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評估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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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評估管理辦法

房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1

2021年,在上級國資主管部門及公司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依照區國資服務中心、國運公司出臺的相關租賃管理辦法規范推進公司本部房產租賃工作,經現將2021年國運公司本部房屋租賃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截止2021年10月15日,國運公司本部房產出租共計89處,其中自有房屋資產76處,委托管理資產13處。截止2021年10月15日在租88處,空租1處,出租率為98.87%。所有出租行為均遵循環翠區國資服務中心《環翠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出租房產均經過主管部門報備批準,并嚴格按照“評估+競拍+簽訂”流程進行相關租賃管理工作。

二、租金情況

截止10月15日,本年度已收取租金391.05萬元,涉及88戶承租戶。

三、管理情況

(一)合同簽訂

截止目前,向國資服務中心報備房產出租15處,應新簽租賃合同15處,其中:已簽訂租賃合同 12處,待簽訂2處(其中屬于租賃合同續簽9處,重新招拍5處),空租1處。

(二)租金評估

截止目前,本年度評估房產租金15處,共進行租金評估競價活動3次,評估機構競得情況分別為大地評估1次,華地評估2次,發生租金評估費用合計10500元(評估單價平均為700元/處),待年終一并進行結算支付。

(三)資產維修

截止目前,本年度已進行租賃資產維修13次,共計結算金額101119.42元,其中:房屋圍護結構維修10處,結算金額61114.42元;水電管路維修3處,結算金額40005元。另有待驗收維修2處,待結算維修費預計約10.5萬元。

三、其他工作

(一)截止目前共調解承租業主糾紛3起,處理完畢12345投訴1起;

房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2

??谑蟹康禺a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咨詢、經紀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的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海南經濟特區城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經紀和價格評估等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咨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咨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中介服務,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組織行業協會,對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經營服務進行自律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三)有法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應當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證并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有3 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3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八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應當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并有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1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2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機構章程和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

(四)機構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注冊證、勞動合同等。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終止或變更本辦法第九條涉及的事項,應當自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申請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備案證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咨詢人員、經紀人、經紀人協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的人員執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注冊。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從業資格注冊期滿的,持證者應當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在應聘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禁止無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有職業資格證書未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禁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

第三章 中介服務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二)備案證明;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姓名、照片、注冊證號;

(四)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五)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對象;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

(七)投訴方式和途徑;

(八)行業組織推薦使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符合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中介服務: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的;

(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屋轉讓、抵押、出租的;

(三)銷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銷售其他條件的;

(四)違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或者代管房產無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授權的;

(六)租賃雙方當事人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提供中介服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承辦該項業務的執業房地產咨詢人員、經紀人或者經紀人協理應當在合同上簽署姓名并注明其注冊證編號。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項目名稱、房地產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使用限制;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中介服務費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委托人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轉讓房地產的,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所委托轉讓房地產的所有權、建筑面積、抵押、使用現狀等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所委托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查看和依法查閱有關資料,委托人應當予以配合。

委托人簽訂合同后違約不轉讓房地產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轉讓房地產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方可對外相關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虛假、未經核實的信息。

執業經紀人或經紀人協理憑中介服務機構介紹信、中介服務合同和本人身份證及執業注冊證書可以到有關部門或機構查詢受委托事項的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或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委托的,應當通過??谑写媪糠抗芾硐到y如實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地產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主辦經紀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特殊說明事項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銀行開設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交易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通過專用帳戶劃轉交易資金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專用帳戶的資金支付條件和具體方式與存量房經紀合同一致。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通過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產交易資金。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費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設立業務臺帳,做好業務記錄。業務臺帳和業務記錄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等內容。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業務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提供中介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

(四)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六)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中介服務人員的信譽和權益;

(七)未通知抵押權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提供轉讓中介服務;

(八)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促成交易;

(九)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十)隱瞞價格信息,從中賺取差價;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中介服務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和交易網絡信息管理系統,構建統一的網上信息、簽約、交易過戶、產權登記信息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實行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及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并錄入信用檔案。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進行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名單。

