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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含義范文1
關鍵詞:方法器具標注計量結果報告
中圖分類號:J5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檢驗批的確定
1、檢驗的批次要到生產現場或者包裝現場進行現場的檢測。檢驗人員要對待檢的商品進行監督,嚴禁擅自變動檢驗批次商品。
2、對于在制造商、進口商、批發商以及零售商倉庫存放的大量的定量包裝商品,應該按照同一批次同一位置進行存放,對于這樣的大宗商品,在進行檢驗的時候可以采取分量檢驗的方式,把同一批次的商品分成幾組,之后按組進行檢驗。
二、抽樣方法的確定
1、等距抽樣法。對需要進行檢驗的商品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或者一定單元數量進行抽樣檢測。這種檢測方式一般適用于生產線形式的的產品合格檢驗。
2、分層抽樣法。對于堆放的大宗商品,按照每層單位商品的數量,以特定的比例,在每一層抽取一些樣品進行檢驗。
3、簡單隨機抽樣法。這種檢驗方式就是從多個單位的商品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商品進行檢驗,這種檢驗方式主要適用于零售現場抽樣檢驗。
三、計量器具的選用
測量儀器應符合國家有關檢測標準的要求,定量包裝商品的擴大測量的測試結果的不確定凈含量應不超過0.2T(T為允許短缺數量),置信度要達到95%。這種置信水平會受到測試和測量儀器和方法影響。
四、凈含量標注的檢驗
1、單件商品的標注
第一,定量包裝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應適當,并明確標示凈含量,并應列出產品名稱,這些都應放到包裝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并進行獨立的標注;產品說明書或其他標志性的文本應該清晰標注,不應該混雜。
第二,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在檢查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單位寫法問題,必須要清晰的注明單位的中文名稱等。
第三,凈含量標注。在進行檢測的時候,一定要主要凈含量的標注,不可以用“大于”、“小于”等文字或符號來進行標注,有的商品包裝上出現凈含量控制誤差值,這是不允許的,也是不應該出現的。
2、多件商品的標注
有的定量包裝商品包含多件商品,那么這些商品的標注在符合單一的商品的包裝要求之外,還應該符合下面的這些要求:
一是在一個包裝的商品內如果包括多個相同數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就應該在標注每一個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以及總數量,并對總凈含量進行標注。
二是在實際的檢驗中,應該針對包裝內的商品來來確定檢驗商品的方式,對于需要分開銷售的商品就可以拆開包裝進行抽樣檢驗,對于整體包裝進行銷售的商品,就在盡量不拆包裝的情況下進行檢驗。
五、凈含量的計量檢驗
1、皮重的確定
在進行皮重測量的時候,首先應該把包裝上的殘留物清理干凈、擦拭干燥才可以進行測量。除凈的標準為以眼睛看不見表面還有殘留量為準,切記不要盡情皮重本身的重量。在進行皮重的稱量的時候,應嚴格按照標準的要求進行,對于包裝的商品的內部物品以及附著物都被視為皮重的一部分,不能在稱重時為了直接稱商品而撕去外包裝皮。
2、冷凍商品的凈含量計量檢驗
這里所說的冷凍產品是指存儲的時候處于冰點以下的已經凝固的商品。有些商品可能被保存在0℃以下,但它仍然是不凝固的液體,因此這類商品不能被認為是冷凍產品。冷凍商品按照加水與不加水兩種方式,被分為無水凍和含水凍兩種,進行測量的時候,含水凍商品在解凍后的水不能放到檢測商品行列中。
3、固液兩相商品的凈含量計量檢驗
這類檢測的商品多是各種肉類罐頭,因為這樣的商品在常溫的情況下它的肉湯和油脂等仍然是處于凝固的狀態的,只有對這類商品進行加熱之后,才能使固體和液體進行有效的分離。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這類商品加熱之后,分離出的液體一般包括湯和油脂,在進行測量的時候要把油脂作為固體處理,一并添加到所要測量的固體的凈含量中。
4、以體積標注凈含量商品的計量檢驗
對于此類貨物的體積,一般應在溫度為二十攝氏度的條件下進行測試,需要注意的是,允許產生的溫度誤差為正負二攝氏度。一般進行標注凈含量的體積測量檢查方法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絕對體積法。這種方法只適用于易流動、粘度比較小的商品。在對這樣的商品進行凈含量的檢驗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氣缸的準確性的水平應符合要求,液體包壁量應盡可能小,從液面上去進行讀數值的測量,讀數應該是準確的。
二是容量比較法。這種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透明包裝、在光滑的上表面上進行流動的商品(如醬油醋、酒類等)的檢測。這類商品的檢測方法一般都是使用測量容量瓶進行檢測。需要說明的是,使用的測量容器瓶的凈含量標注的讀數單位盡量與所要測量的商品的單位一致,這樣能夠使測量的數據比較準確,能減少讀數誤差。
三是采取密度測量法。此方法適用于密度均勻液體類的商品的測量,比如牛奶、食用油、飲料、酒等,這種測量方法大致原理與容量比較法相同,可以使用容量瓶進行比較測量,也可以使用帶有密度值的量杯進行測量,密度杯在使用前要做好標定。
六、檢驗結果的評定
1、標注的評定
凡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都被視為凈含量標注不合格的產品: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沒有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沒有按照測量的基本要求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凈含量標注的字符高度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同一包裝中包含了幾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或者同一個包裝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種類的定量包裝商品,沒有標出單一商品的凈含量,沒有標注商品的總件數和總凈含量。
2.凈含量的評定
對于定量包裝商品要求執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商品以及允許凈含量短缺的定量包裝商品,必須進行嚴格評估;如果沒有相應的約束的,就可以按照下面幾項評定的要求進行檢驗,如有有不符合的,就屬于不合格的商品:一是抽檢商品的實際的樣本平均凈含量小于樣本實際含量的修正量;二是單件的定量包裝商品,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數量要求;三是定量包裝商品短缺的量大于標準要求短缺量的兩倍。
七、檢驗報告的出具
最后在檢驗完成后要進行檢驗報告的出具,檢查報告應包括足夠的信息,要做到準確、客觀和標準化。并按照檢測的結果給出相關的檢測結論,一般在報告中有幾下幾種需要出具:一是檢驗批的凈含量標注符合要求是合格的,就可以給出總的結論是:檢驗批的凈含量標注和凈含量合格;如果如果檢驗批的標注合格而凈含量不合格,總的結論是:這個批次的商品凈含量標注合格,凈含量不合格;如果檢驗批的標注不合格而凈含量合格,就可以給出總體結論是:檢驗批次的凈含量標注不合格,凈含量合格;如果檢驗批次的凈含量標注和凈含量都不合格,總體結論是:檢驗批的凈含量標注和凈含量都不合格。
參考文獻:
[1]姜玲.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計量,2008,(09)
商品經濟的含義范文2
關鍵詞:宋代;商品經濟;文化藝術;商品化;價值觀;審美觀
一、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表現特征
從總體情況來看,宋代處于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其主導性的經濟模式仍然是自然經濟,而處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經濟卻獲得長足的發展,呈現空前興旺的態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表現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區域的政治中心,長期實行“坊市制”,將坊與市分隔開來。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區和行政管理單位,市是交易場所。市場管理極為嚴格,周圍有高墻環繞,營業時間以市場大門的關閉為準。一般日落市門就關閉,交易時間受到限制,極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于唐末五代戰亂,“坊市制”被破壞,宋初雖有所恢復,但無法重現舊貌。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東京開封的商業活動開始出現“侵街”的觀象①。太平興國五年(980年),臨街擺攤,坊中開鋪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打破了舊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朝廷對這種現象雖然干預過,但屢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兩次試圖恢復坊市制,都終歸失敗。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認可這一事實,干脆將坊墻和市墻統統推倒,宣告舊的坊市制徹底崩潰。商店與作坊臨街而立,坊與市合為一體,標志著近代城市的雛型已出現。