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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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概念

法治社會的概念范文1

[論文摘要市民社會就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會。這種社會為法治的成長創造了適宜的社會環境。市民社會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進法律形式化,市民社會權利和制約國家權力。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會的概念及演變

“市民社會(civilsociety)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會理論中,“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文明社會”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別,和政治國家混為一談,這種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已經失去了在當代的價值?,F代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并堅持市民社會更多地具有經濟性而非政治性的內容。最早把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做出明確劃分的是黑格爾。針對黑格爾的國家決定社會的觀點,馬克思指出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社會決定國家,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非相反,當代市民社會理論的主流著重強調市民社會的社會關系領域和文化一意識形態領域,主張以市民社會—經濟—國家的三分法來代替國家—市民社會的二分法。當代最具影響的兩位市民社會理論家首推葛蘭西和哈貝馬斯。葛蘭西強調市民社會的文化意義而非經濟意義。哈貝馬斯提出了“系統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張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領域”以便使社會文化系統漸次擺脫政治化和商業化以及技術統治論的影響而獲得獨立的發展,進而重現生活本身的意義和價值。

(二)市民社會的特征

綜合各種論說,我們可以看到現、當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包括以下基本特征摘要:第一,市民社會是獨立政治國家之外的社會成員的自治領域;其次,市民社會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第三,市民社會中的交往和活動以自愿為前提,遵循契約原則;第四,市民社會是在民主、自由的呼聲及其為爭取自身地位、權利的動力中產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內涵及特征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經典定義,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筆者認為,理解法治內涵,應當把握三個方面的規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種特定的社會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法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社會主體一律遵循法律,非凡是國家權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約。在這一意義上,法治和人治相對應。其二,秩序是遵循規則的結果狀態,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這種法律制度具備形式合理性特征。對于這種特征,富勒稱之為法律的內在道德。這種內在道德包括八個要素摘要:(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開;(3)可猜測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確性;(5)無內在矛盾;(6)可為人遵守;(7)穩定性;(8)官員的行為和已公布規則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這種規定性體現法治的實質合理性,法治追求的價值目標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權。

三、市民社會的法治功能

西歐中世紀末期市民社會的形成和運動,直接導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確立、羅馬法的復興和商法、海商法體系的建立,從而推動了作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義運動在西歐的興起和發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義法律的主體架,為法律形式主義運動提供了深厚的社會基礎,從而以一種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動著西方法治的發展進程。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全面確立,西方市民社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發揮,和此相適應,西方法治在自然演進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為西方社會的穩定繁榮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們發現市民社會的形成和成熟對法治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市民社會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會。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和價值要求,使得市民社會成為現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運行的基礎。

1.市民社會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終級關懷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類本性所求,它體現了社會主體對自身價值、尊嚴、人格和理想的執著追求。在論述法律和自由的關系時,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經”。[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為體現人之尊嚴、人格的價值要求,除了自由,還有和之密切聯系的平等觀念。但現代法治所要實現的平等主要是機會均等。機會均等在法律上表現為法律地位、權利能力的平等,這種平等和自由是和諧統一的。法治所要促進的價值目標首先應當是意義上的平等。

市民社會是以多元化自由產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社會、是一種契約社會,必然孕育著自由和平等。認為,自由的內容、形式和實現程度歸根到底取決于社會經濟條件。不僅如此。作為意識形態的自由觀念也是如此。馬克思強調商品經濟對自由觀念的促進功能。“流通中發展起來的交換價值過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產物?!盵4)(P77)近代市民社會出現以來,它一直存在著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并追求著自由的、自決的人的個體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則秩序。市民社會答應個人及機構追求多樣化的目標,但并不答應不擇手段地追求這些目標,而是要對沖突進行合理的控制來達到市民認同、社會整合和理性規則秩序。這種理性規則秩序即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會法規,這種法規能夠正式或非正式地涵蓋斗爭的全部領域,對沖突實施有效的管制。這種理性規則秩序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為公眾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的過程中,也正是基于這一點,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確認。

2.市民社會的經濟形式促進法律形式合理性發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過程中,法治是人類社會最有力的手段。這種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運動,固然有其自古以來的尊法重法傳統、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體系化的教會法等因素的重大影響和功能,但其更深層、更根本的動因,則源于市民社會精神的涌動并融入近代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之中的獨特進程。[5)(P85)

市民社會是由獨立的個人組成的,個人的獨立性是市社會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條件。市民社會又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社會,而多樣化個人利益的實現途徑主要是經濟活動,因此經濟領域在市民社會中具有核心地位。作為法治秩序內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實際上包括三個方面的發展都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具有內在的聯系。首先,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非凡是私法制度的完備性發展。市場經濟活動具有開放性、自主性和多樣性特征,市場經濟下的社會關系比之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豐富而復雜。這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內在地要求權威性法律規則的調整和規制,要求法律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資格、確認市場主體財產權利、規范交易行為和建立有效的糾紛處理和責任救濟方式。其二,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具備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場經濟下,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追求和實現經濟利益。由于市場交易的復雜性,它也蘊含著巨大的風險,時刻威脅著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出于對經濟利益的強烈關心和算計,市場主體要求通過法律規則建立對市場交易過程和結果的合理預期,使市場交易活動在法律規制下具有一定的可猜測性,從而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這種預期規劃和處理其交易行為。符合這種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須具備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開性、明確性、穩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場經濟還進一步要求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共權力。市場競爭關系的存在,客觀上制約著市場主體只能共同選擇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為了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市場主體不僅要求國家制定符合經濟理性的法律規則,而且要求國家作為市場活動的裁判者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公正地行使權力。

