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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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1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女性暴力犯罪的誘因也層出不窮。但在大量的實踐調研中,都表明其最大誘因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對女性犯罪的影響具體體現在部分女性犯罪的“惡逆傾向”。經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犯罪對象一般為對自己施加暴力的家庭成員,所以,此類犯罪社會危險性并不高。本文將對家庭暴力的含義,家庭暴力誘發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家庭犯罪的防制等方面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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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庭暴力;女性犯罪;誘因

我國女性犯罪中,暴力型犯罪逐年上升,且其中大部分犯罪是針對家庭成員的暴力犯罪。女性作為暴力性相對較弱的性別,其暴力型犯罪有一定的特征。這其中包括女性在犯罪中的雙重身份,即承擔受害角色的同時,擁有害人的角色。這體現在絕大多數女性暴力型犯罪都建立在此前被施暴、欺凌等情況下,所作的一種過度“自衛”表現。還有部分人是在長期受盡折磨與虐待后,產生極度的絕望感而釀成最后悲劇式的結果。在這一部分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大部分是由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才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這種犯罪行為與一般的暴力犯罪行為有本質上的區別,其社會危害性相對于其他犯罪也較小,最終導致此種暴力行為的發生某種程度可以看作是“延時防衛”。而正因為此種“防衛”,或者說由于長期處于家庭暴力的女性心理方面的改變導致的過激行為,是不被我國現有法律所正面評價的,所以此種暴力犯罪才更值得社會給予更高的關注。

家庭暴力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屬于一個關鍵因素。由于其同時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各國及聯合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都比較類似,大多數界定中都包括一定形式的身體、精神及性暴力等,并將家庭暴力視作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連環行為,而并非前述的單一行為。據此,家庭暴力有其有別于一般暴力的特征。首先,一般家庭暴力的發生都在隱蔽的家庭場所,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不論施暴者,抑或是被施暴者本身則把此類行為看作“家丑”,或者是“家庭內糾紛”。這導致家庭暴力被隱瞞于社會監督或法律救助的范圍外,并更容易產生經常性、反復性家暴情形。再者,家庭暴力并非單一傷害行為,也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的目的性、瞬時性。家庭暴力雙方因處于親密關系中,并在空間上也處于長期互相暴露的情形,所以其暴力形式更加多種多樣。因施暴者可基于長期慣性,或某種概括目的對被施暴者進行一連串的傷害行為,其中包括:身體暴力、精神傷害、冷暴力、性暴力等。這是家庭暴力中“暴力”界定的關鍵。最后,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親密關系的人之間,而且具有長期、反復的特點,所以其行為后果及其嚴重。會造成被施暴女性身體及心里各方面的不可修復的傷害,長此以往,當暴力達到一定限度,女性有可能產生一種在絕望中求生的逆反行為方式,最終導致女性暴力性犯罪行為的產生。

家庭暴力一直以來在女性暴力犯罪中都是重要誘因之一。據江蘇省婦聯權益部對南通監獄女子分監1477名女犯所作問卷調查顯示,家庭暴力已成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513分調查問卷中,有237個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問題,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有93人長期受丈夫的毆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問題犯故意殺人罪,制造了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危及社會安危的惡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緩或無期徒刑。另外,陜西省女子監獄對家庭暴力犯罪進行的調查中,殺夫型犯罪占63%,而其中有一半的人曾遭受家庭暴力。以上事實都進一步表明,家庭暴力犯罪與女性暴力型犯罪的聯系。而家庭暴力引發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原因又只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在社會的性別結構中,女性處于相對較弱勢的地位,特別是在傳統觀念深入人心的地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難以得到保障。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過后,自身不愿將“家丑”宣揚,即使“宣揚”,也很難獲得周邊人的支持和理解,這會進一步惡化被施暴者的處境。第二,女性本身應該是社會的弱勢群體,這種定義是根據女性的社會角色及生理構造所決定的。但女性在面臨突發狀況或是壓力情形下,更容易產生情緒波動及危險心理,而在反復、強烈的刺激下,部分就轉化為女性激情犯罪。第三,女性對待家庭暴力的態度及反應也會決定自身陷入暴力的怪圈。2家庭暴力中一部分女性會由于對家庭的眷念,對丈夫的依賴和對兒女的不舍,產生僥幸心理。總以為自己有能力或義務為家庭去忍耐,或者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只是一時的。這種心理從某種程度上會為長期循環性的家暴埋下罪惡的種子。這種說法并非將家庭暴力的發生歸責于受害人本身。而是說長期的壓抑以及退讓也是造成最終以突破法律界限行為進行反抗的一個因素。