第二十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舉報信箱。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答復投訴者。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強對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和推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和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執行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實施監管,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規定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生變更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的,處4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二)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辦理注冊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咨詢、經紀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以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中介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虛假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存量房交易資金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禁止性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有關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的。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因違法從業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服務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中介服務人員追償。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及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不按時發放備案證明的;

(二)違反本辦法未公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信用檔案的;

(三)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違法經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處罰的;

(四)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檢查、投訴處理等監管職責的;

(五)妨礙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正常的經營活動,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辦理備案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補辦備案手續;不符合設立條件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應當按照本辦法調整規范;逾期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房地產中介從業條件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是指隸屬于中介服務機構而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包括房地產咨詢業務員、價格評估師(員)以及房地產經紀人。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專業化、規范化,目前我國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采取統一考試、職業資格認證和登記的管理辦法。

(1)房地產咨詢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2)房地產價格評估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房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二手房稅基 征管一體化

隨著房地產市場不斷升溫,二手房交易市場逐漸火熱,在價格不斷上漲的同時,稅款征收額卻并未同步增長,二手房交易多屬個人交易,稅基嚴重不實,稅款流失驚人。如何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核定稅基,堵塞征管漏洞,實現應收盡收,已成為各級稅務機關亟待解決的棘手問題。夯實二手房稅基,對于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發揮稅收調控職能、規范房地產稅收征管秩序、營造和諧征納關系,將產生不可估量的效果。

一、遼寧省二手房稅基核定的現狀

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二手房交易的稅收征收以就近方便納稅人為原則,分別在市、縣房產交易大廳派駐人員設立地稅窗口受理涉稅事宜。在辦理涉稅事宜時,納稅人須持房產轉讓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有效資料辦理二手房納稅申報。其計稅依據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據實申報征收。納稅人如實申報辦理納稅事宜的,稅務機關依據房產轉讓合同據實征收。

(二)評估申報征收。對于協議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要求納稅人到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持評估報告進行納稅申報。

(三)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對于評估后價格明顯偏低的,地稅機關依據稅法相關規定,對二手房進行核定征收。

二、二手房交易稅基存在的問題

國家有關部委、財稅部門相繼出臺了二手房稅收調控政策,從實施效果看,二手房稅收政策越來越暴露出調控能力弱、涉及稅種多、減免優惠繁、稅源監控難、征管漏洞大等問題。具體政策復雜性估計不足、政策針對性不強、延續性較短,導致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一定的問題和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產交易價格難以核實,稅負公平性缺失。二手房是以交易金額為計稅依據,為逃避稅收,納稅人往往隱瞞其實際交易價格,做成“陰陽”兩份買賣合同,或用其他手段取得價值較低的房產評估報告,蓄意致使房屋成交價格遠遠低于市場價格。此外,相關部門沒有制定較為合理的房產稅基核定標準,稅收執法出現彈性,致使納稅人對執法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二)稅收優惠、減免項目難以界定。一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界定難。僅憑稅務部門力量不能確切掌握證據資料,房管部門也沒有現成的歷史資料可供查詢,各地房管部門信息不能共享,深入調查難度較大。對此稅務部門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方面難以界定,這就造成二手房個人所得稅征免上存在著稅收流失與損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相沖突的現象。二是減除項目金額認定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5號)規定,2006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對外銷售,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這項稅收政策中購買房屋的價款較難確定,以前辦理房產證不需提供稅務發票,購買人大多都沒索取發票;開發商除非購買人索取一般也不開具發票;即使以前有發票,有的購買人因保管不善而丟失,而稅務部門對銷售不動產發票未進行單獨管理,不易查找,還有許多單位集資建房,這些房產即便實行房改后也大多沒有稅務發票。三是真假贈與難以甄別。對贈與中的親屬關系、繼承權屬等關系的甄別,單憑稅務部門是難以核實清楚的,且核實需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致使那些表面屬于贈與而實質上具有交易性質的假贈與行為,只需經過公證,就可在二手房交易中免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收。

