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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1
黨和國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并明確了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會管理創新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推進,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個是方式方法上的轉變。當前社會管理的方式存在一個顯著的矛盾性發展,即管理設備與技術越來越先進,然而管理手段卻依然像過去那樣粗放與粗暴,暴力執法經常被人們所詬病。究其原因是,雖然社會管理設備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們在社會管理理念上卻沒有與時俱進,作相應的調整與轉變。如,我們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執法者缺乏嚴格依法辦事的精神,把法律當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對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則要依法執行,如果對己不利則放置一邊。他們仍然沒有從最為根本的觀念上進行轉變,對社會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諸多誤區。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維武裝領導干部和管理者的頭腦,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會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時更新,尚未來得及對社會管理法治的支撐要素做出相應的調整。而社會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時更新,則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動力與引導,促成社會管理創新內外部動力的一種及時回應,這種回應反過來又會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穩步推進。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先導
前已述及,我國現階段社會管理創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會管理方法與方式的轉變。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這是因為理念更新是行動創新的先導,人們的思想和眼光決定人們的行為選擇。一個沒有法治思維的領導干部,很難想象他在解決所遭遇的社會管理問題時會想到用法律解決問題;人們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會對社會管理中的問題與做法有不同的認識,就會形成不同的法治實踐效果。在目前社會管理創新不斷推進的進程中,我們必須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現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維與眼光來體察社會,認識自己,以避免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發生重大偏差,把社會管理創新引向歧途。實現民主和善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為此,我們必須要嚴格依法辦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會;而這需要一種全新的社會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①換句話說,政府必須要法律的框架內活動,其社會管理的權限和職責必須由法律授予,在社會管理過程既不能越權、也不能濫用權力、更不能怠行職責;要形成“權為民所授”、“權為民所用”,以及權力的行使由人民進行監督的意識與氛圍。如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還固守原來的理念,如“權大于法”、“把法律作為管理和控制社會的國家”、“不嚴格依法辦事”等,將會把社會管理創新引向歧途,無法達到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規范和保障社會管理權力的需要
社會管理政策的決定者和執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權力,因而存在著社會管理權力侵害相對人權利的可能性,這已被現實中大量實例所證明。因此需要對社會管理權力進行必要的規制,其實規制也是一種保障。為達到規范和保障社會管理權力的目的,需要進行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社會管理人員進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確的法治理念能夠武裝其頭腦,使社會管理者樹立依法行使權力和注重保障相對人權利等正確的社會管理的法治觀,遠離與排斥超越職責范圍行使權力、濫用權力、侵害相對人權益的行為。二是將正確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體的社會管理制度和機制中,使社會管理的各項制度與決策能夠體現現代法治觀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權利。對社會管理相對人而言,具備正確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會管理創新必須要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這當然要求管理人員在進行管理活動時依法而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對人對法治理念的接受與理解,才能在權益被侵害時具有依法維權的意識,能采用合法方式維權,這樣才有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四、市民社會的良性成長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前,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包括人們的衣食住行等在內的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與社會均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發展是日新月異,社會結構日益多元,人們的訴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顯,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國家權力逐漸從一些領域退出,逐步構建起職能范圍適度、組織規模適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導、指導與服務。
五、政府職能轉變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國傳統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采用強制命令等行政手段進行社會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攬,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應負責的公共職能卻長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擔一些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社會事務,另一方面應該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會管理職能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這說明倚重行政手段的傳統社會管理模式是弊端叢生。經濟市場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會的生成與發展等社會結構的變化促使政府要轉變職能,要求變革傳統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發號施令、群眾被動接受的單向管理方式;我們要順應社會結構發生的新變化重新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維、社會協同的社會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參與管理,服從管理,并從中受益的格局。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權、不能濫權、更不能怠行職責。公民需要依法參與管理活動,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最終,在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民主,使社會管理成為政府與公民之間雙向的互動的活動,政府與公民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合作。
六、結語
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2
關鍵詞: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創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徑
