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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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文1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驹瓌t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文2

誠信原則不僅在民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也日益凸顯。自一戰前開始,德國就通過判例肯定了誠信原則在公法領域的適用。1931年德國帝國法院在一個判例中明確宣稱:"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一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內,皆得適用之"[3]8,自此開啟了該原則在行政法上適用的先河,并引發人們對這一古老的原則進行新的思考。不僅如此,德國還在后來頒布的《行政程序法》、《租稅通則》、《聯邦建設計劃書》等一系列法律中直接規定了誠信原則[4]。在德國的影響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各國行政法紛紛向誠信原則敞開了大門。完成了從私法領域向公法領域的滲透后,誠信原則威臨整個法域,對所有法律關系都具有指導意義,成為名副其實的"帝王條款"[5]。盡管在英美法系,誠信原則對行政法的影響不如大陸法系那么明顯,但仍可在行政法中發現誠信原則的影子。英國行政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則",規定政府必須尊重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基于自然正義的合理期待利益;美國行政法要求政府在改變長期實行的政策時,保護真誠信賴該政策的人的利益。這些原則和具體規定旨在分攤行政行為的風險,平衡政府與相對人的利益,要求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充滿人性關懷,積極構建誠信政府。可以說,誠信原則已經深深地鍥入行政法的核心,并發揮著基礎性作用。與其說誠信原則由民法領域進入到行政法領域,不如說行政法本身就蘊含了誠信的基本精神。在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集中體現了誠信中的主觀善意。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信賴保護原則"可以直接與誠信原則劃上等號。信賴保護原則十分強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最直接體現了主觀善意的精神。它將行政主體定位為一個道德人,而非不具有主觀意識的機構,要求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時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減少社會風險。當然,有學者認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旨在通過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任以提高行政行為的效率,而非出于誠信這一道德要求。然筆者認為,誠信原則有利于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而穩定的法律關系當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誠信原則不僅不與效率相矛盾,相反可以促進效率。比例原則鮮明體現了誠信中的利益均衡。比例原則,又稱相稱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不得超過其所要求的行政目的的價值,兩者之間必須合理比例或者相稱[6]86。比例原則力圖為強勢的行政主體畫出警戒線,將行政行為要求相對人付出的代價限定在一個可量化的范圍內。該原則在行政主體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行政相對人的個體利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防止行政主體過多干涉個人權益,確保個人利益不被無謂犧牲。從這一點來看,該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作出行為時充分權衡、認真考量,以誠信、負責任的態度對待相對人的利益。權利(概指權利和權力,下同)不得濫用在行政法中也有較多體現。權利不得濫用期待雙方主體能在行政行為中嚴守合理行使權利的界限,不濫用權利而置對方利益于不顧。這既是對行政主體的要求,也是對相對人的要求。我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若相對人自身欺騙、賄賂在先,違背了誠信的道德義務,就要承擔行政許可被撤回的風險,也無權要求行政主體賠償因撤銷而帶來的損失??偟膩碚f,雙方主體都不能濫用權利,否則就要承擔濫用權利所帶來的不利后果。

二、誠信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之理論證成

盡管誠信在行政法中有許多體現,但明確將其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國家比較少。然而,在建設誠信政府與公民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實有必要將誠信明確提升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作為法律價值,誠信對行政法具有拘束力

根據黑格爾的理論,社會共同體一方面是一個政治國家,主要表現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縱向關系,涉及國家權力與責任、公民權利與義務等多個范疇,由公法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社會共同體是一個市民社會,主要表現為平等主體之間有關財產和人身的橫向關系,主要由私法進行調整,強調自由和自治。盡管如此,無論是市民社會還是政治國家,都只是社會共同體的一個部分,因此不應該過分強調他們之間的差異性而忽略了共性,即忽略了社會共同體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忽視共同體所共享的、共通的精神和價值。要保證一般性價值得到全社會的承認和尊重,就必須將其具體化和規范化,提升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以保證任何主體都不游離于這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之外。英國法學家戴雪將這種理論發揮到了極致,以至于不承認行政法的存在,認為行政法的主體應該與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樣都受到普通法的調整。戴雪的理論使得英國的行政法發展晚了一百多年,二戰以后在學者的批判聲中而被拋棄。雖然他過分強調行政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的共性而忽略了其特殊性,但他所主張的基礎性、一般性的規則對所有主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思想仍給后人以有益的啟發。這也是很多學者在承認行政法特殊性的基礎上重申這一觀念的根本性原因,如陳新民教授指出:"不可一味地授引民法之制度及規定,除非民法之制度亦符合法治國家之原則———例如誠信原則。"[7]誠信原則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與基本追求,不僅應成為市民社會及私法的一般性規則,也應成為政治國家及公法的價值追求。盡管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不對等性是公法關系的主要特點,但就人類發展的一般趨勢而言,公法法律關系將進一步淡化不平等性。也許正是在終極意義上,戴雪否認公法的存在,認為私法原則是法治的一般性原則。在這一意義上,誠信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應該成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果僅僅因為它已經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不視其為行政法基本原則,這無異于作繭自縛。當然,由于民法與行政法確實存在差異,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原則在兩個法律部門中有著不同的實現方式。