(三)信息共享體系不完善。二手房交易涉及地稅、房產、工商、物價等多個部門,由于種種原因,二手房交易未建立相應的信息傳遞機制,信息交流不暢,不能做到信息共享;部門間配合不夠,各管其事,缺乏相應的聯合控管制度;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缺失,從而失去了本應掌握的前期主動權。

(四)二手房交易缺乏有效監管。鑒別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性的權力機關不明確;房屋轉讓過程中的鏈條機制以及相關部門之間的權力與義務不明確;某些評估機構因利益驅動進行不實評估;負責二手房稅款征收的稅務干部權限過大,導致人為暗廂操作、“人情稅”、“關系稅”等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產生。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損害了國家的利益,也破壞了稅法的剛性。

三、二手房交易稅基不實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統一、科學、合理的計稅依據核定方法。二手房具有獨特性、唯一性,受位置、年限、樓層、朝向、房屋現狀等因素影響,二手房價值千差萬別。沒有統一、科學、合理的二手房計稅依據核定方法,僅靠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價值評估報告來核定二手房計稅依據,會致使稅務機關稅款征收處于被動地位。

(二)納稅人主觀避稅嚴重。無論稅收公正、公平、合理的程度如何,對于納稅人而言,征稅都是一種直接的經濟利益分配。因此,納稅人采取了“陰陽合同”、做低房產評估價格、賄賂稅收征管人員等各種不法手段,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三)評估機構利益驅動。當納稅人申報的二手房交易價格相對較低時,稅務機關要求其提供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但現行房產評估市場不規范,評估機構為了搶拉業務不按規定評估,致使評估價值和真實市場價值的誤差較大,不同評估機構對同一房產評估結果不同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稅務機關專管干部權限分散。統一、科學的二手房稅基核定方法的缺失,評估報告由稅務人員人工審核,計稅依據核定彈性空間過大,客觀上致使在二手房稅款審批、核定、征收過程中稅務干部主觀執法隨意性、人為因素干擾、甚至是“權力鏈”現象的產生,滋生腐敗。

(五)稅收宣傳缺乏力度。納稅人甚至部分稅務人員對二手房交易稅收知識缺乏基本了解,致使納稅人對稅收征管有抵觸情緒。此外,對二手房交易中通過虛假合同進行虛假申報、假贈與騙取稅收減免等違法行為的查處、案例分析、以案說法宣傳力、震懾力不夠,導致納稅人甘冒違法風險。

四、二手房稅基核定及稅收征管的對策選擇

稅務機關應以“政府主導、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項目控稅、統一計價、聯合辦公”為原則,全面引入分級分類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推行房地產稅收征管一體化模式。

(一)二手房計稅價格的核定設想

按照房地產評稅原理,在測算二手房基準價格和價格影響因素修正系數工作的基礎上,核定出二手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稅務機關用核定結果與納稅人申報價格相比較,按照“就高計稅”原則確定計稅價格,若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高于核定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納稅人申報的銷售價格計算征稅;若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低于核定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征稅。設想的二手房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方法如下:

1、計算公式:計稅價格 = 基準價格 × ( 1 + 相應的修正系數之和)× 建筑面積 ― 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二手房交易基準價格的確定。由政府部門牽頭,抽調建委、房產、國土、物價、稅務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分別對所屬街道、地段、樓盤大小、樓層、房屋陳舊等一系列房產價格進行一次全面普查評估。制定出分用途、分區域多級二手房基準價格,如:一級區甲等地段,三級區丙等地段,并以此作為二手房計稅價格的核定基礎。二手房基準價格以一年或兩年為期進行調整,以適應市場價格變化,為增強其透明度,基礎價格須責成某一部門在每次調整后3日內對社會公示。

