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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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

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范文1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 內涵 驅動力 推進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轉型時期各種新社會問題也在不斷出現。比如一些企業掠奪性地開采資源,破壞生態環境;一些企業缺乏誠信、唯利是圖,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漏稅等。這些問題突出反映了企業已由計劃經濟時代下過度承擔社會責任轉變為現階段常見的社會責任缺失。構建和諧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是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的主要議題,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是這個議題的重要內容之一。正確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驅動力,對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引導企業自覺的社會責任行為,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目前,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仍然眾說紛紜。不同理論流派對于企業社會責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觀點各有不同。法律責任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具有法律的規定性。企業作為法人組織,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企業社會責任既包括從市場獲取利益的權利,也包括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兩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社會契約論認為,企業自成立起便與社會之間形成了契約,以此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一契約包含著一個社會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即企業的責任。倫理學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行為之中應該遵循的基本市場秩序、公序良俗的道理和準則,企業將社會共同遵守的法則、規律變成自己的內在要求。這種責任關系是企業與外部世界的客觀事實,是基本的道德。利益相關者論認為,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負責的同時,還應承擔起對勞動者、消費者、環境、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

上述這些定義的共同特點是都包含了對社會結構要素的一種責任要求。結合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將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如下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是在社會和諧發展和企業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企業作為社會生態系統的成員之一,在與其他社會構成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中獲取權利的同時,對于其他社會構成體應盡的責任。而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政府、員工、債權人、供應商、消費者、社會公益(眾)等是其他社會構成體的最好解釋。該定義將社會的和諧發展和企業的持續經營作為背景,結合企業的社會屬性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解釋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原因和必要性,同時基于利益相關者說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幾個方面,有助于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分類與評價。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界定,國外研究起步較早。比較典型的成果有:Carroll(1979)提出了被學術界廣泛采用的“CSR四維模型”: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Frederick(1983)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強制性的責任和自愿性的責任。Carroll(1991)認為企業應該通過考慮外部利益相關者和內部利益相關者來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內部利益相關者包括雇員和所有者,外部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消費者、自然環境和社區。Isabelle and David(2002)通過對美國和歐洲國家的CSR調研,總結了5個方面11維度的企業社會責任。我國學者在此領域也做了一定研究。如溫素彬(2008)基于利益相關者和資本形態,將企業社會責任分成四個方面:對貨幣資本利益相關者、對人力資本利益相關者、對生態資本利益相關者、對社會資本利益相關者。陳可(2010)基于利益相關者和管理過程視角,將社會責任分為:政府社會責任、顧客社會責任、員工社會責任、環境社會責任、慈善社會責任。

綜上所述,國內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尚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偟膩砜?,目前被學術界廣泛采用的是Carroll 的CSR四維模型,其他學者在此基礎上做了相應擴展。近些年來,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引入已經成為對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主流方法。如圖1所示,本文結合社會生態系統中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換關系,將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分為以下幾個內容。

(一)企業對股東的責任:維護股東利益,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企業對股東的責任能維持企業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穩定關系,為企業發展提供資本的保障。同時,股東作為對企業影響最大的利益相關者,其利益得到保證是企業承擔其他社會責任的基礎。

(二)企業對政府的社會責任: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企業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納稅,為國家做出應有的貢獻,當政府的公共收益得到滿足時,政府會為企業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如完善市場機制,改善基礎設施建設等。同時,企業合法經營,主動接受監管,可以降低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三)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尊重、信任并回報員工,建立企業與員工的利益共同體。企業主動履行對員工的責任,能激發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形成同舟共濟、風險互擔的利益關系;反之,員工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得不到滿足,企業就失去了獲取利潤的動力和持續發展的基礎。

(四)企業對債權人的責任: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降低債權人的債權風險。企業履行對債權人的責任將會提高企業的信譽水平,減少借貸成本;反之,企業不能有效履行對債權人的責任,則會降低企業的信譽水平。當企業需要資金時會出現融資困難的局面,企業的借貸成本也會因此上升,甚至出現財務危機。

(五)企業對供應商的責任:信守合同,不拖欠貨款。企業承擔對供應商的責任,與供應商保持良好的供貨合作關系,有利于企業降低庫存并保證存貨的正常供應,有利于直接降低成本獲取經濟利潤;反之,若企業不能信守合同,長期拖欠貨款,會惡化企業與供應商的關系,也會抑制企業自身的發展。