3.市民社會權利制約國家權力

近代法治產生和運行是以權利制約和權利保障為基礎和核心的,并強調當權者和其他人同樣服從既定的法律,而這一制約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則主要是由市民社會多元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分享和制衡來獲得保證和實現的。這不僅使專斷權力難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權力和權利都服從于共同的規則而納入法律規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從總體上來講,個人享有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形成對國家集權的社會消解。其次,市民社會組織的多元化,自主化發展,形成了對國家權力的分割和制衡。市民社會組織將分散的個人資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間零散的呼聲轉變為團體的訴求,從而對國家權力機構及政府官員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使國家權力必須對法律和公眾的意愿負責。再次,市民社會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國家對資源的獨占從而遏制國家權力。在一種非政治化的經濟制度下,市場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權力對經濟活動的直接控制。市場經濟促進了社會階層的分化,使利益主體趨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會是公共領域高度發達的社會,對內,它是市民社會成員相互溝通的機會和場合;對外,它是市民社會行使民利、監督執政黨和政府、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實,對于政府而言,來自市民社會的批評和壓力,應當被視為一種珍貴的施政資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實、全面地了解民眾的意愿、呼聲、要求和希望,使社會和國家之間保持良性的互動,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民主制度才會獲得旺盛的生命力。

法治社會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和諧社會;法治;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3-0298-02

收稿日期:2013-08-19

作者簡介:黃儀貞(1967-),女,廣西南寧人,副教授,從事法學理論、軍事法研究。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是黨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務,法治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和保障機制。我們應當以法治為導航,引領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的全面實現。

一、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牢固基石

“和諧”一詞,蘊含和衷共濟、內和外順與協調、和睦之意。我們所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六個方面概括了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和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作為和諧社會的第一個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對于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法律制度的支撐,離不開符合現代要求的、科學的法律理念的指引。我們只有把法治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牢固基石,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最堅實的基礎。

(二)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動力量

法治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前,中國社會矛盾糾紛持續高發多發,觸點很多、燃點較低、處理不易。我們只有從制度上理順各種利益關系,平衡不同利益訴求,努力以制度防糾紛于未起、化矛盾于未發,從源頭上有效預防與減少社會矛盾和糾紛,才能把切實保護每個公民的每一項合法權益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為建設和諧社會奠定最堅實的基礎。任何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都離不開法治的推動。我們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是一個政治文明、經濟繁榮、科技進步、生活富裕的社會。這其中任何一個目標的實現,都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加以確認和推動,法治的不斷推進將有力地促進和諧社會的全面實現。

(三)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離不開法治提供的強有力保障。一方面,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協調人民內部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制來保障;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需要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會公眾依法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需要強化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經濟建設、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公民權益等各種破壞社會和諧的違法行為,也需要通過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有效打擊和懲治。

二、樹立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法治理念

(一)進一步樹立崇尚人性尊嚴的理念

人性尊嚴傳統上是一個倫理道德、文化哲學和領域的一個概念,人性尊嚴的本質要求國家公權力應該把人作為一種目的對待,而不是當作一種手段。崇尚人性尊嚴的理念在國家根本大法和有關法律制度中得到彰顯和貫徹。徒法不足以自行,崇尚人性尊嚴的理念不僅要體現在法律制度中,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法律實踐中,體現在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合作互動關系上。公共權力的行使必須在合法的限度之內,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權力、司法權力和認法權力均不得例外。一旦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權得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法律救濟機制的有效救助,不斷促進社會各界層通力合作、互相尊重,共同構建和諧的溫情社會。

(二)進一步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一切國家、社會及個人行為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權力依法運行,權利依法行使,它揭示了一種法治的理想狀態。法律至上是法治最主要的內涵,是法治與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區別。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的權威高于任何個人的意志,一切權力都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規范與約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同時,社會的各種矛盾、沖突及不和諧問題,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妥善解決;各種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通過法律規范予以有效協調;各種社會資源和利益,通過法律機制進行公正、合理分配;公共權力失控通過法律手段加以矯正,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獲得法律救濟和國家賠償。法律是對社會進行全面調控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一切社會主體最根本的行為準則,樹立起法律的普遍性、正義性、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進一步樹立權利本位的理念

權利本位即尊重人的權利、保障人的權利,是法治的宗旨和歸宿,是人們法律行為的內驅力,是一切法律關系的核心,也是公民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標志和象征。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尊重與保障人的權利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使人民群眾意識到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主人和主體地位,切實感受到自己作為人的權利,才能增強對國家和社會的認同,才能滿腔熱情地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三、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堅持科學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立法的主要任務是黨的十報告提出的“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自覺適應形勢任務的新變化,努力推動立法從主要服務于經濟增長的速度、總量和規模,向更加注重服務于經濟發展的效益、質量和方式,推動科學發展轉變;從主要進行有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立法,向更加注重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立法,同時著力于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服務型政府轉變;從主要強調立法的數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質量和效果轉變。從立法過程看,還應該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擴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以保證立法真正遵循客觀規律、集中公眾智慧、實現人民利益,切實增強法律法規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立法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以法治精神建設和諧社會,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問題是“依法”,依法的首要標準是嚴格規范。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目標就是,建設守法政府、廉價政府、誠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責任政府。法治經濟要求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是依法、廉價、誠信、透明的且能夠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建設法治政府不僅要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還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這樣才能建設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