(二)作為法律準則,誠信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標準

關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長久以來眾說紛紜。盡管"合理"和"合法"兩大基本原則的觀點占據了通說的位置,但是一直以來也是眾矢之的。通說認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效力貫穿全部行政法規范之中,能夠集中體現行政法的根本價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現代民主國家的精神,對行政法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6]78。實際上,誠信原則正是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體現并貫穿在行政法規范中,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價值,指導著行政法治的理論與實踐,完全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界定標準。第一,誠信是一般性法律準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準則必須具有"法律性"。盡管在一定程度上,誠信原則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要求,但不可否認,從羅馬法將誠信原則所蘊含的善意與公平、正義一起作為的私法基本原則,到瑞士民法典最早將誠信原則正式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再到后來各個國家、地區的法典、判例進一步確認、實踐這一原則,這足以說明這一道德觀念可以并已經被法律化。行政法中的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權利不得濫用等制度,也說明誠信原則可以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實證化。第二,誠信具有抽象性,能夠貫穿行政法始終。一條準則要成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處于行政法規范體系的頂點,內容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能夠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對行政立法、依法行政、行政訴訟都具有指導意義。誠信原則顯然具備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所需的"高度抽象性"。一方面作為道德價值具有極大涵蓋力,誠信對所有人類行為具有指導意義;另一方面,誠信衍生出的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也足以說明其可以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對具體行政法規范具有指導意義。第三,誠信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價值。"法律有其共同的價值追求,行政法乃法律之一種,現代法律的基本價值也提示出了行政法的價值行政法的基本價值也是正義價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法律原則的載體,其承載的根本價值就是法的正義價值。"[6]78在現代社會,正義就是自由、平等、公正、效益,而誠信原則體現了這些價值。將誠信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既能夠體現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漸趨平等的行政法發展趨勢,也能保障人權而促進自由,還能夠穩定社會關系(不得出爾反爾)而提高效益,更能夠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而保證公正。在這一意義上,誠信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價值。第四,誠信體現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關于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從權力分立與制約的角度,有學者認為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在于行政與法的對立統一:"從本質上說,行政法乃行政(權)與法(治)的對立統一,各種有關行政法的態度和理論的學說———有些針鋒相對———實際上就是對這矛盾的不同觀念。"[8]從人權保障的角度,有學者認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對立統一關系是行政法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也是各國行政法長久以來關注的焦點。實際上,權力制約也是為了保障人權。在這一意義上,筆者傾向于將人權保障視為行政法的基本矛盾,而這一矛盾存在于行政法律關系中,主要通過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來反映。誠信原則像一座天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置于天平的兩端,通過主觀善意、合理行使權利、利益公平分配以保障天平的平衡。在這一意義上,誠信既關涉行政法的基本矛盾,也提出了解決矛盾的基本方法。

三、誠信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一)誠信原則將“法律人”提升為“道德人”

誠信原則將道德的因素引入行政法,以道德人的標準對行政法主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行政法主體應心懷善意,關愛他人,在個人、社會、國家之間實現利益的平衡。對于行政主體,這種品德表現為政府應該透明;政府信息應該全面、準確、真實;行政法規范應該相對穩定;行政權力應正當、有限;行政措施應該合理、合情;非法損害應該賠償,合法損害應該補償。只有這樣的政府,才是誠信的政府,才能取信于民。對于相對人,這種美好品德要求個人具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的情懷,合理行使權利,勿濫用權利,在實現權利的同時,學會約束自己的權利,從而實現利益的均衡。凡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現實的東西都合乎理性。作為一條古老的法律原則,誠信幾千年的發展史,足以說明它既是理性的,也是現實的。這充分說明,作為一條普適性的道德原則,誠信并非是法律上的道德說教,而確有現實的意義。在市場經濟中,交易雙方只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才能減小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在政治國家中,行政權深入到社會的每個角落,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互動和交流越來越頻繁,行政法主體以"道德人"的標準行動,既有利于建設誠信政府,也有利于培育公民社會。一方面,只有遵循誠信原則,政府才能取信于民,樹立政府權威,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公民只有遵循誠信原則,才能培育公民社會,進而減少執法成本,維護公共利益。當下中國,由于沒有明確將誠信作為一個行政法原則,對于不誠信的不道德行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然而,在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由于道德瑕疵而引咎辭職的公職人員比比皆是。

