二是能夠對原家庭的承包地進行分割。對于前者,法律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后者,法律保持沉默,所以婚嫁婦女將很難申張其在父母家庭中的土地權利,因為這意味著與其他家庭成員“爭權奪利”。實際上,即使她們能夠繼續擁有原住地的土地,對于嫁人他鄉的婦女而言,其新住地與原住地之間的距離也將成為她們有效行使這一權利的障礙,因為這些婦女一般無力顧及娘家的承包土地,或者說即使保持擁有這一份原住地的土地的成本代價太大。所以,立法者應當兼顧外嫁婦女的實際狀況和權利的可操作性,要具有一定的性別敏感性,更多地從社會性別視角來進行立法。

(二)以戶為單位的承包方式使婦女土地權益易于流失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設計上,一般強化“農戶”權利的整體性,忽視家庭成員個人權利的獨立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基于農戶在農村經濟發展殊的地位和作用,將“農戶”確定為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種獨立民事主體。《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戶確定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再次凸顯了“農戶”的法律地位。然而,盡管以戶為單位的承包制度設計體現了農村家庭的經濟屬性和保障功能,但往往容易忽視家庭內部婦女個體的合法權益,“家庭”反而可能成為戶內成員個人權利實現的一個障礙,加之婦女土地權利取得的依附性和不穩定性特征,其土地權益更容易遭受侵害。

1 家庭承包方式下婦女土地權利取得的依附性較強

Cecile Jackson認為,權利可以通過直接方式如遺傳、購買和租佃等取得,也可以通過依附特定的關系如婚姻關系和血統關系這些間接(或次級)方式取得。從中國的鄉土社會看,絕大多數的家庭是以男性、夫權為中心,婦女的土地權利取得具有較強的依附性特征。因為在家庭承包制度下,婦女的土地權利依附于與男性家庭成員的親緣或姻緣關系,當家庭穩定的時候,家庭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婦女的權利具有較強的保障;而當婦女發生婚姻關系變化時,她與男性戶主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利益開始分化,權利的依附基礎逐步喪失,權利本身也更容易流失。現實中許多離婚或喪偶婦女的土地權利流失事例足以說明這一問題。

2 家庭承包方式下婦女的土地權利具有不穩定性

在對沿海一些省市的農戶調查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村莊在土地承包時發包方與農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發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于現行法律政策未強調將夫妻雙方的名字都記入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所以大多數村莊在簽訂承包合同時一般只要求戶主簽字,承包經營權證書也只列出戶主姓名,且大多是男性戶主的名字。這種狀況反映出婦女土地權利的不穩定性,因為證明農戶家庭土地權利的文件上只有男性戶主的姓名和簽字,所以婦女在名義上和實質上都缺乏直接支配土地資源的權利,男性戶主就有機會擅自將作為家庭共有財產的家庭承包地流轉出去,侵害婦女的土地權益。這是家庭因素所帶來的婦女權利的不穩定性,加之來自于村組集體等外部因素所造成的土地調整,婦女權利的不穩定性表現得更為突出。

3 家庭承包方式下婚嫁婦女的土地權益更易流失

對于農戶家庭內部的婦女個人而言,以戶為單位的土地家庭承包方式對她們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尤其是婚嫁婦女。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婦女作為家庭成員之一,不管是未出嫁女還是妻子,在以農戶作為承包主體的制度前提下,只要具備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或身份,都有權利通過家庭獲得土地承包權份額,成為土地的承包主體。在家庭人口不發生變動的時候,這種承包方式并無太大問題,但是一旦人口發生流動,要將個人的土地權利從家庭剝離時,這種個人財產權利與家庭土地分配制度間的沖突就會顯現出來。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農戶”,大多數婦女個體的權利隱沒于家庭之中。當婦女出嫁時,傳統習俗中并沒有婦女因婚嫁而分田的做法,或者即使將土地承包權分割給了出嫁女,由于不動產的特性,她也很難繼續在其上從事農業生產。況且大多數出嫁女出于親情考慮而不得不放棄自己的土地份額,由娘家其他成員占有和使用。所以,這種土地權益實質上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婦女個體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實際權利難以實現。

