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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的基本屬性范文1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狀況,摸清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等基本情況,為重大經濟決策和宏觀管理提供翔實的基礎數據和依據。開展經濟普查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研究制定我省國民經濟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實現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普查對象和范圍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普查具體范圍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國民經濟行業。
三、普查時間
普查時點為*年12月31日24時,普查時期為*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組織機構
普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
(一)省成立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全省經濟普查工作。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編辦、信息產業廳、地稅局、統計局、工商局、質監局、國稅局和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等單位。各單位要明確職責分工,做到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成立經濟普查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普查工作;社區(村居委)也應成立相應普查機構。
(三)中央和省屬大中型企業應設立普查機構,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五、普查經費
各級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分別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省級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給予適當補助。普查經費應統一管理、??顚S?,合理安排支出。對基層聘用的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應給予適當的補貼。
六、普查宣傳動員
經濟普查涉及范圍廣、調查任務重、工作難度大,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需要得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級宣傳部門和普查辦公室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和互聯網等媒體,以及戶外廣告和群眾文娛活動等多種形式積極做好普查的宣傳工作。通過宣傳,使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明確經濟普查的目的、意義、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媒體,特別是黨報和電視、廣播應在經濟普查的重要階段,刊登或播出當地政府的普查公告和經濟普查公益廣告。
七、普查主要內容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產設備、信息化和科技活動情況等。其中:各類被調查單位必須填報的共性內容為:單位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水及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
普查表分為以下三類:
1.普查通用表。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普查表(含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表)、企業普查表、非企業單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
2.專業普查表。包括規模以上工業、資質內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的普查表;
3.部門普查表。包括鐵路運輸業普查表、銀行業及相關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證券業、保險業的財務表。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原則上不要擴充普查內容,如確有需要增加指標和內容,不得影響國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變更國家普查指標的名稱、解釋和編碼。
八、普查用標準目錄
1.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2.統計上使用的行政區劃代碼結構及編制規則
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4.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
5.關于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對應調整的說明
6.關于統計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辦法
7.單位隸屬關系代碼
8.統計上單位劃分的規定
9.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目錄
10.科技統計分類目錄
11.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編碼
1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13.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14.零售業態分類標準
15.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類值目錄
16.商品交易市場類別目錄
九、普查登記和報送原則
法人單位在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普查登記,但建筑企業在法人單位注冊地進行普查登記。各地區普查機構原則上按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層報送單位為法人單位;法人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單位統一組織填報。
跨地區的產業活動單位采取雙重報送原則:既要向法人單位報送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又要按其活動所在地普查機構的要求向當地報送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但產業活動單位所在地的普查機構不再將其上報上級普查機構。地方普查機構可以對本地法人在外地的產業活動單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產業活動單位資料分別進行匯總。外地法人在本地的產業活動單位資料另行處理。
十、普查方法
對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采用全面調查的方式;對個體經營戶進行全面清查。
十一、普查的組織實施原則
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全省經濟普查的實施方案和相關的實施細則、辦法等由省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制定,并向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經濟普查辦公室及有關部門統一布置,統一普查的各項標準、統一數據處理程序和統一重要問題的解答等。
(二)各地級以上市經濟普查辦公室應按照全省統一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并報省經濟普查辦公室備案后,布置到縣級經濟普查辦公室實施轄區內的普查工作,同時負責做好縣(市、區)級的培訓和指導工作。
(三)各縣(市、區)級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負責組織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各部門開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員的選調、培訓、業務技術指導和單位清查工作;負責向被調查單位布置、收集普查表,負責對基層數據的審核、錄入和上報工作。
