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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證明范文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養老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待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保險關系終止、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合作金融機構。
2 術語和定義
2.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為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計發標準,并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支付的養老金。
2.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計算并支付的養老金。
3 參保登記服務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申請參保。
3.2 參保申請
申請參保人員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參保群體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參保申請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提出。
協辦員應接收轄區居民提出的參保申請,并指導其填寫參保表格。若其本人無法填寫,可由受托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應有其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后,按規定時限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也可直接接收參保申請。
3.3 審核與登記
事務所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上報當地縣(自治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或直接經辦業務的地市級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并及時將符合參保范圍的申請參保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錄入信息系統。參保登記的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參保登記時間、郵政編碼、是否特殊參保群體等。[4]
登記后,社保機構應及時委托金融機構制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用銀行存折或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存折(卡)),用于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4 參保信息變更服務
4.1 基本要求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服務。
4.2 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可提出參保信息變更申請,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接收參保人員提出的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可變更的參保信息包括:參保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銀行賬號、金融機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特殊參保群體類型等。
參保人員申請參保信息變更時,應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變更情況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參保人員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時,還應提供代辦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4.3 審核與變更
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檢查參保人員相關證件及材料是否正確、齊全,指導參保人員正確填寫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冊,并按參保登記的基本流程,進行參保信息變更業務操作。
社保機構復核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的信息變更操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5 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繳費年度和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的繳費檔次,為參保人員提供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2 養老保險費繳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方式。
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社保機構應做好宣傳工作,提醒參保人員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存折(卡)。
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按中斷繳費處理。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扣繳條件的地區,暫由社保機構、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5.3 養老保險費劃扣
縣級社保機構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在信息系統中確認,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5.4 養老保險費補繳
符合養老保險費補繳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補繳時,協辦員或事務所指導正確填寫養老保險費補繳表格,并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補繳信息。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及時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按保費劃扣流程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并做好個人賬戶權益記錄。
5.5 集體補助或資助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事務所提交集體補助或資助明細清單。
事務所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打印補助或資助繳費通知單,通過事務所發放給村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或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6 個人賬戶權益服務
6.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檔案,準確記載個人賬戶權益信息,并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所記載的個人賬戶權益信息應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參保日期、存折(卡)號、參保狀態等;
個人賬戶繳費信息,包括繳費時間、繳費類型、個人繳費金額、集體補助金額、政府補貼金額等;
養老金領取信息,包括領取時間、待遇領取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金額等;
其他信息,包括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6.2 個人賬戶建立
社保機構應通過業務經辦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并視需要與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核對。
社保機構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復核后,依托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6.3 個人賬戶記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記錄以下內容:
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財政代特殊參保群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
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
個人賬戶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
按規定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
6.4 個人賬戶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除國家政策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應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開始支付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在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由政府財政按領取標準繼續支付。
6.5 個人賬戶結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開始計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為結息日。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6.6 個人賬戶查詢
6.6.1 查詢方式
參保人員可通過下列方式查詢個人賬戶信息:
在社保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個人賬戶明細;
登錄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個人賬戶記賬明細;
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
6.6.2 查詢內容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時間;
個人賬戶繳費記錄。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期個人賬戶儲存額;
待遇支付標準;
待遇領取時間;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記錄;
基礎養老金支付記錄及各賬戶余額。
7 待遇支付服務
7.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為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認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核定待遇標準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務所應在每月初將下月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宜通過電話、短信、網絡、信函等方式告知。
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參保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協辦員應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并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計算待遇領取人的養老金數額;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告知其具體原因,做好解釋工作;需要補繳或可以補繳的,應告知當事人,等補繳之后再進行待遇核定。
參保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社保機構應接收其申請并進行審核,同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反饋給參保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經參保人員確認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并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
社保機構對于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后恢復發放。
7.4 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社保機構應核定養老金待遇領取標準,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批量調整,并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資金。
7.5 資格認證
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會同事務所和協辦員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8 關系轉移服務
8.1 基本要求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前,出現戶籍跨統籌區遷移且需轉移保險關系的,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往新戶籍地所在地社保機構,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接收,以使其繼續參保繳費。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戶籍跨統籌區遷移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8.2 轉移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遷移后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協辦員接收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及相關材料,指導其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格和參保表格,并將相關材料報轉入地鄉鎮事務所。
8.3 審核與轉移
轉入地事務所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將材料上報轉入地社保機構。
