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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范文1
論文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 地方保護主義 透明度 不當競爭 罰款過低
在過去的二十年中,中國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貿易體系中去,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和貿易往來也隨之日益密切。在這些國際貿易合作中,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焦點之一。作為TRIPS的成員國之一,中國的知識產權體系,無論在實體權利方面,還是在有效執行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和改善。對中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相對較新的概念。盡管這一概念在中國發展傳播迅速,但要正確、有效地實施相關法律,仍然是個難題。民眾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不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為什么在古代中國缺少知識產權的概念呢?本文將著重分析其中最為重要的幾個方面。
一、缺少知識產權保護觀念
如果人民無法意識到某一法律的意義,那么執行這一法律將會異常艱難。在知識產權方面,如果民眾不知道什么是知識產權,或者看不到自身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那么知識產權保護將不過是一紙空文。而這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知識產權概念在中國的出現始于清朝。它的出現并非自然產生,而是由外國侵略者帶入中國。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遵循侵略者的要求,在知識產權方面進行立法。最有代表性的當屬1910年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而中國現代的知識產權法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國家的影響。因此,從最一開始,知識產權保護就是強加于中國的。如果沒有侵略者,它的出現可能會延后很多。
由于社會由諸如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構成,那么當我們試圖分析某一體系的出現時,所有這些不同的方面都應給予考慮。
(一)中國古代的經濟
與很多認為中國古代缺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在于商品經濟發展不良的學者不同,筆者認為,中國古代的商業發展其實足以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物質基礎。我國自古就是農業大國,歷朝歷代都高度依賴農業的發展,曾涌現出大量農業著作,包括供農民使用的手冊、指南和說明書等等,這些在農業發展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手工技能和河運的進步,手工業和商業也日益繁榮起來??茖W、技術和相關文獻極大地促進了古代中國的經濟發展,也顯示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因此,當時知識產權的缺失并非由于缺少經濟基礎。
(二)政治因素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君主專制的制度下,權力集中在統治階級手中,而整個社會的知識活動都在官僚機構中進行。所以,社會不能自由發展,而私權利非但不被重視,反而遭到被公權力的踐踏。另外,文學通常被用來抒發作者的情感,或是在科舉考試中作為進入統治階級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無人重視著作權。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中國并未獲得所需的政治條件。
(三)文化因素
在中國古代眾多的思想流派中,有兩大主要思想:法家和儒家。法家代表地主階級的利益,更偏向于競爭和權力,并且極度支持君主專制。它主張人民應受制于嚴格的法律,所有權力都應集于皇帝手中。而儒家思想,相對來說則有著更加廣泛和長遠的影響。作為一個哲學體系,“儒家思想以道德品質為基礎,與此相關的儒家儀式可分為禮、孝、忠、仁四種。其中‘禮’與西方的自然法相似。”豍在國家管理方面,儒家思想認為統治階級應當以美德為工具,支持仁政和絕對的封建等級制度。它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四海之內皆兄弟”的和諧社會。
在法家和儒家兩種思想下,國家和社會都是最為重要的,私人發明通常被視為歸全民所有。事實上,很多發明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使用或興趣為目的,而非被經濟利益所驅動。所以,對于類似知識產權這樣的事物,發明者們并不是很關心。
總的來說,在此種文化背景的影響下,人們并不注重自身知識產權,而公權力也并不重視私權利。所以知識產權就缺少了存在所需的文化條件。事實上,這種影響一直延續到現代。在現在社會中,雖然儒家思想已然不再完全統治人們的思想,但是其影響仍然殘存于當代中國的法律執行中。
綜上所述,雖然古代中國的經濟發展可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出現,但特殊的政治和文化環境卻摧毀了這種可能性。
二、關于儒家思想的不同見解
盡管大部分學者傾向于將古代中國知識產權的缺失以及今天知識產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歸因于儒家思想,但一些學者認為儒家思想與此并不相關,至少與知識產權保護實施中出現的不足無關。這些學者甚至認為儒家思想可以幫助預防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筆者看來,這些學者對儒家思想的一些概念有某種程度上的誤解。
首先,一些學者表示,儒家思想重視“個人發展,反對私利,這樣就建立一種重視個體的文化環境,但根本原因是以為該個體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必R誠然,儒家思想鼓勵個體提升自我,而個體對社會的貢獻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自我提升其實僅限于道德層面。個體人格只有在不妨礙和諧社會時才會被基于考慮。換句話說,比方如果俯瞰一片森林,我們就將森林看做一個整體;但是如果有單獨一棵樹與其他樹不同,它就會非常突兀。這在儒家思想中也是一樣的。每個人都應遵從領導者,同時提升自身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和平與繁榮。因此,如果一個人有了某種發明或其他智力成果,那么他就應該與其他人一起分享,造福整個社會,而非秘而不宣。
