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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特征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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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特征范文2
制度的革新和現代化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或是本土制度的時代進步,或是制度的移植。民主,自由,法治,平等成為現代法治的顯著特征,很多國家也在經歷著由鄉土文化向法治文明的演變。從地理環境上看中國背靠最大的大陸也面向最大的海洋,為內河文明或者說農業文明創造了得天獨厚的條件,同時也產生了內陸的思想觀念和習俗。探究中國鄉土文明走向必須要探究中國獨特的鄉土觀念,和特定的土壤上產生的禮治社會秩序。從親親尊尊,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到儒家提出的德主刑輔,依禮治轉向人治的社會。
一個社會或者國家的體制或者治理模式可以從其主流的思想或者階層來研究,中國幾千年的農村可以用一句話:千古未變,一潭死水來形容,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靜態的農業文明。幾乎可以說是排斥商業貿易的,這也是中國落后和社會轉型之慢的重要的原因?!多l土中國》一書中論述到鄉土文明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精神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規矩的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從中可以得出中國是鄉土社會同時也是熟人社會,或是人情社會。人與人之間彼此都是熟悉的,家與家之間的交往靠的是禮尚往來,人情交往,和禮法規制下的道德約束,而不是法律。因此即使發生矛盾和糾紛靠的是鄉紳的調節和家族中的長者的裁決,無訴主義便是民眾最先的選擇,只有迫不得已才引入政府的調節或審理。數千年如一日世代的延續,從習慣里得來的認識是個別的并不抽象的普遍的原則。只要能生存下來便是死般的寧靜,只要心安個人的個別損失是可以忽略的。鄉土中國是儒家思想主導下靜態的文明也是封閉狀態下的農業文明?;诳臻g和地緣限制,鄉土社會不流動性強。鄉土社會的不流動性重要體現在:首先,主要靠種植業為謀生方式,鄉土社會的人們生存方式簡單。其次,鄉土社會的人們受地緣限制人口流動性小。最后,鄉土社會的人珍視土地,對土地有種強烈依附感。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地社會的人際關系,由熟悉所共享,即是以部落群體為單位的隔離與隔膜。由于生產方式和生存需求,人們在鄉土社會群體中常常聚居,子孫后代繼承了祖先遺業,人口一代,一代又一代的積累了相當大的村莊。由于其農業的發展基本上滿足了自身的需要,因而其無需與外界交往。由于其農業的發展基本上滿足了自身的需要,因而其無需與外界交往。農業生活營造的相對穩定的環境極大地限制了個體的創造性和積極進取精神,從而使鄉土社會中的個體易形成保守狹隘的性格,長時間缺乏集體意識、契約精神和法律維權意識。在依賴人情往來維系的鄉土社會中,往往以村規民俗來規范個體的行為,同時通過人情交往形成的復雜的社會網絡關系來維持鄉土生活的正常發展。因此鄉土社會中供法治發展的土壤較匱乏,法治發展的空間狹小。根據法治或者現代代議制民主理念,突出強調法治精神和作用,同時也注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平的理念。
其實總結一下就是多數人的民主取代一人的民主,以及生產力進步下的生產關系的調整。那什么是法治或者法呢?對于鄉土文明的社會法治或者法是陌生的,甚至是舶來品。根據法治或者現代代議制民主理念,突出強調法治精神和作用,同時也注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平的理念。其實總結一下就是多數人的民主取代一人的民主,以及生產力進步下的生產關系的調整。那什么是法治或者法呢?對于鄉土文明的社會法治或者法是陌生的,甚至是舶來品。而法治的意思更要界定清楚,法治的意思從根本上來講,并不是說法律自身去統治,來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是依靠法律來維持的,法律也要靠權力來支撐,并要靠人來執行。因此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并非除去人的作用。那我就談談法治與人治兩者的不同之處,人治和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而是維持秩序時所使用的力量和所依據的規范的性質。
鄉土社會是依禮而治的社會,禮是社會公認的行為規范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傳統、習俗被當作社會的經驗世代延續。同時法治與人治社會運行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法律是從外限制人自身,道德是社會輿論所維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便是可恥的。治理國家的方式有法治和人治,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更多的兩者的結合或者實現兩者的完美結合。同時也要考慮影響法治的因素,如地理環境、風土人情、習慣、宗教、道德、社會結構等,其實它們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伴隨著經濟快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實現鄉土社會的法治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實現鄉土社會的法治化并不意味著鄉土社會的消失,鄉土社會中的很多積極的內容不僅對當前的社會建設起著推動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促進法制化發展,而且有利于促進法制化發展,更加可能傳承下去。比如在鄉土社會中個體可以通過人情獲取想要的資源。
但是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人情的存在。雖然鄉土人情社會中有很多方面與法治社會是沖突的,但是兩者從根本上并非是對立關系。鄉土人情社會中有很多積極的因素更利于促進鄉土法治社會的實現。目前特別是在我國的社會轉型期,鄉土法治社會的建設道路障礙重重,因此更加需要借鑒鄉土人情社會中的可取之處,作為法治社會的補充,來完善相關的法治建設。只有真實地融入鄉土社會,并建立兩者之間的契合點,一種真正的自由平等,才能早日實現鄉土人情社會到鄉土法制社會的轉變。
法治社會的特征范文3