3、住宅用途、區塊的劃分。按照用途將二手房地產分為住宅、商鋪,住宅劃分為小區住宅和非小區住宅;商鋪分為主街道商鋪、中小街道店面、小區店面。按照區塊劃分二手房范圍,小區住宅細化到各小區名稱;非小區住宅細化到路、街等自然地名、地域。計稅價格確定到小區或街道,參照修正系數,精確計算到戶。商鋪以路段分類確定,以所處道路(街、小區)為基礎,劃分路段(以兩個路口之間為一個路段),再按路段進行商鋪分類確定計稅價格,再參照每間商鋪的修正系數,計算到每一間。

4、修正系數的建立。修正系數的作用是在計稅價格的基礎上精確計算到當期每一戶(間)的計稅價格,修正系數須對社會公示。修正系數應包括:

(1)經濟浮動系數:適用于物價浮動、宏觀經濟政策實施、政府大型項目建設、市政規劃出臺而對房地產價格產生的突然性影響。該系數由政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確定,每季度調整一次,以減少基準價格滯后性、持續性所產生的影響。

(2)土地使用權年限修正系數。

(3)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數:二手房折舊時間原則上以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時間為準,按每年2.5%的折舊率計算折舊。

(4)建筑結構修正系數:磚混、框架。

(5)樓層(商鋪的相對位置)修正系數。

(6)朝向修正系數。

(7)輔助用房修正系數:指的是車庫、車位、儲藏室、地下室、閣樓等。

(8)環境修正系數:典型小區或高檔住宅、城市規劃、周邊交通、社區服務情況。

(9)其他因素修正系數:指的是每套住宅的建筑質量、室內裝修以及保養狀況產生的差價,必要時,由評估人員進行適當的修正。

(10)應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調整:指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易過戶前必須補繳出讓金,將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由劃撥改為出讓,此調整項目為總額調減,非比例系數。

(二)發揮稅收調控職能作用,審慎出臺二手房稅收措施

財稅部門應當重新思考現行二手房稅收政策實際調控功效,審慎出臺二手房稅收優惠政策措施。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盡快制訂出臺《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辦法》,《辦法》應當重點涵蓋二手房交易環節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嚴格審核流程、規范減免程序、加大打擊力度,以達到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健全二手房稅收征管的目的。

(三)加強申報審核,有效控制虛假交易

針對二手房交易中出現的“陰陽合同”避稅、現時交易延期辦證、假贈予真買賣暗箱操作等情況,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一是核對交易手續,加強基礎管理。加強同房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對明顯低于目前市場成交價格進行交易的,要聯合房管部門開展調查。二是核對交易年限,加強稅源管理。對免繳個人所得稅的二手房交易納稅人,按買賣協議認真核對協議簽訂的時間。三是核對賣方身份,加強源泉控管。對一些專業“倒家”,建立稅源監控臺帳,切實加強稅源控管。四是核對交易合同,加強納稅申報審核。在審核合同真實性的基礎上,推行“雙重申報、第三方制約”的辦法,稅務機關可制定相關二手房信息數據統計表,如“二手房交易基礎信息申報表”,在表中詳列關于二手房、買賣雙方、見證人或中介人的詳細信息,買賣雙方、見證人或中介人均須對所提供的信息出具真實性聲明,而從提高申報治稅的震懾力。

(四) 部門協調配合,加快建立信息平臺,促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為了使房地產信息資料在部門間更好地傳遞,稅務機關應盡快建立二手房交易征收管理系統,科學設置參數并及時更新,自動生成房產交易最低計稅價格和相關信息,實現對二手房交易稅收征管的科學管理。建立稅源信息數據庫,采取一房一戶一檔形式,創建完整的稅源信息檔案,力爭達到只要在相關系統中輸入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就能查詢出該人及其家庭在市內及外埠的房屋登記情況。充分利用現有的設備和資源,由地方政府牽頭,協同財政、地稅、國土、房產、規劃等部門,以房管部門現有信息為基礎,建立房地產信息交換平臺,進行數據集中整合,逐步實現省級房產廣域信息聯網,以達到數據統一開發、集中處理、信息共享、綜合利用的最終目標。各部門間應加強交流與協調,及時傳遞稅款征收和土地、房產等權屬證件的相關信息。地稅部門應對各部門提供的信息及時整理、歸集、比對,并將結果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定期召開職能部門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反饋信息、研究對策。

