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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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范文1

一、知識產權及技術創新的內涵、過程

1、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性

知識產權是指社會公民或企業法人對腦力勞動所創造的非物質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它具有法律上的專用性、空間上的地域性、時間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術創新的內涵及模式演化

技術創新是指在自然界中為某種自然物找到新的應用,并賦予新的經濟價值。技術創新過程是一個隨著時代的推進不斷變化的過程。經過五代模式演變,如今已經進入了系統的一體化和擴展的網絡模式。

二、技術創新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

技術要素構成權利權的內容,經濟要素構成專利權的目標,而法律要素是確保技術內容界定的有效性與專利權經濟目標實現的手段。在專利權中,法律要素表現為對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和對壟斷權進行限定。一般法學家把技術創新產權關系歸納為:原創性創新產權、從屬性創新產權、交叉型創新產權三大類。

三、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技術創新是產業發展鏈的開端,是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前提。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界定貫穿于技術創新的整個過程之中。在創新的準備和開發階段,需要通過專利查詢系統獲取信息,進行新的創新競爭。在技術成果的實施階段,需要靠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創新的權益。通過這些產權保護的激勵,技術創新者可以在保護期內獲取超額壟斷利潤,所付出的智力勞動、物質消耗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得到補償,從而轉化為促進下一輪技術創新的資金投入,進入良性循環。

伴隨著世界科技發展的新潮流,國際知識產權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笆濉逼陂g,雖然通過強化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我國專利申請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長。但是,我國的知識產權創立能力依然不強。據統計,在我國的發明專利中,外國企業和外資企業占絕大多數,其中高科技領域是國外企業的專利主要分布區域。專利制度的國際化,使得各國之間加強了對技術專利的保護。因此,法律杠桿中對技術創新產權進行保護的知識產權制度越來越突顯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強自主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知識產權的產生、許可、實施、獲利是一套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觀念的影響,我國的從業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

1)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

注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手段,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創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構建有利于知識產權創造的激勵機制,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管理和創新活動的全過程。

2)搞好知識產權的保護、轉讓、實施和維護

單位對自主創新成果進行篩選,符合條件有可能申請專利權的項目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宜申請法律保護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3)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從立項到成果的轉讓實施都要有明確的協議,簽訂知識產權合同,用合同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項目立項時,承擔單位在合同中就要簽訂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等目標條款,在項目執行中,根據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對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競爭優勢,創造轉讓條件。

綜上,增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總量、提高原創性知識產權質量、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提升我國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許慶瑞,《研究、發展與技術創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范文2

關鍵詞:包裝設計;創新;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J52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24-0159-01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展開和加入WTO,中國的商品已經逐步走向世界,走向國際競爭的舞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適應循環經濟和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努力轉變觀念,開拓創新,設計出新穎的包裝設計,才能為產品創造更好的銷售條件,才能使企業贏取更大的利潤。當然,新穎的包裝設計一旦推向市場,肯定會成為其它生產廠家競相模仿的對象。因此,對于包裝設計的創新及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逐漸成了企業所面對的難題之一。要想解決這個難題,企業必須認真理解產品包裝設計創新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使企業利于不敗之地。

一、包裝、包裝設計、包裝設計的創新

包裝是一門具有商品和藝術雙重性的綜合性學科,是品牌理念、產品特性、消費心理的綜合反映,是實現商品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手段。

商品包裝設計是商品信息傳達的媒介,是商品最直接的廣告。通過獨特的造型、新型的材料與精美的印刷,包裝可以準確傳達出商品的質感、形狀、用途,有效地渲染出商品的特質和韻味,成功的包裝設計更能塑造出品牌形象,以及傳達企業獨特的文化。

二、當前我國包裝設計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包裝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各式各樣的裝潢公司應運而生,各種裝潢交流活動也日益頻繁,所有這些,有力地促進了裝潢事業的發展。

但是,由于現階段的中國正處于舊體制、新體制、舊觀念、新觀念同時并存的時期,中國的包裝設計市場缺乏明確的方向,這就造成了中國包裝設計市場的混亂,過度包裝、虛假包裝、類似包裝比比皆是,而具備中國傳統風格和現代化風格的包裝設計更是鳳毛麟角,少之又少。

三、包裝設計的創新

(一)要想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必須樹立創新意識

樹立創新意識是設計理念的重要環節,是完成包裝設計的基礎。有什么樣的意識,什么樣的理念,就會有什么樣的作品。現代化的市場要求包裝不但要清晰地傳遞產品的信息,而且還要傳遞產品的品質,更重要地是作為一種產品文化推向市場,使人們在欣賞產品設計的同時,被產品文化所吸引。

(二)要想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必須培養創新型人才

培養創新型人才是實現產品包裝設計創新的條件。包裝設計的創新是靠培養創新型人才來實現的,如果沒有創新型人才,所謂的包裝設計的創新就是一紙空文。目前我國的包裝設計人才普遍存在著知識結構就、綜合素質差、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弱等方面的問題。

(三)要想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必須打造創新型團隊

創新型團隊是完成包裝設計創新的保證。團隊的力量是無窮的。只有打造一支具備創新能力的團隊,集思廣益,將團隊的力量凝結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完成包裝設計的創新。

四、對于包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

當前,我國包裝設計領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侵權行為,幾乎所有的優秀包裝設計都面臨著侵權行為。就拿承德露露來說,隨著知名度的提高和市場銷售份額的增大,仿冒承德露露包裝設計的產品越來越多,目前所知道的仿冒企業就達到五十多家。這些仿冒企業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給知名企業帶來了很大的傷害。因此,包裝設計產業應該積極應對,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一)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

