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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范文1
摘要:文章針對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特點來梳理二者之間的關系,提出了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同時提出了基于法律、政策、執行和技術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7)03-0136-03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全面應用,書籍、文獻等信息的傳播從傳統的靜態化逐漸發展為動態化的傳播,為文化、知識的傳播提供了強力的支持[1]。但是,隨之而來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出現了。大數據環境下的信息檢索、歸集、整理和傳播有著自動化、動態化、智能化的表現,這也造成了在很多信息的傳播過程中侵害了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令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導致了很多糾紛,不利于知識產權的明晰和權屬的明確,因此有必要針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2]。
1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特點
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具備更多特點,體現在信息資源數量大、更新快、涉及面廣、專利庫不完善等方面,根據這些特點能夠發現現階段存在的不足,進而為后續研究提供分析要素。
1.1信息資源數量大、更新快
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憑借大數據技術,能夠迅速實現資源的歸集和整理,通過技術手段實現了專著、文獻等內容的全方位覆蓋,直接增加了資源庫的規模和體量[3]。同時,圖書館通過技術手段實現了數據的動態監控和更新,不受時間、領域和地域影響,大數據環境下的信息共享機制也保證了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功能性、適用性和實用性。
1.2涉及面從機構到個人
大數據技術的應用使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資源包羅萬象,而其中不但涉及機構科研方面的內容,也將個人隱私信息納入資源庫之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缺乏更為明確的細分。隨著通信手段的增加和新媒體的開拓,更多的機構、個人信息數據都會歸集到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之中,而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增加[4]。
1.3專利數據庫的形成與發展
隨著技術環境的不斷成熟,圖書館專利數據庫已經由概念轉為具體的實際操作階段,能夠針對知識產權進行分析和處理[5]。具體來看,在一定規模的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會單獨設置專利數據庫的模塊,對于專利內容的檢索、信息的傳播、知識產權的分析和預警均能夠有效給予報告,避免在信息傳播過程中侵犯到機構和個人的知識產權。
2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
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與知識產權之間存在著依存和制約的關系?,F階段,二者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自建數據庫在客觀上漠視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而細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和法規則能夠發現其對于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有著很大程度的制約,使其發展受限[6]。因此,圖書館需要客觀分析二者的關系,進而尋求平衡點來保證二者發展的協同性和可持續性。
2.1圖書館自建數據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發展
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歸集整理的資源和作品有既定的原創性原則,在這些原則的約束下,保證數據庫資源有其獨創性,其中包含資料的編排、選擇、分類和處理等,滿足了上述條件才能夠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最為常見的元數據庫包含海量數據單元的整合、分類和編排,其依托于知識產權保護來為數據庫建立發展的環境,進而實現自身的有效發展。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知識本身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的整合與深化,知識的傳播和保護本身存在著一定的矛盾,這種矛盾在不斷磨合的過程中總能夠有效地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7]。而圖書館自建數據庫能夠通過技術手段來實現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也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說二者之間存在平衡點,可以謀求共同發展。
2.2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制約
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發展。在法律層面上,為了能夠有效促進科研、技術、文藝等方面的發展,保證人們智力勞動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和成果能夠產生更多的價值,《民法通則》《合同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若干法律法規都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了規定,一旦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那么勢必會較大程度地破壞信息流轉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此類問題亟待解決。大數據環境下的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所歸集、整理的多數信息都會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對于這類信息的傳播會直接侵害產權人的切身利益,這直接造成了權益雙方對于產權主體的爭執,阻礙了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快速發展和多元化進步[8]。圖書館在現有技術、資源等供給條件下,很難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這直接制約了圖書館對于信息資源的利用,同時圖書館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來進行“知識價值”的辨別,難以形成知識信息傳播的良性循環。長此以往,對于圖書館、讀者、使用機構乃至整個社會的信息化建設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3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利用“大數據”技術能夠實現書籍、文獻等資源的歸集、整合、處理和,整個流程中并沒有對知識產權進行模塊架構和分析,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權限設置,這就造成了諸多知識產權問題的產生。
3.1信息資源歸集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需要對外部信息資源進行采集、整理、歸類并使之能夠準確無誤地形成數字化資源,整個過程所涉及的資源渠道種類十分繁多,在大數據環境下盡管能夠實現有效的整合,但是使用過程中往往會造成著作權人各方面權益的損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制約了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功能性和適用性。
