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范文1
二戰后包租飛機大量涌現,產生了訂立合同的 “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擔運輸的“實際承運人”相分離。為此,實際承運人被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首創并被1978年《漢堡規則》引入了海上貨物運輸法領域(以下以公約指代這兩個公約)。我國《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以下以我國相關法律指代)也都規定了實際承運人制度。實際承運人是多式聯運的基礎制度,在我國國際國內物流大通道建設和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義,鑒于海上運輸實際承運人制度與國際航空運輸實際承運人制度基本相同,因此筆者探討以航空運輸實際承運人為主,結論也類推適用于海運實際承運人。
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承運人責任(本文如無特別說明,責任包括法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立法者的目的是保護旅客/托運人利益,以解決簽訂合同主體與實際履行主體不一致的情形。這一比附援引的立法模式具有避免繁瑣重復的優勢,但也導致實際承運人責任不夠明確,為保證法律適用準確,須對實際承運人責任進行深刻探討。
根據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實際承運人是根據締約承運人的委托承擔全部運輸或部分運輸的人,實際承運人須不是連續承運人。因此,實際承運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實際承運人履行運輸是因其接受締約承運人的委托,這種委托可以根據法律推定成立;實際承運人應當實際運輸了旅客或貨物;實際承運人從事的運輸不是連續運輸,其非連續承運人。
根據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旅客/托運人可以直接對其主張履行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訴訟,實際承運人制度構成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從解釋論看,筆者認為其符合利他合同構成要件,應當以利他合同分析實際承運人(利他合同債務人)從事運輸中與締約承運人(利他合同債權人)以及旅客/托運人(利他合同第三人)三方法律關系,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
哪些因素影響實際承運人的合同責任
比附援引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所規定締約承運人責任的實際承運人責任是法定的合同責任。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適用于本身所界定的運輸合同,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締約承運人最低限度的強制性合同責任,這些法定條款直接進入締約承運人的運輸合同內容,不允許承運人排除。這在客觀上達到了將合同條款制度化的效果,因此公約所規定的締約承運人的責任為法定的合同責任,實際承運人責任比附援引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對締約承運人責任的規定,因此其責任性質為法定的合同責任。
由于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并不反對締約承運人在法定責任基礎上向旅客/托運人約定更高的合同責任,因此比附援引締約承運人責任的實際承運人也可能承擔約定的合同責任,不過這需要一定的條件,在下面實際承運人承擔合同責任的條件的論述中我們還會談到。需要指出,在實際承運人行為引起侵權責任的競合場合,并不妨礙旅客/托運人提起侵權責任訴訟。
根據公約和我國法律規定,實際承運人負責的運輸,旅客/貨方可以直接對前者提出法定的請求權,可以直接實際承運人要求賠償。在實際承運人負責運輸的區段內,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對旅客/貨方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為體現對旅客/貨方保護的價值。這一連帶責任是法定的連帶債務,并非不真連帶債務,理由在于: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相同的――實際承運人運輸區段內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行為引發運輸合同違約;兩個債務具有牽連關系并在內部發生分擔和求償;發生的緣由非因各自的法律關系偶然競合所致,而是因為法律直接規定連帶。
如果將締約承運人責任的規定擴張適用于實際承運人,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第一,締約承運人承擔法律未規定責任或放棄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影響實際承運人。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一方面規定了締約承運人的基本合同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基于提高旅客/托運人保護程度考慮,允許締約承運人通過合同約定放棄自己的權利或者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承擔法律沒有規定的義務。不過,對于后者,只能拘束締約承運人本人,而不能直接、當然地擴展適用于實際承運人,除非實際承運人同意締約承運人上述約定的合同責任安排。
第二,事故或延誤是否與實際承運人行為有關。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將締約承運人的合同責任擴充適用于實際承運人,但兩者是共同而有區別的(Jointly and severally)責任,并不是任何情形下,實際承運人都與締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首先,須事故或延誤發生在實際承運人履行區段,實際承運人只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如果事故或延誤未發生在實際承運人履行區段,應當由締約承運人承擔責任。其次,旅客、行李或貨物的損失與實際承運人行為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旅客、行李或貨物的損失完全是由于自身的性質造成的,則損失與實際承運人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自然不存在實際承運人承擔合同責任的問題。
實際承運人承擔哪些合同責任