中圖分類號:DF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030(2012)04-0021-05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各項事業都取得了長足進步。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處于工業化的中期,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已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持續推進,我國的社會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得到加強,基層社區建設有序推進,社會組織不斷發展,社會安全體系進一步完善。但是,與經濟發展相比,我國的社會建設與管理明顯滯后。由于我國尚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會矛盾與沖突頻發,使我國面臨“中等收入陷阱”的社會風險增大。因此,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體系,是當前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時代課題。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在法治社會,法律是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實現有效社會管理的制度保障。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緊密結合,始終將社會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軌道,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律規范和法律程序為支撐,堅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創新社會管理就是要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價值目標。
一、社會管理與社會管理創新
應該說,社會管理并不是一個新概念,因為自國家產生以來便有了社會管理,只不過由于社會性質、社會結構不同,其管理主體和模式不盡相同。傳統上,人們把社會管理僅僅視為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政治管理職能、文化管理職能并列的一種行政職能。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是指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與治理,其涉及的范圍一般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內涵也在不斷拓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管理不僅包括政府對社會的管理,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由此逐漸形成了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社會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會組織為滿足社會需求,維持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推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的活動和過程。
長期以來,在我國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結構日益多元,社會需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場和社會都迫切要求對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所謂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的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的運行規律以及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會秩序,產生更為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埃米爾·涂爾干指出:“社會秩序的精神基礎是集體意識,維護這種集體意識和價值準則對防止社會的崩潰是必須的;同時,法律是保障社會秩序的力量?!庇纱?法律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規范依據和保障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中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只有將社會管理創新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用法律來規范、引導和促進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務,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會管理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須遵循的法治理念
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3
【關鍵詞】風險;合作治理;德治;公民社會
中圖分類號:D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046-01
一、風險社會提出的挑戰
風險與人類同行,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不斷面對風險、化解風險的歷史。就中國而言,從2008年以來,國內相繼發生了多起重大突發事件,以5.12汶川地震和南方冰雪災害等為代表的重大自然災害,以及以山西尾礦庫坍塌事件為代表的一系列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三鹿奶粉事件”為代表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近年來也是層出不窮。所有這些,都在一遍又一遍地提醒我們,人類正生活在一個危險的世界中,而把人類引領出風險社會的唯一出路,就是自覺地拋棄舊的框架和結構,構建新型治理模式,實現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創新發展。
二、目前我國社會治理的困境
(一)參與治理的弊端日益顯現
隨著民主行政的理想向現實的行動方案轉化,參與治理的問題引起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就參與治理的實質而言,公眾參與在參與者這里所要強化的是個體性的利益意識。
從現實的狀況看,在公眾參與成為一種主導性話語的情況下,政府陷入到一個極其尷尬的境地,行政管理專業化、技術化水平越來越高,同時公眾參與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在公眾參與不可能的情況下,行政人員唯一能做的只能是敷衍了事。如此惡性循環,參與治理的前景顯然是不樂觀的。
(二)以法制為基礎的治理難以完全適應現實需要
法制,即法律制度,是工業文明最基本的政治成就,人類在工業社會所取得的一切進步都是同法制聯系在一起的。對于社會治理而言,法律制度是一個基本框架,在這個框架下開展的一切活動都應該表現為依法而行,也就是依法治理,可以簡稱為“法治”。
顯然,法制及其法治是不適合對這些新技術進行規范的。它可能在短時期內阻礙科技發展,但層出不窮的新科技成果將匯成不可阻遏的洪流,必將沖破法制的束縛。社會生活日新月異,其中不斷涌現的新因素都是工業社會的法治文明所無法容納的,是法制所無法規范的,并對法治形成了挑戰。
三、構建新型治理模式的暢想
(一)從參與治理向合作治理的演變
1980年以來,由于非政府組織和各種社會治理力量的出現,社會治理多元化的局面逐漸凸顯,“合作治理”的模式逐漸代替了“政府治理,公眾參與”模式。
合作治理將把政府改變成一種“合作制”組織,從根本上排除了任何政府中心主義的取向,從而實現對官僚制組織的揚棄。它在行為模式上超越了政府過程的公眾參與,它以平等自愿主體的的自愿行為打破了公眾被動員而激發起來的參與。合作治理與參與治理之間存在著本質的不同,參與治理屬于民主建構的范疇,它決定了治理過程是由某一方主導的,其他各方則被定為在參與其中的地位上;而合作治理則要求治理主體“基于特定的互惠性目標”,并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合作,因而是一種真正的共同治理。
(二)以道德的治理來代替法律的治理
在風險社會條件下,法制及其法治越來越呈現出阻礙社會進步的征兆,所以我們需要去探索新的制度及其治理方式。從后工業化進程中所展現出的各種各樣新跡象來看,可以代替法制的,應當是一種道德的制度,即“德制”,與這種道德制度相伴而生的,將是一種道德的治理,即“德治”。
德制及其德治也許在現在看來還不能作為主要模式與法治相競爭,但德治具有法治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能彌補法治的根本缺陷――嚴法律例不能治本。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萬能,因為法律只關注人們外部行為而無法深入人們內心世界。因此德制及其德治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是我們面向后工業社會變革政府及其治理的使命。
(三)以善治為基礎,培育現代化公民社會
20世紀90年代以來。善治理念異軍突起,其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實際上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
因此為培育現代化公民社會,政府要主動與各種合法、健康的民間組織建立信任關系和伙伴關系;在法律上,應當根據中國公民社會的實際情況,對民間組織有明確合理的定位;要完善和健全中國公民社會的制度環境,加大政府對民間組織的資助,充分發揮其在社會管理、公民參與和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推動我國公民社會的興起。
參考文獻:
[1]張康之.論風險社會中的治理變革[J].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1):49-56.