3.2數據資源交互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和計算機大數據技術的背景下,資源整合交互的過程中難免將一些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進行網絡傳播,圖書館作為信息者并非是主觀故意進行信息流通,但是這同樣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在這個問題上盡管國家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了解釋,但是無法確保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作品不會出現在數據庫中。面對龐大的信息流,很難界定數據庫在編排和內容選擇上是否滿足獨創原則,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3.3數據庫外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從2014年圖書館專項資金審批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圖書館數據庫自建過程中的專項資金使用多數都包含了數據庫外購,數據庫外購能夠有效解決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問題。在正常情況下,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其信息資源本身會經由銷售主體進行產權問題明晰,但是在大數據環境下會不斷地加入、整理、分類更多的信息和資源,在這樣的情況下,難以避免新老信息資源的交互使用,容易造成數據庫出現侵權問題。
4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
在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需要明確自身的管理要素,在制度和執行層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政策、法律的約束框架下將工作重心放在知識產權的梳理上,以技術手段來保證數據庫資源的內容明晰和具體,進而推動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面完善(見圖2)。
4.1基于法律層面的強制性保護
大數據環境下的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所涉及的信息量十分龐大,在資源整合、分析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因此,圖書館需要結合自建數據庫的具體情況,推動相關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如:《著作權法》《合同法》需要明確圖書館自建資源庫中信息資源的原創性,對于一些自身匯編的材料要根據其性質、時間、產權人權責來進行明晰,保證圖書館數據庫處于良性發展的狀態;在法律層面上,應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自建數據庫的版權歸屬問題,同時規范其信息傳播的渠道和路徑,從終端截斷盜版的源頭;認同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產權獨立性,對于獨創匯編權應當加以細分,同時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明確版權保護的具體內容,為自建數據庫版權保護提供法律層面的支撐,也保障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
4.2基于制度層面的管理性保護
在制度層面要加強科學化管理,利用管理素質來保證制度的良好運行。具體來看,圖書館需要從制度和人員兩方面來進行管控。一方面,對于數據庫采用著作權專管制度進行管理,將各方面權益進行有效的平衡和分配,對自身匯編原創類作品的產權保護更為明確,對于涉及的其他相關著作權作品在轉載、復印、下載和網絡傳播時加以控制。另一方面,產權保護的相關工作更要強調專業化、制度化、效率化和人性化,因此,圖書館對相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更高,如精通法律的法務人員、精通技術的IT人員、精通管理的商務人員等,這就需要圖書館引入優勝劣汰和強效的激勵及管理政策,將人才嵌入制度中,使二者互相匹配并協同發展。
4.3基于執行層面的交互性保護
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本身的信息資源來自多種渠道,這就為產權保護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再加上長期以來圖書館公益性的特質,造成了版權理念無法和大數據背景相匹配。因此,圖書館在管理執行過程中需要強化版權理念,提高產權保護意識,進一步學習國內外數字化圖書館的成功經驗,建立交流、協作的管理機制,保證在工作中能夠兼具公益和商業性質,實現自身的良性發展。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在執行層面更需要注重對外交流,自建資源庫應該與個人和組織機構建立一種長效的合作機制,實現共同發展。
4.4基于技術層面的科技性保護
一方面,圖書館應將計算機科學技術引入數據庫管理中,避免一些惡意的訪問、復制、轉載和盜版,如目前較為流行的IP地址設置、口令進入和防火墻等級分類等途徑。另一方面,為了能夠明晰產權保護,資源庫的使用需要在內容上設置一些水印、簽名等,為作品的盜版設置門檻,也可以通過加密和認證避免資源泛濫或被惡意使用。此外,圖書館也可以參照發達國家對于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方式,對于一些書籍類作品禁止打印和下載,同時采用合作的方式進行整體及章節式付費資源共享,@種方式能夠進一步明晰知識產權的權益,同時也促進了信息資源的有效傳播。
5結語
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信息資源涉及面廣、體量巨大、專利庫不完善,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定的不足。圖書館自建數據庫與知識產權保護二者之間是相互制約和促進的關系,但現階段二者之間的平衡度無法滿足現實需求,因此需要從法律、制度、執行和技術層面進一步明晰二者的關系,進而通過上述方式和手段實現二者之間的協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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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范文2
[關鍵詞]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
一、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直以來,哈薩克族傳統醫藥在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成為保障哈薩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區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許多國家,傳統醫學是窮人惟一負擔得起的治療方法,在發展中國家,大約80%的人口依靠傳統藥品滿足他們的健康護理需求。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一直未得到足夠重視(如《RIPS協議》只字未提傳統醫藥),以至于長期以來大多被非法使用,傳統醫藥知識創造者與所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這是哈薩克族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面臨的傳統醫藥商業化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即“生物盜版”的問題。在我國,一些國外企業利用我國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并申請了專利,如果任由類似的“生物盜版”行為蔓延,我國的傳統醫藥權利人將遭受巨大的損失,后果不堪設想。這與我國對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明確密切相關,制定并實施有效的傳統醫藥法律保護是迫在眉睫。
二、我國立法應明確對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分散,各個部門從不同角度的立法對我國傳統醫藥的法律關系進行規制。該種立法對傳統醫藥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明確,權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明確,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救濟途徑不明確,直接導致傳統醫藥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導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權利,也不知當權利遭到侵害時如何救濟,這使得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不利的境地。我國應當改變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分散立法,應以專門立法為宜。我國宜將傳統醫藥納入到知識產權框架下,制定專門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或傳統醫藥資源豐富的地區如哈薩克族實行地方立法,明確規定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傳統醫藥的類別、保護方式、法律責任等,使傳統醫藥保護明確起來。這種立法具有明確具體,針對性強,保護主題突出;有利于傳統醫藥持有者傳統醫藥財產權的行使。另外,更能適應我國當代社會的發展現狀,提高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三、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專門保護制度