轉入地社保機構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后,向轉出地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表格。
轉出地社保機構收到表格并核實相符后,于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在信息系統中注明。
轉入地社保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將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并及時告知轉入參保人員。
9 關系終止服務
9.1 基本要求
參保人員發生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社保機構應進行注銷登記,并及時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9.2 關系終止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申請。
因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參保人員身份證;
存折(卡);
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戶口本注銷證明。
因參保人員死亡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身份證;
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等;
參保人失蹤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協辦員應接收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出的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核對其攜帶的證明材料,并于規定時限內將資料上報事務所。
9.3 審核與關系終止
事務所應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注銷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10 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10.1 服務監督
社保機構應實行服務信息公開,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依據、程序、時限、規范、投訴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時更新,維護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依法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社保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社保機構應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10.2 服務評價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質量評價應采取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開展以服務對象滿意測評為核心要素的服務質量評價。
養老保險證明范文2
第二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年度審驗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鄉(鎮)負責審驗,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負責復核。
第三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必須參加資格年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主動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四條待遇領取資格年度審核合格,由鄉(鎮)政府報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按程序審批后及時續發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年度審核不合格者,應及時交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注銷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拒不參加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或者年審手續不全的,從當月起暫停其基礎養老金發放,待年審合格后再續發。
第六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采取如下方法:
(一)領取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所在鄉(鎮)勞動保障站進行資格年審;
(二)對長期臥病在床,行動不便的,憑醫院證明或當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勞動保障站經辦人員、村(居)委會協辦員上門年審。
第七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時認真審查相關證件,采錄養老金享受人員基本數據、近期相片(指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和監護人有關信息,并及時登錄年度審驗花名冊。
第八條各鄉(鎮)勞動保障站、村(居)委會協辦員在行政村(居委會)范圍內以村民(居委會)小組為單位,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名單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兩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與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處理。
第九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審中需要調查核實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特殊情況移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處理。
第十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投訴舉報冒領、騙取養老金行為,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舉報人嚴格保密。
(一)對舉報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嚴格保密,并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舉報材料及憑證;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做好核實情況時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等情況;
(四)宣傳報道或者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開舉報人身份。
第十一條舉報人舉報事項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被舉報有明確違反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法律法規及政策行為主體的;
(二)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人社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過查證屬實的。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對象必須是署名的舉報人。對提供姓名、聯系方式不真實、不準確的,不予以獎勵。對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對同一案件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標準:
(一)查實社會保險基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對舉報人獎勵金額按查實金額的20%予以獎勵;
(二)一次性查實追回社保基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對舉報人在400元基礎上,視情況再進行獎勵。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攜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舉報人在獎勵通知收到之日起1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獎勵資金不得從社?;鹬辛兄А?/p>
第十五條享受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冒領騙取養老金的,一經發現,縣社會養老保險中心立即停止發放,并對核實冒領騙取的金額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冒領騙取養老金待遇的,應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已經領取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不得享受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
養老保險證明范文3
二、政策依據: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__]48號)、《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渝勞辦發[20__]261號)
三、主要業務辦理流程
(一)參保登記
1、按照《重慶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渝勞發[1999]47號)的有關規定,城鎮企業應及時到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2、所需資料
(1)《工商登記執照》或《批準成立信息》等有效證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
(4)其它資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3)單位按照登記表要求,準確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編制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編碼,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變更登記
1、單位名稱、地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人代碼等項目發生變更時,應到社保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變更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新證。
(三)注銷登記
1、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2、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法律文書及其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注銷的證明等材料。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以上有關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核,對確需注銷登記的單位,社保機構發給《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3)單位按照要求,如實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4)社保機構按規定為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在職人員增加
1、新增:單位新招用了從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到社保機構辦理人員新增手續。
2、所需資料
(1)《重慶市職工基礎信息采集表》;
(2)《勞動用工合同》等招工資料,大中專畢業生還需提供“大中專學生畢業分配通知書”,復轉軍人還需提供《復轉軍人退役證》(原件);
(3)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根據職工的有關信息,填寫《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
(2)單位將以上資料及《重慶市職工個人基礎信息采集》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新增人員手續,并編制社會保障號及社保個人編號;
(4)社保機構為職工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立個人帳戶。
(五)轉入續保
1、統籌范圍內轉入(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在統籌范圍內的參保單位之間調動,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轉出地社保機構轉移到轉入地社保機構。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等有關資料;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將轉入職工的以上資料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續建個人帳戶。
(六)、統籌范圍外轉入(關系、基金轉入)
1、職工從統籌范圍外的參保單位轉入,單位應按規定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職工轉入續保手續。
2、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職工轉移介紹信》;
(2)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與轉入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等有效資料;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將職工轉移基金劃轉到轉入地社保機構之后,通知單位將以上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2)經審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機 構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根據《職工轉移介紹信》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表》,錄入職工個人基礎信息;
(3)社保機構為職工續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重建職工個人帳戶,并將轉入的基金記入新建的個人帳戶中。
