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保護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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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保護的措施

非遺保護的措施范文1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法律措施

隨著電子信息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對傳統的商務活動進行了一場巨大的變革。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它的跨越式發展也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開放性及信息的不對稱性,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相對于傳統商業中的消費者來說,在交易中的弱者地位無法得到改善,實際情況反而變得更加復雜、嚴峻。我國缺乏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我國應該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充分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的權益。為此,筆者結合2014年3月15頒布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試著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談談個人淺粗的看法。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消費者知情權難保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是非常必要的。在網站的虛假、不真實的廣告,不僅違反了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是消費者正確判斷選擇的前提,消費者對自己需要的產品消費是原于其對商品信息的知曉。只有非常清楚需求產品的實際情況,消費時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但是消費者通過網上賣場網站購物時,虛擬世界中,買賣雙方不能面對面交易,也不能實地了解商品的各方面信息。廣告是了解商品信息的唯一途徑,因此廣告對于消費者知情權影響非常大。所以必須嚴格要求網絡化廣告的真實性。

(二)退貨難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的網上購物交易過程中,因為不能直接接觸到商品,因此在網上消費過程中出現誤判的幾率很高,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擁有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然而,消費者只有在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下才可享有相應的權利,而且享有權利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經營者修理或更換產品??梢姡瑢οM者的保護力度明顯弱于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力度。另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退換貨的權利保護情況也很糟糕。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通過什么方式對購買的商品實現驗貨,特別是怎樣實現對商品檢查驗貨的權利等。這些問題都十分復雜,但是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此進行明確的規定。

(三)責任界定與承擔責任不清晰

電子商務整個流程的完成需要通過生產者、銷售者、配送機構等諸多主體,還要經過商品信息溝通、網上支付、貨物配送等多個環節。任何一個主體、環節都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中解決商品質量糾紛問題很困難,例如消費者理解歧義、商品受損或假冒偽劣以及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安全性或準確性不足。這些問題由誰來界定,采用什么手段界定,界定后采用什么手段追究,由誰來處罰,如何承擔責任,目前這些問題都沒有解決辦法。

(四)相關法規不完善

我國立法不完善,對普通傳統消費者的保護僅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外還有相關法律、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制度。目前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更是極度欠缺,僅有的規定相關內容也十分散亂,簡單,可操作性欠缺,這些問題都制約了其發揮作用,完全無無法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現實要求,以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為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已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這個方面的立法并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尚有不足。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一部完整的《電子商務法》,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應付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依舊任重道遠。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一)明確商家信息披露、及時處理

1.信息披露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消費者只能通過經營者自己披露的商品信息判斷商品的性價比,只能通過經營者自己披露的本身信息判斷經營者的服務態度和信用情況。因此,經營者所提供的自身經營信息及其商品或服務信息是否真實具體,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因此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明確網上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對于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全面、不具體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損害,應當嚴格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2.及時處理義務

中國目前的網上交易中,交易周期長、交易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非常普遍。其責任主要在于經營者未能盡到及時處理訂單的義務。之所以造成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網上交易流程的設定中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對等。消費者的下單便意味著對經營者的要約做出了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消費者網上支付的完成就意味著履行了消費者的合同任務,而經營者對合同的履行卻具有了滯后性。因此,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也應當明確網上經營者及時處理交易流程的義務。

(二)解決退賠難問題,完善售后服務

退賠難問題是當前制約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一大瓶頸,也是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和實現一大體現。消費者的退賠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夸張、虛假的商業廣告同真實商品之間的巨大差距造成的。我國目前實行的《廣告法》沒有關于網絡廣告的規定,因而市場監管部門對于網絡廣告的管理就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所以解決夸張、虛假、欺詐性的網絡廣告行為急需《廣告法》對網絡廣告做出明確規定。同時,網上經營者應當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務,通過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彰顯經營者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態度和能力。對問題產品的維修、更換或支持退貨,以及對消費者相關經濟損失的賠付,可以建立起負責任的經營者形象和信譽,從而獲得消費者的信任。

(三)建立電子商務在線爭端解決機制

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是否具有信心。而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是影響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信心的重要因素。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為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有效的救濟手段。目前,在信息技術支撐下建立的在線爭端解決機制,便是我國電子商務著力打造的救濟手段。目前常見的方式有以下三種:在線消費者投訴、自動化協商、在線調解。

(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步伐

前文在分析網絡廣告的管理問題時,我們就已經指出立法滯后對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制約。加強針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立法,使得在這種新穎的商務模式中消費者權益保障變得有法可依,成為電子商務發展急需完成的工作。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還比較短,因而各方面的滯后有著現實的原因,經驗的缺乏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我們應當充分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經驗,尤其是吸收國外已經被實踐證明了有效性的經驗,從而保證我國商務立法同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測協調性。另一方面,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更應該立足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本土特點,從而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

三、結語

電子商務的發展既給消費者的消費活動帶來便利,也由于各種機制的不健全給消費者的消費活動加注了新的風險。因而,健全相關的各種機制保障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起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成為關乎電子商務未來健康有力發展的關鍵。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會出現新的情況、新的問題,這需要我們持續的關注和研究。(作者單位:吉林廣播電視大學白城分校)

參考文獻

[1] 齊愛民,徐亮.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

[2] 李雙元,王海浪.電子商務法若干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非遺保護的措施范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意義;問題;措施

