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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重要性范文1
關鍵詞:檢查職能 社會管理
做好“兩個環節工作”,做好社會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打擊犯罪這一首要環節工作,打造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打擊犯罪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防并舉,標本兼治”方針的前提條件。嚴厲打擊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刑事犯罪。依法從重從嚴打擊那些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黃賭毒”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風氣的案件;嚴肅查辦職務犯罪;對發生的重大案件檢察機關要主動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協助偵查機關共同分析和解決訴訟過程中的難點問題,達到“罪當其罰”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是做好維穩這一檢察環節工作,打造廉潔的政務環境。通過認真履行批捕、等職責,積極參與嚴打整治活動和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始終做到嚴格公正執法,所辦案件無一錯案,辦案中無任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不斷建立健全涉檢工作機制,重點抓好“大一體化”接待處理工作機制,創新開展“檢調對接”工作,建立有效載體,延伸檢察工作服務觸角,切實解決好群眾的每一個合理訴求。
做到“三個積極推進”,做好社會管理工作。
一是積極推進應對社會新問題的研究工作,打造公正的司法環境。
針對轄區青少年犯罪多發的態勢,認真開展“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幫教、一案一預防”的預防青少年犯罪活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案件辦理機制,推進刑事和解、量刑建議等工作,加強了對刑釋解教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等特殊人群的對社區矯正工作。著力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積極應對涉檢網絡輿情,把準民眾焦點,主動回應,強化主流輿論、爭取中性輿論、孤立負面輿論。
二是積極推進、全力做好涉檢上訪工作,打造司法的誠信環境。
妥善解決好群眾反映的問題,積極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以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如通過加強和規范控告申訴檢察工作、堅持檢察長接待日制度等,努力做到把90%以上的涉檢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把90%以上的刑事申訴、刑事賠償案件息訴在基層,上級要結果案件按期報結率達到100%,協助黨委、政府對涉檢無理,努力做好穩控工作。
三是積極推進法制宣傳工作,打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認真開展舉報宣傳周和法制宣傳日、宣傳月等活動,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經常性的開展“走、訪、送”活動,深入社區、街道,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大力推行“檢務公開”。通過開展下訪巡訪、參與社區矯正、印制發放宣傳資料、設置固定宣傳標語、舉辦法制講座、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走訪調研等工作方式,開展法律宣傳、法律咨詢服務活動,擴大平安創建宣傳力度。以良好的社會形象,扎實的工作成效,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滿意度。
為更好地發揮檢察職能作用,自覺踐行為民宗旨,在區委、林業局及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深化對建設美麗中國、平安興安的認識,將在三個方面著手予以保障:
一是注重司法公平,進一步貫徹嚴打方針,實現嚴格執法與民生穩定相結合。
公平是人們追求的基本社會價值,是社會秩序得以維系的基本理念。而司法是維護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繼續重點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及有組織犯罪,以及“兩搶一盜”等侵財性犯罪,增強群眾安全感。堅決依法懲治各類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同時,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過失犯,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采取輕緩的刑事政策從寬處理,能不捕的依法不批捕,能不訴的依法不,切實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的理念。
二是注重執法公正,進一步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和查辦工作,實現有效發揮自身職能與尊重人民意愿相結合。
公正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進一步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加強對職務犯罪發案原因、特點、規律的研究,積極開展預防工作,認真做好重點行業、重點部門職務犯罪狀況的調查與研究,找出其內在的規律,及時督促發案單位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掃清障礙;既從嚴治標,更著力治本,標本兼治,努力從源頭上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查辦有影響,有震動和林區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案要案。嚴肅查辦經濟犯罪背后的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以及以木謀私等犯罪案件,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享有生產要素的環境。
法治社會的重要性范文2
關鍵詞:法治思維;法治能力;程序性思維;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4-00-01
一、法治能力的重要性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一)法治能力是領導改變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法律保障
我們黨在改革發展進程中,始終并愈加重視法治建設。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黨的十報告闡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思想;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重要戰略目標提出。改革開放的過程也是政府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的深化過程,是我黨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于擔當,對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自覺,這也意味著黨要依法執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領導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目前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深水區。改革越深化,矛盾越復雜,要想順利有序推進,就需要法治做保障。在這一大背景下,領導干部具備法治能力已然成為全黨上下的共同要求。
