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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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

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范文1

【關鍵詞】:公共危機管理 政府形象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809(2010)12-0272-01

一、 公共危機的概念和特征:

“公共危機是一種突然發生的緊急事件或者非常態的社會情境,是指因不可抗拒或突然發生的重大自然災害事件、公共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給社會正常的生產與生活秩序以及人們黨的生民財產帶來嚴重威脅的緊急事件或緊急狀態。公共危機的特征為:高度的不確定性、危險性、破壞性、緊迫性、突發性、獨特性和決策的非程序化?!盵1]“研究危機事件的發生、發展、變化規律,并針對不同階段的特點,采取最可行、最確實的對策和行為,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少的資源來避免或減輕危機所帶來的威脅惡化的管理程序?!盵2]

二、應對公共危機過程中樹立政府形象

(一) 公共危機管理的界定及危機管理中政府形象的重要性

公共危機管理一般是指為了應對突發的對全國或部分地區的國家安全和法律制度、社會安全和公共秩序、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已經或可能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公共事件,政府及一些社會組織運用危機管理理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調動各種可利用的資源和信息,通過監測、預警、預控、應急處理、評估、恢復等各種措施,防止可能的危機,處理已經發生的危機。公共危機管理一般具有突發性、緊急性、高度不確定性、影響社會性、非程序性決策等幾個基本特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是依據我國基本國情制定的,是在實踐中形成的歷史產物,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實踐是檢驗真理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歷史的發展證明這一體系的正確性與不可超越性。

一個組織的形象意味著關鍵公眾對該組織所持有的看法。政府形象是指政府在公眾腦海里留下的印象,及公眾對政府的評價。政府形象一方面來自外在的有形事物,也出自政府行為所反映的內在精神, 主要包括:政府的信譽、效率、社會責任、價值取向、進取精神、服務質量以及對公眾的基本態度等。所以,政府形象是政府以其方針、政策、管理以及領導者和執行者的行為要素作用于廣大公眾所形成的一種綜合的認知結果。

在公共危機事件應對中,政府良好的政府形象是一種可貴的資源,它對維護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團結社會力量共同應對公共危機事件具有積極作用。

(二) 公共危機中政府形象的塑造

1、轉變政府的職能,塑造服務型政府形象

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并不是全能型政府,而是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但是,在處理公共危機事件時, 有些地方和政府部門的工作不力,從客觀方面分析,也反映了政府職能的不明確和相應機制的不健全。因此,公共危機中,政府要優先處理好危機中的利害關系,以完善系統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網絡為基礎,集中政府有限的財力和物力,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政府只有在公共危機的預防、控制、處理、善后等方面統籌兼顧,做到公開、公平、公道,才能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針對樓房倒塌事件,閔行區相關部門第一時間將居民疏散,并保證了他們的基本生活。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主動牽線搭橋,召開業主代表與開發商代表的溝通會,真正發揮了政府部門公共服務的職能。

2、加強溝通交流,塑造透明型政府形象

行政透明是信息社會的必然要求,在公共危機中,政府應當通過媒體傳播開展多種活動,如采用舉行新聞會、互聯網等不同方式,在第一時間內向社會公眾提供真實的、盡可能多的有關危機險情和危機決策的原始信息,增強危機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利于獲得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對政府危機管理的支持。事件發生后,區政府新聞辦在4個半小時后就開始面向國內外媒體進行首次新聞。政府在掌握了輿論主動權的同時,雙管齊下,樹立了透明的政府形象。當前,我國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社會進入了轉型期,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拉大,地區、民族矛盾頻發,另外,自然災害以及一些人為的重大安全事故不斷發生,所有種種都極易導致人們的心態失衡,激化社會矛盾,產生不同程度的公共危機事件,由此帶來社會秩序的震蕩和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因此,加強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職能,對于國家成功避免和駕馭各種風險和危機,保障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健全問責制度,塑造責任型政府形象

公眾意識是政府形象建設的思想基礎,它表明政府所具有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群眾,權要為民所用。政府工作人員行使的每一項權力背后,都有一份與之對應分量的責任。發生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公共危機事故,身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領導干部,就應該站出來承擔責任。政府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承擔著重要責任,應該有高度的敬業精神,只有恪盡職守,兢兢業業,做好各項本職工作,勇于承擔責任,才能贏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在公眾心目中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市政府舉行的新聞會上,通報了樓故調查處理結果。相關的責任都落到了實處,市政府成功的塑造了負責任的政府形象。

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范文2

由于轉基因技術具有高度的計劃性、目的性和人為可操控性,它在極大地滿足人們需要的同時,對人類生存環境和生命健康也可能帶來潛在的不利影響,對利用轉基因技術生產產品的行為在文明社會中就不能實行完全放任的政策,因而應采取相關的規范措施強化管理。而規制人類行為最為有力的、最具約束力的規范莫過于法律。法律本來就是為了制裁、防范各種個體或集團的不利于社會健康、穩定發展行為的發生而設立的,因此,維護人類社會的安全自然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在法學中,安全性問題自然指向對人的基本權的保護,特別是人類共同的基本權的保護;法律保障則是為了預防權利受到損害,而給予經濟上或法律上的救濟,“有權利就有保障,有損害就有救濟”[1]乃是人類公平正義理想得以存在的基石,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目標。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機制的正當性基礎,可從以下兩方面加以說明。

