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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形成的原因范文1
關鍵詞:生物炭; 土壤團聚體; 結合態碳庫
中圖分類號:S141.6文獻標識號:A文章編號:1001-4942(2016)09-0157-05
AbstractBiochar is an aromatized refractory solid product from bioorganic materials by thermal cracking in hypoxia environment. It is a kind of black char with and mostly powder particles. Biochar can not only act as active soil conditioners to enhance soil adsorption properties, but also promote the soil carbon storage function. The 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of biochar were summerized in this paper, and also the research progresses of its influences on soil aggregate and combined state of carbon sinks.
KeywordsBiochar;Soil aggregate;Combined state of carbon sinks
近一個世紀以來全球氣溫不斷攀升,人們普遍認為大氣中CO2、CH4 等溫室氣體的增加是造成全球氣溫上升的主要原因[1]。生物炭的農田施用為如何遏制或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被科研界視為是增加土壤碳儲量的主要措施[2]。土壤碳(C)庫作為土壤有機質(SOM)庫的重要組分,在陸地碳循環中起重要作用[3]。土壤主要通過物理保護、化學保護以及生物化學保護三個方面完成其對有機質庫的保護[4,5]。因此,由土壤團聚體物理保護引起的生物與有機碳的空間隔離是構成土壤碳穩定化的重要機制之一[6]。
土壤團聚體是土壤結構的物質基礎[7],它的形成與土壤顆粒有機質(particulate organic matter, POM)是密不可分的,土壤團聚體為POM的存在提供場所,后者則是前者存在的膠結物質[8]。因此,土壤團聚體中有機碳能夠指示土壤中總有機碳的變化[9]。當生物炭進入土壤環境以后,是增加土壤碳的儲存還是促進土壤碳的釋放,是提高還是降低團聚體的穩定性,這些問題尚存有爭議[10,11]。有研究顯示,施用生物炭在短期內能實現固碳減排目標,并且在連續兩年內具有穩定的持續性[12,13]。也有人對此持否定態度,認為生物炭施用提高了有機質的分解速率,從而降低了土壤碳的儲存[14]。
1生物炭的發展及其理化性質
巴西亞馬遜河流域出現的一種Terra Preta土壤,該土壤含碳量異常豐富、呈現黑色,也被人稱之為黑土。1879年,赫伯特?史密斯進一步揭示了黑土提高甘蔗和煙草等農作物產量的原因是黑土中含有豐富的生物炭[15],從而激發了科研工作者對生物炭研究的興趣。研究表明,普通土壤的生產力遠低于附有生物炭土壤的生產力。生物炭能穩定留存在土壤中[16-19],對農田溫室氣體排放、土壤酸堿環境、農藥及化學品殘留等農業有機污染等不良環境具有改良、修復和緩解作用[20-22]。這一發現又激發起了人們研究利用生物炭增加農田土壤碳截留、應對全球變暖新對策的熱情。因而,生物炭也有了“黑色黃金”的美稱。
生物炭是指生物有機材料(生物質)在低氧或缺氧環境中經熱裂解后的芳香化難溶的固體產物[23],大多為多孔粉狀顆粒,2007年在澳大利亞第一屆國際生物炭會議上取得統一命名,主要施用于農林業土壤[24]。常見的生物炭有秸稈炭、木炭、花生殼炭等。
生物炭的組成元素主要為碳、氫、氧等,其中碳含量高達60% 以上,其次是鉀、鈣、鈉、鎂、磷、硅等[25];主要物質組成為烷烴和芳香烴化合物[26],并具有生物化學穩定性和熱穩定性[27]。生物炭的結構和比表面積等理化性質除了受原料、技術工藝的影響,還與熱解環境等有關系。有學者通過對生物質熱解進行研究顯示,隨著溫度的升高,比表面積及孔徑增大,表面積增大以及生物炭的芳構化程度加深[28],導致生物炭具有較強的吸附能力。因此,生物炭不僅可以充當土壤活性調理劑,能增加土壤吸附性能,保水、保肥,促進作物生長,同時還可以促進土壤的貯碳功能[29]。雖然生物炭不是惰性物質,但是它具有較強的抗分解能力,當其進入土壤系統后,生物炭可以留存數千年以上[30],這是生物炭具有“碳封存”功能、充分還田改土并具有可持續和累積發揮作用的基礎[31]。隨著生物炭進入土壤后保存時間的延長,O和H含量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但是黑炭的C含量逐漸下降,而丟失的C正是進入了土壤中[12]。因此,在一定時限范圍內,生物炭應該可以作為一個潛在的穩定的土壤有機碳庫,真正實現碳封存。
2施用生物炭對土壤團聚體及其結合碳庫的影響 土壤團聚體是單個土粒和有機無機物質膠結等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具有近似球形較疏松多孔的小土團,直徑在0.25~10 mm之間,具有較高的穩定性[32]。土壤團聚體形狀和大小各異,是形成土壤良好結構的物質基礎,具有高度復雜的空間分布與組成,通常被人們劃分為大團聚體(>0.25 mm)和微團聚體(
