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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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調查

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門從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的工作機構,負責勞動監察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顚S?。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用工較多的鄉鎮派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或監察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并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監察管轄與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應當配備與監察任務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監察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選任,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核發監察證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受上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

    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將案情復雜、重大或跨行政區域的案件,提請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有權調動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到應當實施集中監察的區域進行監察。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

    (三)對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制止、糾正和處罰;

    (四)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進行培訓、任命、考核和獎懲;

    (六)法律、法規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力:

    (一)根據工作需要,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二)查閱、復制或者錄制有關資料,檢查勞動場所或者詢問有關人員;

    (三)制止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不得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任何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五)與被檢查單位或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公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出具偽證,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章 監察內容與程序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實施監察:

    (一)招收、使用勞動者情況;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

    (三)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

    (四)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特殊保護和殘疾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情況;

    (五)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最低工資情況;

    (六)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情況;

    (七)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情況;

    (八)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情況;

    (九)建立和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內部規章制度情況;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年度審查等方式。

    第十六條 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共同進行,著裝整齊,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和見證人注明拒簽事由。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和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四)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登記立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屬于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使用童工、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的財物,用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抵繳罰款。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時,應當事先公告,被審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者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罰款:

    (一)非法介紹、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個月(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介紹或招用勞動者,收取抵押金、保證金,以及扣留勞動者證件或者檔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介紹或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并按照每人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和相當于應付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并責令支付賠償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及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職業技能鑒定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職業培訓機構濫發職業培訓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收回,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依法收繳其經營許可證。

    對以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為名騙取錢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阻礙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職責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出具偽證以及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詢問通知書或責令改正決定的;

    (四)拒絕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或者不按規定條件解除舉報人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者認為有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給被檢查單位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對應受理的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不調查、不處理,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以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范文2

一、總體目標

到年月底,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體制,形成覆蓋城鄉的勞動用工監控網,建立統一規范、高效、便捷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信息聯系和監控管理平臺,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

二、“兩網化”管理的內容

“兩網化”管理分別指“網格化”和“網絡化”管理。

(一)“網格化”管理是指根據以鎮行政區域為基礎劃分為若干網格,每一網格至少配備1名勞動保障監察員,2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明確職責和任務,包括實時采集和監控網格內用人單位招用工、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方面的信息及情況,實現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明確、跟蹤及時的覆蓋城鄉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網。

(二)“網絡化”管理是指在網格化監察的基礎上,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匯集用人單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單位用工信息數據庫,同時,在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中整合開發運用具有信息共享、數據比對、動態監控、分類監管、統一受理、統計分析、預警預測等主要功能的勞動保障監察監控管理平臺,實現管理信息化、執法規范化、監管一體化,進一步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效能。

三、具體措施

(一)建立“網格”監察體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工作試點的意見》(瓊人社發200號)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市、鎮兩級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全市建立一、二級網格14個,其中一級網格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二級網格的劃分以鎮為單元劃分,全市共劃分12個鎮和興隆旅游經濟區二級網格,共計13個二級網格。

(二)建立“網絡化”監察體系。充分利用勞動保障信息網絡平臺,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及各鎮二級網格進行聯網,依托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網絡化監察。

(三)落實人員。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瓊人社發200號)要求,每個網格配備1名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2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全市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13名,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29名(其中,市一級管理平臺3名,其他12個鎮、興隆旅游經濟區各2名)。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應從回我市報到未就業大專以上高校畢業生中統一組織考試,擇優招聘。招聘的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列為全額撥款專項事業編制,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列為公益性崗位人員。

(四)落實工作設施。一是為各級網格配備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建設監察管理信息系統;二是為二級網格提供必需的工作場所(成立勞動保障監察站、辦公地點設在鎮政府)和配備適用的交通工具。

(五)落實工作經費?!皟删W化”管理工作經費、人員及裝備經費納入統計財政預算,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支出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除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外,應積極配套資金,確保工資待遇的落實,穩定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隊伍,實現對用人單位的全面覆蓋和動態監管。