(三)重效率的政策傾向使婦女土地權益易被剝奪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要求耕地承包期30年不變,并要求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其立法意圖不僅在于強化農戶土地承包權,鞏固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市場主體地位,而且希望通過增強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信心和預期來增加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產出效率。實際上,在二十世紀末提倡的“大穩定、小調整”、“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農地政策目標也是為了賦予農戶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利,突出政策的效率意圖,《農村土地承包法》則進一步強化了這種傾向。

學者王士海和劉俊浩指出,承包權穩定能否影響農業的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業的比較效益,新農地制度的效率意圖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實現還是值得懷疑的,因此要對新農地制度的政策傾向進行一定的調整。這一結論尚待進一步的論證,筆者比較認同該學者提出的另一種觀點,即新農地制度可能造成的后果之一是農村婦女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存在被剝奪的風險。因為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貫徹執行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的落實,如果村莊在30年或更長時期內不進行土地調整,意味著將有更多的出嫁女只能依賴其在原居住地申張土地權利,但是難度很大。因此,未來農地制度與政策的制定不僅需要考慮效率和公平等目標,還應更多地站在性別視角來考慮政策的傾向性。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婦女權益面臨流失

現行法律規定,農戶有權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轉讓、出租、入股、互換等方式進行流轉。但是,如果處理不當,土地流轉也可能成為村組集體和農戶家庭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又一途徑。

1 村組集體在土地流轉中對婦女權益的侵害。在上世紀90年代,農地流轉只是零星發生于少量農戶之間,數量和規模相對較小,涉及對婦女及農戶的權益侵犯現象很少。近年來各地農地流轉的數量、規模和涉及的農戶等都明顯增多,各流轉主體間的權益關系趨于復雜,在此過程中,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益開始受到侵害。如在許多城郊和經濟發達地區出現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因現行法律法規對合作社內部管理缺乏規范和約束,導致合作社在股東資格確立、股權劃分、收益分配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大,婦女尤其是“外嫁女”的相關權益易被侵害,廣東珠三角等地頻頻發生的“外嫁女”上訪事件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2 農戶家庭在土地流轉中對婦女權益的侵害。目前農村中大量男性勞動力向外非農轉移,婦女已成為農業生產中的主要力量,但是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并未得以提高,在家庭承包的土地流轉時做出決策的主要還是男方。據狄金華的農戶調查,在土地流轉中妻子單獨作決定的農戶比例只有3.5%,丈夫單獨作決定的有39.1%,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的有54.8%,婦女的土地流轉決策權明顯小于男性。究其原因,在于現行法律給予了廣大農戶自由的土地流轉權利,卻忽視了農村中“男主女從”等傳統家庭結構對婦女權益的不利影響。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轉合同的要件,規定有承包方戶主或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和簽字,但沒有規定必須在流轉合同中要有配偶的名字和簽字。在大多數農村地區,承包方代表一般是家中的男性戶主,流轉的雙方當事人便主要是男性,婦女雖然身為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人之一,但很可能被完全排除在當事人之外,處于失語甚至是失權的境地,從而實質上造成了對婦女的一種家庭內侵權。

四、完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思考

中國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流失問題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和深刻的歷史背景,保障婦女土地權益,需要從思想觀念到法律規范的重構。一方面,要不斷增強婦女自身的維權意識,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規范的框架內有效調適村規民約等民間法,協調它們之間的矛盾沖突;另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現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切實保障婦女土地權益。