作為土壤結構的基本單位,土壤團聚體對 SOM 的物理保護作用可作為土壤 C 穩定化的重要組成部分[4],具體途徑可分為三種:(Ⅰ)在微生物、微生物酶和底物間存在空間間隔,影響其發生反應的速率;(Ⅱ)影響食物鏈的分布,控制食物網的相互作用;(Ⅲ)改變微生物活性并影響其周轉速率[36]。通過團聚體的物理保護作用還可以降低土壤微生物對其自身分解的風險,從而保持團聚體的穩定[37]。研究表明:生物炭可與土壤顆粒形成團聚體和有機-無機復合體,生物炭有利于團聚體的形成和穩定[38,39],同時生物炭也在團聚體的物理保護作用下得到長期固持。施用生物炭雖然會降低耕層土壤容重,但增加了耕層土壤陽離子交換量、土壤碳氮的含量等[40,41];有學者研究生物炭對土壤抗破碎性及團聚體穩定性的影響,顯示生物炭不能像其他有機物料一樣提高土壤團聚體的穩定性[42]。另外,人們在生物炭對土壤團聚體碳庫的影響研究上存在分歧。Brodowski 等[10]對施用生物炭的土壤團聚體進行研究,認為黑炭比其他土壤有機碳組分更容易嵌入土壤微團聚體中從而保護土壤有機質不被分解,從而有利于團聚體的穩定,并發現
3施用生物炭對不同有機碳組分的影響
作為土壤有機質庫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壤有機碳的固持對改善土壤質量以及緩解全球溫室效應具有重要意義。適當的生產管理措施可以提高農田土壤固持大氣中CO2的潛力,有研究表明,長期采用合理的農業管理措施,如秸稈還田不但可以提高土壤有機碳的輸入量,還能降低土壤有機質的礦化分解,是增加土壤碳儲量的有效方式。土壤有機碳根據其在土壤結構的分布和功能可以分為不同的碳庫[44]:游離態的輕組有機質(light fraction, LF)、閉蓄態顆粒有機質(intra-aggregate POM, iPOM )、礦質結合態重組有機質(heavy fraction, HF)。
生物炭可以產生碳負性(carbon negative),即植物殘體制成生物炭施用土壤后,殘體重新釋放到大氣的碳量僅是原有截獲量的一部分,將碳長時間的截留于土壤[19]。生物炭作為土壤惰性碳庫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土壤碳循環中有著重要地位[45]。生物炭施用到土壤是否存在一種激發效應(priming effect),即活性碳源進入土壤系統后會促進還是抑制原有有機質的分解。目前相關報道意見不一。研究顯示,施用生物炭會降低土壤總有機碳、顆粒有機碳的含量[46],同時施用生物炭也會促使土壤微生物活性[47],顯著提高土壤微生物量碳水平[40]。另有研究表明,生物炭富含的有機碳能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水平[48]。
馬莉等[49]通過盆栽試驗表明,生物炭的激發效應與其本身的制作過程有關,但是它們都對有機碳的礦化起了促進作用,并因此而提高了土壤生產力。研究顯示,施用生物質炭可顯著增加土壤有機碳的氧化穩定性,但長期或高量施用生物質炭可能會增加土壤有機質的礦化率[12,50]。陳紅霞等[51]對連續3年施用生物炭的華北平原農田土壤進行研究,結果顯示,施用生物炭顯著增加了0~7 cm 和 7.5~15 cm 土層的 POM-C 濃度。由于土壤表層團聚體中游離的輕組物質含量一般高于次表層,并且游離態輕組顆粒轉化時間短,一般只有幾周到幾十年,所以被認為是土壤中易分解的C庫。輕組土壤含碳量較高,大約是土壤有機 C總量的15%~32%[4],導致輕組碳比全碳更能反映由于土地利用變化導致有機質損失的敏感程度,所以也經常被視為是反映土壤有機碳庫和土壤質量變化的敏感指標[41]。
4展望
近年來,國內外關于生物炭研究迅猛發展,基本性質及生物與非生物氧化方面已經開展了一些研究并取得了初步成果[52-54],但仍有許多問題有待我們進一步思考和研究。(1)基于田間的長期定位試驗,開展生物炭對大田土壤理化性質及作物產量的影響研究較少,生物炭在土壤碳循環過程的長期效應及其在溫室氣體排放領域發揮的作用,還需要在大尺度、寬范圍、多領域的穩定的、可靠的試驗數據來論證,進而綜合分析、評估生物炭在固碳減排潛力、效益等發揮的作用及其前景。(2)生物質炭輸入土壤后其形態變化、穩定機理仍有待更多的、長期的試驗研究來驗證,生物炭對土壤碳庫影響的研究一般在肥力比較高的土壤中進行,并且多為室內培養或短期小區試驗[40],對土壤不同有機碳組分規律的影響研究不夠深入。因此,長期連續施用生物炭對于農田土壤及環境變化影響的研究將是未來的重要方向。
參考文獻:
[1]黃耀.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減排措施與對策[J].第四紀研究,2006(5):722.
[2]Liang B Q, Lehmann J,Solomon D. Stability of biomass-derived black carbon in soils[J]. Geochimica et Cosmochimica Acta, 2008,72(24):6069-6078.
[3]杜章留.太行山前平原集約種植區保護性耕作下土壤質量與碳氮固持機制研究[D].北京:中國農業大學,2009.
[4]Christensen B T. Physical fractionation of soil and structural and functional complexity in organic matter turnover[J]. Eur. J. Soil Sci., 2001,52:345-353.
[5]Six J, Conant R T, Paul E A, et al. Stabilization mechanisms of soil organic matter:implications for C-saturation of soils[J]. Plant and Soil,2002,241:155-176.
[6]劉滿強,胡鋒,陳小云.土壤有機碳穩定機制研究進展[J].生態學報,2007,27(6): 2642-2649.
[7]文倩,關欣.土壤團聚體形成的研究進展[J].干旱區研究,2004,21(4):434-438.