(1)在知識產權法框架下建立哈薩克族傳統醫藥保護的專門制度。傳統醫藥難以在傳統知識產權框架下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必要建立一種專門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是有關智力創造成果的權利,傳統醫藥知識的智力成果屬性決定了它最適于知識產權保護。傳統醫藥大多屬于智力成果,應以知識產權保護,以專利法為主,其他如《=著作權法》相關制度為輔,專門予以立法,并列于《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使哈薩克族傳統醫藥保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在專利申請中華實施知情同意原則。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實施知情同意原則并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材料來源地證明,是防止傳統醫藥被不正當利用并進行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徑之一,我國也可以在專利申請中增加此項要求。人權委員會土著人民大會起草的保護土著人民遺產的原則和指導方針規定:在未充分出示文件,表明傳統知識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分享占有、支配、使用和從有關權利中獲得利益之前,國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個人和單位對任何土著人民遺產的內容獲得專利、版權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護。有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就知情同意和公開生物資源來源地的要求有所規定,包括:印度《專利第二次修改法案(2002)》規定:申請人必須公開任何代替說明而交存的生物材料的出處和地理起源,并就反對授予專利部分進行規定。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實施知情同意原則并要求提供材料來源地證明,是防止生物盜版,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的有效做法。(3)確立利益分享的保護制度。保護傳統醫藥的一個很重要的目標便是防止不正當使用,按《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的利益分享原則來分配利益,即傳統醫藥提供者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當現代醫藥研究者取得研究成果、享受醫藥專利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之時,也應考慮傳統醫藥提供者的利益,以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公正。當利用其他國家提供的傳統醫藥從事開發和進行科學研究時,力求傳統醫藥來源國的充分參與,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在來源國的境內從事開發和進行科學研究;各國應當根據共同商定的條件向傳統醫藥的提供國提供并允許利用其來源于傳統醫藥的技術,包括受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哈薩克族傳統醫藥資源豐富,應以知識產權保護專門立法,明確權利主體的財產權,以社區為單位,兼顧其他個人權利為主體,明確利益分享主體,保護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使侵權行為得到遏止。
參考文獻
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范文3
關鍵詞: 企業;知識產權;自主保護;主體作用
建設創新型國家已是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社會發展的主題,只有全面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時代,企業只有不斷地創新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因此,如何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最終將這些創新轉化成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有效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成了維持企業競爭形勢的迫切需要”[1]。
一、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現狀
近年來,在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下,大部分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手段方面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情況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自主保護的現狀并不樂觀。當前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第一,我國許多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只重視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存在嚴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間的“拿來主義”、剽竊之風盛行。再加上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專利等傳統工業產權的層次上,而對品牌、企業形象、外觀設計、軟件等新型知識產權特征認識不足,因而無法實現對它們的有效管理和保護。20多年來,盡管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一些企業的領導者、科技工作者、經營管理者卻對知識產權知之不多,更談不上運用法律武器來自覺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
第二,我國很多企業由于缺乏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緊迫感,對市場競爭的壓力與動力認識不清,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直接導致了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數量不多。據統計,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占大約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2]因此,雖然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自主創新能力不強,這已經成為當前影響我國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的一個核心問題。而且,盡管我國一些企業在知識產權自主創新方面有了明顯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主保護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等問題。甚至有些企業錯誤地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和打擊侵權只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事情,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筑中嚴重忽視了企業自身主體作用的發揮。