[2]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張海波,童星.公共危機治理與問責制[J].政治學研究,2010(2): 50-55.
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4
關鍵詞:執法;價值;理念
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是法在社會生活運行的四個環節。執法,即法的執行。本文所指的執法倫理,僅就其狹義而言,即主要討論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執行法律的活動中應有的倫理精神及道德原則。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代表著國家及政府執行法律的活動。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執法本身的價值需求也在發生著轉變。在近代以前的各國治理實踐中,幾乎都采用的是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以君王的權力為核心逐級構建對社會的統治,其本質是權治,其目的是統治。從近代以來,大部分的國家逐步進入了以法治為本質的管理型社會,將對權力的制約依托于制度的構建,以法律的普遍性和確定性來克服權制社會的偶然性和隨意性,但這種社會治理模式的極端發展趨勢是道德與法律的分離,所謂"照章辦事",政府在治理過程中僅依照法律制度來追求應有的社會秩序,道德被排除在社會治理以外的其他領域。以法律為萬能的治理模式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也必然呈現其弊端。"法律把道德編為法典,為道德提供支持;而缺乏道德或者道德涵義,法律法典便空洞無力了。"①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運行環節均是如此。只有將法律與道德協調發展,以人為本,在合作中進行社會治理,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政府職能,才能最終實現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和諧發展,建設文明程度高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一、執法的"人本"理念
人本理念,就是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人為本就是從現實的人出發,以追求人的幸福為最高目的,關心人、尊重人。人本理念是執法活動的最高價值追求,是由執法倫理關系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倫理關系的實質和核心內容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②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相比其他社會關系,本身即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以"善"與"應當"作為其評價標準,也就是說倫理關系有著所有社會關系中最高的價值追求。尊重人,以人為核心正是執法倫理關系要追求的價值目標。當然,這并非最終目標,在執法過程中,還應當通過執法者與相對人之間的良往合作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二是倫理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途徑主要是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等非強制性手段。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個體的內心信念才可能得到自由的表達,社會輿論也需要在文明健康的人文環境中得到良性引導。三是與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對應性不同,道德義務較之道德權利而言具有本位性,也就是說道德義務具有主導地位,"倫理權利與義務側重的是主體應該按照自己的角色身份履行相應的職責與義務, 換言之, 主體應該盡力通過對自己義務的履行維護對方的權利。"③而過去執法者的一貫觀念是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領域中,通過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權利。換句話說,法律關系以權利為本位,而倫理關系以義務為本位,強調對對方的尊重。
"以人為本"作為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后,這一理念在我國社會各領域愈加得以重視和反思,人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我們關注的,人是發展的目的,也是發展的動力。在法學領域中,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需要通過體現公民意志、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公民的自由平等發展等方面的建設使 "以人為本"的核心地位得以貫徹和實現;在政治學領域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國家權力的本源,國家公權力行使的目的是正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謀取人民的利益、實現人民的幸福;在行政學領域中,應當認識到國家行政所依據的國家公權力應該把人作為一種目的,而不是當作一種手段;人應當成為被服務的主體,而并非被利用的客體。由此,執法活動作為以上領域的一個關節點,無論從哪一個方面來進行論述,都不能脫離人本理念這一核心。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執法活動在法律關系中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權力本位性與在倫理關系要求執法者體現的義務本位性是同質要求,都根源于以人為本這一基本價值理念,這是執法活動得以合理展開、執法者德性得以提升的基礎,也是法治建設進程中必須糅合德治理念的最根本原因。