[8]劉中良,宇萬太.土壤團聚體中有機碳研究進展[J].中國生態農業學報,2011,19(2): 447-455.
[9]姜學兵,李運生,歐陽竹,等.免耕對土壤團聚體特征以及有機碳儲量的影響[J].中國生態農業學報,2012,20(3):270-278.
[10]Brodowski S, Amelung W, Haumaier L, et al. Morpholog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of black carbon in physical soil fractions as revealed by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y and energy dispersive X-ray spectroscopy[J]. Geoderma, 2005, 128: 116-129.
[11]黃超,劉麗君,章明奎.生物質炭對紅壤性質和黑麥草生長的影響[J].浙江大學學報(農業生命科學版),2011,37(4):439-445.
溫室氣體形成的原因范文2
一、排污權交易制度斷片化問題
(一)斷片化具體表現
排污權交易制度存在于作為直接規制的總量控制的延長線上。因為在實現規制基準的總量規制中,作為總量規制基準,排放指標分配到各企業,當排放指標有剩余時,容許市場買賣這些指標。①可見,排污總量控制、初始分配和交易構成排污權交易制度三個不可分割的主要過程?;乇芸偭靠刂坪统跏挤峙涠鴱娬{排污權交易,無視制度一體性而關注某一環節即為制度斷片化。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四處開花和表面喧囂的背后,制度斷片化現象日益凸顯:一是立法或實踐回避總量目標而關注排污權交易。試點早期從交易入手尚可理解,因為只有交易才是市場機制的內生要素。但多年探索后,仍回避總量控制目標而關注交易就會造成排污權交易制度異化風險。②缺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排放總量目標,環境質量難以好轉,創造稀缺更無從談起,交易機制就無所攀附,淪為單純意義上的市場“交易”。二是忽視初始分配機制構建而強調交易。排污權初始分配既是一種利益分配又構成資源配置,對利益主體而言,誰來分配、分配給誰和如何進行分配都是非常敏感的重大議題,若無較高層級法律進行利益調整和資源配置,排污權試點地區都會明智地回避初始分配這一燙手山芋,直接進入交易環節。從經濟學意義上說,初始分配構成排放權一級市場,交易構成二級市場。一級市場主要包括存量排污主體,而二級市場只是增量排污主體。與增量相比,存量是非常大的。只有做好了存量配置,才能為增量帶來源源不斷的活水。若無一級市場的啟動和發展,何來二級市場的運行?試點地區目前零星排污權“交易”更多停留在個案層面,沒有理論分析價值。
(二)斷片化成因分析
1.體制原因
總量控制、初始分配和交易等三個主要過程是在行政主導下進行,但卻由不同層級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這種分段、分層實施體制不會簡單融合不同層級部門權限,故存在不同層級主管部門自由裁量一面,當自由和地方保護主義連結在一起的時候,排污權交易制度斷片化或碎片化現象就不可避免。更深層次成因在于分段、分層實施體制下,排污權交易制度三個主要組成部分貫徹實施的風險和收益不一,成本和邊界費用大小不同。以總量控制目標實施為例,理想狀況是按照國家、省、市、縣,直至具體排污主體的層層分解。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分解至各具體排污主體的排放量核定依據難以統一。因為我國分業分層排放量數據核算體制下,存在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和減排核查等多種排放量數據。盡管監測主體、方法各不相同,但都有法律效力。具體實施行政部門采納何種排放量數據都會引發排污主體的討價還價和公關游說,較大的信息成本、談判成本及伴生風險都可能造成具體實施主體對采用何種排放量數據望而卻步,而排放量數據核算是初始分配的基礎性工作。反觀“交易”過程則不同,因為具體實施部門僅僅承擔一定的監管職責,即便偶爾客串牽線搭橋,也無多大風險,更無過多成本支出,交易數量和金額可作為政績予以彰顯。試點地區熱衷排污權市場構建而回避排污權初始分配與此不無關聯。
2.結構原因
斯蒂芬·布雷耶在《切斷惡循環》一文中,對于公共政策斷片化從結構上列舉了三點原因:“狹窄視野”、“無整體行動計劃”和“不協調”。排污權交易制度斷片化也可從中尋到蹤跡。就視野狹窄來看,不同層級具體實施人員常囿于自己階段目標的有效實現,以至于不能認識到其工作帶來的不是利益而是危害。各地排污權試點中對“交易”的強烈“關注”實質上就是在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最后一程”或者“最后一英里”階段花費較大精力,但就一體化排污權交易制度整體推進而言,卻導致了不合理結果。就“無整體行動計劃”來看,排污權交易制度應理順總量設定、初始分配和交易等過程的先后位次。透過整體的或相對系統的行動計劃,優先進行排污總量核定和初始分配等基礎性工作,交易自然會在后續過程中順位生成。單獨將“交易”從整體制度體系剝離出來進行建構,雖有先易后難的一般考量,卻擾亂了制度本身的系統性,造成了整體性制度實施的不協調,主要表現在:總量控制、排污權初始分配和排污權交易的規制主體、規制程序以及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同步實施、整體推進排污權交易制度可能涉及政策、法律、機制體制等方面的運轉協調,但在我國目前環境管理體制下實現整體聯動幾乎是不可能的。這種不協調狀況迫使制度具體實施者希冀從單一方面進行單刀突破,毫無疑問,最為簡單、阻力最小、成本最低且收益最大的交易機制自然就成為制度突破的首選。
二、排污權分配共同體問題
排污權初始分配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法或依協議參與排污權初始分配過程,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責任)的分配主體和分配接受主體。其中,分配主體就是依法對排放總量按照既定分配規則進行分配,享有權力和承擔責任的行政主體或其它組織。分配接受主體就是依法或按照協議參與排污權初始分配,基于一定排放份額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排污主體的總稱。分配主體和分配接受主體構成分配共同體。
(一)分配主體分配權配置問題
1.橫向權力配置方面