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誘因,筆者認為可以從源頭處對家庭暴力行為施以規制。首先,可從立法角度,將家庭暴力行為和一般暴力行為相區別,并對家庭暴力進行合理定義以及考慮其延展性。特別是在家庭暴力獲得司法救濟的過程中,完善相關司法主體并明確此類司法主體各自職能,使家庭暴力的保護除開傳統的家庭救濟、行政救濟外,介入有效的國家強力救濟。其次,從社會輿論及社會力量出發,應多宣揚家庭暴力和普通家庭糾紛的區別。讓民眾對此類暴力行為有一個客觀正確的認識。而并非以往輿論一致將普通家庭糾紛與家庭暴力相混淆,導致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難及時得到身邊力量的救助,這也變相加重家庭暴力對社會和諧的影響。家庭暴力的提前防制能有效應對其所導致的一系列惡劣的連鎖反應,對女性暴力性犯罪的研究和關注更要求社會能從根源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

作者簡介

徐萌:女,(1991—)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學2013級法律碩士。

注釋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2

【關鍵詞】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會問題;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和睦安寧是社會穩定進步的基石。在我國,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只是這種暴力以“家庭”為庇護所,打著“家庭內政”的旗號,掩蓋其血腥。家庭暴力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也給社會的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不僅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中國普遍而嚴重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造成了受害人生理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如何遏止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折磨、推殘和壓迫等方面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捆綁、殘害身體、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遺棄以及待等。施暴者一般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其中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最為普遍,也是最為嚴重。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出現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進行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家庭暴力大體上可分為情感暴力,性暴力,軀體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況若單獨發生被稱為單一家庭暴力;兩種或兩種以上暴力同時發生被稱為綜合暴力。

家庭暴力行為的具體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質具有非法性。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樣性。實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門,常見的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殘害的手段又有凍餓、火燙、刀劃、砍肢、損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時間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經常性的暴力、持續性的暴力、長期的暴力,以及偶爾性的暴力,它們在時間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盡管絕大多數表現為傷害,但顯然也存在著比傷害更為嚴重的后果—致人死亡。傷害一般可分為輕微傷、輕傷或重傷,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兩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傷害過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殺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違法性質和法律責任的多樣性,即民事責任、行政違法、刑事違法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只有制訂《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家庭中的弱者,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基基礎。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數量逐漸增長,它已成為人們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其產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封建傳統的思想根深蒂固。歷史傳統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權思想在當前市場經濟形勢下有所復蘇和抬頭,男女不平等觀念在事實上仍然存在。貫穿數千年的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將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并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父為妻綱”“三綱五?!钡姆饨ǘY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對女性的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著當代中國的家庭。

第二,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與男子不完全平等。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標準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比自己各方面優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獻于家庭。

第三,殘酷的現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方面原因。離婚的婦女在社會上依然遭受社會的歧視,尤其是帶著小孩的單身媽媽,既當爹又當娘的角色沖突。毫不留情的事業競爭,使他們心里交瘁。這種殘酷的現實使具有離婚年頭的女性望而卻步。生活節奏的加快帶來的情感交流減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禍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現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丈夫在外尋歡作樂,丟下妻子和孩子,導致夫妻感情不斷惡化,在離婚不成時,丈夫單獨或與第三者共同對妻子進行人身傷害,甚至實施殺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缺乏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措施,有些規定可操作性、針對性不強。二是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節薄弱,相關保護法沒有相應的執法保障機制。

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甚至認為家丑不可外揚。法制宣傳和教育不夠廣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強。