(二)誠信促進行政法主體地位平等

國家與公民之間從不平等逐步走向平等是國家發展的一般規律。在古代社會,個人處于專制統治之下,國家權力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個人權利處于附屬地位,法律確認、保障這種不平等的關系。在近代民主國家中,誕生了以控權為目的行政法,個人權利得以確認與保護,行政權力得以約束,個人甚至可以抗拒缺乏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從而提高了公民的地位。盡管如此,在以控權為目的的行政法中,公共利益優于個人利益,行政權仍然具有優越性。由于過分強調行政權,傳統行政法基本上只關注行政主體及其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管理論下的行政法甚至將其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關于這一點,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傳統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本質上是關于行政主體的基本原則,沒有任何關于行政相對人如何行為的基本原則。然而,在學理上,基本原則應該對法律主體具有一體的效力,而傳統行政法基本原則沒有此種功效,誠信原則卻有此種功效。隨著福利國家的興起,個人與國家之間平權的思潮逐漸得以實踐,行政法治的天平隨之向公民這邊傾斜,并誕生了服務論、平衡論、軟法等相關概念與理論。誠信原則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視為平等的主體,"不僅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行為時,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而且人民就公法權利的行使或防御,也應適用誠信原則"[7]。因此,誠信原則平等地設定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這樣,與傳統行政法理論相比,誠信原則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類比為私法上平等的主體,規制行政主體的同時也對行政相對人提出了要求,從而體現了平等的價值內涵。

(三)誠信優化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結構

合法行政與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二者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首先,合理性原則是以合法性原則為前提的,因此理應受到后者的拘束。在法治國家不存在無約束的權力,因此基于合理性原則產生的自由裁量權理所當然地受到法律的拘束[9]。在這一意義上,合法性原則完全可以概括合理性原則,單列合理性原則既無必要,也顯得與合法性原則重疊。其次,合法性原則本質上是行政主體的行為準則,并不能概括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準則,因此現有行政法基本原則對于行政法律關系而言是殘缺的,存在明顯的漏洞??梢?以合法原則和合理原則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在結構上存在重疊與漏洞。為了消除結構上的重疊,有學者認為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唯一原則。這一觀點確有道理。然而,依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公民既享有法律明確授予的自由,也享有法雖然沒有明確授予但也不禁止的自由。因此,合法性原則根本不能約束行政相對人,無法彌補行政法基本原則結構上的漏洞。將誠信原則和合法性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可以優化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結構。首先,誠信原則作為道德原則的法律化,既約束行政主體,也約束行政相對人。這樣,將所有行政法主體納入到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中,彌補傳統行政基本原則結構之漏洞。其次,在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并列的結構中,基于合理性原則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是自由的、無拘束的,因此合理性原則反而弱化了合法性原則的控權功能;在誠信原則與合法性原則并列的結構中,合理性原則被合法性原則吸收,既控制法定職權,也控制自由裁量權,從從真正將"權力關進籠子里"。除合法性原則對權力的約束外,誠信原則對權力也具有約束力。因此,用誠信原則取代合理性原則在總體上強化了對權力的控制。當然,在強化控制權力的同時,也將權利納入基本原則的視野中。最后,誠信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有效統合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子原則,從而在行政法中形成原則體系。