理論上分權包括橫向分權和縱向分權。其中,橫向分權主要是指權力在同一層次政府部門之間的配置問題。排污權初始分配是利益(負擔)分配和資源配置的有機統一,故牽涉產業發展,又與排污主體利益息息相關,須多個部門協調配合才能保證初始分配順利運行。這里的橫向分權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需要哪些部門參與;二是需要一個部門進行主導或牽頭協調。就排污權試點地區規范性法律文件來看,③橫向分配權配置主要有兩種情形 :(1)初始分配權由環境主管部門獨立承擔;(2)環境主管部門主導,其它行政主體參與,但參與主體各異。據不完全統計,先后有發改、經貿、法制、財政、物價、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等不同行政部門參與。存在問題主要有:第一,缺乏剛性和規范化的部門合作機制。規范性法律文件雖明確了環境主管部門的主導職責,但對其他部門的參與語焉不詳??山梃b的是,美國“酸雨計劃”專門設立了聯邦環境署(EPA)牽頭的強力協調機構,通過行政協議形成法律約束性的部門伙伴關系。第二,缺乏必要的監督和評估機制。中國語境下,任何公共政策的試點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突破既有權力配置框架體系,不斷擴展試點地區權力并持續獲得國家財力支持的過程。初始分配權行使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社會評估制度,勢必出現地方或部門借助正當合法程序在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塞進”地方和部門利益,使得初始分配淪為地方或部門“利益分肥”工具。
2.縱向權力配置方面
從試點地區規范性法律文件看出,初始分配權縱向配置做法主要有:行業權力配置、屬地權力配置、考慮排污主體類別和委托管理等。呈現特點有:(1)結合主要污染物特性進行不同層級部門權力配置;(2)結合排污主體管轄權限進行權力配置;(3)多樣性和精細化相互結合。存在問題包括:第一,隨意性較大,突出表現就是領導談話或政府會議紀要等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替代正式法律淵源,成為縱向權力配置的依據。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在初始分配權力配置方面發揮了實質性作用,這種配置多是基于當時客觀情勢需要而非著眼于整體權力配置的內在有機聯系。對領導講話等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借重,雖有利于應對社會需要和政策變化,但卻會使作為上位法的正式法淵源由于其抽象性而難以實現,形成正式法律的虛置。④第二,權力配置造成初始分配不公。依行業屬性、地域特征等進行初始分配權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各地權力配置上的權責不清、不明問題。但多樣化和精細化狀況已經造成了排污權初始分配顯失公平等問題。⑤第三,不同環境權力配置之間存在沖突。以初始分配權與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為例,為了遵守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各地排污權實踐中的新改擴項目均需獲得排污權份額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置條件。由于權力主體層級不同,存在新改擴項目從市級環境行政部門獲得排污權份額,但需送國務院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影響審批等情形,從而造成排污主體成本加大、無所適及行政主體之間相互推諉問題。由于權力配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繁簡不一,可能造成排污主體通過拆解排污權份額及與相對層級行政部門合謀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
3.受委托主體屬性及職責方面
各地排污權實踐過程中多籌建了排污環境資源交易所(中心)等機構,這些受委托主體的法律屬性存在以下幾種情況:隸屬環境行政部門的國有企業;經環境行政部門批準的公司法人;環境行政部門下設事業單位;中方控股的合資公司等。上述機構依法或依授權參與排污權初始分配工作,扮演著行政和市場的雙重角色。上述受委托主體在法律屬性及功能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受委托主體法律屬性界定存在困難。一些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將受委托主體屬性界定為企業法人,但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若賦予或委托企業法人行使初始分配部分權能,很可能引發政企不分問題。第二,地域分布狀況方面,受委托主體多集中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這種分布狀況并非基于排污權交易制度自身的科學規劃和系統設置,僅彰顯了資本的聚合效應。鑒于我國目前以行政區域為界設置總量控制目標和進行排污權初始分配的客觀實際,似乎此種情況情有可原。但從長遠來看,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市場機制與法制程度不一,造成一定行政區域內排污權很難實現跨行政區域交易,以及排污權互認困難,致使跨轄區排污權交易業務無法開展。
(二)分配接受主體法律規定存在問題
分配接受主體是分配共同體中排污權份額的接受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并構成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發動者,科學、明確厘定分配接受主體至關重要。美國“酸雨計劃”進行了長期的科學論證和模型建構,最終將排放接受主體確定為固定源、同質性、排放率大等特征的火電廠(質的規定),并模擬論證主體數量能否形成規模市場效應(量的限定)。歐盟排放權初始分配政策法律以附件方式對接受主體進行質和量的規定,通過分階段計劃漸次擴大接受主體范圍和數量。
