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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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范文1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法律問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現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電子支付、電子貨幣、網上支付結算的時效等問題都將對國際商務活動和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對現行的規則和標準加以調整。

電子商務存在很多法律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與效力、交易雙方身份認證和電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認為是中心法律問題。電子合同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包括制定電子合同支付制度、電子合同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合同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等相關法律問題。只有給電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環境和制定與電子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才能快速、規范、健康、有序地發展。

3.電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需要電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進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制化建設,才能使電子商務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1)電子合同立法原則 立法機關須采用功能等效,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電子合同立法,同時考慮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立足國際立法趨同取向進行立法,成立專門中介組織監督立法。擴大現行司法立法解釋,加強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立法。電子合同立法具體應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術中立”、考慮國際接軌、嚴格職權界限、限定管理范疇、統一規范用語、留有發展空間、實現平穩過渡八項主要原則,才能使其立法符合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

(2)電子合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設尤為必要,具有突出的緊迫性。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通過完善的立法手段來解決法律糾紛問題。政府應成立專門組織立法機構,由專業人員進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立法研究。通過組織一批既熟悉電子合同的技術特點,又通曉電子經濟貿易合同法律法規的專家學者,使制定出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既能夠順應電子合同的活動規律,又能充分考慮和反映各方利益與要求,促進電子合同的健康發展。研究并吸收先進國家電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學做法,為電子合同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提出新的法律規范,同時制定電子合同的單行法律法規,同時使電子商務合同立法與現有相關合同法律相協調。

電子合同中電子簽名主要體現在以無紙化記載的信息代替以傳統紙質為載體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數據文件在網絡間傳遞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問題;此外還有簽名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簽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須創造一種在網絡上的簽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確定為有效。慶幸的是這些問題在新《電子簽名法》中已有相關法律條款加以規范,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5年《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則使我國實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峨娮雍灻ā妨⒎ㄒ幏读穗娮雍灻袨?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了電子商務政務的發展。它重點解決了五個方面的問題: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并給認證機構設置了市場準入條件和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確了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其個性特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體現引導性,而不是強制性;體現開放性,而不是封閉性;體現原則性,而不是具體性。同期實施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則保證了《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

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范文2

一、電子交易制度概要

1、 電子交易制度的基本理念

電子交易指利用先進的互聯網,運行于電子交易系統的平臺,實現不同地域,不同國家,在同一個相互配置和協議的系統平臺上進行空間中的現實交易所達到的現實效果。不同于現實中交易,電子交易在網上進行的跨域跨國的買賣,擁有更加嚴格,易操作,及時性,互通性,連通性,覆蓋面廣,交易范圍大等諸多優勢。

2、電子交易制度的范圍

電子交易小至區域之間的城市與城市的交易,大至國與國之間企業公司之間的合作。在網絡上進行的電子數據信息的確認與交換,并且能夠確實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達一致自會后,就形成了電子合同。無論是陸地,海上貿易都存在電子交易的身影,在國際貿易中更是如此。

3、電子交易制度的原則

一般來講,跨國企業進行的后續合作中應該保證交易方面的信息各方透明化的要求,保證利益的均衡性。在電子交易的過程中,要做到參與各方遵守公平,公正,公開基本原則。

4、跨國電子交易

各國政府都在積極的探討對于電子交易的征稅方式,努力地尋找能夠滿足各方國家企業利益的解決方法,為了有效的影響促進電子交易發展的進程,使得跨國電子交易中的征稅在保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得到一個很好的方案實施。

二、電子數據訊息是合同載體的基本要點

1、電子數據訊息在電子交易中的法律效力問題

第一,跨國交易中最常出現的問題是電子數據信息本身代表了雙方當事人的正是意思表達,真實性可靠,與現實中的合同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雙方當事人的已經經過確認后的有簽名的電子數據信息,在相同的系統環境下,應該與有法律上的保證“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擁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跨國交易的企業如果出現了任何法律訴訟問題,電子交易要保證其與傳統的書面證據擁有相等的可認定性,同樣是不能因為其是虛擬化的電子數據信息而不被認可或不作為證據。

第四,電子版合同作為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信息的載體,在相關法律要求的技術支持下不應該因其個體的虛擬化形式而影響其代表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可執行性和可證據性的問題。

2、電子數據信息在數據交易中的合同形式

一般來講在傳統的跨國交易中,合同的形式只要是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比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以及蓋章就可以表明其身份,并且可以確定雙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的合同的相關性。電子交易合同出現了所謂的電子簽名,使用者持有使用相關技術加密的密碼密鑰,他就能直接在電子交易中,利用自己的密鑰在相同的系統環境下去發送電子數據信息,從而實現保密傳輸的要求。技術人員稱為“電子簽名”,以此來實現和現實版相同法律效力的合同簽署功能要求。

三、跨國電子數據訊息法律效力的認可

1、電子數據的意思表示

電子數據訊息對于交易的雙方在進行互聯網中的交易中,其各自雙方都代表了各自的真實意見或者想法的形式表現。相比現實中的書面文件,擁有相等的法律上的效力。不會因為其是虛擬化的東西而受到影響,也不因為是虛擬化的東西而受到現實版的交易的競爭力的歧視。

