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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市場經濟體制范文1
(2)生產全球化??鐕驹谑澜缃洕械淖饔迷絹碓街匾?。
(3)資本流動國際化??鐕镜陌l展、各國對外資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投資基金和養老保險基金高速成長導致的國際游資的形成,使得資本流動性進一步加大。
(4)金融活動全球化。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美國為首,各國相繼放松金融管制,推進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和退出本國金融市場的限制,拆除了不同金融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加快了金融業的整合。
(5)市場經濟體制全球化。當今世界除個別國家外,都在為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而努力,這為經濟全球化提供了統一的經濟體制基礎
各國市場經濟體制范文2
關鍵詞:經濟法 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制法
一、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產生
(一)現實基礎
市場經濟是用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具有競爭性、趨利性、自發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
它是一個歷史現象,是相對于封建經濟而言的一種經濟形式,是發達商品生產階段的產物。隨著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變化,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也相應地經歷了早期市場經濟體制、近代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
國家干預的出現具有必然性,各個國家的不同條件只會影響國家干預經濟的時間、方式及程度,卻不能排除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程度和方式必須隨著市場機制的發展而不斷調整。
(二)理論基礎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場經濟調控理論,其法理基礎是脆弱的。目前法學界普遍從國家干預市場的角度,定位宏觀調控,形成有限干預、適當干預和謹慎干預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為宏觀調控立法模式的創立提供了理論學說。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出現了與時代對應的幾種不同的學說和理論,它們分別是:經濟自由主義;凱恩斯主義;后凱恩斯主義。
二、混合經濟制度中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國家調節和市場機制調節的結合,可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現代市場經濟也可叫“混合經濟制度”。根據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在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組合方式,混合經濟又表現為三種具體的市場經濟類型,在這三種經濟類型基礎上產生了三種經濟法類型:
(一)市場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絕大多數國家是介于純粹統制經濟和純粹市場經濟這兩種極端模式之間的,英國和美國屬于偏向純粹市場經濟。支配“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只要能不限制個人的經濟自由,就不允許國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這種自由。
市場主導型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是:(1)經濟調節強調多市場、少政府。(2)采用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3)以穩定增長為經濟調控的目的。(4)宏觀調控的透明度較高,政府、市場和企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與活動,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社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和理想目標就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自有競爭的市場經濟,同時通過各種經濟立法和經濟政策等政府干預措施,來防止市場自有競爭可能引起的壟斷、貧富分化和經濟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以便達到經濟的持續、均衡發展,幣值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實現大眾的福利。
社會市場經濟的直接起因是對戰爭期間嚴厲的經濟統治的反感。
聯邦德國之所以把它的市場經濟稱為“社會”市場經濟,是因為德國人認為他們的市場經濟必須具有“社會意識”。他們力圖在個性自有與社會公平、個人積極性與社會平等之間建立平衡,使市場經濟具有“社會意識”。
(三)政府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強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對話和協調的機制,企業在政府調控的直接規范下自主程度相對較低。企業決策既受市場支配,又受政府影響,具有雙重決策參數,而最終決策在長時間內與政府意圖相一致。政策宏觀調控直接指向企業時,實際上開辟了資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觀調控手段側重于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追求力度和時間效應,由于存在政府對企業大量隨機監督與指導的緣故,宏觀調控的透明程度較低。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主要代表國家為法國和日本。
三、完善中國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的構想
完善中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構想,應該從五個方面出發:
第一,立足國情借鑒西方成功立法經驗。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特殊時期,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化進程更多地表現為對西方相關法律制度的移植。歐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也比較完善,如果吸收借鑒這些發達國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意識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第三,按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晚上宏觀調控專項法,包括:關于經濟計劃法、關于產業政策法、關于財稅宏觀調控法、關于金融宏觀調控法。