當時的東京開封已是“人煙浩穰,添十數萬眾不加多,減之不覺少。所謂花陣酒池,香山藥海。別有幽坊小巷,燕館歌樓,舉以萬數?!雹?可想見其商業繁榮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雛型的出現,進一步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當時的東京開封已廢除了傳統的“宵禁”法令,商品貿易已沒有時間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現。據宋代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三記載: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盡,才五更又復開張。如要鬧去處,通曉不絕”?!肮硎凶印币彩且故械囊环N,在潘樓街,“每五更點燈博易,買賣衣物、圖畫、花環、領抹之類,至曉即散,謂之鬼市子”。③ 東京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必然波及全國各地。當時,南方城鎮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筍紛紛涌現。北宋熙寧年間(1068—1077年)全國有鎮市近2000個,而南方諸路就有1300多個。這些新興的商業鎮市已改變了舊的州郡規格和性質,由區域的單一政治中心變為政治、經濟雙重中心。這類本設于城鎮之外的草市,隨著“坊市合一”的歷史進程也逐漸融于都市之中。許多市民為交易方便,便遷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為新的商業城市。
坊郭戶籍的出現是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與鄉村在戶籍上沒有多少差別,也沒有“坊郭戶”這一專用名稱。北宋時期,城市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市民階層空前壯大。據周寶珠先生考證,北宋崇寧時(1102—1106年)東京開封約有十三萬多戶(不含屬縣),總人口當在一百五十萬左右。④ 而吳濤認為當時東京主客戶合計應是二十六萬余戶。⑤ 可見當時東京開封城市居民的數量之龐大,它是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劇增,戶籍管理遇到新的問題。宋太宗幾次下詔整理戶籍,都未解決戶籍混亂的問題。因為當時無不動產的人口(客戶)太多,不容易注冊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員外郎苗稹與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從戶部尚書馮拯之請也。”⑥ 宋真宗依準戶部尚書馮拯之奏請,委派苗稹為欽差,與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陽進行坊郭戶列籍定等的試點,然后推廣于全國。當時全國大約共有坊郭戶九十八萬戶,人口約五百萬之眾。⑦ 這些坊郭戶被單獨列籍,按財產多少分為十等。坊郭戶就是今天所謂的城鎮戶口,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的出現,不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經濟呈現出繁榮之勢,而且標志著市民階層的正式形成,在中國社會與經濟發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正如馬克思所說:“一切發展了的以商品交換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與鄉村分裂為基礎?!雹?坊郭戶籍的建立,將城市與鄉村分離開來了,進一步地促進了城市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品交換的分工。
同業行會組織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經濟發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會又稱“行團”,簡稱為“行”或“團”。每一個行會都有“行首”或“團首”,一般推舉行會中經濟實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會160多個,南宋行業分工更細,行會更多。有的改稱為“市”、“作分”。后不斷合并,其組織越來越大,在商務活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行會可以根據市場行情變化來重新規定統一的價格;能夠保護本地區商業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搶占本地市場;能夠調節行會成員與官府的關系,在應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賦稅的問題上,盡可能地保護本行團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國經濟史學家湯普遜所說:“行會控制資本并管理勞動;它們支配生產分配;它們規定價格與工資。但在它們的組織里,也有著一種社會的影響。行會的目的部分是社會性的,部分是互相的?!雹?行會是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因共同的職業和利益而組合成的一種社會群體。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又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產生影響、發揮作用。
二、商品意識滲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意識在宋代城市社會中滋長和蔓延,并無孔不入地向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滲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變化——坊市合一、宵禁廢弛,作為城市社會主體的市民階層表現出旺盛的生活熱情和欲望,創造出帶有明顯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學者加藤繁在《中國經濟史考證》中所說:“當時(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種種限制已經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經頗為自由、放縱,過著享樂的日子。不用說這種變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業的繁盛,它的財富的增大,居民的種種欲望強烈起來的緣故。”⑩ 正是市民階層的“頗為自由、放縱”的生活和種種強烈的欲望,導致了新的都市風情、文化娛樂的產生,導致了市民意識的形成。宋人極重傳統節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些傳統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識所“侵蝕”。商人們利用傳統節日,銷售節日用品和紀念品。如端午節,東京開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節前一日,賣桃、柳、葵花、蒲葉、佛道艾。次日家家鋪陳于門首?!奔伡嫴?由此可見,商品經濟已滲透到了傳統民俗節日中。許多本來是自產自給的民俗物品都已轉變為商品,在相當的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
過去一向表現為清凈、莊嚴、神圣的寺廟道觀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經濟強有力的沖擊。廟會,又稱“廟市”,是我國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設在寺廟內或其附近,在佛教節日或規定的日期舉行。廟會興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東京開封的相國寺是當時一個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經濟的沖擊下,它的神圣靈光變得黯然無彩,成為商品交易活躍的場所。相國寺前門是汴河的一個碼頭,商賈、貨物上下頻繁;寺內場地空闊,游人眾多,是商品交易的極佳場所。因此,它漸漸成了一個市集中心。相國寺的和尚在商品經濟熏陶下,在利益的驅動下,無法穩坐禪床、念好經卷,也直接參與商業活動。有的竟然違背佛教戒律,開辦了一個燒豬院,經營豬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聞京城、專門烹調肉類菜肴的廚師。紒紝矠 商品經濟使妙相莊嚴的佛祖、菩薩難堪,寺廟與市場簡直同轍接軌,成了逐利趨財之場。
商品經濟的含義范文3
關鍵詞:奢侈品商品經濟概念定義
在當今世界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和奢侈品消費快速增長的時代,尤其是在經濟得到長期快速發展的中國,行將作為奢侈品消費大國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經濟在中國已日漸顯露頭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廣泛關注。
雖然奢侈品的經濟體量相對于其它重要的基礎產業經濟,占整個社會經濟總量的比重較小,但奢侈品消費中存在的許多獨特現象和特征,對于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響和作用。
奢侈品消費作為一種古老的社會經濟現象,早已存在于現實社會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經濟作為一種新起的產業部門,還處在產業發展的初始階段。目前,對于奢侈品概念、定義、范疇、類型、屬性等基礎性的學術理論研究,業界、學界尚缺少統一或系統的研究闡述,已成為研究現代奢侈品經濟的理論壁壘。