在海上或航空運輸合同法的框架之內,承運人的責任既包括承運人應履行的義務,諸如出具運輸憑證義務、貨物通知和交付等義務,也包括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實際承運人責任比附援引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中締約承運人責任的規定,雖有與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保持一致的優勢,但是卻存在實際承運人責任不確定的問題。因為締約承運人的合同責任內容,如上所述,既有來自于法律規定的條款,也有來自于約定合同條款,不是合同當事人的實際承運人,卻要比照締約承運人承擔合同責任,其到底承擔什么內容的合同責任?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合同責任,還是也包括了締約承運人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高于法律規定的)合同責任?筆者對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從其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進行論述。
實際承運人對旅客/托運人承擔一定的合同義務。實際承運人對旅客/托運人承擔法定的合同義務這一點已無疑問,是否對旅客/托運人承擔締約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義務?根據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旅客/托運人對實際承運人的直接履行請求權不是基于合同約定,而是源自法律規定。因此,締約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之間達成的約定條款,不會影響實際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間的法律關系,這層關系是由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來調整。因此,實際承運人的合同義務比照的內容并不包括締約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運輸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內容,比照的源自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締約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之間的法定合同義務,這些法律當中規定的承運人合同義務一體適用于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這是最低程度合同義務,并且是強制性的,不允許承運人排除,在客觀上達到了將合同條款制度化的效果。如果實際承運人自愿同意表示接受締約承運人約定的高于法律規定的承運人義務,則締約承運人約定的合同義務也適用于實際承運人。
實際承運人違反上述義務應對旅客/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締約承運人對運輸合同所考慮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僅對其履行的運輸承擔責任;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與締約承運人的相互承擔責任;旅客/托運人可以向兩者任何一個人提起違約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理解法律規定的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相互承擔責任”?實際承運人的責任范圍為何?從文義解釋來看,“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凡涉及對方運輸的,均可視為對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由此一方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將導致另一方承運人的責任。從大陸法系連帶債務的理論來看,構成法定的連帶債務,并非不真連帶債務。
雙方承擔連帶債務的范圍僅限于實際承運人負責的部分運輸,除此之外的區段運輸實際承運人不承擔連帶債務。這種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減小了旅客/托運人證明事故究竟是締約承運人還是實際承運人造成的舉證責任。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締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旅客/托運人的合同權利并未被擴大,其邊界仍然只是締約承運人的責任范圍。締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中任一方向旅客/托運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后,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如何進行處理?如果雙方有約定則按約定,如果未事先約定,公約規定根據國內法的相關規定解決。
實際承運人有無責任限額?特定情形下實際承運人是否會失去法律規定責任限額的保護?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公約,如果實際承運人因為其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失去責任限額保護的,那么共同訴訟將對兩個承運人提起,兩個承運人都要承擔無限額的賠償責任。旅客/托運人可以同時向兩個承運人要求賠償責任,而不是只能向其中一個要求無限額賠償責任。反之,如果締約承運人不計后果的不良行為喪失責任限額保護的,實際承運人對旅客/托運人的責任則不超過公約關于承運人責任限額的規定。
實際承運人能否以對締約承運人的抗辯事由對抗旅客/托運人?如上所述,筆者認為實際承運人是利他合同債務人,因此可以以其與締約承運人之間的補償關系所生抗辯事由對抗旅客/托運人,但是不能以締約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之間對價關系所生抗辯對抗旅客/托運人。
完善多式聯運制度,建設國際國內物流大通道
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從解釋論來講,利他合同債務人應當是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實際承運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釋,應當以利他合同來分析實際承運人從事運輸的三方法律關系并確定實際承運人的義務責任以及對締約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的抗辯權。筆者認為,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性質是法定的合同責任,如果締約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約定比法定責任更高的合同責任,實際承運人同意受拘束,則實際承運人也在法定合同責任之外承擔約定的合同責任。事故或延誤是否與實際承運人行為有關是實際承運人承擔責任的條件。