2、電子交易的技術保障

電子交易中已經通過電子簽名過的數據訊息,操作的系統平臺要具有一定的技術支持和保障,電子版簽署的內容與實現中書面的簽名和原件要求和規范,達到上述的要求后,這樣就與現實版的書面經簽署的文書和原件擁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電子交易跨國證據性效力

在跨國法律訴訟中,電子版數據訊息的交易具備與其他現實版以及其他傳統的法律上形式的可用性和可受性,不會因為虛擬化的形式而受到效力上的不被接受性以及它對于雙方當事人的影響證據性效力。

從合同的本質本身的價值上來探討,電子交易與傳統的紙質合同差別沒有多少。主要的不同是合同的載體問題,并且在信息的表達方式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在互聯網中,文字信息通常是通過網絡傳輸,不是文字本身,而是具有一定規范的編碼字符串,并且文字的載體也是人們不能直接感知的東西或者說是物質。

通過電子Email和數據信息加密締結電子交易合同的方式,跟傳統合同中法律法規對于合同形式的具體要求帶來了嚴峻的問題和困難。因為這種合同形式顯然還不能能和傳統意義上的合同形式相提并論,因為在法律法規上首先就是安全和可靠的問題。

四、對于完善跨國電子交易中的有效性法律建議

1、 加強跨國電子數據訊息交易的意識

隨著網絡的普及和編碼技術的發展,網絡平臺所具有的開放性也是法律要求的范疇,跨國電子交易的合作也越來越普遍。隨著電子交易平臺的搭建和發展,通過各種電子交易方式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處理問題,應該得到大家的認可和廣泛關注使用。它涉及很多的活動方面,包括電子貿易,服務,數據交換,合同資金的劃撥,跨國商業拍賣,合作產出產品等內容。

2、制定完備的跨國電子數據訊息交易法律規范體系

對于跨國電子交易首先面臨的安全威脅,制定跨國企業合作中在互聯網交易中要有法律規范所需的交易準則:

第一,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依靠對密鑰的加密,保障信息在Web站點間的傳輸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安全套接層協議:由網景公司提出的安全交易協議,提供加密、認證服務和報文的完整性。SSL被用于各主流瀏覽器,以完成需要的安全交易操作。

第三,安全交易技術協議:由微軟公司提出,STT將認證和解密在瀏覽器中分離開,用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微軟在IE瀏覽器中采用這一技術。

第四,安全電子交易協議:指包括銀行信用卡在互聯網的電子交易中進行加密的,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認證等。SET明確的規定要保障用戶的資金周轉安全性,并且利于市場的通用和可接受性。

五、完善電子數據訊息的有效使用的建議

電子交易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必將成為新興的主導力量,尤其對于處在高速發展中的中國來說,發展電子交易,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合理措施:

第一,在跨過電子交易中的核心技術要有突破。現在處于領先地位的美國,咱們國家很多的路由,交換機,網絡操作系統都來自美國,他們對技術產業的保密和加密工作做的非常完善,以此看我國還需要在電子交易中的核心技術有突破。

第二,當下中國應該對于跨過電子交易的法律法規有一個詳細的法律立法。對于中國的網民和企業來說,人們對于互聯網安全方面意識淡薄,有關跨過電子交易的立法和企業相關的條例管理法規還處于萌芽階段,我國在互聯網跨過交易中所處于的被動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出臺。

第三, 全力支持發展大型服務類商務型網站,并且配送與之相對應的物流公司和企業。當下我國的跨國電子交易還并沒有在實質上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深入到商家領域,囿于信息領域,未來這將會是對于我國的跨國電子信息交易很大的難題擺在面前,同時也會受到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影響。

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范文3

摘要:電子簽名不同于傳統的簽名,表現為特殊的形式,它從內部保證了電子合同的效力安全;電子認證及認證機構則是從外部來確保合同關系的存在。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和認證予以法律規制。

一、電子合間引發的簽名及認證的新問題

隨著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網技術的迅速普及,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通訊手段在商務交易中的廣泛應用,合同以一種新的形式即電子合同的形式出現,并迅速發展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的一種重要工具和載體。電子合同利用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的貿易觀念和方式,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在此就與安全有關的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問題做些討論。

第一,電子簽名與合同安全。眾所周知,電子合同是通過網絡中的數據交換來傳遞信息的,其賴以存在的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它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是將信息記載或附著于一定的物質載體(紙)_L。由于電子合同的“無紙性”,對其進行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字即在文件上寫上當事人的名字或蓋章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電子合同的成立應以在確認書上簽章為要件。但如果在現實中每簽訂一份電子合同都要事先簽訂一份確認書且在確認書上進行簽章,那么將無法發揮電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優點,電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而另一方面,簽名在法律上的意義就在于證明及確認某項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內容的確實性。川為了保證交易安全,確認當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內容,簽名對于電子合同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F實對傳統的簽名提出了挑戰。

第二,電子認證與合同安全。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雖有與傳統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卻始終是不同于傳統合同的。交易雙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確定真實身份及真實意圖,即使交易雙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上進行交易,網絡中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過程中被刪改、竊取、攔截等情況也會發生,不能通過有效途徑或有關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通過認證,保證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賴性,就會導致當事人責任不明,阻礙交易的進行或不利于糾紛的解決,電子交易就會處于相當脆弱的境地,其發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電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沒有安全,就不可能有電子合同的存在與廣泛應用,而電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體現在簽名和認證上。因此,有必要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及認證問題進行研究,找到一種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解決由電子合同引發的安全間題。