(二)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社會實踐
我國過去政府治理社會的人治色彩較濃,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單純的行政手段無法協調各方利益,在面對各種突發事件時,全靠領導干部個人素養。新形勢下,隨著組織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樣化,社會利益主體逐步走向多元化,社會利益關系趨向復雜化,如何有效地協調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群體的利益,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是對領導干部工作的現實考驗,更是關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完成使命、提升能力的現實考驗
指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干部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對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新舉措:第一,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第二,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第三,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舉措對于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意識,保證依法辦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從這些新的考核、監督機制都是對領導干部的一把戒尺,對此,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注重自身法治能力的培養和提高,自覺做好依法行政。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之間的關系
法治思維,本文作者認為就是領導干部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保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思維方式。法治能力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行為方式。作為普通公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依法辦事”,而作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著,領導干部除了要“依法辦事”還要在工作中“依法執政”,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領導干部頭腦中樹立了法治思維,會在解決問題的時候養成靠法、找法的好習慣,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以來,各級領導干部響應中央對法治精神的要求,加強法制學習,樹立了法治思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領導干部要將已經樹立的法治思維鞏固、強化,成為法治信仰,從而實現法治能力的提升。
三、強化法治思維、提升法治能力的途徑
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決定著依法治國的進程,法治國家的建立,決定著我們黨能否依法執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能否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
(一)加強法治學習,樹立合法性思維
對于領導干部而言,培訓、學習的重點不是要掌握多少法律條文、法律知識,而是了解一些國家的法治思想、法律的價值及工作相關的法律常識,以合法性為出發點,養成合法性的思維定勢。但凡遇到決策問題都應先問一下“這合法嗎?”或者“這有法律依據嗎?”問誰?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討論、提過法律意見?!彼宰鳛轭I導干部碰到自己拿不準的事情先咨詢單位公職律師,如果“合法”不做那就是不作為;如果“不合法”卻做了,那就是濫作為。所以領導干部一定要邊工作邊學習法治理念,看清自己的工作權力和職責,樹立合法性思維,帶頭依法行事。
(二)遵守法治程序, 養成程序性思維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個方式就是相關的程序??稍谖覈膶嵺`中,經常聽到領導干部講“我只看結果”。這種觀念需要改變?!稕Q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就是在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性思維不僅要求有程序、尊重程序,更要求程序要正當。試想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老百姓看到工作在法定程序下完成的,也能打消質疑。雙方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協調矛盾,處理問題,增強信任。所以,政府公職人員在具體的程序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辦事,我們的人民才會相信法律的權威。
(三)接受法治監督,形成權責性思維
法治社會的重要性范文3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與法制理念樹立情況不容樂觀之間的矛盾
在法律知識與法律理念普及的問題上,法律知識的獲得并不難,難的是法律理念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養成。我們曾經認為普法就對法律條文的傳授,所以在歷次的普法活動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學到多少部法律,記住了多少法律條文,而忽視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國這種“至上而下”的法律宣傳方式是基于我國公民法律知識缺乏和法律意識荒蕪的現實,這種大規模的普法“造勢”也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對法律感覺相對陌生的普通中國人的觀念,讓他們初步地領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這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法律條文再背得滾瓜爛熟,而缺乏必要的認識和理解,對公民法律意識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提高也還是于事無補。
2、人民群眾對法律知識的渴求與法律宣傳內容、途徑、手段過于單一之間的矛盾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整個社會的利益關系趨于復雜,各種矛盾也將趨于多發和復雜,人民群眾對于法律知識的渴求也將越加強烈。盡管我們的法律宣傳取得一定成效,但還存在偏差,集中體現在:有些法律宣傳并不貼近人民群眾,沒有把人民群眾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對于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還不夠;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義務放在首位,較為忽視權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傳的形式仍然過于單一,依舊以傳統的“擺(擺攤法律咨詢)、講(講法制課)、賽(法律知識競賽)、考(法律知識考試)”為主,而忽視了公眾對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樣化。