(四)誠信使相對人成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規范對象

行政法基本原則應該是能夠指導所有行政法主體的一般性活動準則。然而,無論是合法性原則,還是合理性原則,都只調整行政主體的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無任何約束力??梢哉f,這是傳統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結構性缺陷。誠信原則,乃是公法與私法所共通的基本原理,在當事人雙方間具體的公法關系中,也如同私法關系,適用誠信原則。故不僅行政機關在執行其任務為行政行為時,應以誠信之方法為之,而且人民就公法權利的行使或防御,也應適用誠信原則[10]154。臺灣行政法院在1989年第2636號判決中依據相對人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而否定了原告的勞保給付訴求。因此,誠信原則不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也約束相對人的行為[11]。雖然行政主體是誠信原則規范的重點,對相對人的約束則處于補充地位,但是對相對人在公法上的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容小覷。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也要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對相對人的規范主要體現如下:第一,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人應該遵循善意真誠之準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而惡意行事。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應該相互信任,實現各自利益之動機應善意,方式應合理適當。臺灣行政法院1986年第822號判決中,相對人在明知自己的土地將被政府征收的情況下,為牟取更多補償款而在將被征收的土地上移種高價作物。相對人的這種行為違背善意誠實,故法院依此否定了其獲得更多補償款的訴求[2]。第二,相對人還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準確,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作出虛假陳述。這類情況多見于行政許可中,如相對人為了獲得行政許可,在申請行政許可時隱瞞自身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誤導行政機關頒發許可。相對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善意真實的要求,行政機關應依法予以撤銷并給予制裁。我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第三,相對人應該遵循禁止反言的規則,對行政主體應言而有信。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維持一種和諧互信的關系對于構建良好的官民互信社會有重要意義,而任何一方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都將破壞這種相互信任。就行政相對人而言,做到誠實守信,將大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最終有利于相對人的權益。因此,相對人在與行政主體發生法律關系時,應對自己的陳述或承諾負責,不能言而無信,出爾反爾,否則就是違背誠信原則,將受法律之否定評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結語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文3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則應體現法治精神,即行政行為應體現合法性。我國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組織人員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救濟法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法律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門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以及治安、工商、質量、金融、藥品、食品衛生等具體執法領域的部門行政法。行政法是僅次于憲法的獨立法律部門,是憲法的實施法,是動態的憲法又稱“小憲法”。行政法實踐著制度的各項基本原則,其中“法治”原則是核心。因此,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當然應該體現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簡單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個體自由和個體權利,實現公民各項權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其自身部門法的基本特征。歸納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必須與憲法基本原則區分開來,但又必須與其保持一種母子法的關系。堅持強化行政法治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讓一切行政行為都在合法性原則框架內進行,對于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反映法的基本價值。法的基本價值有很多種,不同的學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已被當今學術理論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門都應體現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也應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精神,但我們不能否定法的價值在法律體系中應有其特定的價值排位,也就是說哪項價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深入發展,政府積極參加社會事務的管理,通過依法行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生問題,保證社會和諧發展。如果我們的國家不斷出現,很多矛盾和社會問題得不到合理有效解決,社會的穩定就得不到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更沒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們注意,政府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使得公權與私權經常接觸,出現權利和權力沖突的現實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現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權益”為借口越過楚河漢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靶姓ǖ淖畛跄康木褪且WC政府權力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設,以保護公民權的實現?!被谏鲜龇治觯梢缘贸鼋Y論,合理性原則應是行政法的重要價值原則,即通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權利在受侵犯后能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維護,實現合理的法的價值目標。

行政法從近代誕生開始就是一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法,而不是權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權利為本位,只是這種作為“本位”的權利內容發生了變化,即由“自由權本位”發展到“福利權本位”——政府只能從盡量不干預公民權利發展到為權利提供服務。我們顯然不能從政府這一職能變化中得出結論說行政法的本位已經確實發展為了行政權利本位。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作用

當今我國社會行政事務復雜多變,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預見今后所有的問題,無論法條制定得多么精細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過立法者事后補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個案中的不公由于過于遲鈍而顯得不切實際。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對彌補法律漏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本原則就是法官用以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于必須適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于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中。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中,法律原則作為行政法淵源的地位并未確立。參閱一些中國行政法學教科書就會發現,大多數教材都只是把憲法、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成文法列為行政法的淵源,很少有主張法律原則應當成為行政法淵源的。其實,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淵源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直接調整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價值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

根據上文中論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內容的界定標準,綜合分析國內學界一些觀點,可將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歸納為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兩個方面。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發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功能。

維護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行政管理領域和行政活動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但是,由于調整性質相同的社會關系同屬于一個法律部門,這些廣泛、多樣和復雜的法律規范必然要體現統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間要相互協調。同時,雖然行政活動的特點決定了具體行政法律規范易于變動,但從總體上講,行政法又要維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正是體現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夠統一協調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種法理功能主要是通過統率、指導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修改及廢止工作,保證不同層次的各種行政法律淵源的協調一致來實現的。

保證行政法律規范統一協調實施。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行政法實施的復雜性。如果沒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統率和指導,其混亂無序狀況無法設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法律規范的統一與協調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規范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保證他們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實現行政法的調整目標。二是為準確地理解、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提供依據。如何保證人們對行政法律規范準確理解,是保證準確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于行政法律體系,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起統率指導作用的基本原理或準則,有助于人們認識行政法的實質準確理解行政法律規范,從而保證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準確和統一。三是能夠發現并及時糾正行政法體系中的不協調現象,防止發生有悖于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實現的事件。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文4