二、電子簽名在我國法律上的確認

關于電子簽名(electronicsi,ature),國外及國際組織或是從簽名形式的角度,或是從法律意義的角度闡述了電子簽名的含義。筆者認為,電子簽名簡言之就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來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

電子簽名本身是一種電子數據,儲存在計算機硬盤或軟盤中,極易被修改或破壞,且不會留下痕跡,而書面簽章可以向法庭提交初始文件,因而電子簽名的證明力不如書面簽章;在電子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可能同時擁有多個電子簽名,可能在不同的系統中使用不同的電子簽名,不如書面簽名那樣具有唯一性。盡管電子簽名在這些方面遜色于傳統的簽名,但它滿足了電子合同快捷的要求,其存在的價值在現代交易中得以體現。因此,不妨先認可電子簽名的可應用性,然后找到一種依賴于高新技術的安全可靠的方式以及完善的制度設計來增加對電子簽名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縱觀各國立法或條例,其中都涉及到了電子簽名的概念、效力問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反觀我國大陸,無論立法,還是司法解釋,都未涉及電子簽名,我國《合同法》顯出了它的滯后性。筆者建議在《合同法》或司法解釋中對電子簽名的概念、種類、效力等基本問題作出規定,使之更有利于指導實踐。具體應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子簽名的概念。適用一個新的概念之前,首先應清楚其具體含義。電子簽名主要包含了三層憊思:(l)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2)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3)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

第二,電子簽名的種類。目前電子簽名的主要方式是以非對稱密鑰體系為荃礎建立起來的數字簽名,但不可否認還有其它簽名形式的存在,如PIN碼等,以及今后可能會出現的更先進的簽名方式。在法律中不能只規定流行的做法,應考慮到在現實基礎上的技術的多樣性及可能性。電子簽名離不開技術的支持,而技術由于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斷提高也是不斷進步和完善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后出現的技術優于先出現的技術,也包括攻擊破壞技術。如果法律只規定現今廣泛應用的技術,則不能適應新環境下對安全性的要求)為此,法律必須不斷修改以適應新的需求,如此必將犧牲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另外,法律的單一性規定可能會妨礙其他技術的應用,導致壟斷、歧視。因此,法律需要在電子簽名的種類問題上保持中立我國應采取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規定電子簽名的一般效力,允許運用以任何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保持技術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對所謂的“安全電子簽名”(即數字簽名)作出特別規定,并建立配套的認證機制,與國際接軌。

第三,電子簽名的效力。有學者認為,根據“功能等同原則”,電子簽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由原則來賦予的,要使電子簽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效力,只能通過立法的形式。就電子簽名的內涵而言,它與傳統簽名別無二致,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在電子交易中,只要能使用一種方法來鑒別電子意思表示的發端人并證實發端人認可了該電子意思表示的內容,即可達到簽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國外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或正在提交審議的草案中均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效力。為了便于國際領域的商務活動,法律應該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

三、電子認證制度在我國的建立

通過電子簽名,從實體法角度來講,確保了合同的有效成立,確定了合同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和愿受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從訴訟法角度來講,保證了合同因簽名而具有的證明當事人交易關系的能力。然而,電子簽名只是從內部為當事人提供了數據信息安全性的保障。如果有人盜用電子簽名進行交易以達到其詐騙的目的,如果交易一方否認合同義務而不予履行,那么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仍是處于危險之中的,交易信用安全仍然岌岌可危。因而,從外部對當事人合同關系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以及對電子簽名、當事人身份、合同內容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證明顯得尤為重要。此種外部保護就是由不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公平地對交易信息的真實性主要是當事人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證明,它依賴于電子認證以及認證機構。

電子認證是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CertifieationAuthority,簡稱CA)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過程。我國信息產業部《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CA定義為: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電子認證包括站點認證、數據信息認證、當事人身份認證等。CA能提供比較易于使用的手段,使依賴證書的當事人得以證實:信息認證人的身份;用以鑒定簽名持有人身份的方法;對使用簽名目的方面的任何限制;簽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失密。

電子合同的有效運作離不開認證及CA,沒有CA的認證,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就無從得到保障,當事人對交易對方的信任也無法建立,整個電子商務活動就會因為得不到人們的信任而無法進行下去。要使整個認證體系及認證活動受人信賴,使通過認證程序頒發的電子簽名證書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合同交易中,CA的建立與完善問題首當其沖。這就涉及到CA的功能與機構設置問題。

第一,功能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圍內CA的主要功能都是接收注冊請求,處理、批準或拒絕請求,頒發證書,以此達到對內防止否認,對外防止欺詐。J3]在認證體系中,CA應該是一個受單個或多個用戶信任的,提供電子簽名及用戶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CA應該具備這樣的特征:(1)它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2)它具有中立性,提供的是一種信用服務;(3)它的運作是為了建立或保證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在具體的電子合同場合,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以及合同關系證明的角色。