(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歷來都以公正作為自己的理想。在構建和諧社會和推進法治進程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義。司法公正的出發點是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司法的公信力,也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做到保證人民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才能使司法取信于民,樹立和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并從根本上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當前,要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繼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審判權、檢察權運行機制。要嚴格規范司法行為,大力推進司法公正和公開,切實維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參考文獻:

法治社會的概念范文3

一、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迫切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既是一場深刻的觀念變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創新。我們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從各種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的觀念中解放出來,但觀念的變革容易受到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影響與束縛,容易停頓、反復甚至逆轉,因此,我們要把法治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載體,通過制度供給、制度導向、制度創新來解決制約科學發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沖突,真正把科學發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礎上,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內。

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我們黨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不斷擴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是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在當代中國,要實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治對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是黨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務。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觸點很多、燃點較低、處理不易。一些領導干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意識、能力和責任感不強,容易導致處理失當、矛盾激化,甚至演化成大規模的。法治是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基本方式,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集中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重要基礎。只有把法治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牢固基石,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把切實保護每個公民的每一項合法權益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最堅實的基礎。

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關鍵在黨,關鍵在“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黨的意志和路線方針政策規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實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是我們黨有效應對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以及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國是凝聚改革共識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識的重要方式和途徑。從法治原理來講,恪守法治與深化改革總體上是統一的、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會有不統一、不一致的現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搞的“先行先試”的試驗性改革,一些敢闖法律和政策“”的探索性改革,一些涉及合法性的改革嘗試,必然會挑戰既有的法治秩序和法治權威,出現所謂“良性違法”等改革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需要凝聚改革共識。一方面,全社會應當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盡可能達成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和怎樣改革的共識,從而為深化改革、突破改革難關提供充分的民意支持和合理性前提;另一方面,全社會與立法機關以及立法機關內部應當努力達成改革共識,減少改革“個識”和反對意見,及時通過法定程序推進相關法律的立改廢,從而為深化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與合法性保障。

更加重視發揮法治的引導功能和教化作用。法律作為普遍的社會行為規范,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引、評價、預測和教育功能。法治包含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民主、秩序、人權、尊嚴、和諧、文明等基本價值,包含人民、憲法法律至上、依法執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司法獨立、保障人權、制約權力等基本原則,包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基本要求。融匯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的上述價值、原則和要求,通過依法治國和法治的全面實施,直接或間接地告訴人們中國改革的性質、方向、原則、目標、底線、邊界、方式等等,提示人們在改革過程中哪些合法權益應當去依法爭取,哪些法定義務和責任應當自覺去承擔,哪些非法行為和方式應當避免,進而為凝聚改革共識提供指引、提出要求。尤其是,平等、公正、財產、利益、權利等概念,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確的含義和具體的內容,在重大利益調整的改革過程中,人們表達或主張這些概念的相關訴求時,可以也應當遵從法治的指引,符合法律的規定,作出法律上的預測和評估,在法治的框架下求大同、存小異,努力達成改革共識,依法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更加注重培養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求我們黨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切實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努力培養并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執政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的執政本領。尤其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努力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治理念,培養法治能力,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法治程序去凝聚全社會的改革共識,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依法治國是實現中國夢的必然途徑

法治精神是中國夢實現的內在動力。

法治中國夢包含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法治中國夢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必須充分表達民意。全面反映社會公眾意志,以人民的共同理想及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律,能使人們認識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從而產生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

法治中國夢包含法律至上的觀念。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大環境是實現法治中國夢的基礎。只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嚴格規范和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讓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貫穿于法治建設的每個環節,才能讓法治觀念得以確立,提升人民對法的尊敬與信賴。

法治中國夢包含權利意識的喚醒。法律要被人們信仰,從其規則到其本質都必須契合人們的精神需求和人文關懷,科學公正地體現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的平衡。法治中國夢應當把最大限度地實現人的權利作為一種文化,用權利文化來滋養我們的制度。當規則由外在的影響轉化為內心的體驗,逐漸形成一種法律意識和法律情感,當法治情懷、權利意識逐漸滲透到人們的血液中,成為人們穩定的生活方式,當人們真正認識到法律賦予的權利,認同法律創設的義務,法治便不再是夢想,而切實成為保障“人民共享人生出彩機會”的基石。

法治原則是中國夢實現的堅實基礎。

法治中國夢要求法律限制公共權力。公共權力的出現是個人權利實踐關系的必然結果。公共權力的運行方式因其自身局限,又容易出現利益關系上的異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公共權力成為一種“憲法權力”,保證國家的一切公共權力都源于法律,并最終受制于法律,是人類政治實踐合規律性、合目的性的必然結果,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法治中國夢要求法律保護公民權利。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諺——對待公民自由領域和權利領域,“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法律的真諦在于保障人權。缺乏對私權的保護會導致權力本身的上位,社會等級的劃分,以及人們對于能夠攫取利益的權力的追逐。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權利,給國家權力劃定了明確的界限。讓公民的權利在法律的充分保護下避免公權力的侵擾,是法治中國夢的應有之義。