但是,這些思想并未完全否認私權利。公民只是將他們的私權利交予社會,而讓社會來保護他們。因此,當人們發現他們可以從他們的智力成果中受益時,他們就傾向于將這些成果以特殊的形式保存下來,例如,秘方傳男不傳女(因女子會嫁到別人家中,可能會將配方泄露)。但是這只是個人選擇問題,因此一旦秘密的智力成果被他人知曉,所有者是不會獲得任何法律幫助的。
其次,一些學者指出,“將中國普遍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歸因于某一主張‘誠實’的道德規范,是令人難以理解的,除非來源于儒家的道德概念被顛覆了?!薄巴禃辈⒎恰把抛铩?。相反,從儒家的角度看,這是一種違背“自然規律”的行為。豑因此,根據他們的觀點,儒家思想能夠制止人們侵犯知識產權。這正是另一種錯誤觀念。誠然,儒家思想主張誠信,而且這在某些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例如商標保護。在中國古代,商人極度重視自己的名聲。一旦有人使用他人商標,便會被所有其他商人和顧客所排斥和孤立。
但是,在著作權和專利方面,情況則有所不同。如上文所言,人們會分享文獻和發明。筆者認為,人們對待著作權和專利的態度之所以區別于對待商標是因為商標與金錢息息相關。在古代中國,智力成果與錢并沒有直接聯系,所以它們對物權的法規并不敏感;除非專利是產品的秘方。但是,如上文所說,不是所有商人都會對智力成果保密,而法規則選擇忽視這些慷慨的公民。因此“偷書”并非違反法律體系或“自然規律”,因為“保護書”從來都未在“自然規律”之內。
三、當代中國的奇怪現象
在當代中國,盡管儒家思想深深植根于人們的觀念之中,無法完全去除,但是其影響已然被大大削弱。儒家思想的淡化主要有兩點原因:其一,西方侵略者和傳教士,以及后來的改革和開放,將諸如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新思想帶入中國。個體人格得到關注,私權利也逐漸被政府和公民所重視。此外,作為封建體制中主要的意識形態,儒家思想在一定歷史時期被嚴重批判和摧毀。所有這些都削弱了儒家思想的影響力,但也將現代中國引向一個特殊的狀態。
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范文2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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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范文3
關鍵詞:科技平臺;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手段;法律手段
科技平臺建設是近幾年國家科技部門、財政部門針對科技資源投人大量增長,但科研主體間卻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費、建設重復、資源閑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狀況而提出設立的一項專項工作,旨在利用先進的現代化信息網絡技術手段,以較少的資金投人,整合帶動激活過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礎條件資源,連點成線,以線布網,建成專門的服務于科技人員科研活動的條件平臺,以對科研探索、技術發明、社會生產、自主創新提供基礎條件的支撐。
1、科技平臺的概念和目標及任務
科技平臺建設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資源的重復建設和閑置浪費,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投人產出和科技資源的配置效率。從宏觀層面講,科技平臺為學科交叉基礎研究提供基本支撐,為前沿創新性取得突破性進展提供必要條件,為科學研究和科技人員的成長創造公平參與、高效運行的良好環境。筆者認為科技平臺是利用數字信息化技術將分散的實物科技資源收集并標準化表達,再將信息放置到先進的網絡平臺系統中,以開放共享的理念為指導,建立創新的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實現科技資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為提高國家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建設創新性國家提供支撐的一種集實物資源、信息資源、技術資源、制度資源、標準資源、人才資源為一體的運行服務體系??梢哉f,科技平臺建設是科技資源管理領域中的一項“金科”工程。根據不同客體運行服務方式的特點,可以將平臺歸納為基礎資源類平臺、技術服務類平臺、面向企業創新平臺以及研究實驗基地等4種類型。一般來講,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戰略性和動態開放等特征。
根據《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綱要》的描述,我國科技平臺建設的目標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適應科技創新需求和科技發展需要的科技基礎條件支撐體系,以共享機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與平臺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化人才隊伍和研究服務機構。
這期間科技平臺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物質與信息保障系統,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加快實現資源的信息化、網絡化,建立適當集中與適度分布相結合的資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加快推進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和評估監測機制,推進管理方式創新,創造公共資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環境,培育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和機構;深化科研機構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評價體系,建立人才凝聚機制,培育、形成一支專門從事科技基礎條件管理與技術支撐的人才隊伍。
自2003年科技平臺T作開展以來,取得了很多成績,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臺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在對科技平臺建設進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實踐發展中求解。