我國排污權交易試點地區分配接受主體規定方面,存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未能明確界定接受主體。具體表現為不能厘清排污主體、接受主體和交易主體之間差別,一些規范性法律文件甚至將它們混同使用。嚴格意義上講,接受主體是參與排污權初始分配法律關系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排污主體。只有通過工程、結構和技術減排并經環境行政部門審核的接受主體方能“出售”排污權份額,成為交易主體。交易主體涵義相當廣泛,理論上任何依法買賣排污權份額的主體均是交易主體,環境保護組織在一定意義上也可成為交易主體。申言之,排污主體、接受主體和交易主體內涵和外延存在諸多差別,不能相互取代和相互混同,在一定語境下的相互借用并不意味它們內涵是相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區分上述概念異同,除了邏輯不夠嚴謹外,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試點地區對初始分配的忽視。⑥第二,未能進行分配接受主體屬性、種類和數量的科學論證,多采用“一刀切”方式,將所有排污“貢獻大戶”均納入接受主體范疇。具體表現為各地排污權實踐慣用直接“命令控制”思維,無視排污主體不同屬性、類別,貪大求全,企圖將所有“排污大戶”納入交易制度體系中,于此情形下,電力、鋼鐵、印染、造紙等不同屬性類別的排污主體濟濟一堂、蔚為壯觀,但實際減排效果卻難盡人意。減排政績觀指導下的接受主體制度規定造成制度實施困難,最終回到直接管制的老路上。
三、排污權初始分配規則及問題
(一)我國排污權初始分配規則簡述
分配共同體結構只是解決了“誰來分”和“分給誰”的問題,而分配規則需要解決“如何分”的問題,它構成排污權初始分配的核心內容。鑒于我國排污權交易試點地區眾多,僅選擇江蘇、湖北和浙江嘉興等地排污權分配規則進行分 析。首先是江蘇模式。江蘇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將2007年作為分配基準年,在此之前分配接受主體可以基于“當前占有”規則(排污主體當前或最近的污染物排放量)獲得相應數量排污權份額,2007年之后新設排污主體和原有排污主體新改擴排放源須通過“定價出售”(2240元/噸)有償獲得排污權份額。與江蘇模式不同,浙江嘉興則將“當前占有”和“定價出售”混合成一種分配規則,要求所有排污主體均根據當前占有排放量購買初始排污權份額,通過設置5年期排污權和20年期排污權,不同期限不同價格。為了鼓勵接受主體購買排污權,通過梯形價格優惠措施進行排污權有償初始分配。湖北模式則以2008年10月27日為界劃分新舊排污主體。以“當前占有”對舊排污主體進行排污權免費分配,新排污主體以“拍賣”獲得初始排污權。綜上所述,我國試點地區排污權初始分配規則有以下特征:一是新舊有別,新舊排污主體采用不同分配規則,無論有償抑或無償,新舊排污主體獲得不同對待;二是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正當旗號下,有償逐漸取代無償,占據主導地位;三是與美國“酸雨計劃”“占有”(包括既往占有和當前占有)規則存在顯著差異,“占有”規則原本就意味著無論按照排污主體既往占有量和當前占有量分配都是無償。與此相反,我國試點地區則在一種分配規則中糅合了占有與拍賣或占有與定價出售,將占有規則與有償取得連結,希望形成獨特的初始分配規則體系。
(二)排污權初始分配具體規則問題分析
1.分配規則體系構成單一
一般而言,對于排污權交易制度下的初始分配規則體系來說,沒有簡單且唯一的價值目標,蘊含在排污權初始分配規則體系中的價值追求應當是復合的,且可以根據整體政策進行優先順位調整。不同分配規則有不同價值取向,“既往占有”分配規則著眼于過去,體現了對歷史和勞動的尊重;“當前占有”規則考慮當前狀況和稟賦效應,表明了對制度效率的追求;拍賣則強調機會公平和經濟效率,展現了對未來的期望;“定價出售”則更多彰顯了政府對當前經濟利益的偏好。不同分配規則在不同時空維度下關注不同價值追求,應當說,每一分配規則都有其存在合理性,但同時都難以證明它比其它分配規則在理論和實踐上更加具有優越性。我國排污權試點地區在初始分配實踐中,尚處于經驗摸索和積累階段,慣用“一刀切”思維。要么有償、要么無償,或者偏重公平、或者注重效率,甚至無視排放總量上限進行權利分配。這種單一和非此即彼的分配思路不能有效實現公平、效率和環境保護價值的有機統一。有學者曾經指出,“該計劃‘酸雨計劃’應當提供一種公平和在行政上簡便易行的方法來分配可交易的權利,盡管在公平和簡便易行之間可能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⑦
2.定價出售成本巨大,隨意性問題突出
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要求確定初始排污權價格,為此許多地方花費巨額資源進行污染邊際治理成本的測算工作,但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實踐證明,信息不對稱是造成市場失靈的重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對稱,排污主體污染治理邊際成本對政府而言就是一個黑箱,這也是排污收費難以實現總量控制目標的根本原因。退一步講,如果能夠準確測算排污主體邊際治理成本,就可直接按照邊際治理成本進行排污收費控制,這樣做的效果更好。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最大優勢在于排污主體比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更清楚自身的邊際治理成本,從而進行從市場購買排污權配額或投入資金進行治理的理性選擇。政府即使花費再多資源,所測算的邊際治理成本和依邊際成本測算的排污權初始價格也難以準確。
浙江嘉興考慮了邊際治理成本的困難,故在定價方面實施階梯式價格優惠制度。⑧而這又引發新的問題:一是如何確定排污權有效期間起始點。若從申購獲批之日起計算排污權年限,先行購買的排污主體要(在規定期限內)多交一年有償使用費,這筆費用遠超先行購買的優惠制度。若從申購優惠期結束之日算起,又會無形中推動排污主體拖延和觀望心理,造成優惠政策失效。二是依照環境資源有償使用作為定價出售的理論依據,難以解釋優惠政策的合理性。因為按照這些優惠政策規定,使用期限不同,價格不同;繳費時間不同,價格不同;繳費方式不同,價格也不同。優惠購買雖擺脫了定價出售的僵化問題,但同時帶來了隨意性較大的問題。
3.拍賣規則異化,有淪為資本游戲的風險