關鍵詞:法治和諧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規范
一、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理想的社會狀態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產物,同時也是全人類的文明成就?,F代法治的原則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權力、高于任何其他規范、高于任何人,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實體價值即法律必須保障自由、平等、權利等基本人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靈魂;良法的程序價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備不溯及既往、明確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司法審查制度??梢哉J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設立原則下的一種社會狀態?!胺ㄖ问且环N理想的社會狀態: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的權力;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法治國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更加和諧”的發展要求,到2007年10月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和諧社會的概念已在人們心中刻下深深印記。什么是和諧社會?2005年2月20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的特征、要求作了具體的闡述:“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庇纱丝梢钥闯觯鐣髁x和諧社會不是對社會生活的具體設計,而是社會整體的價值目標,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
從二者的含義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等價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義也同樣是法治社會的目標。
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社會
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其首要之義,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著民眾擁有平等的權利,政府給不同群體平等地提供與政府溝通的渠道,讓各個群體都可以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決策過程,表達自己的訴求。它也要求政府通過民主的程序,為不同群體間的博弈提供平臺,由此制定出為整個社會所認可的公平公正的規則體系。法治意味著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政府的一切權力均須具有法律依據,民眾與政府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一旦社會主體的權利與利益受到政府部門及官員的侵犯,他們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民主程序能夠使民眾感覺政府制定的法律規則、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體系則能恢復受到侵犯的權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與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損害公平正義,而造成社會不和諧??梢哉f,公平正義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結果,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公平正義;沒有這兩者,也就沒有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
三、和諧社會是以人權為基礎的社會、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即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法律上體現為對人權的承認、尊重與保護,國家和社會應當充分保障和實現個人的福社,促進個人人格的發展,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人本身理應成為法治的邏輯起點和歸宿。事實上,法治也是一種源于人類對自身的存在、價值和命運的制度安排,“以人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決定其發展方向和命運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終極價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讓人成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應當體現著對現實的人當前命運與未來前途的熱情關注。經濟增長、技術進步、收人分配以及社會現代化等固然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但它們最終仍只屬于工具性范疇,人的發展和人類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諧社會形成的基礎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諧發展必須以人為中心,協調好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形成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和諧關系。
四、和諧社會應是一個由法律建立和維護起來的有秩序的社會