2、科技平臺建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分析
2.1從辯證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臺建設以建立共享機制為核心,以資源系統整合為主線,促進全社會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利用,特別強調資源、知識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流通、擴散、傳播和利用,最終目的是提高整個國家的科技創新能力。科技平臺保障的是社會知識創新,表達社會層面的發展利益。而對于科技平臺整合的相當一部分知識資源,則是基于個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產生的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或壟斷,具有專有性、排他性。我們知道,知識的本質是信息,信息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經濟學特征是公共物品。根據效益論原理,信息的本質及其價值(實際價值與潛在價值)是界定誰將持有并行使權力的評判標準。授權與否的主要考量,則是通過給予適當激勵,促進知識或信息的生產與傳播。換而言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口標,是致力于創造適當的個體激勵機制,促進社會中的個體信息生產最大化,最終推動社會福利增長。對于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已進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認為:二者不是簡單的對立關系,也不是簡單的統一關系,而是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系。體現在個體合法權益的保障與社會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對立統一上,時間性方面存在著長期與短期,創新性上存在著繼承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一個閉環系統中不同的節點,循環往復,交錯提高。由此,在開展科技平臺建設,促進科技信息資源共享的過程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信息收集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信息在制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以及進行信息資源鏈接中的產權保護問題。
2.2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臺就像是知識資源的“銷售渠道”,而知識產權保護的是知識生產者對所生產的“知識”的“所有者權益”。由于知識資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經濟外部性,通過科技平臺對知識資源進行流通和傳播時,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力度就會時時影響知識資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圍內增加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會提高使用方的邊際成本,同時提高提供方的邊際收益,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成本,此時社會整體的邊際收益為正,可以促進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臺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效益的影響見圖1。圖1中,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從尸點向T點提高時,資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邊際收益轉負,資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緩慢上升,直到T點,社會系統整體的效益達到最大,創新效率達到最高,此時,產權保護和信息資源共享達到一種動態均衡。知識產權保護就像是調節器,通過調整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調整知識資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響知識的產出水平和創新效率,最終社會系統的效益曲線的最高點形成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范文4
一、知識產權法中公共領域的概念
公共領域這個詞語的也許已經無法追溯其首次提出的年代,但人們依然可以從其字面意思上判斷公共領域即所有社會人都可以共享的領域。而知識產權法中的公共領域是建立在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基礎上的,也就是在知識產權法被建立之后公共領域才被提出,沒有知識產權法自然也就不會有公共領域的概念。學者一般認為最早的知識產權法誕生于英國,即分別頒布于1624和1709年的壟斷法和安娜法。隨著知識產權法的建立,公共領域的概念也隨之出現,即使是在首部知識產權法壟斷法中也暗示了相關的知識產權的公共領域。如在壟斷法中規定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有限期結束之后,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進行相關發明或貿易活動;任何人都能進行在無效的專利權客體之下的貿易或發明。雖然這這部法律中公共領域概念并沒有被正式提出,但公共領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出現已初現苗頭。
為了能更好地理解公共領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定義,我們可以用不動產保護來作一個形象地比喻:例如張三的房產位于街道一旁,李四的房產位于街道另一旁,他們各自擁有自己的房產,這是他們自己的私人財產,可以隨意支配,受法律保護,在房產有效期內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占破壞。而他們房產之間的街道則屬于公共領域,任何一方不得據為己有,其他人也可以在這段街道進行相關活動。所以說,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只是知識專有權,而在專有權之外的知識并不受保護,也就是所說的公共領域,通常包括未被納入到知識產權法中的知識成果、保護期限已到期的知識成果和權利人主動放棄的知識產權,這些都屬于知識產權領域內的“知識共有物”。