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有鄂溫克民俗文化和樺樹皮制作技藝。對于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傳承與保護是每一個華夏兒女的基本職責。但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基于此,以下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進行探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本民族性格的直接表現,而且是民族情感、民族凝聚力的一個重要載體。筆者認為加強對其傳承與保護主要具有以下意義:(1)為了加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保持中華民族的個性特征。隨著世界經濟和社會的全球化,給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機遇,這就需要一種傳統的精神力量來團結和號召廣大的中華民族兒女,增強凝聚力,從而能夠使中華民族繼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一種歷史文化遺產,而且還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這種認識和定位,是從較高層次的抽象角度和歷史的高度得出的科學結論,在當今全球化的社會經濟發展中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時代價值。(3)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經濟資源,更是一種永恒的精神的寶藏。旅游業的發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提供了機遇,也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得到了切實的體現;同時還應清醒地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我國還是一種需要大力開發的旅游資源,其發展潛力巨大。這種資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質文化遺產,它更體現了一種精神力量;它能夠充分展示出我們中華民族的獨特魅力和豐富的內涵。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機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工作中,需要明確傳承與保護工作中的各要素運行機理,才能發現傳承與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1)主體:非遺傳承與保護主體是指參與到非遺傳承活動中,并愿意將自身技藝進行傳授的個人或是群體;而非遺保護的主體則更加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個人以及社會媒體等多種群體;(2)客體:非遺傳承與保護的客體包括各種文化遺產的的表演形式、知識、技能以及各種工藝品等;非遺保護的客體指保護工作中的傳承人與傳承對象,這一要素在非遺保護工作中有著重要意義;(3)載體:非遺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其以人作為傳承與保護的載體,在傳承與保護過程中必須依靠非遺傳承人的口傳心授來進行,因此在非遺保護中必須重視對傳承人的保護工作;(4)路徑:非遺的傳承與保護路徑主要是人民的廣泛參與以及傳承人的口傳心授;非遺的保護路徑則較為豐富,包括靜態形式的保護以及對傳承人的活態保護,具體包括相關法律政策、非遺教育、市場化發展等,非遺的保護路徑沒有固定方式,只要有利于活態傳承的活動都可以被視作保護路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1、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存在的主要問題。(1)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環境的問題。相比于傳統的民俗文化,現代年輕人更加推崇城市文化、潮流文化,同時國外文化的不斷滲透也使得極少數年輕人愿意了解、認識以及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都給傳統文明的發展與傳承帶來了不利影響。并且由于自然災害等非人為的破壞也是影響非遺傳承的重要因素,在自然災害中非遺將受到不可修復的嚴重損壞,因此也是造成非遺傳承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2)傳承鏈中斷問題。非遺傳承的重要載體是人,因此其對于傳承人有著較強的依賴性,而隨著非遺傳承環境的不斷惡化,多數非遺傳承人已經屬于高齡人群,但現代年輕人相比于傳統技藝更加青睞現代文化,因此只有極少數年輕人愿意加入到非遺傳承的行列中,這就導致了非遺傳承鏈條在不斷中斷。(3)傳承機制的問題。非遺傳承工作需要依靠完善的傳承機制,雖然當前各級政府已經意識到了非遺傳承的重要性,陸續展開了多種傳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從整體上看,國內的非遺傳承機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無法對數量眾多的非物質遺產進行科學、有效的傳承,也沒能深入人民群眾之中獲得廣大群眾的支持,因此必須對加快對傳承機制的完善工作,從而使政府、社會以及人民群眾展開更加系統、科學的非遺傳承工作。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1)政府對非遺保護的認識問題。第一、現階段政府的非遺保護工作更多的是以申遺為工作重點,希望能夠通過申遺來推動地區經濟的發展,但如果一味地強調非遺的商業性質而忽略了對其文化內涵的保護將失去非遺保護工作的真正價值,為了獲得非遺的經濟效益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了創造非遺的現象,這種非遺過熱現象不但無法對非遺起到保護作用反而會給傳統文化帶來一定的傷害;第二、政府在非遺保護中過度重視對非遺形象工程的建設,地方政府為了申報非遺項目而盲目進行非遺形象的塑造,而一旦申遺通過后,非遺的保護工作將被再度忽略,這就使得申遺工作失去了其文化保護的真正意義,無法真正達到對傳統文化的保護目的。(2)非遺保護機制問題。非遺保護機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評審機制問題以及監督機制問題。第一、在地方非物質遺產申遺的評審工作中,政府為了促進地方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僅僅從申報流程以及范圍等方面進行,而缺少對非遺項目真實性的嚴格審查工作,這種做法將給非遺的保護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第二、政府缺少對申遺通過地區保護工作的監督機制,政府應該加強對地方非遺保護全周期的監督工作,防止出現申遺過程中的過度開發、虛假申遺以及輕保護現象,從而使得對非遺的保護工作發揮其真正價值。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措施

1、 確定傳承項目,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力度,組織專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評估、判斷、篩選,把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地方特色,具有時代相承特點,具有獨特的知識、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藝,保護和傳承它對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傳承項目,并根據其類別、特點、瀕危程度,申報不同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此推動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2、通過相關法律進行保護。法律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途徑,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進程中,必須要注重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協作與指導關系。全國各地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之上,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狀況,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分工與職責。首先,地方政府必須要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不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錄。其次,必須要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工作,相較于物質文化遺產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存在這巨大的差異性,傳承人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揚至關重要,各地政府必須要構建一個傳承人命名與保障體系,在專項資金當中劃撥出一部分進行專項管理。最后,要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健全相應的獎懲體系。通過立法,不僅能夠有效激發人民群眾主動、積極的參與到保護工作當中,同時又能夠有效避免非物質文化遺產破壞與流失的情況。

3、加強政府扶持力度,進行保護。(1)增加投資。要想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度,使得更多的群眾能夠正確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這就需要各地政府積極組織社會當中的各種資源,通過積極組織各種宣傳范圍廣、輻射能力強的宣傳活動,有效提升民間文化的知名度,從而有效提升人民群眾的參與度。(2)協同合作,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屬于全面、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中央、各級政府、地方文化機構、宣傳機構以及非物質文化的專家進行協同合作,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從而有效提升整個社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認識。

結束語

我國具有上下五千多年的歷史文化沉淀,有著極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然而當前有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瀕危、衰退,甚至存在消失的危機。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進行分析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曹偉偉.淺談漯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D].合肥:安徽大學,2014.

