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制度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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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論文

審計制度論文范文1

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審計行為的權威性標準,其建立目的是促使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地按統一的執業準則執行審計業務,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執業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實施,對促進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一蔬菜,起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然而,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并不完善,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產問題

《獨立審計準則》序言中規定: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由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執業規范指南三個層次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準則應對具體準則和實務公告有統馭指導的作用,但筆者通過對準則的研究發現,有些并非如此,基本準則共分五部分,除總則和附則外,一般準則、外勤準則、報告準則構成了主體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準則和報告準則的內容分別說明。

1、一般準則,在總則第2條中,獨立審計被定義為“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钡?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對任何單位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的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的獨立審計?!倍鴾蕜t第4條規定:“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庇纱藥硪粋€問題:獨立審計不但包括會計報表審計,也包括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破產清算審計等特殊的審計業務,這些業務也是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符合獨立審計的定義,但它們的審計目的又顯然不符合第4條的規定。審計目的既然被寫入基本準則,就應適用于所有獨立審計,不能對一些適用而對另一些又不適用。

2、報告準則。報告準則中的問題與一般準則很相似。報告準則第22條規定,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等。第23條規定,審計報告包括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顯然,此處的審計報告特指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報告,而不是針對所有審計業務而言的廣義審計報告。既然準則序言和基本準則的總則中都明確了驗資等特殊業務也屬獨立審計范圍,那么,在基本準則的報告準則中,僅針對會計報表審計這種類型的審計進行指導,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中的問題

1、會計報表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是依基本準則制定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具體規范。它與實務公告同處準則體系的第二層。但個體準則第1號的內容來看,它既不是審計業務的具體規范郵局不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有人認為,指導會計報表審計的具體準則內容較復雜零散,制定一個會計報表準則,有處于形成系統完整的具體準則概念,因而此準則是其他具體準則的統帥。照這樣理解,具體準則第1號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層次,準則體系就不是三層而是四層了。事實上,第1號準則確實缺乏具體規范的作用。比如對審計任務約定書、審計計劃、審計工作認錯稿和審計報告均有專門的具體準則進行規范,在第1號準則中它們出均被提及,但筆墨相當節約,有些是對基本準則相應內容的重復或簡單擴充,有些甚至比基本準則還要簡約。例如,基本準則第15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方興未艾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認錯稿?!倍?號具體準則第19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形成工作認錯稿。”這是具體準則對形成工作認錯稿的唯一說明。人們不禁要問:具體準則具體到何處了呢?并且在報告部分,也會發現同樣的問題。

2、重要性準則。重要性的定義在該準則第2條:“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汛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边@個概念高度抽象,報表使用者的羊斷或決策的要求都會不同,第2條針對的是哪一類報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確了。

另外,該準則第19條至第23條,列舉了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應加以考慮的種種情形,但筆者認為,準則中的考慮仍有不完善之處。從表面上看,準則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應當匯總已發現但沿未高速的錯漏報。匯總數如果超過重要性水平,應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高速報表;如果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該匯總數連同尚未發現的錯漏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也應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審計程序或被審計單位拒絕高速報表,注冊會計師方興未艾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審計制度論文范文2

[關鍵詞]內部審計;制度性缺陷;制度重建

一、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

我國內部審計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動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國營企業中建立起來的。1985年8月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同年12月,審計署出臺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的任務、職權、工作程序,將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為監督主導型。1995年7月審計署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再次明確了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及內部審計的職權、審計領域等。

而西方企業內部審計則是由于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自發產生的。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相比較,我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具有以下明顯的特點:首先,我國內部審計建立的初衷是把內部審計作為加強國家對企業審計監督的補充手段,旨在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出于企業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對內部審計的安排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進行了強有力的干預;最后,國有企業本身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主體,對內部審計的安排只是被動地接受。因此,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

二、我國內部審計的制度缺陷

1、先天性不足——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滯后。

制度經濟學家認為社會中各種制度安排是彼此關聯的,同時制度本身又是具有多向聯系的復雜系統,在制度系統內部存在著相互制約機制和內部均衡機制。從內部審計制度來看,不同經濟制度與市場體制,在內部審計制度的形成上表現出較大差異性。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市場制度相對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已建立,其內部審計按自我強化的軌跡發展,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資本市場相對落后,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這種初始條件決定了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條件不足。

首先,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企業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也是內部審計運行的微觀主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消除或控制內部審計弊端的首要條件。但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來。

其次,資本市場不完善。國有企業融資來源主要以銀行貸款為主,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在股票融資中又以國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為主體,個人股所占的份額較小。資本結構的不合理不能對企業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另外,由于經理人市場不發達、企業并購不經常發生等原因,因此對企業而言外部壓力不大。

可見,我國內部審計制度是在市場機制缺損的條件下產生的,無論從企業本身來看,還是從外部市場來看,企業都沒有動力和壓力去改善經營管理,自然也就對改善經營管理的手段——內部審計不感興趣。

2、后天發展不足——內部審計的發展呈剛性。

回顧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歷程,其明顯的特征表現在制度安排呈現出剛性)即制度安排僵化或變化不大。最初引進內部審計是照搬西方企業的做法,但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并沒有獲得很大的發展,這可以從85年和95年頒布的兩個規定以及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比較中可見一斑。