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適當地擴大運輸責任主體以保護旅客/托運人利益,已成為國際運輸公約和各國運輸立法正在逐步不斷強化的趨勢。然而我國合同法卻未規定多式聯運區段實際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連帶責任,這不利于旅客/托運人的保護。相比相繼運輸,多式聯運運輸方式和運輸主體更加復雜,旅客/托運人面臨的風險更大,因此更應當加強多式聯運中旅客/托運人的保護。為了順應電子商務與多式聯運的發展所引起的對合理分配承運人和旅客/托運人雙方利益與風險問題,從立法論的角度,我國應當規定多式聯運區段實際承運人與締約承運人的連帶責任,加大對旅客/托運人的保障。這有助于我國完善多式聯運制度,建設國際國內物流大通道,推動“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
【參考文獻】
①傅廷中:《我國海商法中的實際承運人制度及其適用》,《當代法學》,2014年第5期。
②唐明毅:《新國際航空旅客/托運人運輸責任制度及其影響》,《政治與法律》,2003年第2期,第72頁。
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范文2
1.對合同管理認識上的誤區
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只顧在市場上承攬任務,卻不注重合同的簽訂或簽訂草率,往往忽略對于對方的資質、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經營狀況的審查,將訂立合同流于形式。為了承攬業績,簽訂不平等條約,使部分合同缺失公正。對合同條款不作仔細推敲,合同文字不嚴謹,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等不作具體明確的約定一旦遇上糾紛就沒了協商與調解的有力依據。
2.對合同與合同管理的關系缺乏認識
一般企業合同管理的弊病都是在合同前期談判、準備工作和即將簽訂這一階段往往備受關注。但當合同一旦簽訂了,往往就被當做普通的事務文件收藏在文件夾中,失去了實現權利義務的意義,而僅僅把它看成是生產過程,使合同簽訂與合同執行脫節。因而,合同管理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中期和后期的履行階段。
3.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管理知識。很多合同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意識,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以致產生了合同管理上的諸多問題。還有的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尤其在生產過程中,忽略合同條款,合同形同虛設。合同管理人員不了解經營生產工作,經營人員不了解合同條款,一味答應對方超出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交付要求,無法對成本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及損失,為合同高效、有序的履行買下了很深的隱患。
二、如何有效進行企業合同管理
1.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合同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是依法執行權力和履行義務的根本,這就要求合同管理相關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和法律意識。由此可見,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和管理方面的試紙是非常有必要的。企業可以從合同管理人才培養和引入開始,加強合同教育、合同意識,對法制觀念,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識進行培訓和學習。
(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
(2)在實踐過程中,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律培訓和在職學習;結合實際事例分析總結,安排學習講座,并進行一系列的專業考核。
(3)建立崗位責任制。對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他們的責任,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往往存在的問題都是由于一系列細節決定的,缺乏必要的流程說明、完整的權責明晰和工作內容規劃。提高合同管理的工作質量和效果必須從細節做起,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以制度為基本依據,確定工作規劃,規范流程并明確權責。指定負責人員以確保合同的整個周期都有相關的專業人才進行管理和修訂;對法律風險應有明確的風險意識和規避措施,從而對整個合同期間出現的違約問題,應采訴訟或其他補救措施等都有明確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的簽訂階段要注意:對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及對方履約能力的審查;在合同起草時使用公司擬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審批的效率;簽署正式的合同本文中應盡量避免用詞不準確、條款不明確,避免過多空白,注意加蓋騎縫章避免少數不誠信單位擅自更換合同內容。在合同履行過程方面,應避免訂立合同形同虛設,超過合同約定范圍的交付要求等提醒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及時履行其義務,調高合同履約率,減少合同糾紛。合同如存在附件的,應明確約定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效力。當附件內容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時,以哪個約定為準,也應予以明確。
3.完善材料歸檔制度
除了對于合同本身的管理之外,與合同相關的材料也需要進行嚴格的保管和歸檔。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來往信函,文書,通知等文件應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原件;應當注意電子數據的保管,例如電子數據交換記錄、電子郵件、網銀過賬記錄等方面,以備在產生爭議時作為證據之用。向對方單位交付成果,資料或發票時,應向對方索取簽收函。
三、結論
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范文3