3、全民法制觀念、意識的不斷增強與針對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普法還有差距之間的矛盾。
經過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制意識得到了明顯增強,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與此相對應,針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的普法仍然有較大差距,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律素質依然不高,在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方面做得不夠,執法違法、執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對社會法律秩序的嚴重破壞,使得一般公民對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壞了和諧社會的建立。固然這不盡是普法工作沒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確實反映出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淡漠,社會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存在漏洞,社會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決策和管理的意識不強。
二、如何解決上述矛盾,使法制宣傳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我們認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實踐:
1、要授之以“魚”,更要授之以“漁”,樹立現代法制觀念、崇尚法治這一中心,在社會上真正樹立起憲法和其他法律的權威
這里面的“漁”和“魚”分別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識和法律觀念、意識。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識不能替代法律意識,普及法律應該涉及更深的層次,既要解決普及法律知識的問題,更應當解決法律素質、法治精神的問題,只有這樣才是讓人民群眾自覺自動地學法守法的根本保證。為完成建設法治國家這一過程,必須樹立法制觀念這個核心。首先要倡導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動應該倡導法治反對人治,堅持依法制約權力,保障權利,根治權力腐敗問題。同時需要人們用自己的行動推動政府行為受法制約?,F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系主體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著眼于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范、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憲法作為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質疑。因此,我們要繼續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重點學習憲法和基本法律,堅持把憲法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工作的長期任務,著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樹立憲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觀念,提高依照憲法和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各項事務的能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識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用法治來推進政治文明建設。
2、樹立科學發展觀,著力于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
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原則,其本質和核心是以人為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應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普法教育工作目標之一。在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上,應把滿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為根本出發點,加大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結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來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往在普法內容的選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頒布什么法律法規就一味地宣傳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圍相當濃厚,出現什么社會問題就向百姓“強行灌輸”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這絕不是我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僅僅是“靜態”的法律條文和法律知識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過傳遞各種法制信息,使社會政治、經濟和人們生活達到“動態”的法治普及。要承認和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對象人群的個體特征,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內容。因為普法對象層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盡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適用于公眾的普遍的法律知識、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不同對象的層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體等特點,在現代法律理念引導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內容。
與此同時,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應率先垂范。曾在一本書中看到這么一段話,覺得很有道理:“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秉公執法的行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傳教育,并且勝過上百次的說教?!睂ζ胀ǖ陌傩找屗麄冎婪伤x予他們的權利,而不是單純地強調法律義務,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權威和感召力,使人們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經濟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變被動地接受法律教育為主動地學習法律,使學法成為人們生活的內在需求。從歷次普法的實際效果看,宣教內容在過度強化實用性的同時缺乏其應有的針對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導致普法內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養的畸形和社會法治環境的變異。普法教育要以適應于公眾掌握、滿足公眾需要作為檢驗標準。
3、樹立創新思想,創新普法宣傳形式