在功能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措施主要是規定CA的義務,明確CA的責任。從義務的角度來看,主要是明確CA的信息披露、數據保護、安全保密、歇業安排等的基本義務。比如,CA有義務確保自己作出的所有重大陳述,就其所知悉和所相信的最大程度而言是準確無誤與完整的。另外,所有的CA都必須強制取得許可證,非許可的CA將喪失電子簽名在證據法上的推定和相當優惠的責任限制。從責任的角度來看,證書是電子交易的基礎,需要穩定性和準確性,認證人對自己因疏忽或告知不實而導致的用戶損失與第三人損失,都應當負賠償責任。通過義務及責任體系的建立及完善,將使CA的功能得到極大限度的發揮,也有利于電子交易活動中對電子簽名的信任感的建立。

第二,機構設置方面。CA的建設機制可分為樹形驗證結構與邦聯結構。日隊我國當前實際考察,宜采用樹形結構,建立一個獨立于所有行業、所有交易的全國性的權威認證機構,由這樣一個機構制定認證行業的統一運作規則,包括認證機構的人員、組織形式、營運章程等,并向下級CA發放根證書。目前,由人行牽頭、組織12家商業銀行聯合共建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建設已取得重大進展,認證體系一期工程建設已宣告結束,相繼向全國的商業銀行、商業用戶和個人發放證書。毫無疑問,在CFCA建設運營的基礎上發展國家根CA是可行的,國家根CA將來為全國其他所有的CA(包括金融CA與第三方CA)發放根證書,并對全國的認證機構進行監管。它的中立性、權威性將保證電子商務的深人發展,也將有利于保障電子合同的安全。

總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電子簽名主要是用于數據電訊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認或篡改,是一種技術手段上的保證;而電子認證,則主要應用于交易關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證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是一種組織制度上的保證,不管從哪方面來說,都有利于電子合同的安全。電子簽名和認證的價值也得到了體現。因而,在立法中對它們作出相關的規定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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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范文4

所謂網絡點擊合同,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網絡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發出要約,用戶以其“點擊”的行為表示承諾從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當我們在互聯網上注冊個人信息、申請網站服務、進行交易活動時,網站會要求我們填寫個人相關信息,閱讀服務條款,最后要點擊“我同意”的按鈕才能順利進行下去。這一類必須點擊“我同意”的合同,就是點擊合同。

點擊合同具備格式合同的一般特征,由于互聯網的特殊性,點擊合同在技術背景下,還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是合同形式數據化信息化,第二是合同締結的高效化和低成本,第三是合同內容的附從性。

二、網絡點擊合同的訴訟問題

網絡點擊合同與傳統合同有很大的區別,當事人產生糾紛也有其特殊性,通過訴訟找到糾紛的解決途徑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管轄權的問題。

普通合同糾紛,國內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協議或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網絡點擊合同所存在的網絡空間具有虛擬性,在這個空間中沒有地域的界限,網絡空間具有相對獨立性。在網絡環境下,判斷住所或營業地是有一些困難的。主要困難在于: 第一,經營者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第二,經營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締結合同。網址是最佳選擇。網址在一段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并且與管轄區域之間存在關聯性。互聯網中,網址是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從網址可以很明顯的看出網站所屬的國家和地區。若考慮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用戶權益和減少訴訟成本,可以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立法例,適用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

(二)適用的法律問題。

點擊合同實質上是格式合同,其中包括既定形式的法律選擇條款,當事人很難自由選擇合同準據法。這種法律選擇條款只體現了合同制定方的意思自治,并沒有和接受方真正達成合意。

但網絡點擊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條款并不因此而全部無效,需要對無效部分進行限制。如果該法律選擇條款的內容和效果具有顯著性,用戶在瀏覽過程中有充分的機會能夠了解該條款,那么就應該認定該法律選擇條款有效。在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下,若原告沒有閱讀該條款,也應當接受該條款的約束。

(三)舉證制度的問題。

點擊合同的完全通過數據往來訂立,有關合同的所有意思表示都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屬于電子證據。電子證據儲存在計算機設備或網絡存儲器中,改動內容也不會留下痕跡,其真實性難以保證,網絡點擊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容易確定。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包括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點擊合同并不屬于其中任何一種,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若歸為書證,則無法提交原件;若作為視聽資料,則無法和其他證據印證,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三、立法建議——修訂電子交易法

法律要適應時展,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和經濟問題。針對網絡點擊合同及電子交易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專門的電子交易法,并且至少要囊括以下內容:

1、明確電子合同的訂立程序。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以其進入任何系統為準,基于電子數據傳達速度的快速性,要約和承諾的發出與接收幾乎是同時的。因此,應明確規定:電子合同的要約或承諾不可撤回,若由電子人訂立合同,則要約不能撤回或撤消。只有進行一般化規定,才能簡單明了地劃分合同的成立狀況,若出現對合同成立和生效產生影響的特殊事件和意思表示,可以依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解決。

2、完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應明確借助電子人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電子人的運行或者運行結果不知道或者未審查。其次,還應對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發生錯誤的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作出規定,在封閉式網絡如EDI交易環境下,當事人對此情形有協議的,依協議,沒有協議的,應視其為無效。在互聯網交易環境下,若經營者的計算機存在錯誤,則合同仍然有效,但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應當允許變更或撤銷合同,而消費者遭遇系統錯誤,則合同無效。

3、確立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F階段訴訟過程中,一般把電子數據作為書證或視聽資料提交,從電子證據的可視性、可讀性出發,可以把電腦儲存的數據和資料歸于視聽資料的范疇。視聽資料在證據法中的地位有限,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只有確立電子證據成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才能更好地發揮電子證據在有關電子交易訴訟中的作用。

(作者:湘潭大學2011級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

注釋:

劉穎、洛文怡.論點擊合同.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3):1.

