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可靠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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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可靠性

電子合同的可靠性范文1

關鍵詞:數字化變電站;繼電保護系統;信息流;可靠性;

Abstract: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ystem components of digital substation relay protection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system, information analysis of the topological structure of all kinds of information flow loop is possible. The path connectivity using two terminal network set algorithm for reliability calcul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flow, and series parallel model will be redundant configuration in the system of relay protection, consideration, and eventually establish a reliability evaluation model and method of the digital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general. Finally introduces the model and method of reliability evaluation software, and uses the actual protection scheme to validate the model and methods of reliability evaluation.

Keywords: digital substation; protection system; information flow; reliability;

中圖分類號:TM7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 數字化變電站繼電保護系統的組成

信息的數字化和通信的網絡化是數字化變電站的特點,因此繼電保護系統不同于傳統變電站由互感器、保護單元和斷路器通過點對點方式連接的簡單結構,會有更多的元件加入其中。合并單元用于匯集和合并多個互感器的采樣數據并以一定的格式編制成數據幀上傳給交換機。智能終端作為斷路器等一次設備側的數字化智能組件,在保護系統中主要用于接收保護單元發來的跳合閘和閉鎖信息去控制斷路器的動作,以及負責采集斷路器的開關位置等信息并上傳給保護單元。交換機組成的網絡取代了傳統的二次電纜,成為合并單元與二次設備之間信息傳遞的平臺,有利于各設備之間信息的共享。由于繼電保護對各種事件發生的時間序列有嚴格的準確性要求,各設備在輸出信息時需要附加精準的時標信息,這就需要全站的同步時鐘源進行統一對時。

2 數字繼電保護系統的信息流與拓撲結構

同步對時信息、以SV 報文形式傳輸的采樣信息、以GOOSE 報文形式傳輸的斷路器控制及狀態信息是數字化繼電保護系統中的三類重要信息。

2.1 同步對時信息

同步對時信息回路的起點是同步時鐘源,其主要用來接收GPS 或北斗系統的時鐘信號,然后以固定的時間間隔向合并單元、保護單元和智能終端等設備發送對時信息?,F有的變電站對時方式主要有脈沖對時、編碼對時和網絡對時三種,其中在過程層最常用的是編碼對時中的IRIG-B 碼對時和網絡對時中的PTP(IEEE 1588)對時。當對時方式不同時,其拓撲結構也會有所變化。脈沖對時和編碼對時需要專用的對時網絡,由

同步時鐘源直接通過傳輸介質與需要對時的設備相連,一般為星型結構或分級星型結構,圖1 所示為星型結構。

圖1 脈沖對時和編碼對時的對時回路結構圖

絡對時的方式如圖2 所示。它需要借助支持網絡對時的交換機以及由其組成的以太網,可以單獨組網也可以與SV、GOOSE 等報文共用一個通信網,當采用后者時可以有效的減少交換機和光纖的使用。網絡對時的拓撲一般為樹狀路徑,對時信息由同步時鐘源出發經過交換機組成的網絡到達需要對時的設備,冗余度較高。

圖2 網絡對時的對時回路結構圖

2.2 SV 報文信息

SV 報文信息回路起始于互感器,經由合并單元和交換機網絡后,最終到達保護單元,如圖3 所示,其中交換機網絡用虛線表示,是由于采樣值傳輸可采用不同的規約,有些規約只支持點對點傳輸,不需要交換機網絡。目前常用的采樣值傳輸規約有IEC 60044-7/8、IEC 61850-9-1 和IEC 61850-9-2。

圖3 SV 報文信息回路結構圖

IEC 60044-7/8 采用FT3 幀格式,不支持以太網組網,只能通過串行口實現點對點傳輸,傳輸介質一般為光纖或是電纜,由于是非以太網傳輸方式,其數據傳送的延時是恒定不變的,因而采用此規約的合并單元不需要外部對時,同時也省去了交換機的環節,結構較為簡單,然而點對點的傳輸方式將使傳輸介質的使用量增加,對可靠性產生影響。

IEC 61850-9-1 是為兼容IEC 60044-7/8 而制定的規約,數據內容與后者相同均為固定格式,通訊方式為邏輯點對點的單向廣播方式,所以通常也可以不使用交換機,由合并單元通過專用的線路與保護單元相連。然而由于是以太網的傳輸方式,其CSMA/CD 的介質訪問控制方法將造成傳輸延時的不確定,所以要求合并單元對發出的信息附以精確的時標信息,這就要求外部的對時網絡對合并單元的時鐘進行對時。

IEC 61850-9-2 報文所傳送的數據是可以靈活配置組合的,采用以太網絡方式,可以使用點對點方式,也可以采用交換機組網,從而減少接口和傳輸光纖的數量,與9-1 相同,由于以太網傳輸延時的不固定,所以需要同步對時。

2.3 GOOSE 報文信息

GOOSE 報文采用者/訂閱者的方式,實現裝置間一點對多點數據的快速傳遞。在繼電保護系統中,GOOSE 報文一般作為跳合閘信號、開關位置信息和閉鎖信號等信息的載體,在保護單元和智能終端之間傳輸,并最終達到控制斷路器的目的,

如圖4 所示。

圖4 GOOSE 報文信息回路結構圖

與SV 報文相同,GOOSE 可以采用點對點的方式連接,也可以采用組網的方式。前者不需要交換機,但在每個保護單元和智能終端之間都要用專用的光纖連接,后者更符合IEC 61850 的標準和信息共享的原則,但在網絡流量過大時會對跳合閘的實時性產生影響,因此一般賦予GOOSE 報文較高的優先級,從而保證其可靠傳輸。

3 數字化繼電保護系統的可靠性分析

如果將傳輸介質看作節點間的線段,而其他元件看作節點,數字化繼電保護系統可以看作一個連通網絡系統,各類信息回路的可靠性可以運用最小路集法計算二端網絡連通率。

1)對時回路的可靠性計算。對于需要對時的合并單元、保護單元和智能終端等元件,只有對時回路保持連通,這些元件才有可能正確工作,因此可以將對時回路的可靠性加入設備本身的可靠性,形成修正后的元件可靠性,如式(1)~式(3)所示。

(1)

(2)

(3)

式中:、、分別表示修正后的合并單元、保護單元和智能終端的可靠度; 、 和 分別表示同步時鐘源分別到合并單元、保護單元和智能終端的第i 條最小路徑;n 表示最小路徑的數量。

對于圖1 所示星型結構的對時回路,L 只包括1 條從同步時鐘源經傳輸介質到對時元件路徑,以合并單元為例此時的修正元件可靠度為

(4)

式中,、 和分別表示同步時鐘源、傳輸介質和合并單元的可靠度。對于網絡對時,由于有交換機網絡的加入,對時回路拓撲結構將變得復雜,最小路徑數量n 也相應增多,但其可靠性計算處理方法同式(1)~式(3)。

2)SV 回路和GOOSE 回路的可靠性計算。這兩個回路的區別是待計算的二端網絡起始節點與終端節點不同,具體計算表達式如式(5)~式(6)。

(5)

(6)

式中:和分別表示SV 和GOOSE 回路的可靠性; 和分別表示互感器到保護單元和保護單元到斷路器的第i 條最小路徑。

式(5)為一套保護對應一個互感器的情況,當一套保護對應n 個互感器時,如果這些互感器不是冗余配置,則每條互感器的SV 回路都應保持暢通,其之間應為串聯關系,即

(7)

式中,表示第i 個互感器對應的SV 回路的可靠性。

如果是冗余配置,則只要一條SV 回路保持暢通,保護就能正常工作,此時應為并聯關系,即

(8)