一、人的安全需要

毋庸置疑,安全是人類的基本需要,也是人類追求的重要價值。之所以如此,乃是安全之于人類的重要性決定的。首先,安全是個體的人得以存在的基礎。據馬斯洛心理學理論,人的追求層次除生存需要之外,就是安全需要、獲得尊重的需要、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相對于人的生存,安全應是第一層次的最基本的追求。而功利主義法學派創始人邊沁則認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會幸福,就必須努力達到4個目標,即保證公民的生計、富裕、平等和安全。在這4個法律目標中,邊沁是把法律對社會安全的追求作為最高目標。[2]在他看來,只有安全才能使每一個人的人身、名譽、財產、地位和預期得以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才能使人們平等幸福。在這一問題上,社會法學派創始人的主張與功利主義法學派的思想可謂不謀而合。代表人物之一的龐德認為,所謂社會利益即指涉及文明社會的生活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它具體包括安全利益、保護道德的利益、保護社會資源的利益、保護社會進步的利益以及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3]從上可窺見,他們在追求法的社會安全功能方面雖然概念不同,但其實質并無二致,均是要求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對安全的需要。而對于人類社會來講,安全當然是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人類需求中最根本的一種。人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生物體,之所以能繁衍至今,創造出光輝燦爛的文明,在于安全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的保障。正如霍布斯所言,“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諸如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持續下去。”[4]因此,人類只有獲得了安全,才能談及其他的價值和追求,這就是安全一直被人類視為生存的第一要義,視為創造與發展的第一前提的原因。其次,安全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目的。安全概念的產生源于17世紀的宗教戰爭,當時國家被賦予保護境內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因而從這里導出了國家對于妨害國家內部安全秩序的危險加以排除,也就是危險防御(Gefahrabwehr)的義務。這個義務發展到后來演變成為國家對于個人的基本權賦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義務。雖然對國家的職能與作用眾說紛紜,亦經歷了政治國家夜警國家福利國家的歷史演繹,但國家對安全的保障職能長期以來無可置否,甚至有的學者將保障安全視其唯一真正職能“。國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安全亦即捍衛合法自由的確定性。”[5]而國家亦從其紛繁復雜的統治手段中挑中法律,高呼“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霍布斯語),將其視為實現安全職能的利器。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人們對其生命、健康、財產的穩定性享有,從而實現人們的安全需要。一般而言,國家法律對安全價值進行追求與保護,是建立在能從日常的經驗法則得到證明的基礎上,即形成危險的因素會對法益造成侵害,也就是說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通過這種明確的因果關系法則,國家可以預先判斷某些因素會對法益造成侵害,進而采取一定的干預手段來防止這一危險的發生。但是,某些因素可能損害法益,這種可能性也許無法從現在的經驗法則上得到證明從而使得危險防御行為的正當性并不能在這里得到確證。由于這些因素有造成損害的可能,且這種可能性即風險總是客觀存在的,無法避免的,同時一旦損害產生即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國家基于其職責就不能不強化相關制度,以為人類的安全提供特別保護。具體到轉基因食品而言,盡管在其安全性問題上作出預測所需的各種信息還不足,但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隱患是客觀存在的,國家通過法律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也是一種當然的選擇。最后,安全是一切經濟活動順利進行的保障和前提。人類為了生息繁衍,必然進行經濟活動,但經濟活動必須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安全是一個對象范圍十分廣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個體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安全等具體內容。這些不同方面的安全,都是經濟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前提條件,但社會經濟安全對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更直接的意義。社會經濟安全要求國家通過法律手段,為社會經濟活動提供必要的秩序,為經濟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利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并對社會經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現象提供預防和救濟機制。不實現社會經濟安全的這些要求,社會經濟活動必然缺乏預期,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亦將猖獗,最終將導致社會經濟的無序狀態。需要強調的是,一國的法律秩序總是要保障個體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安全。但法律是有分工的,私法側重于保障個體安全,公法側重于保障國家安全,而經濟法則側重于保障社會經濟安全。[6]所謂經濟安全,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種角度來理解。微觀經濟安全有經營者權益安全、消費者權益安全和勞動者權益安全;宏觀經濟安全即國民經濟整體安全,它包括了微觀經濟安全。[7]換言之,經濟安全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和基本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利益的保障程度。經濟法在價值理念上擯棄了傳統民商法以個體與私人為立足點的安全觀念,代之于謀求宏觀意義上的經濟秩序安全,從而實現一種社會安全,將經濟安全作為其追求的社會價值。對經濟安全構成威脅的因素很多,而本文討論的焦點問題,即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就是諸多威脅因素之一。目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主要集中在對人的健康和人類的生態環境的影響上。盡管目前尚無確切證據證明其不安全,但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人類無危險。人類歷史已經證明,人類在改造自然的同時,也許正在用雙手毀滅自己,而轉基因食品也未必不是人類的佛蘭肯斯坦。這一懸而未決的問題導致了轉基因食品消費市場的混亂,直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使消費者憂心忡忡,沒有消費安全感,另一方面使轉基因食品這個被看作解決人類糧食危機的救命源喪失了大量的消費市場,從客觀上阻礙了轉基因食品的研究和開發,這一現象恰巧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留下了空間。顯然,傳統民商法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保障是力不從心的,而借用傳統行政法手段又可能會導致權利濫用,出現更多的尋租現象。經濟法則從國家整體經濟安全與秩序出發,通過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修復,對經濟秩序進行規制和調整,從而建立一種監控與保障機制來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和安全,因此,維護經濟安全的重任自然落到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上。就像斯蒂芬休格曼在其出版的《廢除人身傷害的對受害人,用戶,商業新的補償機制》一書中所言,“由于侵權行為不足以保證社會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只有通過制定和實施有關的經濟行政法律法規,才能要求人們事先采取預防損害的行為,因此應當賦予潛在的受害人以知情權,參與權等新的權利,并鼓勵和保障其行使這些權利,以便迫使有關行政機關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從而實現‘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因此,建立和完善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機制體現了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

