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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勵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以及與工業企業勞動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勞動安全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加強對勞動安全的領導和管理,對勞動安全先進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給予獎勵:
(一)認真貫徹勞動安全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健全并執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
(二)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全面實現上級下達的勞動安全目標考核指標,傷亡事故發生率明顯下降;
(三)及時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排除事故隱患,預防或避免事故發生,保護了國家、集體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
(四)推廣應用先進生產技術和工藝,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控制和治理職業危害取得成績。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給予獎勵:
(一)嚴格貫徹執行勞動安全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全面實現上級下達的勞動安全目標考核指標;
(二)在勞動保護管理、安全技術、塵毒危害防治中有發明、創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排除事故隱患或在事故搶救中做出貢獻;
(四)勞動安全監察、管理和監督人員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為政清廉,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中做出成績。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勞動安全工作先進集體稱號;事跡突出、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由市 (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推薦,省勞動廳考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勞動安全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對省人民政府授予勞動安全工作先進集體的成員,企業可發給不超過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二分之一的一次性獎金。獎金在本企業獎懲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資中開支,免征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個人,企業職工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所在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和《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個人,也可由勞動部門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制定。
第九條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因勞動安全工作先進受兩級以上人民政府 (含地區行政公署)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獎金按標準最高的計發,不得重復發給。
企業獎勵辦法范文2
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理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勞動爭議,應當遵守《勞動法》、《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與企業確定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各類行政和技術管理人員(干部)、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和農民合同工以及外籍員工。
第三條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一方,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處理活動。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人數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爭議事實、共同請求事項、共同理由的,為集體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應當推舉1至3名代表參加調解或者仲裁活動。
第五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章 企業調解
第六條 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人數少、規模小的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或者其他相應組織。
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并接受地方(行業)工會和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
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活動經費由企業承擔。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1份。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天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省和行政公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綜合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并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的代表、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最多為9人。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擔任。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仲裁員分專職仲裁員與兼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中聘任。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期間,由仲裁委員會給予適當的補助。補助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法院干警崗位津貼標準執行。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四條 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仲裁員的培訓、考核及資格確認、發證工作。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設區的市與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和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指定。
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處理。