同樣,式(6)為一套保護對應一個斷路器的情況,一般斷路器很少會進行冗余配置,當一套保護控制n 臺斷路器時,其之間的GOOSE 回路應為串聯關系,即

(9)

式中,表示第 i 個斷路器對應的GOOSE 回路的可靠性。

需注意的是,上述路集計算中,合并單元、保護單元和智能終端的可靠度要用式(1)~式(3)對時回路修正后的可靠度所代替。

3)系統整體可靠性計算。由于一套保護需要SV 回路和GOOSE 回路同時正常工作,因此對于繼電保護系統的可靠性來說兩者之間為串聯關系,由式(8)、式(9)得

(10)

式中,表示整個保護系統的可靠性。當保護單元冗余配置時,應分別計算每套保護對應的SV 回路和GOOSE 回路的可靠性,最終各套保護之間并聯就是整個保護系統的可靠性,即

電子合同的可靠性范文2

內容提要: 本文以《電子簽名法》條文為線索,對電子簽名的 法律 效力、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了學理分析,對電子簽名的認證制度中若干法律問題加以探討,并運用制度分析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行為的民事責任。筆者同時指出了《電子簽名法》對于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 發展 的意義以及不足之處,并對《電子簽名法》的完善提出建議。 

 

 

      作為一種新型商務模式,電子商務突破了傳統交易模式的空間和時間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場主體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開放性的 網絡 平臺達成交易。但伴隨著“跨時空”優勢而來的是新型交易風險。我國《電子簽名法》對與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相關的諸多法律問題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規定,尤其是從交易的主體確定性和內容確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務交易的“時空風險”,對維護交易安全和繁榮電子商務意義重大。本文擬對該法重點條文和制度予以闡釋,并介紹比較法上的相關經驗;本文將結合電子商務實踐說明該法對于電子簽名和電子商務的重要意義,并就未決問題提出建議。

      一、電子簽名的界定

      對“電子簽名”的內涵與外延的界定,不僅決定了當前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識別的重要前提,而且將決定未來電子簽名技術的發展方向。

      關于電子簽名的概念界定,從技術角度來看,其在比較法上存在兩種典型的立法例。一是“技術特定化”,即只有運用非對稱加密方法產生的數字簽名,才能獲得法律認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具備法律效力。代表性法律如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writezhu('1');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 name=1>[1]二是“非技術特定化”,只要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無論采取何種技術產生的數字簽名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不少國家的電子簽名立法采取了這種定義方式,如日本《電子簽名及電子認證法》。 writezhu('2');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 name=2>[2]

      我國《電子簽名法》采用了“非技術特定化”立法例。其第2條第1款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該規定采“技術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場,僅僅從法律規制角度對電子簽名進行定義,而不對電子簽名技術加以限制。這為電子簽名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提供了靈活的制度基礎。

      關于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我國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并沒有明文規定?!逗贤ā冯m然明確規定了數據電文的相關內容,但并未提及電子簽名。這一度給電子商務實踐中電子簽名的效力問題帶來巨大困惑,不少交易主體否認通過電子簽名方式締結的合同的效力。有鑒于此,《電子簽名法》第3條確立了電子簽名在大多數合同類型(除了第3款的4種例外)中的法律效力,并特別指出,“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該規定對于電子商務發展最主要的意義,不在于消極地否定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類型,而在于積極地確認多數合同類型下(尤其是電子商務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從文意上看,該條規定僅限于當事人已經事先約定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情形。那么,若當事人在未事先約定情形下,在交易(非第3款中的例外情況)中使用了電子文書,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的效力又如何呢?我們認為,從鼓勵電子商務的立法目的出發,只要能夠通過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確認合同當事人的準確身份,就應當認定其效力。因此,有必要對《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2款予以擴張解釋,即:除非當事人約定不得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否則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功能在于確認交易當事人的身份和交易內容,其直接定了合同的效力狀態。因此,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世界各國電子簽名立法中的核心問題。

      (一)“功能等同”原則

      雖然電子簽名由一系列數字信息組合而成,但大部分國家都承認,其與傳統的以紙筆為工具的簽名(章)具有同等效力。不過,各國在具體立法技術上略有差異:一種模式直接將電子簽名作為簽名(章)的一種,將簽名(章)解釋為包括電子簽名在內的所有為簽署之目的而使用的方法。如《美國統一 計算 機信息交易法》第 102 條定義之(6)關于“簽章”的定義包括:“(a)簽字;或(b)為簽署某一記錄之目的而使用或采用某一指向該記錄或附著于該記該記錄,或包含于錄之中,或與該記錄邏輯結合或鏈接的電子符號、聲音、訊息或程序?!?writezhu('3');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3 " name=3>[3]另一種模式將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章)分開,但直接賦予其和傳統簽名(章)相同效力,即采“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ce)原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7 條規定,一種方法只要能夠確認相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并且該方法在技術上能夠滿足法律對簽字的要求,該方法就能獲得與紙質單證同樣的法律效力。 writezhu('4');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4 " name=4>[4]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4條采取了“功能等同”的立法模式,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的可靠性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采“功能等同”原則的立法例大多對電子簽名設定了嚴格的效力要件。一個核心要件就是符合“可靠性標準”,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直接列舉式。如《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為發文者所制作;該方法可以用來證明發文者同意該文件所表示之內容;依簽名時之環境、當事人合意之內容及產生該簽名之本來目的等,可認為相當于簽名者;該簽名值得信賴。 writezhu('5');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5 " name=5>[5]二是電子認證機構確認式。如美國猶他州《電子簽名法》規定,由認證機構發行的、使用了發行時有效的公共密鑰的、能夠進行驗證的電子簽名,與紙制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ritezhu('6');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6 " name=6>[6]歐盟電子簽名框架指令規定,各盟國必須保證,可靠的電子簽名是以認證書為基礎的,滿足下列條件的以安全技術作成的簽名,可靠的簽名與紙質手寫簽名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writezhu('7');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7 " name=7>[7]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同樣規定了可靠性標準,但由于我國尚沒有健全的官方電子簽名認證機構,該條采用了列舉規定模式。不過,該法第13條對于可靠性標準采用了“封閉式列舉”,或許目前這四個條件足以維護電子簽名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但其難以應對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一旦從其他環節破壞電子簽名可靠性的技術出現,則此種列舉式規定對于交易安全的維護恐捉襟見肘。從比較上看,一些國家在規定可靠性標準時時設有兜底性條款。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規定,有效的電子簽名還必須滿足“符合州長官制定的規則”這一條件。 writezhu('8');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8 " name=8>[8]此種模式在我國立法和法律解釋中值得借鑒。

      三、《電子簽名法》中的證據規則

      由于我國民事程序法尚未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單獨的證據類型加以規定, writezhu('9');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9 " name=9>[9]學理上和法律實踐中一直對于電子證據的運用標準存在分歧, writezhu('10');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0 " name=10>[10]電子商務案件的審判因此受到很大困擾?!峨娮雍灻ā酚嘘P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的證據規則,填補了這一立法空白,對電子商務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一)數據電文與書證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2條2款)。對于數據電文應當類推現有的某類證據的證明規則,還是適用獨立的證明規則,《電子簽名法》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一方面,《電子簽名法》第7條肯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資格,其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钡摲ú⑽刺鰝鹘y證據分類的藩籬,未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證據類型,而是將其納入“書證”范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保ǖ?條)因此,符合法定條件的數據電文被視為書面形式,應當適用書證的證據規則。 writezhu('11');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1 " name=11>[11]至于數據電文作為書證使用的具體條件,《電子簽名法》第5、6條在第4條的基礎上,從形式要求(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保存要求(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兩方面予以了具體化,為法官在判斷數據電文的證據能力時提供了判斷依據。

