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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證明范文1
辦理需提交材料主要如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來源:文章屋網 )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2
一、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和開辦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和開辦者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聲、市容環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履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從事餐飲經營許可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并應當核查其參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餐飲企業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員工健康證明等證照,并對參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餐飲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建立健全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各項制度的落實。
餐飲單位自辦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開辦者應當承擔經營、管理的全部責任。
二、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主體的資格:
1、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取得相關批準手續。
2、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是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餐飲經營主體;
3、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經營主體,應當具備經營區域與非經營區域區分的條件。
(二)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和商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規定,由各區縣根據規劃確定可以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區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設置不得在水、電、汽、熱等重點要害部位100米范圍內,不得違反食品衛生、市政管理、市容環境、占路、交通、工商、消防、園林綠化、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1、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在具備一定條件、相對獨立的廣場內,并應滿足停車需求;
2、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3、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占用人行便道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4、不得在居民居住區、校園及醫院周邊50米范圍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5、不得在綠地內、樹池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6、不得在施工的建筑工地100米范圍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7、不得圈占、圈壓、損壞公共消防設施;
8、不得從事露天燒烤;
9、不得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向雨水管線或者已建成污水截流網的河段、河泊和樹池、綠地內直接排放;
10、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11、不得使用音響或其他發出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食品處理區(即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均應設置在室內,制售冷菜要具備相應的衛生條件。相對固定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具備一定的經營面積,其設施應當相對固定,有封閉的圍欄,不得加固定屋頂;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拆裝方便、使用便利;設計和裝璜應當美觀、新穎,與周邊建筑風格相協調;
(四)現場應當合理設置照明設備、彩燈或燈箱,確保照明條件符合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經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遵守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噪聲、占路、市容衛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開辦者、經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消夏露天餐飲的經營期間從每年的5月1日開始至當年的10月15日止,營業時間從每晚的18時起至24時止。
六、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開辦者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市、區縣有關部門辦理食品衛生、占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后,方可經營。
七、為了方便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申辦,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年5月1日前組織有關部門審批。
八、本市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以屬地管理為主。
各區、縣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落實方案,建立責任制,采取定期執法檢查與日常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轄區內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九、市和區、縣商務部門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活動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和指導,組織協調相關執法部門開展定期檢查。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法活動,依法予以查處。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3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延續、變更、補發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餐飲業;
(二)食堂;
(三)食品銷售(食品生產企業利用生產區域開設門市部從事銷售活動的除外);
(四)食品現制現售;
(五)食品儲運;
(六)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
(七)在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現制現售;
2、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
3、鮮凍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銷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食品銷售和現制現售的;
(九)從事非實物方式食品經營的;
(十)其他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需要發證的。
第四條從事保健食品生產、集體用餐配送(包括學生盒飯生產、社會盒飯生產、桶飯生產),以及既生產上述食品又生產其他食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為特定種類食品生產者。
第五條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從事第四條規定的食品生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經營者。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場所,以下統稱食品經營場所。
第六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以下兩類:
(一)《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發放對象包括從事下述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1、街頭臨時設攤的;
2、食品交易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第(八)項所指的食品經營活動的;
3、屠宰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經營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6、食品經營場所屬新建用房,已取得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場所合法使用有關證明,但尚未取得該場地房地產權證書;
7、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其他應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
(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對象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依照本辦法應當領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保健食品、學生盒飯生產者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屬各區(縣)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轄區內除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經營者依照本辦法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食品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內同時從事按本條前兩款規定應分別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區(縣)分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證。
第八條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食品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同一食品經營場所只能申領一張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