第六,父母對子女的溺愛是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有許多家庭中的父母對子女過分地溺愛,孩子要什么就給什么,導致孩子目中無人、養成好吃懶做的壞習慣。當父母對其管教時就對父母頂嘴、謾罵,甚至實施嚴重的暴力。

三、現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體、系統性規范。現行法律關于反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分散與各部門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規、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卻未對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問題作出統領性的規定。

2、制裁措施不利,執法效果不明顯。對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不予處理。真正能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預防措施。現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復發生或者發生了較為嚴重的傷害或者損害后果之后,才賦予受害人請求救濟的權利。對于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拒絕給與救助。200

4、救濟手段單一,民事救濟制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我國國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難實際執行。

四、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幾點措施

之所以在現行法律體制下,解決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下面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措施:

第一,盡快制定《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法》,完善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制訂了單項家庭暴力法,實踐證明,家庭暴力立法時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國已具備了制訂《家庭暴力防制法》的條件。

第二,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含義與范圍?,F實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它不僅表現為對肉體的傷害,大多數情況下還表現為精神上的折磨和壓抑;不僅有作為的手段,還有不作為的手段;不僅表現為肉體、精神的傷害,還表現為性暴力;不僅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更表現為持續性、不嚴重的暴力行為。

第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受虐婦女在沒有司法機關的主動干預下,加之受社會輿論、傳統文化、資源匱乏等種種因素的限制,自身難以完成證據收集任務,導致刑事自訴案件立案、認定、處罰“三難”。雖然離婚是擺脫暴力的一種有效辦法,但對于我國女性而言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事情。

第四,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法律意識。首先要大力開展尊重人權,保護個人權利的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女權意識和男女平等意識。其次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素質,是實現男女平等的先決條件。

第五,應建立完備的社會支持系統。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應做以下努力:要建立社會求救系統,須設立婦女避難所,須建立婦女技能培訓基地,還須重視家庭暴力案件的傷情鑒定,同時對“軟暴力”問題,更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凹液腿f事興”,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構筑和諧社會。我們要全方位、多層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參考文獻】作者:太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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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3

【關鍵詞】婦女;家庭暴力;司法

伴隨著經濟轉型,政治改革,文化碰撞,婚姻倫理關系失范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長,不僅侵害著婦女的身心健康,也沖擊著家庭關系的穩定,更會影響到下一代健康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因此,日益提高對家庭冷暴力的重視程度,構建以司法機制為核心,全社會聯動參與的反家庭暴力平臺勢在必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況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家庭暴力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最高院還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審理指南》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指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傷害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據婦聯的調查顯示,女性遭受的家庭暴力遠比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列要高很多,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歷史、文化、心理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呈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形成具有歷史性

家庭暴力不是一個時代所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幾個世紀面臨的難題,在封建時期,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的封建傳統根深蒂固,男女之間的地位主次,榮譽高低,報酬多寡,權利先后往往不是根據個人能力強弱及社會貢獻多少為判斷標準,更大程度是以性別和身體強度來評判,婦女缺少法律上被賦予平等的權利,她們懷孕,分娩等生理過程,使得她們的精神削弱,體力降低,傳統的男權主義與婦女的依附心理,是直接催生出家庭暴力的最合適的溫床[1]。在家庭糾紛發生之時,男性面對婦女的反抗情緒及逆反行為,他們會認為自己的權威形象受到質疑,自身的中心地位受到挑戰,“三重四德”的傳統思想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影響著他們對婦女的態度和行為,通過經濟控制及身心制裁以達到控制妻子、鞏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歷史遺留的觀念及傳統形成了婦女逆來順受的習慣,婦女在維權及救濟方面往往無從下手,不知所措。

2.家庭暴力的實施具有隱秘性

家庭暴力多數發生在家庭內部,環境一般較為封閉,初期無法被觀察,受暴婦女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想法在更大程度上選擇了包容和沉默,她們自身法律修養的滯后及對司法救濟途徑的生疏也讓她們寄望于男性自我反思,良心發現來改變施暴行為,家庭暴力在苗頭性階段沒有被有效制止,施暴人較少會主動意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他們更不會受到教育及相關懲罰,把家庭暴力完全“家庭化”的現狀使得司法干預,社會調解等第三方救濟難以入手,受暴婦女在承受暴力的同時確是有口難言,心理壓力進一步上升,引起心理異變。

