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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1
關鍵詞社會調查實踐教學應用型人才
一、引言
社會學學科在中國大陸經歷了迅速擴張。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開大學等社會學恢復較早的高等院校,以其優勢的師資、教學、教材等,影響乃至指導了國內社會學專業教學實踐。然而,這些研究型院校的社會學人才培養偏好理論,注重西方社會學派的引入,沉醉于社會學研究方法的搬用。其教學體系突出了研究型能力,忽略了應用型能力培養。
因此,教學研究型大學的社會學專業的應用型人才培養,不僅是一項有待完成的教學任務,而且將是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是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重要途徑。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環節薄弱,傳統實踐教學模式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要對實踐教學進行改革和創新。
二、社會調查: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的重點形式
社會學本科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系統的社會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具備較強的分析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具備較熟練的社會調查技能的應用型人才。依據這一目標,社會學實踐教學應充分考慮社會學學科特性,確定適當的社會實踐方式與實踐內容,培養應用型的專業人才。
據社會學專業畢業生的反饋及社會需求調查,社會學專業應用型技能大致包括“社會調查研究技能”、“社會現象研究技能”、“個人綜合素質”等,所占比例如下:社會調查方法訓練,29%;社會現象綜合研究,23%;個人綜合素質訓練,19%;社會政策分析,14%;基礎理論研究,9%。
畢業生的反饋和社會需求調查顯示了對社會學專業社會調查技能的濃厚興趣和應用前景。社會調查鍛煉了學生專業的思維能力,提高了術語表達能力,加強了探知社會事實的能力,從而夯實了專業基礎。社會調查鍛煉了學生專業的創新能力,回應社會轉型的重要命題。同時,社會調查有助于提高學生的交際和協作能力,增強職業適應能力。
現有專業實踐教學包含社會調查、志愿服務、公益勞動等形式。教學研究型院校的社會學實踐教學可以將實證調查作為實踐教學的基本方式,以將學生的理論與方法論經由實踐加以融會貫通,使學生能夠進行比較科學的社會調查研究與統計分析,具備一定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綜合能力與科研素質。
三、現有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不足
注重社會調查研究是社會學學科的突出特點和優良傳統。目前許多教學研究型高校積極主動地整合資源,加強國內外交流、校企合作,創造實踐教學條件和機會,實踐教學狀況將逐漸好轉。但就目前教學研究型高校社會學專業的情況來看,實踐教學還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因素。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調查實踐觀念樸素
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中,師生普遍存在樸素的實踐教學觀念,認為實踐教學是使學生獲得感性認識,是通過親自動手實踐來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經驗技術的課程。這種觀念影響了實踐教學的實際效果,沒有完整理解實踐教學的內涵,沒有認識到通過實踐環節,培養學生創造性的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適應職業崗位群的應用型能力。
這種觀念反應到實踐教學中,體現為社會調查的學科化傾向,將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轉換成了理論教學,講授社會學實證研究的方法和具體操作程序。學生在實踐教學中只掌握了社會調查的方法論環節和基本形式,但難以在實踐上具體操作具體問題的應用分析。
(二)實踐教學機會較匱乏
根據學科性質和人才培養要求,開設社會學專業的院系通常建立了一定數量的實習基地,重視實踐教學的開展工作。此外,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也組織策劃學生利用假期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
這些實踐基地和活動對于非社會學專業人才培養能夠重要的幫助。但就社會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而言,走馬觀花式的參觀調查,只是最低水平的社會調查活動,很難達到專業化的素養和水平。因此,社會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本科階段社會調查實踐存在機會較少,實踐程度較淺,應用調查方法較弱的問題。