仲裁庭對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七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且能提供相應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但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者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庭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定人亦可按前款規定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人的,由仲裁庭為其指定人,被指定的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再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由仲裁庭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也可由本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申請,經仲裁庭批準后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仲裁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行公務證。
第二十二條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的,應當提前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三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裁決。
第二十四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專門場所進行,庭內應當擺設整潔、莊嚴。參加庭審的仲裁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著裝整齊、標志顯著。當事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保證仲裁活動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案,但因下列情形致使勞動爭議處理案件無法繼續審理而中止仲裁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一)向上級請示等待答復的;
(二)需要等待工傷鑒定結論的;
(三)委托調查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
(五)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中止仲裁的。
仲裁庭中止仲裁應當報仲裁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的,申訴人應當遞交撤訴申請書,仲裁委員會確認后應當準予撤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方預付,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預付。仲裁結案時,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庭決定雙方各自應分擔的數額;撤訴處理的,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申訴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交納受理費的,按放棄申訴處理。
仲裁費的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是仲裁委員會主任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在7日內做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因回避所產生的缺額,由回避人所在單位指派同等條件的人員或者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他人員補充。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在按《條例》的規定處罰的同時,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仲裁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適用勞動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中案件特別審理的規定。
企業獎勵辦法范文3
第一條 為鼓勵職工積極開展提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和技術進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企業經濟效益,結合我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范 圍
第二條 以下范圍的建議是應鼓勵的:在企業生產過程中,圍繞提質增產、節能降耗,而提出的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辦法和措施。如圍繞有效利用蒸發量,促進原鹽提質增產;深化制鹽工藝改革,提高制鹵效果;減少雨化損失,增強抗災能力;提高鹽田機械設備的使用效率,減輕勞動負荷;促進隱患整改,保證安全生產等。
第三條 以下范圍的建議不予受理:夸夸其談、無實質內容的;為完成任務而毫無新意的;公認的事實或正在改善的,已被采用過或前已有的重復建議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總場成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領導小組,組長:___,副組長:____,成員:___。領導小組負責建議和成果的征集、登記、整理、評審、總評和存檔等日常工作。各分場(廠)也要成立相應組織。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五條 總場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領導小組負責將《?;}場合理化建議報審表》和《?;}場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成果報評表》下發到全場各工區(車間),保證職工可隨時取到空白表格。
第六條 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只有建議設想而未實施或和驗證的填寫《__鹽場合理化建議報審表》,已在一定范圍內實施并驗證成功的項目填寫《__鹽場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成果報評表》?!敖ㄗh內容”一欄應先對現狀加以說明,對其存在的不足或將導致的隱患加以分析,再具體說明應采取的措施和步驟,最后還要有經濟效益分析和預期目標,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專業資料等。
第七條 職工完成的《?;}場合理化建議報審表》或《___場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成果報評表》,及時上報工區(車間)、科室,工區(車間)、科室認為符合要求或有價值的,應及時上報分場(廠),分場(廠)經過把關、篩選后,由各單位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后,于每季度末一次上報總場工會辦公室。
第八條 每季度末,總場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領導小組及時對全場上報的合理化建議,通過召開評審會的方式,根據建議的經濟性、安全性和時效性,進行評審,作出采納與否的結論,通過后由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后實施。對不采納的意見,應作出具體的原因解釋。
第五章 獎 勵
第九條 年終總場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領導小組對全年所有的建議和革新項目進行總評,根據效益大小取前6項為受獎的技術革新項目,其次15項為受獎的小改小革項目。技術革新項目評出一等獎1名、獎金1000元,二等獎2名、獎金800元,三等獎3名、獎金600元;小改小革項目前5項為一等獎、獎金200元;后10項為二等獎、獎金100元。
第十條 特別重大的技術進步項目或對全場乃至整個行業有重大技術推進作用的項目,可給建議人一次性特別獎金。具體數額由總場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后報場長批準發放。