首先,兩個規定都將建立內部審計的企業定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或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對其他上市公司只字未提。

其次,審計領域過窄,以財務審計為主,在經營審計上涉及的內容相當少。在西方國家的企業里,經營審計已成為內部審計的重點。197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修訂《職責說明書》時指出內部審計作為對管理當局的一種服務,是組織內部審計經營活動的獨立評價行為。

再次,審計職能仍定位于監督主導型,不利于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而西方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把評價職能放在首位。

最后,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地位不高。從機構設置來看,有的隸屬于財會部門,有的由總經理領導,有的由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有的純粹是為了應付上級領導的檢查。而西方國家企業則要求內部審計設置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下。

審計制度論文范文3

【關鍵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審計委員會制度

一、公司治理的理論分析

(一)公司治理的涵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源于現代公司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公司治理這一機制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相關利益主體(包括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的責任和權利,而且規定了公司決策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以實現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的實質——監控機制

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的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必然性,因而也就決定了經營者在公司經營中的必要性。所有者期望通過委托人代為經營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期望和要求要通過合約加以明確。但受個人利益導向等因素的影響,人不一定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辦事,在不違背合約的前提下,可能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股東的利益,這就必然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的出現。為了緩解問題,降低成本,所有者必須尋找一種適當的方法對潛在的“利益沖突”加以制衡,并用激勵機制使經營者為了維護所有者的利益而努力,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便應運而生。

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由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企業管理系統的自我調控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其中內部監督表現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對經營者行為的監督,通過層級式的內部治理結構加以保證和實現;外部監督機制表現為以股東買賣股票等市場行為及企業之間的并購所引起股票價格的波動來達到監督的目的。

二、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與職責

2002年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標志著我國開始正式引入審計委員會制度,期望審計委員會發揮有效的治理功能。

(一)審計委員會的定位

審計委員會制度是英美等國家公司制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內部治理機制。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會建立一個獨立、專門的治理力量以強化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從而提高公司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審計委員會在西方實行多年,發揮了積極的功效。我國為改善公司治理效率而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但是其在中國的有效性還有待檢驗。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治理實務的發展,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從關注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拓展到對公司整體財務呈報體系(財務、會計、內部審計等)的全面治理,并涉及風險管理、管理當局對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道德問題、利益沖突問題及對違法舞弊行為的調查等多個方面。從專家觀點出發得出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監管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過程;確保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監督企業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參與阻止、發現舞弊活動并促進公司行為法規的實行;幫助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并不斷改善、優化經營環境和商業環境。

三、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的實證分析

(一)研究假設

1.假設一:設置審計委員會將促進外部審計意見的改善。

首先,審計委員會在公司董事會與外部注冊會計師之間建立了適當的溝通渠道,有可能消除管理層和審計師之間的分歧。同時,審計委員會制度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功能是在董事會中尋求一支獨立的財務治理力量,加強和監督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監督公司經理層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強化了對經營者的監督力度。筆者認為,如果審計委員會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財務信息的質量會更高,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外部審計意見會比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更“清潔”。這是審計委員會對審計質量的事中控制。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設一: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能較少的被出具非標準的審計意見。

2.假設二:設置審計委員會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在于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的監控,阻止財務違規現象的發生,從而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因此,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較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應具有較低的財務違規現象的發生率,同時具有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設二: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

(二)變量定義與選取

為了準確反映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性,本文采用以下變量:

1.審計委員會的設立(EAC):虛擬變量,用來描述上市公司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若上市公司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EAC=1;若上市公司未設置審計委員會,則EAC=0。

2.獨立董事的比率(DAC):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運行的關鍵。審計委員會應該盡量由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組成,這樣才能保證其獨立性。獨立董事比率=獨立董事人數/董事會總人數。

3.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財務背景(AAC):表示審計委員會中具有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人數,選擇該變量是因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進行內部控制和監督財務報告,這就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

4.獨立董事應出席的會議次數(Meeting):一個有效運行的審計委員會不僅要有獨立性和具有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還必須要有活力。人們可以通過審計委員會會議次數來判斷審計委員會活力如何,及其成員是否具備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由于很難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會議次數,且由于審計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故本文采用在報表中公布的獨立董事應出席的會議次數定義該變量。

5.審計意見(AO):為虛擬變量,用來描述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年報出具的審計意見的類型,審計意見的類型分為兩大類:標準無保留意見與非標準審計意見。其中非標準審計意見是指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本研究設定審計意見的類型為標準與非標準。若審計意見的類型為標準,則AO=0;若審計意見的類型為非標準,則AO=1。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Quality):虛擬變量。本文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作為信息披露質量的衡量方法。之所以選擇這一考評結果作為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標準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該考評機制的考評對象為所有上市公司,保證了該機制的完整性;其次,該機制同時考察了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強制性信息披露兩個方面,保證了考評結果的全面性;最后,以交易所為主體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狀況進行評級也體現了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在本文中,凡是考評結果為“不及格”的上市公司賦值為1,否則為0。

