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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相關法規范文1
文化經紀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雙方就“委托方授權方權限”事項協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簽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項
委托方授權方其在____________地區_____________(演員、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藝術品,版權)業務,期限為______年。
二、具體要求
方以委托方及其網站“_______________網商”的名義展開業務活動,該地區______業務。
三、雙方責權
委托方責任:
(一) 委托方承諾在己方網站“_______網”(http://______________)為方開通宣傳主頁,公布其聯系方式,并設計相關程序保證方與客戶的有效交流;
(二) 委托方承諾在授權期內不會重復授權,并保證在授權期內委托方所接收的該地區_____________業務由方辦理(客戶指定由第三方辦理的除外);
(三) 委托方承諾通過各種宣傳途徑為加盟商作宣傳。
委托方權利
(一)委托方有對業務及商進行監督的權利;對通過委托方的業務,委托方將公布在“_______________網”上,隨時了解進展并對結果進行公布;
(二)委托方有權取得合同約定的收入;
(三)如因方違反約定,委托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保留訴諸法律和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
(四)如因方責任而導致合同終止,所付加盟費用一概不退;對因方原因引起的糾紛,委托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方責任:
(一)方承諾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合乎委托方對該類加盟商的要求;
(二)方承諾以委托方及其網站名義開展該地區________________業務,不會超過區域或業務限制開展業務;
(三)方承諾遵守《經紀人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遵守委托方管理規定及本合同約定,不會以委托方名義進行不正當競爭或欺詐、誘騙等非法活動;
(四)方有責任在授權期內積極宣傳委托方網站及業務,積極發展會員,方有提交市場發展計劃并隨時與委托方溝通的責任;
(五)方有責任對收入依法納稅。
方權利:
(一)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權利;
(二)方有權在遵守本合同各項約定的前提下,自主開展_____________業務的權利。
(三)方對委托方該地區_____類會員享有資料共享的權利;
(四)方有權依據具體情況,對委托方的合同、管理辦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
四、費用分配及結算
(一)加盟費用:
1.國外,方一次性繳納加盟費用_____________美金;
2.港澳臺,方一次性繳納加盟費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大陸地區(如華北地區、華東地區)級,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4.省級單項,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加盟費用;每增加一個類別另外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5.市級單項,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用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每增加一個類別另外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二)費用:凡一次性付清加盟費用者,在授權期內所接收的業務的所有收入均歸方所有。
(三)會員注冊費用:在授權期內該地區會員的注冊費用的_____%也歸方所有。
(四)結算:注冊費用款項到帳當月月底(_____日--_____日),通過銀行轉帳方式結帳。
五、保密
雙方對合作過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資料均應保守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雙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經濟賠償或訴諸法律的權利。合同終止后,雙方也應對合同內容予以保密。
六、違約責任:如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中規定而給另一方帶來損失的,后者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賠償經濟損失
七、有關續約或終止:合同授權期滿前一個月,委托方根據方業務開展情況及客戶反饋進行評估,對合乎要求的商,經雙方協商后,可以續約;對不合乎要求的商,在合同期滿后,將終止合作。
八、爭端解決: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匯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合同相關法規范文2
1.對合同管理認識上的誤區
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只顧在市場上承攬任務,卻不注重合同的簽訂或簽訂草率,往往忽略對于對方的資質、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經營狀況的審查,將訂立合同流于形式。為了承攬業績,簽訂不平等條約,使部分合同缺失公正。對合同條款不作仔細推敲,合同文字不嚴謹,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等不作具體明確的約定一旦遇上糾紛就沒了協商與調解的有力依據。
2.對合同與合同管理的關系缺乏認識
一般企業合同管理的弊病都是在合同前期談判、準備工作和即將簽訂這一階段往往備受關注。但當合同一旦簽訂了,往往就被當做普通的事務文件收藏在文件夾中,失去了實現權利義務的意義,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產過程,使合同簽訂與合同執行脫節。因而,合同管理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中期和后期的履行階段。
3.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管理知識。很多合同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意識,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以致產生了合同管理上的諸多問題。還有的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尤其在生產過程中,忽略合同條款,合同形同虛設。合同管理人員不了解經營生產工作,經營人員不了解合同條款,一味答應對方超出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交付要求,無法對成本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及損失,為合同高效、有序的履行買下了很深的隱患。
二、如何有效進行企業合同管理