完善法制是中國夢實現的穩固保障。

法治中國夢追求立法統一。立法統一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前提要求。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及有權機關的成文法律解釋。如此復雜的法律系統難免會發生不統一的情況。法治社會的法律應當是一個形式科學、結構嚴謹、和諧統一、完善且完備的體系。構建這一體系的關鍵在于切實保障憲法作為根本規范的最高效力,對立法沖突加以制度化地整合,及時進行法律清理工作,切實地發揮憲法在國家法律規范體系內的最高協調作用,從而實現法律在規范層面的統一。

法治中國夢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專門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行使司法權;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夠獨立作出判斷,既不受訴訟當事人意見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權力和公眾輿論的控制。

法治社會的概念范文4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于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墒莾H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是未來國家的建設者和社會主義的接班人,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系到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基礎,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健全,與新聞出版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的數量日益增多。事實上,我們很難找到一種有效的機制來獲得“社會感受”,很難對其可信性舉證。這就決定著當我們在使用“社會感受”這個概念時,似乎主要是在表達一種推測或者愿望,而非一種確定的判斷。

我們當中的絕大多數,雖然未當過法官,沒做過律師,不是執法人員,不從事法學研究,也未曾去法院打過官司,沒有“親密接觸”法律的經歷,但是,我們仍然能夠清晰地感受到法制的存在。

法治社會的概念范文5

摘要:居民與公民指的都是一定的社會群體,然兩者并非是同一概念,其各自的社會身份存在著明顯差異。由傳統居民到現代公民的身份的轉換過程即是公民意識的覺醒過程。公民意識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論要素,現代公民的特性是服務型政府服務下的居民所必須具有的特點。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為公民意識覺創造寬松的社會與政治環境,達到“善治”。因而,居民到公民是身份轉換與城市管理改革具有著內在邏輯關系。

關鍵詞:居民 公民 改革 內在邏輯

居民與公民指的都是一定的社會群體,但是兩者并不是同一個概念?!胺簿用?,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本用袷侵冈谝粋€國家境內長期或永久居住,并受居住國法律保護和管轄的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雙重國籍人和多重國籍人)、法人和法人團體?!肮瘛钡母拍钭钤绯霈F在古希臘,其內涵突出政治性和美德,它更鮮明地表現著一種公共性?,F代意義上的公民是一個由憲法賦予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其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一切社會群體幾乎都是傳統意義上的居民,卻不一定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作為社會群體的一部分,普通居民的社會地位往往都不高,身處社會的底層,被當作弱勢全體去對待;而當社會需要時,他們又勇于肩負社會責任,積極的地參與社會建設,為社會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身處弱勢,卻勇于擔當,積極參與,即是有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的過程,也是公民意識覺醒的過程。公民意識主要包括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和責任意識等等,當然還包括民主、自由、公平、正義和參與等觀念。公民意識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論要素,現代公民的特性即是服務型政府服務下的居民所必須具有的特點。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達到“善治”。因而,居民到公民是身份轉換與城市管理改革具有著內在的邏輯關系,下文將圍繞著該內在邏輯關系的內容逐一展開。

一、居民和公民的特性差異與集權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職能差異之間的關系

(一)居民與公民的特性差異

居民屬于的社會學所研究的范疇,是一定地域內居住的人,居民的權利強調的是在公權力保護下的權利,突出體現的是權利,而較少提及義務。公民屬于法律范疇,強調的是的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義務性;公民要積極而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也要主動地履行相應的義務。居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和民生問題相聯系的,包括就業權、居住權等與經濟密切相關的權利,而公民的權利最主要的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其內容包括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監督權、申訴、檢舉、控告權、言論自由等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多是主動性的權利,只有主動地參與,才能真正地實現這種權利。居民的基本權利多數是被動性,需要有國家的公權力的保障,才能得到實現。居民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在貢獻與索取的關系上,居民的特性使其側重于索取,這勢必會增加社會的負擔,不能真正地解決社會問題;而公民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所以公民既會受到社會的尊重,能從社會中獲得生活所需,又要對社會多做貢獻。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沖突時,公民要做的就是要先為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讓位,兼顧個人利益,但居民的特性決定其多數情況下注重的都是個人利益。

(二)集權型政府與服務型政府之間的職能差異

集權型政府,顧名思義即是將一切權力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政治統治職能是其最最重要的職能,其存在的目的往往是將其域內的社會群體納入被統治的地位。對于社會中的一切事務,政府都是以領導者和組織者的形象加以出現。相對于集權型政府,服務型政府具有其獨特的特性,“服務型的政府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用政治學的語言表述是為社會服務,用專業的行政學語言表述就是為公眾服務,服務是一種基本理念和價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上,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服務型政府倡導的價值取向不是政府統治社會,而是社會控制政府,它體現了國家權力向社會權力的轉移,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的,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轉移,服務型政府并不是要剝奪政府的權力,只是政府的權力并非凌駕于社會之上和不受控制,而是來源于社會、受制于社會、服務于社會,使政府權力重新回歸社會,因而,服務型政府的職能主要體現于服務二字,政治統治職能已經不是服務型政府的最重要職能,這是與集權型政府職能的最大差異。