李麗娜等.試論電子商務中的點擊合同.淮海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2):2.

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范文5

內容提要: 本文以《電子簽名法》條文為線索,對電子簽名的 法律 效力、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了學理分析,對電子簽名的認證制度中若干法律問題加以探討,并運用制度分析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行為的民事責任。筆者同時指出了《電子簽名法》對于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 發展 的意義以及不足之處,并對《電子簽名法》的完善提出建議。 

 

 

      作為一種新型商務模式,電子商務突破了傳統交易模式的空間和時間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場主體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開放性的 網絡 平臺達成交易。但伴隨著“跨時空”優勢而來的是新型交易風險。我國《電子簽名法》對與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相關的諸多法律問題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規定,尤其是從交易的主體確定性和內容確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務交易的“時空風險”,對維護交易安全和繁榮電子商務意義重大。本文擬對該法重點條文和制度予以闡釋,并介紹比較法上的相關經驗;本文將結合電子商務實踐說明該法對于電子簽名和電子商務的重要意義,并就未決問題提出建議。

      一、電子簽名的界定

      對“電子簽名”的內涵與外延的界定,不僅決定了當前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識別的重要前提,而且將決定未來電子簽名技術的發展方向。

      關于電子簽名的概念界定,從技術角度來看,其在比較法上存在兩種典型的立法例。一是“技術特定化”,即只有運用非對稱加密方法產生的數字簽名,才能獲得法律認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具備法律效力。代表性法律如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writezhu('1');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 name=1>[1]二是“非技術特定化”,只要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無論采取何種技術產生的數字簽名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不少國家的電子簽名立法采取了這種定義方式,如日本《電子簽名及電子認證法》。 writezhu('2');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 name=2>[2]

      我國《電子簽名法》采用了“非技術特定化”立法例。其第2條第1款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該規定采“技術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場,僅僅從法律規制角度對電子簽名進行定義,而不對電子簽名技術加以限制。這為電子簽名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提供了靈活的制度基礎。

      關于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我國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并沒有明文規定?!逗贤ā冯m然明確規定了數據電文的相關內容,但并未提及電子簽名。這一度給電子商務實踐中電子簽名的效力問題帶來巨大困惑,不少交易主體否認通過電子簽名方式締結的合同的效力。有鑒于此,《電子簽名法》第3條確立了電子簽名在大多數合同類型(除了第3款的4種例外)中的法律效力,并特別指出,“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該規定對于電子商務發展最主要的意義,不在于消極地否定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類型,而在于積極地確認多數合同類型下(尤其是電子商務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從文意上看,該條規定僅限于當事人已經事先約定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情形。那么,若當事人在未事先約定情形下,在交易(非第3款中的例外情況)中使用了電子文書,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的效力又如何呢?我們認為,從鼓勵電子商務的立法目的出發,只要能夠通過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確認合同當事人的準確身份,就應當認定其效力。因此,有必要對《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2款予以擴張解釋,即:除非當事人約定不得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否則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功能在于確認交易當事人的身份和交易內容,其直接定了合同的效力狀態。因此,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世界各國電子簽名立法中的核心問題。

      (一)“功能等同”原則

      雖然電子簽名由一系列數字信息組合而成,但大部分國家都承認,其與傳統的以紙筆為工具的簽名(章)具有同等效力。不過,各國在具體立法技術上略有差異:一種模式直接將電子簽名作為簽名(章)的一種,將簽名(章)解釋為包括電子簽名在內的所有為簽署之目的而使用的方法。如《美國統一 計算 機信息交易法》第 102 條定義之(6)關于“簽章”的定義包括:“(a)簽字;或(b)為簽署某一記錄之目的而使用或采用某一指向該記錄或附著于該記該記錄,或包含于錄之中,或與該記錄邏輯結合或鏈接的電子符號、聲音、訊息或程序。” writezhu('3');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3 " name=3>[3]另一種模式將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章)分開,但直接賦予其和傳統簽名(章)相同效力,即采“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ce)原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7 條規定,一種方法只要能夠確認相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并且該方法在技術上能夠滿足法律對簽字的要求,該方法就能獲得與紙質單證同樣的法律效力。 writezhu('4');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4 " name=4>[4]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4條采取了“功能等同”的立法模式,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的可靠性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采“功能等同”原則的立法例大多對電子簽名設定了嚴格的效力要件。一個核心要件就是符合“可靠性標準”,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直接列舉式。如《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為發文者所制作;該方法可以用來證明發文者同意該文件所表示之內容;依簽名時之環境、當事人合意之內容及產生該簽名之本來目的等,可認為相當于簽名者;該簽名值得信賴。 writezhu('5');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5 " name=5>[5]二是電子認證機構確認式。如美國猶他州《電子簽名法》規定,由認證機構發行的、使用了發行時有效的公共密鑰的、能夠進行驗證的電子簽名,與紙制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ritezhu('6');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6 " name=6>[6]歐盟電子簽名框架指令規定,各盟國必須保證,可靠的電子簽名是以認證書為基礎的,滿足下列條件的以安全技術作成的簽名,可靠的簽名與紙質手寫簽名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writezhu('7');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7 " name=7>[7]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同樣規定了可靠性標準,但由于我國尚沒有健全的官方電子簽名認證機構,該條采用了列舉規定模式。不過,該法第13條對于可靠性標準采用了“封閉式列舉”,或許目前這四個條件足以維護電子簽名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但其難以應對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一旦從其他環節破壞電子簽名可靠性的技術出現,則此種列舉式規定對于交易安全的維護恐捉襟見肘。從比較上看,一些國家在規定可靠性標準時時設有兜底性條款。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規定,有效的電子簽名還必須滿足“符合州長官制定的規則”這一條件。 writezhu('8');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8 " name=8>[8]此種模式在我國立法和法律解釋中值得借鑒。