拍賣規則以其公平和效率兼顧的特色,正在受到越來越多排污權試點地區的青睞和關注,要求初始分配采用拍賣的聲音此起彼伏。拍賣的規模推廣并不能掩蓋其自身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拍賣規則價值取向異化。拍賣的首要價值取向是保障相同境況的不同排污主體機會和起點的公平,因此,要求公開拍賣程序并按照最謹慎原則規定拍賣前置條件,充分保障不同排污主體機會平等,防止可能出現損害公平的情形。拍賣雖可帶來資金收益,但這僅是拍賣附帶性結果而非拍賣首要價值。⑨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時限程序將排污主體拒之門外,已違反了拍賣遵循的機會公平原則。二是拍賣規則可能妨礙排污主體治理污染。毋庸諱言,拍賣可以帶來利益增加,但其繁瑣程序造成排污主體巨大成本開支,尤其是拍賣結果的不確定性造成競拍失敗的排污主體難以正常實施生產計劃和污染防治計劃。⑩三是各地排污權初始分配拍賣中,參與競拍主體多有國有大型企業背景。因此,很可能存在這樣一個狀況:國有企業以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官方背景造成其它所有制企業難以通過初始分配獲得排污權份額,形成所謂的“資本壟斷效應”。
4.有償分配費用名目繁多,加重排污主體負擔
據筆者不完全統計,納入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排污主體除按照《排污收費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之外,仍需累加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出讓金、交易稅、交易所得稅、交易手續費等各種費用。上述費用雖依據來源不同,究其實質都是在從管制手段向市場機制變遷過程中,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希望獲得制度收益而將成本轉嫁給排污主體,造成排污主體不敢、不愿參與排污權交易。二是排污稅費隨意性大,包括排污費征費對象確定的隨意性、收費標準確定的隨意性、收費數量和類別減免的隨意性、初始分配有償無償的隨意性,以及分配主 體截留、贈送、獎勵排污權份額的隨意性等。分配主體自由裁量行為造成參與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排污主體負擔增加。同時,也給分配主體(行政部門)留下巨大權力尋租空間。有關分析指出,目前國家對排污權交易在稅收上沒有優惠措施,地稅、國稅占到總交易金額的30%,高稅率導致排污主體所得收益在稅后大打折扣。(11)缺少了利益刺激和排污主體的積極主動的參與和合作,排污權初始分配機制可能成為行政主管部門的獨角戲。
四、完善排污權初始分配的對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排污權初始分配法規體系
美國“酸雨計劃”經驗表明,必須通過國家層面的立法,才能真正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包括排污權初始分配機制),進而打造節能減排的長效機制。結合目前正在進行的《環境保護法》等立法修訂工作,應當分別在《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明確總量控制制度及法律責任,明確授權國家環境主管部門總量設定及初始分配權責。按照主要大氣污染物、主要水污染物以及溫室氣體不同屬性,應當分別出臺國家層面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權初始分配指導規則》、《溫室氣體排放權初始分配方案》和流域層面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權初始分配計劃》等。不同地區和流域可參照規則和計劃,頒行具體規范性法律文件,形成層次分明、相對統一的初始分配法律法規體系。應當特別強調必須將排污權初始分配置于排污權交易制度框架體系內統籌安排,與總量分配和交易前后呼應、相互協調,防止出現制度的斷片化。
(二)初始分配體制的完善
1.重點突破橫向權力配置
建立環境主管部門主導、其他部門有效參與的分工明確和運轉協調的分配體制是基本方向,重點在于協調環境主管部門與發改部門之間權力配置。國家環境保護部初始分配權責包括確定排放總量、制定初始分配規則等,國家發改委制定包括資源環境在內的各種發展規劃。兩個部門在排污權初始分配權方面存在職能或分工的沖突。初始分配是對排放總量的分配,故設定總量上限是重要前提。但排放總量與生產規模和經濟發展規劃是緊密聯系,經濟增長和能源需求都會引發排放總量的增加。從發改委角度,若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就必須在環境資源約束條件下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其目標是多元的。從環境保護部角度,若要保障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就必須設定排放總量上限和持續遞減目標,目標是單一的。若兩個部門在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方面溝通協調不足,勢必造成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目標難以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匹配,難以與能源生產供給相適應。脫離了經濟和能源發展規劃,排放總量目標就是一句空話,包括初始分配在內的排污權交易制度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存在價值。故應依循經濟、能源和環境政策一體化思路,依法明確環境保護部在總量目標設定(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及初始分配的主導地位,依法與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建立具有約束力的政府部門伙伴關系,輔之以財權和事權相對一致的權力配置體制,建立相應監督和評估機制。
2.合理進行縱向權力分工