二、研究知識產權法中公共領域的重要意義
伴隨著全球知識信息的網絡一體化,相應的知識產權的發展也相當迅猛,但同時也促進了知識產權的惡性擴張,為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與“不保護”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對知識產權法中的公共領域展開深入研究探討具有重要意義。
1.為反對知識產權的不合理擴張提供理論依據。凡事講究有理有據,法律更是如此。據相關研究表明,世界知識產權的過分擴張和美國私人知識產權部門的推動有關,他們大力鼓吹知識產權的“權力化”,將知識產權推到過分的高度,以至于沒有其他理論可以與之抗衡。其實,只有少部分人注意到,知識產權并不是絕對的,它只是在合適的時機被塑造、限制,最終被取消,并不是知識產權極端主義者所謂的“神圣不可侵犯”,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各國基本國情而定。在阻止知識產權的不合理擴張的道路上,公共領域的提出將為人們提供清晰的理論引導和戰斗口號,使人們可以理直氣壯地拿起“公共領域的武器”與知識產權極端主義者抗衡。公共領域與知識產權相對立,在某項知識產權被保護的對面必須有相應的公共領域,這種對立可以合理的阻止知識產權擴張,促進它們之間的協調發展。但現行知識產權限制制度往往比較離散,其限制范圍也比較模糊,難形成統一的理論依據,相應地其公共領域的范圍也不易界定,這都不利于阻止知識產權的不合理擴張。因此,在不同的國家,知識侵權與否要根據現行法律結合相應的社會危害性和本國國情而定,不能過于絕對化。
2.合理促進知識創造,保障知識產權制度良性運轉。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本來是用來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勞動成果并激勵更多知識創造,促成知識的多樣性。但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就會嚴重挫傷知識創造的積極性,人們應該認識到公共領域是創造的前提。曾經有學者強調:文化與科學技術一樣,都是在積累中發展的,任何創作都是在一定的前人基礎上所誕生,足夠的自由資源對知識創作具有重要作用。相反,沒有豐富的公共領域,創作將尤為艱難,并且絕大多數知識創作將構成知識侵權,這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知識創作。當然,公共領域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制度的過弱保護,只是需要在保護與不保護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只有找到這個點,知識產權和公共領域才有存在的必要,否則兩者都將阻礙知識產權制度良性運轉,最終被淘汰。
3.辯證看待知識產權法中的公共領域。如前所述,豐富的公共領域并不代表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放松,關鍵是在它們之間找到平衡,過松過緊的約束都是有害的。知識產權制度為保護知識產權而誕生,公共領域是為抑制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而生,從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它們之間既對立又統一。對立表現在它們之間相互抑制,統一表現在它們都是知識產權法中的一部分,皆是為了保證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發展。無論是“知識產權保護”支持者還是“公共領域”支持者都不能過分運用相應的法律制度,得寸進尺,走入一個極端。知識產權和公共領域兩者之間的關系好比一個蹺蹺板兩端坐著的兩個孩子,蹺蹺板的平衡與否取決于兩個孩子距離平衡點之間的距離和他們的體重,只有合理的體重和距離分布才不至于使他們之間失衡。
三、結語
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范文5
【關鍵詞】產權保護意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產權的管理機制
一、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和堯都區核桃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即知識財產權、知識所有權,是指在科學、技術和文化等領域內,人們對利用知識而創造出來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專利權、版權、商標權和品種權等內容。農業知識產權問題,廣義地講就是知識產權所有人(組織)在農業科技領域創造的精神財富而享有的專屬權益問題。農業知識產權的內容隨著科技的發展而不斷充實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種權、業專利權和農業科學成果及公共技術產權等方面。
(二)堯都區核桃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山西是核桃種植大省,近幾年來,臨汾市堯都區大力發展核桃產業,逐步在形成規?;暮颂一亟ㄔO。但從實踐來說,為了使農產品有更好的銷路,為了謀求廣大農民的利益最大化,在核桃產業的發展鏈條中也需注意市場機制的建立和核桃品牌建設等問題。以臨汾市古縣為例,其在2010年獲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這個成果就為打造古縣核桃的品牌,繼續培育壯大當地核桃產業,為實現核桃產業富民興縣起到了推動作用,也為臨汾市堯都區核桃產業發展提供了一個范例。
二、山西省農產品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總體來說,通過多年來的努力,山西核桃產業在科技發展、技術革新等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是由于其起步晚,發展慢,有關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不夠健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
首先,知識產權觀念沒有深入人心。盡管近年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但政府對于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力度不夠,許多人對生活中本應該加以保護和產權明晰的產品都愿意免費共享而不愿為其使用付費,對知識產權的觀念不重視,這種現象在農產品生產和流通中同樣存在,因此加強農業知識產權宣傳方面的措施勢在必行。
其次,專利產品市場轉化率低。雖然我省每年在農業科技發展投入很大的財力物力,但很多科研工作者僅僅將其作為一項科學研究,對技術成果的普及推廣不夠重視,導致科技成果轉化率不高。
(二)知識產權執法力度不夠