二、執法的"合作"理念
合作是指二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某一任務,是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之間為達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種聯合行動。在當代社會的發展趨勢中,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成為人存在的一種基本方式,進而社會形成為一個大型合作組織體。合作關系的建立將是人們在利益意識的驅使下多進行的自覺選擇,而在執法倫理關系中即指向了執法倫理關系主體間的合作。
首先,從執法者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來看,執法者需要以人為本,改變過去將行政相對人作為客體的看法,進行從管理到服務的理念轉化,改變目前從命令到服從的現狀,使二者之間產生互惠互信的新型關系,從而自然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不再是以權力控制社會,以法律管制社會,而是以道德影響社會,這或許就是我們對于新型執法關系的美好期待。執法者要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基本訴求,行政相對人要理解執法者的最終價值追求,在發生沖突的地方以信任為基礎,通過對話形成合作。在行政執法關系中,如果執法者能夠以人為本,服務至上,就能夠得到行政相對人的信任,雙方之間合作發展,最終使和諧社會得以實現。而要達成這一愿望,一是有賴于執法倫理關系中主體的德性得以提高;二是有賴于執法過程中執法的方式及程序上逐步開展以"德"為主的制度建設。
其次,在執法者之間,即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的各部門之間也應當要講求合作。隨著社會的發展,執法的目的不再是依權劃分的管理,而是以人為本的服務,各部門應以人民的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開展廣泛合作。我國目前的現實是各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對具體問題的所謂綜合治理中存在令出多頭或相互推諉兩種極端,導致行政效率和執行力低下,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政府的執政能力。應當看到,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機構設置體現了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思路。但是,雖然各級政府的改革與各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基本適應,與我國改革至今GDP總量創造出"中國奇跡"密切相關,卻與民眾對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的普遍要求不相適應。從政府自身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來看,不僅需要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從"管理到服務"的理念上加以轉變,更需要政府把因為管理而獲得部門利益的可能性從源頭上消除,只有將管理職能、管理資源主要凝聚在社會公共服務上,各執法部門之間采用合作的形式構建社會公共服務體系,才能避免政府公信力不強、執法效率低下、權力尋租有空間等種種弊端的出現。
三、執法的"服務"理念
執法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手段是依托于社會治理模式的。在不同的時期,采取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作為手段的執法活動功能是不一樣的,對執法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厮葜敝辽鲜兰o八十年代的社會發展歷史,與各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社會治理模式可以劃分為三類: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和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
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與農業社會的發展階段是相一致的,以長期處于農業社會的我國古代為例,社會治理建構的是以自上而下形成的權力體系為核心,以維護穩定的統治秩序為目的,將執法作為治民手段的治理模式。因此,執法總是依存于執法者的個體德性而具有隨意性。雖然,在中國傳統思想中,也先后出現過"以德配天"的德治思想,"治亂重典"的法治思想,或者"德主刑輔"德治、法治結合起來的思想,但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下,這些都只能作為外在形式或者手段而存在,并不能掩蓋依靠權力來進行治理的本質。
再以西方近代工業社會的社會治理情況為例加以考察,它們往往采取的是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這種模式與統治型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社會的建構并非依托于權力統治者隨意的個體德性,而是以法治為核心,依托于以法律為基礎的制度建設上,用法律制度來控制權力和保障權利。這種治理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尋求公平和效率,這使得執法必須排除個體價值思考,機械而完全地遵循法律。但是,公平和效率作為管理型治理模式的兩項價值目標本身也可能存在著沖突,甚至具有不可調和性,因而單純從法制中去構建真正的法治,往往難以實現。"從最終價值來看,公平是法的第一追求,效率是第二追求,而從現實需要與制約因素來看,效率的優先發展具有比片面追求公平更深的意義。公平目標的最終性和難實現性,決定了效率增長的現實需要性。"④所以,從近代西方國家的治理模式來看,為了在任期內獲得公眾認可,往往以追求效率為首要目標,這使得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追求高效的同時存在忽略或者放棄公平的可能。