基本思路就是建立以國家管理為主、分省管理和共同管理為補充的縱向初始分配體制。具體包括:國家環境保護部履行全國火電行業(一定標準高架源)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權和溫室氣體初始分配管理工作,包括依法確定火電行業排放總量,明確一定數量排放接受主體,制定統一的排放權初始分配規則(包括技術操作規則),組建國家級排污權交易管理平臺參與初始分配,統籌實施全國范圍內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權初始分配和交易工作。省級環境主管部門主導本行政區域除高架源之外所有排放源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工作,包括設定總量、確定主體,在國家分配規則之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建立或指定省級排污權交易管理平臺參與排污權初始分配。設區的市和縣環境主管部門應在省級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參與排污權初始分配工作,不單獨享有初始分配權,也不宜建立排污權交易平臺。流域主管部門探索在一定流域范圍內進行水污染物排放權初始分配和交易工作,鑒于水污染物特殊屬性,不宜將其與大氣污染物排放權進行一體化規范。
(三)依法明確并漸次擴大接受主體
分析各國法律關于排污權接受主體的設定條件,以下要素值得關注:一是接受主體數量及減排成本差異問題。數量多雖利于形成規模市場效應,但管理成本增加。接受主體減排成本也需妥善考慮,因為交易存在原因就在于排污主體之間減排成本差異,沒有差異肯定不行,差異過大也存在問題。二是接受主體同質異質問題。各國試點初期都會選擇將接受主體限定在同一行業領域內,強調接受主體同質性,因為同質性才能比較比較成本差異,異質性難以測算成本差異并造成管理監測成本增大。三是接受主體排放設施硬件和軟件條件問題,包括排放總量能否分解至具體排放源,排放源監測設施及環境信譽程度。這是因為排污權初始分配和交易呈現數字化特征,“數字”即代表“貨幣”。四是新進入者問題。不斷納入新生力量和淘汰落后主體,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活力的重要特征。將使用新材料、新能源以及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排污主體漸次納入接受主體范疇,通過交易手段讓他們得到利益回報正是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真諦所在。基于上述條件,我們認為可以首先在電力行業進行排污權交易制度試點,其理由在于:電力企業之間減排成本存在一定差異,電力行業二氧化硫貢獻率最大,電力行業參與排污權初始分配和交易有監測技術支撐,以及美國“酸雨計劃”電力行業排污權初始分配也提供了成熟經驗和教訓。
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不斷成熟,分配接受主體擴大態勢會逐漸明顯。接受主體有序擴大要求國家制定排污權交易制度長遠規劃。在宏觀方面,規劃應統籌考慮國家產業發展規劃、能源發展規劃和污染防治規劃。在微觀層面,規劃能夠促使排污主體形成合理制度預期,以及預先制訂發展規劃和污染防治計劃。
(四)建立一種規則為主,多種規則并存分配格局
1.正確認識各種分配規則
占有規則在實踐中有廣泛運用,不管是既往占有抑或當前占有,都是以承認歷史或當前既得利益為前提的?;谡加械拿赓M分配盡管普遍受到排污主體的歡迎和認同,因為它鼓勵排污主體與政府有效合作,從而實現制度順利變遷,其存在弊端在于:從排污權交易制度整體來看,它不能為后續交易提供定價基礎。基于占有原則 無償從政府獲得排污權后,出于對不確定性(主要針對政府政策走向)的本能擔憂,排污主體通常不愿出售多余排污權份額,造成交易不足和活躍不夠。學界以“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為理由要求占有規則與有償方式連結,形成特色分配體制。拋開占有規則正當性不提,排污權有償使用能夠真正實現排污權交易制度最終價值目標嗎?其肯定答案顯然值得懷疑。排污權有償使用的確可以增加政府收益,但若將其作為融資手段,政府就有可能無視環境容量有限性而增加排污權份額持續供給,有償使用就完全走向了它本來應有結果的反面。
拍賣規則益處自不待言,但必須認識我國長期處于發展中國家階段的客觀現實。我國處于大規模工業化和城市化階段,而且許多環境污染嚴重企業多集中在經濟欠發達區域,大面積推行初始分配的拍賣模式勢必增加成本負擔,遇到抵觸自是不可避免。拍賣規則之“價高者得”的競爭機制,也有可能使特定區域初始排放權指標被逐漸集中在少數具有資本絕對優勢的大企業手中。從環境保護視角看,拍賣規則造成一些排污主體在支出一定成本后,未能競拍成功,不能有效地組織生產經營和實施污染防治計劃,長遠來看,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和污染防治。
定價出售規則簡便易行,也有降低行政成本的考量,但其存在弊端在于壟斷定價的存在,以及在信息不對稱情形下,政府定價必須承擔較高信息成本。定價偏高導致排污權供給大于需求,反之如果定價水平偏低,則出現排污權的超額需求。與其它規則一樣,行政獎勵在排污權初始分配過程中也扮演一定角色,清潔生產或環境友好的排污主體借助獎勵得以參與排污權交易。獎勵規則造成分配主體自由裁量權擴大,如何限制分配權力并規范其運行又構成一個挑戰。
2.建立多種分配規則共存的分配規則體系
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規劃,宜分階段建立排污權初始分配規則體系。第一階段采用免費占有(既往占有或當前占有)為主,拍賣和獎勵為補充的混合機制(Hybrid Distribution)。(12)以當前或既往占有數量為主要比例確定并免費賦予排污主體排污權份額,其主要原因在于既往或當前排污主體為了遵守強制性環境法律制度,已在環境保護設施進行了大量投資(包括人力和物力),基于免費占有分配就是對排污主體投資環境保護設施和前期勞動生產的肯定和認可,當前作為社會制度自身演化的客觀結果,都應當對于歷史上既存的法定或自然權利予以承認和繼承,方能順應社會的發展并獲得自身的合法性基礎。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真正意義上的排污交易政策法規、規則和市場都沒有正式形成,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政策的出臺都必須考慮前后銜接問題。在不改變現有利益分配總體格局的前提下,基于既往或當前占有可以順利實現與原有排污收費制度的對接,避免制度變遷過程中利益主體因利益調整而引起抵觸和沖突。當然這個階段可以適時引進拍賣規則作為輔助手段,通過拍賣提供一個明確的價格信號。借鑒美國“酸雨計劃”做法。一是建立“零收益拍賣制度”,在計劃分配年度期間,法律可以強制要求擁有排污權份額占有者必須將一定比例排放權份額公開拍賣,拍賣收入歸還給企業而非政府所有,防止任何參與者或團體囤積排放權配額而使市場陷入困境;二是國務院環境主管部門在年度分配時必須預留部分排污權指標,借助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方法調控排污權市場。第二階段可以逐漸過渡到以拍賣為主和基于占有為補充的混合機制。(13)在這個階段,除拍賣相當數量排污權份額指標外,仍然允許一定比例排污權份額按照占有規則進行免費分配。其原因在于:對于排污主體而言,形成一個逐步過渡適應期,降低初始分配形成的各種成本,促進合作,有利于形成排污主體合理預期,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污染防治計劃。政府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產業發展狀況,不斷對各種分配規則之間(尤其是免費和拍賣之間)比例大小進行動態調整。