      三、《電子簽名法》中的證據規則

      由于我國民事程序法尚未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單獨的證據類型加以規定, writezhu('9');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9 " name=9>[9]學理上和法律實踐中一直對于電子證據的運用標準存在分歧, writezhu('10');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0 " name=10>[10]電子商務案件的審判因此受到很大困擾?!峨娮雍灻ā酚嘘P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的證據規則,填補了這一立法空白,對電子商務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一)數據電文與書證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2條2款)。對于數據電文應當類推現有的某類證據的證明規則,還是適用獨立的證明規則,《電子簽名法》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一方面,《電子簽名法》第7條肯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資格,其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钡摲ú⑽刺鰝鹘y證據分類的藩籬,未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證據類型,而是將其納入“書證”范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保ǖ?條)因此,符合法定條件的數據電文被視為書面形式,應當適用書證的證據規則。 writezhu('11');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1 " name=11>[11]至于數據電文作為書證使用的具體條件,《電子簽名法》第5、6條在第4條的基礎上,從形式要求(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保存要求(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兩方面予以了具體化,為法官在判斷數據電文的證據能力時提供了判斷依據。

      另一方面,《電子簽名法》第8條還就數據電文的證明能力提供了判斷標準:“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p>

      《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不僅肯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資格,而且為法官提供了對于數據電文的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的判斷標準,同時還維護了法律體系的形式統一,符合成文法的體系化要求。

      (二)電子簽名與簽名(章)

      《電子簽名法》第14條還對電子簽名的證據規則作了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痹撘幎ㄔ诖_立“效力等同”原則同時,還是確認電子簽名證據資格的關鍵條款。這意味著,電子簽名只要滿足了可靠性標準,就可以和手寫簽名(章)一樣作為一種書證在訴訟中發揮證據功能。

      手寫簽名或蓋章的證明能力,常常涉及到筆跡鑒定或印章鑒定,如果電子簽名適用手寫簽名或蓋章的證明能力判斷規則,那么也必然涉及到真偽鑒定問題?!峨娮雍灻ā分猩袩o未對電子簽名的鑒定問題作出技術性規定,因此,是否需要引入官方鑒定機構鑒定電子簽名的真偽,鑒定標準又如何,怎樣協調鑒定與電子簽名認證的關系,是今后立法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四、電子簽名認證機構

      就傳統手寫簽名(章)而言,公證無疑是防止虛假簽名及其爭議的有效手段。同樣,如能在電子商務中引入第三方公證服務,則其真實性將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此即為前述比較法上的安全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其主要職能在于對公開密鑰行使辨別及認證。 writezhu('12');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2 " name=12>[12]認證機構法律制度在各國電子簽名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我國《電子簽名法》在16~26條也集中規定了與認證機構相關的法律制度。

      (一)認證機構的設置

      安全認證機構的設置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由政府組建或者由政府授權的機構擔任,以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另一種則是通過市場的方式建立,在市場競爭中建立信用。 writezhu('13');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3 " name=13>[13]前者有利于維護認證機構的權威性,而后者則有利于技術發展和市場競爭?!峨娮雍灻ā返?6條采用了后一種做法:“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睘榇_保認證機構的權威性與公正性,《電子簽名法》第18條對于認證結構的市場準入采用了行政許可方式:“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基于此,截至2010年5月31日,共有30家認證機構獲得了 工業 和信息化部頒發的服務許可證,市場上有效電子認證證書持有量達到 11,423,482張,并且每年還在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長。 writezhu('14');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4 " name=14>[14]

      (二)認證機構的義務與責任

      認證機構作為電子簽名真實性的確認機構,對交易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因此《電子簽名法》對認證機構的義務和責任作了嚴格規定。其具體包括保證信息真實義務(第21、22條)、及時通知義務(第23條)和保存義務(第24條);違反法律規定時可能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第28、32條)、行政責任(第 29、30、31條)和刑事責任(第32、33條)?,F就其中部分重要問題予以分析。