要相對包裝設計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首先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制定相關產業政策、行業規范,加強行業管理;同時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提高整體競爭力, 參與國際競爭。

(二)包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對于包裝設計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來講,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法律手段進行保護的方法。

利用法律手段進行保護,首先應該認真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研究法律知識在本行業中的適用范圍,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申請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注冊包裝商標專用權保護、包裝裝潢畫面的著作權保護等各項保護,當包裝設計受到不法侵害時,包裝設計者可以使用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使用。

隨著全球一體化水平越來越高,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中國產品要想立于不敗之地,就要加強創新設計,提高設計水平;同時還要大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利用包裝設計的創新來渲染商品的特質和韻味,塑造企業的品牌形象,豐富企業獨特的文化。

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范文3

一、科技創新的內涵

1.科技創新的含義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18世紀中期到19世紀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紀60年代開始的電力革命以及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創新??偨Y這些實踐,有學者這樣表述科技創新,它是科學技術活動領域的創新,是科學技術的進步與革新,就是要在科學前沿研宄和高新技術領域不斷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并通過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創造新的經濟價值??茖W技術的本質在于創新?!笨萍紕撔掳茖W創新與技術創新??茖W創新,是探索事物本質和規律的創新,其直接目的是認識客觀與主觀世界,追求真理,解釋世界是什么和為什么的問題;技術創新,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創造新工藝!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產品的活動。兩者沒有絕對的區分,在實踐中這兩者往往都能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樣兩者也都是法律在知識產權領域所關注的內容。

2.科技創新的特征

現代的科技創新具有以下特征和趨勢:1)大量出現迅速淘汰型、互補型與跳躍型的技術創新;2)改造型的科學創新趨向于用更新型的科技創新來替代;3)多數發展中國家從以引進型為主體的科技創新發展到以消化獨創型和出口型為主體的科技創新;4)科技創新的生產類型具有從大量生產到成批生產以至單件生產類型的反趨向;5)科技創新的重點從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到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以至風險密集型企業。

二、知識產權的內涵

1.知識產權的含義

一般地認為,知識產權一詞來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國臺灣地區譯為‘智慧財產權”日本譯為“知識的所有權”我國大陸自70年代以來多數譯為‘知識產權”現己為學界普遍采用,并為公眾所接受。依據通說,知識產權指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在科學、文學、藝術等領域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利,民事權利。但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還是人身權?學者一般也將其劃歸為財產權[3](P79)。對于知識產權的范圍,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人類所創造的一切智力勞動成果。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定義,知識產權應包括以下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由于該公約第16條明文規定了“對本公約,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己對上述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表示接受。

2.知識產權的特征

(1)無形性。無形性是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點,它是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載體可以是有形的有體物,如圖書、光碟等,但知識產權保護的卻是其承載的內含--在其中的智力信息。

(2)專有性。知識產權是專有權,以獨占實施權利為核心內容。知識產權作為專有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即這種權利為權利人專有,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礙或侵犯,未經權利人同意不能實施或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3)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效力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并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

(4)地域性。知識產權保護的空間范圍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原則上只在該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

(5)法定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具有法定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三、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科學技術的發展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的前提,同時又是直接調整充實、完善知識產權內容和體系的原動力。反之,在法制社會里,合理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直接保護和促進科技的發展。故而,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有著特殊的密切的關系。

1.技術創新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上,科技直接帶動社會的進步。由于技術創新的推動,也使得知識產權制度不斷獲得發展和完善,可以說知識產權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激勵和調節的利益機制。世界上己有170多個國家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隨著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技術創新成果多處于科技前沿且多樣化,比如20世紀90年展起來的微電子技術、網絡化技術、生物工程技術等,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這使傳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面臨著高新技術快速發展而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尤其是在由數字化技術以及網絡化技術影響形成的數字環境中,知識產權面臨更新更大的挑戰。只有科學地解決這些新問題,改革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不斷產生的新技術,21世紀的技術創新活動才有良好的支撐條件,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個臺階。在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經濟時代同時也意味著是一個知識產權的時代。

面臨高新技術快速發展,世界各國正在加緊研宄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加速對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為技術創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過度的保護。

2.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源泉,知識產權隨著科技的發展而擴展其范圍,充實其體系,而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科技創新經濟利益的實現,以鼓勵科技創新。生產經營者擁有技術和品牌,是一種自然占有或事實占有,僅表明其取得某種科技優勢和經營優勢;只有獲得技術與品牌知識產權(如專利技術與注冊商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獨占性占有,確保創新者對其成果的獨占和獨享,排除仿制者對創新產權利益的侵犯,使創新主體最大限度的享受經濟利益。一旦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創新主體可以運用法律賦予的支配權及相應的請求權,保護其自身利益。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豐厚的市場回報,必定啟發和激勵人們積極思考和實踐科技創新,從而使科技創新建立在更廣泛、更積極的基礎之上,吸引廣大科技人員和企業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科技創新活動中來。經濟利益的取得,使創新主體不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繼續進行新一輪的發明創造,使科技創新走向良性循環,不斷擴大科技創新活動的領域和范圍,全面推進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

知識產權制度不僅為技術創新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證,同時為合理配置技術創新資源,正確選擇技術創新的方向和途徑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從古至今,從中國到國外,發明創造(專利、商標)估計己超過四、五千萬件之多,技術創新人員可以通過專利檢索,了解和把握國內外最新技術創新的水平和動向,從而選擇正確的技術創新的方向和途徑,有效地配置技術創新資源,提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水平,避免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從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發展最新的技術和產品。