社會穩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樂業、和睦相處是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所謂秩序是指一種有規律、可預見、和諧穩定的狀態,博登海默認為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是構成人類理想的要素,是構成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社會有序就是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盡管有多種力量可能發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須依托于一定的規則。不同類型的規則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現代社會,起主導作用的應是法律規則,法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也是社會利益的分配器?!爸刃虻木S持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存在著一個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為條件的,而正義則需要秩序的幫助才能發揮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諧社會形成的基本標志和必要條件是安定有序。和諧社會必定是運行有序的社會,而秩序一旦形成,社會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維持、自我協調、自我發展的能力,就能減少、消除各種社會沖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們期待的和諧。
五、和諧社會應該是體現法治的正義價值的社會,法所維護的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條件
正義的具體形態體現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義的表現,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會制度的原則”?,F代社會的和諧是機會均等、主體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經濟利益分配平等相統一的和諧?!耙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于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機會。人類社會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處處充滿矛盾。防止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就是使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和社會階層之間利益矛盾的劇烈沖突,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尖銳利益沖突演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沒有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與正義不可分,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正義,法律有良惡之分,法治國家的法律不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義則是“良法”的靈魂,是現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礎。社會生活中正義僅僅靠個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維持的,必須依靠法治來促進。法治在促進和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僅可以為和平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而且可以為公正地解決沖突提供規則和程序,最終使社會成為資源分配公平、群體利益均衡、人際關系協調的和諧社會。
法治社會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社會轉型期;法律價值;沖突;平衡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7-0125-02
一、社會轉型期法律價值沖突凸顯
1.法律價值沖突是一種必然
法律價值是指體現和蘊藏在法律中的價值要素和價值需要。而法律價值沖突則一般是指不同法律價值間存在的一種相互矛盾或相互排斥的狀態。具體而言,在作為客體的法律與作為主體的人的關系中,法律對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所產生的人對法律性狀、屬性和作用的評價。如果把法律看做一個系統的話,那么法律價值就是法律系統中與外在的、實體化的法律規范和制度相對應的法律內在的、精神的層而。它是整個法律系統的內核。其所指涉的是法律存在的倫理正當性與真正依據,是支持和確證法律具有一般而普遍“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終極原因,也是法律之有“意義”的充分根據。
法律價值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是擁有特定價值觀的人群對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的認可,人們價值觀的轉變也逐漸導致法律價值傾向的改變。法理學家張文顯先生認為:“法的價值具有雙重性質。它一方面體現了作為主體的人與作為客體的法之間需要和滿足的對應關系,即法律價值關系;另一方面它又體現出法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币话愣苑蓛r值包括正義、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等。也正因為法律價值涉及了不同位階層面的價值,法律價值的沖突也就成為一種必然,像自由與秩序、效率與公平,往往難以兼得。但事實上,法律價值是有位階的,自由應該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價值,在其他價值與自由沖突時,應以自由為準,但在需要維護人類公共利益時,又要對自由予以限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社會轉型期的特殊時代背景