第四,對反壟斷執行機關的構架:反壟斷機構設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精干高效、權威獨立原則,以及專家化和專業化標準。我國應當設立類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準司法反壟斷專門機構――“國家公平貿易監督委員會”與“證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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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各國市場經濟體制范文3
中國農村貧困落后既有歷史成因,又有現實原因。自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實行了一系列旨在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改革舉措和政策措施,但這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沒有從根本上改善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進入90年代以來,城鄉差距擴大的趨勢日益嚴重,究其本質就在于二元經濟結構轉換嚴重滯后,新舊體制出現斷層。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城鄉一體化,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
一、二元經濟結構的歷史成因
二元經濟結構是西方發展經濟學家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結構的理論概括,其代表人物是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瑟?劉易斯。從基本內涵的視角來分析,二元經濟結構的邏輯內涵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一般存在著傳統落后的農業部門與現達的工業部門兩個產業部門。由于兩個部門勞動生產率水平與勞動邊際收益率的顯著差異,引起農業剩余勞動力的產業間流動,最終實現二元經濟結構一元化的目標追求。發展中國家一般要經歷以農支工、農工協調與工業“反哺”農業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從國際經濟發展的經驗來看,二元經濟結構是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市場化、現代化過程中必然出現的普遍經濟現象。
按照劉易斯對二元經濟結構的界定,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同樣面臨著二元經濟結構的歷史約束與現實困境。二元經濟結構一方面為中國工業化基礎的建立奠定了必要的物質基礎;另一方面也導致了農村貧困落后的加劇。從歷史發展的視角來看,二元經濟是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趕超型發展戰略與城鄉分割經濟體制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它通過中國特色的資本原始積累克服了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初期資本積累短缺與有效需求不足的雙重困境,在較低的國民收入水平上實現了較高的工業化水平。但從長遠發展的視角出發,這種不斷強化的二元經濟結構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導致了農業生產的長期低速增長,也極大地阻滯了社會經濟的全面進步。并且,伴隨著許多不可克服的矛盾,如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積累和消費的矛盾、農業和工業的矛盾、城鄉矛盾和工農矛盾等,制約了中國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始于1978年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育,在各個層面對傳統二元經濟結構產生了程度不同的沖擊,也起到了一些成效。但是到1985年以后,當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本應再接再厲時,改革的重點卻轉向了城市,導致農村經濟發展遠較城市緩慢,以致城鄉收入差距越拉越大。這主要表現在:城鄉隔離分而治之的制度體系、就業結構與產業結構嚴重失調、傳統經濟與市場經濟并存發展、鄉鎮企業與城市大工業對立運行。在這一過程中,關鍵是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新體制沒能及時成長起來,造成了城市市場化在農村出現空檔,這種結構轉換的相對滯后必將給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一系列難題。
二、體制斷層是中國農村落后的根本性原因
從表現上看,我國農村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問題,即城鄉之間經濟發展差距過大。而從本質上看,它反映的是我國經濟社會的深層次矛盾,其根源在于城鄉二元體制,即“城鄉分割,一國兩策”的社會經濟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化的城鄉分割,加劇了城鄉經濟社會的分化,固化了城鄉二元結構。實踐證明,城鄉二元體制造成了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和深層次矛盾,導致城鄉發展嚴重失衡。
(一)二元經濟結構的本質在于二元經濟體制
1.城鄉有別的管理體制
造成城鄉差距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現行的城鄉“二元體制”是阻礙要素資源投向農村的最主要因素。我國現行的體制基本是城鄉有別的管理體制。計劃經濟時期,為了加快工業化建設,國家一方面運用行政手段,如通過強制性糧食統購統銷和工農產品剪刀差,將農業剩余轉化工業積累;另一方面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以維持資本密集型城市大工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城鄉有別的戶籍管理、勞動用工和社會福利制度在相當程度上被沿襲下來,盡管一些地方進行了戶籍制度改革,但因為隱藏在背后的社會福利等諸多因素,需要支付的社會成本較高,進展還不大,因而城鄉居民在就業機會和社會福利水平方面事實上的不平等還未根本改變。
2.城鄉分割的市場體系
從商品市場看,農民由于組織化程度低,一般只能進入城市集貿市場進行零星的、小規模的現貨交易,基本上沒有進入批發市場,更難以參與大宗遠期合約和期貨交易。從要素市場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因農業平均利潤率偏低和受利益驅動,主要面向城市經濟,城市相對充裕的資金沒有進入農村,農民參與、進入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條件和渠道都十分有限。農村土地轉化為工業和城市建設用地還不能直接市場化,必須通過國家征用轉化為國有土地后才能進入市場,農民在土地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難以分享農地向非農地轉化過程中形成的巨額增值收益。
3.城鄉分離的工業化模式
計劃經濟時期集中農村資源推進城市工業化,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我國城鄉經濟一體化進程。改革開放后,實行城鄉分離的工業化模式,農產品生產、流通和加工沒有形成有機聯系,農民難以分享農產品的加工增值收益;鄉鎮企業在管理體制上獨立于行業管理之外,既無所不包,又自成體系;農村“離土不離鄉”的工業化和城市工業化并行發展和過度競爭,使得農村工業在市場供求格局發生變化和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對接后,發展空間受到明顯制約,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減弱,直接和間接地影響到農民分享工業化的成果。