[2] 于思文.區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策略研究[D].哈爾濱師范大學,2014

[3] 史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探析[J]. 大眾文藝,2015(03)

非遺保護的措施范文3

關鍵詞:非遺;保護;繼承;群眾

群眾視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實現社會化非遺文化的繼承主要措施,本文分析了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繼承重要作用,提出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和繼承措施,為非遺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了新的社會化指導建議。

1.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繼承重要作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指明“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現在全國各地都流行著申報熱、開發熱、文化熱,紛紛發掘本地優秀的非物質類民間文化遺產,開發非遺資源。非遺資源所帶來的經濟效益直接使得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宣傳、學習和交流,這樣不但擴大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的影響力,而且大大地增強了人們的保護意識。這種社會發展形式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文化與社會經濟形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合體,以科學發展觀來分析看待“非遺”保護傳承與發展,培育和形成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要內容的文化產業,拉動內需,進一步推動文化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當代社會相適應、與現代文明相協調。而對于非遺的保護和繼承來講,政府的主導作用十分明顯,但是受社會發展的影響群眾的協助作用也十分關鍵,在群眾的影響下能夠實現社會化參與,形成合理的長遠規劃。1

2.群眾視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

2.1教育群眾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首先要展現群眾的集體力量,從大眾的認知角度出發進行社會化的保護措施。首先,要在教育系統內進行非遺的知識宣傳,鼓勵高校學生能夠從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整理、保存、出版、建立代表作名錄及傳承人名錄等工作,全面推廣非遺的社會效應。其次,要在社區內進行相應的群眾宣傳,通過淺顯易懂的宣傳方式,使得群眾了解非遺的內容和現狀,以及重要性。方式可以采用大眾較為認可的短期展演、博物館展示、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社會普及教育,為大眾提供了解和接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會,增強其傳承和保護意識??傊瑢Ψ俏镔|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要以教育為主,充分激發其保護的意識,進而形成社會化的群眾合力,最終實現對非遺的全面保護。

2.2加強非遺保護基礎設施建設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必須要加強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本著節約的原則,把有限的建設資金用在文化保護方面,文化站要選派責任心強,熱愛文化事業的工作人員對文化保護工作進行管理。保護好民間傳統文化,深入挖掘、整理優秀的民間藝術作品,將其發揚光大,豐富群眾的精神生活,讓優秀的民間民俗文化成為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助推器。例如,天津市南開區的文化站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館”,館內集中展示了市一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通過實物、資料、照片以及豐富多彩的動態演繹,讓老百姓近距離了解到天津市現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喚醒老百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沉睡的記憶。

2.3鼓勵和支持各行業企業加以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鼓勵各行業和企業加以支持保護,企業的宣傳鼓勵作用對于群眾有極高的影響力。例如:在民間長期口耳相傳的詩歌、神話、史詩、故事、傳說、謠諺;傳統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木偶、皮影等民間表演藝術,如果有企業進行大規模的宣傳,自然能夠在群眾中間形成廣泛的影響力,使得民眾對非遺內容有了更為廣泛的認同,并形成自覺保護的意識。另外,對于民眾世代傳承的人生禮儀、歲時活動、節日慶典、民間體育和競技,以及有關生產、生活的其他習俗而言其本質也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文化保護部門從這些文化節日和地域風俗出發與企業進行合作,建立其有規模和影響力的大型活動,一方面可以使得企業產品得以宣傳;另一方面使得非遺的活動、習俗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得以延續發展。2

3.群眾視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措施

3.1實現創新化的繼承

創新化的繼承應該是有鑒別和選擇的繼承,如果不分良莠,全部拿來,以一副老面孔示人,必將把非遺的文化內容與傳統文化傳播方式相區別。完全的模仿只會讓非物質文化遺產被現代人拋棄,被市場淘汰,只有遵循常變常新的藝術規律,在繼承中創新,形成其自身獨特的生命發展軌跡,才能成為后來者繼續傳承的又一個起點。例如:昆曲是中國現存歷史最為悠久的劇種,它深深地扎根于中國的文化傳統之中,在藝術、文學、歷史等方面都有無可替代的特殊價值。昆曲在其起源、形成到定型、成熟的發展過程中,將宮廷文化、文人文化和民間文化融合于一體,充分表現出中國傳統的美學思想和倫理觀念。但是現代人欣賞昆曲要有一定的文化領悟力和知識層次,而能夠參與到昆曲學習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可以在傳統昆曲的曲目上進行分項目的審美轉變,使得昆曲這一古老的劇種能夠在現代社會中廣泛傳播開來。3

3.2群眾化擴大影響力

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匱乏是影響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發展的關鍵問題,通過群眾化的保護宣傳,能夠使得文化遺產社會投入在我國的發展擁有更多的、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完善保障體系和建立監督機制等措施,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到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中,從而解決我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缺乏的問題。而要吸引群眾化的保護支持則首先要保證中國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關切、認知與參與度的大大提升,使得非遺保護成為守護精神家園的、全民的自覺行動。例如:少數民族傳統音樂舞蹈專場是文化遺產日的重頭戲,通過對蒙古族長調民歌、基諾大鼓舞、羌笛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表演和審美體會,群眾會自然地加入到保護的行列之中。總之,群眾化的擴大影響力能夠使得非遺文化成為向后人傳遞著傳統文明的信息,文化站要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繼承優秀傳統,加強群眾的文化自覺性,促進文化創新,努力創造更加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