      另一方面,《電子簽名法》第8條還就數據電文的證明能力提供了判斷標準:“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p>

      《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不僅肯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資格,而且為法官提供了對于數據電文的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的判斷標準,同時還維護了法律體系的形式統一,符合成文法的體系化要求。

      (二)電子簽名與簽名(章)

      《電子簽名法》第14條還對電子簽名的證據規則作了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痹撘幎ㄔ诖_立“效力等同”原則同時,還是確認電子簽名證據資格的關鍵條款。這意味著,電子簽名只要滿足了可靠性標準,就可以和手寫簽名(章)一樣作為一種書證在訴訟中發揮證據功能。

      手寫簽名或蓋章的證明能力,常常涉及到筆跡鑒定或印章鑒定,如果電子簽名適用手寫簽名或蓋章的證明能力判斷規則,那么也必然涉及到真偽鑒定問題?!峨娮雍灻ā分猩袩o未對電子簽名的鑒定問題作出技術性規定,因此,是否需要引入官方鑒定機構鑒定電子簽名的真偽,鑒定標準又如何,怎樣協調鑒定與電子簽名認證的關系,是今后立法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四、電子簽名認證機構

      就傳統手寫簽名(章)而言,公證無疑是防止虛假簽名及其爭議的有效手段。同樣,如能在電子商務中引入第三方公證服務,則其真實性將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此即為前述比較法上的安全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其主要職能在于對公開密鑰行使辨別及認證。 writezhu('12');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2 " name=12>[12]認證機構法律制度在各國電子簽名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我國《電子簽名法》在16~26條也集中規定了與認證機構相關的法律制度。

      (一)認證機構的設置

      安全認證機構的設置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由政府組建或者由政府授權的機構擔任,以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另一種則是通過市場的方式建立,在市場競爭中建立信用。 writezhu('13');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3 " name=13>[13]前者有利于維護認證機構的權威性,而后者則有利于技術發展和市場競爭?!峨娮雍灻ā返?6條采用了后一種做法:“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為確保認證機構的權威性與公正性,《電子簽名法》第18條對于認證結構的市場準入采用了行政許可方式:“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被诖?,截至2010年5月31日,共有30家認證機構獲得了 工業 和信息化部頒發的服務許可證,市場上有效電子認證證書持有量達到 11,423,482張,并且每年還在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長。 writezhu('14');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4 " name=14>[14]

      (二)認證機構的義務與責任

      認證機構作為電子簽名真實性的確認機構,對交易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因此《電子簽名法》對認證機構的義務和責任作了嚴格規定。其具體包括保證信息真實義務(第21、22條)、及時通知義務(第23條)和保存義務(第24條);違反法律規定時可能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第28、32條)、行政責任(第 29、30、31條)和刑事責任(第32、33條)。現就其中部分重要問題予以分析。

      1、違反個人信息保密義務的民事責任

      認證機構因業務需要,掌握著證書持有人的個人信息,如果這些個人信息被惡意利用,無疑會對證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巨大威脅。對此,許多國家在電子簽名立法中都對認證機構的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如新加坡《電子商務指令》第48條規定:“除非為本法下的其他目的,或符合成文法規定的某項指控,或者為執行法院判令,否則,任何在本法規定下有權進入電子記錄、書籍、商標、通信、信息、文件或其他材料的人(主要指各認證機構),都不得將其內容泄露給他人?!?writezhu('15');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5 " name=15>[15]我國《電子簽名法》并未對認證機構的保密義務進行規定,但證書持有人可選擇如下兩種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一是請求認證機構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闭J證機構作為電子認證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當然負有對證書持有人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義務。如果其不當使用證書持有人的個人信息,給證書持有人造成了損失,證書持有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是請求認證機構承擔侵權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條確認了民事主體廣泛民事權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如果認證機構對證書持有人個人信息的利用侵犯了證書持有人的上述權利,證書持有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請求認證機構承擔過錯責任。不過,從訴訟中證明負擔和證明標準上看,只要受害人能證明認證機構泄露個人信息的事實,就應當推動認證機構有過錯,除非認證機構能夠反駁。

      2、因認證信息不真實的民事責任

      《 電子 簽名法》第28條規定了認證機構的特殊侵權責任:“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痹摋l使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屬于《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之一。 writezhu('16');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6 " name=16>[16]如果出現認證信息不實之情形,認證機構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能免責。這就加強了對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的保護,起到了促進電子商務交易的作用。比較法上,韓國電子簽名法第26條也有類似規定:認證機關因與認證行為有關的活動造成證書持有人及信賴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損害是因不可抗力產生的,可以減輕責任,認證機關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可以免除責任。 writezhu('17');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7 " name=17>[17]

      3、責任限制

      認證機構對電子簽名人或信賴方造成的損失(第28條),不僅包括固有利益的損失,還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而對于預期利益的損失,認證機構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一個普通電子簽名可能肩負著數額過億的交易任務,再加上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認證機構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與其收入完全不成比例。此時如果不對認證機構的賠償責任進行限制,可能會影響人們設立認證機構的積極性,阻礙認證行業的 發展 。因此,有國家在電子簽名立法中明確對認證機構的責任進行了限制,如新加坡《電子商務指令》第44條、第45條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認證機構不承擔高于賠償限額的責任。 writezhu('18');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8 " name=18>[18]我們認為,此種模式值得 參考 。

      《電子簽名法》對此并沒有做出規定,但認證機構仍可通過合同安排限制責任大小。對于電子簽名人,認證機構可以在合同中與其約定賠償限額,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在損失發生時要求縮小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nbsp; 

      但是,對于電子簽名的信賴方,由于其與認證機構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因此認證機構不能用上述方式限制自己的責任?!峨娮雍灻ā分袚p害賠償限額規定的缺失,不僅給認證機構帶來了巨大經營風險,而且使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的信賴方之間,在所能獲得的賠償數額上出現了巨大的利益失衡,而這種失衡顯然缺乏正當性。對此,《電子簽名法》有待進一步完善,尤其是應當與《侵權責任法》中其它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情形的責任限制規則相協調。

      五、偽造、盜用、冒用他人電子簽名的民事責任

      除技術缺陷外,偽造、盜用、冒用他人電子簽名是誘發電子簽名真實性風險的又一類型。對此,《電子簽名法》第32條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钡撘幎ㄖ皇腔\統地描述了在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情形下的一般處理規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的諸多民事責任還需要予以類型化分析。先試從結合一案例展開該問題。

      假設b冒用(偽造、盜用)a的電子簽名,與善意d簽訂合同,電子簽名的認證機關為c。在這一典型的冒用簽名案例中,由于b以a的名義訂立合同,所以在a、 b、d之間形成了無權關系(a是被人,b是無權人,d是相對人),而《電子簽名法》同時還規定了認證機關d的民事責任,因此在分析b的民事責任時,就涉及到a、b、c、d四方 法律 關系。

      情形一:由于b是未經a的許可而使用a的電子簽名,因此b根本沒有a進行交易的權限,所以d可根據無權的規定撤銷合同,《合同法》第48條第 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比绻鹍在a追認之前撤銷了合同,b必須對d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逗贤ā返?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情形二:d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合同,而要求b繼續履行。《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比鬭未追認,則d可請求b承擔繼續履行責任。