(三)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2007年在深市主板上市的488家公司信息作為研究對象。數據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及《中國證券報》的年報披露。

(四)描述性統計及分析

1.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立現狀。

從我國于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拉開引入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大幕至今,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有幾年的發展,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也日益增多。本文研究樣本統計顯示: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總數的87.7%。

2.信息披露質量。

(1)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有效途徑,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時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之一。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解決委托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重視。

本文選擇深交所對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來衡量信息披露質量。考評結果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為依據,目的是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責任,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意識??荚u分別從日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4個方面,綜合考慮上市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股改后續工作、公司治理、做優做強、受獎懲情況、與證券監管機構工作配合等方面,對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多角度評價,形成最終考評結果。具體考核結果見表1。

從考評結果看,上市公司取得較好的考評成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較上一年度得到顯著提高。考核結果顯示:主板2007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整體情況較好,考評結果合格以上的有466家,合格率達到95.5%,超過2006年度的93.6%。其中,優秀42家,略超2006年度的41家;不及格22家,比2006年度的31家略有減少。

(2)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與信息披露質量的關系(如表2)。

表2結果顯示,在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4.43%(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19+168+202+39=428(家),其中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的公司數為19家,19/428=4.43%)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而在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5%(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3+24+30+3=60(家),其中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的公司數為3家,3/60=5%)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也就是說,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略低于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但不具有顯著性。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強。但審計委員會的成立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在監管財務報告方面發揮了較好的監督作用。由此可見,應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推行設立審計委員會,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因此,假設二“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成立。

3.審計意見。

(1)審計意見統計結果(如表3)。

表3統計顯示:在審計意見方面,共有5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的審計意見,占樣本數的10.86%。

(2)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與審計意見的關系(如表4)。

表4結果顯示,在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9.58%(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387+33+5+3=428(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數為33+5+3=41(家),41/428=9.58%)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而在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20%(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48+6+4+2=60(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數為6+4+2=12(家),12/60=20%)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也就是說,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率大大高于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這說明在我國,審計委員會對外部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的溝通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減少了管理當局與外部審計師意見的分歧,從而減少了非標準審計意見。

因此,假設一“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能較少地被出具非標準的審計意見”成立。

4.樣本公司變量綜合描述性統計結果及分析(如表5)。

如表5所示: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總數的87.7%;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為37%,高于證監會所要求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應占董事會規模至少1/3的要求,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會的獨立性基本可以得到保證;在所有樣本公司中,每公司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具備財務背景,達到了由中國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各公司獨立董事中應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學專業人士”這一要求;關于會議次數,各樣本公司的數據差別較大,會議次數最多的一年有31次,最少的一年只有3次;樣本公司中,有89.14%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通過信息披露考評,有22家樣本公司結果為不及格。

四、增強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的對策

(一)提高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質量

1.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所屬的專業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首先應該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因為同時要求大部分成員應該為獨立董事,所以審計委員會成員也應具備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但是,并不是每個獨立董事都能出任審計委員會成員,因此又對成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首先應該保持獨立性;具備相關的資格證明和從業經驗;熟悉公司業務流程,具備公司法、投資管理及風險管理知識;具備一定的領導經驗和管理水平。在組建審計委員會時還要考慮對具備不同素質的成員進行合理搭配。只有綜合具備了財務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審計委員會,才能實現技能的平衡性,做到從不同角度去考慮問題。

2.完善獨立董事的提名機制。

若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及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承擔起保護以及健全財務報告整體性的職責,那么審計委員會必須對多變的公司環境及其相應責任保持敏感性,即審計委員會成員在了解及履行其責任的過程中必須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而接受更多的信息。因此,公司及審計委員會應更加重視對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和訓練,使委員會成員保持適當的勝任能力。另外,適當的教育與訓練也能使成員掌握會計與財務的相關發展動態,更有效地履行審計委員會在財務體系中的監督責任。

(二)提高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效率

召開會議是審計委員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會議制度將提高其工作效率。以下就審計委員會會議的日程、記錄、頻率等分別進行闡述。

1.會議日程。

審計委員會會議日程需要根據委員會的行為及公司的經營類型來安排。在審計委員會的創立階段,采取寬松的日程。隨著時間的推移,委員會的職責也將增多,委員會主席應該制定詳細的日程。審計委員會應該根據管理層的時間來安排會議日程。同時,在兩次會議之間應該留出一點時間,使管理層、內部審計人員和外部審計人員可以自行安排議事時間。

2.會議記錄。

審計委員會應該保留每次會議的記錄,以記錄委員會履行其監管職責的過程,同時對重要的討論和結論加以詳細記錄。記錄必須能夠詳細地反映會議涉及的問題及得出的結論。

3.會議頻率。

我國證監會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中規定,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每季度召開1次,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

(三)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我國證監會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四條中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是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二是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三是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四是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審核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職責有了規范的前提下,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不清也應予以解決。1.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職責分工。