第九條擬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符合本章和本辦法附件一中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周圍規定距離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
餐飲、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和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場所與上述污染源和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的直線距離應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應在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實物食品經營方式的經營場所不適用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場地、設施、設備不得用于生產、現制現售非食品,不得兼作日常生活場所。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及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根據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委托進行特定種類食品生產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量化等級達到A級(或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達到相當于A級)。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中涉及的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對象外,其余食品經營場所應提供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可為以下形式:
1、房產權利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
2、房產承租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和與房產權利人簽訂的租賃協議;
3、新建項目尚未取得產證的,提供規劃等相關部門同意建設的有關證明;
4、屬系統房產的,提供該系統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5、屬其他性質的,提供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6、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證明。
經營場所的使用應當符合房產證書或者有關證明中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申請人在提出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前,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監督申請,并取得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見本辦法附件二)。
預防性衛生監督包括選址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址改建,未改變生產經營方式的,可不進行選址審查。
第十七條對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有關該許可事項的理由,應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考慮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該食品經營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處以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三年內不得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區(縣)分局提出申請。
食品交易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內的食品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可委托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屠宰場統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三);
(二)申請人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
(三)屬外商投資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經營范圍含“籌建××食品衛生許可項目”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食品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圖中應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
(六)屬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以外情形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八)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提供相應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特定種類食品生產或食品現制現售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原料配方(現制現售干點、餐飲食品除外)。包括產品配方的組成及用量,應注明計量單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劑品種及用量;
(二)生產、制作工藝流程。包括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內容應涵蓋各組分的制備、包裝材料的處理、加工過程及主要技術條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驟,有消毒工藝的應注明消毒方法、時間、溫度);
(三)產品包裝形式(無包裝的產品除外)。包括內外包裝材料、包裝形式和包裝規格的說明;
(四)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簽、說明書樣張(按規定可以無標簽、說明書的產品除外);
(五)生產、制作設備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六)產品衛生質量標準(現制現售除外),有國家、地方標準的可書面說明按有關標準執行;
(七)檢驗設施(現制現售除外)。包括檢驗設施名稱、型號及數量;
(八)委托生產產品的委托合同復印件。
除本條前二款外,申請以下生產經營范圍的,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生產保健食品等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食品的,應提供相應的產品批準證書;
(二)申請食品交易市場、銷售活雞的,應提供市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申請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和食品專業市場的,應提供區(縣)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
(三)申請餐飲業(酒吧、咖啡館、茶室、飲品店及無油煙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制現售餐飲食品或者國家、本市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提供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材料;
(四)申請生產學生盒飯的,應提供生產能力與申報的生產方式與數量相適應的第三方認證報告;
(五)屠宰場、定點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肉品交易場所(交易大廳)等示意圖;屠宰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內肉品經營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場內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賃協議(分配情況說明)或肉品經營攤位的租賃協議。
第二十一條提供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按次序整理裝訂,并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逐頁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簽章;
(二)申請書應打印或用鋼筆、水筆填寫;
(三)申請書外所附資料應用A4紙;
(四)外文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文;
(五)材料應完整、清晰、準確,涂改處應蓋章或簽名。
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權范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限期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五)屬于規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二)依法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
(三)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四)申請人作不實承諾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提供的內容和材料的真實性;
(二)已經知曉并愿意遵守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三)如作不實承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受理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大賣場、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農產品市場、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其他種類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現場實地核查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實地核查的內容、時間、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現場實地核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三)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及取證工具、設備;
(四)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文書。
第二十六條現場實地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核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并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和說明理由;
(二)可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現場進行測試,并作記錄;