[關鍵詞] 誠實信用原則 帝王條款 自由裁量權 適用限制

一、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傳統認識

何謂誠實信用原則,學者對此有不同的見解。在德國,施塔姆勒從自然法角度建立自己的理論,他認為,法律的標準應當是社會的理想――愛人如己的人類最高理想,行為符合這種理想即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鄧柏格以道德眼光看待誠實信用原則,他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在于使人們在交易場上得到交易上道德的保障。費雷伊拉認為,誠信是道德的法律化。法國學者希貝爾也認為,誠信是立法者和法院用來將道德規則貫穿于實在法的手段之一[1](p61)。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蔡章麟先生認為,法律為社會生活的規范,非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最高法律原則,無以實現社會的妥當性與公平。王澤鑒教授認為,在德國法中,盡管誠信原則在體系上規定于債篇之中,但實際上它是一項基本的法律,不僅要適用于民法,而且公法及訴訟法也要受其支配。所以誠實信用實際上被稱為“帝王條款”[2](P123),大陸法系學者將誠信原則稱之為“帝王條款”或“帝王規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重新定位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僅是基本原則之一,筆者認為稱其為“帝王條款”或“帝王規則”不妥當。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具有不確定性。正如學者蔡章麟所說,誠信原則是概括的、抽象的,沒有色彩、無色透明。它所包含的范圍極大,遠遠超過其他一般條款的范圍。它是未形成的法規,是白紙規定[3](p416)。鄭玉波先生認為,誠實信用為極端抽象的名詞[4](p262)。美國學者羅伯特?薩莫斯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只是一個不能確定的短語[5](p14)。由于誠信原則的內容極為模糊,在法律上沒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其適用范圍幾乎沒有限制,倒不如像英美法中建立具體的制度來規范。而且誠信原則不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明示條款應當優于誠信原則,如果僅僅用所謂“良知”、“善意”去否定合同當事人明確訂立的條款,那么當事人最初的約定將變得毫無意義,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將處于十分不確定的狀態,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將毫無節制。英國法有自己一套現成的東西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如欺詐、允諾不得反言、虛假陳述、錯誤、合同落空等具體制度運行良好,自然沒有必要再以誠信原則作補充。事實上英國法更傾向于選擇清晰、精確的具體原則,而不是寬泛的一般原則[6](p98-99)。這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

徐國棟教授認為,貫徹經濟人假說的民法一般規范是處理普通案件的,而誠信原則是處理疑難案件的。當適用誠信原則時,實際上適用的是“上人”道德。由此造成這樣的局面:市民法之適用,對普通案件適用的是經濟人標準;對疑難案件適用的是“上人”標準。于是,又導致了普通案件的當事人與疑難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的新問題。對此問題,似乎應通過減少市民法的漏洞,從而減少誠信原則的適用機會的途徑加以解決[1](P160)。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與我國國情不協調。

正如一位學者所分析的,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需要成熟的立法技術、相對靈活的司法體制以及具有高度法律素養的法官階層;而該原則適用的“軟件”基礎則是悠久的法治傳統、發達的訴訟文化以及公民自主自律的訴訟意識[8]。西方的性惡論似乎在某種意義上為其法治建設找到了一種依據。在古希臘,杰出的思想家們圍繞著城邦“是由最好的一人還是由最好的法律來統治更為有利”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亞里士多德明確提出了“相對于一人之治來說,法治更可取”。他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9](P199)如果人是天使,便毋需法律[10](P88)。

反觀我國,中國的文化傳統更強調德治與禮治,所以在中國今天的法治建設難以在自己的文化傳統里獲得一種習慣性的支持。中國缺乏法治的傳統,有的是人治的遺產。而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和終極目標,“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受無訟觀念支配的人們,不習慣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甘愿“息事寧人”,以無訟為有德,形成傳統的無訟、息訟和厭訟的觀念,“和為貴”、“忍為上”、“私了”現象普遍存在。誠如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德所言,“中國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況下生活的。他們對法律制定些什么決定不感興趣,也不愿站在法官面前去。他們處理與別人的關系以是否合乎情理為準則。他們不要什么權利,要的只是和睦相處?!保?1](p487)而且我國的立法技術亟待改進,司法體制尚未真正獨立,我國法官素質不高,以及法官素質之高低隨法院級別的高低依次遞減的客觀情況等,均要求我們認真對待誠信原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并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以規制。法國革命家和思想家羅伯斯比爾指出:“法律籠統地授予法官無限的權力,容許他可以去做他認為有利于達到這個目的的一切事情,法律以人的榮譽和良心代替它的神圣權力,它不再認為它的頭等天職恰恰與此相反,乃是制止常常喜歡濫用自己權力的人們的任性和野心。它向我們的刑事法庭庭長提供一次有利于一切貪婪要求、掩蓋一切錯誤、為一切濫用權力作辯護的明確條文”。[12](P30-31)