要克服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的弊病,目前最為可行的方法就是構建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十六屆六中全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全面部署,強調要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這是我們黨首次在黨的文件中提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明確要求,這說明我國在政府職能問題上正發生著從"管理、服務雙管齊下"的治理模式到側重于"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巨大轉變。
綜上所述,執法作為法律運行環節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在當下及將來的社會發展趨勢中,必須遵循社會全體成員主流的價值追求發而生重大轉變,將以人為本,尊重人的主體性,以合作為主要方式開展社會治理,達到為民服務的目標,實現執法功能的轉變。以此為基礎,執法活動的道德規范構建及執法者應有的德性分析就如有源之水,可以進行設計和研究了。
注釋:
①Jacques P .Thiroux Keith W.Krasemann,程立顯 劉建等譯《倫理學與生活》第9版[M],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8,22。
②朱海林著,《論倫理關系的特殊本質》[J],《道德與文明》2008年第4期
③同上
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5
本文通過對儒家傳統觀念思想的研究,從積極、消極兩個方面對儒家思想與我國當代法治觀念間的關系進行討論,進而對兩個關系做出更明確的認識。
關鍵詞:儒家思想;當代法治;觀念;影響儒家思想是我們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以博大精深的內涵對于中華民族精神的形成起著重大作用,同時一些經典思想更對當代中國法治觀念有著追本溯源的影響。當然,這里的前提是儒家思想對中國當代法治觀念和進程的影響是包括正、反兩方面的,即積極促進和消極阻礙兩個基本層面。但儒家思想對中國當代法治究竟有著怎樣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從哪些方面進入法律系統的,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一、儒家思想對當代法治的積極影響
談及儒家積極思想對當代法治的影響,其實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對該問題就行認識,也就是說儒家思想的哪些特色對我國當代法治起到了積極作用。
1、對宗法倫理觀念的看重。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血緣宗親為結構方式的階層社會,君臣關系、父子關系構成了社會的主要關系類型。在整個社會中,皇帝是整個社會的最高領導者和一切行為準則的制定者;在家庭中,父權又有著至高無上的決定權力。而儒家向來是這種社會關系和觀念的大力推動者,他們堅持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觀念,“人倫”成為一個古人在社會中首要遵循的行為準則,從而維護著社會的和諧、穩定??梢哉f,正是儒家的這種君臣父子觀念極大地推動了中國封建社會道德倫理觀念的形成的和社會結構的構成?,F在看來,這種觀念是相當錯誤的,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以觀念為手段促成社會穩定的做法與當代社會的法制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2、提倡“人性本善”。儒家的亞圣孟子提倡“性善論”,他認為人性本善,同時重視人的后天道德修養,宣揚依靠這種道德力量對人進行約束,從而達到統治者對人的管理目的。同時,孟子觀點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統治者本善是善良的,不會做惡的,所以統治者才能對九州四海進行正確的領導。不難看出,儒家的這種性善論的根本目的還是在于對社會的管理,這也與儒家講究“入世”的觀念是相一致的。
3、弘揚仁政思想,強調“內圣外王”。儒家講究“內圣外王”,內圣也就是說通過嚴格的道德修煉,達到個人道德修養的大成;而外王則是講求個人所達到的社會成就,這種從內到外的過程是通過“格物致知”達到的,最后的目的外化出來則可以用“齊家、治國、平天下”幾個字來概括。而對于君王來講,除了要做到上面提到的兩點外,還需要具備仁愛的思想,孟子就主張,“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也就是說君王需要以老百姓為重、自己為輕,仁政愛民才能長治久安。從這兩個角度看,我們會發現驚人的一致性,也就是儒家思想對個人思想和行為的約束性。當然,這種思想也正是當代法思想所堅持的理念。