奢侈品的概念與定義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類表意不一。“奢侈”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強的繁殖力或創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蘊以充裕、富足、精細、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優越、優雅、精致、精細的內涵;沃爾岡•拉茨勒在《奢侈帶來富足》中認為“奢侈是一種整體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會認為是奢華的生活方式,大多由產品或服務決定”;維爾納•桑巴特在其《奢侈與資本主義》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開支的花費”。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義是“花費大量的錢財追求過分的享受”,其定義表達和哲學意境明顯要高于西方的含義釋解,從字面表意上看,它較為直觀地揭示出了這一概念內涵中,蘊含著財富和消費、物質和精神的兩種對立與統一關系,即通過對大量占有財富的物質化消耗,換取物質消費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某種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對“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許多人都將其與“奢華”、“奢靡”等同或混同起來,實則不然。雖然三者均含有“通過大量的財富消耗換取某種過分的享受訴求”之意,但究其本質,它們三者之間還是存在著內涵上的區別:“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務內在品質為重心的一種消費行為,其表現對象主要為某種特定的行為或物品;“奢華”卻主要是以追求裝飾或環境外在華麗來裝裱門面為重心的一種炫耀行為,其表現對象主要為外在的裝飾或環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過過分地鋪張浪費來達到外界注目的享樂行為,其表現對象主要為某種特定的生活狀況或狀態(沃爾岡•拉茨勒稱之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層次,明顯要比“奢華”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富消耗,往往還需要更高的文化素養。或者說,只要財富充裕、富足,奢華、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應當具備相應富裕的財富外,消費者還需要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或精神品質?!吧莩蕖笔侨藗冏匀蛔非笪镔|與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種富足、高品質的生活方式,這也應是“奢侈”真正的經濟學意義。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個域外舶來名詞,同樣來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關于“奢侈品”概念的定義,國內外學者作過各種不同的解釋,其中較為常見的定義如下:一是認為奢侈品是“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產成本或使用費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辭典中的詞義解釋,“可擁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義中具有精神上獲取愉悅、使用中得到舒逸、價格上異常昂貴的特點。三是美國芝加哥大學克里斯托弗•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歷史的探究》中認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輕易并毫無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實質指可廉價替代或輕易放棄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國經濟學家維爾納•桑巴特在其《奢侈與資本主義》一書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將“奢侈品”從“量”與“質”的角度進行闡釋,認為奢侈品就是在產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過對產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觀工藝的改良而進行再加工的產品。五是國際定義,認為奢侈品是“一種超出人們生存與發展需要范圍的,具有獨特、稀缺、珍奇等特點的消費品”,又稱為“非生活必需品”,這也是目前人們通常采用的一種定義。
以上各種奢侈品定義,從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內涵,但其內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屬性的某個方面,這無形中擴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無論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擁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觀改良的商品”,還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內涵均只是從生產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屬性。同時,根據概念定義中內涵與外延的反比關系,由于對奢侈品概念內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擴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義中,很難讓人區分一般低、中、高檔商品與奢侈品的界限,因為“生產成本”與“使用費用”原本就是商品價格的構成,這不僅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觀改良的商品”的定義中,其實質內涵也同樣只是體現在商品價格的成本構成中;至于“可擁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義,其內涵概括明顯過于籠統與抽象。
對此,本文在借鑒和吸納有關奢侈品概念內涵的基礎上,從奢侈品多屬性內涵的角度進行概括,以更為科學地明確奢侈品概念的定義;并從奢侈品的消費主體、消費客體和價值構成的角度,對奢侈品概念的內涵進行研究分析,從而明確奢侈品概念內涵的內容,即:為特定社會富有消費階層擁有和享受,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獲取的精神附加價值要遠高于實用價值的珍貴稀缺商品或服務。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內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費主體只能是社會中極少數的特定富有群體;二是奢侈品的消費客體只能是具有珍貴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務;三是奢侈產品的價值構成主要由物品的實物價值(或可稱原始價值)和精神附加價值(或可稱引申價值)構成,并且消費主體在消費中獲取的精神附加價值,要遠遠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實物價值。
奢侈品的范疇與屬性
(一)奢侈品的本質屬性
哲學上的范疇是人的主觀思維對客觀事物普遍本質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潤等屬于經濟學的范疇一樣,研究奢侈品范疇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觀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內涵的普遍本質與屬性表現。從所有商品的實物生產和價值構成的對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確地找到奢侈品區別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處,那就是作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質屬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實物價值的稀有珍貴性。有形實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觀存在的物質載體,這是所有商品在實物生產過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實物生產中所消耗的基礎材料、加工流程、生產技術、人工成本等有形實物,必然具有明顯的稀有珍貴性。這可以從維爾納•桑巴特的“量”與“質”的概括中得以說明,即相對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實物產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實物,通常表現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貴和制作工藝的精良。實物性奢侈品一般是指產品可以通過有形實物的外在表現形態而存在的奢侈品,簡而言之,就是能夠看得見、摸得著的奢侈品,如豪宅、名車、游艇、珠寶、服裝等,一般傳統的奢侈品都屬于實物性奢侈品。服務性奢侈品一般是指產品通過無形服務的外在表現形態而存在的奢侈品,這類奢侈品沒有特定的實物形態,其價值往往通過消費者接受服務消費時所獲得的無形體驗和感受而實現,例如健身、社交、休閑、美容、旅游、美食、體驗等,相對于傳統的實物性奢侈品,服務性奢侈品應當是現代生活中一類新興的奢侈品。