4.實行有別的投入機制
計劃經濟時期,為了維持資本密集型城市大工業的發展,國家將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集中投向城市,同時依靠農業積累支持城市工業發展。改革開放后,一方面,農村的資本、勞動力和土地等生產要素在經濟效益驅動下,向城市轉移和集聚;另一方面,國家在基礎設施和科教文衛等公共服務設施投入上,繼續向城市傾斜,農村卻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自我積累,由此帶來城鄉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各方面的差距不斷擴大。
綜上所述,體制性因素事實上形成了農業和農村發展與工業化和城市發展的相互隔離,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關鍵所在。
(二)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向農村延伸
中國的改革是分階段漸進式的,經濟改革先于政治改革,而且在經濟領域中又確立了從農村到城市的合理改革順序??v觀
世界各國經濟改革的歷史,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激進的方式,如俄羅斯和東歐一些國家采取的“休克療法”,在短時期內直接從計劃體制強行過渡到市場經濟體制;一種是漸進的過渡方式,即在計劃體制基本保持不動的情況下,通過引入市場因素來發展新體制,逐步對舊體制進行滲透、替代,最終過渡到市場經濟新體制。中國經濟改革由于市場化起點太低,加上轉軌的雙重性特點,市場化改革是十分復雜的,因而走上了漸進式的市場化道路。事實證明,這種選擇是十分正確的,但現行的城鄉“二元體制”是阻礙要素資源投向農村的最主要因素。
如今,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跨入進一步完善的階段。雖然經濟創新從農村起步,但自農村經濟改革向城市經濟改革轉移之后,經過20多年的市場經濟培育和10多年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農村經濟這一塊已遠遠地被拋在了后面,市場化程度相當低。農村經濟處于嚴重弱勢地位,弱就弱在市場化程度不高,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嚴重滯后。因此,“城鄉一體化”這個核心層次的“一體”,就是“體”在市場經濟體制上,提升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市場經濟體制,使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一樣共享市場經濟體制優勢。
三、農村現代化戰略對策
在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再次提出:要加快推進現代化,必須妥善處理工農城鄉關系。如何盡快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二元經濟向一體化經濟的跨越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盡快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從“二元體制”入手加速城鄉一體化進程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城鄉一體化的體制和機制,就是要以體制和政策創新為突破口,改革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不利于城鄉經濟一體化的各項制度,從根本上消除阻礙城鄉一體化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建立有利于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新體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使城鄉經濟體制向不斷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內在要求的方向轉變。促進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向現代一元經濟社會結構的轉變,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不僅包括用城市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改造農村生產和生活方式、生產要素重組和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和遷移、城鄉產業有機整合和組織方式的變化等,還包括整個社會結構、組織、文化等的變遷。這是一個伴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長的歷史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須加快制度建設與體制創新。
(二)統籌城鄉、區域發展,加快推動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進入21世紀后,國家在強調GDP增長的同時,也提出了綠色GDP發展的概念,就是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對資源進行掠奪式開發為代價。國內大型、特大型城市已經因為人口過度密集,資源環境過度污染,給城市的和諧可持續發展帶來了阻礙。以大城市為龍頭,加快周邊小城鎮建設,形成梯次發展的經濟帶,不僅有利于轉移農業富余勞動力,解決農村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深層次矛盾,而且有利于啟動民間投資,帶動最終消費,實現和諧發展,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廣闊的市場空間和持續的增長動力。同時,小城鎮的建設要合理布局,科學規劃,規模適度,注重實效。要注意運用市場機制,更多地發揮民間投資的作用,走出一條在政府引導下,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建設小城鎮的路子。二元結構一元化的重要特征是工業部門(現代部門)不斷吸收農業部門(傳統部門)的大量剩余勞動力。
各國市場經濟體制范文4
[關鍵詞]財稅體制 創新 原則
市場經濟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實現按比例的分配社會勞動和配置資源的最有效的手段,它能夠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飛速發展。因此,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并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而市場經濟體制在中國的建立和發展是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史上一次具有深遠意義的戰略性轉移。因此,必然有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即從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渡,需要有個轉型過程。
一、體現公平稅賦,促進平等競爭
平等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具備平等競爭的環境。公平稅賦則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的最重要的條件。通過稅制改革,應著力逐步改變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區設置稅種、稅率,從而直接導致稅賦不公平,不合理的現狀,特別是應解決好國有大中型企業稅賦偏重的問題。通過統一企業所得稅和健全、完善流轉稅,使各種所有制的各類企業之間的稅賦基本公平,促進企業在市場經濟的大舞臺上展開平等競爭。