1.法規的實際操作問題較大
自1984年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專利法、著作權的法律及實施細則,為推進我國的知識產權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實行時間不長,我省在法規的實際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問題。例如,《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審批費用過高,期限過長。實際情況更為嚴重,專利審查機構由于不受期限的約束,也令行政效率低下,任意拖沓實質審查時間的情況發生。而這種拖沓的做法很有可能會使在申請的專利喪失先進性,不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而且長期下去,這種現象阻礙了農業科技在生產中的應用。據近年統計,發達國家科技進步對農業增長的貢獻率已達68%,但我國僅為48%,要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轉化已經成為關鍵的一部分,而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范的應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
2.農民維權意識淡薄
在我省一部分較偏遠的地區,農民在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的時候,由于缺乏相應法律知識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雖然耗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但自身權利也沒有得到維護。侵權人得不到懲罰,被侵權人得不到保護,這種現象得不到解決,只會使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更加困難,難以得到質的飛躍和發展。
(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監管機制不健全
1.程序執行不完善
如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方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程序缺乏嚴格的規則與制度規范,這導致行政執法機構及其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權力,損害當事人權益,而且無法利用程序公正消除當事人的不滿,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功能的發揮。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有關知識產權訴訟的管轄規定,特殊證據規則,科技專家陪審制度等都不完善。這嚴重妨礙了司法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指導作用。
2.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人才缺乏
一方面,由于知識產權在我們國家起步晚,和知識產權相關的學科還比較少。另一方面,很多與農業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成果并未得到有效保護,如一些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科研成果并未歸入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而只是側重其的使用效益。
三、加強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
1.通過媒體手段,加大宣傳
利用現在多樣化的傳媒手段,通過網絡宣傳、電視公益廣告、廣播電臺及自媒體等一系列方式進行有關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普及,逐漸培養人們的知識產權觀念,使人們認識到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山西省是文化大省,有歷史悠久的文化積淀,這也為山西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內在動力。只有人們開始注重和認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我省在發展和完善農業的道路上才能越走越遠。
2.利用政策優勢,加強品牌力度
制定適合我省農業企業、科研單位農業知識產權研究的保護策略,結合堯都區政府針對核桃產業的發展制定的保障措施,積極參加各類會展活動,加大品牌建設力度。同時積極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工作,從多渠道開拓農產品市場,提高人們對產品的認知,加深印象,從而逐漸增加產品的知名度。
(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
高效的管理體制建立是知識產權制度能夠更好實施的前提。但目前我省部門分立,參差不齊的分散型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難以形成合力,這嚴重制約了知識產權制度功能的發揮。因此通過查閱相關資料筆者發現,在地方層面,可以整合地方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充實執法隊伍改善執法條件,提高執法水平。在整合后的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內部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構,將原來分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新聞機構,農林等部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整合起來,將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職能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審查登記,政策制定等職能分離開來,實現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專業化,從而增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
(三)創新激勵機制和人才激勵機制