關鍵詞: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風險控制
在建筑建設組織過程中,在法律環境內,圍繞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系列行為,按照施工合同,建造師是管理團隊核心,需具備較強合同管理能力,掌握建設工程法律與法規,保證工程管理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確保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隨著我國建筑市場國際化發展,承包商不僅面對國內激烈競爭,需考慮國際層面競爭。筆者根據自身多年的從業經驗,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控制要素,旨在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重要性
對于合同管理概念,它是一種權責利的規定,利用程序性條款內容,制定雙方工作程序,限制雙方不法行為,利用責任條款形式,分析雙方工期與造價責任。若發生建筑行為問題,例如,地質勘查異于勘查報告,發生設計變更時,設計單位不能及時出圖,建筑業主的特殊施工隊進度較為滯后,供應商提供設備、材料檢測不合格等問題,根據合同相關條款,可給予相關處理。通過合同管理,能明確合同可操作性,防止雙方深陷矛盾糾紛中,當建筑材料、建筑設備出現不合格問題時,根據相關條款,可給予相應處理。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職能要點
首先,針對工程項目管理,必須以合同管理為起點,仔細分析項目合同,進而控制整個建筑項目的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的工作過程、管理職能。合同管理由合同“分析—資料—網絡—實施控制—索賠管理”等所構成,形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網絡化、子系統化。
第三,加強合同管理,實現管理職能。例如,工程計劃管理、項目成本管理、建筑信息管理、組織計劃管理等,它們之間具有密切聯系,該類聯系即可作為工作流程,解決工作的順序關系,也可作為信息流,進行信息流通、信息處理。
三.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風險因素
建筑工程具有規模大、工期長、材料設備消耗大、產品固定、施工生產流動性強、受自然條件、地質條件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大等特點。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建筑合同管理中風險因素主要包含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
首先,客觀風險。在建筑合同管理中,客觀性風險是由合同條件與法律法規確定,風險責任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是無法回避的,當合同形成之后通常無法改變。實施清單報價時,建筑商中標之后,綜合單價的建筑企業無法改變,只能根據合同條件內容,承擔一定的市場價格風險。
其次,主觀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人為因素所致,利用人為因素也可規避合同風險,國內大多數建筑合同中,業主通過競爭地位、起草合同條款形式,以苛刻條件形式,在合同條款中隱含風險,有些承包商著急承攬工程,不注意自身權利,使得合同簽訂呈不平等狀態,合同簽訂具有隨意性、盲目性特點。同時,某些承包商受到業主限制,合同平等性原則難以體現,進而增加了合同風險性。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風險控制對策
首先,樹立利益原則,重視合同管理重要性,強化合同作用認識。簽訂建筑合同時,合同經辦人必須全面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合同的質量、違約責任、計量、支付、變更處理、合同期限等內容,必須明確表述與解釋,嚴格合同可操作性、嚴密性,避免發生歧義。另外,簽訂建筑合同時,應提倡利益指導原則。在法律上,合同雙方處于平等地位,承包商簽訂“平等互惠”條款,以利于承包商降低合同風險。同時,承包商可勸服業主,修訂部分嚴重苛刻性、不合理的合同條款,以提高承包商權益,通過對比、平衡合同雙方的權責關系,盡可能降低單方面、苛刻性與約束性的合同條款。
其次,清晰風險責任意識,轉移、限制合同風險,合理安排合同策略。針對承包商而言,在合體管理中,必須善于轉移、限制風險,力求合理分配風險,當業主處于何種情況時,需認真分析免除責任條款,對于業主請求的免責條款,應仔細考慮后再接受。不然,在合同履行期限內,業主極可能引用合同依據,拒絕補償承包商損失,利用免責條款推卸責任,給承包商帶來重大損失。所以,針對業主風險條款,必須明確、具體規定合同責任。
第三,堅決簽訂“書面式”合同,在合同簽訂、實施過程中,不能相信口頭承諾,拒絕口頭保證,合同管理時,必須做到“少說多寫”,注重“一字千金”,經過雙方商討之后,再確定合同結果,只有將對方承諾“寫”入合同,并經過雙方簽字署名之后,才可算合同確定。
第四,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保證合同管理質量。針對大型、中型的建筑合同,通常均由業主起草,聘請專業法律專家、咨詢顧問進行合同起草,合同中可能隱含了許多對承包商不利的風險責任條款,甚至反索賠條款。所以,針對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與能力,掌握合同簽訂、合同索賠、合同變更的相關程序,具備造價管理與施工管理能力,方可確保合同談判過程中,雙方處于智力均衡與信息對稱狀況,進而提升風險合同管理能力。
第五,選擇多樣化措施,實現風險轉移。風險轉移主要呈現保險與索賠、擔保與聯營等方面。保險作為風險轉移的重要方法,是風險風險里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一般由建筑工程與安裝工程的所有險,第三方責任險等。同時,針對合同管理可能發生的不可預測風險,通過索賠方式,承包人可給予合理轉移。另外,利用分包、聯營等方式,分包單位可承擔部分風險。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筑市場作為發包方市場,建筑公司承擔承包方角色,處于被動地位,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受到社會、自然條件的制約,隨時可能發生各種風險,同時因不確定性、客觀存在性,施工合同必須強化合同管理,只有熟悉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才能加強用法律保護自己利益的意識,依法控制工程風險,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風險管理意識,有效控制合同管理風險,防止建筑工程風險。
參考文獻:
[1]曹乾江.淺談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控制[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0,(10):31-32.