二、合理調節社會分配,實現共同富裕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但是,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甚至十分不滿。以至于社會上曾經流傳這樣一個順口溜:“發了海邊的,富了擺攤的,窮了上班的,苦了拿筆桿兒的”。雖然這樣的概括有失偏頗,但也說明了一些問題,即在分配上出現了地區差距拉大和個人相差懸殊的情況。我們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人先富起來的政策無疑是正確的,但同時在實踐中也應防止貧富差距拉大、甚至兩極分化現象的發生和蔓延。因此,我們應通過稅制改革,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促進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差距拉大問題的解決,推動全國經濟協調發展;調節個人收入相差懸殊,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三、完善環境稅收體系合理分權,理順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加強和改善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
通過稅制改革,優化稅制結構,合理劃分稅種和確定稅率,推行分稅制,抓緊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稅源的擴大,逐步提高稅收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 (或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適度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并合理地確定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只有這樣,才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強中央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能力。
四、制定網絡貿易稅收政策
經濟結構不合理是多年來困擾我國國民經濟高速、高效增長的主要原因之一。當前通過稅制改革,設置合理的稅種,設計適度的稅率,體現公平稅賦,以引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引導資源優化配置,從而促進經濟結構的有效調整和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的提高與持續發展。
五、簡化稅種,規范稅制
我國稅收體系中現有31個稅種,有些稅種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應予取消,有些稅種設置重復,應予合并,有些稅種是經濟發展要求開征的,應予
開征,以實行稅制簡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制,有許多共性,因此要“洋為中用”,借鑒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稅制體系中的精華,從我國國情出發,盡量與國際稅制慣例接軌,使稅制規范化,以利于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六、改革和完善涉外稅制,進一步推動對外開放
在稅制改革中,凡涉外稅收,應盡可能同國際稅收銜接,同時,注意扶持我國民族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在當前的對外開放中,適用于“三資” 企業的稅收應與內資企業一視同仁,按涉外稅制的有關規定,依法嚴征,防止避稅、逃稅。
目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突出矛盾與問題,這些矛盾與問題,從深層次上看,都與現行財稅體制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緊密相關。因此,作為國家對國民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財政稅收,只有通過自身體制的深化改革,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當前怎樣改革我國現有的財稅體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新的財稅體制,是我國整體改革系統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當前,稅制改革總的指導思想應該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賦、簡化稅制、合理分權、優化結構、理順分配關系、規范分配方式、保障財政收入,在我國建立起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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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市場經濟體制范文5
市場是意思自治的經濟。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靈魂,也是仲裁制度生命力的源泉。本文在探討了仲裁制度與仲裁制度的密切關系的基礎上,了我國仲裁制度對意思自治的態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國仲裁法的兩點構想。
一、意思自治——仲裁的靈魂
以意思自治為靈魂,是現代仲裁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所謂意思自治,是指私法自治,即私權主體有權自主實現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權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權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之適用。
強調意思自治與現代仲裁制度之間的密切關系,是其于以下因素的考慮:
第一、市場經濟是意思自治的經濟,直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仲裁制度當然地必須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市場經濟的實質是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競爭機會均等,均享有廣泛的權利,以契約為紐帶構筑彼此之間的關系。市場經濟通過價值自發調控經濟運行,激發市場主體之間的有效競爭。市場經濟的上述屬性決定了意思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①。與此相適應,仲裁作為解決市場主體間糾紛的手段,只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民商事爭議的特點要求仲裁法賦予當事人廣泛的意思自治權。意思自治以主體地位平等、機會均等為前提。仲裁的對象是民商事法律爭議,而民商事法律爭議就其涉及的利益來看,屬于僅涉及爭議當事人利益的私益性糾紛,爭議的雙方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主體對自己的實體利益享有充分的處分權。為了保證程序立法與實體立法的協調,仲裁法必須為爭議的雙方主體設定充分的意思自治權。