(三)社會調查安排程序化
實踐教學課程的持續時間較長,分為教師學校內外教學和學生自尋實踐兩大部分。教師學校內外的實踐教學主要指涉及技能訓練的社會調查,按照教學大綱安排在第四學年第一學期持續七周集中實施。
單次較長的實踐教學容易滋生懈怠和厭煩情緒,直接影響學生對社會調查實踐的精力投入。這段時間學生將考慮畢業去向,考研、找工作,易與實踐教學發生沖突,且是學生和職業崗位使用技能而非進行培養的階段,影響實踐教學的進展和技能訓練的質量。
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按照選定調查課題、設計調查方案、設計調查工具、實施調查工作、編錄調查資料、分析調查資料、撰寫調查報告的程式展開。程序嚴謹,但社會調查實踐本身缺乏靈活操作,因為時間限定,程序環節一旦出漏,極易導致無果而終。
(四)實踐教學主體被教學
社會調查是社會學專業實踐教與學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融合,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以教師助學為輔。在低年級的實踐教學中,學生表現為社會調查的無意識或低意識。在現有的社會調查實踐中,學生參與社會調查的自主性和主體性受到壓制,缺乏有效自覺、主動地進行調查實踐學習。因此,涉及社會調查的課題選定、方案設計、工具選取、調查實施等環節,學生表現出“填鴨式”操作實踐,主動性較差。
如何在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中,發揮學生的主體精神,引導學生自主參與社會調查,讓學生嘗到實踐教學的樂趣,使學生從“學會”變成“會學”,是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必須解決的問題。
(五)社會調查考核績效低
有效的實踐教學考核,能監督和指導學生的實踐活動,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目前的社會調查實踐教學考核是以學生實踐單位給予的評價、學生調查實踐日志、調查實踐總結和教師觀察為依據,尚未充分發揮考核的實踐效果。
實踐教學考核績效較低主要在于:社會調查實踐教學的環節模糊,缺乏標準化依據,導致實踐教學考核不夠充分;社會調查實踐教學尚有難以操作性的飛地;社會調查實踐缺乏考核學生掌握調查技能的最終成果等原因,需要進行考核創新。
四、以創新強化應用型人才培養
社會學專業的本科實踐教學需在創新教育思想的指導下,結合實際情況,針對以前實踐教學的不足,創新實踐教學的觀念,完善實踐培養模式,充分吸納其他社會科學的最新成果和借鑒其他專業實踐教學的先進經驗,形成相互激勵、教學相長的師生關系,努力建立符合應用型人才培養規律、激發學生創造性和創新性的新型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理順社會調查實踐觀念
社會調查實踐作為社會學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中最能體現以“學生為教學活動主體”的教學環節,在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必須緊跟社會轉型,著眼時代內容,不斷進行創新。
實踐教學首要理順觀念認識。通過各種途徑,教師需充分認識到,實踐教學是全面提高社會學專業的教育質量,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徑,是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學生需充分認識到,社會調查為主的實踐教學是成為擁有社會調查等技能的應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是面臨職業崗位必不可少的保證。
(二)增加社會調查實踐機會
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突出社會調查實踐。針對本科階段社會調查機會較少,實踐程度較淺,應用調查方法較弱的問題,需密切關注轉型社會的熱點問題和區域發展的重要命題,千方百計的增加社會調查實踐機會。
同時,更新社會調查的技術手段。積極利用現代化信息和傳播技術,大力推動社會調查實踐信息化,開展網絡調查、電話訪談等調查手段,充分利用STATA、SPSS、訪談專家等軟件,使社會調查的技術手段更新,多渠道開展實踐教學。
(三)靈活安排社會調查實踐
實踐教學安排需根據理論研習和現實需要靈活分配時間。單次較長的社會調查實踐可以做出原則范圍內的調整,根據學生的時間安排作更合理的時間與進度規劃。針對這一問題的初步設想是,將系統社會調查實踐的部分內容分散在第二學年和第三學年中,以減少社會調查實踐與學生個人發展規劃的時間沖突。
社會調查實踐的流程,因為部分內容的前移和更為充分的選題準備、方法選取和使用,可以做出更為合理的調適。社會調查實踐教學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科學合理的指導,允許失敗的時間和反復中掌握應用型技能的可能,使實踐教學環環相扣,既具有原則性,又具有靈活性,真正成為有機整體。
(四)激發社會調查主體動力