(六)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誠信宣傳,合理定價,提高產品質量。消費者對企業的態度是決定企業收入水平的關鍵因素,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的核心。誠信宣傳,不偽造、夸大產品特性;合理定價,可以讓利于消費者;不斷提高產品質量,能夠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這些是企業對消費者應盡的責任。

(七)企業對社會公益的責任: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社會公益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源。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是企業對社會的返利與回報,可以增加社會公眾對企業的信任感和美譽度,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企業也會從中受益。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驅動力

目前,企業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假設仍然適用。企業在做出行為選擇時會充分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就要求企業進行社會責任行為決策時要進行成本與收益的分析。如圖2所示,本文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驅動力模型。該模型將企業社會責任的驅動力分為企業社會責任正驅動力和負驅動力,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選擇是成本與收益分析后二者的合力效果。只要推進機制得當,正、負驅動力的合力會促使企業進行自愿性社會責任行為,并形成驅動力回路,使得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成為常態。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正驅動力。正驅動力來自于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可以是規制,也可以是自愿)給企業帶來的邊際收益。邊際收益能增加企業當前與未來的績效,能提高企業的價值。邊際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社會責任行為通過信號傳遞給企業帶來的內在商譽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在社會生態系統中因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所形成的各方利益均衡帶來的企業外在發展環境的改善。

1.信號傳遞。根據信號傳遞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背景下,企業可以通過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的選擇向外界傳遞信息。同樣,企業通過自愿披露非財務信息主動向外界傳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和能力,也可以產生積極的信號。如果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較好,企業社會責任管理能力越高,說明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中,能夠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與企業個體利益的實現有機結合起來,此行為將會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支持。企業社會責任信號的傳遞,能夠產生有利于企業的信息,促使企業聲譽和競爭力的提高,可以使顧客對企業和產品產生信任,形成較高的品牌忠誠度,將會提高企業的內在商譽,增加企業的價值。

2.各方利益均衡。根據契約理論,企業應該為各種為了各自利益聯合起來的投入者,組織成一個有效率的契約聯合體。如圖1所示,社會生態系統是由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有機整體。在社會生態系統中,其他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與企業進行著價值的交換,構成了企業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外在發展環境。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是契約精神的要求,有利于社會生態系統中各方的利益均衡,從而有利于企業外在發展環境的改善。而外在發展環境的改善,能夠順暢各方主體對企業的價值輸送,有助于企業價值的提高。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負驅動力。企業社會責任的負驅動力來源于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成本約束。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需要消耗企業一定的資源,甚至犧牲當前的利益。比如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提高員工的勞動安全保障,需要企業進行一定的投入;放棄高能耗、高污染和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卻可能影響企業短期的利益等。這些構成了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邊際成本,形成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負驅動力,從而制約了企業自覺的社會責任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績效觀影響著成本約束的內容和評價。過分追求短期利益,容易夸大邊際成本的水平,增加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負驅動力,從而做出錯誤的結論。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合力效果。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選擇是正、負驅動力形成的合力效果。企業在對社會責任履行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評價的基礎上,將會進行成本與收益的分析。如果邊際成本小于邊際收益,則合力效果為正,就會形成自愿性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從而產生驅動力回路,進而發展成自愿性社會責任行為的循環;如果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則合力效果為負,就難以形成自愿性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即使是通過法律強制或道德約束形成的規制性社會責任行為,在履行過程中也會受到企業的抵制。

四、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策略

總體上,我國企業與公眾對社會責任的認知程度仍然偏低。企業對社會責任的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較少。而企業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亦不關心,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較少地參與到相關的經濟決策之中。因此,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特別是建立適當機制,促進企業自愿性社會責任行為勢在必行。

根據企業社會責任驅動力模型,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推進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注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信號傳遞效果??梢酝ㄟ^規則的制定和執行,加強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通過典型的樹立和宣傳,提升信號傳遞的力度和廣度。其次,倡導契約精神的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契約的一部分。契約的功利性和違約成本的約束是社會生態系統中利益相關各方主動履約,實現帕累托最優的內在動力。以上兩點可以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邊際收益,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正驅動力。第三,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績效觀并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予以扶持。企業管理者的發展眼光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正確認識可以減少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阻力。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還可以給予更多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這些可以減少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邊際成本,從而弱化企業社會責任的負驅動力。如此,強化的正驅動力和弱化的負驅動力才能形成正的合力效果,最終實現企業自覺的社會責任行為。J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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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可,李善同.企業社會責任對財務績效的影響:關鍵要素視角[J].統計研究,2010,(7).