第三、與仲裁組織的民間性相適應,仲裁組織解決糾紛時需充分尊重爭議雙方的意愿。仲裁組織具有民間性,是完全脫離行政機關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與行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它對糾紛不享有強制管轄權。法律關于仲裁權的規定只是為仲裁權的行使設定了一種可能性,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這種可能性方會轉化為現實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仲裁組織的仲裁權是私權的一種延伸②,而私權就其價值取向來說,在于促進社會自由的實現,這就在客觀上要求仲裁組織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
基于上述原因,雖然世界各國的,經濟、文化等方面具體情況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則已為世界各國仲裁制度所接受,只是不同國家的意思自治的接受程度、范圍、方式有所不同。概而言之,世界各國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仲裁程序的啟動以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為基礎,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使有關仲裁組織行使仲裁權取得合法依據,同時限定了仲裁事項的范圍;(2)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一般可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確定;(3)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一般可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確定;(3)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種裁庭的組成人員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約定;(4)仲裁庭審理的方式即否公開進行,由當事人雙方約定;(5)仲裁適用的程序規則及實體規范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約定;(6)雙方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也有權在庭外進行和解。
雖然現代各國仲裁制度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精神,但是,社會利益從來都是高于個人利益的,意思自治也不能被絕對化,“為了堅持意思自治的理想,就更有必要對這種合法的權利增大和擴充趨勢作出能動的反應,實行積極的監督和抑制③?!被诖?,現代各國仲裁立法也都從本國國情出發,對意思自治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④。但就整個國際趨勢而言,此類限制日益淡化。
二、意思自治在我國仲裁制度中的體現
“不同時期的經濟結構不同,反映經濟結構的經濟體制不同,經濟貿易的情況不同,適應其需要的仲裁制度就不同⑤?!痹诓煌闹俨皿w制下,意思自治在我國仲裁制度中的體現也不同⑥。
建國以來,我國曾一度照搬前蘇聯模式,推行計劃經濟體制。其基本特點是管理權限的高度集中,國家對經濟的管理主要通過行政機關以行政指令的方式進行。在此體制下,經濟決策權高度集中于國家,經濟調節和控制完全由計劃機制承擔。計劃指令是進行資源配置,完成人與物結合的唯一方式和途徑,經濟運行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組織和行政力量推動,而經濟信息完全由最高行政組織發出,并通過各級行政組織通道進行縱向的傳送和反饋。與此體體制對應,我國法學界長期受前蘇聯,不承認公、私法的劃分,法律以義務為本位,權利得不到重視,而“不尊重權利,不渴求保障權利,就根本談不上意思自治⑦?!?/p>
基于上述原因,自五十年代建立的我國仲裁制度,國家干預色彩十分濃厚,意思自治被嚴重排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仲裁程序的啟動方面,實行雙軌制。糾紛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不經對方同意,均有權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無需以仲裁協議為基礎;(2)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的確定方面,案件管轄仲裁機構的確定以行政區域劃分為基礎,仲裁機構因仲裁地點的確定而確定;(3)仲裁庭組成方面,采取的是行政決定的:仲裁庭一般由三人組成,且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兩人組成。(4)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形成“裁后再審”和“一裁兩審”的格局;(5)仲裁管理體制方面,采用的是行政性的仲裁管理體制,對仲裁機構行使行政管理權,許多仲裁機構設在行政部門內,“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由此可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我國國內仲裁制度具有極強的國家干預色彩。此種仲裁可以
說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管理的手段,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裁決制度,嚴格說來并非真正的仲轅制度。
1978年以來,我國經濟體制開始變革,經濟形勢開始活躍,原有的管理模式也開始改變。1992年,黨的十四大正式提出,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及其在社會實踐中的貫徹執行,為我國仲裁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市場經濟的理論和實踐均在強烈呼喚在中國仲裁制度中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新形勢下,法學界對公、私法劃分的重新認識,權利意識的增強,也為意思自治的貫徹提供了良好的環境。1994年8月,八屆常委會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將這一反映仲裁本質屬性的原則在仲裁法中予以確立,并在該法中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體現,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仲裁程序的啟動必須以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基礎。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仲裁協議無效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⑧;(2)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應當由當事人協商一 致⑨;(3)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仲裁的事項范圍⑩;(4)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及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可由當事人選擇或委托仲裁機構主席指定⑾;(5)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和解和自愿調解⑿。