(一)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土地立法程序

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在公共政策和立法上體現社會性別意識,將對兩性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F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從表面的形式或者文本解讀上看是中性的,并不含有歧視婦女權利的條款,甚至對婦女的保護超過了對男性權益的保護。但是,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到一個具有性別文化差異的社會體系中宏觀政策可能對不同階層和性別角色產生不同的影響,在實際執行中可能給婦女帶來事實上的不平等。所以,必須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土地立法程序,使中性的政策轉變為有性別意識的政策,提高立法部門、決策部門對社會性別的敏感度,使立法者在政策論證階段就有意識地預見政策實施和運行可能帶給婦女的負面影響。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婦女權益的規定過于籠統,大多體現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等原則性規定上,缺乏實質性的、可操作性的內容,導致各地在實際執行時差異很大,落實效果不一。必須盡快修改與完善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的相關政策條款加以細化,諸如增設一些關于婦女婚嫁時農戶分割承包地的相關規定等,使其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二)在土地確權登記時明確賦予婦女共有產權

家庭承包方式下的農村集體土地實質上是按人分配按戶發包,故只要是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在土地發包時就可以依法獲得一份土地。因此,從權屬性質看,在家庭外部,以“農戶”為主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具有排他性;在家庭內部,每個成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是一種按份共有關系。具體而言,在家庭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婦女與其它家庭成員一樣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在共同關系終止時(夫妻離婚、女兒出嫁等),婦女可依法請求分割家庭共有的承包地,要回屬于自己的那份土地份額。

所以,在法律上應當明確界定家庭土地承包權的共有性質,真正賦予婦女的土地共有產權。結合目前各省市正在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確權工作,可以采取土地承包證書“夫妻雙名制”的做法,即在土地承包證書上應有夫妻二人的名字,或者把婦女作為承包權共有權人進行登記,也可以單獨另發土地證給婦女,真正實現每一位婦女登有其名、名下有地。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婦女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分戶并申請變更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在進行家庭土地租賃、轉讓或者抵押時,要求出具兩份土地承包關系書并有夫妻二人的簽名才能生效,防止家庭其它成員在婦女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流轉土地的行為發生。另外,隨著各地農村土地承包確權工作相繼完成,新嫁入婦女的土地權益面臨難題,建議盡早出臺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新嫁入婦女也可以和其他家庭成員同樣享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林地、宅基地等共同使用、收益、處分的權益,使新嫁人的婦女不因未能參加新一輪土地確權而喪失土地。

(三)適當的土地調整更有助于維護婚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事實表明,一味地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而禁止適當的土地調整顯然不符合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反而可能導致人地矛盾尖銳、資源分配不公等問題,因而實際上多數村莊自1984年以來一直實行“大穩定、小調整”政策,對農地進行適當調整以適應農村人口的增減變化。對于那些錯過村莊土地首次承包和二輪承包機會的婚嫁遷入婦女及其子女,通過在婦女、兒童與老人之間進行適當的土地調整,不僅能夠緩解村莊內部人口增減與承包土地分配間的現實矛盾,而且也有助于消除出嫁女在夫家村“無地可種”而在娘家村“有地難種”的尷尬局面,切實保障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對于那些離婚或喪偶的農村婦女,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把戶口遷出婆家,如果沒有遷出,村集體不能強行收回其承包土地,可以按照村內土地調整的辦法,將其土地獨立出來,以防止她們的土地權益在婚姻變遷過程中遭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大多數村莊在制定土地調整方案時,是以村民(代表)大會、村民決議的方式表決通過,這樣的土地調整往往為了兼顧大多數村民的利益而成為侵害婚遷婦女這一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的過程。如何在滿足村社土地調整需求和維護婚遷婦女權益之間尋求平衡?一方面,應當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督指導,發揮鄉鎮政府的審核與糾錯職責,對于那些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歧視出嫁女、離婚(喪偶)回村婦女以及上門女婿等合法權益的村規民約一律要求重新加以修訂。不管怎樣,基層村社可以針對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土地調整,但不能以村規民約為借口、以侵犯婚遷婦女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另一方面,針對土地調整容易造成地塊細碎分散、影響地權穩定性這一問題,可通過“以調整土地收益的辦法來達到調整土地面積的目的”這一做法,即從現有農戶經營的耕地中核算提取少量集體收益,然后用這部分收益來補償新增人口及歷史遺留缺地人口的土地權益。由于目前許多村組面臨無機動地可供調整的狀況,這種“經濟補償法”有一定的可取之處。對于婚遷婦女而言,至少從經濟上能夠享受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正當權益;對于其他農戶而言,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土地重新調整所帶來的細碎化問題。但是,這種做法的實施前提是村莊須有正常、穩定的集體資產收益,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村莊來說容易執行,但對于經濟條件差、集體經濟收益不佳的村莊而言,操作起來難度則較大。