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范文3

關鍵詞:互聯網;物聯網;智能;安全

1、物聯網概念

物聯網其實是“物與物相連的互聯網”。其有兩層意思,第一物聯網的核心和基礎仍然是互聯網,是在互聯網基礎之上延伸和擴展的一種網絡;第二其用戶端延伸和擴展到了任何物品,人與物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信息的交換和通信。

隨著物聯網的應用發展,其信息安全的問題制約著物聯網的發展,物聯網的信息安全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著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安全、經濟有序運行的全局性問題。

2、物聯網的安全機制

在物聯網的建設與發展中,信息安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物聯網無處不在的數據感知、以無線為主的信息傳輸、智能化的信息處理,除了需要面對傳統的網絡安全問題之外,還面臨新的安全挑戰。在物聯網的應用中信息的安全性和隱私性,防止個人信息、業務信息、國家信息等丟失或被他人盜用,將是物聯網推進過程中需要突破的重大障礙之一。所以物聯網的安全需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2.1、信息安全的概念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網絡的硬件、軟件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信息服務不中斷。所以信息在存儲、處理和交換的過程中,都存在泄密或被截叫、竊聽、竄改和偽造的可能性。單一的保密措施已很難保證通信和信息的安全,必須綜合應用各種保密措施,即通過技術的、管理的、行政的手段,實現信源、信號、信息三個環節的保護,達到信息安全的目的。

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即需保證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不可抵賴性。信息安全的主要威脅:信息泄露、破壞信息的完整性、拒絕服務、非授權訪問、旁路控制、抵賴、計算機病毒、陷阱門。信息安全的技術手段:物理安全、用戶身份認證、防火墻、虛擬專用網、認證技術、安全數據庫、入侵檢測系統、入侵防御系統。

2.2、物聯網信息安全體系

(1)物聯網安全層次模型與體系結構

物聯網應該具備3個基本特征:一是全面感知,二是可靠傳遞,三是智能處理。物聯網安全的總體需求就是物理安全、信息采集安全、信息傳輸安全和信息處理安全的綜合,安全的最終目標是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和網絡的容錯性。根據物聯網的安全層次模型及體系結構,由低到高分布:感知層(信息采集安全、物理安全);網絡層(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應用/中間件層(信息處理安全)。

(2)物聯網感知層安全

物聯網感知層的任務是實現智能感知外界信息功能,包括信息采集、捕獲和物體識別,該層的典型設備包括RFID裝置、各類傳感器、圖像捕捉裝置、全球定位系統、激光掃描儀等,其涉及的關鍵技術包括傳感器、RFID、自組織網絡、近距離無線通信、低功耗路由等。

①、傳感技術及其聯網安全

傳感技術利用傳感器和多跳自組織網,協作地感知、采集網絡覆蓋區域中古籍對象的信息,并給上層。傳感網絡本身具有無線鏈路比較脆弱、網絡拓撲動態變化、節點計算能力有限、存儲能力有限、能源有限、無線通信過程中易受到干擾等特點,使得傳統的安全機制無法應用到傳感網絡中。目前傳感器網絡安全技術主要包括基本安全框架、密鑰分配、安全路由、入侵檢測和加密技術等。

②、RFID安全問題

RFID是一種非接觸式的自動識別技術,也是一種簡單的無線系統,該系統用于控制、檢測和跟蹤物體。通常采用RFID技術的網絡涉及的主要安全問題有標簽本身的訪問缺陷、通信鏈路的安全、移動RFID的安全。

(3)物聯網網絡層安全

物聯網網絡層主要實現信息的轉發和傳送,它將感知層獲取的信息傳送到遠端,為數據在遠端進行智能處理和分析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支持。考慮到物聯網本身具有專業性的特征,其基礎網絡可以是互聯網,也可以是具體的某個行業網絡。物聯網的網絡層按功能可以大致分為接入層和核心層,因此物聯網的網絡層安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①、來自物聯網的接入方式和各種設備的安全問題