“完全屬于一個人的,可以隨心所欲地生活的社會空間本質上是不可能存在的”⒀。仲裁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也是如此,“當事人意志在仲裁中的自由運用,也應當符合仲裁制度發展的客觀規律,而不得違背仲裁的特點而放任自流。”⒁基于此,我國《仲裁法》在體現意思自治精神的同時,也作了一些限制:當事人可自愿協議選擇仲裁,但該意愿必須用書面形式;仲裁員可由當事人選擇,但選擇的范圍僅限于仲裁機構提供的仲裁員名單;仲裁中可以和解、自愿調解,但必須在仲裁庭作出裁決之前等。筆者認為,上述限制是實事求是的、合理的。
三、完善我國仲裁制度的兩點構想
如前所述,市場是意思自治的經濟,它客觀上要求市場主體均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仲裁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糾紛解決的手段,必須同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我國《仲裁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體現了意思自治精神,但是相對于市場經濟對意思自治的要求而言,仍是欠缺的,這也反映了我國《仲裁法》在追求意思自治方面的保守。為促進仲裁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的整合,有必要就我國《仲裁法》作部分修改和調整,完善并我國的仲裁制度。
(一)賦予涉外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程序規則的權利。首先,意思自治是仲裁的靈魂,據此在任何可能到當事人利益(包括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兩方面)的事項方面,原則上均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其次,由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程序規則已是各國仲裁制度的通例,在涉外仲裁中賦予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程序規則的權利,有利于促進中國仲裁制度同國際仲裁慣例進一步接軌,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再次,我國已經加入了1958年《紐約公約》。而該公約確認了當事人選擇程序規則的意思自治權。該公約第5條第4次規定,如果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的協議不符,被請求承認或執行裁決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承認和執行有關裁決。最后,我國涉外仲裁隊伍素質較高,集中了相當多的專家、學者,同時申請涉外仲裁的雙方當事人一般均擁有一定水平的服務人次。因此,賦予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程序規則的權利,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诖?,筆者認為,可在《仲裁法》中作以下補充規定:涉外仲裁程序規則可由當事人雙方約束,但是不得違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未約定或未能達成協議的,適用仲裁地程序規則。
(二)適度拓寬仲裁的受案范圍。意思自治是仲裁的靈魂,基于此,凡是當事人有處分權的爭議可提交仲裁。此已為各國仲裁的實踐所肯定,并已為我國法學界所認同。在《仲裁法》頒布前,我國法律關于仲裁的受案范圍的規定是零散的、雜亂無章的。《仲裁法》頒布后,仲裁的受案范圍有了統一的規定。但是筆者認為該規定仍不能適應實踐的需要,為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糾紛的迅速解決,宜適當拓寬我國仲裁的受案范圍:
第一,將因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納入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此類糾紛當事人雙方有處分權,而且以仲裁方式及時解決此類糾紛,有利于促進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此外,我國已加入1958年《紐約公約》,國內立法應盡可能同國際條約保持一致,而根據該公約,民事侵權糾紛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
第二,將因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納入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當事人對因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有處分權,而且以仲裁方式迅速解決此類糾紛有利于使被喜人及時得到賠償、彌補損失,有利于被害人的生活和生產。同時,將此類糾紛納人仲裁的受案范圍也符合屬國際慣例,國際上荷蘭等國將此糾紛納入仲裁的受案范圍。
第三,放寬對仲裁中雙方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適用實體法律的限制。我國已加人1958年《紐約公約》。根據該公約第5條第1款中的規定,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適用的實體法律。但是我國現行有關法律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適用的實體法律限制較多。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的。為促進中國仲裁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必要予以改進。綜合考慮我國的立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參照國際上關于意思自治原則的新發展,筆者提出如下改進意見:
l、允許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不限于開庭之前)和為法律選擇或變更以前的法律選擇。因為意思自治原則的目的是由當事人決定準據法,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然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就理所當然地應允許當事人更改,允許當事人廢除以前的意思確立現在的意思,而不是僅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選擇法律。這樣更符合意思自治的本意。
2、放棄對選擇法律方式的限制,有條件地肯定默示選擇。因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靈魂,而默示的選擇亦是當事人意思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引用了為某國特有的法律規則,提到了為某國所持有的法律或者使用了為某國所特有的法律術語,可推定當事人默示選擇了該國的法律。3、允許當事人選擇與合同沒有客觀聯系的法律。因為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比較完備,并為許多國家的商人和律師所熟悉,而且此種選擇對雙方當事人來講是公平的,尤其是當事人雙方分別處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時更有利于公正地解決糾紛。
【注釋】
⑴江平、張禮洪:《市場經濟與意思自治》,載《法學》,1992年第6期。
⑵譚兵主編:《中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61頁。