形式創新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創新的實現手段,是實現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實目標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動中,我們傳統的“擺、講、賽、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公眾對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樣化,普法不應該是單向灌輸,而應根據受眾的需要和心理特點開展普法,善于開發新穎的形式和利用現代科技手段。
法治社會的重要性范文4
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到了“公民意識”,而公民意識首先是一種法治意識。在我國,“公民”是近代以后才從西方傳入的概念。在傳統社會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臣民”沒有獨立人格,個人權利觀念匱乏。由于“”的破壞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滯后,改革開放初期,人民群眾的公民意識淡薄,期待“青天大老爺”為民作主、讓“官”支配自己命運的順民思想依舊大量存在。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順民”開始在向著“公民”(或某些人眼中的“刁民”)逐漸轉型。曾轟動全國的重慶“最牛釘子戶”的所作所為表明,臣民意識和“順民”時代正在終結,公民意識正在成長。
權利意識的興起無疑是改革的重要成果。改革開放以解放思想為先導,現代社會的民主政治、自由經濟、平等自由等觀念得以在中國廣泛傳播,受其影響,人們的權利意識也逐漸增強。如今,人們在權利問題上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熱情。他們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自己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對權利的主張要求日益強烈,主張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今天,“民告官”早已不鮮見,而調查顯示,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或發生購房、拆遷糾紛時,去“打官司”的人超過了八成。這正是公民權利意識和權利觀念提高的表現。同時,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利,人們也逐漸習慣尋求法律的救濟方式。
從困惑到堅定:法治理念的養成
應該看到,這個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30年前,很多人并沒有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成為必然。上個世紀90年代初紅極一時的電視劇《編輯部的故事》中有一集“懵然無知”,就生動演繹了法律在當代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學法的緊迫性:由于缺乏警惕和法律知識,編輯部被兩個騙子欺騙,卻無可奈何,劇中騙子的臺詞令人玩味:“不懂法吧?不懂你們就抓瞎!”“這就叫法理兒,不懂寸步難行啊?!?/p>
這一轉變過程也不輕松。電影《秋菊打官司》曾引起廣泛的共鳴。原本不懂法的秋菊拿起了法律武器,去討回自己要的“說法”。但過程的艱辛和劇終聞知村長被抓的她“滿臉的困惑不解”,說明從傳統的順民狀態和鄉土秩序走向現代法治,需要時間,也需要代價。法治社會的到來,往往伴隨法律機制與鄉村道德機制之間的沖突,因為現代法治理念和鄉土自然秩序在一定層面上是不兼容的。在傳統社會中,人們更傾向以倫理道德親情來協調人際關系;同時,民眾“賤訟”、“恥訟”的心理,也使得糾紛的解決不是訴諸法律而是采用非法律的方式,或“息事忍耐”,或“私了”,或用民間復仇等“老規矩”來解決。但隨著人們權利意識、法制觀念的增強,通過法律渠道維護權益、解決糾紛的人越來越多。人們開始拋棄“土辦法”、“江湖規矩”,放棄自力救濟,而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用合法、理性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從“看客”到“人人都是立法者”:政治參與的有序化
從順民成長為公民,不僅表現在權利意識的提高和拿起法律武器,還表現在人們更積極、更有序、更有效的政治參與。從輿論影響到法律訴訟,從道德陳情到公民上書,法律意識覺醒的民眾開始運用各種維權手段,堅定地表達著自己的訴求。像5次將鐵道部告上法庭的“草根斗士”郝勁松這樣的公益維權人士在國內已不是鳳毛麟角。從法治層面上說,一方面這些維權活動特別是公益訴訟有助于提高社會的權利觀念,增強公民的權利意識,另一方面能夠引起政府對相關問題的重視,從而促進有關制度的廢止、改進或建立、完善,進而提升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就是因孫志剛事件引發3位公民申請違憲審查而得以促成。
許霆案審結后,曾出現“許霆應該感謝誰”的問題。其實,許霆真正需要感謝的,是整個社會對法律正義矢志不移的渴望和追求。中國人從魯迅筆下看殺頭的“看客”轉為孫志剛、許霆們的權益呼吁者,這是公民社會成長的重要指征。
法治社會的重要性范文5
一、法律監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監督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制保證
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就是要建立并完善民主法治制度,運用法律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以此來達到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目的。就國家而言,法律能夠有效地解決各類社會問題,從而實現社會公平。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律監督的支持和支撐,良好的法制環境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法律監督為構建和諧社會創設良好氛圍
一定的制約與監督職能,是確保落實法治權利的根本要求。公平正義的弘揚、有序秩序的建立都需要依賴政府及公共財政來保障,并以建于、法庭、警察以及軍隊為后盾,以此來實現國家政權。所以,和諧社會的構建也同樣離不開政府的權利及相應的運作。然而,權利卻具有雙面性,權利使用得當,不僅能夠有利于社會上正義公平的弘揚,而且還能夠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相對地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反之,若是權力運用不當,則會形成反效果。因此,在和諧社會構建的過程中,必須對權利的運作加以必要的監督和制約,這樣才能確保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強化法律監督的具體途徑
(一)加強立法監督
就立法監督而言,其對于一個國家的立法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所謂立法監督,主要針對具備立法監督權力的各種主體,以及對于具有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權利的國家機構,對其法律創建活動以及結果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監察與督促,最重要的作用是能夠維持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與統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確保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F階段,我國在立法監督上采取的是違反憲法審查制,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該制度屬于代表機關審查制,具體的講就是在立法監督機制中,只能夠由上級監督下級,由高層次監督低層次,對于層次相同的國家機關,只能由權力機關對立法活動進行監督。