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范文2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8-0208-01

1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承擔社會福利義務,具體從管理學角度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責任,它要求企業遵紀守法,合法經營,按章納稅,履行合約;二是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社會責任的基石。企業要不斷創造財富,追求利潤最大化,為股東爭取最大的利益;三是道德責任,企業在擔當法律責任的同時,遵守道德規范和倫理觀念也是十分必要的;四是慈善責任,企業自愿進行慈善性捐贈或捐獻,自覺從事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最直觀體現。另外,從企業利益相關者角度講,主要包括股東、客戶、供應商、政府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所承擔的相關責任。

2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2.1 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部分企業無視自己在社會保障方面應起的作用,盡量逃避稅收以及社保繳費,社會責任意識淡薄,唯利是圖。

2.2 人為縮小企業社會責任內涵

目前,國內很多企業對社會責任認識還很不全面,仍停留在為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在社會遇到困難或者自然災害等突發狀況時進行捐款的這種淡薄階段。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可能把承擔社會責任放在企業必須做的事情里去,社會責任是包括多方面的,例如環境責任、文化傳播責任、資源責任等??沙掷m發展就是對社會的責任,應該全面認識企業社會責任。

2.3 有些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動機不純

一些企業將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一種進行自我推銷的手段,例如在汶川地震時,有不少企業把對災區的捐款及捐獻當做是一種推銷產品、提升自身企業知名度的方法,這種出發點無疑是把捐獻行為當做了一種變相的廉價的廣告工具,如果是這樣,那就失去社會責任本來的意義了。也有一些企業匿名捐款,像這樣的企業是真正將社會責任當做了一種自發的動力,值得大力倡導。

2.4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沒有形成一種有效的長期機制

很多企業在社會責任承擔中都是一勞永逸型的,認為履行了就可以了,并沒有真正將承擔社會責任當成一種長期的行為,缺乏高屋建瓴的戰略眼光。

2.5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形式過于單一

在社會面對重大災難時,多數企業是選擇捐款的方式進行捐助,沒有仔細考慮災難發生后的具體情況以及所捐款的用處等,這在汶川地震中就很好地反映出了這種現象,這說明現階段我國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不夠成熟,對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或者如何承擔責任等問題缺乏有效的規劃。

3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3.1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有利于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最基本的是創造財富,企業首先必須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為企業各利益相關者謀求利益,這不僅讓企業更好地實現自身價值,更為其未來的發展提供了一種良性循環,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3.2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有利于增加企業長遠的經濟效益

承擔社會責任在一定時期內可能會降低企業效益,但從總體上看,這種消極影響是短期的。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中,公民會對其產生良好印象,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要著眼未來,從長遠考慮其發展。正如張瑞敏所說:“企業最重要的是為社會作出更多貢獻,當你盡到社會責任后,利益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p>

4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途徑

4.1 以法律手段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僅僅依靠道德觀念和輿論的監督不足以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強有力的約束。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需要付出一定的資源和資本,一部分企業出于對利益的考慮,可能會想方設法逃避社會責任,因此,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進行監督。

4.2 加強政府引導

充分利用政府在處理社會事務中的主導地位,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化建設,建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機制、責任報告機制等。

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范文3

內容摘要:企業社會責任一詞自其誕生以來就備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且不管是學術界還是實踐界對其內涵的探討從來都沒有停止過,至今仍沒有達成一致的見解。筆者通過閱讀大量的國外文獻,描述了社會責任產生、發展的全過程,并最終就社會責任的內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供后來研究者參考。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響應 社會表現

社會責任定義的提出

社會責任理論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已經形成一種相對成熟的理論體系。然而對于社會責任的定義在學術界仍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出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現象。

學術界公認的完整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是由英國學者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書中提出的,Sheldon認為企業在生產商品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應關注產業內外各種群體的需要,企業的經營應該有利于增強社區服務水平,為社區利益作出貢獻,社區利益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衡量尺度,應遠高于企業盈利。至此,Sheldon首次將企業社會責任與滿足產業內外相關群體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包含社會道德因素,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1953年Bowen在其著作中將企業社會責任明確定義為: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即經營者根據社會標準和價值觀制定政策、作出決策并采取行動的義務。正如Wartick & Cochran(1985)所說,Bowen對社會責任的定義包含了兩種前提條件:其一,企業存在的前提是社會的滿意,它的行為和運營標準必須符合社會設立的標準;其二,企業是社會中的道德主體。這兩種觀點為社會責任的概念提供了兩種基本的前提,同時也為后來的社會責任批評家們提供了兩種主要的攻擊目標。Davis(1960)也認為經營者在作出決策和采取行動時除了考慮企業的經濟和技術利益之外也要顧及那些受企業行為影響的人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說企業不僅要為自己負責,必要時也要考慮到與其發生聯系的其他人的感受。