1.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合同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是依法執行權力和履行義務的根本,這就要求合同管理相關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和法律意識。由此可見,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和管理方面的試紙是非常有必要的。企業可以從合同管理人才培養和引入開始,加強合同教育、合同意識,對法制觀念,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識進行培訓和學習。
(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
(2)在實踐過程中,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律培訓和在職學習;結合實際事例分析總結,安排學習講座,并進行一系列的專業考核。
(3)建立崗位責任制。對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他們的責任,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往往存在的問題都是由于一系列細節決定的,缺乏必要的流程說明、完整的權責明晰和工作內容規劃。提高合同管理的工作質量和效果必須從細節做起,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以制度為基本依據,確定工作規劃,規范流程并明確權責。指定負責人員以確保合同的整個周期都有相關的專業人才進行管理和修訂;對法律風險應有明確的風險意識和規避措施,從而對整個合同期間出現的違約問題,應采訴訟或其他補救措施等都有明確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的簽訂階段要注意:對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及對方履約能力的審查;在合同起草時使用公司擬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審批的效率;簽署正式的合同本文中應盡量避免用詞不準確、條款不明確,避免過多空白,注意加蓋騎縫章避免少數不誠信單位擅自更換合同內容。在合同履行過程方面,應避免訂立合同形同虛設,超過合同約定范圍的交付要求等提醒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及時履行其義務,調高合同履約率,減少合同糾紛。合同如存在附件的,應明確約定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效力。當附件內容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時,以哪個約定為準,也應予以明確。
3.完善材料歸檔制度
除了對于合同本身的管理之外,與合同相關的材料也需要進行嚴格的保管和歸檔。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來往信函,文書,通知等文件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原件;應當注意電子數據的保管,例如電子數據交換記錄、電子郵件、網銀過賬記錄等方面,以備在產生爭議時作為證據之用。向對方單位交付成果,資料或發票時,應向對方索取簽收函。
三、結論
電子合同相關法規范文3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項需要法律服務,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處理相關房屋交易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項完畢之日時自行失效。委托事項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
1.律師陪購服務:
(1)陪同看房、審閱售樓資料;
(2)審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驗、核實交易房屋的法定證明文件;
(3)查驗、核實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規劃、建設、銷售許可文件及房屋開發商的開發資質;
(4)對擬購房產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狀況進行調查;
(5)審查房產的實際狀況與宣傳廣告是否相符,謹防廣告及宣傳的誘惑和誤導;
(6)審查、修改、補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協助進行交易談判,并協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8)協助甲方進行交易談判,并協助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認購書;
(9)協助甲方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10)協助甲方正當行使合同權利,督促交易相對人履行合同義務;
(11)審查房屋交付驗收的法定文件,協助房屋交付驗收;
(12)協助甲方辦理房屋入住手續;
(13)協助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和交易過戶手續;
(14)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委托公證、繼承公證、贈與公證等;
(15)協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對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張合同權利;
(16)為購房合同提供律師見證服務;
(17)提供簽約后的法律咨詢服務。
2.律師服務
(1)出售房屋,并代為辦理產權交易過戶手續;
(2)出租房屋,并代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申請房屋面積測量鑒定;
(4)申請房屋質量安全鑒定;
(5)代辦購房登記、產權登記手續;
(6)代辦個人住房、商業用房貸款手續;
(7)代辦購房款資金監管;
(8)代辦房屋驗收交接手續;
(9)代辦個人所得稅抵扣手續;
(10)起草、審查、修改裝飾裝修合同;
(11)起草、審核裝飾裝修項目清單及購買相關材料清單;
(12)代辦水、電、煤、有線、寬帶、電話過戶或開通、落戶等手續;
(13)申請證據保全公證、遺囑公證、委托公證、繼承公證;
(14)對房屋權屬、土地權屬進行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15)指定律師各類買賣、裝潢、物業管理及租賃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16)其他房產事務及法律事務。
3.律師咨詢、調查服務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項政策法規;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專業房地產法律咨詢;
(3)對擬購物業進行綜合分析;
(4)對房產商資信進行調查、查看證件是否齊全;
(5)對擬購物業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狀況進行調查;
(6)為房屋裝潢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7)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