第十一條 對所有受獎的項目,總場將在年終總結表彰大會上與評出的各類先進一并獎勵。獎金以現金形式發放,各單位不得扣留或另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則
企業獎勵辦法范文4
一、郵政儲蓄
1、生產獎金按月核發,考核標準為:非營業網點職工獎金60%掛鉤考核全局余額凈增計劃,30%掛鉤考核全局收入計劃,10%掛鉤考核全局資金票款安全;營業網點職工獎金全部掛鉤考核網點余額凈增計劃,網點當月完成凈增余額計劃50%以下的取消當月生產獎金,完成50%以上的按完成比例核發。
3、較上月新增綠卡活動卡,新增綠卡活動卡卡均余額在500元以上的,按5元/戶獎勵儲蓄網點;卡均余額在1000元以上的,按10元/戶獎勵儲蓄網點。
二、郵政綠卡短信
按2009年新增綠卡短信戶數成功扣款每戶每月1元的標準獎勵。
三、基金業務
每新開一戶中間業務交易帳戶且發生有效認(申)購業務,按每戶1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有效認(申)購金額按認(申)購金額的10‰進行獎勵。
四、小額質押貸款
按其實現收入的25%進行獎勵。
五、商易通
每成功營銷1臺“商易通”話機,綁定綠卡賬戶自綁定日起一季度日均余額不低于3萬元(含)的獎勵50元;不低于10萬元(含)的追加獎勵50元。
六、空中充值業務
每新發展一戶商且商3個月內銷售話費在500元以上的,按每戶1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七、匯兌業務:
1、商務匯款:按實現匯款收入的15%直接獎勵業務攬收人員;
2、帳戶類匯款:入賬匯款按每筆0.50元的標準直接獎勵臨柜人員;
3、匯兌新業務:匯款每筆按0.3元獎勵;集體匯款回執每筆按0.3元直接獎勵臨柜人員;(客戶開發維護的所有成本包括在獎勵之中);
4、國際匯款業務:按每筆10元直接獎勵臨柜人員;
5、網匯通業務:按網匯通銷售額的2‰直接獎勵臨柜人員;
八、保險業務:
1、財險:商業車輛險按保費的9%進行獎勵;交強險按保費的2%進行獎勵;其它財險按10%進行獎勵。
2、壽險躉繳按手續費收入的50%進行獎勵,期繳按保費3%進行獎勵。
九、速遞物流類業務
1、速遞業務
2、物流業務
(2)、農資分銷按銷售收入的25%獎勵。
(3)、區域物流按收入的25%進行獎勵,其中駕駛員10%、攬收人員15%。
十、郵務類業務
1、函件類業務
(2)、普通郵資廣告信封按收入日20%直接獎勵攬收人員;
(3)、企業賀卡按收入日25%直接獎勵攬收人員;
(4)、幸運郵天下按收入的25%獎勵營銷人員;
(5)、中郵專送廣告(含其他廣告)按實現收入的3%直接獎勵網點攬收人員;
(6)、對于在實際攬收中產生的每次每單商業信函業務,單次簽單、制作、交寄量在1000件以上,按實現收入的8%直接獎勵網點攬收人員;
(7)、函件回執:按每件獎勵0.5元。
2、快包、商包業務
(1)、快遞包裹:每收寄一件直接獎勵窗口臨柜人員手續費0.5元;
(2)、家鄉包裹,按收入的15%獎勵營銷人員;
(3)、校園包裹和軍營包裹按業務收入的10%獎勵;
(4)、包裹回執:每件獎勵0.5元。
3、郵件保險費(保價費)業務(包含特快、快包和普包)
(1)、凡辦理郵件保價費100元以上的郵件,直接獎勵營業人員每件0.5元。
(2)、其它附加業務
包件(普包、快包)、給據函件(掛信、掛刷)、特快專遞業務收寄中凡辦理了3元回執業務的給予臨柜人員每件0.5元的獎勵。
4、集郵類
業務
(2)、日常郵品銷售:按毛利的7%進行獎勵。
5、報刊業務
(1)、報刊流轉額獎勵辦法:按日常收訂報刊流轉額的3%直接獎勵收訂人員(不包括報刊大收訂、半年收訂)
(2)、企業形象期刊專項營銷獎勵辦法
凡成功開發企業形象期刊按流轉額的25%獎勵攬收人。
十一、項目營銷獎勵辦法
(1)、范圍:各類業務獎勵辦法未予規定的,適用于本辦法。
(2)、對象:項目組
(3)、獎勵標準:
利潤達到銷售總額的40%(含)以上,按銷售總額的10-30%獎勵項目開發組或項目個人,超過50%的,再獎勵項目開發組或項目個人超額利潤部份的40%;
操作流程:
①、為了促進業務發展,要求每個項目在具體操作前,實施人必須向市場部填報《項目開發申報表》,市場部審定并報主管局領導同意后實施項目,經局長簽字同意可先行借支一定數額的項目準備金用于業務招待,項目開發成功后按規定核算,經主管領導簽字予以報銷,項目未成功實施由借款人限期歸還借款。
②、各部門按月統計本局項目收入情況,核算應發獎勵,匯總并簽字后,報州局函件部審核。
注意:
(1)、如為項目組開發成功,由上報市場部的項目開發審報表內確定的項目組長行使攬收獎勵分配權。
(2)、提及的利潤是指銷售收入扣除相應的成本(成本中除去郵資、印刷、運輸費、設計費、車輛使用費、人工費等直接成本外還包括客戶開發維護等一切費用)開支后實現的凈收入。
企業獎勵辦法范文5
煙臺科技獎擴軍到五項,合作獎、技術獎入列
市科技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新出臺的《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合作獎和發明獎成為最大的亮點。
為鼓勵企業加大產學研合作力度,煙臺市首次設立煙臺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獎勵資金30萬元?!笆绕渌厥杏性O合作獎的,但一般只做引導性鼓勵,沒有獎金。”市科技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獎項授予與國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開發機構等合作的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合作方,以及對煙臺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專家或組織。
針對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實施細則增設了煙臺市技術發明獎。擁有有效發明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或國外專利,且技術成熟,整體技術應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都可參評。
新的獎勵辦法實施后,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獎項將增加到5項,分別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合作獎。
經濟效益非唯一指標,公益成果考核社會效益
除了增設了兩個獎勵獎項外,實施細則還對最高獎和創新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細化。
另外,新的實施細則還新增了公益類成果的評價要求,“屬于社會公益類成果并且無法以經濟效益來考核應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該成果形成的社會效益,且該成果必須在本市應用,并相應地為本市產生特別顯著的社會效益。
細化獎項候選單位標準,新辦法強調“本地化”
新出臺的《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還將2010年7月1日單獨的《煙臺市科技創新獎實施細則》做了適當修改和整合。
企業獎勵辦法范文6
一、優生輸送獎
成績優異的小學畢業生進入中學就讀的,對學校和學生進行獎勵,其中籍小學畢業會考成績在前20名的,按每生1200元獎勵;成績在前50名的,按每生800元獎勵;成績在前80名的,按每生600元獎勵。非籍學生減半獎勵。所獲獎金分配辦法:所在學校分配獎金四分之一,班主任分配獎金四分之二,學生本人分配獎金四分之一。
對教學成績出色的小學和中學各年級段主課教師進行獎勵,每學年所教科目班級期末考試成績前三名者,分別獎勵1000元、800元、600元。
二、中考優秀獎
1、普高上線獎。中學初三畢業生參加本年度中考,普高上線人數以20人為基數,每增加1名(含特長生),獎勵學校2000元,30名到50名每增加1名,獎勵3000元;50名以上每增加1名獎5000元。
2、排名晉位獎。中學當年畢業生中考總分優秀率在全區綜合排名(以教育局統計的排名為準,如教育局不排名,鎮政府根據教育局提供數據自行排名)每前進一位獎勵6000元。
三、重點中學錄取獎
中學當年畢業生被重點中學錄取的(重點中學指錄取分數線在姜山中學錄取分(含姜山中學)以上的學校),獎勵學生1000元/人。
四、優秀教師獎
1、中學當年畢業生中考課目單科考試成績高于全區相同科目平均分的,按該科目上線人數,以每人50元標準獎勵該科目任課教師。
2、對教育系統下派的骨干老師到中學支教的,按每人每年2萬元予以補貼。
3、對獲得“教壇新秀”、名教師、骨干教師、特級教師等榮譽稱號的視獲獎級別進行1000-5000元獎勵。
五、有關說明:
1、各學校要著眼于教育優質化的目標,對照考核內容,合理地制定對教師和學生的激勵辦法。
2、支教補貼對象必須經區教育局、鎮政府及中學共同認可,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3、專項基金當年有結余的累積到下一學年使用,鎮政府也可酌情做其他振興教育發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