在監事會存在的時間內,應該使其與審計委員會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合作的關系。

由于獨立董事是兼職,沒有足夠的時間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信息來源于現任管理層的介紹和相關記錄,信息的不對稱常常使獨立董事在公司決議中處于被動地位,容易受管理層蒙蔽,造成獨立董事在行事上過于謹慎和保守。監事會是常設機構,便于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容易獲得關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直觀的材料和信息,也能及時了解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而這恰恰是獨立董事履行監督職責時所不具備的。將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有機地結合可以彌補彼此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監督績效。

2.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外部審計以及管理層進行良好溝通的措施。

(1)內部審計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管理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及時提出改善經營管理水平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審計委員會應該參與任命和免除內部審計部門經理,評價內部審計人員配置、部門規模,檢查內部審計計劃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客觀性、勝任能力及其工作效果。

(2)審計委員會應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對話,為增進彼此間的了解提供一種渠道,同時也為注冊會計師進行申辯提供了場所。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管理當局之間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能及時反饋到審計委員會,管理當局也需要與審計委員會討論更換注冊會計師的緣由等事宜,從而使注冊會計師的權益得以維護,獨立性得到保障。

(3)審計委員會應加強溝通,爭取得到管理人員的配合。如采取邀請管理人員參加會議,提前將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告知管理人員,以合理的態度提出不同看法或警告等。要使管理層覺得審計委員會是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工作的資源,而不是威脅。由于利益的影響,這些努力不一定奏效,但審計委員會自身的溝通能力可以改變管理人員對審計委員會的看法,對消除隔閡、達到相互理解和合作還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四)完善審計委員會的章程

審計委員會章程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職責范圍和履行責任的方式;人員構成;會議安排;審計委員會與公司各部門的關系等。審計委員會章程必須適應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當會計、審計準則或實務發生變化時,它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新的環境,所以審計委員會的章程應該是一份不斷修正的文件。審計委員會的章程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審核,以取得合法性和權威性。而且,董事會應對審計委員會履行章程的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

總之,設立一套完整的審計委員會框架體系對規范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發揮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隨著我國公司治理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審計委員會有了更多的認識和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體系會更加完善。同時,審計委員會制度也將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注釋:本文表格數據來源

表1和表2中,“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以“信息披露”一欄對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作為信息披露質量的衡量標準;關于“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手工提取并匯總的相關數據;比例通過手工計算得出。

表3和表4中,“審計意見類型”和“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也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手工提取并匯總的相關數據;比例則是根據匯總數據計算得出。

表5中的“獨立董事比率”、“獨立董事背景”和“會議次數”的數據主要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個別由于數據缺失,參見了《中國證券報》的年報披露。”

【主要參考文獻】

[1]謝德仁.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2]曾小青.公司治理、受托責任與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3]程新生.公司治理中的審計機制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楊忠蓮,徐政旦.我國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動機的實證研究[J].審計研究,2004,(1):19-24.

[5]楊忠蓮.審計委員會國際研究綜述[J].審計研究,2003,(2):36-40.[6]謝德仁.審計委員會:本原性質與作用機理[J].會計研究,2005,(9):69-74.

[7]謝永珍.中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治理效率的實證研究[J].南開管理評論,2006,(1):66-73.

審計制度論文范文4

一、獨立審計質量水準的經濟學思考

市場經濟中,任何一種產品或勞務的價格和質量要求取決于該種產品或勞務的巾場供需狀況。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生產產品、提供勞務所耗費的社會資源,是決定該種產品或勞務價值的客觀基礎,但價值的實現是一個社會過程,取決于社會資源配置的客觀約束。

注冊會計師所提供的會計專業服務的價格與質量的決定,同樣服從于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從需求角度看,對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的社會需要是多方面的,涉及不同的利益團體,有企業管理當局、企業所有者(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政府、企業的潛在投資者、債權人、供應商、顧客、企業員工等;從審計的內容(口標)看,涉及到公允性、一貫性、合法性,舞弊違法行為的檢查,持續經營能力的檢查,內部:控制狀況的檢查,經營的經濟件、效率性、效果性以及與客戶議定的其它特定目標。對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的特定社會需要的形成和變化,成為注冊會計師職業存在與發展的源泉和外在動力。從供應角度看,注冊會計師能夠提供的服務種類、質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自身的數量、專業素質及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水平等因素。為了滿足對獨立審計的特定社會需要,必然要將一定的社會資源分配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經濟利益是注冊會計帥職業發展的基本內在動因。然而,在特定社會的特定歷史時期,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的供求之間可能是不平衡的。當供大于求時,可以依靠優勝劣汰而將部分供應者擠出市場,或者通過創造或尋求新的需求,從而形成新的平衡。當供小于求時,則需要有新的社會資源投入注冊會計師行業;或者,如果行業進入具有相當難度且無替代選擇,客觀上則要求調整社會需求。否則,在新的平衡形成之前,就會出現注冊會計帥無法很好地滿足社會需求。以至服務質量下降的狀況。