(六)建立基本數據庫。以“一戶一檔”方式采集網格內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信息,建立網格地域內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勞動用工電子信息檔案,逐步形成全市用人單位網格化管理數據庫。

四、工作職責

(一)市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工作職責。

1、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并對轄區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

2、設立鎮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網格,指導鎮設立社區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網格;

3、負責對轄區內網格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上崗培訓、工作部署和業績考核等;

4、落實兩級管理網格的工作人員,協調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辦公經費、各項待遇以及工作裝備和設施;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網絡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維護;

6、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全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電子信息檔案和基本信息數據庫;

7、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和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管理;

8、為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辦公條件。

(二)鎮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網格職責。

1、建立轄區內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電子信息檔案;

2、對轄區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并上報有關情況;

3、協助、配合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用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等工作。

4、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5、反映、傳遞轄區內用人單位的違法信息和勞動者的檢舉、投訴;

6、采集網格內全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并以網格為單位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息檔案;

7、協助、配合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有關工作。

(三)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職責。

1、對所負責的網格內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管;

2、對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依法處理所負責區域內的勞動舉報和投訴案件;

4、做好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職責。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反映傳遞群眾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3、反映群眾對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加強勞動保障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4、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員開展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案件調查處理等監察業務;

5、及時采集和維護轄區內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基本信息,全面掌握各用人單位在用人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

五、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制定網格化網絡化工作實施方案,劃分網格,建立工作機構,成立“市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落實網格化網絡化管理人員、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配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推進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

(二)啟動階段。積極做好專職勞動保障人員和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招聘和業務培訓等工作,確保月底前到崗到位;財政部門應確?!皟删W化”管理工作經費、人員及裝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面啟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網格化管理,完成建立網格、健全制度、劃分區域、落實人員、明確職責等基礎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范文3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創建和諧社會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落實社會保障制度、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目標,以強化基礎信息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為手段,進一步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量,創新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責任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依托現有鎮鄉(街道)行政管理體系和勞動保障基層服務平臺,劃分勞動保障監察基礎工作管理網絡和執法監督責任區域,進一步整合、充實監察協管力量;依托現有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加強基礎信息采集和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建立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網絡,進行信息采集對比和動態監控;通過1年左右的努力,形成覆蓋廣泛、動態監管的基層勞動保障監察新機制,切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任務和管理措施

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是指以鎮鄉(街道)為單位,將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區域劃分為若干網格,明確網格化監察的人員、職責和任務,實時采集和監控網格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方面的信息及情況,形成相關用人單位及勞動用工情況數據的一種工作方式。我區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主要措施為:

(一)劃分執法監督責任區域。全區以鎮鄉(街道)為單位,劃分出22個一級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2—5個一級網格為一個監管區域,實行主辦監察員制度,具體協調指導責任區域內的網格化管理工作。

(二)建立基礎性工作管理網格。每個一級網格內(即每個鎮鄉、街道)按企業的數量,下設若干個二級網格。每個鎮鄉(街道)至少設置一個二級網格,用人單位較多的鎮鄉(街道)可劃分為多個網格,2—5個二級網格內落實1名監管人員,人員一般在勞動保障監察中隊中選拔,也可在社區、行政村中確定。在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指導下,協助承擔勞動保障基礎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1、采集網格內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下同)的基本情況和勞動用工信息,按統一規定建立電子信息檔案,并做到適時更新;2、宣傳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督促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3、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事項開展排摸,接受勞動者對有關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協助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三)建立監察管理信息網絡。各鎮鄉(街道)以現有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系統為基礎,結合電子政務建設,統一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基本信息電子數據檔案,通過實時采集、動態監控、綜合運用各項勞動保障信息資源,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效能。

(四)加強網格管理目標考核。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的組織推進工作將納入區委區政府勞動保障工作年度目標考核范圍。對于年度內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工作推進效果好、工作成效顯著的鎮鄉(街道)給予2—3名工作人員經費補貼,標準為25000元。