      情形三:由于b所使用的電子簽名經過了認證機構的認證,具備值得信賴的外觀,因此善意d基于對該權利外觀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如果a對此種虛假外觀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預測和控制能力,應當由其承擔因虛假外觀產生的不利風險。 writezhu('19');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9 " name=19>[19]這具體表現為《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制度,即“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那么,d可據此請求a履行合同,a履行完合同之后,可以要求b賠償其因履行合同遭受的損失。 writezhu('20');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0 " name=20>[20]

      情形四:認證機構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對于電子簽名的認證不存在過錯的話,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8條的規定,認證機構c應當對a和d承擔損害賠償責任。c向任何一方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都可以向b追償,要求b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見,d選擇根據何種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直接決定了b所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電子簽名的信賴方、電子簽名人或電子簽名認證機構),以及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種類(繼續履行、返還原物、損害賠償)。

      六、結語

      現代 科技的日新月異在給人類帶來生產生活便利的同時,必然要對既有法制帶來挑戰。法律作為一種根植于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的法律文化,必然要對此種變化作出及時回應。 writezhu('21'); href="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1 " name=21>[21]我國《電子簽名法》的制度設計就體現了這一法制發展之精神。面向未來,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應進一步增強對電子簽名現代技術的適應性,相關的部門還可通過不斷修改完善、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方式,對與電子簽名技術有關的問題進行更細致、更全面、更與時俱進的規定。同時,《電子簽名法》的修改和解釋工作需要進一步注重與其他法律規定的協調,追求整個法律制度的體系化。尤其要注意到,電子商務新技術層出不窮,交易模式不斷革新,僅靠一部《電子簽名法》是難以保證適時有效調整的。這就要求對與電子簽名相關的合同、、侵權等法律制度,以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法律制度予以體系化考察,實現對相關問題的系統調整,實現法律本身的協調性和安定性,共同推進和諧電子商務生活。

 

 

 

注釋:

    [1] 該法第103條規定:“數字簽名”指欲簽名的人就一受明確限制的信息所創制的一系列比特,其創制過程如下:使有關信息經一單向函數處理,得到一信息提要,再運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該人的私人密鑰對其進行加密。條文見 eb.mofcom.gov.cn/aarticle/ab/d/200810 /20081005826927.html

    [2] 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電子簽名,是指對于能以電磁方式記錄的信息采取的,滿足下列條件的措施:一、能夠揭示該信息為簽名人作成;二、能夠確認該信息未被更改。條文見 law.e -

    gov.go.jp/htmldata/h12/h12ho102.html

    [3] 邵貞、朱明議:電子簽名的性質及其法律效力,《法治與社會》,2009.5(下)

    [4] 王劍虹、何曉行:試論我國電子簽名法律制度的建立,《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03.2

    [5] 邵貞、朱明議:電子簽名的性質及其法律效力,《法治與社會》,2009.5(下)

    [6] eb.mofcom.gov.cn/aarticle/ab/d/200810/20081005826927.html

    [7] directive 1999/9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ember 1999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article5./eur-lex.europa.eu/lexuriserv /lexuriserv.do?uri=celex:31999l0093:en:not

    [8] california codes,government code,section 16.5,條文見

    /news/e_readnews.asp ?newsid=5812

    [11] 典型如“最佳證據規則”。

    [12] 其中的技術原理參見邵貞:小議電子簽名認證,《電子商務》,2009.6

    [13] 鄭成思、薛紅: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狀況,《法學》,2000.12

電子合同的可靠性范文3

關鍵詞:電子商務;信息安全;安全要素;核心安全技術

0 引言

因特網上商機無限,電子商務的前景誘人。但許多商業機構對它仍有疑慮,主要是其安全問題正變得越來越嚴重。如何建立一個安全、便捷的電子商務戰略方案,如何創造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應用環境,已經成為廣大商家和消費者都十分關心的焦點。

1 電子商務的安全要求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企業商業網機密是不能公開的。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保證商業機密的安全特別重要,一旦商業機密信息失竊,企業的損失將不可估量。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解決安全性和可靠性問題。

2 電子商務的安全威脅

從安全和信任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買賣雙方是面對面的,因此很容易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性并建立起信任關系。但在電子商務中,買賣雙方是通過網絡來聯系,由于空間的阻隔,交易雙方建立信任關系相當困難,交易雙方都面臨安全威脅。

2.1 賣方(銷售者)面臨的安全威脅

(1)系統安全被破壞:入侵者假冒成合法用戶改變用戶數據(如商品送達地址)、解除用戶訂單或生成虛假訂單。

(2)競爭者的威脅:惡意競爭者以他人的名義訂購商品,了解有關商品的遞送和庫存情況。

(3)商業機密的泄露:客戶資料被競爭者獲悉。

(4)假冒的威脅:建立與銷售者服務器名字相同的服務器來假冒銷售者;通過虛假訂單獲取機密數據,比如,某人想要了解他人在銷售商處的信譽,可以冒名向銷售商訂購昂貴商品,視銷售商是否認可該定單,以判斷其人信譽情況的高低。

(5)信用的威脅:買方提交訂單后不付款。

2.2 買方(消費者)面臨的安全威脅

(1)虛假訂單:假冒者會以客戶的名字訂購商品,而且有可能收到商品,此時客戶卻被要求付款或返還商品。

(2)付款后不能收到商品:客戶付款后,銷售商中的內部人員并不將訂單和資金轉發給執行部門,客戶不能收到商品。

(3)機密性喪失:客戶有可能將秘密的個人數據或身份數據(如PIN,口令等)發送給冒充銷售商的機構,這些信息也可能會在傳遞過程中被竊聽。

(4)拒絕服務:攻擊者可能向銷售商的服務器發送大量的虛假定單來擠占它的資源,從而使合法用戶不能得到正常的服務。

2.3 黑客攻擊電子商務系統的手段

從買賣雙方的情況分析,黑客們攻擊電子商務系統的手段可以大致歸納為以下四種:

(1)中斷(攻擊系統的可用性):破壞系統中的硬件、硬盤和文件系統等,使系統不能正常工作;

(2)竊聽(攻擊系統的機密性):通過搭線與電磁泄漏等手段獲取有用情報,通過網絡監聽獲取用戶的帳號和密碼等;

(3)竄改(攻擊系統的完整性):竄改系統中數據,修正消息次序或時間(延時和重放);

(4)偽造(攻擊系統的真實性):將偽造的消息注入系統,假冒合法人介入系統,重放截獲的合法消息實現非法目的,否認消息的接入和發送等。

2.4 計算機病毒的威脅

計算機病毒種類繁多,在網絡環境下極易傳播,危害極大且影響范圍廣。它動輒刪除、修改文件或數據,導致程序運行錯誤,甚至使系統死機或癱瘓。

3 電子商務的安全要素

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涉及范圍較廣。首先,它是一個復雜的管理問題。管理公司內部的網絡環境已很復雜,當把企業網與Internet相連時,其性能、安全、可管理性等方面就面臨新的挑戰。其次,它也是一個技術性問題。電子商務應由合法的系統進行確認和支持,文件上的數字簽字在法律上與書面簽字具有同等效力。電子商務是通過信息網絡傳輸商務信息和進行貿易的,與傳統的有紙貿易相比減少了直接的票據傳遞和確認等商業活動,因此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可靠性比有紙貿易更復雜、更困難。這首先需要技術上的保證,如采用電子簽名、電子識別等技術手段。實際上每一次貨物、資金或文件的交換都涉及到保密信息的安全問題。任何泄密事件都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