(四)積極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等市場化流轉方式

盡管在農戶承包土地轉包、轉讓、出租等流轉過程中,婦女可能面臨來自村莊和家庭兩方面的權益侵害,但不可否認家庭承包制度下土地流轉所帶來的積極效應和重要意義,更不能據此而反對和限制流轉。如何避免婦女在土地流轉中的權益流失,不僅需要從法律政策、村規民約、傳統習俗等方面進行改革或修正,從根源上消除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行為;而且,在土地流轉方面,積極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等市場化流轉方式,使出嫁婦女通過入股流轉行使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為解決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開辟新的途徑。

土地股份合作是近年來在中國農村地區逐漸推廣起來的一種農戶承包土地流轉方式,在發展現代農業、實施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已發揮出顯著的制度效應,而且,土地股份合作對于保障婦女土地承包權益更顯優勢。一方面,它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的基礎上,較好地解決了婦女婚嫁流動與承包土地固定之間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兼顧了土地承包過程中的公平與效率原則;另一方面,通過對土地折股量化,使農戶家庭所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從實物擁有變為股份擁有,有利于農村婦女個人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解決婦女因外嫁、離婚、喪偶等婚姻變動所引起的土地分割問題,更好地保護農村婦女特別是婚姻變動婦女的土地權益。至于各個基層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所面臨的操作不規范、股權配置和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實際問題,需要從制度、技術、市場、管理等多方面加以逐步完善,但從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角度而言,股份合作不失為解決現實問題的一種選擇,尤其在婦女土地侵權問題較突出的地區,可加以借鑒推廣。

五、結語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范文5

關鍵詞:縣域金融 制度創新

1 當前縣域金融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在體制變革和金融創新的強有力推動下,我國金融的市場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金融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從縣域金融發展的角度看,一些體制因素制約著金融業在縣域范圍內更大的作用。

1.1 商業銀行對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作用減弱

1.1.1 商業銀行自身加強管理與縣域金融需求之間的矛盾。1988年以來,為了應對亞洲金融危機,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從降低管理成本、增強盈利能力、優化資產質量的角度出發,較大規模地收縮基層網點,上收管理和審貸權限,實行扁平化管理,這在客觀上帶來了縣域金融服務的消弱。

1.1.2 商業銀行管理模式與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h域中小企業雖然規模小,但轉型快、效益好,因此發展趨勢較好,對整個縣域地區的經濟作出了不小的貢獻。但是,這些中小企業所在地大部分在農村鄉鎮,并采用租用土地和廠房的方式進行生產。這些土地和廠房有的屬當地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制,無法辦理兩證抵押,而中小企業的設備抵押則存在按年限折舊后抵押率低的問題,無法達到商業銀行提供流動資金需要抵押的要求,雖然現行信貸政策允許由專業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擔保,但需要企業支付擔保費,綜合計算后的貸款費用達到10%的年息,企業負擔過重。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實行了比較集中的管理模式,對基層支行采取授權授信的經營方式,對信貸客戶有著嚴格的客戶評定條件和抵押擔保條件,從目前情況看,商業銀行信貸在縣域范圍的投放比較集中在大項目、規模企業、非生產性基礎建設項目上,限制了部分中小企業的正常融資需求,同時,商業銀行在信貸方式上比較單一,主要采取抵押和票據貼現兩種方式貸款,而中小企業又無法滿足抵押條件,以上原因造成一方面中小企業融資難,一方面商業銀行放貸難的局面。