在我國,十分強調法律約束、職業道德教育、紀律制裁對提高獨立審計質量的重要作用,卻忽視廣經濟規律的客觀制約。經濟規律制約是指客戶所支付的價格決定了注冊會計師服務質量的上限;不能設想注冊會計師可以不顧成本而單純退求服務質量。我國有關政府部門以至于客戶在對注冊會計師提出新的審計任務和要求時,并沒有考慮供給方面的因素。也很少提及單獨付費的問題。在我國審計準則制訂的過程中,主要考慮的是審計準則的先進性以及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要求,對供給方面的參與及影響程度的關注則遠遠不夠。我國改革井放后最初的對注冊會計師服務的社會需求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法規)創造.同時。通過政府部直接或間接創辦會計師事務所創造供給,形成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促進獨立審汁質量改進的慣性。因而,在獨立審計市場比過程中,首先需要解決的是觀念的轉變,應當從會計師事務所是提供專業服務的經濟組織的認識出發.注重機制的建設,避免因在獨立審計質量問題上求成心切。出現政府過度干預而形成效率低下、事與愿違的結果。

二.影響獨立審計質量的制度因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資事市場的運行中,由注冊會計師實施的財務報喪獨立審計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這種作用具體表現為監督、預警和經濟補償三方面的機制對于獨立審計質量的要求,正是由這三方面的機制內在決定的。在發達國家.獨立審計的三大機制購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方面:

首先.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呈現代企業制度基本特征之。在發達的資本市場中,這種分離更為徹底。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關法律(如美國的《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股票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公開披露,公司的管理當局必須對報表的質量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由于利益沖突,專量知識、時間及空間等方面的限制,信息不對稱問題始終存在。由注冊會計師進行的獨立審計,從專量角度就報表質量發表意見賦予報表可信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形成對受托管理公司的當局履行其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會計信息責任的獨立監督。正是這種獨立監督構成了維護和加強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合理保障各自利益的基礎。

其次,資本市場能否健康穩定發展,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資本市場愈發達、這種影響愈大。資本巾場在發揮其資源配置的功能中,信息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投資者根據公司公布的財務報表反其他信息作山自己的投資決策。信息失真,就會導致投資者決策失誤和社會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導致巨大經濟危機。關國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就是一個例證。通過注冊會計帥的審計,使得社會資源能夠盡快、盡早地從管理差、缺乏社會需要和發展潛力的企業小撤離,重新配置到社會所需要的企業或領域。這種微觀卜對單個個企業的預警,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問題被掩蓋起來,眾多企業日積月累·后一次性爆發危機,而給社會及投資者帶來慘重損失。

最后,注冊會計帥提供服務取得公費。但經濟利益的驅動有可能使注冊會計師在工作中有失公正。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其提供服務的質量及發表的意見承擔責任,并要求會計帥事務所采用無限責任合伙制或其他證明其承擔責任能力的組織形式。一且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表達廠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給予經濟上的補償。正是這種補償機制,成為社會信任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制度及心理保證。一方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投資者實際承擔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在投資者心中建立起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信任,并督促注冊會計師不斷地根據社會需要和預期改進工作質量,以質量促發展。

上述三項機制影響和決定著獨立審計的質量。這種機制在不同社會環境中對獨立審計的質量要求不同,審計質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這種制度的約束。因此,改善審計質量的需要從制度的改善入手:

第一,所有者需求決定對審計質量的要求。獨立審計的監督機制主要是為了保護所有者的利益。審計公費是所有者為了避免受托經營一方損害其利益而付出的成本的一部分。在我國,由于經濟體制尚處于轉軌過程,國有股份所有者“虛位”現象較為嚴重。因而盡管法律、法規要求對國有企業及合有國家股份的企業進行審計,但如果國有代表并不真正需要審計,或者說并不需要高質量的審計,則審計只是一種形式。另外,在我國,所有者不到位的另一個表現是,上市公司虛假報告通常只受到國家監管部門的懲處,很少有股東或潛在投資者訴諸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利益。證券市場投資者期望得到回報的主要渠道不是上市公司的良好業績,而是市場投機,政策保護。因此,審計收費越少,他們自身的利益越多。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以及證券市場的規范與發展,直接影響到對審計質量的實際要求。

第二,宏觀監管需求決定對審計質量的要求。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目標的法律界定,反映了國家賦予獨立審計的社會功能;由注冊會計師職業界制訂的審計準則,反映了職業界對滿足國家需要所作出的積極反應。然而,由于歷史和社會環境的不同,相同的審計目標有著不同的內涵。例如,發達國家和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中,都要求注冊會計師關注違反法規行為。然而在發達國家,市場經濟體制以私有經濟為基礎,國家制訂的直接約束、規范企業行為的法律法規較少。在我國,目前尚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成份仍占有主導地位,國家從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雙重身份出發,制訂了內容繁多、十分具體的各種法規來約束、規范企業的行為,其中有的是為了保護國家所有者的利益,有的是為履行國家發展經濟職能,有的則關系到國民經濟或市場經濟的運行秩序。因此,在中國,檢查違反法規行為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更大的任務和責任,需要更多的經濟資源,也必然因要求耗費過多的社會資源而無法實現。

因此,國家必須明確,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約束下,何種獨立審計目標對有效地發揮好國家宏觀監控作用最為重要,這是合理確定獨立審計質量目標與質量要求,充分利用有限的獨立審計資源的另一重要的制度基礎。