社會責任定義的發展

然而,Friedman(1962)卻認為企業在遵守游戲規則的情況下唯一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企業管理的支持者是股東,股東唯一關心的是財務回報。管理者因為社會責任行為而減少對股東回報,實際上相當于對公司征稅,通過決定這些自我強加的稅收的使用方式來逐漸破壞配置資源的市場機制,并委任自己作為非選擇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另外,他還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能會產生問題或者帶來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管理者可能以股東利益為代價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達到自身社會的、政治的或者職業的目的的一種方式??傊?,社會責任是自由社會中企業社會契約理論的破壞學說。

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責任觀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很多學者對其提出了質疑和批評。Garriga和Mele(2004)認為該觀點將導致企業短期利益導向。Walter(1977)也認為經濟責任導向對管理者來說不是一個正確的向導,主要基于以下兩點考慮:它忽略了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長期影響;它沒有正確識別管理者與變化的外部政治和法律條件之間的關系。McKie(1975)認為工商界從來沒有嚴格遵守經濟責任框架,博愛、社區參與、家長式作風和自愿性倫理準則都是有別于經濟責任導向的長期的、實用的指示器。該點作者重點強調了企業社會責任慈善維度。然而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總之結論只有一個,就是經濟責任作為唯一的社會責任是不現實的。

超越經濟責任的社會責任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可,然而針對經濟責任之外的社會責任所應包括的范圍并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McGuire(1963)承認經濟責任作為企業首要的責任應該加以重視,但也應擴大社會責任關注視角,即企業應該將經濟和法律義務之外的對社會的某種特殊的責任納入到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之內。該觀點得到了Backman(1975)的認可,他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涉及經濟表現之外的并得到企業重視的動機或者目標。在這里,McGuire和Backman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包括經濟、法律責任,而且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責任。然而,Manne和Wallich(1972)僅將企業社會責任看成是一種“自愿”的行為,這種行為凌駕于經濟責任之上,企業可為也可不為,沒有強制性。Steiner(1975)整合了前人的觀點,提出一個幾乎串聯所有觀點的定義,他將企業社會責任從“傳統的經濟責任”拓展到政府指定的“法律責任”再到“自愿的領域”,最后超越現實的期望。

社會責任衍生概念的發展

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期,學者們由對社會責任定義和范圍的研究逐漸轉向了對社會響應的探討,它強調企業響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一些學者認為對靜態的企業社會責任的過分關注將導致不能完全展現對企業社會責任所作的努力以及企業的表現。比如,Ackerman and Bauer(1976)就批評當時學者對社會責任內涵的表達,并堅持認為責任的內涵就是假設一種義務的過程,他們強調動機而非表現,對社會需求的響應比決定做什么更為重要,即相對于社會責任來說社會響應是一個更好的向導。而Sethi(1975)從另一條不同的但相關的路徑完成了由“社會責任”到“社會響應”的轉換,即他開發了一種針對社會需求的三維度企業行為架構:社會義務;社會責任;社會響應。社會義務指響應市場力量和法律約束的企業行為,社會責任意味著在社會義務之上與主流的社會規則、價值觀和期望保持一致的企業行為。而社會響應暗示了這樣一種含義,即對企業重要的不是如何應對外部壓力,而是企業在一個動態的社會系統中的長期角色應該是什么,因此,該階段企業必須具有預見性和防御性。1994年,Frederick明確區分了社會責任和社會響應的概念,指出社會責任回答了為什么,為了誰的利益,而社會響應回答了如何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法,達到什么樣的效果等問題,并將社會響應明確定義為企業應對壓力的能力。Carroll(1979)也指出社會響應不能替代社會責任,社會響應只是與社會責任并行的社會表現的另一面。