(三)誠信原則在英美法上的法律地位。

英美法上也有誠實信用原則,但僅限于合同法。即便如此,誠實信用原則在英美法上從來沒有取得過在大陸法系國家那么高的地位,誠實信用原則無論在英國法還是美國法都沒有被認為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即使在合同法領域,英國律師也沒有明示接受誠信原則為合同法基本原則。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期,英國學界對誠信原則從來不感興趣,他們不認為欠缺誠信原則有何不妥。然而在20世紀的后20年間,英國法開始承認誠信是合同法上重要的原則。這一巨大轉變開始于一些著名的判例,對英國而言更大的沖擊來自于歐共體的一體化。美國普通法、制定法也確立了誠信原則在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地位。但即便英美合同法承認誠信原則的地位,大部分人仍反對引入誠信原則[13]。

在民法基本原則體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與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一樣,并沒有孰重孰輕之分、地位高低之別,應當一視同仁對待。從本質上看,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更能直接反映民法的特征,而誠信原則屬于一般性條款,處于從屬地位??梢?,誠信原則并非“帝王條款”。

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限制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同時,我們也要看到,英美法曾經排斥誠信原則的經歷有助于大陸法系的人們看到這一原則潛在的危害,尤其看到它與意思自治原則的矛盾,從而更加客觀地看待這一原則[1](p157)。如果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不加以限制,則有可能導致誠實信用原則的濫用,以致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法體系的安定,或者導致枉法裁判,助長司法腐敗,破壞當事人之間及其與社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關系[14](p62)。美國學者羅伯特?薩莫斯主張應有限制地適用誠信原則:首先必須證明沒有其他的替代手段;其次必須證明有采用誠信要求的充分的積極理由,然后才可適用這一原則,以防止這一原則的副作用[1](p154)。

梁慧星教授歸納了三個原則:第一原則,具體規定應優先適用。即現行法律有明確具體規定,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與適用該具體規定均能得到同一結果時,應適用具體法律規定而不適用誠信原則。這是因為,一是具體規定法官易于掌握,便于操作,不必再探求立法者的意圖;二是不致于降低法律條文的權威性。第二原則,類推適用等漏洞補充方法應優先適用。即對某一具體案件,雖無具體法律規定可供援用,但可依類推適用等補充方法予以補充時,應依類推適用等方法補充法律漏洞,不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在這一情形下,不依類推適用等方法補充法律漏洞而直接援用法律基本原則,屬于向“一般條款的逃避”,應予禁止。這種情形,在法解釋學上稱為“法律的軟化”。禁止“法律的軟化”同樣是為維護法律的權威,況且在具體案件上,過多地適用基本原則,難免有恣意解釋法律或濫用原則之嫌。第三原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與適用判例的沖突解決。即當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與適用判例得出同一結論時,則應適用判例,而不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如得出相反結論,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7](p69-73)。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應受到嚴格的限制,我們不能動輒越過具體的民法規定直接適用該原則,否則會造成民法規定的軟化和向一般條款的逃避。只有在合同條款不完備或具體法律規定不敷使用時,才可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梢?,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并不是隨時可以拿來就用,其“帝王規則”的稱謂顯然是言過其實的。

注 釋: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增刪本)[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蔡章麟.債權契約與誠實信用原則[A].刁榮華.中國法學論集[C].臺北:漢林出版社,1976.

[4]鄭玉波.民法債篇總論[M].臺北:臺灣三民書局,1978.

[5]轉引自楊海.論誠實信用原則[J].鹽城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

[6]蘇俊涼等.淺議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定位[J].企業家天地,2006,(3).

[7]梁慧星.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A].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8]黃娟.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冷思考[J].法商研究,2001,(6).

[9]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10]轉引自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M].北京:三聯書店,1990.