社會調查實踐教學,要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加強教師的責任感、緊迫感,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改進教育方法。同時,社會調查實踐要發揮學生的主體精神,讓學生嘗到實踐教學的樂趣,積極主動參與社會調查,大膽進行各種創新。
根據專業特性,社會調查主要從社會研究方法的回顧與深化、社會問題研究、市場調查研究、選題案例研究、統計分析方法與技術、社會實踐指導等方面進行教學,強調學習的系統性、完整性,將理論知識與實際運用有機地結合。社會調查實踐可由興趣相近的學生組成小組,選擇相關主題持續的追蹤調查實踐。讓學生自主選擇研究課題、擔任課題負責人、自主撰寫研究方案、自主搜集資料、自主撰寫研究報告,得到綜合訓練,在實踐的過程中去培養應用型能力。
(五)改革社會調查考核形成
社會調查實踐的考核形式可以進行創新。在實證研究中,各個研究環節的質量都會影響整體研究成效,因而,對成績的考核與評審應建立于社會調查的各環節中,而且還應將考核與評審方法標準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這樣的成績考核評審制度才有效和科學。
根據專業實踐教學特點,社會調查實踐可以嘗試依照社會調查環節,從學生參與社會調查實踐的態度、紀律、能力、效果,包括學生本人綜合素質和能力的提高和社會調查實踐教學成果四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參與人員形成不同考核內容,采取學生參與考核的方法公開、公平考核。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2
關鍵詞 社會調查報告 證據 證據能力 證據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一、國內外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現狀
社會調查,也稱品格調查,是指為了在刑事程序上對每一個犯罪人都能選擇恰當的處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決前的審理中,對被告人的素質和環境做出的科學分析。 社會調查制度是隨著刑法學說從行為主義向行為人主義轉變而興起的。行為人主義認為,行為不只是意識的客觀化、現實化,而且是人格或品格的外化,即行為總是正確地反映著行為人的人格或品格,所以要將行為作為反映人格的事實來把握。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危險性格即反復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性。犯罪人的危險性格是科刑的基礎。 在此理論思潮的指導下,人格因素被引入到各國的形式立法和司法中。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法制較為發達的國家,社會調查制度已趨于完善。
在上述國家,社會調查內容主要包括犯罪人的個性、身心狀況、境遇、經歷、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內容,其普遍適用各個年齡階段的犯罪人案件,且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其社會調查一般由專門機構承擔,如美國是專門的保釋服務機構或監督機構承擔,英國是保釋情報組織承擔,法國是由預審法官承擔,或者由預審法官委派司法警察或有資格的人承擔,德國是社會工作者承擔。審判機關要求“盡可能地獲得與被告人有關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以便精確地對被告人科以刑罰。監獄也根據犯罪人的社會調查狀況對犯罪人實施不同的矯正或改造方法。由此可見,在國外,社會調查作為量刑、保釋、分類矯正的基礎,已經成為各國刑事程序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社會調查主體方面,各國做法不一,既有預審法官、司法警察承擔,也有社會專門組織、社會工作者承擔。
我國明確提出社會調查的法律雖然是2010年9月印發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但是提出實施社會調查制度卻是在1995年公安部所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并且在相關規定中都明確指出,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成長經歷、心理特點等因素。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則主要有:(1)基層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如北京市門頭溝法院;(2)固定的社會團體組織(青少年保護委員會、工會、婦聯等),如青島法院、合肥法院;(3)相對固定的社會調查員,如河南省蘭考法院。
由此可見,我國社會調查制度開始較晚、適用主體狹窄(僅適用于未成年人)、調查主體不固定且缺乏專業素養。正是由于這些原因,我國社會調查證據性問題突出,亟待解決。
二、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性之爭