在社會響應進入學者們的視野的同時,另一個與社會責任相關的但又有區別的概念―社會表現也受到了眾多學者的關注。社會表現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概念,它將社會責任和社會響應都吸納為自身的組成元素,成為社會責任的又一重要衍生領域。企業社會表現最早是由Preston提出的,該詞頻繁地出現在Preston的著作中,但他并沒有給出企業社會表現的明確定義。Carroll(1979)是第一個對企業社會表現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他提出了一個社會表現模型,在該模型中,包含三個維度,分別是:公司社會責任、社會問題以及社會響應。作者認為該模型的三個維度驅使我們思考在分析社會表現時所遇到的主要問題。Wartick和Cochran(1985)對Carroll的社會表現模型進行了改進,將“社會責任―社會問題―社會響應”模型替代為“原則―過程―政策”模型,并指出社會表現模型表明企業社會參與依賴于企業社會原則、社會響應過程以及問題管理政策,每一部分都有其與眾不同的指導和導向意義??傊?,該模型為目前的企業社會參與提供了一種綜合的概念化框架。Carroll社會表現模型三維度之間是一種靜態的組合關系,而沒有更多考慮三者之間的作用關系,只是說明在各維度下對企業的要求。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新模型彌補了Carroll社會表現模型的這種缺點,在模型構建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三者之間的動態作用關系,該點在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有關社會表現的定義中可以察覺,即企業社會表現反映了企業社會責任準則、社會響應過程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之間的根本性的相互作用。至此,社會表現理論已基本趨于成熟,由最初的單純概念的探討至社會表現模型的不斷完善,社會表現理論已成為社會責任理論一個重要的衍生領域,為更加深入地研究社會責任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社會責任定義研究的回歸

整個20世紀七八十年代,社會責任的衍生理論(如社會響應、社會表現等)吸引了大多數研究者的目光,而對社會責任的研究似乎有消退之勢。其實不論是在當時還是在今天,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仍是學術界研究的重點,學者們對其內涵的探討仍然在繼續著。1991年,Carroll對其四責任學說進行了改進,將自由裁量責任更名為慈善責任,并構建了社會責任的金字塔模型,處在模型最底層的是經濟責任,往上依次是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處在金字塔頂層的是慈善責任。該模型描述了總體企業社會責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區別的內容,但這四部分之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經濟責任與其他社會責任之間也不是處于并列地位,而不同的責任在某一個企業的身上是同時存在,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條件以及外部情況作出決定履行責任的范圍和程度。至此,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主體框架已趨于成熟,雖然學術界對社會責任的定義仍沒有達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但Carroll的社會責任學說獲得了多數學者的認可,在當前有關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基礎。

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學者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體指標體系的確定與測量以及與其相關的衍生理論的發展,對社會責任的定義與范圍的探討已漸漸淡出研究者們的視野。隨著研究的展開與結論的得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也會隨著其不斷地發展,以適應市場經濟浪潮所帶來的沖擊。

結論

通過本文以上部分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梳理,本人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分別是狹義的定義和廣義的定義。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以Friedman為代表,他認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即經濟責任,對其他除了股東之外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必然會分散企業的資源,進而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最終給股東造成損失。筆者不認同這種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狹義的社會責任定義只考慮到企業的短期利益,沒有顧及企業的長期發展。不可否認在短期內企業承擔較少的社會責任可以節約企業的成本,減少資源的支出,這可直接反映在企業的盈利水平上,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利潤可能是不可持續的,因為企業的形象是與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相一致的,良好的企業社會形象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社會資本,而社會資本作為一種無形資本或者關系資本是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的,而且這種社會資本一旦形成就可以維持較長時間,也就是說這種社會資本在長期內具有可持續性,可以為企業帶來源源不斷的利潤。不過這種社會資本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持續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并滿足他們合理的要求以形成利益共同體,最終達到共贏的局面。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被當今大多數學者所認可,雖然在涉及定義的具體細節方面有所差異,不過在主題內容框架上是大體一致的,該方面的代表當以Carroll為首,他認為企業不僅要滿足股東的盈利即經濟責任需要同時也要承擔法律的、倫理的以及慈善的責任。經濟責任是企業生存的根本也是企業承擔其他責任的前提。如果一個企業連生存問題都解決不了的話就談不上其他責任了,但這并不是說經濟責任就是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承擔法律責任是企業正常運行的基礎,偷稅、漏稅的企業終會受到制裁,嚴重的可能會被禁止進入市場,相信這是企業法人所不愿看到的。除了經濟和法律責任之外還有倫理和慈善責任,這是對企業更高層次的要求,也是企業發展的助燃劑。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眾多企業無不求助于倫理和慈善責任來籠絡消費者,提高自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以便在競爭中獲勝。鑒于以上觀點,筆者贊同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即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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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teiner,G.A.Business and Society[M]. New York:Ran-dom House,1975

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范文4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三個中心圈層;利益相關者;金字塔型