(三)兩種差異間的辯證關系

居民和公民間的身份差異與集權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差異之間具有著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因為,從居民到公民的身份的轉換,是自下而上的公民意識的覺醒的過程;而城市管理模式的創新,實現由集權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過程,則是自上而下的公民意識的覺醒。無論是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都是公民意識覺醒的途徑,二者之間具有著共同的目標,卻又面臨著不同的難題,二者之間具有著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從居民到公民的身份的轉換,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構建公民社會,卻面臨著公民想要自治,政府阻撓自治的難題;而城市管理模式創新,政府職能的轉變,其根本目的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但卻也面臨著政府想要放權,居民不愿參與的難題。因而,要實現由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需要城市管理模式改革創新,培育公民意識;而成功地實現城市管理模式改革,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離不開由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

二、公民的基本特性與新型的城市管理模式的主客體的性質要求具有內在的統一性

(一)公民主體性是得益于其是新型城市管理模式管理下的主體

“公民的主體性是公民社會的理論基石,是公民的最根本特征。它強調人的尊嚴、人的基本權利以及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的平等性,承認公民才是社會的主體,國家和公民社會都應以保護和增進公民權利和利益為旨歸?!睉椃ǚ少x予公民權利,只有在承認公民主體性的前提下,才能保障公民獲得真正的權利。因為主體性這一特質,公民會以社會建設的主人翁的身份出現,這樣就更能激發公民的積極性,更多地參與到社會的管理與建設中去。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第一條即是要求管理者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要以服務于人民為改革的基本落腳點,充分尊重公民的個體特性,保證個人尊嚴。服務型政府的最大特點即是服務于民,還權于民,充分體現其管理模式下的社會全體的個人尊嚴。因為公民是新型管理模式下的主體,使得其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公共事務,這是公民依法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應該承擔的義務。社會的發展需要兼收并蓄,和諧社會的構建也需要“和而不同”。公民的獨立性就是要創造一個多元化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強調個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會組織的多元化,提倡寬容、妥協、互惠與合作精神。因而,和而不同、多元化是構建公民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公民社會強調和倡導公民個人或公民社會組織,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社會公共生活。參與性,尤其是以主體身份參與,是公民其他社會群體的最主要區別。主體性,也是公民公正性;具有崇高的道德情操是對一個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在道德中,公平、正義、自由、誠信等等無疑是最重要的特質。公民只有具有公平、正義、自由、誠信等道德觀,擁有一顆真正的良心,才會有責任感與使命感,從而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更多的社會管理與建設事務中去。

(二)公民精神是新型城市管理模式中所應倡導的主要精神

公民精神是以契約精神為基礎,以服務精神或公民性為集中體現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價值觀構成公民社會的文化特征。[5]契約精神、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正是合理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社會安定繁榮最需要的主觀動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核心部分,也是維護城市管理改革的精神保障。公民社會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也是一個自治的社會。公民自治是一種民主的社會管理模式,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構建和社會的重要條件。公民的“公”指的就是公共利益、公共領域。公共領域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公開性和開放性,這是公眾參與公共活動的重要前提。公開性和開放性有利于促進公民之間的交流,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管理與建設的重要保證。這種特性也有利于政府和民眾之間的交流,對于建設一個服務型的、開放性的政府大有裨益。“法治是保障每個公民成為獨立的個體的前提,是構建公民社會的基礎。反對國家對公民社會內部事務的隨意干涉,強調要從法律上劃定國家權力和國家行動的邊界,確保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使公民社會成為一個真正自主的領域,這些都是要以健全的法律制度為保障的?!狈ㄖ涡允恰肮瘛弊顬橐鄣奶匦?,是社會群體由自在的群體向自為的群體轉變的直接推動力。當前的社會中,道德淪喪,誠信缺失,法律意識淡薄已成為意識領域十分嚴重的問題,而要實現管理模式的創新,解決這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就必須要倡導公民精神,從而以契約精神重構誠信體系,以志愿精神擔當社會責任,以人本精神尊重人權,以法治精神構建法治文明。

三、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對于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成功實現的意義

(一)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有利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進行正確的角色定位

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來說,在公民社會里,每一個公民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當公民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利時,其是管理者;而當公民依法履行義務時,其又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在城市管理中,無論是管理者還是被管理者,首先都要找準自己的位置,作出正確的角色定位。無論是管理者還是被管理者,都要要將自己定位于是國家公民的角色,而不再只是特定地域的居民。在城市的管理中,居民只能是處于被動管理的地位;而作為公民, 因為其自治性與參與性,在被管理時,能夠合理地自治;在管理過程中,又可以積極地參與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二)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有利于公權管理者適當放權,公民依法行使權利