(四)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實物價值載體
根據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實物價值載體的不同,可將奢侈品分為資本性奢侈品與資源性奢侈品。
資本性奢侈品一般是指通過對物品的擁有可以實現保值或帶來增值的奢侈產品,消費者擁有這類奢侈品的目的并非直接消費,而在于占有和收藏,如珠寶首飾、金銀玉器、古董字畫等;資本性奢侈品可以通過占有、收藏方式擁有,并可進行估值抵押融資。資源性奢侈品一般是指在生產中過分地占有人力、材料、土地等自然或社會資源并最終用于消費的奢侈品,這類奢侈品的最終效用明確在于消費而非增值,如豪宅、游艇、名車、時裝、腕表、箱包等。資源性奢侈品以使用、消費的方式擁有,一般很難實現保值性融資,同時它們相對于普通商品,在生產制作中會占用和消耗更多、更好的資源。
(五)使用和消費過程中的實物消耗方式
根據奢侈品在使用和消費過程中的實物消耗方式的不同,可將奢侈品分為一次性奢侈品與重復性奢侈品。
一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產品實物在使用和消費過程中一次性消耗并完成全部消費過程的奢侈品,如雪茄、名酒、美食、化妝品等,這類奢侈品只能經歷一次性消費,其產品實物形態隨消費而消耗及消亡。重復性奢侈品一般是指產品實物可以在使用和消費過程中多次循環使用的奢侈品,如服裝、皮具、鐘表、眼鏡等,這類奢侈品雖然多次重復地使用直至其實物形態的毀損滅失,但它一般也有特定的使用周期或期限。應該明確的是,這種分類方式從邏輯劃分角度而言,一次性奢侈品和重復性奢侈品只是屬于消耗性奢侈品的一級子概念,而與消耗性奢侈品相對的保值性奢侈品,可以將其理解為可無限次循環使用的重復性奢侈品。
在上述有關奢侈品的分類中,新興的服務性奢侈品是否已脫離了對奢侈品內在實物價值珍稀性的本質范疇或屬性范圍,應當值得關注。事實上,現代生活中出現和興起的康體、美容、健身、休閑以及太空旅游、極地觀光等服務性奢侈產品,消費者在體驗和享受中同樣會含有實物價值的體現,如專業器械、專業護理、精心服務、技術指導、優美環境等等,無不體現出服務性奢侈品中所含實物、資源價值的珍貴性與稀缺性。因此,服務性奢侈品同樣具有奢侈品在實物價值上的稀有珍貴性和在無形價值上的外在彰顯性兩大本質屬性。
奢侈品經濟與現代商品經濟
奢侈品是在一定經濟與社會發展條件下產生的一種特殊的商品類型,它是階級社會等級制度環境條件下的一種客觀必然而普遍存在的商品形態和社會現象。在現代市場商品經濟體系中,奢侈品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產業一樣,是現代商品經濟中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現代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由于行業尖端資本的聚合、私人物質財富的集中,以及人們對身份、地位、形象等外在彰顯的心理需求或對某種個性化生活品質的追求,這些經濟和社會條件的客觀存在,為現代奢侈品經濟的發展建立了穩固的市場供需關系,并且已成為現代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現代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以參與各方互惠為條件、以勞動產品交換為目的的社會經濟關系的總稱,而奢侈品經濟之所以可以相對獨立地作為現代商品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由市場主導條件下的商品經濟產業或行業內部的專業化精細分工所決定的,同時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定商品營銷市場定位的必然要求。首先,奢侈品經濟是一種具有完全商品特征的特殊的消費商品或服務產業體系。由于市場需求的導向和產業分級的細化,以及客觀存在的商品與服務的不同檔次和消費層次的個性需要,使得奢侈品從普通商品序列中分化出來,以其“質優價高,滿足尖端消費群體的個性需求”的鮮明特色,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商品產業體系。其次,奢侈品經濟的運行體系具有區別于普通商品的獨特運行機制。奢侈品的生產制作、營銷宣傳、包裝運輸、售后服務、消費體驗等商品運動過程與生產流通環節,均較之普通商品具有更多、更高的質量要求,產品質量標準往往明顯優于行業或國家的相關質量標準,尤其在原料、工藝、技術和個等資源整合中,一般具有行業的珍稀性、獨創性、領先性等特點。再者,奢侈品經濟具有相對獨立的產業經濟系統屬性。奢侈品的生產、流通、交換和消費等經濟關系的調整與運行,可以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產業部門體系,并具有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調整與運行的經濟規律和產業要求。
奢侈品經濟是集奢侈產品的生產制作、加工流轉、營銷宣傳、消費文化等于一體的系統產業運行集成,作為現代商品經濟系統中相對獨立的產業經濟部門,其特有的生產與消費的周期性形成了獨立的產業循環運行機制。同時它所帶來的促進產業發展水平、創新商品制造工藝、創造社會財富和提供就業崗位、滿足個需求、提升人們生活品質等方面的效用,也是引導和推動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理論上而言,任何一個行業或品類的商品與服務,都有可能產生各自領域的奢侈商品。
在奢侈產品(含奢侈性商品和服務)的生產過程中,無論是從原料選擇還是制作工藝上,以及在同類產品生產所需各類資源的優化整合上,往往都代表著相應行業內的最高水平,同時在產品研發與創新投入上也要遠高于同行業水平,奢侈品生產中產品品質與工藝技術的更新更迭,使得一些適用的高新技術會梯度轉移推廣至其它同類產品的生產制造中,這必然有助于推動同類產品行業發展水平的改良升級。在奢侈產品的流通過程中,其在包裝、存儲、運輸、營銷等各流通環節上,較其它同類產品具有更高的品質和工藝要求,這些高標準、高水平、高質量的品質要求,無疑有助于促進奢侈品產業在社會經濟協作關系基礎上的專業化、精細化的分工發展,并形成系統的經濟運行機制。
在奢侈產品的消費過程中,奢侈產品的擁有和消費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商品或服務,它能夠更多地帶動其它相關專業性強的社會服務和產品消費的需求,如奢侈服飾消費帶來的服裝保養、專業洗滌、品質維護等方面的服務需求;奢侈豪宅消費帶來家政和生活服務方面的服務需求……,這些產生于奢侈品消費過程的衍生性社會服務需求,將會延伸奢侈品經濟的產業鏈條和范圍。
參考文獻:
1.[德]維爾納•桑巴特,王燕平,侯小河譯.奢侈與資本主義[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沃爾岡•拉茨勒,劉風譯.奢侈帶來富足[M].中信出版社,2003
商品經濟的含義范文4
關鍵詞:民法;市民社會;私法自治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1-0210-02
有人說,觀念決定行為,行為決定習慣,習慣決定性格,性格決定命運。那么,是什么決定了民法的命運呢?筆者認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決定著人們的行為和習慣,形成了民法的性格,從而造就了民法在一個國家的命運。而探討民法的理念,必然要從民法所產生的社會基礎考察起。
一、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民法是市民之間的法,是市民與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與市民之間交往的總和就是市民社會,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會的法,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第一,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以商品經濟為經濟條件。作為民法產生基礎的市民社會有自己獨特的含義[1]。我們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羅馬的市民法。而羅馬是一個古代的市民社會,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F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的概念產生于歐洲中世紀末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新興的市民階層在經濟上擁有了越來越強大的實力,并開始和封建勢力做斗爭,他們用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等觀念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這時,市民社會作為與政治國家相對立的名詞開始有了其特殊的含義。