3.家庭暴力的升級具有極速性

對于在男女平等的呼聲中成長起來,當代女性有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意思,希望擺脫傳統女性軟弱的特質,但長期受到丈夫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呈現“受虐婦女綜合征”特征,她們在經濟上,生活上依賴男性,在長期挨打中變得沉默及無助,如果情人挑撥等外部因素刺激婦女的神經時,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婦女就會以牙還牙,采取極端的手段進行自救或者報復,在云南某女子監獄調查就顯示,1.1%的女性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時是即時反抗的,多少人選擇在其食物中投毒或施放安眠藥,或趁對方熟睡,醉酒后用木棒、砍刀將對方殺害或重傷[2]。一場沒有硝煙的家庭生存權和發展權的爭奪戰爭在暗流涌動,在權威與反權威、控制與反控制的博弈中,家庭暴力極速升級并嚴重化,婦女常常在家庭暴力當局中成為升級者和爆發者。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分析

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僅直接體現在婦女受到的身體和精神傷害,更關系到個人的健康發展、家庭的和睦穩定、社會的和諧有序,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覷。

1.違反法律法規。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本身是已經或將要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人,而遭受暴力的婦女精神上會感到折磨,長期生活在冷漠、緊張的氣氛中,導致她們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潰,在找不到正當解決途徑、積憤難消的情況下,選擇殺人等非理性方式解脫,使得她們觸犯法律,這恰恰沒有幫助婦女擺脫家庭暴力對自己的傷害,事實上是把婦女推向深淵,在法律制裁下、心理陰影下度過余生。

2.破壞家庭穩定

長時間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就會受到損傷、破壞,直接影響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家庭中的兒童由于家庭關愛的缺失,會加劇問題兒童的孤僻、封閉行為,加重兒童的焦慮、恐懼、自卑等不良情緒,無知及無畏會使他們嘗試使用暴力行為或破壞發泄感情,以至于他們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發展,變成問題少年,甚至可能敵視和報復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3.影響社會穩定

家庭是社會中的最基本的組成元素,家庭的和諧穩定與否關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家庭的不和睦促發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的形成,使得家庭得不到解決的矛盾通過社會行為表現出來,婦女報復及問題少年也提高了社會犯罪的幾率,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家庭成員們,往往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會給社會的穩定帶來沖擊。

二、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現狀

反家庭暴力雖然在立法上已經實現了全國與地區并存共治的局面,在總則中也是被禁止的情形,是離婚的法定事由,離婚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但司法上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婦女權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還不明顯,司法面臨的現狀也令人反思。

(一)聯動局面未能形成

全國婦聯、、最高檢、公安、民政、司法和衛生部在《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中已經將家庭暴力納入了110警務工作之中,但是在實際事件處理過程中,警察接到報警案件后只進行了說明及勸解,當做一般的家庭糾紛來處置,公安司法機關在對待家庭暴力問題上未能引起足夠重視,讓家預工作失于軟,流于寬,事實上家庭內沖突的作用與權力關系不應該被不適當地最小化,因為誰也不可能忘記它們在國家中的重要性,無論他對家庭的看法是多么的溫和[3]。就被害人而言,許多家庭暴力問題受害者甚至不知家暴是一種違法行為,婦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即使有些人知道家暴法,也不知具體如何應對[4],受害婦女自我防護意識的淡薄及對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得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婦女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取得保障自身權利的希望落空。