第三,會計師事務所約束機制影響對審計質量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發揮其社會功能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注冊會計師不僅在專業水平上,而且在經濟基礎方面,確有能力對獨立審計的質量承擔經濟責任。在發達因家,無限責任合伙制一直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組織形式,直至本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開始在法律上允許成立有限責任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的會計師事務所。但即使在法律上解除了禁令,各會計師事務所仍然對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制十分謹慎。迄今為止,也很少有事務所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究其原因,不是因為會計帥事務所不愿意規避風險,而是因為怕失去公眾的信任、喪失保障和提高審計質量的動力。在法律上允許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訴訟之多已危及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生存和發展,從另一方面講。則是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積累了較強的經濟實力,職業責任保險也已具備了相當的規模。如果沒有這樣的經濟基礎,投資者及其他審計報告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就會喪失重要的心理保障。

深入考察會計師事務所約束機制的問題,還涉及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客戶規模相對應的內在要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從經濟上,人員數量與素質等方面與客戶的規模不對應,則其審計的質量難以保障。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包攬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國際上最大的跨國公司的審計業務。正是這種內在要求的必然結果。

在我國,對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在經濟方面要求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賠償還遠遠不夠。迄今據報導的案件,集中在少數地區和個別所,且主要涉及驗資業務。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幾乎沒有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因審計質量被給予經濟補償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質量承擔責任的經濟約束缺乏剛性和力度,是獨立審計質量保障機制重要的制度缺陷。

三、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獨立審計質量要求與社會需求審計目標緊密聯系在一起,在特定社會環境下可以達到的一般水準,是一個復雜的社會過程,其中經濟因素是基礎,市場機制的建設是保證。缺乏以經濟為基礎的優勝劣汰的健全的市場機制,僅僅靠監管機構的懲罰,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獨立審計質量的問題。因此,應該積極建立健全有關的制度,促進健康的市場機制的形成和完善。對此,筆者有以下建議:

1.配合新《會計法》的出臺,股份期權制的試行,加大對企業管理當局的激勵及懲處力度,改善企業管理當局的責權利關系,增強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動力與壓力。在貫徹新的《會計法》過程中,必須使企業管理當局對會計信息失真、弄虛作假、欺騙股東和公眾及政府的行為負起主要責任,而不是將會計師當作替罪羊。

2.應當通過適當的法規和監管.防止惡性壓價競爭,從審汁收費角度保護投資者利益。有關的監管部門,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和公司董事會應充分關注審計收費過低的問題??梢砸髸媹蟊?或費用明細表)中單獨列示審計收費,對以壓低收費爭取客戶給予經濟處罰:

3.在提出對注冊會計師新的業務要求前,在審計準則制定及修訂過程中。應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協作建立科學的協調與決策機制,強調民主化與透明度,理順社會與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溝通渠道,使確定的獨立審計目標及質量要求能夠保持社會需要與職業界水平之間平衡。

4.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聯合。建立起具有足夠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完成大型、超大型企業集團的審計業務。中注協可以提出客戶規模與事務所規模的對應關系的建議性意見,并鼓勵事務所培養和宣傳品牌,縮小國內所與外資所的收費差距,通過加強事務所自身力量促進審計質量的改善。

5.調整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監管思路,對那些毫無專業水準,無職業道德的個別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應嚴厲懲處,對多數事務所執業質量中的問題應積極督促落實改進措施。要有針對性確定一定時期內對國民經濟、企業發展、投資者(所有者)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領域,將這些領域的審計質量作為重點予以檢查,以引導注冊會計師從宏觀角度考慮審計質量標準與要求,使有限的社會資源發揮更大的社會作用。

審計制度論文范文5

【摘要】民主最大化是一種理想狀態,立法和執法者的“經濟人”本性和信息的不對稱使得民主最大化無法實現,同時也為司法審查的產生提供了現實的基礎。本文試以經濟學的視角,在分析司法審查設計的供求關系和內部分配偏好的基礎上,試圖尋找一定民主條件下司法審查設計的最優結合點。

民主是的應有之義,它最終需要達到這樣一個境地:任何人都不會被迫去做法律沒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會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許他做的事情,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以實現整體意義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實現,就要防止權力的濫用。但“經驗告訴我們: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而且他們會把自己權力運用到極限,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從根本上說需要用權力來制約權力?!彼?,這種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實現,就必須依賴于司法審查等制度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美國是司法審查最為完善的國家,其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以及行政饑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說,司法審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既有對國會立法是箭臺憲的審查,也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

目前學術界對司法審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產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國如何構建等等,本文試以經濟學的視角對一定民主條件下的司法審查毆計予以分析,試圖從中找出司法審查設計的分配組合。

一、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必要性的經濟學原因

(一)立法、執法機關的“經濟人”假設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絕對意義上的民主是一種理想狀態。在民主的構建中,設計主體存在這樣一種假設:在民主付諸實踐后,現實中的運作和預先設想的民主理想狀態保恃一致。也就是說需要其實施主體是嚴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設計進行規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滿足極大化的理性主體”,他們依據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活動。從立法:自度來說,立法者作為“經濟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現實環境的基礎上,他們并不是以社會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由此對民主的實現產生一個效用,設為Ul。同樣行政執法者也會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產生民主效用,設為U2,在Ul、U2不沖突的情況下,Ul+U2是遠遠小于設計者所設想的理想效用U的??梢?,立法、執法和守法的權利以及權力的規范運用只是一種理想的假設,在現實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設想的模式運行。