物聯網的接入層將采用如移動互聯網、有線網及各種無線接入技術。接入層的異構性使得如何為終端提供移動性管理以保證異構網絡間節點漫游和服務無縫移動成為研究的重點,其中安全問題的解決將利益于切換技術和位置管理技術的進一步研究。物聯網的接入層存在無線竊聽、身份假冒和數據篡改等多種不安全的因素。

②、來自傳輸網絡的相關安全問題

物聯網的網絡核心層主要依賴傳統網絡技術,其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現有的網絡地址空間短缺,主要的解決方法寄希望于正在推進的IPV6技術。IPV6采納IPSes協議,在IP層上對數據包進行了高強度的安全處理,提供數據源地址驗證、無連接數據完整性、數據機密性、抗重播和業務流加密等安全服務。

(4)物聯網應用層安全

物聯網應用是信息技術與行業專業技術緊密結合的產物。物聯網應用層充分體現了物聯網智能處理的特點,其涉及業務管理、中間件、數據挖掘等技術。考慮到物聯網涉及多領域、多行業、因此廣域范圍的少量數據信息處理和業務控制策略將在安全性方面面臨巨大挑戰,特別是業務控制、管理和認證機制、中間件以及隱私保護等安全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①、業務控制、管理和認證

由于物聯網設備可能是先部署、后連接網絡,而物聯網節點又無人值守,所以如何對物聯網設備遠程簽約,如何對業務信息進行配置就成了難題。

②、中間件

在物聯網中,中間件主要包括服務器端中間件和嵌入式中間件。服務器端中間件是物聯網業務基礎中間件,一般都是基于傳統的中間件,加入設備連接和圖形化組態展示模塊的構建;嵌入式中間件存在于感知層和傳輸層的嵌入式設備中,是一些支持不同通信協議的模塊和運行環境,中間件的特點是其固化了很多通用功能,但在具體應用中多半需要二次開發來實現個性化的行業業務需求。

③、隱私保護

隱私權就是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在物聯網發展的過程中,大量的數據涉及到個體隱私問題,因此隱私保護是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如何設置不同場景、不同等級的隱私保護,將是物聯網安全技術研究的熱點問題。當前隱私保護方法主要有兩個發展方向:一是對等計算,通過直接交換共享計算機資源和服務;二是語義Web,通過規范定義和組織信息內容,使之具有語義信息,能被計算機理解,從而實現與人的相互溝通。

3、結語

物聯網存在很多網絡安全隱患以及泄露了很多個人隱私。物聯網安全問題需要從技術、制定標準以及方案等方面進行解決,本文主要從可用性與安全性的權衡、多種技術融合以及法律法規進行分析來解決物聯網安全和隱私問題。目前,物聯網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物聯網安全機制還沒有形成,因此物聯網的信息安全研究任重而道遠?!?/p>

參考文獻

[1]黃玉蘭.物聯網概論:人民郵電出版,2012

[2]王志良.物聯網工程概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11

[3]石志國.物聯網技術與應用: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范文4

1 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社會問題

1.1 社會公平問題

社會公平問題是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水利工程建設公平問題,其實質是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問題,進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水利工程不同于其他工程,它具有公益性的基本特征,因此,對于出現的各種公平性問題,例如社會利益與團體利益的沖突,團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都需要政府出臺一系列的政策進行協調。但是,無論是水利工程決策施工還是到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政府很難實現水利工程公平的最大平衡,有時失去公平獲得效率,有時失去效率獲得公平,使得一些社會問題無法得到最完美解決。舉例來講,三峽工程移民問題,盡管政府給與了合理的經濟補償,但是卻無法彌補移民的心理創傷以及移民氣候、環境、社會的適應性。

1.2 失地農民利益保護問題

水利工程建設對于土地的需求數量是極大的,在水利工程建設之前,政府需要大量的征收土地,直接導致的結果便是一些農民失去土地,沒有了生活的基本保障。失去土地的農民不得不接受政府的重新安置,但是沒有土地的農民,失去了最大的利益,產生的社會問題也就越來越多。首先,水利工程占地補償標準低,無論是重新安置土地還是給予經濟補償,都無法彌補農民失去土地的創傷,造成區域性社會不穩定。其次,土地制度缺陷無法保證失去土地農民利益。當前我國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對于土地占用和直接經濟補償,農民只有被動的接受。最后,對于弱勢群體的照顧力度不夠。對于農村的那些老弱病殘以及孤寡老人,他們幾乎完全依靠土地過活,土地是他們的基本生活條件,如果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直接導致其生活水平的直線下降,甚至直接影響其生存。

1.3 社會穩定以及社會安全問題

保證地區性社會穩定以及社會安全,這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在實際的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違背社會自然規律與社會發展規律的事,使得水利工程建設不僅沒有起到社會穩定以及社會安全的效果,反而事與愿違。第一,團體利益失衡。邊界問題是水利工程建設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邊界上存在著不同的利益群體,如果邊界利益群體利益分割不平衡,就會直接導致社會團體沖突,影響邊界穩定。第二,移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三峽水利工程建設問題,三峽水庫移民85年時,由于移民對于補償與安置不滿意,直接導致大規模的集體上訪,使得三峽水庫移民問題越來越棘手。第三,后發社會問題。水利工程建設的一大原因是防洪和治澇,水利工程建設之后,就會直接促進周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周圍會出現縣鎮。一旦水利工程建設出現質量問題,例如出現洪水災害,便會直接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