從我國現行的立法監督體制上看,缺乏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這一情況已經成為立法監督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缺陷。因此,為了確保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強化立法監督職能,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努力:首先,成立專門的立法監督機構,以此強化、規范立法監督行為。在該機構中,既要監督違反憲法行為,也要監督權限落實、程度規范等若干環節;其次,建立健全公民立法監督參與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公開、立法公正、行政復議以及憲法控訴等若干環節。尤其加強對憲法控訴制度的重視,在立法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究其原因,審查立法的最終目標在于改善行政矛盾,對行政主體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進行調節。憲法控訴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于糾正立法違憲情況,而且還有利于公民實現權利救濟;再次,國家應制定并出臺專門的立法監督法,利用法律武器規范立法行為,在此項法律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監督程序、實體內容、立法監督組織以及處理結果等方面的規定等,從而確保立法監督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強化執法監督力度
在執法監督中,應注意保持人民主體的立法監督地位。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主體地位通過憲法得以確認,這也是憲法行政的根本出發點。但是以我國現有的監督制度來看,采取自上而下形式,再加上缺乏必要的監督力度,監督體系中的“人民當家作主”沒有充分體現。因此,必須加強人民監督行為,這也是改善監督體制矛盾的必然要求。只有通過法治方式,發揮人民主體的監督力度,才能充分表達政權中的人民性,以制度作為監督標準,以法律武器解決問題,優化監督導向,同時強化行政法律的監督體系。其次,應加大檢察機關的監督力度。改變行政機關不受檢察機關監督以及各種監督法律關系模糊不清的狀況,諸如行政不作為。濫權越權均可納入檢察監督審查的范圍,具體可與法院司法審查分工,對行政執法實踐中突出的“糾而不理”問題明確解決方法,同時可賦予其一定懲罰權等。
三、結束語
由上可見,法律監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任重而道遠,加強法律監督也刻不容緩。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現狀仍然問題重重,需要不斷改進。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明朗,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同時加強法律監督的信心與決心,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鋪平道路,從各個方面完善監督手段、落實監督制度,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承諾,推動和諧社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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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重要性范文6
關鍵詞:法律信仰;和諧社會;法治;當代意義
中圖分類號:DFO-0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7-0109-02
法治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而法律信仰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是構建和諧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法律信仰的形成和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 同時又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中國的現代化建設需要法治,構建和諧社會也需要有和諧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體現的正是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一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這就更能突顯其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性。
1 什么是法律信仰
信仰一詞在《辭海》中是這樣被解釋的:“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為行動準則,”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體通過對法 律現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內心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對法律的堅定信念和尊重,是公眾自覺的守法的升華。我們可以用這么一個公式來演示服從法律與信仰法律的關系:認同法律、服從法律、信仰法律。即公眾在對法律價值作出認同之后就會去服從法律,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又滿足了主體內心的需要從而在主體內心中產生了對法律的信仰,相應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會促使主體更加自覺得服從法律,愛護法律,恰如伯爾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依賴警察……總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于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币虼?服從法律與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這種排除外力強制的主體內心自覺的對法律的認同感,歸屬感和依賴感之中。
2 中國法律信仰缺失的緣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機關以“驚人的速度頒行了一大批法規” 這種“快速推進”型的立法實踐不僅標志著“無法可依”時代的終結,更意味著中國法治化的“硬件”設施――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雛型的形成。但與此同時,對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法律情感及對法律的信仰的培養卻被忽視了,從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質,制度、技術成分與法治的意識,觀念、價值成分之間的距離。這種距離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從法理上看,法律自古至今都有工具化作用,不管對法律如何美言,法律都表現為對社會生活控制的一面。法律是理性化選擇的結果,是理性化的規則,是對世俗生活的秩序化安排,現實生活的冷酷處理。詩意般的人生無法通過信仰法律來實現。法律追求的確定性、具體性,是歷史與理性的結果,是日常的俗世生活的踐行。法律不具有超越時空性、超驗性、彼岸性的特點。信仰恰恰是某種意義上理性的拒絕,超驗的情感依附。法律從其價值上來講,法律的正當性無法自我證明,也就是法律的善惡、法律的正當性不在法律其自身,而在法律之外的諸如正義等依據,但正義等判斷性依據也無法在一個社會或民族國家內部達成“正義”共識,無法獲得普遍的認同,也無法為所有的人們信仰。
其次,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因素沒有使人們產生信仰法律的內在基因,相反倫理道德卻成為人們推崇的對象。中國傳統社會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緣為紐帶的家庭關系之上的,人們更習慣于在溫情脈脈的倫理道德面紗中生活,社會秩序游離于法律之外,靠血緣、親緣關系結成。如王亞南先生所釋:“在中國,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律來維持,于是人治與禮治便被宣揚來替代法治?!闭蛉绱?人們更傾向于倫理親情,對倫理道德以外的企圖通過法律去協調人際關系的做法避而遠之,相伴而生的則是人們排斥法律,厭惡法律使得法律喪失了其應有的至上性與權威性。在這樣情形下對法的信仰便無從談起。