(二)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是我國大多數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發達國家企業多設有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知識產權專家、律師、資產評估師、市場分析員等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的還為企業領導層配備專業人員協助企業領導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而且,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般直接隸屬于公司總部,與生產、營銷、技術、財務部門共同組成企業高層管理機構,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東芝公司等。[3]國內少數著名企業如海爾、華為也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部,在企業的科研、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由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企業的專利申請、開發、轉讓、訴訟、保護和商標等專項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大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都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才。我國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一般由總工程師負責或研發部門負責,與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業知識產權涉及到科技、工程、經濟、市場和法律的諸多理論與實踐,單由科技開發部門承擔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員往往由于對有關法律、技術貿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徹底、甚至不正確,因而達不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備了專、兼職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實際效果不佳。這嚴重滯后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企業多數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因此也未形成科學的、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特別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問題和對發明者的激勵機制等都無明確的規定。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不健全通常會導致以下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是使企業一些新的發明創造成果不能及時申請專利。這樣既使得企業的發明創造成果無法快速應用和推廣,損失了應有的經濟效益,同時又給其他企業時間上的可乘之機,最終甚至喪失該項知識產權。例如,中草藥本是我國的強項,現在卻有900多個由我國研發并完善的中草藥項目被外國公司申請了專利,在每年上百億元的中草藥專利許可貿易中,我國不僅拿不到專利費,還不能向擁有這些專利的外企所在國家出口這類專利產品。[6]二是對自己所特有的商標沒有及時申請注冊,遭到他人搶注而引起糾紛,以及對已有的注冊商標保護不力等現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國際市場上頗有知名度的企業,在開拓新的國際市場時,由于未能及早注冊商標,反被一些外商搶先在他們準備進行營銷的國家進行了商標注冊,使該企業蒙受了不應有的損失??傊?,這一制度缺失往往導致企業即使有自主創新,由于其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識產權的利用率、商品化率、產業化程度處于一個較低水平。
(四)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無法適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效果。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所以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相關人員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或培訓。據本課題組對有關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調研顯示,近81%的人員是通過新聞媒介了解知識產權的,約有3%的人參加過各種學習,包括學校學習、各種有關的培訓等,并且基本上都是專利法、商標法方面的培訓,另外約有1%的人是通過有關具體事務的處理了解知識產權知識的,例如在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在專利、商標訴訟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訓沒有跟上的原因,導致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水平還停留在剛剛啟蒙的狀態。尤其是對專利、商標以外的保護手段缺乏認識。甚至絕大部分人對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例如定義、內涵、體系等沒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業秘密、地理標記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因此,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適應知識產權核心競爭的需要。
綜上,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這些現狀嚴重地阻礙著企業可持續發展,制約著企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使得企業難以取得競爭主動權和優勢,難以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足。因此,企業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加強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勢在必行。
二、德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經驗
近幾十年來,德國經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德國企業有效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提升和保持其強大的國際市場競爭能力。進入二十一世紀,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德國政府更加致力于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打造了德國奔馳、寶馬、西門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頂級的跨國公司。
(一)德國企業既是創新的主體也是保護的主體
在德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過程中,德國企業尤其是大企業成為推進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主體。一方面,德國企業在整個國家知識產權開發中占據了相當高的比例。據介紹,2005年德國企業在德國專利局申請專利60 222件,獲得授權的專利20 418件,其中13%的申請來自西門子公司、奔馳公司、羅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術公司等四家德國大企業。同期,德國企業申請的歐洲專利和國際專利,有2/3集中在德國10家大公司,德國中小型企業則申請較少,科研院所和大學的申請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對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上,德國企業也發揮了絕對的主體作用。德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重點是圍繞企業經營發展的總體戰略,在知識產權的管理職能、評價體系、產學研合作、成果應用和產業化、員工培訓和獎勵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規范,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護,德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因此較高。
(二)德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幾點經驗