1.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科技創新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主體間的公平競爭構建了法律平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處在同一規則下公平競爭,創新成果一旦經法定程序確認取得知識產權,持有人就可獨享創新成果的所有權及相應的經濟利益,這既有利于提高創新主體遵守同一規則的自覺性,又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創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產生和市場秩序的混亂,是促進科技創新及成果應用的有效保障。僅就規范知識產權侵權為例來說,現階段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制度直接決定侵權行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設計并規范關于侵權行為的制裁與懲罰方案、措施、辦法等。從現代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情況來看,加大對侵權行為懲處力度均為通行做法,例如増加有關嚴懲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條款,明確規定侵權行為的法定賠償額,完善行政處罰措施等。這一立法趨勢實際上是立法者對侵權行為成本與收益比例關系的調整,意在從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權行為泛濫,規范產權交易市場,維護競爭秩序。

四、關于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1.創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缺少尊重知識產權的氛圍。對于知識產權的尊重,我認為最首要的是在全社會努力促進,以不侵犯知識產權為榮的價值觀的形成和知識產權文化的形成。知識產權文化包括科技創新、創新發明、專利保護,同時也包括對青少年創新意識的培養。知識產權文化的基礎是努力發展科技,促進源頭創新要從青少年抓起,既要重視直接面向需求的研宄,也要重視源頭的基礎研宄?,F在,一些世界上的大企業,他們創新了很多的專利,用這個專利去開發新產品滿足社會的需求,然后用得到的利潤再來支持研發,加上自己的新思維,又產生新的專利,然后再支持包括基礎研宄、公益性活動、青少年教育等,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

2.加入知識產權連盟,強化維權效果

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和侵權現象的多樣化與嚴重性,僅靠單個企業的力量維權效果不佳。聯合相關2權利人組成行業知識產權協會、聯盟,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成為大勢所趨。近年來,我國的一些行業或地區也相繼成立了知識產權聯盟或協會,如2003年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蘇州、無錫等16個城市成立了知識產權保護聯盟,一批知名企業如華為、中興、廣鋼、韶鋼、TCL、創維、康佳、美的等聯手在廣東成立了我國第一家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同年汕頭市成立專利保護協會等等。

3.完善知識產權的立法、執法和司法

在文明的法制社會里,對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歸根結底還是需要有一個完善科學的法律體制存在才是最為根本的。而基于我國當今知識產權法制現狀的考察,在這一方面的工作顯得極為迫切。

首先,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內容有滯后性,缺乏科學性。立法機關應通過頒布新法、修改舊法等方法將其進行改進,進而擴大并明確保護的范圍。同時,結合本國知識產權的特點在法律保護措施領域積極創新,尋求更佳的保護方法。

其次,從執法和司法完善這一法律,使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必須規范政府各部門權責,理順各層關系,必要時吸收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經驗,加強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建設,建立一支穩定的、理論上和實務上過硬的專職隊伍,保證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正常運轉。對創新的成果要嚴格依據知識產權的法律進行申請、登記與公布,并依法嚴格保護技術創新主題的權益。

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范文4

關鍵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專利保護;互聯網

20世紀初,經濟學家熊彼特最早提出創新理論之后,關于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開始逐步興起,當下世界各國的競爭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國的技術創新研究和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尤其是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筆者將以我國新興的互聯網新商業模式為切入點,分析在技術創新語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點,結合其他類型的難點問題,為新時期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技術創新的關系

(一)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的制度分析

總體上,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權利的創建和維護兩個方面可以有效地激勵技術創新,不僅使創新者能夠有機會得到豐厚的回報,還可以保證整個社會從技術創新中獲益。在此基礎上,適應“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的趨勢。

權利創建和權利維護是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鼓勵技術創新的規則設計,一方面創新者既可以因技術成果獲得豐厚回報,另一方面社會公眾也能因技術創新獲益。在該制度設計的理念指導下,也逐步形成了“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的趨勢。

權利創建涉及權屬確定問題??扑苟ɡ肀砻?,交易成本為零時,初始權利配置并不占據重要地位,資源總能通過交易行為得到最優配置。但是,技術的無形性不同于傳統的物品,內涵和外延難以準確界定,當事人無法或不愿就相關資源的配置進行交易,只能通過法律為技術創新者設定排他性專屬權才能解除顧慮,實現以交易為基礎的資源最優配置。由此,最優配置技術資源首先要解決的是技術權利歸屬問題。

在建構權屬確定的法律制度時,以實現兩種功能為宗旨:對創新者的回報功能及對社會的導向功能。回報功能是法律制度使得創新者可從其創新技術的應用或許可中獲得回報,導向功能是法律制度確保其他創新者對現有已知技術擁有進一步開發的特定機會。

(二)專利法保護技術創新制度

作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要分支,專利法以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促進技術創新。專利法條文多包含維護技術創新的規則,主要由兩個方面構成:一是原則上的財產規則,權利人可轉讓專利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實施期專利;二是例外性的責任規則和不可讓與性,以符合特定條件為前提,專利權人必須將其技術許可給他人,同時專利權人可獲得事后確定的合理費用,不可讓與性主要體現在對專利出口的限制。

專利的法律保護可以鼓勵技術創新,濫用專利權的現實問題亦不容忽視,防止專利權人為謀求不正當利益濫用專利權,擾亂社會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及既進一步的技術創新活動。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可通過修訂立法,完善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現有技術抗辯制度,規定惡意訴訟賠償或專利訴訟擔保法律規范,規制濫用專利權行為。