(二)家暴理念存在分歧

對于“家庭暴力”的理念各不相同,各國各地區法律法規在家庭暴力主體及類型的界定有著差異,司法實踐也存在區別。在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家庭暴力主體是家庭成員之間,沒有涉及到前配偶,同居伴侶,前同居伴侶。研究表明暴力不僅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更常見于有或有過親密關系的人之間,如離異夫妻之間,戀人或曾有過戀愛關系的兩人之間,調查表明,戀人之間和離異夫妻之間暴力的頻率和嚴重程度,遠遠超過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頻繁程度和嚴重程度[5],對于同同居女友實施暴力是否也能夠來適用家庭暴力法去調整,雖然在實踐之中也能基于各種侵害類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濟,但統一的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無疑會對受害人提供更為便利及全面的保護。另外,家庭暴力類型上有精神暴力,身體暴力及性暴力等分類,就如其中的性暴力而言,法學界對“婚姻關系內強迫算不算犯罪”這觀念有著分歧,在司法實務中使得類似案件判決大相徑庭,如:1995年姚某訴白俊峰案及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對婚內案審理判決[6]。為了給予司法實踐思想指導和智力支持,就應對家庭暴力理念進行體系化的分析,了解各國家庭暴力之共性,為我國家庭暴力理念提供新思維。

(三)法律維權面臨的挑戰

法院作為一個中立裁判的機構,以審判為主要職能,原則上審判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會影響在訴訟過程中對婦女的人身、財產及精神保護,法院對于法律法規的適用,直接決定了審判結果,對受暴婦女影響極大。

1.人身保護令制度不夠不完善

人身保護令的推及實行以來,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維護了受害人的權利,保障了弱勢處境的婦女,但人身保護令保護時間不長,在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中缺少臨時應急性救濟措施,婦女對其執行效果不信任,或基于害怕施暴者對其報復,或基于輿論影響,往往申請的數量較少,實際受惠者數量不多[7]。

2.證據制度不夠不完善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這使得在人證方面缺少證明,即使有親友等知情人也會因為多種因素拒絕作證,受暴婦女遭遇到精神及性暴力時,其證據證明材料不僅收集困難,更可能會涉及到收集證據手段不當而被排除。

3.個人財產制度不夠完善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承認了婦女的家務勞動對家庭的貢獻,也對受害人財產利益所作犧牲應加以照顧與補償,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卻得不到支持,理論上婚姻是基于家庭關系,經濟獨立和生存而組織的,不需要以離婚為前提出適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補償,保障已婚期間內的精神權利,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引起施暴者的注意,也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維護,對于司法效果來說也更為溫和,令人接受。

三、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探究

基于轉型時期中國社會結構及社會現狀,家庭暴力已經不再是個人私事,它關系到法律問題、人權問題、平等問題,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協調配合,綜合治理,以司法機制基石,構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會救助大聯動格局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辦法。

(一)加強普法宣傳,促進聯動防治局面形成

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權利,是全社會共同需要攻堅的課題,加大在各個領域內的普法宣傳教育,促進思想進步,形成統一認知極為重要。實際上,執法機關不愿過多介入家庭暴力,導致受害者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使家暴慘劇愈演愈烈,對此加強公權部門的深度培訓尤為關鍵,可以對公檢法加強性別文化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維護婦女權益意識,要求施暴者到社區指定地點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讓其反思改正,婦聯搞好素質教育培訓,鼓勵女性特別是貧困婦女、流動婦女加強法律素養,掌握就業技能,提高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8]。公安機關在接到求助電話及求助婦女時候,首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當家庭暴力構成犯罪或違反法院簽發令時,公安機關可以拘捕施暴者提交公訴機關;各委員會,單位,社區可以營造反家庭暴力文化氛圍,利用“三八”婦女節及“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舉辦社區活動,給予婦女充分心理支持,提升婦女法律維權意識。加強法治宣傳,拓寬解決家庭暴力的途徑,構建私力救濟,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全面配合格局,促進婦女自主性救濟與多方救濟結合,形成聯動防治機制,切實將家暴問題分析清,解決好,處理掉。

(二)發展家暴理念,完善案列指導制度

反家庭暴力理念經過多年來的學術研究及司法論證,家庭暴力應該去“家庭化”,它不再只是家庭內部事務,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可以擴大到事實婚姻家庭或至同居及同居家庭;對于實務中家庭暴力施暴類型案件判決不同的問題,可以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避免同類型案件因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法律理念不相同而出現判決大相徑庭的局面[9]。

(三)健全我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機制

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都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施暴者也要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這些法律規范都比較抽象,對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適用上顯得力不從心。因此,進一步完善、健全反家暴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1.完善人身保護令制度