(五)成立二手房交易價格參數專項組

成立基準價格及參數調研組,政府部門牽頭,建委、房產、國土、物價、稅務等相關部門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確定基準價格及相關參數系數。成立二手房房產評估機構督查小組,采取職能部門共同審核、共同認定、共同委托的形式,委托特定的、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二手房價值進行評估,督查小組對委托鑒證機構負有檢查、管理、監督、問責職責。

房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4

為加強我縣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日常監管,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機構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估價機構資料檔案及信用檔案。

凡房地產估價機構來我縣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必須持相關材料到房產服務中心備案后方可執業。自備案之日起,將為每個房地產估價機構建立分戶管理檔案資料,對歸檔內容(機構資料、估價師情況、技術分析資料、估價報告等)、歸檔形式(紙質文檔、電子文檔、影像資料等)、歸檔時間、檔案管理等各個環節都嚴格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進行落實,并注重對原始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房地產估價機構破產、解散時,其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移交當地房管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并將信用檔案的主要內容在房管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大估價業務日常監管力度。

對估價業務從接受委托、現場勘察、技術分析、估價報告等全過程進行動態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實地檢查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情況、專職注冊估價師執業情況、資信情況、投訴處理、主要業績等,并記入信用檔案。對違反規定、評估不公、評估失誤、弄虛作假出具評估報告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在我縣的評估執業資格,并按規定追究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責任。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管理,對需作出撤回資質處理的,及時上報市局。

三、規范房地產估價機構分支管理。

一級資質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辦理備案手續。二級、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類似分支機構的“辦事處”、“聯絡點(站)”等機構。

房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5

某公司與銀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在辦理房地產抵押過程中,房產管理機關不返還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問:房產管理局的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背景資料:某公司用于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一宗土地使用權,未作分割。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權,位于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

二、法律分析

現根據某公司提供的情況及背景資料,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具體分析。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主管部門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5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擔保法》第42條第2項也作了相同的規定。

根據《某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主合同、抵押合同、評估報告、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同時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抵押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契約,并持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申請抵押登記。該條例第4條第1款明確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第30條第1款則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或抵押時,須經城建或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租賃、抵押合同。

《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則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擔保法解釋》第60條規定,以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由此可見,《某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與山東省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均不一致。而山東省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則基本一致,即均規定,以房地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房產管理部門。而沒有規定房產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進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實務中,對房地產抵押登記,也只是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41條規定)。

(二)抵押登記的法定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第48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擔保法》第44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復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由此可見,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抵押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如果不提交,則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經我們向某市房產局咨詢,該市房產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手續與《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的條件相同。即提交材料:

1、抵押當事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抵押當事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

4、房地產抵押范圍平面圖;

5、抵押登記申請審批書(表);

6、借款合同;

7、抵押人為單位的應提供:

集體企業出具職代會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證明;

股份制企業出具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司章程。

8、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及同意抵押的證明(配偶雙方到場);

9、可以證明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10、委托的,個人出具公證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或有效證明。單位出具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或有效證明;

11、登記部門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工作時限:符合辦理條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稅費標準:抵押登記費80元/宗;住房抵押手續費抵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150元/套,50萬元以上的300元/套;其他房屋抵押手續費按照抵押金額分檔累進計收: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0.7‰;2000-5000(含)部分0.175‰;5000-10000(含)部分0.105‰;10000以上部分0.035‰。由抵押人承擔。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擔保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同。

《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因此,某公司以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所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第60條第2款規定,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記卡順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號的順序排列。并應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因此,某公司在沒有辦理宗地的分割手續的情況下,只能以該宗地的全部抵押,而不能分割。否則,就不符合《房地產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