二、互聯網行業的新商業模式知識產權的保護難點分析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幾乎是與近代科學技術的興起同步。每一次出現重大的科技發明,必然有知識產權客體范圍的擴大。我國近年來互聯網高新技術行業業發展迅猛,技術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亟需拓寬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以促進技術創新。

(一)發展背景

技術創新催生新的技術模式,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相應擴展。互聯網興起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變革動力之一,互聯網行業顛覆傳統商業模式,互聯網企業之間相互模仿、無序競爭也愈演愈烈,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政府倡導“互聯網+”的新經濟形態后,互聯網行業和商界共同關注互聯網+新商業模式,基于商業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再次被提上立法日程。

(二)我國互聯網行業新商業模式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缺失問題

以用戶體驗為結果導向的互聯網行業,用戶量往往決定一個企業的成敗,用戶量超過一定的臨界點互聯網企業才能夠生存下來,由于用戶是根據體驗來投票,所以要吸引用戶的注意力,僅靠免費的策略是很難成功的,所以要提升用戶的體驗?;ヂ摼W自身迭代速度很快,保護需求時效性強,這是“互聯網+”的一個很大的特點,用戶體驗提升,需要企業實時地去跟進用戶的反饋,跟進了之后就會不斷地調整自己產品設計。特別是網絡產品和服務,就像快餐文化一樣,很容易產生審美疲勞。所以互聯網產品的生命周期,往往要比傳統行業快得多,從產品推出到更新迭代,到對于這個產品被淘汰,有的時候往往半年的時間,但現在的專利審查制度要對現有的專利進行技術檢索、審查意見等等,最快的要30個月才能得到授權,這造成了互聯網產業快速更新于專利授權這個漫長時間的矛盾。這個問題不解決的話會影響互聯網企業專利制度的發揮。

三、其他難點問題

(一)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性

隨著知識經濟的日益發展,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經濟發展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愈發迫切,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面臨較多問題,尚未成熟,急需形成與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保護制度。而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將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看作一個有機的整體。

以尖端技術為核心的計算機、生物科技為例,它們之間聯系緊密,相互依賴,形成了大量的交叉邊緣學科。這就導致了一系列新的問題的產生,而將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有利于解決各學科之間相互滲透帶來的新問題,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效益,這也有利于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

對于企業來說,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整體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因此在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時應當注重其整體效益。國家和政府應當從宏觀角度著手,在審批環節、標準制定方面,應當效率和質量并重。同時可以聯合高校、行業協會、知名企業構建自主創新技術標準體系,加強我國的創新實力。

(二)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

隨著全球化、經濟一體化趨勢日益明顯,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不僅僅是單一一國面臨的難題,更需要多國攜手合作。目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各國發展水平不均衡,保護程度不一,在保護范圍、年限等具體的問題上有較大分歧,這也是阻礙知識產權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雖然目前可以制定、參與雙邊條約、區域性多邊條約、國際公約等方式加強國際保護,但是在條約參加國從本國利益出發對條約爭議內容的排除、發展落后國家執法能力的薄弱等也是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化中的難點所在。

(三)技術標準的制定兼顧利益平衡

“三流企業賣苦力,二流企業賣產品,一流企業賣技術,超一流企業賣標準”,在知識經濟時代,技術標準的重要性日益凸顯,這也成為了一個企業在風云詭譎的市場環境中持續發展、立于不敗之地的有力武器。技術標準對于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少數企業謀求互利合作、簽訂“私有協議”,共享標準。

但是技術標準本身具有開放性的特質,它不應當成為任何人、任何企業的私有物品,其私有化則會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然而知識產權又具有壟斷性特點,兩者結合便產生利益平衡的問題。

早期技術標準制定階段,標準制定機構可以采用非專利的優秀技術回避許可問題,但隨著科技發展,各學科技術的聯系程度愈加緊密,標準的制定無法避免上述問題,問題的解決之道需要立法者從自從各矛盾主體出發,平衡各自利益訴求。(作者單位: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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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芳,黃郴,徐翔.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問題[J].理論與探索,2001.4.

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范文5

[關鍵詞] 科技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 經濟發展

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已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科技創新已成為國際競爭的決定性因素。知識產權作為一種“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陳昌柏,2003:3),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繁榮應運而生。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專有技術、商標以及版權,對知識產權的占有構成了國家、企業的競爭優勢??萍紕撔码x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一方面為生生不息的創造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一方面也由于依法賦予人們獨占權對創新產生了一定消極影響。知識產權是保護創新的必要條件,但知識產權又限制了創新的擴散,如何辯證統一地看待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協調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經濟利益的杠桿中找到平衡的支點,是一個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科技創新的推動作用

1.知識產權保護激勵科技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從法律上確定了人們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知識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這在法律上保證了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能夠從中獲得經濟利益,這就大大激發了科技創新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據統計,一種新型生物藥品的研發費用,可能需要1億至6億美元,研制大約10年時間才能成功。一個企業花費如此巨額的費用,動用大量的人力和時間來從事新產品開發,如果產品投入市場之后,沒有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搭便車”“克隆”這種產品,賺取超額利潤,那么研制企業根本不可能收回高額的發明創造成本,甚至可能面臨破產的危險,這將極大挫傷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最后人們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創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資科研活動獲得成果后而進行仿制。這最終會阻礙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的發展。反之,如果該產品能獲得專利制度的保護,取得獨占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權行為等權力,那么該產品一旦上市,就能獲得發明創造的壟斷效益。