1.1.3 商業銀行經營方針與新農村建設的矛盾。從三農經濟的特點來看,這是一個受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兩種風險影響的生產過程。也必然造成影響農業收入的不確定因素較多,眾多小農戶或種植戶的生產相對分散,地域分布廣,收益性又較低,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多屬長期性投資,風險高,收回時間較長,這些特點導致了農村經濟的交易成本和資金的使用都較高,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遵循的原則只能是商業銀行原則,為了應對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帶來的更激烈的競爭,為了降低管理和監督成本,控制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對支持“三農”經濟只能是避而遠之。

1.2 農發行、農信社對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持心有余而力不足

作為政策性銀行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業務主要為糧棉油收購資金的供應與管理,雖然在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業開發方面的業務有所拓展,但其在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仍受到很大限制,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態環境建設、扶持重點地區和行業方面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與“三農”有著天然的聯系,尤其是近幾年農村信用社實行管理體制改革以后,信用社在地方政府和廣大農民心目中的地位不斷提高,支持“三農”的主力軍地位凸顯,對縣域經濟發展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但是,由于農村信用社多年來積累的歷史問題較多,自身發展水平不高。對于龐大的縣域資金需求也是獨木難支,加上農信社在貸款定價方向擁有的單身決定權,利率普遍偏高,和現在農民、中小企業需求相對比較低成本的信用服務是不相吻合的。

1.3 配套金融服務跟不上縣域經濟發展的需求

縣域金融的發展還迫切需要擔保、抵押、保險等配套金融服務,在抵押方面,一些中小企業、農戶所能提供的抵押物品(沒有房地產證的房屋,小企業廠房設施等),商業銀行普遍不愿接受。而且雙方在估價上差別很大,即使銀行能夠接受這些抵押品,到時也很難找到一個合適的抵押品拍賣市場去處理,在擔保方面,目前縣域經濟的擔保公司存在商業化趨勢,他們從商業角度出發,更愿意為一些有規模的企業進行擔保,縣域內欠缺為中小企業、農產品生產等提供小額擔保的機構,在保險方面,我國的農業保險經過20世紀90年代初期短暫的快速發展后,一直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目前全國僅有幾家成立不久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尚不足全國財險保費收入的1%,遠遠不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2 縣域金融制度創新研究

縣域金融的發展既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導和支持,還需要著力打造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合作性金融機構和民營金融機構等多種形式金融機構并存,進一步深化縣域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才能不斷滿足縣域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城鄉統籌建設提供必須的金融組織保證和金融制度保證。

2.1 人民銀行應發揮“窗口指導”作用

一是積極協調和督促指導基層金融機構加大對縣域經濟的支持力度,引導基層銀行、農發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增加對縣域經濟的有效信貸投入,切實改進縣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二是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好政、銀、企之間的關系,幫助銀行和企業構筑信貸、項目交流平臺,推動銀企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三是強化政策引導,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各市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向縣域提供以增加信貸投入為主的金融服務,適當擴大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試點范圍,逐步放松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控制,調動銀行支持縣域經濟的積極性。四是靈活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縣域企業的信貸投入。五是實施信用工程。完善銀行登記咨詢系統,建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檔案,結合創建金融安全區,廣泛開展創建信用企業、信用鄉鎮活動,加大對守信企業、村鎮和個人的信貸傾斜,以增強全社會信用意識,在縣域努力營造誠信觀念和信用文化。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范文6

[關鍵詞]農村流通現代化農村合作組織制度變遷路徑依賴

“流通現代化”,是指流通創新,它是憑借先進理念、經營管理方式和科學技術手段,對傳統流通進行全面改造和提升,以便提高流通效率。農村流通創新,必須重視農戶利益,注重培育和發展農村合作組織?,F代化的農村流通需要支撐農業生產運行的組織載體的參與,現有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滯后是目前我國農村流通現代化遲滯的重要原因。