3.3群眾教育繼承的措施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仍然要重視對文化內容的整理和搜集,隨著現代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推移,我們必須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為非物質文化的持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必須把因客觀環境的變遷而無法再繼續發展的、瀕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集下來、搜集起來,這是關乎我們民族的文化血脈能否永續的大問題。其次,要對相應的非遺文化進行傳承化的學習,可以根據相應的文化內容加以培訓,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非遺文化學習中來。例如:年畫,是傳統的年節的標志。舊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是其產生的必然條件,社會生存條件的改變必將改變和影響其生存?,F當代社會的文化性質是一種大眾文化,并且西方文化的傳入也對中國傳統文化形成了沖擊,這一切導致年畫的生存環境已經改變。如果從美術學習的角度出發,組織學員進行專門的“年畫”繪畫學習,這樣就能夠使得傳統的文化藝術得以保存。

綜上所述,群眾視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繼承要實現創新化的繼承,加強群眾化發展并擴大影響力,開展群眾教育繼承的措施,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眾公共屬性在現代社會中得以發揮。

參考文獻:

1.孫昊亮.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共屬性[J]. 法學研究, 2010,(05):79-81.

非遺保護的措施范文4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提出的“無形文化財”的概念,首次將‘有形文化財’區分出來”。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保護的文化遺產也只局限于物質類,而未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決議。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自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取代了之前的“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第二條得到清楚的規定:“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容易使人誤認為不需以物質為載體,但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該詞一直使用至今。

我國曾使用不同的術語,如民間文學藝術、民間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直到2005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包括六大方面:(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比較《公約》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定義的區別,《公約》對定義更加詳細。在分類中,《辦法》更強調傳統性,還特意增加兜底條款“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與幾個概念的區別

“學界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時,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傳統性等”,但這并非一定是“非遺”所固有的,其他類型的遺產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為自然和文化遺產,位于黃河流域,五岳之東,一直作為中國古時的帝王敬天的場所,同時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與“世界文化遺產”的區別。非物質性是“非遺”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根本區別?!侗Wo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1條規定:“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護方法上,兩者也有重大的區別,“世界文化遺產”主要運用物理、環境的方法;而“非遺”則主要通過遺產擁有者傳承的方法。“如入選‘非遺’西藏《格薩爾》史詩是靠后人的口口相傳。”

與“傳統知識”的區別。出于保護角度的區別,“非遺”是從民俗傳統保護的角度出發,而“傳統知識”是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wipo對傳統知識的定義為:“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來源于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于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遺”的“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與“民間文藝表達”(又稱傳統文化表達)的區別。根據wipo和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范法》,僅限于藝術遺產,排出了科學知識在外,而“非遺”則包括兩者。

二、保護制度

“《公約》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規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賀道,這一新文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恰當的保護手段,從而填補了一個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準了該公約。”

(一)名錄制度

1999年,教科文組織通過了設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下簡稱“口頭遺產”)的決議,后自《公約》生效后,“口頭遺產”就納入到“非遺”名錄(第三十一條)。至2001年,每兩年一次。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至今,教科文組織應經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個“非遺”入選該名錄,中國占其中的共28個。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盡管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該遺產急需保護;或者,該遺產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該遺產特別急需保護。(3)制訂保護措施,使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能夠繼續演繹和傳承該遺產。(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6)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正式協商,根據《公約》第17.3條,將該遺產列入名錄。至此,“全球共有16項代表作被納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中國遺產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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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合作與援助制

“盡管《公約》沒明確像《月球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樣,將‘非遺’明確為‘人類共同遺產’”,但還是明確的指出:“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關心的事項,……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相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因此,在第一條總則第1.4條關于本公約的宗旨便指出:“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在第20至24條中,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的目的、形式、條件、申請、以及受援助締約國的任務。國際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對保護這種遺產的各方面進行研究;(2)提供專家和專業人員;(3)培訓各類所需人員;(4)制訂準則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礎設施的建立和營運;(6)提供設備和技能;(7)其他財政和技術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時提供低息貸款和捐助”這些援助涵蓋了人才、制度、技術、資金等必要的層面。

(三)基金制度

為了實施國際合作和援助,《公約》規定了要建立一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根據第25.3條,資金的來源包括:(1)締約國的納款;(2)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第一,其他國家;第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國家組織;第三,公營或私營和個人;(4)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5)為本基金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之所得;(6)委員會制定的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條還進一步規定:“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

(四)報告制度

《公約》在第29、30條分別規定了締約國的報告制度和委員會的報告制度。締約國應當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況。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報告報告,委員會得以監督締約國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等保護措施,有效地使《公約》得到實施。