對于2010年9月“兩高三部”印發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所涉及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性問題,有的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只能是司法機關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的一種重要參考資料”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從理論上應當視為證據”;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包括三部分:⑴被告人基本情況;⑵犯罪內容;⑶提出量刑建議及其理由?!鐣{查報告中的內容如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看、一貫表現及犯罪情況,一經查實,可以成為法院量刑的依據,因此,屬于證據。至于調查報告中的量刑建議部分,由于其屬于調查部門對被告人量刑的意見或建議,并未證明案件的有關事實,因此不屬于證據”。
筆者贊同第三種學說,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前兩部分應當屬于證據,而社會調查報告的第三部分不應當屬于證據。從語言學角度界定證據為:“法律用語,據以認定案情的材料?!?從法律學角度界定證據為:“證據就是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與法律事務有關之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因此,只要與案件的待證事實有關的材料均可稱之為證據,該材料的真假情況、表現形式如何均不影響該材料能夠成為證據。而案件的待證事實主要是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能夠證明是否有罪, 以及相關的量刑情節事實?!?就社會調查報告來講,其中被告人基本情況與犯罪內容中所反映的被告人的品性特征、一貫表現行為、悔罪態度、犯罪動機、與被害人的關系、犯罪的社會影響等內容對于更為清楚的判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從而對其更為準確的量刑有著重要作用,這兩個部分屬于證明相關量刑情節事實的證據。因此社會調查報告的前兩部分內容無論是否查證屬實,都屬于證據,而其被查證屬實之后,則成為了定案的根據。換句話說,定案的根據都是查證屬實的證據,而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是定案的根據。而社會調查報告中的量刑建議及其理由部分,因為與待證事實無關,因此不屬于證據。
三、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能力之探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3
社會學學者對高中生社會調查的方法指導
唐文馨
(昆明市第一中學 云南省昆明市 650022)
摘要:你想通過自己探尋社會現象下的本質嗎?你想滿足自己對當下社會熱點問題的好奇心嗎?你想了解一份優秀的社會調查報告是怎樣形成的嗎?通過一位社會學學者與一名高中生的交流,或許能為你打開思路,獲得啟發。
關鍵詞:社會學學者 高中生 社會調查 方法指導
我是一名高中一年級的學生,隨著年齡的增長,我開始對我生活的社會有所了解,漸漸明白一個社會是怎樣構架的,社會中的人是怎樣生存的,人的行為又是怎樣影響社會的運作的;但是,在我了解得更多的同時,也發現了一些令我疑惑、使我產生好奇的社會現象,比如為什么會出現“中國式過馬路”的現象?為什么陌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懷會越來越少?為什么總有一部分人無視規則的存在?而現在的我并不能用我現有的知識去解釋它們,并不能用我現有的能力去改變它們,所以我希望能做些社會調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尋找問題的答案,去解釋這些現象,甚至去做一些微小的改變,這些都是我進行社會調查的動力。當我慢慢摸索著前進的時候,我有幸向一名社會學學者請教,她帶給我的指導和幫助讓我更加明確了我的目標,并希望一直用正確的方法堅持下去。
學生: 昆明市第一中學高一年級學生 唐文馨(以下簡稱學生)
指導老師:社會人類學學者、大學教授 夏冬華老師(以下簡稱夏老師);
學生:夏冬華老師,您好!我是昆明市第一中學高一年級的學生,我叫唐文馨。我了解到您是一位研究社會學的學者,有豐富的社會學研究經驗,今天我想向您請教一個問題,高中生應該怎樣做社會調查?在這之前我想請問夏老師,您愿意和我分享一下您的人生經歷嗎?
夏老師:我上大學的時候學的是公共關系,大學畢業以后,我先是在NGO(非政府機構)工作 ,主要做一些公益的事情,我有四年的時間在一些貧窮的農村做扶貧的工作,后來有兩年到國外讀書,回國后一直做社會學研究,通過社會學的角度來研究健康問題。
學生:什么叫社會學?
夏老師:簡而言之就是研究社會的科學。社會學是一個總的范疇,它又分為幾類,如人類學、心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等。人類學主要是研究社會的文化對人的影響,心理學主要研究人的心理的變化對人的行為的影響,經濟學就是研究人的經濟狀況對人的思維和行為的影響,社會學就是研究一個社會的架構。我研究的領域是社會人類學。
學生:社會人類學是指研究社會上的人的行為的學科?