最后,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封建帝制的皇權至上,宗法、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即長久的封建人治傳統的中國所構造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國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以皇權至上為特征的權力本位的價值體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確認并全力維護專制王權的絕對至上性。”這種權力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人,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總會出現權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認識,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
3 如何構建當代法律信仰
中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因此,在構筑我們現代法律制度的時候,“不僅沒有溶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刻就陷入到了不可能擺脫的精神困境里。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喚起我們樂于為之獻身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時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仰,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仰這種法律。”[5]這就是擺在我們正在前行的現代法治道路上一塊亟待清理的絆腳石。培養法律信仰,構建和諧法治社會,任重道遠。
(1)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強化法治觀念,為樹立法律信仰創造條件。
法律信仰是一種境界,它以法律認知為前提,人們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的強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樹立的基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培養人們法律意識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特色,經過“四五”普法,人們的法治觀念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機關也逐步樹立了依法行政的觀念,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然是“路途遙遙”,因此,我們應該把法制宣傳教育堅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從內心樹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為樹立法律信仰創造條件。
(2)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重視社會主體的自我意識,這是培養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的權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激發不了公眾對它的渴望。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一種互相推動的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從而萌發了信仰的雛形;同樣,采取對法律信仰的認同和鼓勵也會引發起社會公眾對權利意識的重視。我們說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在于主體――-社會公眾的自我意識的蘇醒。
(3)現代法治理論要消融國家優位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理念。
這種生活優位理念應包含以下觀念:國家是為社會服務的,而不是社會為國家服務的;社會是目的,國家是為公眾服務的工具。潘恩曾說:“政府不過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在于為全體國民個人的集體的-――造福?!边@正說明了社會優位這一理念?,F實中,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是所有社會公眾意志的體現,它們是面向整個社會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和國家手中依靠強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臺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這就會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極服從,從而弱化了他們內心的法律情感。社會的主體是廣大的社會公眾,那么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也正是國家為社會、為廣大的社會公眾服務的理念,這樣的一種理念是培養法律信仰、促成現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條件。
(4)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養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證,也是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由于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由人民委托執掌一定權力的代表和法律的衛士,是法律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奔偈箞谭ㄕ?、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執法又犯法,就會“違背全國人民的意志,違背黨的領導,也會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边@樣的話,就會眾叛親離,甚至會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喪失殆盡。這并非是危言聳聽。這也誠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币蚨瑸榱朔尚叛龅呐囵B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種制度,扶正祛邪。
法律信仰在當代社會的普及和深入人心決非一日之工,它是傳統法律意識轉變的過程,是人的法律理念現代化的過程。市場經濟是土壤,民主政治是關鍵,文化教育是根本,這一艱難歷程的完成,從根本上有賴于整個社會的良性互動。它們必將孕育出所需的法律理念、文化和制度。但自然演進長期性使人們不得不思索突破口何在?如何建構公民的法律意識乃至法律信仰,除了要從立法、執法、守法等環節逐步完善,健全和加強監督管理機制外,還必須讓公民自身權利意識和法意識的成長。因此,培養我們對法律的信仰,是我們當代社會法治進程中非常重要而艱巨的任務。
參考文獻
[1][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 ,第43 頁.
[2]夏勇著.走向權利的時代[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3]劉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