中國正處在一個“從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的轉變”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從農業的、鄉村的、封閉的、半封閉的傳統型社會向工業的、城鎮的、開放的現代型社會的轉型”。法律對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日益多元化的社會,民間法逐漸被與現代社會精神相匹配的國家法所取代,不可避免地要面對不同價值取向的規制對象,價值判斷就是其中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價值判斷的問題與個人觀念、社會背景等因素有關,個性特征非常明顯。而法律作為規則,要求普適性,對價值判斷也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社會分層更加明顯,價值觀的沖突與碰撞更加突出,這就在個體性與普適性之間產生了矛盾,這個矛盾也就需要一定的方法、技術手段來化解、平衡,當然這需要技巧,更加需要人類的智慧。當代中國社會轉型還意味著發展觀的跨躍,這也將帶來主流法律價值觀的重塑。
二、社會轉型期法律價值沖突的平衡
法的價值存在及其現實沖突,是人們對法這一事物評價的結果以及情感流露。人們對法(特別是實在法)的價值元素的考究,因角度的不同、標準的不同、方法的不同,對應然法與實然法或法律自身的正當性問題產生了現實的迷惑與反思??傮w來說,法律價值沖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由法律的本質特征決定的,又與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建設法治的歷史環境以及制度選擇密切相關。
1.社會轉型期法律價值沖突的主要表現
社會轉型時期,舊的價值體系已然不能合理地調整社會生活,而新的價值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社會逐漸呈現出失去了主導價值觀念的狀態。日益密切的國際政治、經濟及文化等領域的交往,人們的視閾不斷擴大,價值觀多元化,法律價值觀也不斷地隨之轉變。各種價值觀念紛紛涌現,每個價值觀念背后都隱含著一種價值標準,展現出價值多元化的局面。價值多元化的結果必然是價值沖突,價值沖突是社會轉型時期最為顯著的特征。而法律價值的沖突主要體現在法律工具價值與法律目的價值的沖突,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的沖突,效益價值與公平價值的沖突等方面。造成上述沖突的原因是多元的,當今時代要求在對法律價值沖突予以調整時必須遵循特定原則,運用多種方式對沖突中的法律價值進行傾向性選擇。既然多方價值存在沖突實際存在,并關涉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各方價值在社會發展的總序列中呈現主次之分,這其中急需要考慮社會發展的進程,也必然關涉到法律主觀能動的平衡與調整。
2.社會轉型期的價值沖突的平衡
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可謂是社會轉型期的主要助動力,自然也就隨即伴有諸多問題。在社會轉型期的法律價值沖突中,公平與效率(即效益)之間的沖突是我們最大的社會經濟選擇,它使我們在社會政策的眾多方面遇到了麻煩。我們無法既得到市場效率(效益)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對此,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已然表明,在市場經濟的價值位階中,我們早已作出了選擇,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即便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隨時調整與平衡效率與公平兩種法律價值間的沖突仍不是為一種必要。
首先,要堅持立法平衡與個案自由裁量權的平衡,這是價值沖突平衡的基點與根本保證,市場經濟的運行離不開宏觀調控手段,法律則是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故而,在法律主體的立法活動中應充分考慮社會發展的進程與現狀,實事求是,堅持立法與實踐最大程度地緊密結合,最低程度的法律縫隙與漏洞。只有法律先行在法律價值沖突凸顯的社會轉型期作出選擇并致力于平衡,以表明法律的立場、原則與方向,才能有利地推動市場經濟良性發展,同時,要兼顧個案自由裁量權的平衡,避免教條或死板的堅持原則,要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密切聯系實際,統籌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在矛盾凸顯的社會轉型期維持社會的穩定與秩序。其次,要注重價值平衡的正當性。這里涉及到程序平衡與實質平衡兩個方面。程序平衡應具備立法的民主性及決策的中立性;而實質的平衡則更多地表現為兼顧各方利益及平衡不當時的救濟??梢哉f,在法律價值小沖突平衡中各方價值利益平衡的正當性是相當重要的,如果在此過程中,違反了正當性,那么價值沖突非但得不到平衡的預期目的,而這樣非正當平衡也是違反法律之于社會的應有之義,必定適得其反。再次,要考慮價值平衡的深遠影響。法律價值沖突屬于社會主體價值觀沖突的一種,關涉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引領著社會主流法律價值觀的發展方向,所以要更加注重法律價值沖突平衡在社會主體心理層面產生的影響??傮w說來,以上三個方面是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
三、平衡法律價值沖突的法治意義與現實意義
1.法律價值沖突的平衡是市場經濟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
社會轉型期,穩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環境是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穩定最大的阻礙,表面上是多方利益的沖突,深層次上則表現為多元化價值間的矛盾。西方價值觀的不斷沖擊,價值新鮮事物接踵而至,人們對個體利益的需求日漸膨脹,舊有規則對凸顯的價值沖突已然效力殆盡,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繼續新的規則予以規制和調節,也就是說,我們需要盡快地建立起一整套與中國傳統社會不盡相同的法律價值體系與之相適應。由此可見,平衡法律價值沖突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對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的調整與平衡,總之,市場經濟的平穩有序發展在本質上離不開法律對價值沖突的平衡。
2.法律價值沖突平衡是走向法治的必經之路
法治是指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從法治的目的意義與價值追求來看,法治以不斷改善和擴充人權的方式致力于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v觀法治運行的整個過程,法律始終扮演著調整國家機構之間相互關系的角色,包括公權力范圍的設定并保證其有效行使而不被濫用;同時,法律通過制定權利義務體系予社會主體提供必要的行為準則,以求在源頭上盡量減少社會沖突發生的可能,并力圖在社會沖突發生后提供及時有效的制度化解決路徑。而法律價值沖突的平衡是社會公平正義、安定有序的根本保證,是法治進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法律價值沖突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平衡關乎法治實現的進度,更關乎法治能否最終實現,何時實現。