夏老師:社會人類學就是觀察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的文化對人的思維和行為的影響。我給你舉個例子,在明朝的時候,一位舞者很受一位皇帝的青睞,而那個舞者又有一雙特別小的腳,所以當時天下的女人都認為小腳是美的,為了獲得小腳,人們就開始人為的裹腳,把大腳變小,裹腳就成為當時的一種時尚,三寸金蓮才符合當時人的審美觀,這是當時的一種文化,但這種文化卻導致了很多疾病和健康問題,而這樣的健康問題并不是來自于自然的生老病死,而是來自于當時文化的影響。這樣的事情只是古時候才有嗎?其實現代也有,現代的我們認為高鼻梁、胸部豐滿才美,現代人為了這樣的時尚,會通過整容來改變自己,但是整容會帶來很多的健康問題,這些健康問題不是由于自然災害、生老病死的影響,而是因為這種文化產生的。這些健康問題產生后,醫療工作者解決的是健康問題的標,不是這個問題的本,但從人類學的角度來看,我們想到的是:需要改變這種文化,要讓大家覺得平胸也是美的、矮鼻梁也是美的,無論長成什么樣子,人體就是美的。所以人類學要從文化去改變大家,減少因此而帶來的健康問題,這才是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學生:之前您提到您曾經工作了四年,然后又去讀書,為什么會想到再去讀書呢?
夏老師:我做扶貧工作好幾年,常常到邊遠的農村工作,慢慢在工作中我覺得有很多問題是無法回答自己的,比如說我常常聽到以人為本、賦權等等,但并不明白為什么要以人為本、為什么在工作中賦權。所以當我工作了四年后,我覺得是時候去充電,去解答我的疑惑,然后就去國外讀研究生,學習的是健康與社會科學,兩年后回國,全方位從事關于艾滋病的工作,現在從事關于結核病研究的工作,同時也在大學授課。
學生:謝謝夏老師愿意與我分享您的人生經歷。那下面我想請教夏老師,高中生想了解社會,參與社會生活,做一些簡單的社會調查 ,應該怎么做呢?
夏老師:社會調查,簡單來說就是針對你在社會上發現的、或你好奇的、關心的某一個具體的社會問題或一個社會現象來做一個調查。首先要確定你對什么樣的社會問題或社會現象感興趣,同時也想加深對這個問題的了解,你就可以通過調查來對這個問題了解得更深或更廣?,F在對你來說,有沒有一個或幾個社會現象是你感興趣的?
學生:可能一時半會兒想不出來吧。
夏老師:做社會調查,對這件事的好奇心才是最重要的,要有好奇心才做得下去,才會樂在其中,如果純粹當作一個作業來做的話,就會感到無聊。比如說現在的學生學習壓力特別大,對學習壓力的抱怨,已經是一個社會問題,學生學習負擔過重的問題就可以成為一個調查的題目。
學生:那么做社會調查有些什么方法呢?
夏老師:做社會學調查有很多方法,如文獻檢索、問卷調查、訪談等等。文獻檢索就是查看他人如何進行同樣主題的社會調查的;問卷調查就是設計一個問卷,由被調查者填寫,然后收回進行分析;訪談是列幾個問題,訪談特定的對象,分析他們對問題的看法。
學生:嗯,方法知道了,怎樣開始做呢?
夏老師:在做調查之前,首先要做的是文獻檢索,就是查看他人如何進行同樣主題的社會調查。開始做的時候,你能先看懂別人的調研報告,你能夠理解調研的過程,或是你能設計一個問卷調查,能去做一對一或是一對多的訪談,就已經很好了。
學生:那么,有沒有什么問題是別人很少研究或者沒有研究過的呢?
夏老師:你現在還在學習階段,不一定要去求新求變,你只要能夠開始做,即便你的社會調查的題目和別人的一模一樣,你得出的結論也有可能是不同的。
學生:我明白了,文獻檢索的目的是讓我更加明確我的主題,幫助我更好的了解要做的社會調查。
夏老師:對,當你確定了調查的題目以后,你還需要確定調查方法,你可以選擇通過問卷調查、訪談、小組訪談、電話訪談等等方法來進行調查。
學生:嗯,我想,確定了調查的方法,然后就可以進行調查了,在做問卷調查或訪談時都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夏老師:每一種調查方法在使用中都有應該注意的事項,如果你選擇的是問卷調查的方式,你要注意:1.首先明確調查的目的和內容2.問題設計要規范、準確、易懂3.問卷語言措辭選擇得當4.卷首有背景介紹,結束時要有感謝語。如果使用的是訪談的方式,需要注意:1.訪談前擬好提綱 2.訪談時使用簡潔易懂的語言,3.確保不同的受訪者都訪談同樣的問題等等。
學生:完成調查之后又應該怎么做呢?
