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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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要求

電子合同的要求范文1

但是銀行業務發展迅速,這要求銀行法律工作者對電子合同領域的新問題必須有回應,出對策,求解決。因此,法律工作者需要加強自身在這方面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優質的研究成果將有效提高銀行法律工作水平,推動業務發展;長遠來講,銀行作為電子金融活動的重要主體,這方面的研究必然推動相關立法和司法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文,作者主要就電子合同締結方式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的內涵

我國法律沒有對“電子合同”做出明確的定義。《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仍是合同,其用以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本質未變,較之傳統合同,只是合同的表現形式有變化,即合同載體變化了――這種新的載體是“數據電文”。

《電子簽名法》第2條對“數據電文”的定義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數據電文是法律所認可的合同形式,以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法律所認可的合同?!逗贤ā返?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梢姾贤ú粌H認可了數據電文,還將其歸為書面形式范疇?!峨娮雍灻ā返?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可見《電子簽名法》從正面確認了數據電文作為合同形式的有效性。

給電子合同下定義可以套用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的結構,并著重體現電子合同訂立過程和表現形式的電子化,具體定義可以參考最高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的定義,即“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形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p>

二級小標題:電子合同的外延

《合同法》第11條明確的幾種電子合同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同時,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對數據電文的定義,我們可以推斷出電子合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還包括例如通過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等手段達成的合同。

電子合同是否是書面形式的合同的判斷

《合同法》與《電子簽名法》對此做出了差別化規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形式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峨娮雍灻ā返?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可見,在這一問題上,《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對《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了修正――將書面形式的標準提高了:數據電文需要同時滿足“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兩個條件時,才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也就是說《電子簽名法》出臺后,數據電文不再當然被認定為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關鍵要看技術上能否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

判斷某一數據電文是否是書面形式的意義主要是:在要式合同情況下,如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締結合同,那么特定數據電文能否被認定為是書面形式,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成立與否。另外,數據電文能否被認定為是書面形式也關系到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證明力大小的問題。

對銀行業務而言,由于根據監管規定或銀行與客戶間的約定,銀行多數電子合同都應當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說銀行制作的電子合同的技術標準應達到《電子簽名法》對“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和“可以隨時調取查用”這兩方面的標準,否則,銀行作為合同提供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電子合同訂立模式分析

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的規定

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合同法》對此有著很嚴謹、細致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3條、第22條的規定,合同訂立的基本模式是“要約+承諾”方式,承諾做出的形式是以通知形式為主,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情況下,承諾可以以行為做出。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都未對電子合同訂立方式做出特殊規定,那么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應遵循上述合同訂立模式的一般性規定,即“要約+承諾”方式。但由于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為數據電文,即要約、承諾的載體電子化了,因此可以將電子合同訂立方式總結為“電子要約+電子承諾”方式。以下立法和權威觀點也確認了該電子合同訂立方式:

1.《合同法》第16、26、34條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要約和承諾生效時間、承諾生效地點做出了特殊規定,說明法律既承認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又注意到了電子承諾和要約在生效時間和地點方面的特殊性。

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是我國相關立法的重要參考,其第11條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3.最高法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著作中對“電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部分內容進行闡述時,使用了“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的概念。

雖然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表現形式電子化了,但其實質沒有變,仍應遵循《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的諸多規定,比如電子要約構成要件仍應符合《合同法》第14條規定,即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電子要約和電子承諾相關問題

電子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通常情況下,電子要約的撤回只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而幾乎沒有現實意義。因為電子傳輸速度具有的瞬時性,要約一旦發出幾乎同時達到受要約人,要約發出和到達幾乎無時間差,《合同法》規定的撤銷通知應在要約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是難以實現的。

但法律貴在嚴密,不能因為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否定要約人撤回權的存在,而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由于電力和線路故障、網絡病毒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使要約的發出和送達間的時間差延長,要約人欲撤回要約,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要約到達相對人,或與要約同時到達。

電子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電子要約能否撤銷要區分不同電子合同形式進行判斷。判斷的關鍵在于撤銷通知是否具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的可能性,如有則可以撤銷,如沒有則不能撤銷。例如電子數據交換(EDI)情況下,由于要約達到的同時系統自動發出承諾,所以不存在上述可能性;而電子郵件(Email)情形下,由于要約到達后,受要約人往往不會無時間差地發出承諾,中間存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時間間隔,自然有撤銷的可能性。

另外,《合同法》第19條所規定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同樣適用電子合同范疇: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電子承諾的撤回

與要約的撤回相似,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使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電子承諾能否撤回問題與電子要約很相似,即應承認承諾人具有撤回權,但是現實情況下,操作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級小標題: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的判斷仍遵循《合同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傳統的意思表示傳遞觀念不宜直接嫁接于電子合同領域,因此《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對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問題同時做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仍遵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則,同時法律對“電子承諾的到達標準”做了專門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見《合同法》第26條和《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上述立法精神可以概況為:只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范圍內,而不論要約人是否已知情。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的判斷在適用基本規則之外,還應遵循法定的幾項特殊規則,且特殊規則優先于基本規則。