(四)房產管理機關能否留置貴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屋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抵押人的法定義務。但根據該辦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即貴公司在辦理完畢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后,《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人收回。因此,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其沒有任何權利不返還貴公司。也就是說,其留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某市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也不能得出其不返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結論。

如果其不返還,可參照《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第3款的規定,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并辦理補發新證手續。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并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三、結論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主管機關是房產管理部門。

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抵押當事人的法定義務。

以房屋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房產評估管理辦法范文6

房地產典當合同范文1典當行(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

當戶(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典當貸款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典當金額及費用

一、 甲方同意在辦理完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及乙方交付該房地產給甲方后,給予乙方當金人民幣(大寫)_____ ________元整,¥ 元。

二、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擔。

第二條 典當期限

一、典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當金支付日以當票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為準,若實際發放日遲于前款記載的發放日,則典當到期日相應順延。

三、若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的情形,提前收當,則視為典當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辦理續當,典當期限到期日相應順延,以續當憑證上記載的到期日 為準。

第三條 典當利率及綜合費率

一、 借款月利率: ‰,月綜合費率: ‰,合計:每月 ‰。

二、 本合同所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不受本合同典當期限限制,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直至清償完所有債務為止。

三、 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及實際用款月度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用。

四、 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 1 )。

1、綜合費用在當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當期在5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5日計算;當期在10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半個月計算;當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綜合費用按整月計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約定,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含當票)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

六、 超期交納利息、綜合費用或超期還款的,除正常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額的 加收違約金。

七、 本合同項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和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對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產均具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條 當物

抵押房地產類別:面積: 有效證件:所有權證號碼: 號。 土地座落: 。 抵押部位:全部。

當物估價金額: 萬元整。

抵押期限: 個月(與當期相同)。

第五條 擔保合同

編號為 號的《抵押擔保合同》為當票和本合同的從屬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條 贖當

一、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到期日償還當金及利息。

二、在典當期限內,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贖當。若典當期限不滿5日的按5日計收利息。

三、乙方超過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贖當的,為逾期贖當。若逾期贖當,乙方除需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補交逾期的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和違約金。

第七條 續當

一、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續當。續當應在典當期滿前5 日內辦理。

二、乙方辦理續當時,必須先結清前期的利息和繳納本期續當的綜合費用。

三、辦理續當時,甲方應與乙方簽訂續當憑證,在續當憑證上載明乙方名稱、續當金額、期限、利率及綜合費率等要素,并由雙方簽名蓋章,方為有效。該續當憑證作為當票和本合同的補充,當票和本合同繼續有效,但續當不得超過3次。

第八條 絕當

一、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乙方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出現絕當時,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行使權利:

(一)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甲方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甲方可選擇按照雙方約定的當物估價金額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拍賣起價為當物估價金額下降10%,若不能賣出,可連續以上一次拍賣價下降 %的標準繼續拍賣,直到賣出為止。甲方以拍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綜合費用、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即構成違約:

(一)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的證件、證明等資料;

(二) 乙方提供的當物存在經濟糾紛或權利瑕疵等;

(三) 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條款的約定。

二、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選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典當本金、利違約金息、及有關費用。

(三)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直接委托拍賣行對當物進行拍賣。從拍賣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僅限于拍賣費用、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條 其他

一、在乙方未償還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不得轉讓、出租、出售、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

二、抵押物的相關證明手續他項權證,房產、土地證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間,如果抵押房地產因故價值減少,乙方(抵押人)應在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后十天內向甲方增補同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質押。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處理。 。

五、 本合同經有權部門抵押登記后生效。

六、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及國家商務部、公安部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執行。

七、本合同作為當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當戶到期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義務,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典當合同范文2甲方(當戶):

乙方(典當行):

甲乙雙方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之規定,經協商一致,甲方愿意以房地產(當物)抵押出當,乙方接受并提供相應的當金。星當票的格式限制,為明確典當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典當雙方的合同權益,特訂立本合同,以期共同執行。