電子商務的安全措施應具備以下特點。

3.1 有效性、真實性

有效性、真實性,即能對信息、實體的有效性、真實性進行鑒別。

電子商務以電子形式取代了紙張,保證這種電子形式的貿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實性是開展電子商務的前提。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的一種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將直接關系到個人、企業或國家的經濟利益和聲譽。因此,要對網絡故障、操作錯誤、應用程序錯誤、硬件故障、系統軟件錯誤及計算機病毒所產生的潛在威脅加以預防和控制,以保證貿易數據在確定的時刻、確定的地點是有效真實的。

3.2 機密性

機密性,即能保證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人或實體。

在網絡交易中,必須對發送者和接收者交換的信息進行保密。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的一種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著個人、企業或國家的商業機密。傳統的紙面貿易都是通過郵寄封裝的信件,或通過可靠的通信渠道發送商業報文來達到保守機密的目的。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一個較為開放的網絡環境上的,信息的保密是電子商務全面推廣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預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非法竊取,要確保只有合法用戶才能看到數據,防止泄密事件。

3.3 數據的完整性

完整性,即能保證數據的一致性,防止數據被非授權建立、修改和破壞。

電子商務簡化了貿易過程,減少了人為的干預,但是也增加了商業信息完整性和統一性的維護問題:數據輸入時的意外差錯或欺詐行為,可能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差異;數據傳輸過程中丟失、重復或傳送次序差異會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不同。貿易信息的完整性將影響到貿易各方的交易和經營策略。保持貿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電子商務應用的基礎,因此,要預防對信息的隨意生成、修改和刪除,防止數據傳送過程中信息的丟失和重復,并保證信息傳送次序的統一。

電子商務系統應保證數據傳輸、存儲及電子商務完整性檢查的正確和可靠。

3.4 可靠性、不可抵賴性和可控性

可靠性,即能保證合法用戶對信息和資源的使用不會被不正當地拒絕;不可抵賴性,即能建立有效的責任機制,防止實體否認其行為;可控性,即能控制使用資源的人或實體的使用方式。

確定進行交易的貿易方,是保證電子商務順利進行的關鍵。在傳統的紙面貿易中,貿易雙方通過交易合同、契約或貿易單據等書面文件上的手寫簽名或印章來鑒別貿易伙伴,確定合同、契約、單據的可靠性并預防抵賴行為的發生。這也就是人們 常說的“白紙黑字”,一旦交易開展后便不可撤銷。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否認其在該交易中的作用,這點將確保任何一方都無法偽造提供或接受的報價。

在無紙化的電子商務方式下,不可能通過手寫簽名和印章進行貿易方的鑒別。因此,要在交易信息的傳輸過程中為參與交易的個人、企業或國家提供可靠的標識。在Internet上每個人都是匿名的,原發方在發送數據后不能抵賴,接收方在接收數據后也不能抵賴。

為了進行業務交易,彼此必須能夠進行身份鑒別。一旦一方簽訂交易后,這項交易就應受到保護以防止被篡改或偽造。交易的完整性在價格、期限及數量作為協議的一部分時尤為重要。接收方可以證實所接收的數據是原發方發出的,而原發方也可以證實只有指定的接收方才能接收,以防止身份假冒。根據機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應對數據審查的結果進行記錄。

3.5 電子商務的安全體系結構

由于Internet在物理上覆蓋全球、在信息內容上無所不包,其用戶群結構復雜,因此幾乎不可能對其進行集中統一管理。電子商務的大量細節(如,控制通信路由選擇、追蹤和監控通信過程、控制和封閉信息流通、保證通信的可靠性和敏感信息的安全、提供源和目標的認證、實施法律意義上的公證和仲裁等)都涉及安全問題。面對如此嚴峻現實,必須花大力氣對安全問題進行認真研究,除了加強制度、法規等管理措施外,還要強化信息系統的安全能力。

當前的主流思路是從內聯網出發來考慮以Internet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內聯網將Internet技術用于政府部門和企業專用網,它是在原有專用網的基礎上增加了服務器、服務器軟件、WEB內容制作工具和瀏覽器,并與Internet連通。內聯網中往往存有大量的內部敏感信息,具有較高的商業、政治和經濟價值。內聯網是一種半封閉的集中式可控網,既要保證內聯網不被非法入侵和破壞,避免網中的敏感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和竄改,又要保證網內用戶和網外用戶之間正常連通,并提供應有的服務。要保證在Internet基礎上建立的電子商務的安全性,最根本的是要發展各商家、各政府部門的內聯網并保證它們的安全性。

由于電子商務系統把服務商、客戶和銀行三方通過Internet連接起來,并實現具體的商務操作,因此電子商務安全系統可由三個安全服務器及CA認證系統構成,它們遵循相同的協議協同工作,來實現整個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不可否認性等安全功能。

4 電子商務的核心安全技術

電子商務的核心安全技術主要包括:加密技術、密鑰管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和防火墻技術等。

5 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的其他技術

目前,安全電子商務在以下幾個方面還沒有滿意的結果:

(1)沒有一種電子商務安全的完整解決方案和完整模型與體系結構。

(2)盡管一些系統正逐漸成為標準,但僅有很少幾個標準的應用接口(API)。從開放市場的角度來看,協議問的通用API和網關是絕對需要的。

(3)大多數電子商務系統都是封閉式的,即它們使用獨有的技術,僅支持一些特定的協議和機制。它們常常需要一個中央服務器作為所有參與者的可信第三方。有時它們還要求使用特定的服務器或瀏覽器。

(4)盡管大多數方案都使用了公鑰密碼,但多方安全受到的關注遠遠不夠,沒有建立一種解決爭議的決策程序。

(5)客戶的匿名性和隱私尚未得到充分的考慮。

(6)大多數系統都將銷售商的服務器和消費者的瀏覽器間的關系假設為主從關系,這種非對稱關系限制了在這些系統中執行復雜的協議,而且不允許用戶間進行直接交易。

(7)大多數系統都限制為兩方,難于集成為一個安全連接到第三方的系統。

(8)所有方案和產品都僅考慮了在線銷售,很少考慮多方交易問題(如拍賣),公文交換問題(如簽合同,可證實電子郵件)。

6 結束語

電子合同的可靠性范文4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涵義與特點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同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綜合以上法律規定,本文認為電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的主體具有電子化和虛擬性的特點。合同主體的電子化,是指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數字人”的面目出現,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合同主體的虛擬化,是指合同主體的當事人在洽談、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網絡空間進行,而無須見面。

2、電子合同的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將商務或行政事務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文檔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最后通過郵件服務器將其傳送到另一端的終端機上的信息。

3、電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傳統的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電子簽名)所代替。

電子簽名是電子合同得以實施的基礎條件之一。電子簽名的主要功能是確認主體資格,保證數據文件的完整性、記錄事實的時效性等。

4、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生效地點與傳統合同相比發生變化。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應用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商業交易內容,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一個能有效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架構和體系是必須的。然而,電子合同這類基于新載體的合同,在應用層面上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很大的沖擊。本文圍繞電子合同應用上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相關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定雖簡單,但對我國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的發展卻意義深遠。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第6條中寫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辈⑶以诘?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p>

上述法律及《電子簽名法》,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在應用上又會引起相關問題,如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認證及標準等。

(二)電子合同主體資格問題

關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務活動中,關于簽約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上,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都存在著如何確認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只能通過數據信息來了解對方,而不能像傳統商務中交易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的接觸了解。這樣,交易雙方的信任就很難建立。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為交易當事人進行信譽保證,以幫助雙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電子認證機構就是這樣的機構,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體和內容確認方面,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在實用性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關制度的銜接上尚需進一步完善。