(8)為房屋租賃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9)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查詢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以上費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不附加任何條件地支持、配合、協助乙方律師為完成委托事項而開展的各項工作,并按乙方律師提出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服務;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師陪同處理房屋交易事宜,應提前_________天與乙方律師預約工作時間,特殊情況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師參與房屋交易談判,應提前_________日將草簽的合同文本或復印件交給律師審查、修改;
4.甲方簽訂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應向乙方律師提供復印件,供乙方存檔備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師審查房屋交付驗收法律文件的,應向乙方律師提供相關的復印件;
6.甲方有權對由于乙方律師在委托工作中沒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遺失重要文件等過錯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向乙方提出投訴或賠償,賠償額在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的_________倍以內;
7.甲方應當明確對乙方及其承辦律師的權限;
8.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9.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辦律師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恪守《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師職責,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優質的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及承辦律師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客觀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3.應對證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證明文件進行審慎地查驗和調查核實,并對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向甲方進行必要的提示,確保甲方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4.應及時告知委托工作進展情況,答復甲方的法律問題;
5.應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護甲方的隱私權利,不得以任何公開的形式對外傳播;
6.應在甲方交付律師服務費用后,及時出具由乙方統一簽發的收費憑證,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與本合同無關的費用;
7.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委托事項的實現需要,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師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復、咨詢意見和情況介紹可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或口頭、電話等任何一種形式進行,甲方應簽收乙方送達的文件資料;
9.乙方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任何與法律法規及律師職業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見或觀點;
10.乙方不承擔由于房屋交易相對人不守誠信、違法經營或合同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11.經乙方律師提示的房屋交易風險,甲方表示認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風險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與房屋交易相對人從事房屋交易行為的,乙方律師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但乙方不承擔因不規范交易行為而發生法律風險和財產損失的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2.乙方及其律師在授權范圍內從事的活動,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13.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在本合同期限內,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房屋交易相對人的人;
14.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七、違約責任
1.委托事項未結束,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向甲方支付服務費用的_________%作為違約金。
2.委托事項未結束,甲方提出終止合同的,不得要求退還服務費用,還應支付服務費用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應付款額的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天,乙方有權停止工作直至終止合同。
4.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為達到不法目的侵害國家、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有權解除合同,所收費用不退還。
6.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用。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合同相關法規范文4
關鍵詞:民航旅客運輸延誤;責任;法律問題;策略
航班延誤問題在全球都是非常普遍的問題,目前行業中對于航班延誤具體的理解是:航空承運單位無法按照合同要求滿足旅客或者行李在規定時間抵達目的地的需要。這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騰飛,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更為便利、高效的飛機作為出行方式,而這也很大程度帶動了我國民航產業的高速發展,隨著民航產業的發展,民航旅客運輸延誤問題也越來越普遍,甚至給旅客帶來嚴重的利益糾紛,如何界定其中緣由、責任關系,就需要合理分析民航延誤的具體原因,明確法律責任,并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同時針對民航常見延誤問題給與正確的意見,規范民航產業的發展,并提供更為高效、舒適的民航飛行服務,這樣才能推動我國民航產業的蓬勃發展。
一、民航旅客運輸延誤問題分析