結合上文,在人才管理方面,我省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通過法律全面賦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相關權利,以法律的權威性保障行政執法的有效性,滿足執法的需要。同時還要努力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改善執法條件,加強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適應知識產權執法和司法審判的新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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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概念范文6
關鍵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協同保護
一、 知識產權保護對象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經廣為接受,但是對于其定義卻尚未達成共識,其內涵與外延也欠缺清晰性,這種現象固然與權利對象――知識產品有著的密切的關系;但是如果更進一步看待這個問題就會發現,知識產權的權利對象之所以難以歸納,乃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所具有的歷史的偶然性決定的。因此,對知識產權的定義除了一般的類型化概括法,還包括列舉法。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的對象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者、錄音者和廣播者的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識、商業名稱和商品標記,反不正當競爭以及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勞動所產生的權利。《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保護對象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將知識產權的對象界定為: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對未泄漏之信息的保護。我國學者對于知識產權的對象也有不同看法。如認為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培育者權、商標權和各種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李明德,2014)。
對于企業來說,各國際條約以及學者對于知識產權對象的界定,除了具有理論意義外,更是直接或間接影響了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首先,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應當符合現行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這一點是由知識產權采取授權式確權模式決定的,只有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的智力成果獲商業標識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這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第二,不同的企業應當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從國際條約以及知識產權的內容來看,主要分為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以及工商業領域。雖然這兩大領域呈現出逐步融合的趨勢,但是仍然要根據企業的具體產業來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如文化創意產業應當以著作權保護制度為核心,而高科技產業則應當以專利權的保護為核心。第三,處于不同階段的企業應當采取不同程度是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由于各個產業以及企業的技術水平有別,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也應當有所不同。在技術水平較高的產業或企業中,應當鼓勵增加研發投入,注重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以及保護;在水平較低的產業或企業中,則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鼓勵技術模仿,如此才能促進技術的快速發展。
二、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概念和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法各分支有著不同的保護宗旨和制度設計。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否認不能通過不同方式保護同一個產品,但是從實踐的角度講,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產品不僅會產生單個法律所期待的效應,也可能會產生知識產權之間彼此加強的協同價值。
有鑒于此,本文提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概念。我國有學者提出產業知識產權管理領域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概念(楊德橋、田榮哲,2013),與本文所提出的“協同保護”概念相關,但是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的是綜合運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商業秘密權等對產業或企業提供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然而,本文所提出的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是建立在知識產權綜合保護的基礎之上,更加強調綜合保護后所能產生的高于單獨保護的價值結果。
在現有知識產權法框架下,強調企業推行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意義如下:
第一,有利于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激勵功能,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萌芽主要是印刷產業等利益集團與國家控制思想傳播結合的產物。現代知識產權法制度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則是為了促進社會文化、科技進步。即使是個人主義盛行的美國,也將知識產權的社會功能置于重要的地位。如,專利法制度的假定前提是:如果沒有專利權制度,那么發明人的發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復制,在市場上表現為相關產品數量增多;如此一來,發明產品的價格就將趨同于邊際成本。雖然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這種情況有利于消費者以更低的價格購買產品;但是,從發明人的角度來說,發明人的產品價格也不可能高于其他產品的價格,因此,收回投資和研發的成本將產生困難。從長遠來看,將損害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對社會的文化和技術進步則構成了阻礙。專利制度則允許專利權人在一定時期內以壟斷價格出售專利產品,收回投資,維系和促進新的發明創造。因此,專利制度的激勵功能主要是通過“壟斷價格”來實現的。在知識產權法框架下,能夠實現“壟斷價格”的制度設計除了專利權外,還可以通過商標權來實現。商標權的存續期間較專利權長,且可以永久存在;商標權能夠在專利過期后,為發明人或其他權利人持續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保護,從而使得權利人的利益在較長時間內穩定存在,既能夠實現專利法的激勵功能,也有助于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
第二,有利于現有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增強對知識產權法的認識。以商標權為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市場上的同類產品日益增多,具有識別性的商業標識的價值逐漸凸顯;商人為了保護其使用商業標識的壟斷權、限制競爭,不斷推動對商標的保護,從而確立了以欺詐之訴保護商標的模式;但是由于欺詐之訴對權利人的證明責任要求較高,進而商人又不斷推進商標作為獨立財產權的法律地位。由于商標欠缺創造性以及商標主要關注的是偽造與欺詐,而不是財產的創造與保護,導致商標在一段時間內并未容納在知識產權法的范圍之內。最終促成商標被容納到知識產權法的架構中,乃是由于利益集團的游說、各國為達成國際條約所做出的妥協等等偶然因素的共同壓力。這些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導致知識產權制度整體的發展呈現出碎片化的特點。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碎片化特點就表現為:各個知識產權分支在確定保護對象的時候,僅從其本身立場出發,未曾兼顧其他法律的保護對象,如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相結合的特征,使其既能夠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也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在實踐中,企業對于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訴求,有助于引起學者、立法者和司法界對知識產權整體制度的認識,使得知識產權制度從“空中樓閣”變為實實在在、真真切切的知識產權實踐的指揮者。
三、 著作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
從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來看,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一直在擴張。以美國為例,以科技進步和觀念進步為邏輯順序,依次增加了“地圖、圖表、圖書或已經印刷的書籍”(1790年),印刷字體(1802年),音樂作品(1831年),戲劇作品(1856年),攝影作品和底片(1865年),繪畫、素描、雕塑(1870年),電影作品(1912年),錄音(1971年),計算機軟件(1780年),建筑作品(1990年)為保護對象。中國與美國不同的是,中國著作權法在制定的時候,就采取了國際上相對成熟的對象體系,如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但是仍然會呈現擴張的狀態,如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中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中,并不是所有內容都會與商標權相關。也就說,并不是所有的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企業都會有著作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的情況。與商標權可能相關的作品類型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實用藝術品等內容。
比較典型的是美國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作為以動畫為主題的大型跨國公司,為其公司旗下的動漫角色,如維尼熊、米老鼠、奇妙仙子、跳跳虎、米妮老鼠、汽車總動員、Hello Kitty等,制定了著作權和商標權協同保護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即在用著作權法保護這些動畫形象的同時,將其注冊為商標。作為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權利人,迪士尼公司可以獲得多項權利使用方式與權利救濟途徑。
從適用的情況來看,迪士尼公司用版權與商標權保護動畫角色在共計二十余大類,三百余種產品和服務上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電影(如汽車總動員、玩具總動員、超人特工隊、料理鼠王等),電視,迪士尼公園、度假村和景點(如佛羅里達州迪士尼世界度假區、迪士尼郵輪、巴黎迪士尼樂園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區主題公園(如魔幻王國主題公園、米奇卡通城等),華特迪士尼世界游戲(如皮克斯電影《玩具總動員2》授權的巴斯光年的太空騎警游戲),娛樂(如歡樂島AMC影院、世界音樂演唱會等),除了華特迪士尼世界的主題公園(如迪士尼的幻想曲花園迷你高爾夫球場、室內互動主體公園、迪士尼薩拉托加溫泉度假村水療等),餐廳(如三明治伯爵餐廳、麥當勞、好萊塢星球餐廳等),購物(如魔法大師商店、迪士尼世界專賣店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型酒店(如迪士尼全明星電影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音樂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運動度假酒店等),華特迪士尼世界主體公園門票(如魔法門票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旅游套餐(迪士尼葡萄酒喝用餐計劃、魔法+豪華餐廳等),華特迪士尼世界服務(如魔法快遞服務、迪士尼提前預約服務等)等。