(七)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1、統籌范圍內轉出(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未重新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按規定到轉出地社保機構辦理關系轉出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八)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
1、統籌范圍外轉出(轉移關系及基金):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跨統籌范圍就業或戶口系外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到新就業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單位應按規定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2、所需資料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一式三份);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轉出人員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4)轉出地社保機構按終止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九)、中斷
1、中斷:職工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的,單位按規定可到社保機構辦理中斷手續。
2、所需資料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其他特殊中斷繳費的證明等。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辦理程序
(1)單位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2)單位將中斷人員基礎信息及以上所需資料報社保機構審核;
(3)經審合格的,社保機構為其辦理中斷手續;
(4)社保機構中斷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城鎮個體勞動者
1、企業失業職工、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企業失業人員),雇工的身份由雇主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具其雇工人員名單并簽章予以認定,由雇主統一辦理養老保險。
2、所需資料
(1)城鎮個體工商戶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本市城鎮戶口。
(2)企業失業人員憑《失業職工失業證》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本市城鎮戶口。
(3)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城鎮戶口。
3、辦理程序:憑以上資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人員專門工作窗口辦理參?;蚶m保手續。
(1)申報繳費標準:個人參保人員可在政策規定的范圍(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內自行選擇。
養老保險證明范文4
第二條《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成建制農轉非居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整體轉為居民委員會所屬的農轉非居民。
第三條《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參保單位是指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農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組等獨立核算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指“村改居”單位,其他城鎮居民委員會不納入參保范圍?!按甯木印眴挝豢上蚴猩鐣kU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征服兵役人員、在校學生外,必須全員進行參保。
“五保戶”、“低保戶”人員暫緩參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條參保單位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人、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參保單位應在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并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次年繳費基數。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第一年的月繳費基數按500元或300元申報,以后如市政府調整繳費基數,按新繳費基數選擇申報。
社會保險年度指從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條《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5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繳費基數標準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不得改變。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3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繳費基數標準申報繳費的,必須補繳歷年繳費差額。已退養人員要求補繳的,在補繳繳費差額的次月起按高繳費基數標準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調節金,之前養老待遇差額不補發。
第八條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收代繳。
鎮(區)財政核撥的農村養老保險補貼,限于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正常按月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不含被保險人一次性繳費月份以及欠繳期間的月份。
第九條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個人帳戶基金只用于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計帳利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
第十條參保單位申請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時,在冊已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到退養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必須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為:按繳費基數16%的標準,其中: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一次性補繳按退養年齡計算不足繳費年限減去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既參加過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又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可采取折算的辦法累計計算為同一種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申報繳費工資與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繳費年限按整月計算。
第十二條屬于*年7月1日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為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檔案,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因被保險人戶口遷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減參保人數的,須提供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死亡證明。
參保單位新增18周歲以上人員(包括本單位新成長勞動力和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應征服兵役或上學后重新回到參保單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員,必須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或回到本單位定居次月將新增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屬畢業或復員、退伍后回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補繳18周歲后讀書或服兵役期間的農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新參保人員身份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屬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申報參保時如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瞞報、漏報應參保人員的,重新申報參保時,瞞報、漏報人員須從辦法實施時或年滿18周歲或戶口遷移至本單位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繳費限于戶口遷移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戶口遷移原因在達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要求延伸繳費的,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繼續繳費滿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養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由所在參保單位提前兩個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以保證達到退養年齡次月起享受農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應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當年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第十六條養老金根據繳費基數的調整調升。當繳費基數發生調整時,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增長率同步調整。
調節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調整。
第十七條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委托銀行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城鎮單位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須在當月申報繳費期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暫停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業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重新回到農村的,所在農村參保單位須在30天內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為其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如不及時申報的,重新申報繳費時,須從中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沒有能力如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經檢查核實后,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對申請緩繳單位的核查工作。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后參保單位必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條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參保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經批準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應參保人數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并限定欠繳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根據欠繳單位和被保險人實際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審核新增退養人員,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領取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是指不具備或者已經喪失《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養老保險證明范文5
第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體系,現階段中國已明確了建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征(失)地農民保險制度、新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幾大制度有的已經全面落實,有的正在試點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各項制度正在不斷得到完善。第二,將包括公務員、企業(含國有壟斷行業)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城鄉居民及無固定職業的各類人員全部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打破社會保險對身份、職業、年齡、戶籍、區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金保金卡”工程,為每個公民建立唯一的社會保障號碼,發放一張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實現全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第三,在全國各級社會保障經辦系統專門設立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機構,為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的人員提供便利和優質的服務,提高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效率。第四,將社保基金從實現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國統籌管理,避免在辦理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時保險資金出現頻繁轉移,影響社?;鸬氖褂煤屠眯剩訌妼ι绫;鸬谋O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間。中國已建立了覆蓋全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涵蓋中央、省、市、縣(區)、鄉(街道)、村(社區)全國城鄉的社會保險各級經辦機構正在不斷充實和完善,統籌考慮各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政策和轉接辦法的具體條件已經具備。