(三)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

1、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訂立的,當事人承諾的“發出”、“送達”,是通過電腦終端的發送、接收來完成,與傳統的郵遞傳送有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虛擬”和“無紙”特點決定,在確定其成立的時間問題上,不能套用普通“紙面合同”的一般規則。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發信主義和收信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中作了規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2、合同生效地點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計算機網絡中訂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進行,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文檔的證據力問題

由于電子合同的證據是電子化的,所以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很難發現改動的痕跡。因此,電子合同的證據力在傳統證據規則中是受到限制的。針對這個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中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這一規定既考慮到了電子記錄自身的特點,又賦予了其應有的證據力,是對傳統證據規則的突破,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還是存在不少的不確定性。

(五)管轄權沖突的問題

電子合同雖然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簽訂,但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實實在在的人與物。并且,由于電子商務超越國界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中的當事人與標的物,常常會是分屬不同的國家,按照國際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允許各國依不同的原則行使管轄權。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以下:(1)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2)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調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調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議

法律本質上是為了調節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活動而存在的。鑒于人類涉及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相對較短,根據這類活動經驗的積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應用層面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電子商務的電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對著同樣的問題。目前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大多是基于傳統的民商法,由于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本質上的差異,在實際的運作上,會有不少不相容的細節和法律的空白,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制的擴大。所以,對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進行專門立法是很必要的。

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生效時間地點等作了規定,《電子簽名法》也有所補充。但是,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例如,對于電子認證的有效性、虛假電子認證、國際沖突等重要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還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很不利。因此,我國應大力加強電子商務法制化建設,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犯罪進行規定。從而在法律上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在實施層面上,電子法律的應用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如果沒有公平可靠的訂立主體和內容認證,也就談不上責任規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確定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需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很不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而且,在交易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很難通過談判來取得公平的結果,所以,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在實施上會有一定問題。

此外,在技術層面,需要大力推展電子簽名等技術,從技術上為電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術滿足電子合同的安全營運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為立法上的依據,賦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對外交接層面,需要加強國際間合作。通過技術上的國際合作,能提高電子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在立法上,減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在立法上,則必須充分考慮國內法律,國際條約,行業慣例,以及國家管轄權沖突的問題,以提高法律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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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凌云,楊堅爭.國外電子簽名立法現狀與發展趨勢[M].國際貿易問題,2004.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

4、潘偉華.論電子合同行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J].安微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5.

電子合同的可靠性范文5

本文根據汽車發動機ECU相關特征,結合同類可靠性實驗和某汽車發動機ECU的研發技術,在ECU可靠性篩選試驗、可靠性增長試驗和可靠性鑒定試驗的試驗原理和實施過程指導下,,開發了ECU可靠性試驗系統,并制訂出詳細的ECU可靠性聯合試驗方案。通過實驗得出該方案可行且系統平臺設計合理,ECU取樣平均壽命有所延長,可靠性水平有所提升。

【關鍵詞】汽車發動機 電子控制單元 可靠性試驗

汽車ECU又名汽車電子控制單元,它作為汽車的大腦,閉環控制著發動機的燃油和點火系統,使其動力性、環保性和燃油經濟性得到三重提升。

由于汽車發動機工作的特殊性,作為ECU必須同時具備防振、防水、防塵的功能;同時,無論是電磁輻射還是電壓波動,它必須將其屏蔽,否則在發生故障時,一方面損壞發動機,帶來高昂的維修成本;另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因此ECU的可靠性實驗研究,就是為了后期的產品生產中為產品改進提出依據。本文主要通過某ECU開發過程設計實驗,進行汽車發動機ECU的可靠性實驗研究。

1 設計實驗系統并進行實驗

ECU可靠性實驗需要基于不同的環境條件進行,因此需要在不同環境參數條件下,完成實驗。

1.1 具體設備

1.1.1 自主研發的ECU仿真運行測試平臺

在該平臺下進行實驗,能夠完全模擬汽車實際作業情境,包括傳感器信號和執行負載,發動機和ECU的通信切換,并實時監控ECU對故障類型和時間做一監控。

1.1.2 可控制溫度的試驗箱

在該試驗箱內,實驗者可以控制溫度,使溫度快速升降或漸變,并觀察ECU在不同的溫度條件下的不同變化。

1.1.3 可控制濕度的試驗箱

在該試驗箱內,可以通過人工控制或編程控制調節作業濕度,并觀察ECU在不同的濕度條件下的不同變化。

1.1.4 可控制振動的試驗箱

在該試驗箱內,對ECU實行不同的振動條件,一方面觀察在不同振動條件下ECU的不同作業情況;另一方面測試ECU的抗振能力。

1.1.5 可控溫度、濕度、振動綜合實驗箱

在該試驗箱內,對汽車發動機的ECU進行綜合測試,并結合前面的單向測試驗證其可靠性。

1.2 具體實驗過程

1.2.1 可靠性篩選實驗

作為汽車發動機ECU可靠性實驗的第一步,即初次篩選過程。通常用于大批量生產后的ECU產品進行‘海選’的過程。該步驟是為了淘汰一批有較明顯瑕疵的ECU。一般情況下,是在上文所提到的具體設備中,對試驗品施加合理的壓力,通常采用溫度循環、不規則振動頻率和恒定高溫測試,從而使那些有明顯缺陷或潛在缺陷的ECU在壓力下顯出鼓掌,然后將其剔除。大量實驗數據表明,該篩選實驗剔除的殘次品可達90%準確度。其余產品進入下一輪實驗。

1.2.2 可靠性增長實驗

在可靠性篩選實驗結束后,通過篩選的產品應投入不同的實驗環境進行測試,比如同時以電應力和溫度應力作為雙加速應力進一步檢測不合格的產品,該步實驗需使產品缺陷暴露為硬件故障,如電路設計不合格的產品暴露為電容元件失效。將失效樣品進行原因分析并改進,元件失效則改進元件,生產工藝不足則提升工藝,并使這些改進后的產品再次進行可靠性篩選和可靠性增長實,使汽車發動機ECU的可靠性實驗不斷得到提升。

1.2.3 可靠性鑒定實驗

作為可靠性實驗的最后一步,可靠性鑒定實驗是確定產品是否能夠定型投產,所以它的運行條件應盡可能和真實運行條件相一致。

該次實驗選用無替換定時截尾試驗方案,即樣品測試過程中,一旦到達規定的截至時間Tc,必須馬上停止實驗,且將不合格產品數予以記錄,判斷是否符合接收標準。

若該批樣品殘次品數量小于初始設定的不合格標準,可對其進行定型,并投入量產;若未通過可靠性實驗,應該拒收該批樣品并對故障原因進行分析和改進,以求進一步提高ECU可靠性;若實驗過程中,尚未達到規定截至時間但不合格樣品數已超出規定標準,也可停止實驗并拒收該批產品。

2 實驗結果分析總結

在ECU可靠性實驗研究中,我們通過可靠性篩選實驗、可靠性增長實驗和可靠性鑒定實驗三大步驟對某品牌ECU的開發過程進行實驗。

在第一輪可靠性篩選實驗中,通過高溫條件下的測試,淘汰了2個有較明顯瑕疵的ECU,其中一個是由于焊接不當導致貼片電容破裂而產生局部高溫;另一個則是抗高溫性不過關,在第一輪就遭到淘汰。