1.4 水環境問題

水利工程建設完成之后,周圍地區性的經濟發展便會迅速起來,經濟的發展往往伴隨著地區性的水區域污染和破壞,舉例來講,水利工程建設之中的圩區建設,便會直接導致水體流動變慢,如果圩區建設內的人口過度集中,也會直接導致水質的惡化,對于地區性經濟發展與人民身體健康極為不利。例如: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建設完成之后,大量的圩區建設起來,圩區建設之后,使得太湖流域出現條塊分割,使得太湖流域的水質受到嚴重影響,水質出現極端惡化。圩區建設后人口過度集中,直接導致太湖流域的水流動性變差,加上人們環保意識差,污染行為多,導致太湖流域出現水環境污染的惡性循環。

2 預防水利工程社會問題的對策

2.1 水利工程社會問題解決綜合措施

前幾年,國家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核心在于發展,盡管我國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總體上來看,水利工程建設也是社會的區域性發展,因此,重視水利工程建設仍然還是主流。對于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有關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而不是無視或者是避開。因此,分析水利工程建設問題,研究水利工程建設問題解決策略,這是消除或者是緩解水利工程建設弊端的關鍵。水利工程建設問題的解決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工程技術、社會、經濟等多個方面的因素,只有從前期決策、中期評價以及后期養護與檢測等多個環節入手,才可以提高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筆者經過研究參考,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問題解決策略提出了幾條意見: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建設評價體系,積極引導群眾對于水利工程建設的參與;二是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移民政策,實現移民的最妥善安置;三是強化水利工程建設與其他社會關系的研究,建立經濟補償以及其他補償性舉措;四是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與技術,實現水利工程建設與自然社會的和諧。

2.2 建立水利工程社會影響評價體系

建立水利工程社會影響評價體系,是預防水利工程社會問題產生的重要舉措。對于水利工程社會影響評價體系的建設,除了要有前瞻性研究之外,還必須要有事后研究。前瞻性研究主要指的是在水利工程建設之前,對于水利工程建設所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推測,診斷出影響原因,評測可能出現的結果,從而提前提出解決性的對策。事后研究指的是在一段的時間期內,水利工程建設完工之后,需要根據實際水利工程建設問題進行研究,包括問題以及解決性對策,從而更好的將問題范圍縮小,更好的處理水利工程問題。對水利工程進行社會評價,必須充分考慮其建設和運營的特性,尤其是水利工程建設本身就有社會性。水利工程除害特性是其社會性的體現,興利特性是其經濟性的體現。在進行水利工程社會評價之前,必須對工程的社會、經濟需求進行分析論證,求證工程建設是否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是否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然后再對水利工程進行社會評價,求證問題及解決辦法。

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范文5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 公共危機管理 作用 對策思路

非政府組織由于自身的優勢,在應對公共危機中有其顯著特點,在歷次公共危機中,非政府組織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自身和諸多客觀條件的限制,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在當今社會中仍存在諸多不足,這大大影響了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作用,需要政府通過營造良好的環境、深入推進法制建設、加快完善公共危機管理體系,來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作用。

一、公共危機管理需要更多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公共危機則是相對于人類生活中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引入的一個概念,是指由于內部或外部高度不確定的變化因素對社會共同利益和安全產生嚴重威脅的一種危險境況和緊張狀態。如飛機失事、海嘯、恐怖活動、地震、惡性疾病流行等,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控制性、重大性和廣泛性。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我國目前的公共危機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自然災害;第二類,是事故災害,主要是指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這種事故;第三類,是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第四類,是公共衛生事件,主要是指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非政府組織,英文全稱是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簡稱NGO,即指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社會組織。目前,較為流行的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教授提出的,泛指非政府的、非營利性的、致力于公益事業的社會中介組織。隨著各種危機的不斷爆發,各國的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2005年的倫敦連環爆炸襲擊中,英國紅十字會迅速在全市范圍內派出急救志愿者和救護車,協助政府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爆炸后,社區安全基金參與負責倫敦各社區安全,各種援助中心也開始全天候運轉,皇家志愿服務等機構也紛紛向受害者及其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援助和心理危機干預,盡管事態嚴重,英國政府仍然處變不驚,這跟非政府組織在其中所做的大量工作是分不開的。

中國的非政府組織由于起步較晚,所以完全符合西方標準的非政府組織幾乎不存在。在應對危機中,我國政府承擔了各種繁瑣的社會問題和公共事務,而各種社會組織只是在政府組織下才被動地運轉起來,與國外公共危機發生后各類非政府組織迅速到位并立即開展相應工作的情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二、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優勢