三、實施步驟和工作要求

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范文4

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勞動保障監察是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的行政執法工作。近年來,市、縣兩級不斷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及時查處各類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但隨著我市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各種利益格局不斷分化,利益主體、利益訴求呈多元化多樣性的態勢;同時個別地方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還存在重視不夠、機構不完善、執法力量不足、執法環境不寬松等問題,給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一定影響。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要意義,強化領導、完善機制、合理配置、充實力量、保障投入,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保障機制建設

各縣(市、區)要通過整合現有勞動保障執法資源,規范縣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設置,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建設,配備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

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第423號令有關規定,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經費投入,將勞動保障監察有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改善辦案條件,增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快速反應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確保高效履行職責。

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機制建設

(一)明確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市屬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在市工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縣(市、區)所屬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在縣(市、區)工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在外省、市登記注冊,但在我市未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且生產經營場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由生產經營場所駐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由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等部門予以查處。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查處理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h(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情況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h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二)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程序。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充分整合行政執法資源,杜絕多頭執法和重復檢查。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廣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時、準確地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格實行案件調查、審核、處理“三分離”制度和行政處罰集體研究決定制度、重大處罰決定聽證制度,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依法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陳述權、申辯權和獲得救濟權,尊重、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監督制約機制。各縣(市、區)要建立和實行勞動保障監察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期限和職責;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切實加強監察執法人員的管理,強化責任意識,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要認真受理、及時介入、依法處理,杜絕、越權執法和行政不作為。對因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發生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事件的,要追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責任;對投訴舉報不及時依法處理或違規執法的,要追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和相關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對監察人員因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四)建立舉報獎勵、依法審計、誠信等級評價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實施獎勵,獎勵資金在辦案費中列支。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計的,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所需經費在專項檢查費中列支。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要進行綜合考核,建立誠信檔案,評定誠信等級,進行分類監管。要對嚴重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用人單位,要實行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制度,促使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機制建設

深入推進網格化管理,將勞動保障管轄區域劃分為若干網格,并配備一定數量工作人員,收集完善網格內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實現對用人單位覆蓋城鄉、無縫隙的勞動用工實時監管。進一步完善網絡化管理,借助現代網絡技術建設監察管理信息平臺,及時匯總分析企業用工信息,統一指揮和調動執法力量。通過實施“兩網化”管理,推動監管范圍從以城鎮為主向統籌城鄉轉變,監管模式從被動反應型向主動預防型轉變,使監察執法更加貼近用人單位和職工。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建設支持力度,利用就業資金開發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公益性崗位,推廣使用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系統軟件,配齊網格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和辦案裝備,為實現“兩網化”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規范化創造良好條件。

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范文5

一、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糾正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我監察大隊通過強化日常巡查、增強巡查排查力度,發現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存在的問題,加大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度書面審查力度,建立區、辦事處、社區三級勞動保障監察九個網格,對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截至目前為止,我區所開展的用人單位用工排查專項行動,涉及企業5457戶,共排查出存在用工問題的企業為237戶,涉及勞動人數6402人。完成書面審查165戶,涉及職工3500人。

二、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為提高企業主和務工者的法制觀念,全面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我們十分重視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于春節前,我監察大隊在大召廣場轄區鎮、各辦事處及流動人口密集場所組織開展大型咨詢服務活動,共發放宣傳材料共8000余份,懸掛條幅130條,向廣大群眾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有關法律法規,使廣大勞動者認識理解并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依法保障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權益。

三、加強專項檢查執法力度,開展企業薪酬調查培訓。通過對日常調處案件進行歸納分析,查找我區勞動投訴案件多發環節點。針對關鍵節點部署專項行動,以專項帶全面,抓重點攻難題。通過企業自查、辦事處檢查、勞動監察大隊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依法整改與企業自我規范有機結合,促進違法行為標本兼治。并且開展以市支隊為領導的2017年企業薪酬調查培訓,主要就企業中不同職業勞動者工資報酬水平和不同行業企業人工成本狀況進行調查,是加快建立收入分配檢測系統,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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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范文6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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