⑶分別參見(日)棚瀨孝雄著,王亞新譯,《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118頁。
⑷韓健著:《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163頁。
⑸柴發邦主編:《體制改革與訴訟機制完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315頁。
⑹此處所指國內仲裁制度不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制度。
⑺ 參見前引⑴。
⑻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
⑼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
⑽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1條。
⑾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9條。
⑿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1條。
各國市場經濟體制范文6
一、我國政企關系的新變化
1.政企關系類型日趨多樣化
當前世界各國政府與企業關系大體上有三種:第一種是"警察與司機關系",政府與企業沒有隸屬關系,政府只需要告訴企業什麼是不該做,企業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過問不干涉。這種政企業關系在歐美發達國家比較普遍。第二種是"手足關系",即政府與企業之間相互依賴,官商一體。日本的政企關系屬于該種類型。第三種是"父子關系",企業隸屬于政府,不是獨立的市場主體政府對企業的一切活動都擁有決定權。改革開放前中國的政企關系大致屬于這種類型。
我國經過近20年的改革,政企關系有了很大的變化,不再是原來的純粹的"父子關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種類型的混合型政企關系過渡:政府與部分國有企業之間、一些鄉鎮政府與其所轄的鄉鎮企業之間依然保持著"父子關系";政府與民營企業、三資企業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交通警與司機"的關系;一些地方政府與其所辦的企業、部分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之間則形成了利害相關、生死與共的"手足關系",政府與企業一體,政府企具有了業化傾向。
2.政府職能部門與企業的關系日趨突出
以前,每當談起政府與企業關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專業經濟管理部門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但是經過近二十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業迅速發展,鄉鎮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成為中國經濟發展重要支柱。政府與企業關系不再局限于專業經濟管理部門于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而政府職能部門與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企業整體之間的關系日益引起關注。這是因為職能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職能部門與企業的關系涵蓋所有專業領域;其次是職能部門僅僅在某些特定職能上與企業發生關系;第三是職能部門與企業的關系是隨機的,非緊密性的;第四是職能部門視企業為均質的,不論企業性質如何,規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對待;第五是職能部門與企業的關系多為由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很難由行政手段調整。因此,職能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是現階段政企關系中的基本關系,在國有企業改革進展到一定階段后,職能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將是政府與企業關系的全部內涵。
3.企業與所在地政府之間的關系重要性增強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與上級主管政府之間的關系逐步理順,而越來越多的與所在地政府之間發生關系,如就業、稅收、企業社會負擔的轉移、企業支援地方建設等關系。同時,大型民營企業、三資企業也面臨如何與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關系的問題。這些企業絕大部分的日常經濟活動都發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約束與管轄。當地政府對企業的態度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否順利進行,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企業對當地政府的支持也會促進當地的社會經濟良性發展。
4.政企雙方在職責上越位與缺位行為同時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為表現在與國有企業政企不分、干涉企業經營、亂收費等方面。其缺位行為表現在國有資產出資者缺位、公共服務提供者缺位、市場競爭監督者缺位等行為。企業的越位行為表現是一些國有企業私自處置企業資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強迫企業職工購買企業股份等行為。其缺位行為表現有國有企業沒能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功能、企業不能按國家政策規定保障下崗職工權益、不履行保護環境職責產生嚴重污染以及偷稅漏稅等行為。
5.政企關系的當事主體呈現多元化狀態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與企業關系不再僅限于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而是政府與國有企業、鄉鎮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之間的關系;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也不只是企業與專業專業經濟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還要處理與政府職能部門的關系,不僅要與主管政府打交道,還要處理好與企業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的關系。政企關系主體日益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所呈現出的上述變化是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必經的階段。對于我國的各級政府和各類企業來說,這些變化是新生事物,在處理雙方關系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種種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解決不好,會影響良好政企關系的建立,從而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運行。
二、政企關系新變化產生的原因
1.市場經濟體制取代計劃經濟體制
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取代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與企業關系的變化帶來了兩方面的影響。