四、 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
對于企業來說,專利權與商標權的協同保護能夠產生“強強聯合”的協同效應。一方面,從商標權的角度來看,專利權有助于建立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積極態度,并轉化為長期、重復的購買行為,即形成品牌忠誠度。專利權的授予,特別是發明專利權的授予,是以技術的“顯著進步”為實質要件的。“顯著的進步”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其技術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如“克服了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點和不足”等(尹新天,2012)。這種技術的顯著進步一般通過與產品相關的表現形式實現,其中產品質量就是一項重要的外化特征。同時,產品質量是消費者首次嘗試購買后評估是否滿意、產生好感,并再次購買的重要指標。因此,對于專利產品來說,專利所代表的較為良好的產品質量有助于品牌忠誠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從專利權的角度來看,商標權能夠實現對于專利過期的產品的保護,即在專利存續期間建立的品牌忠誠度能夠實現權利人在專利過期后對市場份額的繼續占有。專利權,特別是發明專利排他性較強,同時授權條件較為嚴格、保護期限也比較短。專利權過期以后,如果允許對專利產品進行隨意制造和銷售,對于權利人而言,其壟斷地位、收取壟斷價格的資格立即消失,產品的價格也將降低至與邊際成本持平,利潤空間也將逐漸縮小。這是權利人不愿意看到的現象。然而,可以續展的商標權保護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延長專利產品保護期。如在專利權過期后,市場中的其他競爭者可以自由制造專利產品,但是由于商標權的存在,其他競爭者不能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銷售這些產品,從而維護了權利人的市場地位。
在國外企業的實踐中,將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已經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知識產權策略。如世界第一大種子公司――成立于1901年的美國孟山都公司,旗艦產品Roundup是一種農用除草劑,主要活性成分是草甘膦(glyphosate)。孟山都公司于1974年取得草甘膦的專利權。按照當時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7年。因此,孟山都公司的草甘膦專利權應當于1991年過期;但是通過對其公司所管理的草甘膦常用的異丙胺鹽的專利權,孟山都公司就草甘膦的專利保護期實際上是到2000年。在2000年之前,孟山都公司為了在專利過期后繼續享有市場份額,采取了主動降價的價格策略。通過主動降價,擴大潛在客戶群體,即增加消費者接觸、使用產品的可能性,為建立品牌忠誠度,增加商標權的價值打下了市場基礎。德國也有將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的企業實踐。如拜耳公司,在其產品--拜爾阿司匹林專利過期后,轉向了商標權保護。與孟山都公司的價格策略不同的是,拜爾公司通過在拜爾阿司匹林的藥片、包裝上直接印刷其公司的商標的方式,直接在消費者與產品之間建立聯系,為商標權保護已過期專利產品提供事實前提(Gideon Parchomovsky,Peter Siegelman,2002)。
五、 思考與借鑒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和實踐意義。發達國家關于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協同保護策略值得我國企業學習和借鑒:
(1)積極尋求知識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美國版權法歷史上,版權主要通過版權標記取得,通過版權注冊才能實施;現行法律中,雖然不再需要版權標記作為獲得版權的前提,但是仍然是提訟的要件。因此,迪士尼公司積極為其動畫角色進行版權標記和注冊。在我國,雖然不需要標記和注冊等程序才能取得、實現著作權,但是我國企業仍然應當積極進行著作權的登記,以增強訴訟中的證明力。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取得更是需要經過注冊和登記,因此,企業對于具有明顯技術進步、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知識成果,也應當積極進行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申請注冊。
(2)擴大知識成果的適用領域。迪士尼公司的經營領域涵蓋了以動畫角色為中心的娛樂、音樂、時尚、運動等諸多領域,使得著作權和商標權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我國的企業雖然不一定有迪士尼公司如此廣泛的經營范圍,卻應當借鑒其以動畫角色為中心開展經營行為的方式。企業應當以知識成果為依托,積極開發周邊產品,并在此基礎上向同領域以及相關領域拓展,增加知識成果的附加價值,以形成多行業、多利潤點的企業經營格局為目標和發展方式,最終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在專利存續期間積極增加商標權的價值。由于商標實際是商譽的載體,而商譽的本質是消費者與產品之間的聯系。因此,既可以通過降低價格等方式擴大潛在的消費者群體,也可以通過增加商標在消費者群體中出現的頻率,來增加建立聯系的可能性。通過建立消費者與產品的聯系,增加企業的商譽,進而增加企業商標權的價值。
在傳統的理念中,知識產權各分支保護對象各不相同,彼此之間互相獨立。然而,在文化產業迅速崛起、文學藝術科學領域逐漸與工商業領域互相滲透的今天,這一種傳統觀念已經受到沖擊;相關產業實踐者的觀念也應當與時俱進,探索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為中心的協同保護策略,提高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利用能力,追求多種經濟利益獲得渠道,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經濟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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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項目號:TJFX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