在這里,市民社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的一個概念,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政治國家,它是指那些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它是在家庭和國家之間、或者說個人和國家之間的這部分領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組織和制度的總和,包括家庭、社區、作坊、工場、公司等等社會組織的總和。在市民社會中的人與人的關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沒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都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理、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與他人交往;在與國家的關系上,市民社會相對獨立于國家,國家僅能有限地通過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預,但不能像在政治社會中那樣,通過命令,要求市民社會的成員之間發生某種法律關系,或分配社會財富;同時,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商品經濟的本質是自由交換,商品經濟要求交易主體意志自由,身份平等,這正和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們將以市民社會中經濟人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并以人為出發點,以規制人的行為和關懷人為其終極目的,亦即將使命定位于確定和保護合理人性的法律,稱為市民社會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確認當事人地位平等并盡力讓其獨立意志得以充分體現是市民社會獨有現象”[2],所以,商品經濟、市民社會、民法在基本點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經濟是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也是民法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市民社會就是以商品經濟為經濟基礎,以民法為基本法律的社會。
第二,中國民法長期不發達,市民社會的不發達是其重要原因。中國古代法文化有一個重要的現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問題用刑法來解決,民事糾紛往往用刑法的手段來處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禮》中就記載:“凡民間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薄柏涁敗本褪墙栀J,西周的時候就有了借貸契約。如果違反契約規定,還不出錢,或交不出利息,怎么辦呢?在現代社會,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罰之”,要當做犯罪來論處。而且,中國古代這種“民事刑法化”的傳統一直到清末都沒有根本的變化[3]。所以說,民事刑法化、民法不發達是中國古代法律一個重要的特點。
實際上,直到近些年中國的民事法律體系才剛剛建立,而且遠未完善。與此相適應的是,我們國家歷史上市民社會一直很不發達,到現在仍然是“大國家,小社會”。
古代中國是中央集權發達的國家,國家權力十分龐大,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睘槭裁磿霈F“民事刑法化”的現象?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國家、集體的利益,而民事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應由私人去主張救濟。但是,當國家權力、公權力足夠發達、足夠強大的時候,個人已經被淹沒了,一切犯罪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都被認為是對國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國家運用強制力來制裁。因此,國家權力過于發達導致了本應屬私人交往的社會領域受到抑制,難以發達。同時,自然經濟的長期主導使得市民社會喪失了其發展的經濟條件。
建國以后,我們廢除了一切資產階級的法律,開始向前蘇聯學習。前蘇聯有一個認識,就是社會主義國家沒有任何私的東西,也沒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領域,國家就無所不干預、無所不控制。國家實行計劃經濟,強大的國家權力干預一切:生產領域的一切都是國家來干預、來控制;生活領域的一切國家也要來控制,個人消費什么,國家來計劃。“大國家”則必然“小社會”;市民社會弱小,民法則必然不發達。我們要把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區分開來,要給市民社會以自我適應、自我調整、自我治理、自我發展的空間,這樣才能實現國家、社會以及民法的健康發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全部意義。公私法的劃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遠流長的對法律的分類。早在古羅馬時期,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贝撕?出現了各種關于公法和私法劃分的標準和學說,①但這些學說無一例外地認為民法是私法,或者說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說民法和商法。
一般認為,商法起源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獨立的,它們都是私法。但在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包括中國,都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存在。同時,由于商法所調整的商事行為和商事組織的特殊性,商法也產生了自身特殊的規則,商法本身也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國際性,使得商法和傳統民法相區別。然而,商法畢竟也和民法一樣,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要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仍然屬于大民法的范疇。
我們看到,在談論公私法劃分的問題時,人們也提出了很多的批評,認為這種劃分太過機械,割裂了法律的內在聯系,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人們開始質疑這種劃分是否有必要。但正如上文所述,不論何種分類方法,都把憲法、行政法、刑法劃為公法,民法歸入私法。實際上,公私法劃分的全部意義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傳統與理念。那么,民法作為私法,它有著什么樣的理念和傳統呢?
第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傳統。如前所述,羅馬人已經把全部的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其主角是權力,其運作有賴于權威、命令和服從,其內容體現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國家利益;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它以權利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為基本理念,其內容體現為私人利益。學者認為,羅馬人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正是因為他們始終對權力的猖獗抱有警戒之心,試圖劃出一條“楚河漢界”[4],國家在公法范圍內活動,個人在私法范圍內活動,其終極關懷是私人的平等和自治。
私法自治,又稱私權自治、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可依自己意思和理性判斷,去設計生活,管理事務,形成各種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真諦是尊重選擇,其基本點是自主參與和自主責任[2]。簡單地講,就是在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屬于自己的領域,能夠自己來決定一些東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國家來加以干預。國家和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就是對私人及其領域的利益和安全予以保障。
可見,私法自治正是市民社會的應有之義。民法根植于市民社會。在市民社會中,人人平等而且自主,沒有人可以超人的特權命令他人,或干預他人的意志自由和行為自由,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完全可以由自己決定怎樣去行為,從而形成市民社會的自治。而在政治國家中,為了保證私人領域的自治,公權力只能遵循“法無授權不得為”的原則。
私法自治在物權、債權、婚姻、繼承和商事領域表現為五大自由:財產自由(所有權自由)、契約自由(交易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和營業自由(投資自由)。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物權法上的國家征收、合同法上的無效合同就是對所有權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因此,當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國家要對私法自治進行干預。誠然,西方各國的私法均經歷了從崇尚絕對的個人自由到重視社會利益的轉變,然而私法自治始終作為民法最基本的理念而存在。尤其是,正如上文所述,中國歷史上國家權力十分龐大和發達,市民社會尚未成型,平等和自治的理念在今天還需普及和發展,強調私法自治的民法傳統則具有更加強烈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李永軍.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1.
[2]張弛.民法性質論[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1).