[2]李俚.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和風險控制探討[J].中國電子商務,2012,(16):249-249.
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范文4
1當前工程管理中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1.1法律意識模糊
一些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識,導致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合同風險,對于合同中一些不規范的條款無法進行有效規避,無法做到深入了解合同中的條款,再加上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足夠的重視,施工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問題的概率較高[1]。除此之外,由于工程單位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仔細分析合同中的條款,盲目簽訂合同的情況較多,針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違約情況,由于沒有明確進行責任劃分,致使合同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違約的情況較為普遍。
1.2管理隊伍專業素質水平提升空間大
工程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簽訂是一項具有較強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工作,但是,由于工程雙方主要職能關系及相關領域人才的關系,大多缺乏專業的法律人員,因此后期的合同執行存在較大的風險。同時,由于工程管理單位合同管理工作負責人員的專業素質普遍較弱,對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對合同管理的專業素養以及管理經驗,非常容易導致工程雙方單位合同管理混亂的問題,嚴重影響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效率。
1.3合同履行存在不到位的現象
工程單位在中標之后,會在第一時間簽訂施工合同,接著就會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工程的施工方面,在此過程中,很少有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會主動對合同條款進行全面細致的研究,認真分析合同中對工程施工的相關要求,致使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沒有全面的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情況[2]。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單位的監理人員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也沒有高質量的監理自己的職責,不僅會影響工程管理工作開展的有效性,也會加大工程甲乙雙方合同履行到位問題的發生概率。
2工程建設中施工合同管理的幾點應對策略
2.1全面提高法律責任意識
為了加強工程單位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問題的重視,使工程管理工作的開展能夠最大限度的滿足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就需要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在對工程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法制教育的過程中,具體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即工程單位自行組織培訓活動的方式或聘請專家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方式。工程單位自行組織培訓活動的方式主要針對一段時間之內,企業在施工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合同管理問題進行分析,主動總結經驗,規避合同風險[3]。而聘請專家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的方式則主要通過邀請合同管理專業人員,對企業負責相關工作的員工進行培訓,從專業的角度出發,基于企業工程管理人員必要的指導,提升工程管理人員工作開展的規范性。通過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法制教育,使工程單位管理人員能夠更加深刻的認識合同對于自己工作的重要意義,在此基礎上,不斷通過學習與實踐,提升自身的責任意識以及法律意識,在施工工作正式開始之前,深入分析合同條款,把握合同中提出的需要注意的施工問題,在此過程中,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工作開展的質量。
2.2切實提升管理隊伍素質
為了有效提升工程單位的合同管理水平,工程單位工程管理人員就要采取多種有效的措施,提升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一方面,工程單位可以通過人才引進的方式,安排專人參與合同管理工作,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另一方面,工程單位也可以對現有的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通過促進本單位工程管理人員合同方面的專業素養的提升,提高工程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由于工程施工合同與其他行業的合同存在較大的差異,其涉及到很多專業問題,有較高的專業性與嚴謹性,因此,在對企業的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的過程中,不僅要重視法律知識的傳輸,還要做好工程建設專業知識的傳輸工作,在此基礎上,有提升工程單位工程管理人員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使他們能以更加嚴謹的態度來對待合同管理工作,在此基礎上,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水平。
2.3嚴格履行合同相關規定
在保證合同可操作性的基礎上,嚴格履行合同的相關規定對于施工工作的順利開展有著十分積極的推動意義。在正式制定合同之前,首先要充分考慮工程的實際情況,科學進行條款設置,避免完全照抄其他工程合同條款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的條款能夠更好的滿足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而有效的指導工程施工工作的有序開展。在此基礎上,工程雙方一旦簽訂了合同,就要嚴格履行合同規定,依照合同中的相關要求開展施工工作,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上,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以及施工成本,最大限度的減少因違背合同條款規定而導致的違約問題,保證工程單位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有效提升工程的施工效益。
3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管理施工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合同管理是一項不可忽視的工作。在實際落實相關工作的過程中,管理人員需要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有充分的認識,不斷發現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尋找相應的解決方法,在此基礎上,不斷對合同條款進行完善,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違約問題給工程甲乙雙方單位帶來的損失。
參考文獻:
[1]趙翔宇.企業合同管理中常見問題與應對策略探析[J].財經界(學術版),2019(16):247.