(一)民航旅客運輸延誤相關概述分析民航延誤問題在我國民航領域比較常見,其中航班延誤中涉及了航班的晚點起飛和晚點到達。其中晚點起飛,這里主要是指航班飛機并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起飛,而實際起飛的時間要晚于合同起飛時間。并且依據我國《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一章第三條(二十八)就有關規定,要求民航起飛時間應該與購票標注時間相一致,而這一時間具體為“離站時間”,也就是“飛機關機艙門時間”。在飛機進行關閉艙門后,會經歷諸如發動機啟動、離坪、滑跑等過程,并且民航領域規定這些時間應該在十五分鐘內完成,特殊大型飛機這段時間可能在二十到二十五分鐘以內[1]。所以通常飛機關閉艙門并在十五分鐘、二十分鐘,甚至二十五分鐘離開地面,這些都屬于正常起飛。盡管這些年我國不斷規范民航產業,并出臺相關法律條文維護旅客權益,不過民航準點率較低一直是一個問題,導致航班延誤具體原因如下分析。
(二)氣象因素
氣象因素對于航班延誤占據絕大部分。氣象因素需要考慮民航飛行的條件是否滿足飛行要求,而其中的對于天氣界定主要是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的大氣狀態。而且民航飛行需要考慮飛機的安全與穩定,需要考慮天氣各個變化因素,包括氣壓、氣溫、濕度等最基本的氣象要素。一般來說,飛機需要在很高的緯度進行飛行,在高空飛行天氣會隨時發生改變,甚至無法有效預測,通常大氣溫度越高,空氣的氧分子活動越頻繁,而一旦空氣中氧分子量降低,飛機的發動機效率將下降[2]。同時,大氣壓低、氧氣量少的情況也會影響飛機發動機效率。最后,飛機起落需要考慮大氣濕度、各種氣象狀態是否滿足要求,若無法滿足,民航起飛需要被延誤,只有保障航班安全的狀態,才符合民航飛行要求。
(三)航空管制因素
民航飛機被延誤還需要考慮航空管制問題,航空管制主要是國家對于空中飛行的航空器實施有效監控或者強制管理的統稱。而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更好地維持航空運輸秩序,避免航空飛行器無規則地飛行,避免航空器出現諸如碰撞、信號干擾、撞擊地面等危險情況。總體而言,我國出于航空飛行的安全以及國防有關要求考慮,航空管制交由我國軍方進行組織與管理,并對有關空域進行嚴格的限制。諸如我國軍用空域占據80%,這部分屬于控制飛行,或者限制飛行區域,民航飛行則只有20%[3]。不同國家航空管制要求不同,美國民航可用空域達到了85%。因此,航空管制也對民航延誤有著重要的影響。
(四)飛機故障因素
一般說來,飛機出現故障導致航班延誤占到了3%左右。雖然不高,卻是每個民航企業非常重視的問題,很多民航事故都由民航飛機故障所引發,因此飛機起飛都需要進行嚴格的起飛檢查,對機容易出現安全隱患、故障的因素都需要嚴格檢查,只有保障飛機具備起飛的良好狀態,不會突發安全隱患,飛機才能滿足飛行條件。若飛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整修時間較長,通常航空公司會提醒旅客轉機,或者另行安排航班。
(五)旅客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旅客個人因素導致航班被延誤也占據了3%,而導致航班被延誤主要有兩點:首先是民航公司提供登機服務,會在規定時間內指導旅客順利登機,這個過程會因為旅客不熟悉登機流程、安全檢查、旅客身體不適應等各種因素,導致航班起飛比規定時間偏晚,而這也會造成該航班的延誤。其次是有的旅客未按照民航有關規定,提前離開航站現場,給航班起飛造成嚴重秩序影響,也容易導致航班被延誤。
(六)民航技術、服務管理等因素
我國民航相關技術能力、管理能力、服務能力都將決定民航飛行的質量,而質量評定就包括了航班是否延遲。在西方先進國家,由于民航產業發達,技術更先進,不少歐美國家可以做到飛機起飛間隔維持在一分鐘,不過我國受限于管理能力、技術因素、安全考慮等,將起飛間隔要求在三分鐘以內。同時國家相關人才的管理能力、服務水平也對航班延誤有所影響,民航除了需要保障航班的安全,也應該積極提升服務質量與管理能力,才能確保旅客享受安全、舒適、高效的飛行體驗。
二、民航旅客運輸延誤導致的法律問題分析
航班延誤的因素有很多,甚至出于安全考慮,一些延誤是無法避免的。但航班延誤勢必會給旅客造成時間、經濟等方面的損失,這方面所產生的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如何去解決問題,就需要系統性分析問題,如下研究:
(一)給航空企業帶來潛在危機
航班延誤問題雖然在民航領域非常常見,但是航班延誤影響旅客乘機質量,甚至帶來經濟損失,因此我國對于航班延誤有相關的規定,若航班延誤主要原因在于航空企業管理不到位、服務質量不佳等,很可能會引發法律問題。不僅對航空公司的整體形象帶來影響,同時還可能被相關人員投訴,都會給航空公司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這個需要民航公司加以關注,既要提升自身的服務與管理能力,也需要盡可能避免航班延誤問題發生,及時處理旅客的投訴、簽轉。若航班延誤給旅客帶來經濟損失,航空公司也需要及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航空公司違約責任
我國在《民用航空法》相關法律條款中有明確的規定,若航空延誤問題主要責任方來自航空公司,那么航空公司有義務對給旅客帶來的時間、經濟損失予以補償。不過很多行業人士看來,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機票屬于一種契約合同,航空企業有責任、義務將旅客按時送到指定的目的地,若航空企業無法在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下送達目的地,屬于違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對航空企業的經營帶來負面影響
航班延誤問題在民航企業發展中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特別是對企業的發展與經營而言,很多時候民航企業因為航班延誤問題會受到旅客的,航空企業不僅需要承受延誤帶來的時間、財力、物力損失,更會影響企業的形象與口碑[4]。很多航班延誤,企業需要額外支付一部分金額用于旅客轉機或者責任賠償,都會給企業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民航企業在發展中非常關注航班延誤問題,需要解決非自然因素引起的航班延誤問題,并提升服務質量與管理效果。
三、解決航班延誤的相關法律建議
航空延誤問題一直是困擾民航企業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這種問題無法消除,只能盡可能地去避免,并降低延誤的概率。同時提升服務質量與管理效率,對其中存在的相關法律責任賠付問題,企業應該做出表率作用,盡可能優化企業服務質量,滿足旅客相關需求,進而提升企業服務品質,以此來推進企業的有效發展。具體意見如下分析:
(一)航空公司應該做好航空延遲告知,并做好補救等責任義務
民航航班延誤這種問題是在所難免,在處理相關問題上,民航企業應該及時告知乘客,其中給乘客帶來的不便或者相關損失,民航企業應該積極去處理、補救,不應該撇清關系,應該積極與旅客進行商議。對于特殊情況造成的航班延誤,一些乘客有緊急情況需要及時離開,民航企業需要迅速安排相關工作,安排旅客轉機或者退票,并給與相應的經濟補償,盡可能避免與旅客發生矛盾,第一時間解決旅客需求是企業服務的核心。
(二)明確相關延誤的歸責原則
就目前來看,我國對于民航航班延誤問題的處理是比較好的,很多企業會第一時間通知,并滿足旅客轉機需求,盡可能降低對旅客的影響。不過目前在航班延誤中,仍需要明確航班延誤誰應該負責、該怎么補救的問題。在我國民航發展中,很多航班延誤是不可預料的,甚至是突發事件。特別是天氣影響因素、軍事管理等因素,都會給民航飛行帶來影響。這些意外的延誤問題若都由民航公司所承擔,那么對于企業發展而言是不公平的。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旅客與民航公司將機票作為合同憑證,而合同具有有償性與承諾性特征,只有旅客與航空企業就目的地與時間達成統一意見,才能形成機票。而這也說明,雙方都需要承擔其中的義務與責任。若其中某一方出現問題,應該對合同造成的影響負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同樣,若因為不可抗因素所產生的問題,則需要雙方共同承擔或者免除相應責任,這樣才符合合同相關準則要求。