夏老師: 完成調查之后就進行分析,分析就是找出共性,通過收集到的資料找出相同點,然后推出你的結論。比如“關于高中生學習壓力的調查”這個具體的問題,你要通過調查去發現是那些具體的因素導致了高中生的學習壓力。第一個受訪者可能說有五個因素,第二個受訪者的因素有八個,第三個受訪者只有三個因素。你要在這不同的受訪者的回答中找到相同的因素,這幾個因素就成為你最后的結論。
學生:那之后就應該寫調查報告了吧,調查報告又有什么特別需要注意的呢?
夏老師:對于高中生來說,調查報告不需要太長。調查報告首先要寫背景,介紹一下你為什么要做這個調查,你想通過這個調查知道些什么。背景介紹完成后,就是你的調查目標,比如你的目標是想通過調查發現哪幾個具體的因素使高中生的學習壓力增加,然后再介紹調查方法,你是通過哪種方法來了解情況的,還要解釋一共多少個人參與了調查,比如有20個人參加調查,這20個人是什么樣的人,全部都是學生嗎?男生多少?女生多少(因為他們的性別可能導致他們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學習好的、學習中等的、學習較差的各占多少?判斷學習好、中、差的標準是什么?這些細節都會影響你報告的可信度。然后再寫你的發現,也叫“主要發現”,就是通過調查主要發現了什么,也稱為結論。核心的幾個因素寫完后,可能有某一個或兩個因素提到的人比較少,但是提得很特別,或者你覺得他提到的某一個因素會成為一個趨勢,你也應該單獨在你的報告中寫出來。
學生:這些寫完之后還需要一個總結,對嗎?
夏老師:是的,最后還應該有一個總結,你的這篇報告就差不多了。
學生:通過夏老師的講解,我對社會調查的概念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我想還是要通過實踐才知道應該怎么做。
夏老師:你現在對整個流程還不熟悉,做完一遍之后再回頭看就覺得很清楚了,然后經過一次又一次的鍛煉,這種思維才會越來越清晰。
學生:謝謝夏老師,今天我學會了做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得到了很大的幫助!這些方法會指導我怎樣開始做社會調查,并幫助我更加清楚的認識社會,認識自己!謝謝!
通過一位社會學學者的指導,對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注意事項和流程總結如下:
1、做社會調查,調查的不僅僅是某一社會現象的表面,更有探究到它的本質和核心,這才是做社會調查的終極目標。
2、在做社會調查之前應做好對調查對象的了解和學習。
3、社會調查的基本步驟:確定主題查以往關于這一主題的文獻資料選擇調查方法問卷調查或訪談整理已獲得資料分析調查結果(找共性)寫調查報告:①背景②目標③列舉方法④發現結果⑤總結修改完善調查報告完成。
希望這些內容能對正在實踐社會調查活動的同學們有所幫助!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4
論文關鍵詞: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訴,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和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重要依據。在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成為檢察院是否酌定不起訴的依據。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院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輕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執行階段,執行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采取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方法,盡快消除其危險性,使其成為正常健康的公民。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5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報告 證據屬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個重要標志,是近代刑法理論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教育刑理論以及刑罰目的的再社會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典型反應。大慶地區為順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創建少年法庭,2010年開始大慶地區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歸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少年法庭審理,自成立以來“共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幫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來,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數為108人,約占總人數的45”。在審理過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尤其是在適用緩刑案件以及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教育挽救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與上海長寧區法院、北京石景山區、云南盤龍地區等最先開展未成年人訴訟改革的試點地區相比,高新區法院在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上尚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也是眾多基層法院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完善,對于我國少年法庭適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意義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社會調查制度是隨著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罰理念的發展而誕生和不斷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在刑事訴訟中推行社會調查制度,如根據美國各州法律規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設立少年法官外,另設緩刑官員。少年法院在接到相關人員或機構提出的控告后,由緩刑官員啟動案件的社會調查程序,對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進行調查,其社會調查制度包括庭前調查和判刑前調查。此外,英國、德國、日本等國也在其相關少年法中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我國1991年簽署的《北京規則》16.1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可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世界范圍內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處遇的普適性制度。
我國自簽署《北京規則》以來,一直積極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首次確立了社會調查制度,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社會調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確立。2012年12月陸續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也分別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方面,全國多地司法機關進行了社會調查工作的探索和嘗試,并形成了幾個典型模式,如上海長寧區為代表的“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區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層司法機關推動并聯合社會專業力量進行社會調查的北京模式;合適成年人自偵查階段介入并負責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云南盤龍模式;以及河南蘭考縣在少年法庭內合議庭之外設立相對固定的社會調查員的蘭考模式。