(四)特殊部門的普查工作,按以下原則執行。軍隊系統、武警系統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完成。鐵路運輸業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鐵道部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鐵路運輸業活動以外,鐵路系統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企業和單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鐵路系統要積極配合;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共同組織完成。
(五)省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承擔以下工作:
省統計局負責制定全省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及相關細則,負責組織省級普查試點、業務培訓、數據處理、數據公報、資料開發等業務工作,并負責組織協調各市、各有關部門開展普查各項工作。
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協調全省調查隊系統參與第二次經濟普查的有關專業工作,參與省經濟普查辦公室的工作。
省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調普查物資保障及協助普查課題開發方面的事項。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協調國有企業普查方面的事項。
省監察廳負責協調處理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
省財政廳負責協調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
省民政廳負責協調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名錄方面的事項,配合做好普查區域劃分,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信息產業廳負責協調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技術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協調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名錄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協調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教育廳、科技廳、司法廳(包括監獄、勞教)、建設廳、交通廳、衛生廳、郵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和勞動保障廳、總工會以及一些特殊行業有前置性審批權的冶金、地質礦產、環保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單位名錄,并協助做好相關普查工作。國土、測繪、規劃部門協助提供繪制普查區的電子地圖資料。
廣州鐵路集團負責鐵路運輸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并協助地方普查機構做好對鐵路運輸活動以外,鐵路系統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企業和單位的經濟普查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監會*監管局負責協助地方普查機構對銀行業及其他金融單位清查,負責銀行及其他金融單位的財務狀況普查。中國證監會*監管局及深圳監管局、中國保監會*監管局及深圳監管局負責協助證券業、保險業單位清查,負責相關普查工作。
聯勤部、省軍區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的要求,負責本系統向社會提供服務和產品的隊列單位、事業單位的經濟普查工作;同時協助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完成對軍隊系統所屬從事裝備修理的企業和租賃軍隊房地產的地方企業的經濟普查工作。
省武警總隊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的要求,負責本系統(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對外提供有償服務的隊列單位的經濟普查工作;同時協助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做好武警系統的水電指揮部、交通指揮部所屬的生產性企業以及租賃武警房地產的地方企業及消防部隊的經濟普查工作。
(六)地方經濟普查機構要抽調或聘用具有一定經濟和統計業務素質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抽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各種福利待遇應保持不變。聘用人員應當由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
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并考核后,頒發普查指導員或普查員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普查員負責組織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普查表,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檢查普查員的工作。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普查有關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普查對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錯誤;有權檢舉、揭發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十二、普查主要步驟
(一)制定普查方案及清查辦法。省經濟普查辦公室根據國家總體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省的實施方案、單位清查實施辦法和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來指導和規范全省工作。各地可根據自身特點,在省方案基礎上形成具體實施辦法。
(二)組織普查試點。省經濟普查辦公室在普查登記前,挑選具有代表性的縣(市、區)開展普查試點。各地級以上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也要組織試點,通過試點,發現問題,完善方案,探索搞好本地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三)劃分普查區和普查小區。縣級普查辦公室在普查前要整理更新12位行政區域代碼,并在本行政區域的基礎上,按不重不漏的原則,以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為單位劃分普查區,并根據需要在普查區內劃分若干個普查小區,對普查小區進行編碼和繪制普查區圖。有條件的地區應采取電子繪圖方法。
(四)選調和培訓普查員。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選調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強的業務骨干和熟悉社區情況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負責本轄區內經濟普查的單位清查,協助做好普查登記工作。納入普查的所有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要選調1-2名統計、財務工作人員作為普查員,負責本單位普查表的填寫、審核和上報工作。
(五)開展單位清查。清查全省采取“先清查后比對”的方法。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普查辦公室要對相關部門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預先進行整理,并與基本單位名錄資料進行合并、剔重,形成底冊。普查員在進行單位清查時,不帶底冊上門對所轄區域內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進行“地毯式”清查。其后將清查表按數據錄入程序進行錄入處理,取得的清查結果與底冊進行比對,根據比對情況,組織查漏補缺,確保清查單位不重不漏,符合質量要求。
(六)開展填報培訓和實施普查登記。在實施經濟普查登記前,各類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應按照國務院經普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做好經濟普查基礎資料整理和規范工作的通知》(國經普辦字〔*〕5號)要求,認真做好有關資料整理、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等基礎工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或鎮(街道)普查機構要利用單位清查形成的單位名冊,通知全部法人單位和多產業法人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相關人員(統計或會計員),按時到指定地點參加相應的業務培訓,領取相應的普查表。