(三)要明確航空企業的民事責任
航空企業對于航空延誤問題的處理上,需要根據情況來明確相應的責任與義務。特別是航空延誤會給旅客造成不便與經濟損失,其中航空企業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民事責任,并根據具體的航班延誤進行相關民事理賠,航空公司既要履行合同義務,更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并積極彌補旅客的損失,做好相關安撫等義務。不過在我國民航發展中,一部分專家學者認為:航班的延誤,每個旅客都有知情權,享受告知權、選擇權與賠償權,因此,這些權益應該作為民事責任管理的一部分[5]。不過目前航班延誤的因素有很多,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經濟性補償是民航企業最直接有效的解決方案。
(四)要確定經濟補償的標準
對于民航航班延誤的話題,既要合理分析航班延誤的主要原因,也需要根據具體的延誤情況及時做應對處理,將影響因素降到最低,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任義務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而不是采取懲罰性原則,這樣才能有效提高我國民航產業的服務質量,規范相關法律責任問題。其中,若航班延誤主要原因在于民航企業,那么過錯方屬于民航企業,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就要求民航企業積極做出經濟性補償,并且經濟賠償往往最終會作為運營成本轉嫁到旅客的機票費中,而這并不利于我國民航企業的發展。在筆者看來,企業可以給與旅客一定的經濟補償,用于旅客用餐、住宿,彌補對旅客帶來的不良影響。若旅客不同意方案,有過激行為,企業可以進一步協商,最大限度滿足乘客需求,以提升企業服務質量。
(五)應該有效強化對民航管理部門的監管
航班延誤后民航企業需要積極應對,妥善處理問題,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質量。這其中民航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做好問題的監督與管理。同時,民航部門應該加強對民航企業的監管,針對企業各方面工作做好及時的考察與監督,特別是相關航班延誤所產生的問題,企業應該予以專注,積極設置合理的解決方案,完善民航運輸延誤處理機制,既要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權益,更需要統籌我國民航產業的發展,積極去解決民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行業準則,有效地提升企業服務質量與品質的同時,讓我國民航產業可以更好地發展,并推動社會的穩定進步。
(六)加快民航基礎設施的建設
民航企業在發展中,既要保障服務的質量,也需要提高管理的質量。航班延誤的問題有諸多因素考慮,在民航產業發展中,需要從各個方面來提升我國民航的總體服務效果,特別是技術層面的管理,是保障旅客安全出行、享受高質量服務的關鍵。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積極改善民航產業的服務質量,如不少飛機場在積極擴建,對基礎設施、航空系統進行升級,同時,對航班航線進行合理規劃與調整,避免航線擁擠、超載等問題的發生[6]。同時,為了有效解決航班延遲等問題,民航產業也在積極進行技術革新,提高資源的配置,力求為旅客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助推我國民航產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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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相關法規范文5
隨著國家產業升級戰略的實施,電力為代表的能源行業成為新常態下升級發展的重心。在國家宏觀政策引導和市場競爭倒逼下,電力企業經營管理快速從粗放式運行轉變為基于現代化管理思想和手段的集約式經營。電力企業工程項目投資大、周期長、專業程度高等特點,要求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嚴格按照科學的規劃和設計執行。為確保電力企業工程項目投資收入的最大化,必須嚴格落實審計工作,推動電力企業健康發展,確保國家和人民財產免受損失。
從電力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看,審計工作主要包括施工前審計、施工中審計以及竣工后審計。施工前審計包含立項審計、招投標審計、合同審計三個部分。立項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立項是否經過正規的可行性研究、合規的評審審批流程、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法規等。招投標審計主要審查項目招投標的實施過程是否遵從相關法規,標書是否合理合法等,以及相關費用是否負符合規劃和預算。項目合同審計指審查合同評審和簽訂是否遵從響應的法規和流程,合同相關支撐文檔和記錄是否完整并保存完好;施工過程中的審計包括建設方資金撥付和落實情況、監理單位資質及工作執行情況、施工中行程的經濟活動等,以確保資金使用到位不備浪費、挪用或侵占,確保監理單位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以及糾正經濟活動中的不良現象;竣工后的審計主要是對各項成本費用記錄、竣工報告及工程量、工程變更記錄等進行審計,以考量項目建設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和預算執行,工程變更是否經過了合規的程序等。
可以看出電力工程項目審計工作量巨大且貫穿工程建設始終,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還需要具備綜合性的專業知識。目前我國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普遍存在的問題有:施工前??計不充分。在實際操作中,招投標階段設計很多材料準備和變更,并且保密程度高,審計部門難以全程全面參與,從而導致立項和招投標過程中很多灰色地帶不能被及時發現,對后面的施工建設買下隱患;對施工過程中的審計缺乏重視。項目施工過程中,資金運用和施工進程都在不斷變化,包括施工變更等,審計工作開展起來十分困難,尤其是需要審計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決算后的審計缺乏及時性。理論上電力項目正式交付后便要立刻開展決算報告的編制,但實際情況是建設方通常會在項目竣工后幾年才會逐步將不良情況暴露出來。正式由于這種不及時上報影響了竣工審計的及時執行。
當然,電力工程項目審計本身工作量巨大,大量的材料和信息需要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溝通。隨著電力企業ERP系統以及項目施工信息化的加快,審計工作也迎來了信息化的契機。
二、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及重要性