總體來看,“儒家道德思想與當代法治觀念有著一定的契合性”[1],尤其是儒家所推崇的以德治國、仁者愛人等思想,正是我國當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在我國當代法治思想體系中,這種德育思想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刑罰可能會對一個人的行為產生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的短暫性和滯后性是無法與德育思想相比肩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正確且合理的法治思想,而只是一味堅守酷刑的話,是絕不可能維持長治久安的。對此,孔子曾有過這樣的觀點:“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則格”,就是說想要從根本上清除犯罪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穩定,首先要加強的就是老百姓的道德品質和觀念思維,只有這樣才能在人們的心中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線,也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犯罪的發生,所以,從觀念上普及法治思想才是提高社會整體法治觀的最佳途徑。
二、儒家觀念對當代中國法制的消極影響
儒家思想觀念固然與當代法治思想有著許多默契點,但歸根到底是兩種不同社會土壤上結出的不同果實,兩者在屬性和根本目的上有著天然的區別。儒家文化從根本上是為了維護極小部分統治者利益的手段和武器,而我國當代法治思想是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全體人民當家做主的重要手段。但盡管如此,儒家傳統文化思想中的許多“糟粕”還是對我國當代法治觀念產生著許多消極影響。
1、將國、家、人、法四者相互糾纏,分割不清。在儒家傳統道德觀念中,三綱五常思想扮演著重要角色,尤其是宋代程朱理學之后,“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思想越發嚴重,將個人自由捆綁在國與家的大棒之下,而在這種觀念下,法律的性質和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法律成了維護君王統治的手段,個人的行為如果觸犯了君王也就帶有了觸犯法律的性質,可以說這是嚴重違背當代法制精神的;其次,將國家個人相雜糅,也就為法律染上了強烈的“人”的色彩,君王可以依據感情或其他因素來對一個人的生死做出最高決斷,而不需要受法律的制約,因此,求情也就成了古代社會長盛不衰的現象,這種混亂不僅嚴重制約了法制體系的建立,更是其形同虛設,從根本上喪失了權威性。
2、君王的仁政與權力制約間的嚴重沖突。上面已經探討過,君王在古代社會中具有最高的決斷權和絕對意志,而在西方社會中,法律的平等性則決定了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不存在特殊的可能,正因為中國儒家長期宣揚“性善論”,主張開仁政,施仁愛,所以君王一般都會在決斷時從輕發落,“需要對觸犯法律的人施以仁愛,才能彰顯身為君主的仁慈”[2],但從本質上看,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嚴重觸犯了法律體系的獨立性,從而導致法治思想在傳播中的失敗,從這個角度看,中國的法治應當多向西方靠攏、學習,樹立良好的法治和制約、執行觀念。
3、“性善論”對法治的解構。儒家的性善論在重視人的價值和對人性看重的同時,也很容易導致對人的過度夸大,從而掩蓋住法治思想效果的發揮。孟子在四心說別強調“仁義禮智”,強調人心的巨大作用,但就本質而言,人的成長需要面對的是以利益機制為主要構成要素的巨大體系,不可能僅僅按照心靈的意志去行動。從另一個角度看,孟子在強調個人道德修養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的時候,已經對法律地位的否定予以了默認,從而導致法律價值的喪失和社會體系的脆弱。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儒家傳統道德與當代法治思想存在著許多背離的地方,而正是這種背離也導致了儒家傳統思想在社會實踐中的最終“失效”,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歷史唯物主義角度看,這也是歷史演變的必要過程??偠灾?,隨著社會結構和發展方向的快速演變,我們在當代法治思想和法制體系都已經相對健全的背景下對儒家傳統思想和當代法治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是具有全新價值和意義的。我們在這樣的過程中既需要看到儒家思想對當代法治積極影響的一面,同時也要注意到儒家思想本身局限性帶來的弊端,從這兩個角度出發,才能更精確地保證我們在認識問題時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吸收傳統文化中的有益部分,摒棄糟粕思想,更好、全面地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健康、良好運行。
參考文獻:
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6
【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現代法律文化,發展
中國古代是一個戰亂的年代,為了維持相對的秩序,刑顯得尤為重要。法律是在戰爭及與戰爭相關的環境中逐漸形成的。在征戰的過程當中,每一方都是求勝心切,基于此種原因,軍隊都不希望出現任何差池,一旦有了錯誤出現,必定就要嚴懲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因而古代刑罰較重,也形成了以刑為中心的法律特點。
一、法律文化概念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一個民族或者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敝袊鳛樗拇笪拿鞴艊唬兄冗M燦爛的古代文明。從戰國時期出現的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到清朝的《大清律例》兩千多年的時間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自成體系,源遠流長,精髓必將永存,而其中不適合當代建設的內容又將引起我們警覺,總體去其糟粕,取其精華,辯證看待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
二、傳統法律文化弊端