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直接反映。然而,公民有效參與公共政策不是自發形成的,需要政府和公民的積極培育。社會管理改革中,尤其要慎重對待的就是國家公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肮芾砼c被管理之間的矛盾,具體體現就是公權力與個體權利之間的矛盾,也就是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本用竦膫€體權利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必須靠國家的公權力保證才能得以實現。公民的主體性亦是以公權力對個體權利的尊重為前提。當前,濫用國家權力肆意損害個體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如強制拆遷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有目共睹。之所以會出現這些問題就是因為公權管理者以“官”自居,牢牢地握著手中的權力,把其他的所有社會群體都放置于“民”的地位。這種“民”是草民、臣民、居民,而非公民。因而,過度地強調公權力的地位,公民的主體性就難以得到尊重,也顯現不出公民社會的公開性和開放性,更不利于公民的參與,勢必會使原本存在的社會矛盾更加尖銳。城市管理改革的順利進行,并不是僅靠公權力一方就能完成的。只有公權管理者適當地放權,讓公民具有更多的社會管理權、自治權,提高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才能夠更好地推動城市管理改革。

(三)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有利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創造和諧的管理環境

輿論監督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輿論監督是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最主要途徑。輿論導向的正確與否對于公民的主觀意識具有不容忽視的影響?!拔伨印钡痊F象因為網絡的存在而被社會更加廣泛地受到關注?,F實的社會管理中也的確存在著許多問題,但有些問題因為網絡的管理的無序性而被放大。新聞工作者為吸引眼球而過多地報道負面新聞,小市民的市儈性導致了許多人盲目跟風,不能公正地看待社會存在的問題。而公民因其具有公正性,公平、正義、自由、誠信等價值觀是公民社會的價值核心,能夠正確地看待社會的非正?,F象。合理而公正的輿論監督有利于創造和諧的管理環境,從而城市管理改革穩定地推行。

(四)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有利于完善社會道德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機制

“老弱摔倒無人扶,垃圾成堆無人除”,這就是當前社會中道德缺失的一種縮影。城市建設中,道德的淪喪必然會導致更多的社會問題。當道德淪喪時,法律往往就會成為犯罪的幫兇。沒有道德的存在,法的目的與價值就難以真正的實現?!肮倜瘛敝g的沖突往往都是因為“官”的道德缺失,剛性執法,甚至枉法,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處理社會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所導致的?!俺枪堋敝栽诰W絡上成為貶義詞,就是因為在城市的管理中,的現象屢見不鮮。當前社會的公民,不再僅僅是居民,更不是封建時期的臣民,以封建時期的管理方法來管理公民社會的公民,勢必會導致更多的管理問題。所以,城市的管理者,實現居民到公民的身份轉換后,就會要多一些“良心”,少一些“惡法”。依靠道德來進行社會管理是不夠的,法治性才是公民社會的最重要特性?!胺芍贫C關制定賦予社會群體更多自的法律;行政機關不再把被管理者只當作是居民,而要在尊重公民尊嚴的基礎上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對于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做到公正司法,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公民社會就是法治的社會。城市管理改革要達到構建法治社會的目的,就必須要有法制的保障。

參考文獻:

[1]選自《禮記?王制》。

[2]朱永良:《公民、公民意識和服務型政府芻議》載《理論探討》2008年第6期。

[3]周作翰、張英洪:《新農村建設與公民權建設》載《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9期。

[4]周義、程梁瑩:《公民參與態度與公民法治意識之成長社會科學2009年第l0期。

[5]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治理的變遷》,北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

法治社會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民間法;國家法;中國本土;法治建設

一、“民間法”例證

案例一:《秋菊打官司》。在電影中,秋菊費盡周折為了討一個“說法”,可是當法律真正給她一個“說法”――村長被刑拘――的時候,秋菊卻表現出無盡的迷惑和不解i。事實上,秋菊不僅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說法”,她生活在其中的鄉土秩序也被打破了。很難想象村長在被釋放后還能與秋菊家不計前嫌,更何況村長還是秋菊的救命恩人。更大的可能是,秋菊已經被同村的其他村民視為一個“不安分的異類”,一個規矩的僭越者,這勢必會影響其未來的正常生活。事實上,在一個村落文化濃厚的環境中,任何無視既定規矩的人都將招來村民的議論,而在一個“生于斯,長于斯”的環境中,這種議論足以置人于“死地”ii。

案例二:彩禮制度。在婚姻制度中,彩禮并未由法律規定,成為結婚的法定要件,但在民間,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彩禮卻成為雙方家庭和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的約定,反悔的一方即是“理虧”的一方,至少要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然而,根據現行司法政策,對請求返還彩禮的案件一般處理原則卻是,自愿給予的彩禮一般不退,若彩禮價值較昂,致送禮一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部分或大部。

案例三:“偷一罰十”。一名男子在某商場因未付款而帶走商品被該商場按“偷一罰十”的店規罰款1200元,并留有認偷認罰字據。事后,該男子以其并非偷竊而是忘記付錢為由要求商場退還罰款未果,遂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該商場不具有執法權,因此,罰款必須立即返還給原告。判決公布之后,不少人為商場鳴冤,認為“偷一罰十”是民間慣例,即便不是法律也是顧客與店家之間的一種契約,應當具有約束力。法院判決不僅沒有保護商家利益,反而給人留下偏袒小偷、褻瀆正義的印象。iii

上述三個案例共同點是當事人基于“民間法”提出的主張并沒有得到國家“正式法律”的支持,由此,中國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出現了一大批困惑的“秋菊”。

二、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的張力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具體實踐層面卻存在諸多困境,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就是法律與情理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主要體現為“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存在的張力。