[11][法]勒內?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

[12]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文5

    民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上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都是發展而產生與發展,并為一定社會的商品生產和交換服務,民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始終很重要的地位。民法的出現、形成、經歷了一個很長的歷史發展歷程,根據不同的時期所有制類型和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同,民法的性質和特點及內容也有所不同。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資產階級國家民法典;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另一部具有世界性歷史意義的資本主義民法典;1922年制定的《蘇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民法典。1925年,北洋軍閥政府在《大慶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編纂完成了《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但是后來也沒公布實施。之后,民事立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經過5年的工作,全過人大常委辦公廳已于1998年9月5日正式在全國各大報紙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與理論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立法、司法和一些民事活動的遵守準則,是貫穿于整個法治社會中的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對社會公共關系調整的實質反映,與此同時也能夠反映出上層階級在民事領域所實行的有關政策和態度。民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評價功能和補充功能。評價功能表現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幫助人們能夠正確的理解民法的精神實質,準確地評價民事之間的關系當事人的行為;補充功能表現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由于法律規定不能適應社會發展而導致出現“法律空白”或者“法律漏洞”的現象。民事關系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發展性。因此,在調整民事關系時,現有的法律法規會存在不足或者一些法律漏洞的現象。而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必須遵守的,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解決當事人的糾紛。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的具體解釋包括三個含義:民事權利的能力是平等的。根據我國制定的《民法通則》里的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自然人從降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結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說自然人本身具有民事主體的資格。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法律規定:在我國范圍內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當事人的合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此,國家作為特別的民事主體,也要受到民法規范的制約,和其他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相同的。民事權益的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護。無論是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權益,還是主體依法被合同制約的民事權益,是神圣不可侵犯。2.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具體解釋包括三個含義:民事當事人要以自己的意愿為根據來行駛權利,當事人采取自愿原則,除了違反法律規定的的情況以外,都不能阻止權利效力的發生。民事主體之間自愿協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意愿優于任意性規范和法律推定規范。除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外,適合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的具體解釋包括兩個含義:民法規定:在民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擔上,一定以及必須依照公平的原則,顧及當事人雙方的切身利益。在精神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們國家應該貫徹公平原則,這樣才能保證法治社會和諧穩定。在法律適用上應依照公平原則,就是說當民法中的規范沒有明確規定時,就應該以公平的原則來重新考慮民事法律關系;當法律設置不健全時,法官應根據公平原則做出合理合法的裁決。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抽象的,是靠自然人本身去強制履行的,它的內涵有較大的收縮性,我們從一下幾個方面了解此原則的內涵:民事主體在民事基本活動中通過誠實信用的形式行使它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解釋上,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用誠實信用原則來彌補民法規定中存在漏洞的方面,它同公平原則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用于當國家的法律法規存在漏洞的時候,從民法的首要目的出發,以誠實信用原則,去處理出現的糾紛。5.禁止權力濫用的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又稱為公序良俗原則,它的概念被定義為:民事當事人在參與民事活動中要明確自己應該行使的民事權利,不得損害他人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更不得破壞國家的經濟計劃和社會經濟秩序等。

    三、民法基本理論的性質和任務

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范文6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要實現和諧社會,其前提是必須實現了法治社會,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及和諧社會,都離不開大學生這個未來的建設著和接班人。因此,對大學生加強法律意識教育尤為重要。

關鍵詞:

和諧社會;大學生現狀;法律意識

一、法治與和諧社會的關系

和諧社會是小康社會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曾經指出,我們所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他把民主法治高度概括為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為我們建設和諧社會找到了最佳的切入點。黨的“十”,也將民主法治擺在了構建和諧社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的首要位置。民主法治的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最首要的內容,也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和諧社會與法治具有內在的聯系,民主法治作為和諧社會的第一個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對于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和諧社會是“和而不同”的社會,是“元素互補”的社會,是“彼此互動”的社會,是“相互協調”的社會。要實現談到的和諧社會就必須要有法律來保駕護航,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社會的民主法治當然以法治作為其基本內涵、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法治加以特別維護、社會的誠信友愛必須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社會要充滿活力必須良好的法治環境、社會的安定有序必須法治加以維護。因此,法治是和諧社會性質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要求,和諧社會離不開法治,離不開法律意識教育。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即心理、知識、觀點和思想,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未來社會的支撐主體,其法律意識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整個社會法治文明的程度。作為天子驕子的大學生,在大學接受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可以說是全體公民中接受教育最高的群體。他們不但有激情、年輕、有抱負,而且愛國、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在生活中遇到問題,喜歡用法律的方式解決,極力的維護國家利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應該說,中國現代大學生的知法守法意識、法律觀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其表現在一方面,大學生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例如:某高校一女學生,因為上大學本科期間結婚,學校要開除其學籍,學生立即將學校到法院,案件經過開庭審理,校方敗訴,學生獲得繼續上學,繼續接受學校教育的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另一方面,大學生愛國意識較強烈。當我國國家權利被侵害時,學生有較強的愛國熱情,通過網絡、報刊等譴責他國干涉我國內政的行為,表現出強烈的愛國熱情。

但是,大學生中也有很大部分人法律意識缺失,現狀令人堪憂。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輕易相信網友的話,與其見面,結果被劫財劫色,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致使自己的人身利益和財產權利侵犯受到損害。有些大學生在就業、勤工助學過程中屢次被騙;還有些大學生中存在盜竊、剽竊他人學術成果、隨意撕毀就業合同等違法現象、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還有一些大學生,盲目愛國,愛國動機是好的,但是行為是違法的,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事件,有些人說自己愛國結果在大街上的砸中國人開的日本車,給我過公民財產造成巨大的傷害,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影響了經濟的發展。相當一部分大學生雖然法律知識懂得不少,然而現實生活中,學法不會用法,知法犯法等的事件頻頻發生。針對以上情況,在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我們很有必要對大學生加強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使大學生為我們現代化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三、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和途徑