一、我國農戶組織化程度偏低是制約農村流通現代化的主要障礙

在農村經濟改革初期,的實施使農戶成為經營決策的主體,調動了農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解放生產力。但在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WTO的背景下,農戶分散經營也面臨著諸多困難。如,農戶主體分散,經濟實力薄弱,難以抵御來自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農戶組織化程度低,在市場交易中的談判地位較低,農戶經濟利益受損。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分散經營的組織形式,不論是制度創新能力還是技術創新能力都相對較弱。國內外實踐已經證明,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使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進入大市場是有效解決農業流通中小生產與大市場矛盾的制度安排。然而,就全國范圍看來,農戶在流通中建立的合作組織覆蓋面總體偏小。按照農業部估算,全國農村流通專業合作組織不到20萬個,帶動農戶4000多萬,不到全國農戶的30%。以河北省為例,截至2004年10月底,全省農戶合作社組織共3356個,入會農戶123萬戶,輻射帶動農戶351萬戶,也不過占全省總農戶的25%。

解決“三農”問題必須提高農戶收入。要增加農戶收入,必須改變農戶在流通領域利益分配格局中地位較低的現狀,構建現代流通體系。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協調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矛盾,促進農戶增收的突破口。

二、我國農戶組織化程度低的原因分析

1.表層原因:農村合作組織較少,形式單一。目前的農村合作組織較少,靈活性不高,形式簡單,難以滿足我國農村流通多樣化的需要,大多數農戶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仍然主要依賴家庭成員的勞動來完成,造成農戶家庭勞動力不能輕易離開土地,農戶兼業化,亦農亦工的現象較為普遍。在很多農戶對合作組織的認識不夠的同時,現有的具有帶頭示范作用的合作組織也比較少。

2.靜態制度原因:現有農村合作組織自身的制度性缺陷嚴重阻礙其成長。在家庭承包經營這一基本制度下,小規模農戶經濟與大規模工業經濟共存。農戶作為市場主體之一,對市場資源、信息的掌握相對有限使其很難從弱勢困境中解脫出來。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合作組織作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連接體顯得尤為重要。首先,以組織的形式來反應農戶的意愿能更有效的維護農戶自身利益;其次,農村合作組織的存在與發展節約了市場交易費用。農戶商品交易量小,交易主體相對分散,總體上看農戶的交易次數多,較多的交易次數必然意味著較高的交易費用(如信息搜集、談判、監督等費用)。諾斯指出,如果一種制度安排還存在潛在利潤的話,就意味著這種制度安排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處于非均衡狀態。由于經濟主體期望獲得最大的潛在利潤,就希望通過制度創新來獲得。

目前,我國的農村合作組織存在以下制度性缺陷:第一,外部的制度缺陷。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們獲得的信息量越多,設計和實施制度變遷就越有成效,即合作組織的健康發育依賴于人們對相關信息的積累。但目前許多人還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模糊認識,認為它是農戶自發成立的民間松散型團體,或者是供銷社的翻版等。第二,內部的制度缺陷。主要是產權的不明晰和內部經營機制的不完善。一方面,很多合作組織的法人財產權沒有得到有效界定,缺乏法律保護,并且他們當中的大多數是通過政府農技推廣等有關部門、傳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供銷社以及農村能人大戶等牽頭成立,農戶在其中僅僅是業務的被動參加者,它使得農戶在合作社中的所有者地位被弱化。另一方面,農村合作組織的規章制度等不夠完善,使得在多數情況下,組織的實際運行與之相背離。由于存在眾多制度性缺陷,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道路上顯得舉步維艱。

3.動態制度性原因:制度變遷成本與路徑依賴阻礙了農村流通現代化。經濟學認為理性的經濟人會自動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案。如果制度安排的初始環境發生了變化,或者人們發現了更有效率的交易方式,又會出現新一輪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過程,從而使新的制度安排從舊的制度安排中脫穎而出,這就是制度變遷。諾斯指出,在制度變遷中,存在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即存在路徑依賴。