3.法律價值沖突的平衡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無論是市場經濟的發展,抑或是法治的進程,最終都要歸于和諧穩定社會秩序這一社會發展的中心要義與落腳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往往都涉及法治路徑的選擇和法律價值的取舍。妥善協調法律價值沖突,確保和諧的制度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關鍵。之所以在社會轉型期倡導和諧社會的建立,是因為妥善的協調好法律價值沖突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第一步。城鄉發展不平衡引起“公平”、“效率”間的價值沖突,地區發展不平衡帶來“自由”、“平等”間的價值沖突,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凸顯“人權”、“秩序”間的價值沖突,如若無法及時有效的化解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難免因為法治運行狀況欠佳而產生一些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甚至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成為沖突之源??梢?,妥善協調與平衡法律價值間的沖突,不僅是市場經濟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與法治的必經之路,也是和諧社會首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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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基礎;法治觀念;和諧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具有同質性,它們都是社會主義的必然選擇,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歷史經驗證明,和諧并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在調節中實現的,而實現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它可以為解決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塑造誠信友愛的社會精神創造一種基本的制度環境。
隨著中國法制的健全,從法治文化建設、法治基礎的設立、法治觀念的養成到法治在人們生活中的作用,人民的法治觀念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本文著重從上述四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法治文化和和諧社會的關系
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在歷史上,法治從來就是和民主相聯系的。所以,我們所倡導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內涵,則是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煉。以人民民主為內涵的法治文化,在價值觀念上,體現主體平等觀、誠實信用觀和法律至上觀;在意識觀念上,體現自由、平等和人權。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這種內容和形式關系正體現了先進文化的階級利益和民主特征。
黨的以后,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不僅在經濟領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整個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多年來,人們的思想、觀念、認識所發生的巨大變化。這種變化由市場經濟發展引起的人們在法律等方面從觀念、思想到制度、行為的變化,深刻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法治文化在我國的迅速發展,也有力地說明了市場經濟一定要建構與自己的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法治文化體系。
就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現代性和開放性。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以及法律趨同化現象的出現,社會主義法律文化與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將相融并存,整個人類社會都在向著和諧法治的方向發展。
二、和諧社會建立在民主法治之上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政府的權力受到合理的監督和制約,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制度與法律的自身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的社會。要達到這種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必須得到崇尚并且在社會運行中發揮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在公民與公民關系的和諧問題上,社會主義法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單個的人作為民事主體,經常性參與到大量的社會活動之中,這種活分布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如包括親子、親屬、夫妻在內家庭關系,鄰里關系,雇工和雇主關系,同事關系,師生關系等等。社會主義法治以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為著眼點,以對公民間權益沖突的協調作為社會關懷的一種手段,無論是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穩定,還是在促進人與人和睦相處的溫情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方面,都起著不可小覷的基礎作用。