    一、企業社會責任內涵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企業社會責任在理論和實踐上進入了不斷發展、多角度、多視野時期。被稱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父”的博文在1953年的著作《商人的社會責任》中給出了商人社會責任的最初定義:“商人有義務按照社會所期望的目標和價值,來制定政策、進行決策或采取行動”。之后,企業社會責任從關注商人個體轉向了作為經濟組織的企業的社會責任即CSR。

    二、“三個中心圈層”理論

    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1971的《工商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中提出,“企業應該為美國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作出更多貢獻,而不僅僅是提品和服務的數量”。這份報告詳細闡述了“三個中心圈”的企業社會責任規定:內圈代表企業的基本責任,即為社會提品、工作機會并促進經濟增長的經濟職能;中間圈是指企業在實施經濟職能時,對其行為可能影響的社會和環境變化要承擔責任。

    三、基于“三個中心圈層”的企業社會責任

    根據上面的“三個中心圈層”理論,我們可以把這個理論的模型勾勒如下:

    從模型可以看出,企業是作為一個單元存在于社會這個大系統中,社會賦予了企業多重角色。那么“三個中心圈”理論和其他理論之間的關系如何?下文將重點討論。

    第一,“三個中心圈”和利益相關者理論

    從“三個中心圈”理論可以看出,中心圈理論并不是把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單元存在于社會來研究,而是從相互聯系的邏輯把企業和社會上其他集合和個體結合進行動態研究。企業作為經濟職能要考慮到廣大消費者、職工的利益,要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為消費者提供放心購買的產品,為社會的經濟增長作出貢獻。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企業的行為不可避免地會直接或間接對社會上的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影響,如供應商、顧客、政府、社區、雇員等,那么企業要在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同時,要保護環境,不斷改進產品和服務迎合顧客的消費變化,還要為雇員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發展平臺而不僅僅是良好的工作環境。在第三圈層,企業要主動通過救濟災民、消除貧困、防止城市衰敗等為社會的進步做出貢獻。通過研究,我們發現“三個中心圈”理論通過相互聯系、層層外推,由基本責任到為促進社會的其他無形責任無不隱藏著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痕跡。從發展歷程上看,“三個中心圈”理論伴隨著“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進程,二者有著必然的聯系。

    第二,金字塔型的企業社會責任

    金字塔型的企業社會責任模型是卡羅爾于1979年提出的,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含了在特定時期內,社會對經濟組織經濟上的、法律上的、倫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p>

    企業承擔著必要的法律責任;再者,雖然企業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中都隱含著一定的倫理規范,公眾社會仍期望企業遵循那些尚未成為法律的社會公認的倫理規范;另外,社會通常還對企業寄予了一些沒有或無法明確表達的期望,是否承擔或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完全由個人或企業自行判斷和選擇,這是一類完全自愿的行為,例如慈善捐贈、為吸毒者提供住房或提供日托中心等,卡羅爾將此稱為企業自行裁量責任。從企業考慮的先后次序及重要性而言,卡羅爾認為這是金字塔型結構。

    綜上所述,“三個中心圈”理論在企業社會責任(CSR)的發展和演進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所蘊涵的原則是企業在發展的同時不僅要關心利潤和經濟績效,還要回應和滿足社會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滿足社會對企業的多重期望。

    參考文獻:

    [1] 李立清,李燕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范文5

關鍵詞: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8-0032-03

國有企業對于中國經濟社會有著重大意義。中國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僅是由自身性質所決定的責任要求,更是整個經濟社會對國有企業提出的使命要求。

2012年2月22日,國家統計局公布了《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① 根據初步測算,2011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471 564億元,比上年增長9.2%。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0.1%,第二產業增加值比重為46.8%,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為43.1%(見圖1)。

圖1 2011年三大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

第二產業,即工業,一直被稱為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其中中國國有企業對于工業產業的貢獻功不可沒(見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到,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在2011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經濟表現積極。此外,還可以通過對中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的細化,發現在世界經濟發展勢頭減緩、中國整體經濟穩步發展(2011年初步測算GDP增速為9.2%)的同時,中國國有企業仍呈現出活躍的發展局面(見下頁表2)。

通過以上圖表的分析,進一步佐證了中國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僅是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國有企業應該肩負的使命和責任。那么,究竟何謂“企業社會責任”?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及中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特征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作為一個“舶來品”,它的提出與美國在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息息相關。此后,針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存在必要性、內涵深化以及研究范式等各個領域都引起了政府、學者、企業的廣泛討論和研究。但直到現在,尚未有一個絕對完整或確定的定義。事實上,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是與時俱進的,它在經濟發展的進程中不斷被豐富,隨著人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不斷被充實。目前,較為被廣泛接受的一個定義是: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除了股東之外其他利益相關者所具有的社會責任。