非遺保護的措施范文5

【關鍵詞】 侗族大歌;保護;對策

一、侗族大歌概況

侗族是中國少數民族大家庭的一員,主要聚居于我國貴州、湖南、廣西等省,其聚居地風光秀美、民風淳樸?!岸比宋幕龢訉殻汗臉?、大歌和花轎”。因此,侗族大歌是侗家文化的積淀,是民族文化的精華。一直以來,世界音樂界認為中國沒有多聲部和聲藝術,復調音樂僅存于西方。1986年貴州侗歌合唱團赴法國參演時的表現令世界震驚,世界音樂界開始扭轉對中國復調音樂的偏見,重新用一種新的視角來看待與評判中國音樂。侗族大歌于2005年入選國家級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并于2009年11月15日成功列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所以說,侗族大歌是我國文化藝術的瑰寶,是世界舞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侗族大歌在侗語中俗稱“嘎老”,“嘎”就是歌,“老”具有宏大和古老之意。侗族大歌是侗族歌隊演唱的多聲歌(疊聲歌),(1)其主要流行于侗族南部方言地區第二土語區。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創造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是民間音樂的典型代表。根據侗族大歌的特點又可將其劃分為鼓樓大歌、聲音大歌、敘事大歌、童聲大歌、混聲大歌以及戲曲大歌。

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傳承,是侗族人民生活的縮影。它以藝術的形式記載了侗族人民的生活方式、社會結構、精神生活等等。侗族沒有形成自己本民族的文字,其民族歷史的傳承基本上是使用“歌”這一載體來實現的,以歌代文。侗族大歌是集娛樂性、教育性、傳承性、交流性、文化性于一體的藝術。所以我們要對其給予足夠的重視,使其輝煌歷史能夠延續下去。

侗族大歌的保護和傳承具有一定的現實價值和意義,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象征,是侗家凝聚力的體現。侗族大歌對侗族社會的形成具有紐帶作用。人們可以在交往歌唱中相識相知,可以更好地促進集體感情的培養。侗族大歌也是和諧文化的象征,其歌詞中常常包含了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元素,這對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起到了間接的引導作用。

二、侗族大歌保護與傳承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日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給予了其大量資金與政策的支持,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侗族大歌是我國藝術史、民族文化史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已經制定相關的政策與相應的措施來保護這項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使其精華能夠延續下去。

眾所周知,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表現形式,其發展是和侗族文化息息相關的。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價值的體現,具有很重要的研究價值。侗族大歌主要是通過親子傳承、師徒傳承以及自然傳承來實現價值的延續的。侗族大歌不是一個孤立的個體,它是與當地民族及地緣文化相互聯系的。侗族大歌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得到了相關部門的重視,管理機關也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積極貫徹執行,但侗族大歌的傳承與保護還是面臨著挑戰與危機。

首先,深受到“漢化”的影響,少數民族的生活方式以及風俗習慣逐漸隱性化,其獨立的民族文化日漸受到漢文化的“稀釋”,侗族大歌面臨著傳承危機——繼任者的斷層。父母逐漸淡化了授與后代民族自有文化的習慣,逐漸以教授后代漢族文化為主流,便于適應現代化發展趨勢,所以在代代相傳的過程中,侗族大歌的傳承逐漸處于一個“冷門”階段,這直接影響了侗族大歌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次,由于侗族聚居區的生活水平比較低,許多侗族青年為了謀生,很多都選擇外出務工,這使得侗族大歌文化傳承失去很多接班人,無法給侗族大歌提供后備人員。再次,民族文化意識的淡薄,侗族人民逐漸褪去了對侗族文化的重視,逐漸青睞于漢族的大眾文化,這使得侗族大歌的傳承失去了其文化載體,阻礙了侗族大歌的保護與傳承。以上是屬于侗族大歌傳承與保護進程中存在的內部阻礙因素,這是侗族大歌保護工作中問題的癥結,是阻礙侗族大歌這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根本原因。

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僅是本民族的責任,更是整個國家的義務。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也存在著其他的阻礙因素。第一,重“物質”,輕“非物質”。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所指定的政策、法規等都較傾向于物質文化,在對侗族大歌這類非物質文化的保護缺乏重視,沒有制定一項較為具體的規章來確保侗族大歌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非物質”遺產的“物質化”功利傾向嚴重。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表層目的是為了保護好民族文化,但是實質上很多地區卻以此作為噱頭,來引入更多的資金來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但是過度的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會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遺產原始性的破壞。每個游客都擁有自身的特有文化,其在非遺區的旅游過程中會將自身的本土文化傳播到非遺區,影響非遺區原文化的傳承。即游客在欣賞侗族大歌以及侗家文化時,會通過語言交流或者生活習慣的方式將本土文化傳輸給侗族人民,經過日積月累后會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侗族人民的生活習性,影響侗族文化原始性的傳承。第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體系松散,針對性不強。雖然近年來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但是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律還較為缺乏,法律體系不健全,結構不清晰。侗族大歌的保護工作就沒有一套相關的專門法律來保障其管理,只能參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沒有自己系統的專門法規來指導其工作的進行,使得在執行法規過程中隨意性較強。第四,保護工作未能納入整個社會發展進程中,缺乏系統性、整體性。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工作標準不一,管理體系分散,沒有將其保護工作與經濟發展績效掛鉤,僅僅將其定義為經濟發展的邊緣因素,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侗族大歌的保護工作中,沒有結合當地客觀實際,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統領侗族大歌保護工作的開展,使得保護工作較為分散,不成體系。第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不到位。社會意識對社會存在有指導意義,沒有深刻的保護意識是制約保護工作開展的又一重要因素——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程度較低,沒有形成一種既定意識來看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而相關部門卻沒能及時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宣傳工作。在侗族大歌保護工作中,忽視了對侗族文化的宣傳,使得大眾對侗族大歌這一文化實體不了解,無法形成清晰的保護意識。第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缺乏相應的資金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個消耗人力物力財力的工程,沒有一定的資金物質支持,很難保障保護工作的持久性。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的投入較其他國家來說,投入資金所占GDP份額是較低的,這大大制約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就侗族大歌而言,培養侗族大歌的演繹者是需要資金支持的,沒有資金的保障,會影響傳承者的培養工作,也就直接降低了傳承的質量。第七,缺乏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的研究。即非遺的保護工作還僅僅停留在淺層次的保護上,缺少深層次的保護理論體系的支持。這些是以侗族大歌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外在制約因素,這些工作的缺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起到了反作用,會阻礙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如何改進以侗族大歌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世代相傳、反映群眾生產生活狀態和思維方式的民族民間文化,它既是地方歷史文化淵源的見證,也是體現地方文化特色的重要形式,是文化軟實力的象征。(2)可以說侗族大歌的保護工作既有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對于成就,我們要繼續發揮,對于問題,我們要及時制定相應的措施來解決。在應對以侗族大歌為代表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時,要注意根據內外因素來制定相關解決措施,合理保護與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