(三)制作現場實地核查記錄,并請申請人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四)在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餐飲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分別填寫《上海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表》、《上海市餐飲單位現場審查表》、《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場審查表》(見附件四)。
第二十七條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下列審查決定:
(一)符合規定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期間許可審查期限中止。
第二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衛生許可事項,或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重大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的期限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提出申請中止行政許可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中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中止期滿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在中止期滿前書面申請恢復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查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區(縣)分局對于以下食品經營者許可申請的審查,應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審:
(一)特大型飯店;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食品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除外)和肉類批發市場;
(四)大賣場;
(五)采用新業態、新工藝,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
(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食品經營者。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應由其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應當通知相關區(縣)分局進行會審。
第三十六條對于在頒發許可證之前未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頒發許可證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無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吊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和補發
第三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
同意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給新的《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原編號不變。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重新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最長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有效期屆滿應重新申請,不得延續。
第三十九條申請延續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復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衛生培訓證明;
(五)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路名或門牌號改變的,應當憑有關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需要改變的,或原生產場所擴建、改建的,或加工場所、主要工藝、設備等項目需要改變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后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地點需要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申請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二十條中與變更有關的材料;
(五)申請變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申請材料應進行書面審查,對屬于以下情形的,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一)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許可證的延續申請;
(二)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三)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應該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變更的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延續的申請,應重點對原許可項目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核準內容是否有變化,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等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證時,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回原證。
第四十五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六十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憑申請書、營業執照、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函說明,申請補發。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設正、副本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渡虾J惺称沸l生許可證(臨時)》只設正本。(各類許可證格式見附件五)
第四十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懸掛或放置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做到亮證營業。
第四十九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業主)、地址、生產經營方式與范圍、衛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名稱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上載明的名稱;
(二)地址按生產經營場地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經營方式和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六的規定填寫;
(四)衛生許可證編號按本辦法附件七的規定填寫;
(五)發證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寫:
1、新發證和延續的,填寫實際頒發日期;
2、變更的,填寫變更后許可證的頒發日期,并注明“變更”字樣;
3、補發的,填寫補發后許可證頒發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食品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一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延續申請未批準的;
(二)食品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原準予許可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設備、設施已不存在,或者原實施許可時提供的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材料已失效,不再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應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食品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五)食品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因嚴重違反《食品衛生法》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七)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區(縣)分局違反本辦法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責令其改正或撤銷。
第五十四條衛生許可證被注銷的,被注銷單位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上繳衛生許可證原件。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及時做好已注銷許可證收繳情況的登記(包括因各種原因無法收繳的)。
第五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公告注銷情況,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于已辦結的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有關許可申請及審查材料及時歸檔,并留存經領證人簽名認可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包括醫療、幼托等機構的營養室。
(二)食品現制現售:指食品現場制作、現場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但不包括餐飲業。
(三)食品生產:指除現制現售、餐飲以外的食品制作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特定種類食品的生產和分裝)。
(四)盒飯:指集中加工、分裝、分送(或供應)的盒裝菜肴和主食。學生盒飯是指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盒飯。
(五)桶飯: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并在供餐點進行現場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六)儲運:指單純進行儲存、運輸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
(七)食品交易市場: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有多個場內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從事食品現貨交易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以及食品專業市場等。