創新的努力主要由其產生的回報來驅動。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作用就在于它可以激勵技術創新、促進技術轉移、提高產品和服務的技術含量。日本曾實行嚴格的專利制度,對引進技術哪怕進行細微的改進都給予專利保護。這曾為日本企業在技術引進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并最終向自主研發過渡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也由此誕生了著名的索尼、松下、豐田等擁有大量知識產權、贏得豐厚利潤的跨國公司。像日本這樣資源貧乏的“彈丸之國”卻能成為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知識產權立國戰略”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覷。

2.知識產權保護加快科技創新步伐

由于知識產權保護,限制了人們無償使用先進科學技術的自由。如需使用必須征得還在受保護期內的發明人的許可,而高額的專利使用費對許多企業來講是一項沉重的負擔。例如眾所周知的“中國DVD出口專利風波”,由于DVD的核心技術是由日立、松下、飛利浦、索尼等十家公司所擁有,由這些企業組成的專利聯盟向中國企業伸出了索要專利使用費之手,要求中國DVD企業每臺支付1美元~10美元不等的專利費,近年來我國上百家的DVD企業已被迫交付了30億元人民幣的專利使用費,而在國外專利失效之前,中國DVD企業還需支付約230億元的專利使用費。巨額專利使用費的打擊使大量企業面臨倒閉或已經倒閉,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教訓之深刻,令人深思。

所以一個國家要走在世界前沿,一個企業要在國際市場上最具競爭力,必須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否則就永遠在替國外的公司打工,成為世界的加工廠,賺取一點點可憐的加工費。而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除了加強自身的研發實力,加快基本發明的研究步伐,趕在別人前面取得知識產權,早日贏得市場,還可以在引進先進科學技術的基礎上進行再創新,盡快取得改進發明的自主知識產權,從而占領市場,獲得豐厚利潤。因此科技創新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下,其步伐需要明顯加快,才能在國際競爭中搶占先機。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科技創新的抑制作用

1.過度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導致技術壟斷

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又會妨礙技術創新。一項創新成果取得了知識產權,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這種法律上的濫用就為權利人獲得經濟上的壟斷提供了便利,權利所有人可以利用其創新成果獨占市場,排斥其競爭對手。現實社會中各種壟斷行為多為公眾譴責。許多國家專門制訂反壟斷法,限制獲得高額利潤的壟斷行為就是一例。我們知道壟斷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變相保護了落后,因為壟斷阻礙競爭,沒有了競爭,人們就不想再有新的東西發明出來,這一點就不符合市場競爭的原則。雖然依照專利法所授予的專利權與許多壟斷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企業通過技術、成本等競爭優勢獲得的市場壟斷沒有錯,但由于專利權所有人可以通過獨占實施專利,可以利用供給的惟一性而自由定價,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同時,為了維護自己的超額壟斷利潤、維持壟斷地位,專利權人可能會憑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無法自由進入現有市場與之展開競爭,還可能會采取措施阻礙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這樣將不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也會對科技創新產生消極影響。所以說知識產權過度保護形成了一種不正當壟斷,這種壟斷恰好是跟市場經濟格格不入的。我國的DVD災難就是發達國家利用技術領先優勢,將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專利和商標)與技術標準相結合,從而筑起較高的專利費壁壘,這種壟斷行為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阻礙其民族產業的形成和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阻礙專利技術的后續發明

人類的精神財富是繼承發展的過程,如果我們的老祖宗沒有發明文字,那么我們目前還是結繩記事,不可能有今天的科技。人類的財富不斷積累,現在的創造都是建立在原來創造的基礎之上的。雖然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制度通過專有權的授予換取了技術的公開,人們通過閱讀專利文獻可以了解各種最新的科學技術,從中獲得創造的靈感,避免重復研究,但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在本質上卻具有反競爭的特性。專利權人為了占有支配性的市場份額,總是會想方設法地開發限制模仿的戰略。例如,美國的當明大王萊邁羅遜發明的“計算機控制自動裝配生產系統”專利為基本專利,為了限制他人模仿,萊邁羅遜在這一專利周圍同時取得了許多相關的防御專利,從而構筑了一張完美無缺的專利網?,F在世界各國生產汽車、家電、計算機等需要使用這種自動生產系統的領域,不但難逃此專利網,而且必須支付巨額使用費。所以在專利權過于“密集”的領域內,他人由于懼怕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而遭受經濟損失,使得在同一技術領域中進行開發研究就會有所顧忌,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礙了新技術的產生,成為阻礙競爭的手段。

三、辯證統一看待兩者關系,合理運用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科技創新的發展

唯物辯證法認為,每一事物總有其內在的聯系。對于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應用辯證統一的方法來分析??萍紕撔滦枰R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實現科技創新的重要保障,是增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是一種辯證的統一。

由于過度的保護會對創新產生消極影響,所以為了保護創新的積極性和維持創新的動力,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應注意在鼓勵創新和強化保護之間找到平衡,既要給予創新一定的保護,又要最大程度地避免這種臨時的壟斷所引發的不利。讓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的動力,而不是包袱。

要正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使知識產權成為科技創新的助推器,在確定知識產權的合理邊界時,需要同時考慮到知識產權客體、權利效力和保護期限的界定。使得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能獲得理想的平衡。