接著進行第一輪可靠性增長實驗,在通過篩選實驗的樣品中隨機選20個樣品繼續進行可靠性增長實驗,本次實驗選用無替換定時截尾實驗,設定結尾時間為參數t0(t0=10d),實驗結束數據如表1。

對第一輪可靠性增長實驗被淘汰的ECU進行原因分析,一是由于電路設計時曲軸位置傳感器為單信號輸入,無法有效排除干擾;二是由于點火脈沖過高,易產生過高溫度。針對這兩個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將電子控制單元內的曲軸位置傳感器改為差分曲軸位置信號處理并且將ECU內部曲軸位置傳感同時改為差分信號。

(2)對點火脈沖不穩定的現象,應增加泄放二極管,分散一部分點火脈沖的能量,同時提高焊接質量等制造工藝問題。

就第一輪可靠性增長實驗所表現出來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改善后,在實驗參數不變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第二輪可靠性增長實驗,得出的實驗數據如表2。

對該輪實驗失效ECU再次進行分析:是因為密封失效導致水汽進入,從而燒壞了電路,使其無法正常工作。改進措施為密封圈再造加強內部控制系統,使ECU可靠性得到提升。

無論是單純看實驗數據結果,還是同樣在置信水平為0.9的單側置信下限內進行計算,可靠性水平已從第一輪的694h上升為該輪結束的2064h,可靠性水平大大提升。證明了汽車發動機ECU實驗的有效性。

通過最后的可靠性鑒定實驗,在經過改進的ECU樣品中隨機選取10件樣品,持續進行100h的實驗,最終只有1個ECU產品失效,小于最初設定的失效數判定標準c=3,可以考慮接受該樣品設計,并將其投入生產。

3 結論

通過可靠性篩選實驗、可靠性增長實驗和可靠性鑒定實驗,對某品牌汽車發動機ECU進行檢測暴露其現有問題并進行針對性的改進,提高其平均壽命從1159h到4752h,一方面大大提高該品牌發動機ECU可靠性,另一方面證明實驗方案可行且實驗系統可以滿足實際的生產需求。

參考文獻

電子合同的可靠性范文6

案情簡介

李某于1997年申領了某銀行信用卡,該卡自2005年5月4日后發生多筆連續透支,并且超過兩個月未還。然而,在銀行催收過程中,持卡人李某對網上銀行進行網上購物所產生的9000余元透支不予承認,稱其從未注冊過網上銀行,也未進行過網上購物。銀行通過調閱系統數據發現,李某所持信用卡是通過網上自助注冊方式開通網上購物功能的,注冊過程中輸入了持卡人的開戶地、信用卡卡號、密碼、信用卡有效期、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注冊時間為2005年5月12日凌晨1點17分,電腦IP地址顯示注冊地在成都(經進一步了解為成都一網吧)。注冊成功后,從2005年5月12日到2005年5月13日,該卡在同一電腦上連續進行了七筆網上購物,所購物品為電腦游戲中的武器裝備,購買人是網絡中的虛擬主體,實際購買人無法查明。

庭審情況

為追索透支款,銀行將持卡人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銀行向法院提供了三組證據材料:(1)被告簽名的信用卡申請表(含信用卡領用協議)和信用卡章程,用于證明被告為持卡人,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不應超過兩個月,透支后的日利率為0.5‰;(2)《信用卡交易歷史明細》,用于證明被告透支額度;(3)網上銀行注冊須知、網上銀行客戶服務協議、自助注冊操作提示和網上銀行交易明細,用于證明持卡人已通過密碼注冊網上銀行,并通過密碼進行了網上購物,導致透支。

被告李某提供了兩份證據材料:(1)單位證明,證明被告在5月12日到13日在單位正常上班,無外出;(2)公安機關出具的《受理案件回執憑證》,證明被告曾向公安機關報案反映其信用卡被人作為詐騙銀行的工具,被告本人不存在惡意透支的可能。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針對原告訴請提出以下抗辯:(1)由于被告本人并不認可通過網上購物方式發生的9000多元透支,銀行應對其主張的網上購物透支進行舉證,而銀行提供的第二組證據和第三組證據均由銀行單方面提供,且為打印件,來源不明確,即使能夠證明上述打印件的內容源于銀行的內部電腦記錄,但上述記錄也只是銀行方面的單方記錄,不排除銀行電腦記錄有誤或被人為修改的可能性,銀行以源自于自己內部電腦的數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透支行為;(2)銀行主張信用卡透支不應超過兩個月,透支利息按日0.5‰計算的依據是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但銀行的章程經常變動,并且不需要書面或單獨通知持卡人,只進行公告,原告提供的章程未必就是被告1997年辦卡時的章程,原告主張信用卡透支不能超過兩個月,透支利息按日0.5‰計算依據不足;(3)網上銀行自助注冊功能的安全性直接關系到客戶和銀行資金的安全性,銀行需對網上注冊平臺的安全性進行舉證,以便排除他人能夠對銀行系統安全進行類似黑客行為的可能性。

根據上述情況,考慮到法院一審結果可能以銀行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銀行撤訴。

分析點評

結合本案例可以看出,作為商業銀行的新興業務,電子銀行業務遇到了一些新的法律問題。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3月1日施行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電子銀行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以及銀行為特定的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如何確認電子銀行交易形成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合法權益,防范電子銀行業務風險,較傳統銀行業務更為復雜。這里僅就該案涉及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電子簽名的效力

在傳統商業銀行業務中,客戶身份的識別與確認一般通過簽字、蓋章、有效證件確認等方式進行。而在電子銀行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不進行面對面的接觸和紙質文件的傳輸確認,而是通過互聯網或其他信息通訊設備進行數據信息傳遞,以數據信息進行身份識別和確認。這種客戶身份識別與確認方式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怎樣的數據信息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成為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一個首要問題。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獲通過,并自2005年4月1日實施。這部法律的頒布,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護,特別是為電子銀行業務中客戶身份的識別和確認提供了法律依據。電子簽名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峨娮雍灻ā芬幎ā翱煽康碾娮雍灻c手寫簽名或者簽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表明銀行可以通過私人密碼、客戶證書信息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和確認。目前電子銀行業務普遍使用的私人密碼、客戶證書中包含的數據信息均屬于電子簽名的一種。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客戶通過計算機和互聯網、電話聲訊設施等電子交易平臺進行業務操作,其頁面操作、輸入密碼等行為表明客戶認可電子簽名這種方式,銀行受理電子銀行業務亦表明其同意使用電子簽名辦理銀行業務的意愿,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進行交易的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因此,商業銀行通過電子簽名識別和確認客戶身份受法律保護。

電子合同的效力

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為客戶提供了方便迅捷的業務辦理模式,客戶可以直接在網上或其他電子交易平臺上辦理賬務查詢、轉賬匯款、繳費、理財以及質押貸款等業務。在電子銀行交易中,銀行與客戶通過數據電文進行信息和文件的傳遞,電子合同成為雙方進行交易的主要依據。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肯定了通過數據電文簽訂的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電子簽名法》則進一步明確,只要銀行與客戶簽訂的電子合同遵循法律有關數據電文的規定,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受法律保護。