隨著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會計的電子化,審計工作也從手工審計變為計算機系統審計。在全面實施企業經營和審計信息化下,審計工作以及遠遠超越了傳統的查賬,而是與業務緊密結合,成為企業經營管理全流程風險管理的核心手段。完善而強大的信息化審計系統需要由精良的硬件設備、智能化的軟件系統以及高素質的審計團隊組成。通過信息化辦公記錄經營管理活動,智能化的審計軟件和互聯互通的審計網絡實現信息的動態傳輸、收集和分析,并通過智能化的預警系統對業務風險管理提供實時的監控。從近些年的審計信息化實踐看,審計信息化發展程度與審計工作執行效果成線性相關,審計信息化發展的好,審計工作效果就明顯,反之對審計信息化不重視的地方,審計工作的落實也遲遲得不到提高。為順應客觀世界的全面信息化趨勢,適應信息化時代的審計要求,電力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審計信息化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推進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建設是使用信息科技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信息科技已經改變了人類工作和生活的很多領域,也將繼續快速改變更多傳統的非信息化領域,尤其是我國國有企業大量集聚的傳統產業。信息化正逐步滲透到政府、企業和個人日?;顒拥狞c點滴滴中,任何活動都能夠通過文字、圖片、視頻、電子貨幣、數字等電子信息記錄下來,并一定程度上永久保存。而信息化對經濟社會更大的墊付在于信息的獲取、認知和傳播直接對組織和個體的心理和行為產生影響,從而以空前的滲透力和影響力,改變經濟結構、生產和生活方式。電力企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柱,與各行各業及個人的衣食住行緊密聯系,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建設必然要以信息化系統為載體,才能與客戶、供應商、合作伙伴等更好地連接和協作。未來能源的競爭就在于智能化的獲取和利用能源,智能電網是未來國家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審計信息化必然是智能電網建設的組成部分之一。
其次,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是行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以電力為代表的支柱型傳統行業的轉型升級重要途徑就是信息化,包括辦公信息化、經營管理信息化,同樣也包括審計信息化。審計信息化能夠打破企業信息孤島,推動企業經營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有利于監督機構實行實時有效的監管。同時,審計信息化能夠準確地映射業務實際運行情況,全面客觀地洞察業務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有利于審計結果轉化為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改革的催化劑。尤其是當審計信息化中融入智能分析后,可以通過建模對風險的影響路徑、規模、時間和變化規律等模擬出來,并能夠實現動態監控,從而建立起電力企業建設和經營的“預警”機制,實時為項目運行保駕護航。
最后,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是推動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內在要求。電力行業是國家經濟命脈,電力企業工程項目關乎國家穩定和社會福祉,其運行效益必須要對國家和人民負責,通過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能夠提高電力企業經營管理的社會監督深度和透明度。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對自然生態、農業甚至是城鎮地址、周邊氣候等方面的影響巨大,尤其是國家級的重大項目,更會影響到子孫后代。而對于普通群眾來說,電力企業工程項目過于復雜,且很多信息不被公開,即是是政府部門或專家出現失誤,也能難清晰地被梳理出來,很多問題最終都是模糊化處理,損失由廣大百姓來承擔。審計信息化后,工程項目的所有細節都能夠準確地被記錄,并通過計算機軟件形象生動地展現在普通人面前。
三、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實施策略
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在內部必須以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化為前提,并開發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企業審計信息化系統。對外必須打破信息孤島,開放和共享端口、數據庫以及相關實時信息等。
第一,電力企業必須加快企業信息化經營管理。辦公自動化和網絡化已經讓無數中小企業實現了無紙化辦公,企業所有的信息以及基于信息交互的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都能夠被電子化和智能化,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化不僅能夠提高辦公效率,還能給內外部審計提供基礎。具體到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在企業信息化下,可以下大量的線下資料和活動電子化,例如各種圖紙、合同、計劃書、招投標書、證明或報告等的評審決策通過電子化平臺進行操作和存檔;通過視頻會議等方式開展評審會、溝通會、決策會,從而清晰記錄活動中的任何一個細節。這對于工程項目審計而言,電子化的信息不僅方便調取,而且完整和客觀,具有非常強的說服力和權威性。因此,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化是電力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的前提,否則就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第二,必須基于企業經營信息平臺定制開發內嵌式的審計信息化系統。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融合在企業信息平臺中,開辟特定的版塊,架構電子化的工程項目審計流程和工具。包括工程項目審計內容架構、審計系統操作交互、審計原材料輸入端口、審計問題跟蹤和反饋模塊等等,并匹配項目審計各類角色,及其權限和職責。以華為公司為例,其在公司信息化平臺上建立的審計系統以財經主導,聯合商務、法務作為審計模塊和流程的OWNER,并由商務團隊流程管控專員作為內審工作執行的主導,通過定期或者專項審計的方式,將審計區域、審計內容、審計流程分解到指定的區域、業務流程、部門及責任人。在審計過程中,被審計的項目需要相關業務團隊如解決方案、交付、商務、訂單能流程或模塊負責人提供審計支撐材料,如郵件、合同、會議紀要等,梳理清晰后上載到內審系統中。被審計者對自己的評價、證明和打分,會被財經等部門作為其審計的參考,若發現較大偏離,那么被審計者將會被問責。
第三,通過信息化實現對外開放和共享,促進外部監督管理。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必須滿足國家治理和人民監督的要求,因此信息化后不是閉門思過或者僅僅是自問自答,而是要通?^信息化把工程項目最真實的情況通告給外部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群眾。電力企業信息平臺的端口必須向國家相關監督管理機構開放,特別是國有電力企業本身就是應當被國家和人民牢牢監控。審計信息化不僅僅是要將審計工作實現各層級和跨部門打通,更是要將電力企業的原始電子化信息進行透明化,實現外部可查詢和考究。
第四,電力企業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離不開掌握現代化信息通信技術的專業人才。工程項目審計信息化不僅涉及到全面的線下業務的電子化或者電子化存底,更涉及到審計工作流程和工具的開發設計,以及審計安全的監督管理。因此,電力企業必須著力培養具備項目只是的計算機軟硬件人才,能夠將現金的信息化技術完美地融入到業務運行流程中和項目審計執行中。而更為重要是能夠將審計信息化打造為推動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創新的工具,這需要專心信息化人具備豐富的項目經驗和對電力企業經營管理方法的深度思考。
電子合同相關法規范文6