第一條 當物、當金及用途

1、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擁有并有處分權的房產及所屬土地使用權作為當物乙方抵押出當。經乙方同意后,雙方即對本次房地產抵押辦理抵押登記。

2、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擔保房地產(當物):

抵押物的效力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 如無特殊說明,本合同所稱“房屋”或“當物”均包括上述所有內容。

3、經雙方協商上述房屋的當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二條 典當期限

1、本合同典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考慮雙方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時間因素,起止日期以乙方支付當金之日,在雙方簽署的當票上約定確認。

2、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5日內,甲方不能贖當,可按本合同第六條第二小項執行。

第三條 典當綜合費率、利率和息費計算

1、按《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抵押典當當月月綜合率不得超過2.7%,本合同項下當金的月綜合率確定為當金金額2.7%,綜合費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當金時即應交付。

2、本合同項下當金的月利率為3‰.

3、為方便息、費計算,按銀行通常的劃算方式,日綜合費率=月綜合費/30, 日利率=月利率/30。

4、本合同項下典當逾期的綜合費,按典當管理辦法規定上限按日計算,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逾期貸款罰息水平給予罰息。

5、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6、經雙方協商,甲方提前贖當的,按合同約定的綜合費率、利率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綜合費和利息,多收的綜合費即時返還。

第四條 典當當金支付

甲方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手續,雙方簽章后,乙方應支付當金。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甲乙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當金本息、綜合費,逾期的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抵押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當物處置費、過戶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贖當、續當和絕當

1、甲方按期償還當金本息,支付完所有相應費用,全部履行合同各項條款,本合同即告終止,乙方應即時辦理贖回手續,交還甲方提供的有效證明和權利憑證,協助甲方辦理登記注銷事宜。

2、本合同典當當期屆滿,甲方不能贖當,應當典當期間或典當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續當申請,經乙方同意續當后,甲方應當結清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典當期限內和當期綜合費后方可辦理續當。雙方另行簽署《續當憑證》,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滿日算起,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在續當期間繼續有效。

3、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甲方贖當的,除應向乙方交付當期當金本金、利息、綜合費率外,還應按當金的1.5%補交當金逾期利息和有關費用。典當期限屆滿后逾期5日不贖當,有不辦贖當手續的,視為甲方自愿放棄回贖權,即為絕當。

第七條 絕當物的處理

甲方應自絕當之日(即典當期限屆滿之日起第6日)起10日內將絕當房屋交給乙方處理,若屆時不移交,乙方將向甲方發出定期移交的書面通知。期限屆滿未能移交的,乙方有權申請公證處對絕當房屋屆時的狀況作證據保全,并依法對絕當房屋進行清場并委托有關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拍賣所得款優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逾期的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剩余部分款項返還甲方。拍賣所得不足清償上述項目的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有關拍賣手續甲方在此同意均委托乙方代為辦理。絕當物在本合同第一條中當金不足3萬元的,乙方可以自行變賣或折價處理,損益自負。

第八條 甲方保證與承若

1、甲方是合法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是本合同項下房地產的完全、有效地、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權處分者,本合同項下典當的房地產不存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

3、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已對本合同項下典當房地產的瑕疵作了充分合理書面說明,且已經乙方認可并書面簽收。

4、本合同項下的典當房地產未發生被查封、扣押、監督和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等情況,并未被公示列為征用、拆遷范圍。

5、本合同項下的典當房地產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甲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乙方,且已經乙方認可并書面簽收。

第九條乙方保證與承諾

1、乙方是經有權部門批準,依照《典當管理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經營的合法企業,能夠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保證在雙方辦妥相關手續、簽發當票后,按雙方約定向甲方支付當金。

3、在甲方按期償還當金本息,全部履行合同所有條款后,乙方應將所有房地產抵押他項權歸還甲方,注銷抵押登記。

第十條 抵押物和抵押權屬憑證的占管

抵押權存續期間,若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在5日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向乙方提供為乙方所認可的其他擔保。因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設定新增擔保支出的費用,概由甲方承擔。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他項權證有乙方占管,乙方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他項權證。