社會主義法治為市場主體開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階層表達其各種訴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階層表達其各種訴套公平的矛盾與沖突的解決機制。通過這一平臺和機制,國家可以有效引導各種利益主體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達利益訴求的基礎上,使社會中的矛盾和沖突得以解決。
和諧社會是一個公平正義、充滿活力、誠實友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也是一個多元互動、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會,而這一切美好社會目標的實現都有賴于完善的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全面有效的調整。
三、和諧社會促使法治觀念的養成
和諧社會一定是一個法治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的法制。這標志著我們黨對法治重要價值認識的又一次飛躍,標志著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是我們黨的一個治國理想,又是一種治國方略、治國機制,同時也是一種治國結果。
“和諧社會”是行為規范的社會。社會的規矩是社會行為的準則。人生在世,無不需要制衡。這種行為規范就是法治。同時歷史經驗也證明,和諧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調節中實現的,實現手段之一就是法治。
中國的法治建設不僅在于制度層面要加快,更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導。實現法治不僅表現在法律體系的建立,而且在深層次上表現為一個民族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及行為方式等方面的深刻變革。就國情而言,我們的法治缺少的是像西方社會那樣自下而上的法治精神的養成過程。所以中國只能走一條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法治模式。顯然,沒有法律文化傳統和法治觀念,將成為中國依法治國方略、和諧社會思想在貫徹、落實中的一大癥結。
法治觀念培養的更要注重以下問題:
1.用好社區法制講座,促進社區居民良好習慣的養成。通過開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使全體公民養成依法辦事的良好行為習慣。人與人之間才能和諧相處,社會秩序才能正規有序,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穩固的群眾基礎和思想基礎。
2.用好社區法制講座,充分發揮法律祛惡揚善的預防功能和調解功能。每個社區如建立一個調解辦公室(兼法律咨詢室)就可以充分發揮法律祛惡揚善的預防功能和調解功能,從而強化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的關系和相互接納的意識,把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使全體公民既遵紀守法,又誠實守信,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穩固的群眾基礎和思想基礎。
3.社區法制講座方式形式多樣。講座不搞一言堂,把它和咨詢、座談、演講相結合,尤其是社區法制講座必須采用案例教學。以前填鴨式的教育方式往往會抑制社區居民的積極性,喪失學習的興趣,而案例教學的特點是自己動手做。社區居民是課堂的主人,律師是組織者。
四、法治在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理念應在法律意識形態層面上獲得理解。必須意識到,堅持法律觀的指導地位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要求。通過法律意識形態進行主體建構對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實踐過程中則要關注此種建構的目標和方法。
1.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實現市場經濟發展的和諧。和諧社會是市場經濟和諧發展的社會。由于市場經濟的盲目性、自發性等特點,還有市場主體的多元化,難免發生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這是市場經濟自身所無法克服的,這就需要運用法治等手段,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來實現市場經濟運行的和諧。
2.監督制約行政權力,實現政府管理社會的和諧。一旦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權力的侵犯,他們可以獲得及時而有效的法律救濟。法治的政府應該以服務優化作為行使管理職責的指導思想,依照法律賦予的職責,提高在義務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技服務等方面的質量和水平,滿足不同階層的需求,促進社會和諧。
法治社會的特征范文6
【關鍵詞】法治 法家思想 法律至上
一、中國古代“法治”思想
中國古代法治思想理論最早是由戰國時期的法家提出來的。法家是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的主要流派,他主張以法治為特征。法家的先驅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的管仲、子產,早期代表人物為戰國時期的李悝、商鞅等,而戰國末期的韓非無疑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于法”,同時強調以國家暴力作為法律的后盾,認為法律的強制手段是統治國家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方法。法家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法家思想認為只有根據新興地主階級意志制定的法并堅持加以貫徹實施就能輕而易舉的治理好國家。法家維護“君臣上下”的統治秩序,認為國家不僅要具備統治和懲罰力量,還必須由權重位尊的君主來行使權利。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和獨一無二的地位,其關鍵在于以法相治。在處理臣民關系方面法家主張“治民無常,為法為治”即以法治民,因為人都是為了自己而生存,好利惡害是人的本性,從而決定了人們之間的關系只能是利害關系。
二、現代“法治”的特征