私人密碼的基本功能

在電子銀行交易的客戶識別與確認問題上,私人密碼是一個關鍵問題。這里所說的私人密碼包括使用客戶證書情況下,客戶證書中包含的數據信息。一般而言,私人密碼具有以下三個基本功能:(1)私人密碼是最基本的一種電子簽名方式,是交易者身份的表明及對交易內容的確認。在通過計算機網絡等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的電子銀行業務中,電子簽名的功能等同于柜面交易的書面簽字,對交易者身份及對交易內容予以確認。(2)私人密碼的使用表明客戶本人進行了交易行為。在電子交易中,信息發送者和接收者都不能對此予以否認,凡是使用私人密碼從事的交易即視為本人進行了交易行為,銀行在接收到客戶通過私人密碼發出的查詢指令或交易指令后,即視其為客戶本人操作,應按照客戶指令辦理銀行業務。(3)私人密碼的使用表明交易是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的,任何第三人都不知曉交易內容。就客戶方面而言,私人密碼由本人設置并持有,只有本人知道,除非本人告知或因過失泄密,他人不會知曉。就銀行方面而言,私人密碼生成后直接進入計算機網絡系統,電子交易平臺的顯示設備是以星號的形式將私人密碼隱去的,所以銀行業務操作人員并不知曉私人密碼。因此,可以理解私人密碼的使用效力規則,即只要客觀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碼,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或免責事由,則視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碼從事了交易行為,本人對此交易應承擔相應的法律效果。

電子記錄的證據效力

電子銀行交易涉及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電子記錄的證據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發生糾紛提訟或仲裁時,“書證”只有原件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電子銀行交易中,數據電文原件都記錄在銀行的計算機存儲系統內,如果銀行的電子記錄不能在訴訟中被法院采納為證據,則銀行與客戶通過電子數據進行的交易無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針對電子記錄的證據效力問題,《電子簽名法》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1)確認數據電文可以被作為證據使用。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2)符合法律規定的數據電文可以被視為合法有效的原件形式。即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3)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

電子銀行交易的舉證問題

由于電子銀行交易為無紙化交易,銀行與客戶的交易全過程無法以紙面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有形載體呈現出來,而只能記錄于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存儲設備中。這一交易過程包括客戶通過私人密碼表明客戶身份,銀行通過系統查驗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與確認、客戶交易指令的提交、銀行接受、執行客戶指令等,全部數據傳輸和確認的過程都是通過計算機網絡或其他電子銀行交易平臺進行的。因此,在關于電子銀行交易的爭議中,電子記錄必然成為確定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和責任承擔的關鍵證據。

首先,不能僅因為電子記錄存儲于銀行的數據存儲設備中,而認為電子數據僅是銀行單方面的內部記錄,以此減弱電子記錄的證據效力。事實上,完整、真實的電子記錄是電子銀行交易情況的客觀反映,是能夠用以界定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的。

其次,電子記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重點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關聯性是指提交的電子記錄與爭議事項具有的關聯程度。合法性主要指證據是否通過合法手段取得、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問題。與傳統證據相比,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審查沒有特殊之處,而電子記錄真實性的審查是與傳統證據的審查有所不同的。一般而言應重點審查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電子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系統的安全性、內部管理制度,生成、儲存或傳遞數據信息的方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二是審查電子證據是否有偽造、篡改情形,電子文件上是否有電子簽名,該電子簽名是否完整。

第三,由于電子銀行業務的特殊性,司法程序的關鍵問題還會取決于法官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理解及對證據的采信。司法程序中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該銀行卡透支案件中,銀行作為原告的舉證責任比較重,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提供交易記錄,證明確實發生了交易并且是在客戶提供了正確的私人密碼,通過交易系統確認無誤后進行的;二是要證明電子交易平臺安全性能良好。前者在于證明交易記錄為原始記錄,是銀行交易系統內存儲的原始數據。關于后者,目前銀監會頒布了《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要求銀行對電子銀行的安全策略、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系統安全、客戶保護等方面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測試和管控能力的考察與評價。監管規則的確認和力度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將有利于增強電子銀行安全性的公信力。

在新興業務的法律適用和證據采信方面,法官的認識和理解往往也往往起到重要作用??上驳氖牵壳耙恍┓ü賹τ谛屡d業務的態度是比較明朗的。例如,在張園訴工商銀行一案(注:劉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張園訴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中,法官就認為“如果金融機構的操作系統密級已經達到規定的標準,但仍然不能防止私人密碼被破譯,從而存款被詐騙的情形發生的,不應由金融機構承擔兌付或賠償責任,而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損失”,因為“電子商務是現代社會帶來的文明成果,我們每個人既然都在享受現代文明的利益,理所當然應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如果有誰不愿為此承擔絲毫的風險,只能選擇不涉足電子商務?!倍ü佟霸诒Wo弱者權利與促進社會發展之間進行選擇時,應當善于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斟酌何者在當前條件下更為重要。對于當前新興的電子交易領域,法官更應當注意結合我國的國情,考慮在保護儲戶利益的同時,如何保護電子交易技術的健康發展?!?/p>

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防范

電子銀行業務為客戶提供了豐富便捷的服務產品,也為銀行拓寬了發展空間。與此同時,面對新業務帶來的新問題,銀行應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防范,充分維護電子銀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需要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重視。

加強電子銀行交易流程的風險控制

按照本案反映的情況,客戶在輸入了持卡人的開戶地、牡丹卡賬號、密碼、牡丹卡有效期、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后,經銀行系統確認無誤,即可進行自助注冊。一方面,可以說自助注冊為客戶提供了一種便捷的注冊方式,對于引導客戶使用電子銀行平臺,推廣電子銀行業務,進而拉動相關業務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與柜面注冊相比,由于自助注冊沒有客戶簽字確認的程序,基于安全性考慮,銀行應當對客戶基于自助注冊所享受的服務予以限制。因此,在交易流程設計時,銀行應充分考慮不同的電子銀行業務具有的風險差異。比如,就自助注冊網上銀行而言,客戶可以享用的服務一般為查詢類服務,如賬戶余額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而對外轉賬功能和B to C網上購物功能的開通,應該以柜臺注冊的形式實現,并盡可能采用客戶證書等更為安全的客戶驗證方式辦理業務。因為實際上,從客戶角度來看,對外轉賬功能和B to C網上購物功能,無論是資金的轉出,還是直接消費,均是通過使用私人密碼在網上或其他電子交易平臺上完成資金的支出,客戶可能承受的的風險是相當大的。所以銀行在進行交易流程和結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交易的風險程度及對其進行風險控制的力度和方式。對于風險程度相類似的業務,應該采用較為一致的風險控制力度和方式。

切實履行銀行風險提示的責任

引導客戶充分了解、正確認識法律文件。為明確銀行和客戶的法律關系和交易規則,銀行一般會制定了內容全面的法律文件,如客戶服務協議和章程等。但是客戶在申辦業務時,是很少閱讀相關法律文件的,在客戶不了解交易規則的情況下,很容易違背其本意進行操作,引起糾紛。比如銀行卡透支未全額還款的罰息問題,多是由于客戶不了解交易規則造成的。因此,銀行應該利用營業網點、網絡平臺等渠道加大宣傳力度,讓客戶明確其權利義務、知曉交易規則和交易風險,充分理解銀行產品的特點,這樣一方面能減少由于客戶誤解造成的不必要的糾紛,另一方面也能增強客戶的自我保護意識、避免欺詐等惡性事件的發生,從而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引導客戶使用客戶證書。以客戶證書的方式識別確認客戶身份要比私人密碼更加安全,有利于保障客戶和銀行的利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是因為客戶證書在技術上更可靠、保密性上更強;二是因為用客戶證書進行電子銀行交易,更能貫徹本人行為和不可抵賴原則。通過客戶證書進行的電子銀行交易,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應當視為本人進行的交易行為。因此,銀行在風險提示的同時,應引導客戶使用更安全、有效的交易介質,并適當的降低客戶的交易成本,這對于避免爭議或付出更高的交易成本是有益的。

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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