(一)什么是“民間法”

國家法與民間法分別是法理學建構其理論大廈時所關注的對象,自然法學派、法律實證主義、分析法學派、統一法學派乃至新近的批判法學都是以國家法(正式法)為關注對象的,歷史法學派、法律人類學都是以民間習慣法(非正式法)為關注對象的。iv

對于國家法的概念,簡單來講就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然而,究竟什么是民間法,其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卻很少有所論述。在《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蘇力老師指出:“考慮到這種方式的流行、經常和恒常,考慮到其在中國社會中實際所起到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我們也許可以稱那些潛在的、指導這一糾紛解決的規則為一種‘民間法’――在社會中衍生的、為社會所接受的規則?!眝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認為:“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自身,即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眝i在他看來,除了由國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外,社會中還存在另一種法律秩序――“活法”,二者共同構成了社會法律秩序的基礎?!盎罘ā笔锹摵象w的內在秩序,即與由國家執行的法律相對的社會執行的法律。這種法律除了來源于現代法律文件,還來源于對生活、商業、慣例的直接觀察,甚至包括為法律條文所不認可的東西。這一概念與蘇力老師關于民間法的論述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人們的行為不僅受國家正式的法律的規制,同時還受到他們生活在其中的“活法”的影響。

(二)國家法的“奪權”

在國家正式法律尚未涉及的領域,多數情況下都會存在一套自足的運作秩序――民間法或“活法”,否則該領域不可能長久的存在下去。這種秩序通常由一個具有組織性和權威性的團體所維護,例如某個村落中的族長大會。長久以來,民間法與國家法所共同構成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一旦正式法律制度的管轄范圍與民間法的管轄范圍發生重疊,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就有可能顯現出來。此時,如果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民間法同國家正式法律所構想的秩序不相一致,就可能產生嚴重的社會或法律問題。秋菊的遭遇就是很好例證,正式法律制度不僅沒有給出令當事人滿意“說法”,反而帶來了更為嚴重的后果:損害了社區中原來存在的盡管有糾紛但能互助的社會關系。看似懂得依法維權的秋菊卻不知道其選擇的維權方式不可能給出她想要的“說法”。因此,正義也許最終實現了,但這種正義卻不是秋菊的,至少不是她想要的,甚至也不是她所生活的社會群體想要的。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代法治不斷健全的過程正是一種“奪權”過程――國家權力逐漸影響、改變民間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將它們取而代之,也即是剝奪了民間法處理社會糾紛的權力。而這種“奪權”勢必會引起社會秩序的變動。

三、張力的根源:西方法治主義與中國本土特點

“秋菊”出現時,人們常將其歸結為普法力度還不夠大,人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高的結果。但事實似乎并非如此簡單,根據梁治平先生的研究,農村社會中許多逃避乃至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行為,并不簡單是農民的愚昧所致,同樣,農民們所遵循的規范性知識,也并不都是無益的和不可理喻的vii。事實上,對他們來說,國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種知識,而且,至少在許多場合,是一種異己的和難以理解的知識。不僅如此,他們真正需要的法律救濟,政府往往不能夠及時地提供;國家施于農村的法律,未必都切合于農村的實際。viii如此,什么才是張力存在的深層次根源?

(一)西方話語體系下的法治概念

現代意義的法治觀念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學》中明確提出: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導致城邦“善”的一個條件。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ix近代意義的法治理論在洛克、盧梭、康德、潘恩等諸多法學家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極大的豐富。洛克認為,政治的統治必須以法律為基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是明確的,正式頒布的,法律的執行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須受到限制x。盡管不同時期,關于法治的論述有所不同,但無論如何,嚴格依法行事、遵循法律程序都被賦予了極高的地位。

這種以人類理性為基礎構建的法治觀念對中國的法治建設產生了重大影響。根據我國一度盛行的法治建設“現代方案”,政府應當用國家強制力盡快建立一個現代的法律體系,這也是為何我國如此重視部門法的完善和法律體系的建設,其中加緊修訂民法典就是很好的例證。然而,究其具體方法莫過于從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法律移植”,這使得當代中國關于法治概念的論述大多數屬于西方話語體系,也即是建構在西方法治主義觀念下。

(二)中國“民間法”的一個特點

套用埃利希的概念,中國社會也存在著一套“活法”秩序,并且由于社會及法律傳統的不同,這套“活法”被深深的烙上了中國特色的印記。中國古代法是一種“家產制的法律結構”xi,其特點就是世襲君主制權威與家庭或者血緣集團利益的結合,地方習俗和自由裁量高于并抵制著一般法。因此,韋伯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不會產生西方式的法律秩序。