第一,德國企業圍繞自身發展戰略制定了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和管理保護方針。德國企業并不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獨立或孤立的戰略去研究,而是將其作為企業整體戰略的一部分加以綜合系統的考慮,并根據企業所在的行業特點,確定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點。德國企業還普遍制定了明確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方針。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方針是:一是要積極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以增加價值;二是知識產權管理要構建全球化的結構;三是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業戰略為導向;四是企業知識產權要作為戰略上重要的無形資產來保護;五是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是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的基礎。
第二,德國企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落實其知識產權管理保護職責,并形成了高效的內部溝通渠道。德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基本職責主要有:專利情報管理,創新發明的挖掘,申請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綜合管理,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發明獎勵,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對知識產權的評價管理,對外溝通交流,對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等等。德國企業大多由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部門來落實上述職責。不過,具體由什么部門來管理保護知識產權則存在差異。第一種是由企業法律部來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國拜耳公司。第二種是由公司研發部門負責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達公司。第三種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發部共同來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國漢高公司。
在明確管理保護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德國企業還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內部溝通渠道,使得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形成一個整體:一是企業總部設有知識產權文獻數據庫,實現內部數據溝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識產權管理、研發、生產、銷售和法律部門之間經常溝通交流,各部門均十分重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執行。三是企業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定期向總部進行業務報告或專題報告。
第三,德國企業非常重視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的培養。據相關資料顯示,每一名員工進入企業時,都必須接受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規定,知識產權發明、申請、應用、維權程序和途徑等。員工經過教育培訓,逐步形成自覺遵守法律制度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強烈意識。不少德國企業還注意培養專業化的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對技術、法律人員定期進行跨學科輪訓,或派員去專利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校學習,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員工參加專利律師資格考試,以此培養企業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術與法律相結合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
第四,德國企業具有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申請與評價體系。德國企業對研究成果進行價值評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選擇最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第一,一項研究成果在申請專利之前,企業要先進行價值評估。根據價值大小,選擇是否公開、是自用還是許可別人使用、是申請專利還是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第二,在獲得專利授權后,企業則要適時評估每項專利的價值,如有價值就每年按時繳費維持,沒有價值就定期放棄。第三,凡具有巨大價值或者涉及企業核心利益、技術公開后其他競爭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業又難以維權的,德國企業往往將其作為商業秘密加以嚴格保護;如果對一項發明創造企業難以有效保密的,他們則及時申請專利。
三、企業發揮保護知識產權主體作用的主要途徑
企業作為是我國社會最前沿、最基層的生產部門,它是社會財富的直接創造者。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自主創新是企業競爭力的主要來源,因此,企業絕對是我們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排頭兵。然而,結合我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我們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進一步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我們必須充分地重視和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的主體作用。正如前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的講話”指出的:“我們要充分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主體作用,要不斷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自覺性,……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同時也是知識產權應用和保護的主體?!盵8]
發揮我國企業的主體作用來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優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知識產權的外部保護或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事后救濟總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執法調處一般存在手段不強、措施不硬,受管轄權限制,跨地域執法難度大,而司法途徑解決存在結案時間長、司法成本高,時效性難以保證等問題,致使企業的知識產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由于知識產權固有的特點,行政與司法保護往往難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即可能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的局面,會嚴重地挫傷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因此,筆者建議,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在繼續強化國家主導作用的基礎上,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發揮企業自身的主體作用。