1.貼近民眾的優勢

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社會公益性組織,更多的彰顯出的是公益性和社會性。它的組成人員來自基層社區,能更好地表達人民的各種訴求,從而為政府和民眾構架起溝通的橋梁和紐帶。在危機發生時,非政府組織的本質決定了它能夠迅速廣泛地進行社會動員,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民間力量,籌集一切可以利用的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源投入到應對公共危機中去,同時其志愿性特征也可以迅速吸收大批量的志愿者參與到整個危機管理中,做好群眾疏導和保障工作,彌補政府在人力資源上的不足。

2.維護社會公平的優勢

在公共危機發生后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主體在公共事務處理中更多的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必然有一小部分沒有利益表達渠道的弱勢群體,其利益可能會被政府所忽略。而很多非政府組織則以社會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作為其服務對象,維護了社會公平的同時也更好的促進了社會福利。

3.專業性優勢幫助發現危機并提供專業的建議和救助

非政府其組織成員雖來自基層,但也決定了其可以也能夠吸納各行各業人才的優勢,因此往往可以先于政府發現工作需求的信息,發現社會動態,了解民意動向。他們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基于自身知識開展的救援行動,也能幫助政府更好地開展公共危機管理工作。以汶川地震為例,陳光標先生率領中國首支自發抗震救災隊伍,由60臺挖掘機等大型工程機械組成的搶險突擊隊抵達綿陽、北川一帶,展開了大規模救災行動。

4.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靈活性優勢

公共危機事件是一種非常規下的突發性事件。危機發生時,正常的社會秩序受到破壞,民眾心理處于恐慌期。而對于出現的公共危機事件,政府組織由于其自身的科層體制或某些政治原因、價值因素等使得他們反應出現滯后,無法及時有效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三、我國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作用的現狀

在日本的阪神大地震、美國的“9?11”事件以及美加大停電等諸多國外公共危機管理事件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許多非政府組織的身影,他們依據自身不同的特質,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成為整個公共危機管理體系中除政府外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國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經歷SARS、禽流感、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一系列公共危機事件中,盡管國內非政府組織都參與了公共危機管理工作,但我們看到的更多是政府忙碌的身影,非政府組織參與的熱情和在其中發揮的作用不甚理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我國非政府組織無法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有效的作用呢?

1.非政府組織數量不多

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數量與大多數國家相比,尤其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處于偏少的狀態。數據表明,每萬人擁有的非政府組織數量,法國是110個,日本是97個,美國52個,巴西13個,而我國只有2.4個?,F代公共危機具有發生頻率高且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等特點,數量上的不足必然導致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難以發揮有效作用,政府從始至終“獨自挑大梁”的局面很難改變。

2.制度的不完善為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設置了門檻

我國對非政府組織的登記管理實行雙重管理原則。在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登記成立,不僅要得到中央和地方民政部門的許可,還必須找到一個與自身業務相關的業務主管單位。這些管理條例和規定就如同一把雙刃劍,雖然加強了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督管理,但也為很多非政府組織設置了相當高的門檻,使得大批活躍在民間的非政府組織被拒之于合法登記的門檻之外,很難參與到公共危機管理中并發揮相應的作用。

3.資源的缺失使非政府組織缺乏社會公信度

非政府組織其非營利性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其對政府有著加強的依賴性,許多非政府組織的基金來源也大多依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在國內有很大一部分非政府組織是掛靠在政府部門下的,甚至其本身就是政府部門轉化而來的。因此,很難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獨立性的缺失導致非政府組織帶有較強的官僚化和商業化,甚者背離非營利的宗旨,開展商業活動謀取利益,這些都使社會民眾對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公信度產生了質疑。

4.活動資金的缺乏影響非政府組織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駛上了經濟發展的快車道,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出現了許許多多富裕的人,但民眾對于富裕之后如何回饋社會的意識顯然還沒有明顯提高。所以,國內大部分非政府組織仍然處于舉步維艱的境地,募集到的資金遠遠達不到其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工作所需要的資金。

四、發揮好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作用的對策思路

現代危機管理的特點決定了公共危機管理必然是一個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共同發揮各自作用的過程。這就要求在加強政府公共危機管理工作的同時,必須積極推進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促進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一,政府要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并提供相應的扶持。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身上的壓力和負擔,是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重要幫手。所以,政府應該積極轉變職能,為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營造出一個良好的環境并為非政府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政府應在政策上,尤其在稅收上,應給予非政府組織大力的扶持和幫助。通過加強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質,培養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和自愿奉獻精神,積極實現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良性互動。例如,國內比較知名的“壹基金”,正是由于依托中國紅十字會的幫助,才能在短短幾年中迅速發展起來,完善自身組織體系的同時也讓社會大眾從最初認識到慢慢熟知再到后來主動參加其組織的各類公益活動,“壹基金”社會公信度的提高,幫助其在幾次國內公共危機事件中都能發揮相應的作用。

第二,推進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制建設。法律的支持是一個組織有效開展活動的重要前提。政府應但盡快以立法的形式確定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地位,并制定規范非政府組織活動的基本法律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行為方式、活動范圍和監管方式等,準確界定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權責關系,規范兩者在公共危機處理中的程序和辦法,及時化解兩者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矛盾,為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解除非政府組織的后顧之憂。

第三,非政府組織應加強自身的公共危機管理水平,其中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加強組織自籌資金能力。非政府組織應加強多元化的籌資渠道,廣泛吸納社會捐贈,保證有足夠的運作資金。

(2)努力吸引各方面專業人才,為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做好人才儲備。

(3)建立完善的公共危機應對機制。非政府組織應當在日常管理中建立一個符合自身特點的公共危機應對機制,包括組織內部管理流程、公共危機發生后的工作流程以及人員招募的規章制度和監督體制等。

參考文獻:

[1]張曉軍,齊海麗.公共危機管理中的非營利性組織參與.安徽教育學院學報,2007,25(1):35.