      1、違反個人信息保密義務的民事責任

      認證機構因業務需要,掌握著證書持有人的個人信息,如果這些個人信息被惡意利用,無疑會對證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巨大威脅。對此,許多國家在電子簽名立法中都對認證機構的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如新加坡《電子商務指令》第48條規定:“除非為本法下的其他目的,或符合成文法規定的某項指控,或者為執行法院判令,否則,任何在本法規定下有權進入電子記錄、書籍、商標、通信、信息、文件或其他材料的人(主要指各認證機構),都不得將其內容泄露給他人。” writezhu('15');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5 " name=15>[15]我國《電子簽名法》并未對認證機構的保密義務進行規定,但證書持有人可選擇如下兩種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一是請求認證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闭J證機構作為電子認證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當然負有對證書持有人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義務。如果其不當使用證書持有人的個人信息,給證書持有人造成了損失,證書持有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是請求認證機構承擔侵權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條確認了民事主體廣泛民事權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如果認證機構對證書持有人個人信息的利用侵犯了證書持有人的上述權利,證書持有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請求認證機構承擔過錯責任。不過,從訴訟中證明負擔和證明標準上看,只要受害人能證明認證機構泄露個人信息的事實,就應當推動認證機構有過錯,除非認證機構能夠反駁。

      2、因認證信息不真實的民事責任

      《 電子 簽名法》第28條規定了認證機構的特殊侵權責任:“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痹摋l使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屬于《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之一。 writezhu('16');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6 " name=16>[16]如果出現認證信息不實之情形,認證機構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能免責。這就加強了對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的保護,起到了促進電子商務交易的作用。比較法上,韓國電子簽名法第26條也有類似規定:認證機關因與認證行為有關的活動造成證書持有人及信賴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損害是因不可抗力產生的,可以減輕責任,認證機關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可以免除責任。 writezhu('17');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7 " name=17>[17]

      3、責任限制

      認證機構對電子簽名人或信賴方造成的損失(第28條),不僅包括固有利益的損失,還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而對于預期利益的損失,認證機構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一個普通電子簽名可能肩負著數額過億的交易任務,再加上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認證機構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與其收入完全不成比例。此時如果不對認證機構的賠償責任進行限制,可能會影響人們設立認證機構的積極性,阻礙認證行業的 發展 。因此,有國家在電子簽名立法中明確對認證機構的責任進行了限制,如新加坡《電子商務指令》第44條、第45條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認證機構不承擔高于賠償限額的責任。 writezhu('18');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8 " name=18>[18]我們認為,此種模式值得 參考 。

      《電子簽名法》對此并沒有做出規定,但認證機構仍可通過合同安排限制責任大小。對于電子簽名人,認證機構可以在合同中與其約定賠償限額,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在損失發生時要求縮小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但是,對于電子簽名的信賴方,由于其與認證機構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因此認證機構不能用上述方式限制自己的責任。《電子簽名法》中損害賠償限額規定的缺失,不僅給認證機構帶來了巨大經營風險,而且使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的信賴方之間,在所能獲得的賠償數額上出現了巨大的利益失衡,而這種失衡顯然缺乏正當性。對此,《電子簽名法》有待進一步完善,尤其是應當與《侵權責任法》中其它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情形的責任限制規則相協調。

      五、偽造、盜用、冒用他人電子簽名的民事責任

      除技術缺陷外,偽造、盜用、冒用他人電子簽名是誘發電子簽名真實性風險的又一類型。對此,《電子簽名法》第32條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钡撘幎ㄖ皇腔\統地描述了在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情形下的一般處理規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的諸多民事責任還需要予以類型化分析。先試從結合一案例展開該問題。

      假設b冒用(偽造、盜用)a的電子簽名,與善意d簽訂合同,電子簽名的認證機關為c。在這一典型的冒用簽名案例中,由于b以a的名義訂立合同,所以在a、 b、d之間形成了無權關系(a是被人,b是無權人,d是相對人),而《電子簽名法》同時還規定了認證機關d的民事責任,因此在分析b的民事責任時,就涉及到a、b、c、d四方 法律 關系。

      情形一:由于b是未經a的許可而使用a的電子簽名,因此b根本沒有a進行交易的權限,所以d可根據無權的規定撤銷合同,《合同法》第48條第 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d在a追認之前撤銷了合同,b必須對d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逗贤ā返?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p>

      情形二:d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合同,而要求b繼續履行?!逗贤ā返?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比鬭未追認,則d可請求b承擔繼續履行責任。

      情形三:由于b所使用的電子簽名經過了認證機構的認證,具備值得信賴的外觀,因此善意d基于對該權利外觀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如果a對此種虛假外觀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預測和控制能力,應當由其承擔因虛假外觀產生的不利風險。 writezhu('19');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9 " name=19>[19]這具體表現為《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制度,即“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那么,d可據此請求a履行合同,a履行完合同之后,可以要求b賠償其因履行合同遭受的損失。 writezhu('20');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0 " name=20>[20]

      情形四:認證機構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對于電子簽名的認證不存在過錯的話,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8條的規定,認證機構c應當對a和d承擔損害賠償責任。c向任何一方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都可以向b追償,要求b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見,d選擇根據何種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直接決定了b所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電子簽名的信賴方、電子簽名人或電子簽名認證機構),以及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種類(繼續履行、返還原物、損害賠償)。