(二)信息的不對稱性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證信息的對稱性。即認為民主的博弈雙方,即權力機關和權利公民之間。權力機關相互之間是信息對稱的。在任何一一方偏離民主軌道的時候,是有救濟的可能的。信息對稱假設表明公民和立法者、執法者具有同樣的信息優勢,能夠較好地保護自己的民益。

然而經濟學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專業知識與專業化產品通常要拿到市場上交易……由于市場主體之間彼此交換的是一種專業知識或專業化產品,交易雙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產品的性能、質量等方面的信息顯然要優于對方,尤其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往往很難在購買時就能憑常識即時、準確的識別產品的性能和質量;再加上市場交易本身的專業化導致市場交易范圍的拓寬,就在事實上拉長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理和心理距離?!边@表明,交易雙方是不可能實現完全的信息對稱。同樣,如果把民主的實現看作市場交易,那么各個權力機關和人民便成為交易的主體,無論是權力機關之間,還是權力機關和人民之間,都會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再加上資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雙方發生沖突,損害民主的整體效用。也就是說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實現的,或者說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尤為嚴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勢地位,公民的民利更加難以實現。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來約束立法和執法行為,保障公民的民利的實現,顯得尤為重要。

總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審查是手段。司法審查制度的產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的“經濟人”本性,使得他們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視公民民利。(2)信息不對稱。立法和執法者相比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優勢,從而利用這種優勢損害公民民利的實現。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關鍵就是如何確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樣的司法審查水平以及在司法審查內部立法審查和執法審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審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審查是國家制度設計的一種,是制度設計者用來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公民為保護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損害,愿意而且能夠接受的制度需求。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司法審查制度作為一種商品,制度設計者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方,而公民就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需求方。這種供給和需求量的大小則是隨著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

(一)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曲線

很顯然,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構成了這一制度的供給。但這種供給是隨著社會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越大,制度設計者對于司法審查的設計更加完善和全面??梢哉f,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是與民主程度成正相關的。并且,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者將使其逐漸處于一種持平狀態。但是,司法審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這是民主發展的必然要求。民主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審查的規范性。這種規范性,表現在法律規定的司法審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現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的現實約束。這樣就構成了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

S是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簡單的表示為:S=F(民主程度,其他)。A、B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S無限接近B,同時無法突破上下界限,網此,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就是圖I中的OS。

(二)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

司法制度的現實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夠接受的司法審查的量。司法審查制度是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公民的民利。因此,民主發展程度越高,國會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就越少。不難看出,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是與民主程度成反相關的關系。

從圖II可以看出,曲線D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表示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變時,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將趨向于零。

(三)司法審查制度供求均衡點的確立

作為一種制度商品,司法審查制度在供給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點。合并圖I和圖II,不難得到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平衡點。

首先,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曲線都是在司法審查的現實界限之間的,一切現實兇素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和需求的外部條件,制度設計者和公民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無法超過這個現實的基礎。其次,H點反映了供給和需求達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應的,也確立了均衡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審查所涉及的內容、手段以及相應的權限等。

(四)均衡點的移動

1.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平行移動,說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響司法審查的其他變量的變化,導致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1,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l(見圖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素質低下,公民對于司法審查的需求量E升,也帶來了均衡點司法審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非平行移動,說明供給或者需求曲線的斜率發生變化,反映了民主對司法審查影響力的變化,也帶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2,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2(見圖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國外民主作風的盛行于國內,司法審查和民主之間的對應關系發生了變化,同樣民主程度的變化,司法審查變化的量將減少。供給或者需求線的移動帶來新的均衡點,連接這些均衡點,將會形成一條直線HH1,稱之為“供求均衡線”。在這條直線上的點均滿足均衡條件。

三、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

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審查活動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

(一)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

司法審查包括審查國會立法和行政行為兩個方面,司法審查內部的分配同樣也是影響著民主的進程。根據實際,我們知道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問可以相互替代。對于公民來說,如果總效用不變的也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結合就形成了一條無差異曲線。經濟學上,無差異曲線是能夠給消費者帶來柑同滿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務組合點的軌跡。這種相同的滿足程度在經濟學領域稱為效用,這里我們可以理解為一種對民主的認同感。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如圖Ⅳ所示:

(二)司法審查制度設計者的預算曲線

在經濟學上,預算線是指在商品價格和消費者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消費者所能購買的商品不同數母和各種組合。在這里,司法制度設計者在成本約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組合。

(三)司法審查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最優結合點

最優結合點是在滿足制度執行者的預算約束的前提下,帶給公民最大的效用的點。

如圖VI,M點是無差異曲線C和預算線d的切,即最優結合點,在這一點,制度設計者將有能力體實施,同時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認同。相比餃FB點沒有達到最大的效用,而E點確是制度設汁者所無法達到的。在M點,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兩者之間的偏好差,這將能更好的給制度設計者以啟發。從而更大程塹的實現公民的民主認同。