二、大慶地區少年法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現狀
1.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高新區法院少年法庭對于社會調查工作比較重視,特別聘請了專職社會調查員一名,該調查員曾經是一名教師,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一定的了解,并與大慶市婦聯、大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區協調,認真開展調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層原因。在案件比較多的情況下,會聘請兼職的社會調查員,大多為社區工作人員或者在職教師,工作都認真負責。
2.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和對象。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主要圍繞未成年被告人的個人性格特點、文化程度、成長經歷、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體表現和實施犯罪的原因等情況展開,調查范圍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會、生活的小區、學校、網吧等地;調查的主要對象是父母、鄰居、老師和同學等。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高新區法院目前對于社會調查采取選擇性適用的原則,數量大概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調查開始的時間一般為案件移送法院經審查適宜適用社會調查報告的則通知聘任的社會調查員或者合作的專門機關進行;在庭審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不作為證據在法庭出示及質證,也不需要社會調查員出庭接受詢問。但是在量刑階段,除證據外,社會調查報告有時會成為是否對未成年人判處緩刑等的參考依據,在庭審后報告也會被作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主要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
1.調查主體單一、有限,調查制度無法覆蓋全部案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社會調查的主體可以由哪些組織和個人擔任,故全國各地法院在社會調查主體的選擇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高新區法院的社會調查員過于單一,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做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存在一定難度,由于人員有限,兼職的社會調查員本職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時間不充裕的現象無法保證完成所有案件的社會調查,因此通常只能選擇部分案件進行,這在實質上造成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對待。
2.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不明確。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報告是否屬于證據,在報告的運用上“是否需要進行質證”,“是否需要進行法庭宣讀”“由誰宣讀社會調查報告”等問題存在爭議。高新區法院同大多數地方法院一樣認為報告不屬于證據,因此在法庭階段不出示也不宣讀社會調查報告,但報告確實會對一些案件的量刑產生影響,這無形中剝奪了控辯雙方對報告詢問和質疑的權利,會導致當事方產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會調查啟動時間過晚、報告內容過于簡單、調查經費不足。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涵蓋了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社會環境、人格特點以及犯罪前后表現等豐富的內容,需要社會調查員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全面細致的工作。目前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一般都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審理期限的限制,進行社會調查的時間一般只有幾天,遠遠不能滿足社會調查的時間需要;社會調查員一般都未經過專業的培訓,對于調查報告的性質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認識;加之社會調查的經費嚴重不足,法院委托社會團體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一般都為無償勞動或是僅報銷必要的車旅費,調查員從事調查工作的積極性不高,這些都導致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和公式化,進而無法起到預期的效果。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豐富調查員種類、提升專業素質,實現調查工作的普遍適用
從長遠來看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由專門的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是社會調查主體最佳的選擇,但現階段我國社工發展落后,因此在社會調查主體的設置上“應堅持多元化的發展方向,同時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層次互補,專兼職相輔”的社會調查主體模式,即既包括實踐經驗豐富的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也包括專業功底扎實的教師、學者、社會工作者,既可以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員,也可以吸納兼職社會調查員⑤”?;谏鐣{查工作的專業性,應當注重提高社會調查主體的專業素質,定期開展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績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適應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性要求。
(二)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
對于我國一直存在的關于社會調查報告性質的爭論,2012年12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就刑事訴訟法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針對實踐中的困惑,《解釋》明確,調查報告并非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不屬于證據;但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監護幫教條件,對人民法院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和準確適用刑罰,有重要參考作用?!彪m然官方已明確表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但筆者對此持相反的意見。這一解釋與證據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實踐中無法通過證據及證明規則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使用,實踐中依然會延續報告在適用中的混亂現象。因此必須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關于社會調查報告使用的質證規則、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證明規則,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調查報告的作用,并做到規范化使用,從而維護未成年被追訴人的權益。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6
【關鍵詞】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現狀;完善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