“法治”首先應當是一個歷史概念,在《政治學》里,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概念加以了闡述,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其本身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良”。亞里士多德將他的正義論作為法治論的核心,并認為法體現了人類正義及其理性原則,實行法治是為了公眾的普遍利益,他并非為某一階級利益或個人利益服務的宗法統治和專橫。西方近代以來對法治理論的基本精神討論大多趨于一致,英國法學理論家A.V.代賽(Dicey)曾在19世紀末指出,法治是英美等國體制的特征,與歐洲大陸國家形成了對照。他強調法治的三個方面:一是個人只有在普通法庭中以通常方式被判為違法,便不得受到懲罰;二是每個人無論地位或條件如何,都受所在地的普通法律的約束或法院的管轄;三是憲法是法庭所規定和保護的個人權利的結果。
綜上,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統治者也應當受法律的約束,而這一思想已經成為現代法治思想的常識,也成為法治社會的思想基石。
三、我國古代“法治”思想的困境
1.“權力至上”傳統觀念的局限性
中國是一個有著數千年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家,政治傳統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權力至上,推崇禮治而輕視法治,把法律視為統治人民的工具。在中國古代社會皇權的至高無上使得法律只能成為皇權的附庸。作為封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同時也理所當然的是全國的最高立法者、司法官?;实鄣奶貦嗟匚粵Q定了歷代法典中從來就不可能有約束皇帝權力的條款,相反,皇帝始終支配法律,凌駕于法律之上,同時,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還強調道德的內在超越。對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影響深遠的儒家思想主張治國以禮、以德不以法,推崇禮治和德治而輕視法治。儒家思想認為法作為一種客觀且形式化的規范,對人僅構成外在的約束,且的治國中的作用有限,僅是一種治國工具。而在近代法治社會,尤其是西方法治社會,法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具有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他們相信法律最初根源于上帝或自然法,這樣,法從某種意義上就代表著對上帝的信仰,而不是一種外在的工具。反觀中國的傳統法律思想中明顯缺乏這一種將“法治”成為可能。
2.中國古代法律的特權主義觀念與現代法律普遍適用原則的沖突
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從本質上來說是對專制權力行使的限制,法律將秩序和規則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機構運轉之中,在自由的秩序之間維系一種必要的平衡。在法治社會里,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準則,他不僅意味著一切人都要接受法律的規范,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意味著法律的適用范圍和對象都具有普遍的意義。法治強調法律制定的精確、具體和明確,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而這一點恰恰是我國古代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法治思想”的薄弱之處。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始終屈從于君威之下,只是保障君力的工具和手段。由此可見,中國古代所謂的“法治”思想具有明顯的特權法性質。現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在中國古代法中是不能夠實現的。
3.權力本位原則與義務本位原則的沖突
權利是人類文明社會所具有的一種實質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社會文明演化進取的不可少的力量。但是在古代封建社會中皇帝掌握有無限的權力,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口含天憲,言出法隨,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倫理輕法理,大量的道德規范或宗教規范被統治階級的國家化為法律規范,道德原則和宗教信條亦被奉為法的精神。法的制定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義務本位”法的社會中,強調的是一種服從,少數人享有特權,而大多數只享有少部分權利,甚至根本無權。中國古代法律規定絕大多數是以義務規范的行使出現,要求被統治者對統治者的絕對服從、地位低者對地位高者的絕對服從,同時,在法典中對民眾的權力只字不提。在這樣的社會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顯著的特征,所以,這樣的法律當然是以人的義務為其首要任務。而這樣的“法治”理念與當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在以權利作為本位的現代法治社會里,法律首要強調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盡管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里,這種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體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這些價值作為導向。
四、結束語
中國古代的“法治”思想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法家所倡導的用法律來治理國家,最終還是為了維護封建專制制度,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其制定的法律反映的只是少數特權階級的利益。而對中國影響最久也最深的儒家思想的這種“法治”觀正是當今中國社會法制建設的重大障礙。今天的以法治國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管理國家事務,這與中國古代的法治有著根本性的區別。當今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立足于現實,同時借鑒古往今來的優秀法律文化才能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展現出前所未有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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