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措施
(一)個人養老保險參保關系的轉接辦法
參保人在參加國家開設的任一類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參保人的個人身份證信息為參保人建立個人基本社會保障號,個人身份證號碼也是參保人唯一的社會保障號。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標準制度,統籌考慮其他各類社會保險辦法,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消除各地區、各行業之間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差異,允許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比例,鼓勵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多標準、多層次和統一的補充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1.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因工作單位變更或戶籍遷移時,如保險關系轉移發生在同一社保統籌區間屬于本區轉接的,可以到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后至新參保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參保人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不發生轉移,保險資金不進行劃轉;如保險關系轉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統籌區域跨區轉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為參保人辦理保險關系轉接手續外還要對參保人的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保險資金依據規定進行跨區劃轉,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可以不轉出,對超出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可以劃入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當參保人員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流動時,企業養老保險與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接辦法可以待全國實施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作出具體規定,轉接辦法可以參照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對年齡、身份、區域的限制規定,簡化辦理養老保險參保關系轉接的手續。
2.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蛾P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軍人在服役期間參加社會保險和退役之后社會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政策,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辦法作出了調整和規范。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服現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所需經費由總后勤部列年度預算安排。對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范圍作了劃定,明確對轉業到企業工作和復員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在軍人退役時一次算清,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除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仍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對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養老保險辦法按原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執行。對軍人退役后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辦理。
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時,可保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停繳費,直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可以暫時停止企保繳費,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保留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時,應終止保險關系,退還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含財政補貼),納入征(失)地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如企業保險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財政補貼)可以全部轉入企業保險,抵算應繳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累計合并計算參保年限,辦理企業退休手續;參保人企業保險累計不足十五年,不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可以選擇延長繳費至繳足十五年辦理企業退休手續,也可以將企業保險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企業保險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繳費年限,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手續。
4.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農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用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金設立征(失)地養老保障基金。對未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將其獲得的征地補償金按企業保險歷年繳費基數和金額向前折算成企業保險參保年限,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折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年限累計不超過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補償金有余額的可以一次性退還,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對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可以直接發放征(失)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費,發放標準可以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十五年的退休待遇執行;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農村居民可以給予一次性征地補償金,不進入征(失)地養老保障體系。
養老保險證明范文6
圍繞“全面達小康,人人有保障”的奮斗目標,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險相配套,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規范和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力爭經過三年左右時間,實現“新農?!钡幕救采w,年,各轄市、區、新區“新農保”制度建立率達到100%,全市“新農?!眳⒈8采w面達到50%,年達到70%,年達到90%以上。
二、保障對象
“新農?!敝贫鹊谋U蠈ο螅罕臼袇^域內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具有本市戶籍但暫不具備條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
上述參保對象不能同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三、制度模式
從我市實際出發,“新農?!敝贫瓤蓪嵭小敖y賬結合”、“個人賬戶”、“財政補貼養老金加個人賬戶”等制度模式。
個人賬戶應當做實,實行個人賬戶基金的完全積累。
四、保險費籌集
(一)“新農?!崩U費基數,按不低于上年度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5%,不高于上年度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標準確定。繳費費率可在16%-20%之間設定,其中個人繳費8%,其余繳費由各級政府承擔。
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對外公布。
(二)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采取多種方式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補助,減輕其繳費負擔,保護其參保積極性。補助資金在集體公積金和土地征用補償費村組留存部分中列支。
(三)各轄市(區)、新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以及市財政按照現行的財政體制分擔比例給予的補貼資金。
五、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員享受“新農?!贝?,按月領取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達到各地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
2.按規定足額繳納“新農?!北kU費;
3.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180個月)以上。
(二)參保人員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條件時,由參保人本人憑參加“新農保”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新農?!苯涋k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從經辦機構核定的領取養老金時間之次月起,由經辦機構委托的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
(三)“新農?!眳⒈H藛T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應當與其繳費年限和繳費數額掛鉤,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四)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180個月)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并與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書面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再享受養老待遇。
六、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一)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1.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
2.正常調整的基礎養老金;
3.喪葬費、撫恤費;
4.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的其他費用。
(二)在繳費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由其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費和撫恤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其余額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七、基金管理
(一)市和轄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建立“新農?!被鸨O督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審計、統計、監察等部門組成,負責對基金管理和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監督。
(二)“新農?!苯涋k機構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制度,按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單位和個人挪用、冒領、貪污“新農?!北kU費及基金的,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責任。八、組織領導
(一)各轄市(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切實加強對“新農?!敝贫鹊慕M織領導,承擔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并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新農?!惫ぷ鞯闹鞴懿块T,具體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業務協調及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統計、監察、農林、國土、民政、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