商品經濟的含義范文5
論文摘要:當前進行的勞動價值論的爭論。具有以往爭論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實際上,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草之間矛盾的理論表現。而這一矛盾卻是這場爭論的實質內容。它表明:這一矛盾在改草之初,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因此。進一步研究、探討這個問題,并做出正確的回答,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也是社會理論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責任。
一
當前,以晏智杰教授與衛興華教授為代表的關于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爭論,具有已往爭論完全不同的性質和特點,突出地表現在:(1)雙方爭論的焦點,已經不在是勞動價值論的個別問題,而是其根本問題;(2)爭論的雙方,不再是共同承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展開的爭論,而是其中一方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正確性、科學性提出質疑,認為應該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開的爭論。
這場爭論主要集中在這樣一些問題上,誠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說需要根據實踐的發展重新認識經濟學的價值概念,他說這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的價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說價值源泉不僅有勞動,還有其他要素,他說這是馬克思早就批判過的觀點;你說生產要素價值論并不一定否認剝削,他說這不可能,理由是:馬克思就是這樣批判薩伊三要素價值論和三為一體分配公式的;你說傳統的勞動價值論有歷史局限性,應該對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堅決反對,理由是:這樣做就是否定勞動價值論,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說,他說”的形式,概括了雙方爭論的一些主要問題。所說的“你說”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觀點的人,“他說”的他,指的就是衛興華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觀點的人。雙方爭論的這些主要問題,即從價值概念、創造價值的源泉,直到勞動價值論是否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實踐等問題,涉及的都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根本性和實質性問題,即勞動價值論本身存亡筱關的問題,因而,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和注意。
在這場爭論中,晏教授表示出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正確性和科學性的質疑,明確表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不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實踐的要求,應該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說:“其實我對勞動價值論的缺點和不足所做的說明都是一些盡人皆知的基本事實,例如,我指出了資本主義的歷史進程已經超出了馬克思經濟學說的預見,因為按照馬克思經濟學說,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早就應當壽終正寢;又如我還指出了社會主義歷史進程同樣超出了原來的預想,尤其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成功實踐,證明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是一個偉大的真理,而傳統觀念認為社會主義同商品生產或市場經濟是勢不兩立的,認為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而我根據世界發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和重大決策,也難以從傳統經濟學得到理論的支撐,其間的距離和抵觸該是何等的巨大,對我們改革和發展的命運該是何等的關切?!?
在這里,我們不去對所謂“盡人皆知的基本事實”進行是非的討論,也不想對“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和重大決策”是否科學等而展開辯論。需要指出,引起人們關注的是:馬克思經濟學說對“盡人皆知的基本事實”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和重大決策”,“從根本上來說是否定的”,如果不對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馬克思經濟學了”。晏教授把市場經濟改革的事實和理論與馬克思經濟學說之間的對立、不相容等說得如此明白、透徹。這正表明晏教授已經深刻地感到馬克思經濟學說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之間存在著極其深刻的難以彌和的對立和矛盾。
面對這一矛盾,晏教授試圖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辦法,使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要求,提出:“傳統勞動價值論有歷史局限性,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應該對之有所突破和超越……?!?“哪怕是勞動價值論這樣的基本理論,在新形勢下甚至會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樣不可避免?!策@樣說,也是這樣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學論斷”,諸如“價值源泉不僅有勞動,還有其他要素”,“生產要素價值論并不一定否認剝削”等等。然而,正是這些所謂“新的科學論斷”,在衛興華教授等人看來,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學論斷”,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學論斷,是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對的背離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駁和批判,從而展開了這場意義重大的爭論。
這場爭論所反映的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之間的矛盾,在現實生活中,集中表現在這樣一個間題上,即社會主義公有制特別是全民所有制的條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場經濟?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經提出來,但未能很好解決的老間題,現在又被重新提出來了。對于這個問題,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的回答是,社會主義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場經濟,而且,還要消滅商品或市場經濟。如恩格斯明確指出:“社會一旦占有生產資料,商品生產就會被消滅?!敝鲝埐猿稚鐣髁x進行市場經濟改革的人們則認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內)的條件下,不但可以也應該搞商品或市場經濟,而且,還要大搞商品或市場經濟。
這樣兩個鮮明而又對立的觀點通過勞動價值論的這場爭論充分地表現出來,一是要堅持并捍衛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必然是反對社會主義走發展商品或市場經濟改革之路。認為馬克思經濟學說對資本、對私營經濟、對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對商品生產和市場經濟,從根本上來說是否定的,否則就不是馬克思經濟學了。反之,而要堅持走商品或市場經濟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因為,改革的行為和理論都“難以從傳統經濟學得到理論的支撐……其間的距離和抵觸該是何等的巨大,對我們改革和發展的命運該是何等的關切?!?/p>
二
晏教授等人根據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之間存在矛盾,并以此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這種根據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人們同樣也可以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及其經濟學說,來否定這種改革實踐。這兩種說法各執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這樣重大的間題,必須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辯駁的事實,才能進行說明?;谶@種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成功實踐,證明了‘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是一個偉大的真理”,可是,卻沒有說明“成功實踐”指的是什么?是指社會主義已經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場經濟?還是指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成功地鞏固、發展、壯大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這是兩種不同的情況,不能混為一談。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會有異議的,因為,社會主義完全可以把市場經濟搞起來,而且,還會使它不斷完善、健全。然而,搞起來的市場經濟是不是鞏固、發展、壯大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場經濟以后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發展、變化的事實來說明。
關于這個間題,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誡過:“如果生產商品的社會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價值形式進一步發展為貨幣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結果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貨幣就侵人那些為自己生產而直接結合起來的社會組織的內部經濟生活中,它們逐一破壞這個社會組織的各個紐帶,最初,……貨幣使個人的耕種代替共同的耕種;后來,貨幣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還實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貨幣促成了遺留下來的公有森林和牧場的分配?!痹谶@里,恩格斯清楚地闡明了商品經濟是怎樣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們似乎有身臨其境目睹其過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然后,破壞為自己生產而結合起來的社會組織的各個紐帶。最初,使個人耕種代替共同耕種;后來,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點公有部分也分了。
歷史的事實也充分地證明了商品經濟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會末期,氏族公社之間發生了商品交換,這是商品經濟的萌芽狀態。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逐漸滲透到公社內部,其結果,不是鞏固、強化了原始社會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會公有制的破壞和瓦解。當然,商品經濟的發展加速原始社會公有制的瓦解,促進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的過渡,無疑是歷史的進步。但是,如果不是從社會的進步而是從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二者之間的關系來考察,它也充分地說明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二者之間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經濟否定、瓦解公有制的歷史證明。