如果不斷減少制度設計者的預算約束,預算線將平行向右上方平移。這樣會與更大效用的無差異曲線相切,形成新的最優結合點,連接這些點,形成一條曲線MN,稱之為“預算一效用線”,相當于經濟學上的“收入一消費線”。表明在這條線上,所有的點既滿足制度設計者預算的約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線”和“預算一效用線”的關系

在圖III中,由于“供求均衡線”上的點處于現實約束的上下界限A、B內,也就是滿足政策設計者的預算線,同時滿足公民的需求,當均衡點的司法審查制度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使得公民效用最大化時,這一均衡點必將分布在“預算一效用線”上。也就是說,“供求均衡線”和“預算一效用線”相交。在這一交點上,滿足三個條件:(1)滿足制度設計者的預算約束;(2)滿足公民最大效用約束;(3)滿足公民對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最優分配期望。因此,尋找這一交點,使得制度設計者和公民都能夠實現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審計制度論文范文6

【關鍵詞】羈押必要性審查 啟動 具體操作流程

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對于檢察機關的檢察工作來講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此次修改中,首次確立了逮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以下稱“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該制度旨在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不當羈押或超期羈押。羈押直接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從一定意義上來講,其剝奪限度并不低于刑罰的徒刑。確立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與新《刑訴法》的指導思想相適應的,體現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并更加突出地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一、新《刑訴法》視域下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概述

從理論上講,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中,包括在公安機關時,是否刑事拘留;在審查批準時,是否批準逮捕;在審查時,是否繼續關押;在審判階段時,是否決定逮捕或繼續關押。狹義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完整的表述應該是逮捕后的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從該條看,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是在逮捕后的期間,而不包括拘留的期間。另外,《訴訟規則》第616條到第621條進一步細化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操作過程和運用要求。這些規定,構建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的啟動

在啟動程序上,新《刑訴法》第93條和《訴訟規則》第616條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其中,《訴訟規則》第616條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一)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

新《刑訴法》第93條明確規定,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但具體由人民檢察院的哪個部門負責,新《刑訴法》并未規定。但在《訴訟規則》第617條中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梢钥闯?,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都可以是逮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

但是,三部門各自在哪個期間才可以啟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從實踐操作來看,偵查監督部門,應當是在第一次批準逮捕之后和批準是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這兩個期間。另外,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這個審判階段應當包括審查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即對于法院決定逮捕的和移送法院審判的被告人的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都應當由公訴部門負責審查。監所檢察部門啟動審查應當貫穿于整個羈押期間。

(二)啟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標準

與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相關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概括起來講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逃避訴訟之危險;2.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3.有無再犯之危險。羈押的目的就在于能夠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及時傳喚到案,防止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犯罪的危險,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此,《訴訟規則》第619條將其具體規定為八種情形: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5.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6.羈押期限屆滿的;7.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的;8.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但凡符合這八種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啟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建議。

三、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和具體操作流程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時應當拓寬途徑,充分了解案情和訴訟參與人的意見和訴求。對此,《訴訟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逮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方式的七種形式: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評估;2.向偵查機關了解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3.聽取有關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4.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5.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6.查閱有關案卷材料,審查有關人員提供的證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證明材料;7.其他方式。

按照新《刑訴法》第93條的有關精神,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如此一來,便大大地增大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在檢察機關人員有限的情況下,采取一個科學、高效的審查方式就顯得特別重要。在實踐中,可以采取過濾式的審查工作模式。

1.進行羈押必要性評估。對于涉嫌犯罪罪行較重,可能判處10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多次犯罪,屢犯不改的。對于這類情況,經過審查后,在以后工作中一般就不必再次審查。

2.突出重點進行審查。對于涉嫌犯罪較輕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的,應當作為審查的重點。跟蹤進行動態審查,一旦出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就立即啟動審查程序。

關于審查的具體操作流程目前《訴訟規則》并未規定,有待于在實踐中進一步規定。筆者認為這樣的操作流程是可行的:啟動審查程序承辦人對羈押必要性進行評估部門領導審核分管檢察長審核制作羈押必要性審查調查報告(無繼續羈押報告)部門領導同意分管檢察長同意變更強制措施建議。

四、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值得探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審查主體的客觀、中立性問題

《訴訟規則》第617條中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在實踐中,偵查監督部門作為審查批準逮捕部門,對于案件,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就已接觸,有了先入為主的弊病。另外,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這也可能會帶來問題。公訴部門是負責控訴的部門,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可能會更加傾向于羈押。相對來說,監所檢察部門相對客觀中立。監所檢察部門承擔著訴訟全過程的監督職責,能夠更直接地接觸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也能夠更真實地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表現,能更好地掌握啟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況。

(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期限

新《刑訴法》第93條和《訴訟規則》第616條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其中,《訴訟規則》第616條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但是,這些條文并沒有對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羈押切實關系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權利,這樣,一旦啟動審查程序,在多長時間作出建議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審查期限過長,那么該制度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來講并不具有太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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