首先,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應有一個合理的尺度。不能對所有的發明創造不加限制地給予專利,實際上也沒有哪個國家這樣做。我國專利法規定“對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2006:25)對于“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授予專利”(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2006:176),如果不適當地擴大了這一范圍,將會導致信息的傳播和使用受阻,抑制技術的不斷創新。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合理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還是保護本國民族工業的一個措施,發展中國家的在計算機、信息、生化、數字技術、遺傳工程、核技術等領域尚不發達,如果對這些領域的技術給予過度保護,將會使發達國家技術涌入,形成壟斷,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顯然是不利的。

其次,在知識產權的權利效力方面,合理界定知識產權人享有的權利也是至關重要的。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賦予專利權人獨占實施其專利技術的權利、禁止他人為了生產經營目的不經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的權利、處分其專利的權利以及在產品或包裝上注明專利標記的權利,這種一定程度的法定壟斷權利的界定為專利權人提供了獲得經濟效益和收回投資成本的可能,有利于創新的激勵。但如果亳無節制地賦予專利權以絕對的權利,那將會導致有人憑借其壟斷地位濫用其權利,又會遏制創新。所以對專利權人能夠行使的權利應該有所限制,比如權利用盡原則、先用權原則、強制許可原則、合理使用原則等,這些限制可以彌補知識產權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公眾正常接近先進科學技術,促進對創新技術的有效使用。

再次,是對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合理界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與動產、不動產等有形財產不同,它的所有權不會自然消滅。知識產權的排他權限制了他人使用的自由。如果允許知識產權無限期地存在,就會使技術信息無限制地受制于專利權人的控制,這將會形成技術的無限壟斷,從而阻礙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特別是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對科技創新的影響至關重要。專利保護期過短,專利權人沒有足夠的時間收回投資,將會挫傷專利權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產生不了足夠的激勵。而如果專利權期限過長,又會限制公眾自由接近創新技術,不利于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所以對專利權保護期限的界定應對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創新激勵和壟斷效果予以平衡。

綜上所述,科技創新是社會進步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是科技創新的保障,然而過度保護和保護不足都會阻礙科技創新,辯證統一的看待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適度保護知識產權、限制知識產權濫用,將激發出洶涌澎湃的科技創新浪潮,推動文明社會步入更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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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范文6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 simultaneous model of innovation is developed to addres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and patent policy. We suggest that simultaneous innovation has major implica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particular, the possibility of simultaneous innovation changes the patenting decision: firms tap patents for a defensive purpose, since the choice is no longer between patenting or resorting to trade secrecy, but between patenting or letting competitors patent. By exploiting the vulnerability of innovative firms to rival innovation, it’s possible to design a welfare-improving patent system that induces innovators to patent rather than keeps their innovations secret. Taking the simultaneous nature of innovation seriously also changes the way one should think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P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

關鍵詞:同時創新;專利;商業秘密;專利制度

Key words: simultaneous innovation;patent;trade secrecy;patent policy

中圖分類號:F062.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8-0003-03

0引言

現代科學技術進步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相同或類似的科學技術進步往往同時由不同的研發機構獨立做出。一個有名的例子就是電話的發明,在貝爾提出專利申請后的兩小時,格雷的專利申請也送達了美國專利局。相同的情況還出現在電燈泡和集成電路的發明上?,F代科學技術進步的這一重要特征已日漸引起經濟學家的關注和重視。較早注意到這一現象的是Ogburn 和Thomas(1922),Merton(1961,1963,1973)對此進行了詳細考察,并將其稱為“倍數”(multiples)。眾多學者,如Ilkka 和 Rahnasto(2003)、Hal R.Varian et al.(2004)、 Shapiro(2006)以及Kultti,Takalo 和Toikka(2006)等,認為自貝爾那個時代以來,同時創新在眾多領域已經日益成為普遍現象。學者們也對導致這種狀況出現的原因進行了解釋,Dasgupta和Maskin(1987)認為:應用科學(技術)領域技術創新問題的不確定性和解決問題的方法的不確定導致私人研發機構在相同或類似的研發項目上激烈競爭,由此,導致了同時創新時代來臨。Kultti,Takalo 和Toikka(2006)認為在網絡產業由于行業標準限制了未來技術的發展路徑,因而眾多的研發活動集中在相同的領域。

同時創新對于知識產權(IP)保護制度具有多重含義。具體而言,由于同時創新改變了企業的創新保護決策,企業對其創新的保護不再是在申請專利還是通過企業的內部保護(商業秘密)之間進行抉擇,而是在獲得專利還是讓競爭對手獲得專利之間權衡,企業申請專利的目的主要是出于防御的需要,因而,利用同時創新市場的這種特性,就有可能設計一種促使企業申請專利而不是尋求內部保護的專利制度,這種制度雖然對創新提供了較內部保護弱的保護,卻能夠使社會福利得以提升。另外,傳統認為的競爭政策和專利的對立關系,在同時競爭的市場條件下,需要重新認識,專利不僅不會損害競爭,反而會促進競爭。

1同時創新市場條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專利政策

考慮以下的市場情形:兩廠商同時進行研發(R&D),研發的結果有兩種:成功和失敗,相應的概率分別為q和1-q。如果不存在專利制度,廠商創新只能通過內部保護(商業秘密)的方式來進行,在此條件下,創新不泄露和泄露的概率分別為a 和1-a,在創新泄露的情況下,產出為完全競爭水平。如果只有一家廠商研發成功,且創新不泄露,此時,其取得壟斷利潤πM,如果兩家同時研發成功,且不存在泄露,此時,雙方取得雙寡頭壟斷利潤πD,且πD0,且R足夠大,能夠得到內點解。在有專利制度的條件下,廠商對其創新的保護可以采取兩種策略:申請專利(P)或是內部保護,如商業秘密(S),在采取策略前,雙方都不知道對方創新是否成功。如果兩廠商都創新成功并且都申請專利,雙方都獲得專利,并且平分創新利潤。為簡化分析,我們只采用專利強度來刻度專利政策,定義專利強度為αP,αP表示專利持有人將競爭者排除在專利的商業化應用之外的概率。我們這樣定義專利強度意味著視專利為不確定的產權(參見 Mark A. Lemley 和Carl Shapiro,2005)。