1.需要確認收訖的,收到收訖確認時合同成立。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0條的精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承諾人收到要約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收到時合同成立。確認收訖規則是《電子簽名法》創新性規定,是對上面介紹的“進入特定系統即視為到達”規則的重要補充。其立法精神可概況為:不僅要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范圍內,還要確認要約人已知情。

2.需要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條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約定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種情況下,電子承諾達到后合同并未成立,當事人簽訂確認書時才是電子合同成立之時。

3.通過承諾行為達成合同,做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26條,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根據《合同法》第34條和《電子簽名法》第12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對于通過承諾行為達成的電子合同,筆者認為:做出承諾的行為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一級小標題:如何理解“電子合同的成立以雙方約定使用數據電文為前提”

《電子簽名法》出臺后,講到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大家必然會引用第3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當事方約定使用數據電文為前提。

對本條解讀的焦點在于如何才算“約定使用”了。對此,存在兩派觀點,一派觀點認為必須以傳統合同形式進行明確約定,一派觀點認為無須通過該方式,簽署電子合同即視為約定使用定。由于對此理解上的差異將直接導致對合同成立、生效與否判斷上的不同,因此我們有必要將其探討清楚。《電子簽名法》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我們只能從立法本意和合理性等方面綜合理解這個法條。

《電子簽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明確數據電文屬于合法有效的

合同形式,因為法律需要迎合科技進步,鼓勵電子交易發展,這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對法律進行的逆時代的解讀都是站不住腳的。

假設《電子簽名法》要求當事人必須通過一份傳統合同作為前綴(因為口頭合同難以舉證,往往會選擇紙質合同),明確約定使用電子合同后才能訂立電子合同,那么結果會是傳統合同被強化,電子合同和電子交易被削弱。因為當事方既然要簽一份傳統合同,那么沒必要再簽電子合同,因為電子合同往往只有在當事方不便簽傳統合同時才具有優越性??梢姡创擞^點,估計電子合同的生存空間已不大了。

電子合同的要求范文2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ヂ摼W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往往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捌跫s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边@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毙碌纳虡I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對于這一點,在文章第三部分將進行分析,在此就不做具體闡述。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梢?,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的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边@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钡?6條和第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币虼耍斒氯酥g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電子合同的要求范文3

1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1.2電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5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定,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第6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辈⑶以诘?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p>

這說明國內國際法律規范都通過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電子合同的簽訂

2.1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合同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才能成立,電子合同的訂立也是如此。在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均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一方的電子數據的發出(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的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即為承諾。但是電子合同是計算機、通信和現代化管理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交易雙方是利用計算機以及相關軟件,通過互聯網絡發送要約或承諾的,與普通合同比較,訂立的方式和要約與承諾的載體發生了變化,即它是通過電子介質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

2.2關于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通過電子介質發送要約與承諾,因交易雙方在談判、協商和簽訂時互不謀面,所以其風險、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傳統方式更高,特別是在國際貿易中,這需要專門的機構和方式來進行管理,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不是傳統概念下的書面合同文本,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另一種嶄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行為均實行到達生效主義,即該數據電文需到達相對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訂立雙方身處異地,一方在采用電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為的同時無法自動得到對方的接收確認,因此,與普通合同形式相比,電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業風險。對這種風險的防范可以通過建立“電子公證人”系統和“電子認證”系統解決。

“電子公證人”系統是公證機關通過網絡技術措施,建立網絡服務器系統,充當“電子公證人”,發送者可將電文發送給“電子公證人”,再由其轉發給收件人。電子公證人在接收電文的同時即可證明電文已傳遞,不僅可以證明電文是否發送,還可以證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還可以要求“電子公證人”寄給他一份所收電文的拷貝,以進行內容核實,若兩份電文完全相符則證明內容真實。當然,“電子公證人”并非運用比其他人更先進的技術手段來防范風險,而是通過先進技術與法律程序的結合來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我國電子網絡的電子認證系統,主要是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數據文件的完整性、事實的時效性等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數據,對防范主體欺詐風險或內容異議風險非常重要。作為一種第三方認證機構,電子認證機構應該是受信賴的中立機構和獨立的法律實體,應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現狀而言,我國公證機關作為認證機構完全具備開展電子商務認證業務的資質。以上方法在國際貿易中有助于對合同主體資格的確認。

3電子合同生效問題

3.1生效時間的確定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達生效主義和投郵生效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到達生效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中了規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3.2生效地點的確定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訂立的通信方式是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轄權問題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力。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①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②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電子合同的要求范文4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 電子簽名 合同法 要約和承諾

21世紀是信息時代,隨著因特網的普及,和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子商務被廣泛的應用于人們的商業交易中。電子商務的產生和發展不僅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而且也改變了商業伙伴之間建立的合作關系模式,它不僅僅是一種技術變革,同時也影響著人類的生活,使人類有了全新的生活體驗和更高的生活質量。