      六、結語

      現代 科技的日新月異在給人類帶來生產生活便利的同時,必然要對既有法制帶來挑戰。法律作為一種根植于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的法律文化,必然要對此種變化作出及時回應。 writezhu('21');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1 " name=21>[21]我國《電子簽名法》的制度設計就體現了這一法制發展之精神。面向未來,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應進一步增強對電子簽名現代技術的適應性,相關的部門還可通過不斷修改完善、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方式,對與電子簽名技術有關的問題進行更細致、更全面、更與時俱進的規定。同時,《電子簽名法》的修改和解釋工作需要進一步注重與其他法律規定的協調,追求整個法律制度的體系化。尤其要注意到,電子商務新技術層出不窮,交易模式不斷革新,僅靠一部《電子簽名法》是難以保證適時有效調整的。這就要求對與電子簽名相關的合同、、侵權等法律制度,以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法律制度予以體系化考察,實現對相關問題的系統調整,實現法律本身的協調性和安定性,共同推進和諧電子商務生活。

 

 

 

注釋:

    [1] 該法第103條規定:“數字簽名”指欲簽名的人就一受明確限制的信息所創制的一系列比特,其創制過程如下:使有關信息經一單向函數處理,得到一信息提要,再運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該人的私人密鑰對其進行加密。條文見 eb.mofcom.gov.cn/aarticle/ab/d/200810 /20081005826927.html

    [2] 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電子簽名,是指對于能以電磁方式記錄的信息采取的,滿足下列條件的措施:一、能夠揭示該信息為簽名人作成;二、能夠確認該信息未被更改。條文見 law.e -

    gov.go.jp/htmldata/h12/h12ho102.html

    [3] 邵貞、朱明議:電子簽名的性質及其法律效力,《法治與社會》,2009.5(下)

    [4] 王劍虹、何曉行:試論我國電子簽名法律制度的建立,《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03.2

    [5] 邵貞、朱明議:電子簽名的性質及其法律效力,《法治與社會》,2009.5(下)

    [6] eb.mofcom.gov.cn/aarticle/ab/d/200810/20081005826927.html

    [7] directive 1999/9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ember 1999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article5./eur-lex.europa.eu/lexuriserv /lexuriserv.do?uri=celex:31999l0093:en:not

    [8] california codes,government code,section 16.5,條文見

    /news/e_readnews.asp ?newsid=5812

    [11] 典型如“最佳證據規則”。

    [12] 其中的技術原理參見邵貞:小議電子簽名認證,《電子商務》,2009.6

    [13] 鄭成思、薛紅: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狀況,《法學》,2000.12

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范文6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貿易區更是明確了電子商務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可以控股,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形勢大好。電子商務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術支持以及經濟氛圍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支撐。只有建立有關電子商務的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用完善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電子商務相關方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保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

一、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概述

所謂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以貨品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交易,而以服務貿易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服務,兩者相互獨立,是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統架構。

所謂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簡言之就是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的電子商務并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約束。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電子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針對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新型的特殊數字化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難以應對,這就要求與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專門法律規范,同時現行的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由于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我國傳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條文中有6條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的范疇,從法律上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效力與傳統的書面形式鄉里相同;第16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界定了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第34條明確了采用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第24條對于數據電文行使下承諾期限的計算進行了明確界定??梢哉f,《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前提和條件。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間接地認可了數據電文的效力。再次,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同時對于如何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電子商務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此外,許多行政法規、規章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國證監會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正式認可了通過互聯網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雖然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相當大一部分與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背道而馳,許多合同例如擔保法上規定的保證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單等均規定要采取書面形式,票據法規定票據應為書面形式并要求簽名或簽章。目前,現行的絕大多數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書面形式的。

(二)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建立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比較之后,電子商務立法不是由國家統一指導,而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缺乏一部統一的、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只是散見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并未形成規范完整的體系,而且在電子商務的許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范的位階比較低,大多數屬于管理性的行政規章,根本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發生的電商價格大戰,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電子商務競爭無序、亂象叢生的現狀。除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缺乏與之相配套實施的完善的信用體制,只有將個人信息與其信用相結合,加大失信行為人的不誠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原則

電子商務較之于傳統的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買賣雙方通常是不見面交易,因此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和規范、交易雙方主體資格的確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電子商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數字化的商務行為以及相關的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結算的規范問題、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稅收管理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在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方面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鼓勵交易、買賣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并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支付服務機構不斷創新;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認可行業規則對于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規范效力,以應對法律規定的不足;第三,堅持富有彈性的法律條文規則,以應對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過程中所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減少其滯后性。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統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訂完善現行的法律規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對于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無疑意義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發》中增加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認定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權利保護問題以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的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從法律上肯定起作為一個新興金融主體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規定它的成立條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2.對現行的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有許多是基于傳統商事交易的紙面環境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方面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例如,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經常會用到的關于數字簽名、身份確認、電子證據的效力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明確、補充和完善,剔除與電子商務交易背道而馳、相沖突的規定,從而使我們的法律規定適應電的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誠信機制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引入誠信機制、建立信用體系是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的保證。它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決定著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買賣雙方由于不是面對面交易,對于彼此的信用狀況信息無法知悉。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構成了判斷對方信用情況的基本手段,然而網下調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覺和網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很容易會出現誠信問題,如果問題長期存在,必將導致人們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因此,必須加快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于失信行為人實施禁入、罰款等一系列處罰,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誠信履約。

4.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接軌

電子商務活動的范圍并非僅限于國內,很多情況下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確立了一部示范法,對于規范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奠定了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發展的基礎。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因此,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時,要充分注重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兼容和統一。

參考文獻:

[1]萬以嫻.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絡交易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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