從內因上來講,侗族大歌面臨著自身傳承上的問題。如何解決好以侗族大歌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是保護工作的關鍵?,F代化趨勢是一個既定的事實,是不可逆轉的。所以,我們只能在侗族大歌面臨現代文化沖擊的大背景下來探討解決方案。首先,重視言傳身教。父母對后代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要注重對少數民族孩子的雙重教育,即既要重視對其的漢化教育,也要相應的培養其本民族的特色文化。侗族人民可以在孩子的成長中鼓勵孩子學習侗族大歌,培養其民族性。其次,學校教育也應該加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中。學校是人才培養的基地,是文化傳承的一個重要參與機構。學校要積極灌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加深學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例如在侗族大歌的保護上,學??梢栽谡n外活動時間教授侗族歌曲或者開展侗族文化交流活動,這樣不僅豐富了課余生活,而且有利于學生對侗族大歌的理解與傳承。再次,民族內部應加強對本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之所以艱難,根本原因是非物質文化本源的缺失。只有本民族做好這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工作,才能從根基上解決此項問題。從侗族大歌傳承的角度來說,就是侗族人民應該保障本民族特有的風俗文化,應該將此種文化精華延續下去。侗族人民在平日里應加強對侗族大歌這一非物質文化實體的重視與強化。

除了內部傳承的問題,以侗族大歌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還應當重視外部影響因素,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進:第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措施,賦予保護工作法律權威性。在法律建設方面,應該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狀況來劃定相應的保護范圍,明確規定非遺保護的工作規章,對相關違規行為要給予處罰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一個法制平臺。例如應該針對侗族大歌中傳承中遇到的問題,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第二,要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領導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分散的保護工作成效不高,只有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集體領導此項工作,才能從整體上來保障非遺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侗族大歌的保護可以就近建立一個侗族大歌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此來引導保護工作的開展,這可以將分散的保護工作化為統一,更能集中力量辦大事。第三,促進保護理念的轉化,做到真正意義上的保護。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對物質具有反作用。要改善當前重物質,輕非物質的保護觀念,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探究其深層次的文化價值,而不是將保護停留在物質文化上的保護,即要從新審視侗族大歌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潛在價值,正確估量其保護與傳承帶來的文化效益。第四,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投入。只有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物質保障基礎,才能更好的完善非遺的保護工作。這要求國家、地區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為非遺的保護工作提供所需的物質設備與相關配套設施。非遺的保護工作是整個國家、整個民族的事業,可以動員社會中的企業、個人來共同資助非遺保護事業的發展。侗族大歌的保護問題上可以設立相關基金來集資,將官方與民間資金融合,共同促進非遺保護工作的飛躍。第五,強化社會意識,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要重視輿論的威力,通過媒體、展覽、講座等各種形勢來宣傳民族非遺的保護工作,使得這種保護意識深入人心,用社會各界的力量來共同促進這份工作的進行。例如開展侗族文化交流會,侗族大歌參演活動,侗族大歌照片展覽等等。第六,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理論研究。理論研究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只有有了理論研究的奠基,才能為保護工作提供一個正確的方向,使非遺工作朝著正確的軌跡發展。推進關于侗族大歌的保護工作的理論研究。例如有關侗族大歌保護方式的研究,傳承方式的研究等等。第七,加強對傳承人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所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傳承。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保護傳承人就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以要積極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來保護傳承人,這樣才能從根基上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要保障傳承人的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使其能夠投入更多精力從事傳承活動。第八,合理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定的產業化與商業化是促進非遺保護工作發展的動力,經濟收益必然會帶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但是要注意把握尺度,不要過度產業化,適可而止就好。例如允許企業注資侗族大歌的商業演出,開發相關音像產品等等。第九,文化無國界,那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引入此觀念。加強國際間保護工作的交流合作,共同推進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國的非遺保護工作起步較晚,還處于一個探索階段,我們要借鑒國外成功的保護經驗來促進我國非遺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可以引入外國先進的保護理論,保護措施、保護合作組織等等。以上各條措施都是相互聯系的,不能偏廢其一,只有將各個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才能確保非遺保護工作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遺留的瑰寶,是歷史責任的傳承。在對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工作中,我們既要盡力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精華,也要結合當地的實際以及大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接受程度,適當改善其傳承方式,引入多元化元素,豐富其內容。以侗族大歌為例,我們可以在表演過程中對其服飾或者姿態進行改善創新,將現代服飾與民族特色的舞曲結合,吸進了大眾眼球,激發了大眾對侗族大歌這一客觀實體的興趣,使其能用現代化的觀念來理解與接受侗族大歌,這將有利于侗族傳統文化的傳承與革新。

本文為山東大學通識教育核心課程《世界遺產概論》研究成果。

注釋:

(1)普虹.侗族大歌——民族的瑰寶[J].貴州大學學報(藝術版),2003(2).