根據這一定義,中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特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這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中并不強調股東,主要原因在于企業對股東負責是其最基本的責任。一個企業得以形成,必然存在對其投資的股東,如果企業連對其股東的責任都無法保障時,企業很難存續,此時更談不上對其他對象的負責了。因此在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中,將此基本責任不列入強調與討論之列。(2)利益相關者的范圍。一般認為,利益相關者表現為在股東以外,受企業決策與行為現實的和潛在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影響的一切群體。具體可以包括企業的員工、企業產品的消費者、企業的債權人、企業利用的資源和環境、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事業的受益者、政府等各類群體。企業對這些群體的責任就是它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3)責任的層次。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是與時俱進的,但其核心內容,綜合起來說,包含了三個層次的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倫理道德責任。經濟責任可以表現為對員工收入及合法權益的保障、對合同方承諾的守約、對政府稅收的貢獻等。法律責任主要是指在國際國內法律法規中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涉及的所有內容,對于企業具有強制力,是必須遵守、嚴格履行的義務。倫理道德責任則更多地指向那些由企業自愿履行且以國家強制力之外的手段為保障的義務。值得一提的是,認清企業社會責任層次的同時,必須明確這三個層次的責任并非有著明顯的界限,而是互相包含、互為補充的,企業在履行其責任時可能同時滿足經濟、法律、倫理道德三個層次的要求。

二、新時期中國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走過了三十多個年頭,國民經濟生產總水平也已躍居世界第二位,作為中國重要經濟力量的國有企業在全球化競爭和現代化進程中也正面臨著巨大的變革。在企業轉型階段充分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對于中國國有企業在未來的生存和發展中有著重要意義。

1.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其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性。中國是一個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居于特殊地位,并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此決定了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性。(1)國有企業負有維護國民經濟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責任。大多數國有企業所處的行業都占據著國家經濟命脈,在這些行業里履行社會責任對于整個國民經濟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2)國有企業享有一般企業無法享受的資源優勢和政策優惠。權利義務的均等從客觀上要求國有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更多地將其因優勢資源和優惠政策而得到的利益惠及于社會公眾。(3)國有企業的存在和發展具有明顯的時代性。國有企業的發展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始終承擔著實現國家政治戰略目標、經濟戰略目標的使命。當代的國有企業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以期在新時期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中仍然完成其使命。(4)國有企業的行動措施對其他一般企業具有示范作用。國有企業占據著國家經濟命脈,穩定著國家的經濟根基。而其他一般企業在國有企業的帶領下也必將銳意進取,活躍起國家經濟。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于其他一般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

2.國有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其履行社會責任。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之后,中國國有企業也開始了向現代化企業轉變的體制改革?,F代企業的特點體現在企業具備較為長遠的發展戰略、完善的生產經營制度和良好的企業文化等方面,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到企業的方方面面,也有利于企業創新發展理念、轉變發展方式,同時也有助于企業活力的激發和企業形象的提升。這可以從根本上推動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國際經濟交流合作的頻繁也促使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一經提出,就引起了社會廣泛的討論,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也發展至今。在經濟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推動下,國際社會越來越多地關注到企業社會責任,甚至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質量納入到對企業的評價中去。中國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僅對內起到了對其他一般企業的示范作用,在對外經濟交流合作的過程中也提升了中國企業的國際形象,是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負責任形象的生動體現。

三、中國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從最初計劃經濟體制下,到如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國有企業始終不斷地在履行著它們的社會責任。但是縱觀中國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來看,其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1.中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理念逐漸引入社會責任思想,但仍有待加強。20世紀9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進入中國伊始,它并沒有一下子得到廣泛關注,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追求經濟利潤的目標相違背。但經過了長期的實踐經驗表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并不與企業逐利的目標相左,相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能夠更好地促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此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開始逐漸被引入了經營管理理念中,國有企業也紛紛開始對這一理念的實踐。但客觀地講,雖然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理念中逐漸引入了社會責任思想,但仍有待加強。

2.中國國有企業逐漸履行社會責任,但形式欠豐富。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中國國有企業也逐漸開始履行社會責任,包括在地震、冰雪災害等時候的慈善捐助等,但是總體說來,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形式比較單一,有待豐富?,F在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再是“企業辦社會”的形式,不再大包大攬地充當教育、醫療等方方面面的功能角色了,此時就需要思考國有企業可以采取哪些形式來履行社會責任。近年來中國國有企業大多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但很多也僅僅停留在公益慈善事業。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形式可以也應該更加多樣,比如建立社會基金,與社區、學校聯動,同社會團體合作等等。