企業填表人在填報過程中必須做到“四核對”:單位各項屬性指標與營業執照或證書、行政登記或審批手續等進行核對;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數與所填報的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張數核對;經濟指標與單位有關的會計和業務核算資料核對;主要指標與以往統計年報資料核對,對差異較大的要找出原因。企業填報人員對上報的報表經審核無誤后按有關報送要求,依時將普查表報到當地普查機構或普查機構指定的地點。
基層收表普查機構要依照相關的普查表收表、初審、簽收、裝訂和上報程序進行操作。
(七)進行復查與質量抽查。各級普查機構要對清查和普查結果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進行全面復查,檢查調查單位是否有重復和遺漏、填寫是否完整、單位界定和行業劃分是否準確、數據質量是否可靠、計量單位是否正確、邏輯關系是否合理等,發現差錯,及時改正。復查工作完成后,各級要對單位清查和普查階段的工作質量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質量抽查。
(八)審核上報普查數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將年報納入普查,納入普查范圍的單位按普查方式上報。鄉(鎮)、街道普查辦公室對所轄普查區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報送的普查資料必須嚴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上報至縣級經濟普查辦公室;縣(市、區)級經濟普查辦公室對鄉(鎮)、街道普查辦公室上報的普查資料認真審核后,進行錄入、改錯、匯總上報地級以上市。地級以上市普查辦公室對縣級普查辦公室上報的普查資料,經審核、匯總后上報省經濟普查辦公室。
十三、普查數據處理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處理工作,在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領導下,按照“鄉級錄入、縣級合并轉換、統一數據報送、五級數據處理”的工作模式開展。
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統一組織、統一標準、專業負責、統一上報”的工作原則,嚴格執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規定的數據轉換標準、數據處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直接對普查基層表數據進行處理,并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數據格式和要求上報普查數據。
如果鄉(鎮、街道)不具備數據錄入的條件,縣(市、區)可集中組織在縣一級進行數據錄入。數據錄入工作是放在鄉(鎮、街道)一級或縣一級完成,由縣(市、區)經濟普查辦公室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按照年報方式采集的規模以上工業、資質內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簡稱為“三上”企業)的單位基層數據通過各自年報數據處理程序審核凈化后,在縣一級經過轉換處理后,統一導入到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處理軟件系統;其他單位基層數據統一使用第二次經濟普查數據處理軟件系統進行數據的錄入。各專業“三上”企業年報數據處理所使用的企業單位名錄,要和普查單位清查后建立的名錄庫相銜接,并做到一致。年(定)報企業數據在縣一級統一進行數據轉換,導入到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系統,形成完整的經濟普查數據庫,經過縣(市、區)經濟普查辦公室審核確認后統一報送。
省、市、縣各級經濟普查辦公室,設立本級的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組。如果數據錄入工作在鄉(鎮、街道)一級組織,則必須組建鄉一級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組。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處理堅持“分級、分專業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嚴格控制數據處理工作的質量,切實保證數據處理結果的準確性。各級經濟普查辦公室要制定數據處理質量抽查方案,并組織質量抽查工作。
十四、普查質量控制與數據驗收
各級普查辦公室應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制定質量控制工作細則,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檢查質量控制工作。質量控制應包括對人員培訓、單位清查、普查登記、分表收表、審核整理、數據錄入、數據處理、抽查驗收、數據與普查資料出版等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要采取多種形式,從上至下逐級培訓普查人員,特別是要加強對基層單位填報人員的培訓。
單位清查必須覆蓋全社會,保證基層普查單位不重不漏。對內部組織結構比較復雜的多產業法人單位,必須派人進行指導,保證填寫內容有根有據,防止出現邏輯性和技術性差錯。單位清查后各級都要對普查區(小區)的清查質量進行抽查,達不到要求的必須進行重新清查。
普查數據錄入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規程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對匯總結果的邏輯性和客觀性要進行分析判斷,有問題的必須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要有記錄和簽名。
各級普查機構要建立普查工作質量驗收制度。上級普查機構負責驗收下一級上報的普查數據,驗收合格后,由驗收負責人簽字。對數據質量有問題的報表,將退回報送單位復查校正后重報,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省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全省普查數據的事后質量抽查驗收工作,抽查結果將作為評價全省及各地區普查數據質量的主要依據。
各基層單位的填報人員、各級普查機構的普查員、編碼和錄入人員應愛護和妥善保管普查表。普查表要按照每一個單位的“單位基本情況,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及各專業普查表”整套表進行裝訂。
十五、普查數據公布、資料管理和開發應用
各級普查辦公室須對普查匯總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和綜合評估。對外同級普查公報,須經上一級普查辦公室核準。對外提供普查數據需經上一級普查辦公室最終核實認可之后,方可對外提供和使用。普查數據,要嚴格執行統計信息新聞管理的有關規定。
各級普查辦公室要做好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及對外服務工作。要動員和組織社會有關力量對普查資料進行開發和應用。
普查辦公室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普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十六、普查表彰和處罰
各級要建立普查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目標;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對在普查工作中嚴重違反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的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應提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對普查工作出現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調查任務的縣(市、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普查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統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省統計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十七、普查工作進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年12月底前為普查的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組建機構、落實經費和人員、擬定工作計劃、制定經濟普查方案和實施細則、宣傳動員、部門協調、組織試點、編印教材、劃分普查小區、普查員的選調與培訓、普查物質準備、單位清查、數據處理準備工作、課題研究準備工作等。
(二)2009年1月-4月為普查登記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記、收表、整理、審核、復查驗收、匯總上報。
(三)2009年2月-6月為普查數據處理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組織各級數據處理工作,進行數據錄入、審核、質量抽查及數據的匯總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