上面的同時創新博弈可以通過下面的矩陣(表1)得以描述,由于博弈問題的對稱性,我們只寫出了位于行的參與者(廠商一)的支付。在表1中,S為商業秘密策略,P為專利策略。

對于上面的策略型博弈,我們可以直接求出在納什均衡時雙方選擇的均衡創新概率q*1和q*2。記均衡時的研發成功概率為q*ij,i,j∈{S,P},其中i為行參與者(廠商一)的策略,j為列參與者的策略。這樣,表1就轉化為表2。

表2中,q*s s=απM/[α(πM-πD)+R],q*s p=απM(R-αPπM)/R2,q*p s=αPπM/R,q*p p=αPπM/(αPπM+R)。同表1相同,矩陣中的支付為廠商一的支付。具體的計算過程如下。

對于純策略(S,S),廠商1和廠商2選擇的創新概率水平q1,q2 必須滿足一階條件,即:

=(1-q)απ+qαπ-Rq=0?圯q=(1)

=(1-q)απ+qαπ-Rq=0

?圯απ-q(απ-απ)-Rq=0(2)

將(1)式代入(2)式得:

απ-(απ-απ)-Rq=0(3)

將(3)式簡化得:

q1=q*1===q*ss

同理,我們可以計算出:q*s p=απ(R-αpπ)/R2, q*p s=αpπ/R, q*p p=αpπ/(αpπ+R)。

由表2,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廠商一而言,如果P相對于S要成為嚴格占優策略,就要求(q*p s)2>(q*s s)2,且(q*p p)2>(q*s p)2。當αp=α時,顯然P成為嚴格占優策略的條件能夠得到滿足。進一步考慮到π

(1)當專利保護足夠強的時候,也就是我們上面分析的αp>α時,所有的廠商都會對其創新去申請專利;專利制度不僅激勵了廠商的專利投入,同時也刺激了廠商的專利申請傾向。這種情況與傳統的分析類似。

(2)當專利保護非常弱的時候,也就是S成為嚴格占優策略,此時存在這樣的α,當αp

(3)當專利保護強度處于[α,α]內時,一些廠商對其創新會選擇內部保護,而另一些廠商則會選擇申請專利,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制度對廠商的創新投入仍有激勵作用,專利強度的改變,不會影響廠商對創新的投入,影響的只是專利申請的傾向。注意到我們并沒有對需求函數和寡頭競爭的類型進行具體的限定,實際上,上面的結論對于典型的遞減的需求曲線,以及Cournot和Bertrand競爭都成立。

以上的同時創新模型及其分析為我們揭示了以下主要信息:①一個有效的專利制度未必是強保護的專利制度,弱保護的專利制度對創新仍具有激勵作用。②傳統意義上認為的專利的獎賞功能(reward function)與信息批露功能(information disclosure function)互相排斥的,獎賞是對創新信息批露的補償的觀點在同時創新的市場條件下未必必然成立。在上面的模型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在[α,α]區域內,專利對創新仍具有激勵作用,但廠商對其創新的保護策略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專利的獎賞功能與信息批露功能的關系是不確定的,專利制度既可能刺激廠商進行信息批露,也可能抑制廠商進行信息批露。③通常而言,有專利制度時的社會福利會高于沒有專利制度時的社會福利,在我們的模型中,在專利強度高于其下限而弱于內部保護強度的弱保護區間內,專利制度仍然是有效的,社會福利高于無專利制度時的社會福利,但是此時的社會福利未必必然是最優的社會福利水平,強保護和弱保護的專利制度都有可能產生最優的社會福利水平,這需要考慮本模型假定外的其他條件,如經濟體的創新潛力以及創新的淘汰速率等因素。

2專利制度與競爭政策

同時創新模型還為我們提供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競爭政策的新視角,在同時創新的市場條件下,專利制度能夠限制創新廠商的合謀范圍。兩廠商就某一創新展開Bertrand競爭,并且都創新成功。如果廠商不合謀(collude),雙方都只能取得零利潤,這樣,在無限次重復博弈的過程中,廠商要提高利潤水平,就有合謀的可能。如果兩廠商合謀,他們采用獨占時的價格,并且平分獨占利潤π。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在兩廠商已經合謀的情形下,合謀的穩定性問題。在此情況下,假定合謀一方或雙方在某一期背離合謀策略,他(他們)的行為會被對方(雙方)觀察到,作為對背離合謀的懲罰,對方(雙方)在下一期及以后會始終采用觸發策略,即采用完全競爭時的價格。這里我們仍將知識產權視為不確定性產權,與上面一個模型不同的是,我們假定,盡管在每一期的期中,知識產權的能否實現是不確定的,但在每一期的期末,知識產權都能以確定的概率得以實現。另外,我們這里考慮的是競爭對手的專利行為不能被對方觀察到的特定市場情形,這樣,專利就可以作為背離策略與廠商的合謀策略進行比較。模型的其他假定與上面的模型類似。如果廠商對其創新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此時,創新不泄露和泄露的概率分別為a 和1-a,在創新泄露的情況下,價格為完全競爭水平;如果廠商對其創新采用專利的方式來保護,此時,專利能將競爭對手排除在創新的商業化應用之外的概率為αp,在創新泄露的情況下,價格為完全競爭水平,如果只有一個廠商申請專利,他將獲得專利。如果兩廠商都申請專利,雙方獲得專利的機會相同。貼現率為δ。