3.中國國有企業開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但評價體系不完善。自2006年國家電網首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以來,六年來有更多的國有企業相繼了自身履行社會責任的相關報告。但是對比發達國家,可以發現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還有待豐富。除了對企業社會責任認識上的參差,大多數報告在說明履行社會責任具體情況時仍然較為宏觀,而沒有相應具體的評價指標和體系來加以佐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際質量。事實上,為了滿足社會和更多利益相關者的需求,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制定尚需要更多的思考和建議。

四、加強中國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對策建議

中國國有企業的發展對于國民和國民經濟的影響重大,要加強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感的履行,需要借鑒國外經驗,但不能全盤照抄,而必須因地制宜,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出相應對策。

1.增強履行社會責任意識。從作為國有企業領導層的國資委、國有企業管理層的各級職工,到為國有企業服務的所有員工,甚至是經濟社會的每一個人,從思想層面上加以重視,都樹立起社會責任意識,把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企業重要的議事內容,經常研究討論社會責任事宜,加強社會責任培訓和意識建設,形成良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氛圍。

2.建立并逐漸完善履行社會責任的體制機制,加強企業間交流與國際合作。社會責任的體制機制內容至少應該包括計劃層面、實施層面和評價層面等,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真正納入到國有企業治理和長期發展戰略中去,制定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考核評價制度,保證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對履行社會責任加以關注和重視。此外,還可以通過增進與對履行社會責任有更先進經驗的國內外企業的交流,尋找可借鑒之處,取長補短。同時也可以積極參與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制定等工作。

3.建立健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可以通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來向社會及其利益相關者進行公布。通過觀察、分析現有公布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可以發現其中的大多數均來自于國有企業。包括政府、學者、企業在內的各方也開始重視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運用,因此有必要建立并健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而各家國有企業也可以通過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除了共性之外的特性部分中,展現自身的企業形象,坦誠接受來自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和建議。

中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仍將是一條長遠之路。在21世紀第二個十年伊始、在中國“十二五”計劃開端之際,順應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國有企業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助力中國經濟社會的進步,同時也為中國經濟和諧順利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沈洪濤,沈藝峰.公司社會責任的思想起源與演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 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李洪彥.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6.

[4] 殷格非,代奕波.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必要性探討[J].WTO經濟導刊,2008,(6):20-21.

[5] 彭建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因、內容與動力——“三因三色三力”理論[J].宏觀經濟研究,2010,(1):3-9.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ulfill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New Period

FAN Jun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University,Baoshan 200444,China)

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范文6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

然而,理論界對這些內涵形成的共識并不代表著在實踐中公司就會主動履行這些社會責任。因此,在學界對這些社會責任的內涵達成共識后,如何促進公司履行這些社會責任便成為眾多法律人乃至整個社會所面臨的又一重要課題。

二、公司履行社會責任需要法律發揮作用

一般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包含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意義上的社會責任(道德責任),法律責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責任,它是對公司的“硬約束”;道德責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國家強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為其履行保障的一種責任,它是對公司的“軟約束”。落實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主要靠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落實道德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主要靠獎勵、良心、輿論與市場。因而對于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社會責任,公司履行的態度也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對法律懲罰的畏懼,會選擇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即使是沒有主動履行的,也會由國家強制保障其落實;而對于道德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很多公司都會怠于履行。因為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就意味著要加重公司的負擔,而“資本的最本質的屬性就是增值,以資本信用原則為靈魂的‘資本企業’——公司制企業”必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這種社會責任往往落不到實處。所以,對公司的社會責任應當區分對待。

在這些學界已經達成共識的公司的社會責任中,我國《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關于公司對股東、債權人以及消費者的責任已有明確規定,只要保證這些法律的順利實施,便能夠使企業履行這些社會責任;而公司對環境保護、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對員工以及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規定,也尚不完備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對于這類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未作規定或不宜采用強制性規范加以規定的,應當發揮法律的指導作用,激勵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而在眾多部門法中,對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效果最為明顯的首推稅法。因為稅法不僅具有法律的基本屬性,能夠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且具有與公司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屬性,能夠通過經濟方面的誘導,使公司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遺憾的是稅法的這種激勵作用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目前我國現行稅法在激勵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方面處于一種無效或者低效的狀態,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嚴重缺位,很難起到激勵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作用。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稅法缺位

(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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