總之,各種排污權初始分配規則在立法或實踐中都有廣泛的運用,但同時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每一種規則都有它的優勢和不足,在不同的地域行業、技術以及其它條件下,這些優勢或者缺陷可能會最大化或者最小化。沒有一種分配規則在所有情況下,考慮到制度的各個層面都優于其它分配規則。排污權初始分配規則的選擇,必須滿足多項價值目標,并最終取決于在某個特定時間和地點起支配作用的制度、經濟和技術條件。
注釋:
①參見[日]黑川哲志:《環境行政的法理與方法》,肖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頁。
②2010年,陜西舉辦了首次排污權交易活動。交易指標主要來自陜西超額完成國家減排任務而產生的富余二氧化硫排放量。按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二氧化硫總量分配指導意見》規定,陜西二氧化硫排放量應從92.2萬噸(2005年)減至81.1萬噸(2010年底),減排目標為12%。2010年,環境部核定陜西二氧化硫排放量為80.44萬噸,比2005年下降了12.75%。故陜西省有權就超額完成的0.75%,即6915噸二氧化硫指標進行分配和交易。表面合理合法的做法實質上存在很多疑問。因為國家統計“十一五”二氧化硫減排效果時,已將各省(包括陜西省)超額完成量作為整體國家減排效果目標予以公布。在這種情形下,陜西省將減排指標進行交易(拍賣),各省(市)若紛紛跟進和仿效,國家公布總量減排目標僅表現為一連串數字變化,無任何環境保護意義。
③經實地調研和官方網站查詢,先后有山西(太原、陽泉)、浙江(杭州、嘉興)、河南、湖北、湖南、江蘇、重慶、陜西、云南(昆明)等地頒行排污權交易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和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上述文件對排污權初始分配體制均有明確規定。
④參見劉志欣:《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配置研究》,中國知網,華東政法大學2008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72頁。
⑤湖北省在排污權初始分配實踐過程中,縱向分配權的配置是按照接受主體類別進行分類管理,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湖北孝感同一個工業園區內,一家省控排污主體,排污權初始分配由湖北省環境行政部門負責,另一家市控排污主體,排污權初始分配由孝感市環境行政部門負責,省和市環境行政部門采用不同分配規則、分配程序,前者須通過拍賣獲得初始排污權,后者借助當前占有無償獲得初始排污權。多樣化的縱向權力配置體制已經造成了明顯的分配不公 現象。
⑥如山西省《陽泉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將政府和排污企業均納入交易主體范疇,第四條又授權政府對排污交易進行指導,這樣政府就扮演了交易主體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法律用語上的邏輯混亂是實踐中探索不夠嚴謹的一個縮影,究其實質就是沒有將初始分配機制納入法律規范之下進行明確界定。
⑦[美]丹尼爾·H.科爾:《污染與財產權:環境保護所有權制度比較研究》,汪勁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版,第63頁。
⑧階梯式優惠價格包括: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一次性支付的給予40%優惠;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性支付的給予35%優惠;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一次性支付的給予30%優惠;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期間一次性支付的給予25%優惠;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一次性支付的給予20%優惠;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性支付的給予15%優惠。
⑨陜西省環境廳關于參與競拍報名的條件規定,陜西省內具有法人資格,已獲得建設項目預審或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即可參加拍賣。但參加拍賣的12家企業中,三分之二都是在5月中下旬才獲知此次拍賣情況,并在短短十天時間內準備材料和完成報名手續。陜西省環保廳總量處負責人稱:“我們對這12家企業進行了篩選,經過審核發現其中一部分并不是為了項目來報名,而是為了囤積指標。”news.qq.com/a/20100622/000169.htm,2011年11月5日訪問。
⑩按照湖北排污權初始分配的拍賣規則要求,湖北咸寧市中德環保電力公司需要購買60多噸二氧化硫排污權份額,該公司為此耗費大量財力。然而,經過四輪競價,該公司未能成功。其原因在于,按照拍賣“價高者得”的基本原則,其他排污主體抬高競價,最終造成中德環保電力公司競價失敗。由于沒有既定排污權指標,中德環保電力公司不能正常組織生產經營,更談不上實施污染防治計劃。
(11)news.sina.com.cn/green/2010-09-07/095721054126.shtml,2011年11月5日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