遺憾的是,現在有些人把原始社會末期出現商品經濟和公有制并存這一事實,看作是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二者之間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歷史證明。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設二者之間不存在矛盾,能夠相容,那就一定會相得益彰,即商品經濟發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強化和鞏固。然而,事實相反,商品經濟發展了,公有制卻逐漸地被削弱、瓦解??梢姡言忌鐣┢诔霈F和存在的公社之間的商品交換作為商品經濟與公有制之間沒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證明,是不科學的、不恰當的,是對歷史事實的嚴重曲解。
三
中國改革實踐也在繼續證明發展商品或市場經濟,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梢詮囊韵聨讉€方面的事實加以說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改革以來,采取有償轉讓的形式,使相當多的一部分小型國有企業轉為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也有的國有企業被私人企業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相對地縮小。改革過程中,國家采取允許、鼓勵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三資企業存在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幾年來,它們發展很快,在個別地區還占有絕對優勢。就全國來看,在數量、固定資產、商品零售額、上繳稅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非公有經濟部分對當前經濟總量的貢獻,已經不是1/3了,而是超過了50%。據國家統計局的普查報告顯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國一共有法人單位510.7萬個,其中私營單位數量已占總數的43.7% ,首次超過國有企業數量。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經濟明顯地在相對縮小。
三是中、小型國有企業越來越被個人所控制。在實際存在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改革中,廣泛推行著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在這些責任制中,權力、責任和利益越來越集中在承包者個人或私人身上,他們有決定和左右企業和職工命運的權力,承包者越來越成為企業生產.的組織者和支配者,同時,也更明顯地成了企業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發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種現象,即生產或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將成為企業“本身的主人”。隨著這種趨勢的進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說的那種現象發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向私有制演變,這主要表現在全民所有制經濟中,私人成分在不斷擴大。如果說在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中,私人成分還沒有以它本來的面目直接地出現,那么,在改革進一步深人并廣泛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則以它本來的面目出現、存在和擴大著。
就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這樣三種基本形式:第一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個企業通過互相參股或出資創辦的股份制企業。這種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決全民所有制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呢?顯然是解決不了的。因為,構成這種股份制的各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本身的產權不明確,即資產、資金等產權都是不明確的。當它們拿著自己握有的那部分產權不明確的資金去購買股票,即把產權不明確的資金換成了股票,那么,這些股票的產權是不是就明確呢?顯然,是不明確的。因為,這里改變的不是資金的產權,而是資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來的貨幣形式變成了現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業通過購買對方股票或互相參股而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樣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業用來購買對方股票的資金,其產權是不明確的,現在換成股票了,其產權依然是不明確的。第三種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各種不同的所有制經濟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經濟。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我們把其他各種所有制經濟只用私有制經濟來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改革以來,采取有償轉讓的形式,使相當多的一部分小型國有企業轉為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也有的國有企業被私人企業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經濟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在相對地縮小。改革過程中,國家采取允許、鼓勵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三資企業存在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幾年來,它們發展很快,在個別地區還占有絕對優勢。就全國來看,在數量、固定資產、商品零售額、上繳稅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非公有經濟部分對當前經濟總量的貢獻,已經不是1/3了,而是超過了50%。據國家統計局的普查報告顯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國一共有法人單位510.7萬個,其中私營單位數量已占總數的43.7% ,首次超過國有企業數量。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經濟明顯地在相對縮小。
三是中、小型國有企業越來越被個人所控制。在實際存在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改革中,廣泛推行著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在這些責任制中,權力、責任和利益越來越集中在承包者個人或私人身上,他們有決定和左右企業和職工命運的權力,承包者越來越成為企業生產.的組織者和支配者,同時,也更明顯地成了企業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發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種現象,即生產或生產資料的支配者,將成為企業“本身的主人”。隨著這種趨勢的進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說的那種現象發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向私有制演變,這主要表現在全民所有制經濟中,私人成分在不斷擴大。如果說在承包等形式的責任制中,私人成分還沒有以它本來的面目直接地出現,那么,在改革進一步深人并廣泛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則以它本來的面目出現、存在和擴大著。
就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這樣三種基本形式:第一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個企業通過互相參股或出資創辦的股份制企業。這種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決全民所有制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呢?顯然是解決不了的。因為,構成這種股份制的各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本身的產權不明確,即資產、資金等產權都是不明確的。當它們拿著自己握有的那部分產權不明確的資金去購買股票,即把產權不明確的資金換成了股票,那么,這些股票的產權是不是就明確呢?顯然,是不明確的。因為,這里改變的不是資金的產權,而是資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來的貨幣形式變成了現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種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業通過購買對方股票或互相參股而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樣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業用來購買對方股票的資金,其產權是不明確的,現在換成股票了,其產權依然是不明確的。第三種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各種不同的所有制經濟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經濟。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我們把其他各種所有制經濟只用私有制經濟來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改為股份制時,可以將國有資產折合成許許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國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絕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經濟所購買,這樣,原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成了股份制企業,問題是,這種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決全民所有制企業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呢?很顯然,也是解決不了的。因為,國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業產權不明確的資產或資金轉化而來的,這些產權不明確的資產或資金轉化成股份或股票其產權顯然也是不明確的。
商品經濟的含義范文6
【關鍵詞】票據; 票據無因性; 票據流通; 立法完善。
票據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而發達。票據、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稱為市場經濟的三大基本工具。盡管當今電子商務技術不斷創新,但仍然沒有任何一種商業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據。票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僅具有替代貨幣進行支付的功能,而且還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資功能等。票據在商品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均是以票據無因性原則作為基石。無因性是現代票據制度的靈魂。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對票據制度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普遍將票據無因性原則視為票據立法的基本原則。制定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我國《票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關注到票據無因性原則。然而,特殊的立法環境下使這部法律在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取舍上難免產生動搖。本文旨在通過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解析,指出我國《票據法》在票據無因性原則適用上的缺憾,并進一步提出相關的完善措施。
一、票據無因性的由來。