(八)大賣場:指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銷售單位。
(九)定點肉品批發市場:指經市經委定點的可直接采購批發外埠鮮凍畜肉產品的批發市場。
(十)肉品采購銷售:指在本市屠宰場和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產品采購、銷售的經營行為。屠宰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采購生豬并由屠宰場代宰后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直接采購外埠鮮凍畜肉后在批發市場內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
(十一)非實物方式:指經營場所內無實物經營的食品經營方式,包括食品銷售管理(非實物方式)、餐飲管理(非實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實物方式)等。
第五十八條衛生許可證及有關文書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作。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4
此次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工作僅涉及*等十一個鎮。上述地區今后將不再設置季節性臨時經營網點。
二、設置原則
本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總量控制、方便群眾”的原則進行零售經營網點的設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審批原則,統一有序開展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工作。
三、數量控制
零售經營網點設置數量要綜合考慮當地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習俗習慣、現有零售經營網點數量等情況。既要滿足當地群眾需要,又要有利于壓遏非法經營活動,引導群眾在正規銷售網點購買合格產品,減少因劣質煙花爆竹引起的人身傷亡事故。在設置時,集鎮范圍(包括緊靠集鎮的村莊)的零售經營網點之間距離要嚴格把關,必須保證相距50米以上;農村地區居住相對集中的每個自然村允許設置一家零售經營網點。
四、網點基本條件
1、建筑物必須是磚混或鋼筋混凝土結構,耐火等級符合要求;高層建筑物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經營網點(須九層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
2、周圍100米范圍內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場所、儲存倉庫;與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營業場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離;50米范圍內不能有政府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大型商場超市、老年活動室等人員聚集場所;距離原有的煙花爆竹長期零售經營單位50米以上;25米范圍內沒有明火作業場所;集貿市場、超市內不得設立零售點。
3、須采用煙花爆竹專營店形式或在經營其它商品的店內留出相對獨立的區域,設置專用銷售柜臺進行兼營。其它商品的經營不得明顯影響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4、經營場所內用于煙花爆竹銷售的面積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經營場所周邊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員疏散,集鎮內還須保證消防車輛能順暢進出。
6、零售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體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時間要求
(一)布點階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報名登記(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在《*日報》等媒體煙花爆竹網點設置通告,申請者到所在鎮安全生產監管中隊咨詢增設工作要求,填寫《*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申請書》。
2、經營場所檢查及篩選(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組織現場踏勘,檢查申請網點的基本條件是否具備。凡符合基本條件但因各報名網點之間存在間距沖突(不足50米)或數量限制時,要優先選擇專營店形式的申請者;若相互之間條件相同,則從中抽簽產生。經營網點檢查篩選結果要進行公布。各中隊須在7月15日前將《布點申請書》報送市局。
3、布點核實及頒點通知書(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組織人員進行核實,并對符合條件者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通知書”,此“通知書”作為企業參與下一步正式申報時的憑據。
(二)申報準備階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點通知書的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申報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各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要指導督促企業做好準備工作。
1、辦理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手續。
尚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原有工商營業執照中的企業名稱欄為空白)的申請人,應盡快到當地工商所辦理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手續。
2、經營場所及設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經營、儲存場所的場地準備;配備滅火器材(經營、儲存場所須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滅火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經營、儲存場所須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安全警示標記);經營場所內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專用柜;經營及儲存場所內電線須采用套管(明線)或埋墻(暗線)處理;經營場所裝璜時須選用不燃材料;煙花爆竹須單獨存放;經營單位店面須設置明顯的煙花爆竹零售標識。
3、制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
由市煙花辦統一起草相關的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統一規定樣式、統一發放;經營單位須將相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掛放在墻上醒目位置。
4、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零售經營網點的從業人員須參加煙花爆竹經營安全上崗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每個網點參加培訓的人員數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必須參加)。
5、委托安全評價
經營場所申請存放量超過50箱或設有專門儲存場所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需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確認符合安全條件。
注:經營單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評價為省局最新規定為準。
(三)審批發證階段(20*年9月16日開始)
1、申報材料要求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申領《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②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書復印件;
③相關人員培訓考核證書復印件;
④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示意圖;
⑤零售場所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書;
⑥安全評價報告書及整改確認書或煙花爆竹存放承諾書。
⑦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通知書(復印件)。
第⑥項材料說明:按規定需要做安全評價的經營單位須提供安全評價報告書及符合安全條件的整改確認書;儲存場所須提供倉儲設施平面圖。按規定不需要做安全評價的經營單位須提供承諾書(承諾在經營場所內煙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且不私自設置倉儲)。
注:以上7項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上封面、目錄。
2、申報審批程序
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所在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審查簽署意見后,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②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后,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或不予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在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開始營業。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5
為了貫徹執行市政府的《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號),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記管理制度,現將《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結合實施《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一并貫徹執行。
附: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制度,加強雇工管理,根據市政府的《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勞動局主管全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工作,區、縣勞動局主管本區、縣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登記項目的填寫、變更以及核發《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雇主雇工,必須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填寫雇主登記表(表樣附后),申領《用工簿》。
營業執照注明經濟性質為家庭經營或合伙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私營企業中的合伙企業,其家庭經營成員和合伙人分別填寫家庭經營成員登記表(表樣附后)和合伙人登記表(表樣附后)。