(一)強化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意識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意識缺失是當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根本原因。長期以來,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作用都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因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化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普遍偏低。在相當多的企業中,由于受傳統科研體制影響,對研究開發的新技術熱衷于通過鑒定、評審等程序獲得獎勵或鑒定證書,然后將技術成果束之高閣或向社會公開,而對技術成果申請專利表現得十分冷淡。同時,企業防范知識產權侵權的意識也不夠強或存在僥幸心理,在產品研發和市場化過程中忽視知識產權保護,陷入被人侵權和侵犯他人權利的危險境地。因此,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要強化兩種意識:一是徹底改變知識產權保護僅僅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事情的錯誤觀念。盡管說,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確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首先立足于企業的自主保護上,牢牢樹立企業就是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二是要強化企業領導和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將其作為企業文化來培養。這就要求我們企業在牢固樹立自主創新是現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觀念基礎上,整個企業上下將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工作貫穿于自主創新和一切工作當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的形成。
(二)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才隊伍建設
要發揮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主體作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是關鍵。因為,企業自主保護其知識產權最終是要通過人來實現的。結合我國企業的現狀,借鑒德國的經驗,筆者認為,我國企業應盡快加強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人才隊伍建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人才隊伍建設主要包括這么兩大方面:一是建立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機構來專司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項目資料如合同資料、設計圖紙、客戶資料、市場信息等因掌握在個人手中而導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護、不利于信息資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業的法律部還是研發部來承擔此責,則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二是通過引進或培訓熟悉知識產權工作和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人才來強化保護隊伍。這里可以考慮借鑒德國的做法,即對企業的技術、法律人員定期進行跨學科輪訓,或派員去律師事務所、高校學習,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員工參加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以此培養企業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術與法律相結合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人才。
(三)完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強化管理
完善企業內部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強化管理是發揮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主體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企業工作的各個環節,因此,我國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使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嚴格的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企業知識產權檔案詳盡明晰是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業,只有對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嚴格,才有可能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掌握主動。(2)建立企業專利查新、確權、運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這一制度既能使企業避免重復研發,從而擁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 同時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現有權利。(3)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分類保護體系。企業要根據保護客體的不同情況和保護措施成本的高低,選擇不同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如對職務技術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術人員,申報成果,進行技術轉讓,與有關單位的合作等活動中,均有可能公開企業的技術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業技術成果新穎性的破壞或者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員工約束制度,防止本企業人員由于兼職、調動、離職、私下轉讓等途徑造成的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當然,從調查結果看,已經有相當多的企業認識到該問題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業已經與員工簽訂專門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通過該項制度的實施,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出色的員工能分享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獲得獎勵,從而充分調動員工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主人翁責任感。
(四)重視行業協會與企業聯合保護,形成合力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與糾紛
在企業間交往日益瀕繁復雜的今天,單個的企業在整個市場和整個社會上日益顯得渺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互相依賴和聯合協作的趨勢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識產權侵權自身的特點,導致其具有的跨地區權甚至是跨國界侵權的存在,使得企業有時候依靠單個力量來維權顯得有些無可奈何,而且維權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償失。所以這也是導致某些企業不愿積極維權的一個原因。因此,可適當借鑒國外企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相關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聯合會等要發揮組織、協調、自律、維權的作用,來解決依靠單個企業力量無法應對的糾紛,以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9],這也是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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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范文4