一方面,為適應市場競爭,企業必須成為市場的主體,成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成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從而與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具有平等的主體資格,兩者之間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法律上保證的這一平等關系,對政企關系的變化具有重要意義,為建立新型的政企關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據。
另一方面,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政府職能進行轉變以提高效率,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傳統體制是下中國政府的經濟職能具有明顯的弊端。其一是政府的經濟職能與其他職能高度集中在一起,缺少必要的獨立性;其二是政府的經濟職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場機能,用經濟計劃和行政命令排斥和取代了市場機制;其三是強調用政府的經濟職能(當然同時也使用其他職能)同時解決宏觀和微觀兩方面的問題,政府的經濟計劃和宏觀管理直接"侵入"到企業的微觀經營管理內部。這種狀況直接阻礙了中國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進展,轉換政府職能以越來越成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迫切要求。因此對政府職能進行了轉變,經過其主要表現是:(1)部分專業經濟管理機構改組為經濟實體或行業協會,不再承擔政府職能。(2)暫時保留的專業經濟管理部門亦將生產經營權大幅度下放給企業,并進行了大規模的機構和人員精簡;(3)政府管理方式發生了初步轉變,如減少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強化宏觀調控職能等;(4)積極探索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實行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離的新路。政府職能的轉變,為政企關系的變化消除了一個直接障礙。
2.對外開放格局的形成
對外開放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引進了外資,也產生了同時產生了幾種新新性質的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獨資企業。這些企業與我國各級政府在一開始就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因而為我國原來單一的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增添了新的內容,也為政府職能的轉變提供了探索的渠道。
3.所有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我國20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是沿著兩條線進行的,一是經濟運行機制的改革,確立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的,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調控宏觀經濟穩定運行。二是所有制改革,構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所有制基礎。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非公有制經濟從無到有,到1997年迅速發展到占經濟總量的1/4,涌現出了一些新的公有制實現形式。非國有制經濟的壯大與發展,為政企關系的轉變提供了巨大的推動力,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出現,也是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出現了紛紜復雜的局面,導致了政企關系新變化的出現。
三、合理的企業與政府關系模式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企業對政企關系的轉變前景十分關心,并紛紛提出了自己所希望的政企關系模式。綜合起來看,合理的企也與政府關系應該具備以下原則:
1.主體平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同樣,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維護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體,是能夠承擔行政行為責任的行政法人。企業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因而從主體資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2.法治原則。行政機關和企業是不同的主體,必然有不同的利益關系,調整這種關系的準則職能是法律。行政機關的活動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必然會影響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動職能在法定范圍內,依照本機關的職責和權限行事,所實行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并且符合法定程序。當行政權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業權益時,企業有權要其行政機關補救或賠償。企業也必須依法進行經營活動。
3.權利、義務對等。政府的權利是征收稅賦,義務是為納稅人提公共服務;企業的權利是獲得政府的公共服務,義務是向政府交納稅賦。
4.平等保護原則。在職能部門面前,不論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是企業法人,因此,任何企業依法經營都要受到平的保護,任何企業違反法律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5.高效原則。辦事效率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的表現,是政企關系是否協調的重要標志。政府辦事效率搞可以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同時推動企業效率的提高。國際經驗表明,高效、廉潔的政府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起飛與發展的關鍵。因此政府的辦事效率不僅是政府內部問題而且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問題。
6.經濟原則。經濟原則適用三種情況:
(1)政府機構設置應遵循經濟原則。一般來說,要實現政府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職能,行政機構過小和公務員太少是不夠的,但機構龐大人員冗腫也是不行的,因為會導致人浮于事、職責不清的問題,形成政府內部自我服務的惡性膨脹。因此,機構設置應考慮經費問題,盡可能的降低納稅人的負擔或把有限的資源更多的應用于科學、教育、衛生等事業上去,造福于民。
(2)政府制定或實行某項法規、條例時,應綜合對比該項實行所產生的社會效果或經濟效益以及帶來的負效益,當社會效果大于負效應時才能實施,反之則不應該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