[2]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

[3]王名,貢西津.中國NGO的發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8):32.

社會安全的基本特征范文6

關鍵詞:食品安全 顯 隱 法律效果

近幾年來,中國消費者飽受蘇丹紅、吊白塊、瘦肉精、三氯氰胺之苦,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使公眾對于我們現在的食品安全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關注。近日被曝出的毒膠囊、老酸奶事件再一次使藥品、食品安全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也讓我們認識到我國在食品、藥品法律保障、安全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并于2009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妒称钒踩ā返念C布和實施,為當前的食品安全問題提供的法律制度保障,開啟了食品安全監管的新階段。我們可以期待,它的實施必將提升全社會食品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動優質、安全食品的生產和消費,加強食品安全依法監督。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边@就是法律制度中被稱為“十倍賠償制度”,這是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雙倍賠償制度后,首次做出的另一帶有懲罰性的法律規定。

一、第96條規定的“十倍賠償制度”存在的理論分析

顯和隱最早是由莫頓提出的一種功能劃分。①把這種理論運用到法學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顯和隱基本上是根據法律效果同法律目的是否相符合,而從功能的層次分析角度進行劃分的。當然,那些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客觀效果可能是消極的,也可能是積極的。在中國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私了”現象,一方面表明國家正式法并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結果卻可能和其規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另一方面,正是對法律的規避,提供了一條制度創新途徑。這就是法律的隱性反功能與隱。

法律的顯是指法律的客觀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來意圖,或者說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來的;法律的隱則是指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后果是看不見的或是立法者無意中所產生的,即這種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來意圖。“十倍賠償”屬于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也稱示范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或報復性賠償(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②。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種法律救濟措施③。最早確立于英美侵權行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認可,并且為諸多大陸法系國家所借鑒。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之前立法上僅體現在消法上的雙倍賠償制度,而《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的規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實踐中都是很大的突破。實際上,在《食品安全法》中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其深層次的法理基礎。

(一)“十倍賠償制度”中賠償責任的經濟法屬性

《食品安全法》中賠償責任的經濟法屬性,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深層次的法理基礎。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但自由并不是無限制的,否則將損害其他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益是經濟法的立法目的,要求市場主體在市場行為過程中不能忽視公共利益,過分強調自身利益最大化,否則將遭到法律的制裁。這一點是由經濟法堅持“社會本位”的屬性所決定的?!妒称钒踩ā肥菄以谝幹剖称方洕刃虻倪^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規制食品安全問題,保護消費者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因此,《食品安全法》應歸屬于經濟法體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責任制度應是經濟法上的責任。這種責任存在的意義,不僅僅是對受害者所受損失的補償,更重要的是著眼于社會安定,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和諧。

(二)法經濟學中的“定價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中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另一個重要的法理基礎是源于法經濟學中的“定價制度”。④從法經濟學角度來看,法律制度不過是定價制度而已。也就是說,只有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當侵權成本大于侵權收益時,提高違法成本,人們權衡利弊后才會遵守法律,法律效果才能真正實現,否則當侵權成本與侵權收益相當時,侵權人有可能無所顧忌地實施侵權行為。21世紀以來,大公司和大企業蓬勃興起,各種不合格的商品導致對消費者損害的案件也頻繁發生,懲罰性損害賠償逐漸適用于產品責任,同時賠償的數額也不斷提高⑤。當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和銷售了不合格產品時,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也應讓其對所侵害的社會成本進行補償。經營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會平衡經濟效益和違法成本之間的關系,一旦出現違法成本高于經濟效益的情況,經營者就會自動減少違法行為。

二、“十倍賠償”制度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分析

不可否認,《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賠償”規定具有重大意義。但我們也應看到,該制度對具體的構成要件沒有進行規定,而且對數額的規定過于單一,因此,在消費者請求賠償過程中的指引作用并不是十分明顯,在實踐中遇到了諸多問題:

(一)消費者維權之路舉證難

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十倍賠償前提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那什么情況才算是“明知”呢?在諸多案例中,商家都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問題的。例如,一位消費者購買了真空包裝的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后索賠時,超市并不認可。原因是:對真空包裝且有合格證明的食品,商家銷售前是不能“明知”其有質量問題的。在以往,只要消費者出具了醫院的診療報告和保留了發票等證據之后,就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一賠一,但現在如果要求十倍賠償,就意味著消費者要舉證商家“明知”食品變質而銷售的證據,這無疑提高了消費者舉證的難度。