關鍵詞 網絡團購 法律關系 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陳冠軍、馬攀,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一、網絡團購的界定及發展現狀
(一)網絡團購的界定
源于美國的“團購”一詞,首次出現在中國,是在上個世紀80年代,近幾年來,團購行為在網絡上更是日漸興盛,并日益發展成為一種全新的消費形式,即網絡團購。
關于其定義,目前在我們法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論,對其研究也是在經濟學領域比較多見,筆者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網絡團購就是指一定數量的消費者以互聯網為平臺,形成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團體組織,通過增加商品購買數量的方式以優惠于個體購買的價格與商家就其消費合同進行交易,并因此得到價格優惠的一種新型消費模式。
(二)我國當前網絡團購的發展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我國的團購網站數量在不斷增長,而且所涉及的內容、種類也越來越豐富,大有“萬物皆可團”的趨勢。但同時也有眾多消費者對網絡團購望而卻步,因為它本身仍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機制缺位。首先,沒有一部統攝全局的專門性法律。各相關管理部門雖然也出臺了一些管理辦法,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性法律,再加上團購網站的準入門檻太低,互聯網平臺的虛擬性與開放性,監管起來難度很大。其次,審查機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國大部分的團購網站都沒有得到任何權威機構的資質認證,也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批和監管,其實質就是“無證經營”。最后,維權機制尚缺。表現為維權途徑少,只能作為普通的消費者依靠消協、工商等部門進行維權,針對性的維權途徑缺乏。且處罰力度不夠,相應的處罰措施不到位。
第二,團購網站與商戶之間權責劃分不明確。我國的大多數團購網站都只是交易雙方之間的一個第三方平臺,消費糾紛發生后,由于團購網站和商家權責劃分不明確,雙方互踢皮球,導致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費憑證,導致客戶在后期遇到消費糾紛時投訴和維權的難度非常大。
第三,許多網購消費者的網購習慣不成熟。首先,安全意識不強。很多用戶在對支付方式還不熟悉的情況下,便提供了個人信息和銀行賬號,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 其次,維權意識不強。中新網的一項關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調查顯示,有63.8% 的消費者選擇“默默忍受”。 這種沉默顯示出我國網購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淡薄。
二、我國進行網絡團購立法的法理學分析
(一)我國進行網絡團購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對網絡團購進行立法保護是定紛止爭的內在要求。法可以為網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指明正確的方向,還對各種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規定,它不僅為人們提供了一套辨明是非的標準,而且為人們提供了一套解決糾紛的合理秩序,起到定紛止爭、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 因而在對網絡團購的保護問題上,立法規制相比其他手段具有更加明顯的優越性和必要性。
2.對網絡團購進行立法保護是規范各方參與者交易行為、解決網絡交易矛盾的必然要求。網絡團購立法可以通過規定網絡團購交易的各項行為準則,并規定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來強化對相應權利的法律保護,不斷協調和解決其中的矛盾和沖突,促進網絡團購的良性運作和協調發展。
3.對網絡團購進行立法保護是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根本要求。網絡團購的各方參與者之間都是陌生人,不僅其交易平臺是以虛擬的形式出現,而且交易雙方的身份也是以虛擬的面目出現的,這就使執法者對交易主體身份的認定存在很大困難,進而導致網絡團購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因此,其交易行為更應當受到特定規則的有效約束,由具有統一性、普遍性、國家強制性和權威性的法律規則來加以規制,以保證網絡團購交易活動的安全有序。
(二)我國網絡團購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2.網絡團購立法具有較好的立法基礎。目前,我國電子立法領域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規與條例,正是這些現有的法規和條例為我國網絡團購的立法規制提供了豐富的法律內容和實踐基礎。
三、我國進行網絡團購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立法職能,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在網絡團購的法律規制方面還很不完善,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明確自己的職能定位,盡快出臺一部專門、系統的網絡團購法,對網絡團購法律關系的內容、經營者和中介平臺的資質審查、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各方主體法律責任的承擔等核心問題作出科學詳盡的規定,對網絡團購市場進行科學的規范和引導,保障網絡團購行業有法可依。
(二)明確網絡團購中三方參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1.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在我國法學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委托合同關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是與被的關系,消費者是第三人。網絡服務商只負責在團購網站相關商品的信息,召集一定數量的消費者與經營者達成交易,而并不以自己的名義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并且在此過程中消費者能夠明確知道商品的提供者,網絡服務商作為受托人為經營者處理交易事務,其法律后果由作為委托人的經營者承擔。 第二,行紀合同關系。該說認為,在網絡團購中,網絡服務商一般是先以較低的價格與經營者訂立合同,再以更高的價格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出售給消費者,以此賺取差價。此時,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之間就形成了行紀合同關系,與消費者之間就形成買賣(服務)合同關系。