(2)李俊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及挖掘與保護思路——以蘭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與保護現狀為例[J].社會縱橫,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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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桑吉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及其對策[J].商業時代,2009(31).

非遺保護的措施范文6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悠久的傳承歷史,由政府直接主導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非遺保護工作則是一項比較新的事業。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提出要對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進行保護。其中的文化遺產主要指古跡、建筑群、遺址。隨著保護工作的推進和認識的深化,人們意識到那些“無形的”(intangible)、世代相傳的、活態的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也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有相應的保護規定。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我國先后于1985年和2004年批準了這兩個公約。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為《非遺法》)頒布施行。

我國非遺保護工作取得矚目成就,正在邁上新的臺階。但同時也要看到,隨著實踐的深入,對非遺本身及非遺傳承規律的認識還在深化中,各種有效的保護措施還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設也在充實完善中。我們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關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堅守中華文化立場,傳承中華文化基因,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堅持有鑒別的對待、有揚棄的繼承,努力實現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之與現實文化相融相通。

非遺的“本質”

非遺的本質特征是:“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薄豆s》的這段定義有三個關鍵要素:

一是“世代相傳”,強調這種文化遺產是現在還在延續的,而不是已經失傳或被時代舍棄的。申報人類非遺代表作時,要求重點說明:“當前該非遺項目對其所在社區的社會文化功能和意義”。

二是“互動”和“不斷地被再創造”,強調非遺是能動的實踐。這是非遺與文物的本質區別。跟什么“互動”?跟自然和歷史的變遷互動,跟社會環境和社會需求互動。什么是“再創造”?是在傳承實踐中不斷形成與當時環境相適應的內容與形式。隨著時代的變遷,我國的非遺將在保持歷史傳統的同時,越來越多地融入現代生活的內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續發展。

三是“認同感”和“持續感”。強調非遺的傳承實踐不僅能讓相關的人群體驗到共同秉承的傳統,同時也能夠讓人們持續地感受到文化多樣性仍在豐富,人類創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這里要注意到:多樣性和創造力,不僅指過去形成的遺產是多樣和富有創造力的,也是指現在與今后的傳承是多樣和富有創造力的。

非遺還有一個重要特征:傳承人群的主體地位貫穿遺產認定、保護和傳承的始終。《公約》和《非遺法》在定義非遺時,都用了一個關鍵詞:“視為”?!豆s》的表述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非遺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這兩個“視為”,指出了非遺的價值認定主體,即:某種文化現象或表現形式是不是某個民族或社區、群體及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取決于他們自己是否認同。纏足不能被認為是非遺,不僅因為它是已被拋棄、沒有任何當代價值意義的歷史舊習,也因為它是強加給持有者的,從來就沒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認同。

非遺保護的“根本”

中國剪紙技藝是歷史悠久、流布廣泛的非遺項目。中國剪紙列入人類非遺代表作名錄,不是因為我國歷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紙圖案,而是因為剪紙活動深深融入了中國老百姓的社會生活和情感表達,是很多地方社區和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這一點,就不難把握非遺保護的對象以及政府在剪紙項目保護中的角色定位,即:保護和培育這種大眾文化生態,支持開展剪紙活動的習俗和社會實踐,讓中國的剪紙傳統及其技藝在當代生活中得到延續和發展。至于是沿用過去的圖樣,還是創作新的題材,是傳承人或愛好者在公序良俗規范下的文化表達權利。歷史上形成的豐富多彩的剪紙題材和樣式,顯示了中國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樣化的創造力。同樣,今天和明天的剪紙出現哪些新的題材和樣式,也將繼續反映廣大剪紙傳承人和愛好者的想象力與創造力。

保護非遺,最根本的是保護傳承實踐,保護傳承能力,保護傳承環境。根據《公約》和《非遺法》,保護(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認定、記錄、建檔、研究、保存、保護(protection)、傳播、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弘揚和振興等環節。這些環節構成了確保非遺生命力的完整保護鏈條,體現了保護措施和保護效果的深化。

一個非遺項目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主要從六點加以判斷。

第一,實踐活動是否持續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實踐方式,如手工技藝之于某些傳統工藝項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內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揚。

第五,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實踐、傳承及再創造權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傳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擴大。

工業化、城鎮化條件下的非遺保護

工業化、城鎮化背景下的非遺保護命題,本質上是文化傳承如何應對自然和社會環境變化的挑戰。政府要謹慎處理經濟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態環境的可持續平衡,悉心維護和改善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條件。要切實防止和糾正不尊重文化遺產、輕視社區文化傳統、損害傳承人群權利的行為。對傳承環境或條件發生重大改變、傳承面臨嚴重困y的項目,應及時組織記錄其核心內容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獨到技藝,以利其他傳承人學習借鑒和研究,或在適當環境下實現復興。

非遺保護工作有一個重要理念:見人見物見生活。要支持非遺實踐回歸社區,回歸生活,讓非遺在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中得到體現和傳承。在傳統村落和歷史街區建設中,要盡量避免大量遷出原居民,人為切斷非遺傳承人群與當地民居、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有機聯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幫助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和當代實踐能力,擴大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非遺的認知和參與,努力擴大優秀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習人群。

用大歷史觀看待挑戰

傳統知識和技藝同樣是在長期實踐中從無到有,從單一到豐富,逐步積累增長的。這個過程沒有止境。一代代傳承群體和個人或潛心鉆研體悟,或與人切磋互鑒,或外出游歷取經,在學習、交流和實踐中參悟要領,取長補短,推陳出新。一種知識或技藝從甲地流傳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傳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這過程中新的技藝、作品、風格、流派和門類不斷涌現。正因如此,我們今天才能領略到優秀傳統文化的多姿多彩,蔚為大觀。只要傳統還在發展,就不能人為規定某一個時間節點的知識和形態是傳統的終點。