一、 電子商務合同概述

(一)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

根據我國學者的一般理解,“電子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用光學手段、電子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訂立的合同”。它是獨立于傳統的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之外的一種新型合同形式。電子商務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經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形式,即我們通常意義上所指的以“數據電文”形式擬定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是專指以交易為目的,由EDI(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的合同。

(二)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

1.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具有虛擬性。

(1)訂立過程的網絡化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過程是通過網絡來進行的,其載體也脫離了過去單一的紙質形式,轉為數據電文的形式。電子合同儲存介質具有磁性化、無紙化的特征,因此電子合同也被稱為無紙合同。電子商務合同利用計算機及其網絡通訊功能各種信息,也就是通過網絡來傳輸信息流。

(2)交易主體的虛擬化

電子商務合同交易的雙方或者多方主體互不見面,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傳遞要約或承諾信息。簡而言之,合同的締約人是虛擬化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作為網絡供應商也可以同時與大量客戶締結電子合同,因此,擴大了交易覆蓋范圍。

2.電子商務合同生效的時間和地點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電子商務合同采用的是數據電文方式訂立的,一般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沒有主營業地時,以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電子商務合同的安全問題突出

電子商務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與傳統合同相比,具有易改動性和易消失性,作為證據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電子商務合同的保密性難以保證。電子商務合同是通過互聯網締結,這就給了某些黑客或者技術人員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合同信息的機會。

二、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

(一) 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即要約與承諾

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

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二是要標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改意思表示的約束?!彪娮由虅蘸贤械囊s作為要約的一種形式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上述要約的特征也適用于電子要約。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動的特點。應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銷售軟件、網上服務、銷售實物。第三種交易中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前兩種交易中,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所以,《合同法》第14 條的規定應該作為對于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2.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承諾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首先,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承諾是通過網絡做出的承諾,需符合《合同法》中關于承諾的構成要件:①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做出。②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作出③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其次,電子合同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做出的。承諾人做出承諾的方式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為點擊的方式。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生效要件

1. 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般合同生效都會要求合同訂立的主體具有締結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電子商務合同也不例外。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里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2.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意思表示真實

(1) 意思表示的真實是任何民商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即再締約過程中沒有欺詐、脅迫和誤解等瑕疵,始終貫穿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與其內心的意愿相一致。在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交易手段時,判斷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有著其特殊性.

三、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違約救濟

(一)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就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的義務。履行的主體必須是合同所確定的主體,履行的方式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履行的時間地點恰當。舉個例子來說,對于電子合同而言,如果是離線交付,債務人必須依照約定發貨,或者由債權人自提。如果是網上交付,為了保證交付標的的質量,網上交付的一方就需要給另一方合理檢驗的機會。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就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信原則要求對方協助其完成履行。這包括當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給予債務人適當的便利條件,并應適當受領給付。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之時,債權人應該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減少損失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救濟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救濟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是信息產品交易,合同終止是由于違約引起的,還應當采取終止訪問、停止使用等措施。

電子商務合同的爭議常常被稱為“無國界”爭議,面對著過于沉重的訴訟負擔,在線糾紛解決機制應運而生。其主要解決方式有在線仲裁和在線調解以下兩種。

四、 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完善

(一)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現狀

國際電子商務的日新月異,引起了我國的高度重視,相比國外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研究,我國在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研究方面相對落后,為了在這個領域內盡快發展,研究出一些法律措施,保障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發展,我國積極參加了國際電子商務的法律交流和討論,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調整電子商務合同行為的法律規范。

(二)完善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具體措施

1. 完善法律制度,培養復合式法律人才。

我國暫時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研究水平不能制訂一部完整的電子商務合同法,不妨先加入一些相關國際條約亦或對現行有關法律作擴大解釋,使現有的網上交易秩序得以有效規制從而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其所涉及到的知識范圍更加廣闊,這就要求我們國家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從而更好的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本質進行深入的研究。

2. 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由于電子商務合同行為環境的特殊性,在立法過程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

3. 將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國際化

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為為工具進行商業交易??梢哉f,是一種無國界的商業活動。將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國際化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律規范與世界接軌,另一方面,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可以減少規則沖突。

總之,商品經濟交中,交易模式推動者法律的產生和發展。就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日新月異的變化,突飛猛進的發展都讓我國的立法技術水平和法學理論研究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如何將電子商務合同的行為法律化、規范化,是我國該領域的法律所面臨的主要任務。我們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堅持公平、正義的立法理念,迎接電子商務合同對傳統法律的挑戰

參考文獻:

[1]奚憲銘,鞠成東《電子商務安全與法律》,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2]劉妍 楊志強《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其策略》;

電子合同的要求范文5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p>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盵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币虼?,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碑斒氯说暮炞只蛘呱w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边@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吳懷福、張士茂:《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監管問題初探》,《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電子合同的要求范文6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電子簽名法》是2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展規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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