第三,居間合同關系。該說認為,網絡服務商并不是經營者的人,也不是交易的當事人,它不具體參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活動,而是以中間人的身份為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活動提供居間聯系,只負責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因此并不與第三人成立法律關系,最終簽訂買賣(服務)合同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居間人不對買賣關系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大多數情況下,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在網絡團購交易中的法律關系應該是一種居間合同關系,但目前國內網絡服務商的運營模式比較多樣、復雜,也不能排除可能存在委托合同關系或者行紀合同關系的情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還需要根據兩者之間的具體協議,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具體分析。
2.網絡服務商和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的關系在我國同樣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在網絡服務商接受經營者的委托,以經營者的名義與消費者進行委托范圍內的交易行為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雙方就是經營者和消費者,而網絡服務商和消費者之間就只是人和第三人的關系。
第二,居間合同關系。如果網絡服務商只是作為居間人為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提供信息和機會。那么,網絡服務商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行為就只是一個居間合同的邀約,消費者在網站上確認購買,居間合同便成立。
第三,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網絡服務商和經營者之間是行紀合同關系,作為行紀人,網絡服務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與消費者訂立合同,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1條的規定,行紀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買賣合同享有直接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3.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關于二者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國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兩者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網絡服務商是作為經營者的人,以經營者的名義和消費者訂立合同,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擔,兩者之間當然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同樣,在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之間存在居間關系時,網絡服務商只是作為居間人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與機會,此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仍然只是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此,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仍然是買賣合同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網絡服務商在網絡團購中充當著行紀人的角色,是以自己的名義與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并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通常情況下,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訂立合同時也會約定消費者確認團購后與網絡服務商產生合同關系。因此,此時交易的雙方其實是網絡服務商和消費者,而經營者只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同消費者之間不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
(三)明確網絡團購中三方參與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承擔
1.網絡服務商的違約責任。在實踐中,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責任要根據其在網絡團購過程中的具體法律地位來確定。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之間如果簽訂了行紀合同性質的協議,網絡服務商就對買賣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如果經營者在履行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售后服務不符合約定等違約行為,該違約責任應由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網絡服務商來承擔。
如果網絡服務商和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或居間合同關系,訂立買賣合同的雙方都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如在履行合同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違約責任就應當由經營者來承擔,除非網絡服務商明知或者與經營者惡意串通共同對消費者實施違約行為,才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否則,網絡服務商作為第三人,當然對買賣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即便如此,根據我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的規定,網絡服務商仍必須承擔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經營者真實信息等義務。
2.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1條明確規定,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買賣(服務)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必須對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在網絡團購中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之間屬于行紀法律關系,那么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就是網絡服務商,根據《合同法》第64條規定及合同相對性的性質,即使在網絡服務商與經營者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約定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經營者也無需對買賣過程中發生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