再從中外文化關系史乃至人類文明發展的視野看,文化傳統的豐富與發展,與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員和生產技術流動密切相關,與不同文化、習俗、消費偏好的互動交流密切相關。在社會生活變化較小、人員流動較少的時代,傳統的變化就相對緩慢;在社會變遷劇烈、文化交流深入、貿易活動頻繁的時代,傳統的變化就相對明顯。而開歷史先河的重大文化發展創新,往往出現在變化的時代。因此,看待非遺面臨的時代挑戰,需要有大的歷史觀。

在發生重大歷史變遷的時代,文化傳統既面臨遭受沖擊、加速消失的現實威脅,同時也面臨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產生文化史上標志性風格或作品、產品的歷史機遇。不尊重遺產、不注重保護遺產、歪曲遺產文化意義和社會功能的做法,會導致遺產遭到損失和破壞;禁錮和扼制遺產持有者的創造性表達權利,也會窒息文化傳統的生命力,錯失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寶貴機遇。

如何用“一個”帶動“一片”?

能力建設直接關系非遺在時代變遷中的可持續發展。傳承人群的傳承與實踐能力包括對本地區、本民族文化傳統的認識深度,對非遺項目知識和技藝的掌握程度,進行再創造所必須具備的知識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遺項目傳承實踐中獲得相應經濟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實施的非遺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著眼點正是幫助非遺持有者、從業者等傳承人群獲得和增強這些能力?;疽笫恰皬娀A、拓眼界、增學養”。

強基礎,是加深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了解,加深對本地、本民族文化傳統的認識和理解,當地人知當地文化;強化對所持項目知識、技藝和流變脈絡的認識與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時代變遷帶來的審美變化和社會需求變化,了解國內外行業動態。增學養,是豐富文化、藝術、材料等方面專業知識,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這項工作受到傳承人群的普遍歡迎。參訓學員增長了學識,拓寬了眼界,提高了技藝,并且對所持項目的文化內涵有了更深的領悟,對自己手藝的價值和潛力有了更強的自信。一些學員回去后又自己辦班,把學習所得讓其他傳承人分享;有的則辦起了合作社,帶動更多的人傳承非遺,起到了培訓一個、帶動一片的效果。參與高校普遍認為,研培計劃不僅給傳承人群提供了實際幫助,也促進了大學與社區的互動,對于豐富學術積累、提升學科和專業建設水平、加強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增強文化傳承和創新能力,意義重大。

關于傳承人群的學習與傳承創新,有四個重要問題需要厘清。

第一,非遺的傳承人和所有人一樣,都有學習新知識的權利。并不因為是傳承人就不需要學習,更不是承擔了傳承的義務就必須放棄學習新知識的權利。雖然現實情況是不少傳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傳承人群的自身結構也在發生深刻變化。在不遠的將來,我國許多非遺項目的傳承將主要由受過學歷教育的人群來承擔。將文化傳統的傳承發展視為與現代教育不相容,是對非遺保護的誤讀。《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特別鼓勵”:“在高等院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促進開展跨學科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活動。”

第二,保持非遺項目的傳統特色與傳承人學習掌握新知識不是對立關系。剪紙、年畫、泥塑、面花等傳統手工藝術,其表現往往有較強的象征性。幫助傳承人獲得一些材料、色彩、構圖、造型方面的專業知識,掌握一些新的輔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變他們的藝術表達習慣,而是幫助他們加深對所持項目技藝特點的理解,提高對材料、色彩和圖案、結構的把握和運用能力。俗話說,藝不壓身。多一門知識,就多一份技藝精進的可能;多一項技能,就多一片發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工藝美術大師,都有過在大學學習和參加高水平培訓的經歷。

第三,很多傳承人不是不想接觸新的知識和信息,而是沒有條件接觸;不是不愿改進材料、提高技藝,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學更好的技藝。有的剪紙藝人剪一頭牛很像,剪一匹馬就不像,是因為他看的牛多,見的馬少,也沒有專門學過畫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農村婦女照貓剪虎,不是這位婦女喜歡用貓去表現虎,而是她受種種條件所限,沒有機會看到真虎。我們不能為了照貓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讓她看到真虎,也不能為了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兒、孫女,都只能照著貓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裝企業研習的一批湘西繡娘,看到竟然有這么多顏色的線可用,都很有感觸。有的繡娘說:現在大紅大綠的顏色也是受材料的影響,因為當地農村只能買到很少幾種線,想繡什么顏色也做不了。在國家工業化、信息化的發展成果惠及城鄉各地時,傳承人群能不能獲取新知識和信息來豐富自己,提高技藝,進行創造性的表達,以實現對傳統文化更高水平的傳承?國家要不要給他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創造性表達是每個持有者和傳承人的權利,創新的內容和形式能不能成為傳統的一部分,則取決于人民大眾的選擇。人民大眾去蕪存菁的力量是強大的。他們會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斷哪些實踐、哪些技藝,哪些內容和形式、品種和題材的變化與更新,能給他們帶來情感的認同,帶來將過去與當下聯結起來的體驗。如此,他們會接受;反之,會排斥。有的當時不接受,過一段時間又被接受;有的當時接受甚至流傳開來,過一段時間又被摒棄;有的被認為脫離了原來的傳統,但又被更大范圍的社區和人群所認同,成槲幕多樣性之樹長出的新枝。這是文化傳統的大眾選擇和歷史積淀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脫穎而出、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傳統與時代特點結合得最好的。

不可或缺的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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