第十一條 抵押物的保險

抵押物存續期間,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投保金額、保險范圍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期限不短于債務履行期限加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看,保險金額不低于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綜合費和利息。保修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中斷或撤銷保險。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且保險單應當注明乙方為抵押保險的第一收益人,乙方有權直接以保險賠償金受償或提前受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

第十二條 第三人損害賠償

若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對上述損害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

2、經乙方書面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若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三條 雙方特別約定

第十四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訴訟。

在爭議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未爭議的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有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甲方為自然人的簽字即可)之日起有效。若抵押房產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應在本合同簽約前,簽署有效地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 ,甲、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存檔一份,需要公證的公證處存檔一份,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七條 涉及本合同所有的通知事項應寄往本合同首頁所列的地址。任何一方變更地址和聯系電話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得到對方的確認后,變更事項方才生效。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通知無法送達對方的,有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典當合同范文3當戶(出典人): (以下稱甲方)

住所(地 址):

身份證號碼:

抵押房產位置:

聯系電話:

典當行(抵押權人): (以下稱乙方)

公司地址:北京xxxx

企業代碼證號:xxx

聯系電話: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貸款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 甲方應如實填寫《房地產抵押典當申請表》,并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產抵押典當須知》的要求提供相應資料證件。乙方應審查核實甲方所填寫的相關資料、證件。

二、 甲方因資金周轉需要,自愿將坐落在北京市 區 小區 棟 單元 層 號(房屋所有權證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自有房產_____處作為抵押物向乙方申請貸款。

三、 根據甲方實際申請的貸款金額,經乙方審核確定向甲方貸款人民幣萬元整(大寫)。

四、 甲方與乙方商定,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甲方與乙方商定,本合同項下的典當綜合服務費率每月為貸款金額的% 。續當時,甲方每月 日前項乙方交納綜合服務費。典當期限屆滿后五日內,甲方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即為絕當。絕當后,甲方自愿放棄抵押的房產,同意乙方對該房產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以此來抵償典當行的貸款本息和綜合服務費,并自愿協助或承擔辦理過戶手續。

六、 甲方另有合法住處地址為: 建筑面積: 平方米(另附產權證復印件),房產絕當后合法住所的產權人同意甲方在該房產居住(證明材料一份)。乙方在行使本合同抵押物的處分權時,應向甲方和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在該通知發出五日內,甲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應立即無條件交出抵押物,搬至第二處住所居住。

七、 抵押物的保險:

1.甲方須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到乙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置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損毀;抵押期限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甲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如甲方不履行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甲方須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五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乙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乙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

3.甲方不可撤銷的授權委托乙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賠償金用于修繕該抵押物的損壞部分或清償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款項。

4.甲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乙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表購買保險,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損毀,甲方應就受損毀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的手續。

八、 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綜合服務費,又不按期還款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處理該房產。甲方自愿放棄訴訟和抗辯權,在此不可撤銷的授權委托乙方有權直接處分該房產,并以縮短款項償還貸款本息和綜合服務費。

九、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十、 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證件、文件和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房屋產權無任何經濟糾紛,無任何權利瑕疵,未設定抵押,如發生不實或欺騙行為由甲方承擔全部相關的法律責任,并由甲方承擔乙方所有的損失。

十一、甲方應對該房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如該房產為共有財產,則須共有人已簽字同意該抵押房產典當貸款。因抵押房產存在權屬、共有爭議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并可要求甲方支付當金及利息總額萬分之五/日的違約金。

十二、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將設定抵押物拆除、轉讓、出租、重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以上行為均為無效,如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甲方自愿承擔雙倍償還貸款的法律責任。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與乙方之間所產生的還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為均視為本合同約定范圍內,按照本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十四、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保險費等),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擔。

十五、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效時,當事人約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雙方簽字、蓋章,房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屆時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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