大學生是祖國的希望,民族的未來。要實現和諧社會離不開大學生這些建設者和接班人,因此,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至關重要。我認為,加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首先,加強大學生的法律知識學習。在我國各高校大學生中,普遍存在重視專業課程的學習,忽視公共基礎課,而對法律基礎課更加不予以重視,只是臨考時突擊復習一下,應付考試,缺乏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對法律基礎知識掌握的不夠透徹,不會靈活的運用法律。還有些高校對法律基礎課設定為考查課,考試采取開卷,學校也不予重視,學生學習也就沒有主動性和積極性。因此,要強化大學生的法律知識勢在必行。

一是開設“法律基礎課”進行普法教育。增加學生的法律意識,高校應增加學時,將“法律基礎”課作為法制教育的重要陣地,使大學生學習法律基礎課時,掌握較為系統的法律知識。目前的“法律基礎”課程,2006年經過課程改革,與《道德修養》課程合為一本教材,非法學專業大學生作為公共基礎課開設,教材普遍存在課程內容設置簡單,教材內容未突出重點,法律基礎知識偏少,只注重編寫的系統性,教材內容主要是道德知識,比較側重德育。因而,大學生在《法律基礎和道德修養》課程中學習到的法律知識較少,不能更滿足法治與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我認為,高校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就必須獨立的開設“法理基礎”課程,而且法律基礎課程法律知識內容涵蓋廣泛,通過學習讓學生對實際生活中應用到的法律有個大概的了解。同時,應當積極開設一些法學選修課,以滿足不同層次的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更深學習需求,從而逐步培養出適應現代素質教育要求的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的大學生,從整體上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二是發揮“法律基礎課程”第二課堂的作用。積極加強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使學生更加形象的掌握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比如:帶學生去法院旁聽,現場感受法律案件的嚴格審判過程;組織學生到社區、農村進行法律宣傳;組織模擬法庭;法律小品表演等。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播放生活中真實的發生在大學生當中的案例,使學生觀看后得到法律知識的學習,通過形象生動的系列法律實踐活動,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其次,創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校園和社會環境。學校是學生的主要活動場所,要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學校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各項工作,通過校園廣播、校園報刊欄、校園微信、校園貼吧等途徑和方式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律知識,引導大學生在生活中自覺的從事正確的合法的行為,及時糾正大學生的不良行為,春風細雨般地滋潤和澆灌大學生法律知識,達到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效果。高校的管理環境應當是民主的、法制的、有章可循的,程序合法的管理環境。民主法治的校園環境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正確樹立起到積極作用,否則亦然。學校制定大學生校紀校規時,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確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規章制度不違背法治的精神,與我國家現階的憲法、法律不沖突,并認真的遵照高等教育法的原則與規定,開展各種教學活動,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良好的育人環境。我們知道,一個人的成長初除了受到家庭、學校的影響外,還受到社會大環境的影響較大。人是社會中人,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大環境之中,受社會大環境影響。有句俗話說到“娃是好娃,社會把娃害了”,可見,人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有多大。因此,除了學校法律意識教育外,社會也應加強法制建設、法制教育和宣傳,通過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來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社會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廣播、報刊、雜志、網絡等宣傳法律知識,傳遞社會正能量,多傳遞一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思想,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良好的社會外部環境。

再次,加強大學生道德素質教育,有利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道德與法律二者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道德戒律與法律規定具有很大一致性,凡是道德提倡的,法律一定是允許和贊揚的,凡是不道德行為,法律一定是禁止的。因此,加強大學身大學生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大學生上學期間是世界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刻,抓住關鍵時刻道德教育,有利于終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大學生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加強大學生的道德教育非常重要?,F在大學生大部分是獨生子女,從小嬌生慣養居多,很多家庭只注重孩子的知識學習教育,忽略孩子的道德教育,以至于有很多學生,基礎的道德修養都不具備,做不到人與人之間交往需要寬容、諒解等基本原則。因而,要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實現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大學生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質,有利于學生自覺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有利于最終構建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吳殿朝.中國當代大學生違法犯罪原因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2]林國強.法律理念培育:高校法制之核心[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11(8).

[3]習偉.高校法制教育現狀與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1(6).

[4]王曉潔.淺析當年大學生法制教育[J].邢臺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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