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針對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審判而設立的一種特殊制度,即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行為特征、事后表現等進行全方位的社會調查,最終對其人身危險性和責任程度進行評估,以此作為法院實施個別化處遇的參考。i
自社會調查制度建立以來,全國各地均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從社會調查員的組成來看,大體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少年法庭的法官親自參與社會調查。能夠及時、全面的得到與未成年人被告人相關的第一手材料,并有利于增強法庭教育的針對性和實現量刑科學化。二是社會志愿者擔任社會調查員。即由法院聘請關注、熱愛未成年人工作且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相關人員從事社會調查工作。三是司法助理員擔任社會調查員。司法助理員是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由其擔任社會調查員,能在調查階段全面、直觀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且通過參加庭審,能實現法庭審判與社區矯正工作的無縫對接,增強今后社區矯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四是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擔任社會調查員。即由法院委托社會工作者,由其利用社會學、心理學、倫理學等專業知識,綜合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展開深入、細致的調查,并對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對再犯可能性進行評估,向法院提供詳細的社會調查報告。司法社會工作者應是具有法律和社會工作雙重知識和背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的專業人員。ii
二、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從目前來看,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社會調查對象輻射性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的主體包括司法助理員以及專業司法社工,但仍未能實現社會調查對象的全覆蓋。司法助理員的社會調查對象僅限于具有本區戶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對于非本區戶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能委托司法社工進行社會調查,而此種社會調查需要耗費更多的資金和精力。而社會調查資金和專業社會工作者人力資源的相對匱乏都制約了社會調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是社會調查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導致司法實踐中有些社會調查員并不參加庭審,有的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時的地位也比較尷尬。因此,社會調查員法律地位的不明確制約了社會調查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是缺乏對社會調查結果的監督機制。社會調查報告對法院的量刑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因此,社會調查結論必須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目前,無論是司法助理員或者司法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對社會調查結論均缺少監督機制,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質疑。
四是社會調查報告在裁判文書中應用不充分。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做出了指導性的適用格式和標準,但并無強制性規定,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多地法院雖然適用了社會調查制度,但并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裁判文書中引入社會調查報告,使社會調查結論對量刑的參考作用未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體現。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對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建立多層次的社會調查主體機制,保障實現社會調查對象的全覆蓋。
如前所述,司法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與其他主體相比,具有專業性的優勢。但從實際出發,為了確保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均能獲得社會調查的權利,一方面通過爭取相關部門的資金投入、加大司法社工隊伍建設等途徑,不斷擴大司法社工參與社會調查的范圍;另一方面應堅持社會調查主體多元化發展方向,除了由司法助理員、司法社工、志愿者擔任社會調查員之外,也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特邀監督員或者是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團區委等部門熱心未成年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來擔任社會調查員,同時通過對非專業人員進行定期學習培訓、座談交流等形式,提高社會調查工作質量。
第二,在法律上明確社會調查員的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員的地位應等同于鑒定人、翻譯等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原則上應為社會調查員設立專門的報告席位,讓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并將親身經歷的調查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做出自己的綜合評定,而不僅僅只是照本宣科地朗讀,要根據庭審中不斷發生的情況結合調查進行分析比較,真正觸動未成年人的靈魂。
第三,建立社會調查結果的監督制度。具備科學性、客觀性的社會調查報告才能真正達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科學量刑的目的。因此,采取各項制度措施保障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建議,應建立社會調查報告監督機構,具體來說,可以由專門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構擔任,由其統一制定包括社會調查內容、程序等規范,并對社會調查結果進行監督,以實現對社會調查員客觀、公正的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的有效約束。
第四,制定裁判文書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指導性標準,加強規范化考核。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書中社會調查報告內容規范性不強,不能很好地體現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情況,建議應由最高法院做出強制性規定,并加強考核工作。具體內容可以參照2010年8月中央綜治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相關規定,在依法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前提下,結合各地法院對裁判文書提出的相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區特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標準,并要求每一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辦法官學習掌握。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