農產品流通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這一漫長的制度變遷過程具有路徑依賴的特征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初始的制度選擇會提供強化現存制度的刺激和慣性;其次,一種制度形成以后,會形成在現存制度中的既得利益集團,他們力求鞏固現有制度,哪怕新的制度比現有制度更有效率。路徑依賴阻礙農產品流通市場化改革。要進行市場化改革,就需要大量的農村合作組織擔當起媒介的角色,需要農村合作組織在農戶和市場之間搭起一座信息橋梁。

建立新的合作組織必須衡量制度創新成本的大小。這個成本包括組織實施新制度的費用以及消除制度變革阻力的費用。如聯結分散農戶組成合作組織的組織成本、組織運行的成本、與舊體制的摩擦成本和市場交易成本等。降低制度創新的成本及推廣新制度的成本成為提高農戶合作化程度必要條件之一。

三、必須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組織

加入WTO后,我國農業面臨的是范圍更大、競爭更強的國際市場。與小規模農戶經營形成反差的是,競爭對手是規模化、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大農場主及其組成的合作社聯盟、跨國公司,甚至是由農產品出口國組成的國際性壟斷集團。國際市場上農業的競爭力不僅來自資源的比較優勢,更主要的是來自于農業經營組織的組織優勢,來自于農業經營主體對各種資源的有效的利用。農業生產方式和流通組織形式直接影響著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產成本一樣,都是決定農業競爭力的基本要素。所以,要從根本上提高我國農業的競爭力,必須通過各種合作組織,把分散的小規模農戶組織起來,以合作組織主體的集體身份進入國際市場,發揮規模經濟效應。

組織的出現反映了制度母體所提供的激勵,合作組織的稀缺是制度約束的結果。我國于2006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戶專業合作社法》。此法的頒布,從法律上定義了合作組織的法人地位、內部結構和組織行為,指引其彌補內部制度性缺陷,將對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使農戶合作經濟組織存在和發展有法可依。該法的頒布,使農戶在合作組織中的主體地位得以明確,從而更好的維護了農戶利益。同時,使農戶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財產權得到了有效認可。還規定了內部經營制度和相關章程,使之在法律的監督下規范化運作。

其次,通過各項政策給予農戶合作組織扶持和引導。第一,產業政策傾斜。政府給予農戶專業合作社產業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為實施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方面;第二,財政扶持。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支持農戶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等服務;第三,金融支持。國家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戶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第四,稅收優惠。農戶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等。

四、配套措施

現階段我國農戶合作組織還處于起步時期,仍有一系列問題需要解決,必須進一步降低農戶參與組織化過程中的制度變遷成本。

1.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為農戶參與合作組織創造條件。目前生產隊這個進行基本核算的集體經濟單位事實上已不存在,行政村、村委會成了集體土地的發包者,實際行使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不論合作組織經濟實力多么強大,農戶經營的獨立性都不能削弱。農戶土地經營產權不明晰抑制農戶合作的欲望,農戶大多不愿意參與合作組織。建立農戶土地經營權的長期保障體制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土地經營權將得到進一步明確,土地流轉制度也將進一步完善,未來農戶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加入合作經濟組織。

2.推進供銷社的改革,進一步發展合作經濟。我國發展合作經濟的最大制度資源,就是現有的各級供銷合作社。供銷社應該主動改革,在有能力的前提下直接組織農戶成立合作經濟組織;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與公司合作組織農戶參與農村合作組織,充分發揮供銷社在公司與農戶之間的信息橋梁作用。

3.繼續加強對專業合作組織的宣傳力度,同時,培育和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效應和帶動功能的專業合作組織,通過典型帶動、示范引導等方式,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梢源蚱茀^域和所有制的界限,引導合作經濟組織之間進行橫向或縱向的強強聯合,形成合作組織聯盟,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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