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范文5
甲方(需方):貴陽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貴陽市觀山湖區金陽北路
通信地址:貴陽市觀山湖區金陽北路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短信:
電子郵箱:
乙方(供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短信:
電子郵箱:
鑒于甲方對辦公用品的長期需求,甲乙雙方決定采取合作方式,以節約甲方辦公經費為目標,為甲方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為宗旨,以實現共贏。為確保雙方利益,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就甲方向乙方采購辦公用品之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及價格等:
采購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品牌、價格等以每次甲方下達的訂貨單為準(價格需經乙方每次上報且甲方確認)。
二、質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物品必須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包括零部件)。
(二)所有物品供應均依照甲方訂單標準執行。
三、貨物交付:
(一)乙方負責按甲方指定的地點送貨,由甲方根據實際需要指定收貨地點和接收人。
(二)甲方應在每次下達的訂貨單上明確該批物品所對應的收貨地點及接收人。
(三)一般情況下,乙方應在接到甲方訂貨單后24小時內將所購物品送至甲方指定地點,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特殊情況下,送貨時限及方式視具體情況雙方另行協商。
(四)若甲方臨時變更物品、收貨地址或接收人的,則應提前通知乙方。
(五)數量清點、外觀檢查、貨物驗收、退換貨
1.數量清點、外觀檢查
(1)甲方收到乙方產品次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對貨物的數量進行清點,對外觀、品牌、規格等進行檢查。清點、檢查符合甲方訂單標準的,甲方收貨人員在送貨單上簽收。對不符合甲方訂單標準的產品拒絕接收.
(2)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除甲方原因導致的外,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異議,數量短少的,乙方應該在3日內補發;破損或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應在3日內重新發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質量異議
如果甲方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且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由產品使用地技術質量監督檢查機關檢驗,檢驗等相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四、結算方式:
(一)結算方式
雙方協商選擇如下(月結()/季結()/年結(),選項劃“√”表示)結算方式。
乙方應在(月末()/季末()/年末(),選項劃“√”表示)向甲方提供匯總雙方交易情況的《對賬單》,供甲方核對、審閱。如雙方對《對賬單》內容有異議,則應綜合《訂貨單》、經甲方簽收的《收貨單》等資料予以確定。
經雙方核對無誤后,乙方應依據核對后的金額向甲方開具同等金額的稅率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次月月初將發票送達至甲方。
(二)貨款支付
1.貨款支付采用先貨后款的方式,甲方應于收到當期發票后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當期貨款。
2.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各項稅費(貨款含稅)。
五、質量保證、售后服務:
(一)乙方保證在產品保修期內按照產品保修卡內容執行,保修期過后的故障或在保修期內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故障,酌情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維修費。
(二)甲方應對其自行安裝、修理及附加其他設備導致的物品故障或損壞承擔責任,乙方概不負責。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屆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另行簽訂合同。
七、免責條件、違約責任:
(一)免責條件: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負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另一方,并釆取合理措施減少對方損失的義務。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在履行前述義務后免除違約責任,但其合同義務不因此免除。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合同履行時間可相應延長。
(二)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交貨或交付產品的數量/質量/外觀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構成違約,乙方應無條件補/退/換貨,供貨期限不順延,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按當次采購總價款的 萬分之/天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若乙方更換產品三次仍不能滿足甲方要求,則甲方有權提前單方終止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拒絕支付相應貨款,且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
3.在乙方承諾的或國家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取兩者中最長的期限),如經乙方兩次維修或更換,貨物仍不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退貨,同時,乙方還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5.乙方如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價格,未在甲方采購前通知甲方,且價格高于市場同類同質產品價格的,甲方有權按市場最低價付款。乙方隨意提價或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除按照本合同相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外,違約方還應向守約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八、糾紛解決:
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九、通知及送達
各方的有效通知及文書送達地址以本合同簽訂時所列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短信、電子郵箱等為準,通知及文書可通過前述任何方式之一項或數項發出,自發出之日起3日內視為送達。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產生仲裁或訴訟的,上述地址亦適用于仲裁或訴訟文書送達。各方一致確認,如本合同簽訂時所列聯系方式如有變更,需要變更方向對方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否則視為未做變更,一方按原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向對方履行送達義務的,視為已送達對方。
十、其他事項:
(一)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的合作不具有排他性,甲方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采購物品。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處理。亦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為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子合同相關法律范文6