盡管中國早已廢除了君主制,然而,在現代中國社會,上述特點至今仍有明顯的印記。不難發現,相比于形式法律,實質公正被中國社會視為更高的價值取向,也即是說“情理”重于“法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總是首先考慮如何做事才能“合乎情理”,而不是“合乎法律”;一旦發生糾紛首先想的是“上面有沒有人”,而不是“司法機關怎么看”。每個人都知道而且必須知道,比“合法”更重要的是“合情合理”?!霸S霆案”已經告訴我們,倘若哪個部門或者哪級政府只是“依法辦事”,完全“不顧人情”,必然會惹得天怒人怨。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上述觀點并不是說應放棄“法治”去實行“人治”。問題的關鍵在于,任何制度的順利實現都需要同該制度下的人保持一定的默契,依靠他們推行并最終服務于他們。設想美國的“辛普森案”如果發生在中國會是什么一種狀況?恐怕審理案件的所有法官都會被扣上“徇私枉法”的帽子。這一點從輿論對“藥家鑫案”的反應中就不難看出。當人們贊揚美國司法機關嚴格執法的同時,卻沒有看到,相比于中國對于實質正義的追求,美國人民將程序正義置于何等崇高的地位。上面已經提到,這種“反法治”現象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歸結為法治的不健全,或者普法的不到位,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差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兩國所具有的民間法,或者說“法律本土資源”不同。這種“資源”上的差異存在于社會的方方面面,這就意味著任何脫離社會的制度構建都有可能遭到排斥。更重要的是,在通常情況下這種差異是隱而不顯的,因而在法律移植過程中時常被忽視,以至于很多制度起初被認為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引進之后才發現其與中國社會之間存在的巨大排斥性。

事實上,這種困境在中國法學界中一直有所討論,但很多學者都將其歸結為“豐滿的理想”同“骨感的現實”之間存在的不可調和的難題,一方面渴望實現理想,另一方面又不甘放棄現實。這種認識實際上是建立在將“現代法治”或者說“西方法治”理想化、普世化的基礎之上的,這種觀念使得他們對中國本土知識表現出一種無視或輕視的態度,從而無法正確認識和解決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各種難題xii。

四、重視中國社會中的“民間法”

在肯定法治的合理性和重要意義的同時,我們還需要看到現有法律制度在解決“秋菊式”問題時表現出的不盡如人意,這說明我們的法治仍須結合中國實際進一步完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應當像現在這樣把法治理解為只包含國家正式制度,還是讓非正式制度也參與進來?

法學家遵循理性構建的“現代法治”固然有其自身的價值,然而,這并不一定是中國走向法治的必經之路,甚至說,其并不一定在價值上優于中國的本土制度或觀念。這是因為,作為一種制度,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構建層面上,如何將其應用于社會并得到正效應才是制度的價值所在。近些年,自由主義的呼聲在中國越發高漲,在一大批學者的宣揚下,人們仿佛真的以為只要打破舊制度,自由、人權等一系列“普世價值”就能觸手可得。然而,法國大革命的歷史告訴我們,事情遠非像想中的簡單:革命者一心想追求平等和自由,然而,在轟轟烈烈的革命之后,法國卻出現了一個比大革命所的政府更加強大、更加專制的政府xiii。

在規范法學家眼中,這些“困惑”都是實現法治過程中必須付出的代價,這種陣痛是“秋菊們”進入現代社會的必然途徑。在他們看來,鄉土社會中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都是因循守舊、不合時宜的,它們必將為新的、先進的東西所取代。根據這一邏輯,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只能由國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實現。然而,在他們不斷要求加強正式法律制度建設的同時,卻忽視了這當中存在的一個悖論,即一方面,“當非正式的約束力量崩潰的時候,法律就不得不承擔起填補社會漏洞的責任”;另一方面,“這些主要社會約束秩序的失敗”,實際上正是“一種政府根據法律進行過于活躍的干預而造成的后果”xiv。事實上,正如蘇力老師指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威權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xv。

理想的法治決不應當是一個封閉式的制度體,相反,它應當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能夠包容除國家法以外的其他規則,唯此法治才能得到持久的發展。因此,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按照“揚棄”的思路,給傳統中一些適宜發揚的規則提供發展和生長的可能,而不是簡單的取而代之。而要達至這一目標,需要的將不僅是高超的法律實踐技藝,而且是一種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觀和秩序觀。這首先就要改變對于“普世價值”的盲目崇拜,認識到中國法律本土資源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提高對中國社會中存在的“民間法”的重視程度。正如吉爾茨所說,任何法律都是一種地方性知識xvi。筆者認為,一種立足于“本土”的研究態度才是最重要的。這種態度要求我們把自身的經驗和理論一并納入到法學研究的視野,同時對于普世知識觀加以批判。唯此,才能樹立真正屬于中國的學術話語權。否則,當某項法律被作為一種普世價值推行,看似實現了公平正義的時候,糾紛的當事人卻可能陷入困惑之中,因為這種公平正義并不是當事人所期望的,而是制度本身的訴求。

注釋:

i 參見蘇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A].蘇力.法律與文學[M].三聯書店,2006.

ii 參見梁治平.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A].王銘銘,王斯福.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iii 梁治平.法治十年觀察[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9.

iv 參見強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對《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解讀

v 參見蘇力.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J].中外法學,1993(6):14.

vi Eugen Ehrlich,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1936, Preface;

vii 同2;

viii 參見趙曉力.要命的地方[J].北大法律評論,2005,6(2).

ix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199.

x 洛克.政府論(下)[M].瞿菊農,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1964:88:101.

xi 韋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A].簡惠美,譯.韋伯作品集(第5卷)[C].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157.

xii 參見趙曉力在蘇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中所做的序.

xiii 參見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M].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

xiv 理查德?A.愛潑斯坦.簡約法律的力量[M].劉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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