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逐漸繁榮而發展。同樣,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并不是從票據一產生就有的,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是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的。票據的無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換的內在需要,12、13 世紀,典型意義上的票據開始在貿易發達的意大利、法國誕生了,最早的現代意義票據產生于 12 世紀的意大利,當時,歐洲各國貿易發達,但是由于各國票制不統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產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體做法為貨幣兌換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現金,然后給對方一個目的地付款憑證,商人以此憑證向兌換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店支取現金,從而便利了交易。意大利、法國的商人發明了背書轉讓票據的方式。背書制度的確立在票據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不僅是票據權利轉讓的一種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據的流通在技術上成為可能。但是,票據流通在具備了其技術基礎之后便面臨著這樣一個法律難題,即票據轉讓以后,其后手是否繼受前手關于票據權利的瑕疵。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債權受讓人須繼受債權轉讓人的權利瑕疵。依此辦理,隨著票據轉讓次數的增加,票據的支付風險逐漸加大,人們對支付手段或貿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據支付風險的加大無疑會阻滯貿易的進行。19 世紀以前,法國工業革命尚未充分進行,大規模的商品生產和交換很少出現,這種時候,票據關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響過大,制定于 1807 年的法國商法典的特點之一便是不承認票據關系的無因性。但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業革命的完成,商品生產和交換大規模的進行,這時一樁交易往往涉及眾多的參與者,因而有必要將票據關系和基礎關系相分離,從而維護票據功能的實現。鑒于此,人們在票據支付的商事實踐中逐步達成共識,即票據轉讓后的善意后手,不接受前手票據權利的瑕疵。德國票據法于 1871 年公布實施,一些原來仿效法國票據法的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以及拉丁美洲各國都紛紛棄之而采納票據無因性的德國法。就連法國自身后來也于 1935 年轉采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的規定,以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國際立法通例,票據的無因性制度得以確立。這使票據的信用從狹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間的信用擴大為社會信用,匯票、本票因可以背書轉讓而具有了流通性,進一步發展了票據作為社會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據無因性的含義。
票據的無因性,目前還沒有較為明確的定義,但各國學者對此多有論述。日本學者龍田節認為,票據上的債務是基于票據行為自身而發生和存在的,與作為票據授受原因的法律行為的存在或有效與否無任何關系,即使買賣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由此產生的票據債務也不受影響。我國臺灣學者梁宇賢認為: “無因證券者,乃票據執票人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張享有證券商之權利之謂也。票據如已具備法定要件,其權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為發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問。”學者王小能認為: “所謂無因,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于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以上論述雖然表達方式不同,但并無實質性的差異。究其根本,票據的無因性不外乎兩種形式,一種是內在的無因性,另一種是外在的無因性。內在的無因性指的是票據關系的內容并不包含原因關系的具體內容,即票據上僅僅記載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或約定為意思表示的內容; 外在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即自行產生效力,而不問其基于的原因關系或基礎關系存在與否或是否有效。
我國票據理論認為,票據的無因性從來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其相對程度取決于一時、一地、一國的實際情況,取決于經濟發展的階段,取決于銀行的信譽狀況和其他票據當事人的信用程度。不從實際出發,盲目追求票據的絕對無因性,必然事與愿違。因為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兩種不同的權利,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僅應附隨于原因債權,但兩者的關系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仍然是密切聯系的,即直接當事人之間不適用票據無因性,當他們之間的基礎關系無效時,票據關系也就無效了。
三、票據無因性的價值。
1、保障票據的流通性。
票據無因性對票據獨立性的確認實現了票據的信用性,提高了人們使用和接受票據的信心,從而加速了票據的融通,使票據表現出良好的流通性。美國學者諾頓認為,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中心議題。因此,保障票據的流通性就意味著捍衛票據的存在。
人們不應當顧慮堅持票據無因性會帶來更多的違法犯罪,從而有礙于票據的流通。事實上,作為設權證券的票據創設的是正當權利; 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實現的是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 作為完全有價證券的票據誰持有票據誰主張票據權利。可以說,票據關系與發行、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才真正實現了票據的獨立和流通; 有了票據的無因性,才使得票據在現代商業活動中表現出獨特的功能,同時也決定了票據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無可代替的。
2、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只有堅持票據無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據法,以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票據無因性是票據法律關系獲得獨立的前提,也是票據行為得以規范進行的基礎。在此條件下形成的票據法規范屬于一項重要的市場規制法,有利于保護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財產權利,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實施責任追究。而上述三者正是市場經濟的“三大法寶”,即市場經濟的三個先決條件( 一說利益的驅動、法治與公正) 。需要指出,經濟法的市場規制法與民商法有關合同的規定等在著眼點和立足點上是不同的,前者更多使用強制性規范,后者任意性規范偏多,亦即前者的公法因素多于后者,此種情形下“量變引起質變”的后果,使票據法成為與民商法分離的經濟法當無疑問。
此外,票據的功能包括匯兌、支付、結算、融資、信用等,能夠強有力地為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注入活力,架起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互通有無的橋梁,從而促進市場經濟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四、我國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現狀及完善措施。
1、學界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觀點。
我國學者普遍承認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但對其內涵卻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稱為票據行為絕對無因性學說,以王小能教授等為代表。認為票據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礎原因關系影響,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直接當事人之間亦應主張票據關系有效。不過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據權利,還取決于其取得票據時的行為和主觀心態如何。另一種是票據行為相對無因性學說,以謝懷栻先生等為代表。認為無因性原則有例外,即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書人和被背書人之間的票據關系取決于基礎關系,如果他們之間的基礎關系無效,則票據關系亦無效。
2、我國現行《票據法》關于票據無因性的立法缺憾。
1995 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這部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已經充分關注到了票據無因性原則,并在相關規則中予以體現。但是,由于當時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市場誠實信用程度較低,欺詐行為較多,使這部法律在票據無因性原則的采納上處于一種謹慎和不確定的立場,《票據法》第 10 條第 1款規定: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钡?21 條規定: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钡?74 條規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這些條文在簽發票據、取得票據、轉讓票據等問題上十分強調原因關系,是對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的違反,會降價票據的信用程度,進而阻礙票據的流通。
3、關于完善我國票據立法的建議。
正如前文所述,我國現今的《票據法》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會對經濟發展造成阻礙,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的完善我國相關票據法律制度。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我國《票據法》進行修訂。首先,在《票據法》中明確規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將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不加區分的立法模式已嚴重阻礙了票據市場的發展,與國內經濟形勢不相適應,票據市場的迅猛發展和票據應用范圍的日益廣泛要求立法盡快確立無因性原則,堅持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的分離,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沒有原因關系或原因關系無效為理由對抗善意持票人。同時,廢止《票據法》中與票據行為無因性相違背的條款,增加和修改《票據法》
的具體條款,在《票據法》中體現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并將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況在《票據法》中明確規定,在堅守票據無因性的基礎地位,同時采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立場,給票據“有因性”留下一些制度空間,力爭做到不僅維護票據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據權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
五、結語。
票據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而發達。盡管當今電子商務技術不斷創新,但仍然沒有任何一種商業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據。票據在商品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均是以票據無因性原則作為基石。無因性是現代票據制度的靈魂。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對票據制度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普遍將票據無因性原則視為票據立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緊緊抓住票據法中票據無因性這根“紅線”,結合我國票據司法實踐進行認真細致的理論思考,并對我國《票據法》進行適時修訂,一部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票據法》必將成為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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