受雇職工持《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填寫受雇職工登記表(表樣附后)。
第五條 雇主雇工前,雇傭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書,雇主按有關規定為受雇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受雇人員辦理雇工登記,應當持有相應的求職證明:
(一)本市城鎮待業人員持《北京市城鎮待業人員求職證》;
(二)本市城鎮社會閑散人員、退休人員和農村村民持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機關開據的求職證明;
(三)外省市人員持雇主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開據的求職證明(樣式附后)。
第七條 受雇人員辦理雇工登記后,其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做如下處理:
(一)本市城鎮待業人員的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予以保存,待雇傭關系解除后發還本人;
(二)本市城鎮社會閑散人員、退休人員和農村村民的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三)外省市人員的求職證明,由登記機關返還本區、縣勞動局注銷。
第八條 區、縣勞動局負責調劑本區、縣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受雇職工中,本市與外地勞動力的比重。優先推薦本市城鎮待業青年和待業職工受雇,本市勞動力資源不能滿足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用工需要,可為已在本市公安機關申領在京《暫住證》的外省市人員開據求職證明。對已經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準備到其他企業(戶)受雇的外省市人員,區、縣勞動局不予開據求職證明。
第九條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受雇職工需要轉戶受雇的,要持受雇職工登記卡由原登記機關辦理遷出手續,遷入地的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辦理遷入手續時,受雇職工不再向登記機關出示求職證明。受雇職工持受雇職工登記卡辦理遷出、遷入手續的間歇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 雇主申領《用工簿》以后增加或減少受雇職工,雇傭雙方當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一)增加受雇職工,雇主按本規定第五條,受雇職工按本規定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雇工登記手續;
(二)減少受雇職工,雇傭雙方當事人到登記機關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受雇職工除需要轉戶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職工登記卡由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用工簿》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主與受雇職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包括雇主登記卡、受雇職工登記卡以及家庭經營成員登記卡和合伙人登記卡。
《用工簿》登記事項變更時,雇傭雙方當事人要及時到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繳銷、被收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用工簿》。
全市每年統一核驗《用工簿》(具體時間驗簿前通知),雇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驗簿手續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用工簿》。
第十三條 《用工簿》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轉借。如有遺失,要及時向登記機關報失,經核實后可予補發。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凡有較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雇工登記手續,按規定向雇主和受雇職工收取如下費用:
(一)區、縣勞動局為外省市人員開據求職證明,向求職人員收取求職登記費3元;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每辦理1人次雇工登記,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記費3元;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費2元;勞動合同書(每本)成本費1元;《用工簿》登記卡(每張)成本費0.50元。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辦法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表一:雇主登記表
-------------------------------
|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別 | |狀況| |程度| |
|-|---|---|---|--|------------|
|原| |戶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類 別| |日期| |
|-----------------------------|
|常住戶口所在地| |
|-------|---------------------|
| 現在京住址 | |
|-------|---------------------|
|經營場所所在地| |
|-------|---------------------|
|企業(戶)名稱| |
|-------|---------------------|
| 從事行業 | |經濟性質| |
|-------|---------------------|
|申請雇工人數 |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備 注 | |
| | |
-------------------------------
附表二:家庭經營成員登記表
-------------------------------
|姓名| |性別| |婚姻狀況| |
|-----------------------------|
|文化程度| |戶口類別| |原身份| |
|-----------------------------|
|與雇主親屬關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戶口所在地| |
|-------|---------------------|
| 現在京住址 | |
|-------|---------------------|
|經營場所所在地| |
|-------|---------------------|
|企業(戶)名稱| |
|-----------------------------|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6
答:首先需要申報單位到工商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注冊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到市級大廳辦理,5000萬元以下的到相應區縣工商大廳辦理。
然后建議去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需要申報單位出具申請報告。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和《申報表》后 7 天內,派分管參謀進行現揚勘察,按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合格的,由分管參謀簽署意見,交大隊主管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辦證費,然后由大隊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辦理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和《消防安全許可證》之后再去辦理食品、公共衛生、餐飲許可證,需到衛生防疫部門辦理,辦理時限為30個工作日以內,可同步進行。需要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平面圖 ;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等。
由于涉及到餐飲、文化娛樂、洗染等行業問題需要去環保局環評處辦理環評(排污許可證),需要提交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變更與年審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登記表及批復。環評登記表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環評報告表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環評報告書為30個工作日。
住宿業需要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領取填寫《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等。
文化娛樂需要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到文化委辦理,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需要提交有娛樂經營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和營業面積;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等。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要到相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衛生、環保、食品衛生、特種行業許可證。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申報單位拿到營業執照之后到公安局刻制公章,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之后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需要到質量監督管理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經辦人身份證件、組織機構授權經辦人辦理登記的證明; 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申請表。
拿到組織機構代碼證之后辦稅務登記,需到稅務機關提交營業執照、 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有償租賃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單位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辦理統計登記需到統計局提交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上述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除提交證件或者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單位基本情況表》。
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需到消防局提交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營業執照復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