(二)食品消費金額小,索賠成本高

食品因自身性質決定了消費者購買的數量不會太大,總價也不會太高。當發現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消費者的確可以上法庭主張十倍賠償,但是消費者必須先去鑒定食品有質量問題,或主張銷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且要支付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費用,還要耗費很多時間和精力。索賠成本高,會使消費者索賠的積極性大大降低。事實上,要讓消費者有動力來推動訴訟,就必須建立便捷有效的懲罰性賠償機制。

(三)賠償金額單一且偏低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為“價款的十倍”。實踐證明,單一的賠償金額難以適應社會生活的需求。比如五元錢的啤酒,十倍的賠償金也只有五十元。而消費者如果提訟程序,要交的各種費用遠不止這個數目。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大多會選擇和解、退換貨物等方式來解決問題。還有的消費者甚至直接選擇不去索賠。有學者提出,做出這樣一種機械死板卻毫無回旋余地規定的最大好處在于替法官免去了思考的痛苦,最直接的壞處卻在于使賠償喪失了應有之義⑥。筆者認為,單一的賠償金額難以實現實質公平。比如,一家企業故意生產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而另一家企業只是由于過失造成食品質量不合格,他們所受的處罰是沒有差別的。這有可能讓故意生產不合格商品的企業更加肆無忌憚。

三、對“十倍賠償”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十倍賠償”制度不僅可以激勵消費者積極捍衛自身的權益,而且能夠有效地打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但如何將這一制度在實踐中得到更好的應用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這一制度進行完善。

(一)完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我國《食品安全法》僅規定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消費者可以請求“賠償”,并沒有對其適用條件進行進一步的闡述。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界定:

第一,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就是說,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要考慮主觀惡性程度。因為懲罰性賠償具有不同于普通賠償責任的嚴厲性,如果過分廣泛地應用有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第二,侵害結果的存在。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應該對受害情況、侵害程度等提出有力的證據。實際上,受害人能夠請求的賠償應依據受害人可以證明的損害狀況來確定。

第三.因果關系的存在。食品消費造成的損害一般潛伏周期比較長,造成了損害后檢測周期也較長。消費者可能因為擔心遇到舉證障礙而面臨敗訴,不愿提訟。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因果關系時,可以采取相對寬松的確定方式,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賠償數額問題

在英美法中,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數額由陪審團進行裁決。陪審團在確定處罰性賠償數額大小時,考慮的因素如下:一是被告行為的可指責程度;二是與補償性賠償金構成合理比例;三是以往判例。如何突破我國《食品安全法》中單一賠償數額的限制?有學者提出,應該在綜合考量食品之多樣性基礎上,設置不同類別的賠償標準。比如低價食品與高價食品的賠償標準應有所區分⑦。筆者謹慎地認為,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保證正常的經濟秩序,在確定具體數額的時候,應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因為從經濟法的角度來說,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企業應該擔負更大的社會責任,因此在其商品出現問題時,也應當負擔更大的賠償責任。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在確定賠償標準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2.受害人損失狀況;3.侵權人的財產總量、市場地位;4.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

四、結語

《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強了消費者的維權信心,從長遠來看,對于優化食品消費環境、增強食品安全有重要意義。但社會是不斷發展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天衣無縫地與現實相對接。我們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將這一制度進行良好的運用,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從而讓其發揮更大的作用。綜上,在“十倍賠償”制度的基礎上,細化索賠程序、加強社會監督、完善舉證機制,能夠讓消費者在維權的道路上更加順暢,也能讓司法裁判過程更加簡要,從而降低索賠成本、司法成本。如此,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體系就能逐步建立起來。

法律的顯與隱的區分,有助于我們解釋某些法律現象,這些現象雖然沒有達成其宣稱的目的,但依然繼續存在,或為人們所容忍。因此我們就不能僅僅注意某一法律是否達到其宣稱的目的,而應將視野放寬,全面考慮問題。司法者進行司法活動也不能只考慮是否達到預期目的,而應當進一步避免可能造成的消極后果,或增加可能產生的積極后果。法律經濟分析方法把訴訟成本計算進去來衡量法律效益,實際上就是把法律的顯和隱通通納入研究的視野范圍。

因此,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十倍賠償制度“我們不應該盲目的樂觀,不應該僅僅局限于立法者當初立法中所希望達到的目的,即顯的發揮。而應該全面看待。對于立法上的美好規定,我們需要的是更多在實踐中去考察這一制度到底發揮了多大的實效,并且關注于它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即其在實踐中所表現出來的一些隱。只有這樣,通過全面看待,找到問題所在,研究如何發揮其最大功效的途徑,從而最終實現其積極功能。

注:本文為江西師范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資助課題

注釋:

[1]Robert K .Merton, “Manifest and Latent Function” in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Y. :Free Press ,1968 ,pp.74-91.

[2]Note ,“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70 Harv.L.Rev.517,517 (1957),and Huckle v.Money,95Eng.Rep.768(K.B.1763). 轉引自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2.

[3]王利明.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662.

[4]李巖.《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制度的法理分析與現實考察. 經濟研究導刊,2010(29):149

[5]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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