關鍵詞:國際貿易境外知識產權國際知識產權規則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啊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备鶕贫ㄖ黧w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l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芍^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
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
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會展 知識產權 保護
會展作為新興產業發展非常迅速,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伴隨著會展業的發展也會長期存在。目前我國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會展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都有了一定的措施和法律依據,但會展的知識產權問題仍然困擾著會展的健康發展,成為會展提升水平的一個瓶頸。
一、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是各類會展知識產權保護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1.會展保護多頭管理,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能力不足。會展活動的特點,使其在活動過程涉及到社會的諸多方面,會展活動的成功舉辦依賴各個領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門和單位參與其中,很容易導致各部門之間權利義務的不統一,有利益大家爭,有風險時大家推諉。各部門的職能協調性差,無法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力,影響了保護效果。
2.知識產權濫用問題嚴重,克隆會展日漸增多。許多辦展公司剽竊其他公司的展覽項目,很多有影響且效果良好的會展經常受到模仿。對于多數參展商和參觀者來說,難度在于通過何種途徑或手段對展覽名稱進行有效辨別。目前,我國只能對展覽會標進行相應的注冊,還沒有更加有效的辦法對展覽會名稱進行保護。
3.會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嚴重。一是商標侵權,商標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費者區分商品生產廠家和經營單位。商標侵權行為在會展中相當常見,尤其是模仿國際知名品牌商標更是屢見不鮮。二是專利侵權。會展上的專利侵權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展品被仿冒和新產品被搶先申請專利等形式。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雖然有些參展企業對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較重視,但是由于企業缺乏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知識,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
4.會展知識產權侵權的打擊力度不夠。由于各有關部門職責不同,部分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欠缺,以致會展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各有差異。此外,在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查處中,仍然存在的問題是本地區各執法機關之間對于職責和責任互相推諉,跨地區的執法部門缺乏合作,地方保護嚴重的情況依然存在。此外,單個部門執法多、聯合執法少,而且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尚未有效地形成執法合力,影響了會展侵權的打擊力度。
二、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原因探析
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范文6
關鍵詞:產業;戰略新興產業;知識產權;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5-0086-02
當前在全球金融復蘇與中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雙重壓力之下,培育和發展戰略新興產業則被推向時代前沿與風口浪尖,戰略新興產業是新興產業革命和新興科技革命深度結合與創新發展的結果,被看成是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強勢轉變、產業結構大力調整的重要力量,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強力基礎與重要支撐,是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力引擎與戰略保障。發展戰略新興產業需要法律制度的及時保護,需要社會輿論的外在支撐,需要大量資金的重要驅動。就政策法律制度創新發展而言,既要緊跟戰略產業發展趨勢,力爭走在潮頭,加強這一領域的相關立法與保護工作,也要加快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戰略新興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這是發展知識產權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必然選擇。伴隨著戰略新興產業的強勢發展,其已成為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重點,而這一產業加以保護的知識產權戰略也成為重中之重,因而要擴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與權重、制定完備的專利審查制度、加大專利侵權的處罰力度,切實讓知識產權為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一、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作用
(一)知識產權為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提供法律保護
當前全球經濟競爭的內在實質正逐步體現于科學技術的競爭,而最終則歸結于知識產權的競爭。戰略新興產業作為國家的有形競爭力、持續競爭力,在發展中正結合于自主知識產權這種國家的無形競爭力、價值競爭力,沒有自主知識產權作為內核驅動,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將步履維艱,而沒有完備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戰略新興產業將因缺乏外在的保護而難以發揮其持續動力。
(二)知識產權為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打造輿論支持
當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正逐步提升為國家戰略、發展戰略,在發展中進一步完善,極力促進了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的制定與落實。在培育和發展戰略新興產業的當下,知識產權被視為建設創新型社會、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個關鍵核心與發展要件,而產權保護的輿論支持與外在監督則從產權立法制定與落實的側面對于戰略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強力支撐,要打造產權入人心、產權立公道的良好局面,讓外在輿論支持戰略新興產業的持續發展,形成產權核心的發展理念與態勢。
(三)知識產權為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提升競爭活力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產權意識不強,不注重企業自身的品牌打造與商標維護,自主產權的缺乏申請與法律保護,致使很多企業遭遇到國內外產權訴訟與商標搶注,導致企業遭遇發展瓶頸、利益受損嚴重。戰略新興產業與知識產權戰略互補,互為發展契機,當前我國要與國際接軌,就需要盡快完善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同時要加大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產權保護提升企業的內在活力與持續動力,提升國家核心價值與競爭活力。