第一,重刑輕民,刑民不分。在中國古代,法律主要以懲罰為主,因而刑占據了主導地位,所有法律之中以刑法數量之最,盡管后期出現了民事立法,行政立法,但依然采用了刑事處罰。我國封建社會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經》中規定了一系列的罪名和刑種,而到了隋唐時期,更是確定了中國的傳統法制,確立了刑部,十惡制度,封建五刑,加役流等。之后的宋遼金元時期,殘酷肉刑又卷土重來??v觀整個古代法律歷史,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古代法律文化強調的是刑罰,各種法混為一談。
由于刑罰較重,人們對法律一直存在懼怕心理,這一影響頗為深遠。這一點在現代法律文化的構建中是不可取的。一個完整有效的法律體系并不能只以刑法為中心,一切觸犯法律的行為都采取刑罰是不可行的,這一極端做法,并不能真正規范人們行為,規范社會。健全的部門法與程序法并存,用不同的法律規范不同的行為,使民眾對法律產生信心,法律要在起到威懾作用的同時,又能使人們切實以法律為武器保障自身權利。
第二,以無訟為價值取向。對于社會大眾而言,由古至今,一直是怕自己惹上官司,能調解的盡量調解,采取訴訟這種模式解決問題則是無奈之選,傳統更愿選擇調解。并且無訟也成為了考察地方官政績的標準之一,有時還會對某些情況強制調解糾紛。在古代中國,深厚的血緣關系,以及群居關系,使得無訟也大大成為了一種可能,而相應得法律不能很好的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的途徑,進而人們的權利意識大大降低。長久以來,避免訴訟的觀念深入人心,在現代社會也是阻礙法治社會的一個因素,加強民眾的法治理念,善于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是建設現代法治社會的當務之急,而這也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要有健全合理的法律體系,使民眾對法律恢復信心,才能更進一步得運用維護法律。
第三,權大于法。古代司法中有“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一說,由此可見刑罰對不同等級的人是不同的。古代中國封建社會,是一個高度集權的時代,權利掌握在皇上,皇權手中,生殺予奪全憑其一句話,一個決定,這一社會事實也使得法律的運用得到破壞。在現代社會,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盡管在法律實踐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的不平等現象,這就需要我們肅清法律隊伍,完善法律體系,讓民眾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護。
三、傳統法律文化積極意義
第一,以民為本的思想。儒家文化對中國發展影響深遠,孔子強調仁愛,孟子強調刑罰。在唐代,《唐律疏議》首篇就揭示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從這些可見,民本思想古來有之,并且對當代法律文化以及法治社會的構建起著積極作用。只有以民為本,積極發揚民主思想,才能讓良法規范人們行為,進而規范社會,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民眾才是社會真正的主體,而法律的設定的初衷就應該是保障民眾利益,調解糾紛,保障社會秩序。
第二,禮法合一,重視法律與道德的結合。封建社會也強調禮法的結合,在唐朝終于得以真正統一。中國古代重視道德教化,其法律思想也主要集中在這一領域,強調以善法治天下,并且希望人們能夠通過加強道德建設而遵守法律 。
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離的兩個部分,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問題都交由法律解決,很多時候還需要道德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尤其是在現代化建設及市場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道德建設更突顯出了其重要作用。加強道德建設,可以補充法律規范的不足,能更加有效得規范市場經濟。人們遵守法律,是基于法律的威懾性,但是道德的提高,更能從內在約束人們的行為,只有內外兼修,一個社會才能真正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三,強調社會秩序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而秩序和諧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內容。儒家追求天人合一,無訟思想也受此影響,這一思想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雖然這一思想會使人們的權利意識降低,但是人們追求和諧的價值追求是值得提倡的,只有當大眾也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我們所追求的和諧社會才能變為現實。中國向來就是一個講人倫重和諧的社會,不能完全為了追求一己私利,而完全破壞家庭,鄰里,朋友等等關系,這一傳統思想對于我們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也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
總而言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華五千年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對當代社會發展,及法律文化的塑造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及研究意義,我們應在傳統法律文化中找出先進法律文化的出路,努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1]史廣全.禮法融合與中國法律傳統文化的歷史演進?自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