2.1 無專利時的情形在合謀的狀況下,每個廠商每期的利潤皆為απ/2,考慮到貼現因素,每個廠商各期的利潤現值總額為++…++…=π/2(1-αδ)。如果某一廠商背棄合謀協議,那么他在背棄合謀協議的那一期(假設為第T期)獲得整個的壟斷利潤απ,在此后的所有時期,另一廠商都會采用觸發策略,背棄合謀協議的廠商在第T期后的所有時期將獲得零利潤,這樣他采取背離策略的各期總利潤的現值為απ/2+++…++,因此只要

2.2 有專利時的情形在有專利制度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合謀,那么雙方的期望利潤不變,仍為π/2(1-αδ)。如果某一廠商背離合謀策略,去申請專利,由于其行為不能對方觀察到,該廠商各期的利潤現值總額為:

(1-αp)π+++…++…

=π(1-αpδ)

此時,合謀能夠維系的條件為π/2(1-αδ)?叟π(1-αpδ),即δ?叟1/(2α-αp)。

從無專利制度和有專利制度合謀維系的條件,我們可以看到,有專利時的貼現率嚴格大于無專利制度時的貼現率,貼現率一般理解為資本的邊際效率或投資的平均回報率,這就意味著在有專利制度的情形下,一些投資回報率低的行業合謀不能維系,也就是說,專利制度甚至一個弱保護的專利制度能夠減少合謀的領域范圍。

本文這部分揭示的同時創新市場特征對競爭政策的含義與以往的分析相左。以往的分析認為,同時創新市場的一些現象,如聯合申請專利、交叉許可、專利池等說明,此類市場可能更有利于廠商合謀,就本文上面的例子而言,這類行為使得廠商背離合謀策略變得不可能,但是廠商采取這樣的聯合行動需要Bertrand模型考慮的價格決策能力之外的協調能力,而協調行為往往容易引起反壟斷部門的關注,并且這類行為并不是專利制度的內在屬性。

另外,在動態的情形下,即使廠商在已經成功的創新上采取了類似交叉許可這樣的行為,但是對于未來新的創新,合謀同盟內的廠商仍有可能在這些新創新項目上展開激烈專利競爭,也就是說,背離策略比堅守同盟更有吸引力,因為按照本文上面例子的分析,同盟的背離者采用背離策略的預期利潤為正。最后,本文這部分的分析并沒有考慮兩種不同策略對廠商創新動機的影響,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合謀比弱保護的專利制度帶來的創新更多,但是,這并無損我們本部分的觀點,即在同時創新的條件下,專利制度可能會阻止合謀。

3結論

同時創新在許多行業中正日益成為普遍現象,并且有加速發展的趨勢。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專利制度所具有的屬性需要重新認識,而這一點往往被以往的研究所忽視。傳統理論認為,專利是一種獨占、排他性的產權,是在創新領域,作為創新信息批露的一種必要補償。而在近期,一些研究表明,這種認識未必必然正確。Lemley和Sharpiro(2005)注意到了專利產權的不確定性,專利未必能完全將對手排除在專利創新的商業化應用之外。Hunt(2006)注意到了廠商創新動機和獲取專利動機之間的區別,二者并不是同一種決策。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同時創新的市場環境下,可以設計一種弱保護的專利制度,這種制度不僅能激勵廠商在創新上的投入,而且能刺激廠商在創新上的信息批露。不僅如此,這種制度還能限制廠商在創新領域的合謀。

本文的研究同時表明,弱保護的專利制度能夠使社會福利水平得到改善。這一結論與對強保護專利制度持批評態度的觀點不謀而合。Hunt(2006)的研究表明,高的專利投入未必意味著會帶來更多的創新,在專利容易獲得的專利制度下,高的專利投入會降低技術進步的速率,他和Bessen(2003)的實證研究也發現,在軟件產業,專注于獲得軟件專利的企業較同行業中其他的企業而言,其研發強度經歷了顯著的下降過程。Jaffe和Lerner(2004)對美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專利制度的三大調整進行了猛烈地批判,這些調整的實質就是強化對專利權的保護,他們認為這些變化導致了專利權人權利的過度膨脹,由此產生了專利權濫用等一系列破壞性后果,美國專利制度正日漸淪為阻礙創新而不是促進創新的體系。我們的結論以及上述的這些觀點對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方向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對于后起的中國而言,在技術進步相當大部分來源于外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建設的是弱保護而不是強保護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本文的模型主要在于揭示同時創新對于專利制度和競爭政策的理論和政策含義,對同時創新市場的特征考慮得相對簡單,事實上,一個完整的模型在我們的模型基礎上還應該包括另外三個因素:首先,市場上存在大量現實和潛在的創新者和創新。第二,同一創新如何被不同創新者同時發現的過程應該清楚描述。最后,如何將實際的創新從未知的知識思想體系中區分出來的因素也應該加以考慮。最近的一些研究,如Kultti et al.(2003)對上述三個因素進行了分析,這些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本文的觀點。同時,將這些因素納入模型中,更全面地認識同時創新市場,是下一步的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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