二、戰略新興產業發展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嚴峻挑戰
知識產權保護在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中至關重要,而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則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現實而嚴峻的挑戰,只有盡快實施知識產權國家發展戰略,強化知識產權內在保護,倡導企業自主研發創新,制定完備的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才能在外在的保護下蓬勃發展。
(一)戰略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內容持續創新
當前伴隨著新科技持續涌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持續拓展,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高科技、微電子、商業秘密及生物技術等多元對象。而對于低碳技術、信息科技、生物醫學為核心的戰略新興產業,其研發過程存在著高風險、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的持續投資與外在保障,同時要有足夠的專利權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企業的未來獲利。因此,要漸次拓展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和權利譜系,既要有持續性,也要有前瞻性,并建立有效的保護與激勵機制,從產權的內容上給予戰略新興產業以強力支持。
(二)戰略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及時高效快捷
現代社會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科技產品日新月異,而其產權的保護要做到及時、便捷、高效,要讓研發人員的技術成果及時得到保護,確保其產權的時效性。因而,要從產權制度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創新理念、簡化知識產權審批程序,縮短受理時間,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知識產權保護的及時性持續增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時效性。
(三)戰略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處罰得當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處罰存在諸多問題,如侵權賠償的額度不夠高,執法力度不夠嚴,執法程序不規范,相關司法體制不健全等,這些存在的問題致使知識產權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其主要原因在于違法犯罪所付出的成本與其不法收益之間還存在不小的落差,對于違法者沒有懲戒的約束性,造成違法得不到嚴懲,有些人以身犯法,險而獲利,對于社會輿論的塑造,對于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三、推動戰略新興產業發展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舉措
戰略新興產業的持續發展需要全方位的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支持與保護,戰略新興產業這把創新的“天才之火”需要添加知識產權“保護之油”才會越燃越旺。結合我國當前知識產權的客觀實際,從行政審批手續、制度內容建設、專利費用支持、產權風險調控、侵權懲罰賠償等方面切實加強創新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夯實戰略新興產業創新發展基礎,構筑并發揮知識產權比較優勢,推動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從而形成符合市場競爭需要、具有發展比較優勢的戰略產業與知識產權組合。
(一)簡易審查手續、提升申請效率
戰略新興產業的創新與研發,更新較快,結合這一產業的客觀實際,應簡化專利權審查制度,適當縮短新技術申請獲得專利權保護的時間,提升其申請效率,積極進行戰略新興產業的市場引導與專利申請,引導科研企業和研發機構申請或引進知識產權更加富有針對性,通過簡化手續,提升效率發揮好知識產權的比較優勢,從而建立統一、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二)落實許可制度、加強專利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當務之急是加強其自身制度建設,創新與拓展適應戰略新興產業規律和特點、能保護和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為了真正使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惠及全社會,實現我國高新技術的合理有序的增長,要從我國當前實際出發,既避免其創新發展的遲緩性,也防止其成為謀取合法壟斷利益的工具,造成高新產業技術壟斷市場,損害發展環境及公民的共同利益,因而要加強探索與創新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探索專利權強制許可的可能路徑,加快重要科技成果轉化、從而為培養和發展戰略新興產業提供積極有力支撐。
(三)落實專利費用、加大資助力度
戰略新興產業在發展科研初期,技術研發人力、物力、財力耗資巨大,增加了企業投資的未來風險性,因而要加大財政支持,同時在新技術專利費用上要資助力度,專利費用上予以減免或減緩,從而避免因專利費用過高而使一些有志于創新的企業望而卻步,失去創新的動力。在專利費用支持之外,還要加大戰略新興產業研發的公共財政資助,在資金上予以保障,在發展上予以傾斜。
(四)緊控產權風險、落實評估制度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體系尚不完善,戰略新興產業的投資與創新風險存在,因而要建立與加強知識產權的風險預警與評估制度,從而降低產業開發風險,提升產業發展動力。從國家層面而言,要注重宏觀引導與制度建設,充分考量知識產權因素的權重,加強這一產業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與科學評估;從企業和社會層面而言,要強化責任意識與問責約束,既要為我國創新主體提業發展的行政指導,也要對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做出前瞻性判斷,從而促進戰略新興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五)增加侵權賠償,強化司法保護
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切實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環境建設,也要加大侵權賠償力度與額度,做到制度有繩、執法必嚴、懲罰須重。一方面,要提升輿論信任度與加大懲罰力度,做到違法必嚴,處罰必重,使得意欲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企業和個人在權衡成本與收益下,在社會信用——價值體系內,做出守法和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理性的現實選擇;另一方面,要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審查、保護與服務功能,既為戰略新興產業提供合理、有效、快捷的司法服務,也確保知識產權法律保障的公正、公平,從而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當前雖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建設取得了一些進步,但隨著我國戰略新興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與內容、專利審批的時間與效率,專利申請外在的評估與風險、知識產權的運用與保護、專利侵權的處罰與懲戒也面臨著諸多的挑戰,急需適應性的創新與發展,因而要切實發展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體系,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和應對能力。在戰略新興產業與知識產權戰略共同成長過程中,要積極引導企業和研發機構以市場競爭為導向、以創新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以價值為歸宿,堅持戰略結合發展,共同促進的原則,大力提升知識產權權重、打造知識產權戰略,從而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的健康發展,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騰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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