進入21世紀后,商業在互聯網上的應用將取得令人矚目的飛速發展。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全球五聯網上的交易額將達到2230億美元,到2010年將會占全球貿易總額的42%。未來人們對網絡將會特別依賴,互聯網給商家帶來一種讓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戶的方式,尤其是對保險這種對配送要求不高,通過數字化或信譽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業,網絡上蘊藏著一個巨大的客戶群。保險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用網絡為社會提供服務,已經日益顯現出它的優勢。盡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網上完成,但網絡的最大優點是它能大大的節約成本。美國的實驗表明,個人保險的網上推銷比傳統方式節約12%的成本。事實上,世界保險業正在大舉向網絡經濟進軍。英國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法國國家人壽、英國保誠集團等知名保險公司已在這一領域取得了明顯的優勢,澳洲amp集團保險業務的15%已由網絡來完成。在我國,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已經或正在加緊電子商務的步伐,保險的網上宣傳和銷售正在形成強大的時代潮流。網絡保險,將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又一契機。
網絡保險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分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完成保險展業過程中的很多環節,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規模和時空的限制。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絡也可幫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這是互聯網一個最大的特點。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互聯網在我國起步較晚,電子商務各個方面的發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約其健康發展的許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無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對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重視。
1.網絡安全問題
網絡安全是指網絡中的硬件、軟件和數據不受自然和人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運行。數據安全是指網絡中存儲及流通的數據的安全,是保障網絡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網絡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性,不斷出現的黑客案件就可說明這一點。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穩定有序,關系著千家萬戶,維系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運行。網絡保險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在給保險業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因為網絡在帶給人們信息存儲和傳輸高效率的同時,其數據也極易被篡改、增刪、破壞或竊用,形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強網絡安全要注意防范影響網絡安全的各種風險和威脅,它涉及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許多領域,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實施各種網絡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證,對于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懲處,當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為的法律調整,這是保護網絡安全的最終手段。
2.保護客戶隱私問題
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秘密,指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秘密等。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及公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公民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中,保險的比重會逐步增大,相應地,保戶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為其保守財產秘密的愿望越來越迫切。在我國銀行業,為儲戶保密早已成為行業慣例。對保險公司和人來說,為保戶保密也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從一定程度上看,網上投??梢耘懦薪榄h節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個人隱私。但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從另一個方面給保戶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隱患,特別是某些咨詢機構和情報機構基于競爭的需要,進行有目的的情報搜索更是對保戶隱私權造成巨大威脅。
網絡保險的發展既要保證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因此要加強立法,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儲存和再使用,以保護個人數據信息方面的隱私權。在這方面,美國和歐盟走在 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對通過因特網進行的網上交易實施管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充分保護隱私權的國家和地區構成重要的非關稅壁壘。我們可以借鑒其方法,構建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體系。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有些單證必須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絡進行電子交易很難滿足這一法律要求。因為人們現在還木能利用網絡來傳遞親筆簽名。為此,許多立法者和電子專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這個法律障礙的方法,使“電子簽名”能為法律所承認??梢钥紤]運用電子密碼來代替傳統的簽字,因為在文件上簽字的目的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獨特性。因此簽名不一定由簽署者親筆手書,而可以使用某種具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例如,在現實生活中,憑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提款時,所使用的就是以電子密碼來代替存戶的簽名。在這方面,有些國家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美國前總統克林頓于2000年6月30日簽署了電子簽名的法案,賦予了這種數字化形式與手寫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肆诸D指出,在線合同將擁有與白紙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說在網上使用電子簽名將很快成為一種普遍趨勢。通過電子簽名來雇用律師、明確產權關系、開設銀行賬戶或簽訂保險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據《中國計算機報》2000年7月31日報導,隨著《電子通訊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電子簽名在英國取得了與手寫簽名一樣的法律效力。這一法案將消除英國發展電子商務的主要障礙。
4.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