通過立法明確人身保護令,賦予其明確法律地位,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尤其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證據應說明,擴大裁定內容,增加遷出令、給付令,禁止令和財產等保護令種類[10],保護好整個訴訟階段婦女的居住權、生命權,保障受害婦女享受到醫院診療、心理治療及避難場所等救助,保全在訴訟過程中的婦女財產權益,為婦女提供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

2.完善證據制度

家庭冷暴力通常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人往往很難提出充足證據,要求原告負全部舉證責任將使受害人處于十分不利地位,在證據采納的司法實踐中,注重對家庭暴力基礎性證據的關注,日記,傷情照片,保證書,報警記錄及專家對于“受虐婦女綜合征”的證詞等證據,對證據認定的態度應當適度靈活,對偷拍,誘導等獲取的證據應全面看待分析,合理采納接受,避免陷入機械法條主義的陷阱中。

3.完善財產制度

完善財產分割及補償制度,建立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補償機制,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施暴者而造成的身體及精神醫療費用由施暴者一方的個人財產承擔,可以適當做出精神費等補償性費用,對于婦女在家庭工作中貢獻并導致其離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生活質量降低,在財產分割應受到照顧,肯定婦女的家務勞動,避免婦女離婚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國,系統全面的專門防治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全國性立法還沒有出臺,這使得公檢法在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時,欠缺統一的執法依據,私立救濟、公力救濟、社會救濟聯合協作協調度不高,對婦女相關保護措施難以落實,因此確立以司法機制為核心,通過全國性統一形成反家庭暴力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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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家庭暴力;原因;解決方式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受暴者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性權利等

很多學者不承認“精神暴力”這個概念,因此認為家庭暴力侵害的僅僅是他人的身體權利,而不包括對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傷害。這一點筆者不敢茍同,這樣“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就無從談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觀上對受暴者實施了肉體與精神上的折磨、傷害、或壓迫等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方式

作為主要是指通過毆打、捆綁、禁閉殘害等積極方式;不作為的方式,即“冷暴力”?!袄浔┝Α笔侵讣彝コ蓡T間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殘害等暴力方式解決,而是表現為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

(三)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其他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實,而不僅僅局限于依據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關系維系的家庭。其他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寬泛規定是不適合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時,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擴大,只會導致法與法之間的沖突,降低法律的嚴肅性與執行力度。因此,把與家庭無關的暴力主體納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將其主體界定為具有親屬關系的家庭成員更為科學、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但涉及不到過失的問題

家庭暴力手段之殘忍、情節之惡劣,如開水燙、煙頭燙、火燒、灌農藥,更有甚者甚至發展到潑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傷害器官等手段,決定了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

2001年12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全國婦聯的調查表明,在我國30%的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現為婚姻暴力中的“夫對妻”的暴力。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從滑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況來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別達到了65%和33.4%。根據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進行的調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為婦女。從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職業構成上看,小學、初中學歷、無職業的占68.5%。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發生在一些知識水平、職業層次、社會地位較低的家庭中,但根據近期抽樣調查顯示,每10個施暴者中,就有一個受過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圍正從從低文化素質向高文化素質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僅發生在農民、個體私營者家庭,在干部、教師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屢見不鮮。并呈身份特定、時間連續、行為隱蔽、手段多樣等特點。

但在現實中大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僅僅是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的傷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絕大多數人知道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但對家庭暴力沒有確切的法律上的認識。而對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5%以上的人不認為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45%的人僅僅覺得夫妻間才存在的家庭暴力。調查對象中,5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只是家務事。從居民的回答中不難發現,大多數人都不是十分理解家庭暴力的含義,只是從片面去理解,所以當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時,不能準確的認識,更不能找到準確的解決方法,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資料顯示年僅來自金華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數據統計2010年1月1日至11月25日,夫妻糾紛引發的家庭暴力接警共有542起。這也就意味著,在金華平均每天大約有2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在對部分市民的詢問中發現并沒有多少人表示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我認為在因為大多數人將家庭暴力歸類為“家務事”所以并不太愿意向外人透露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家庭暴力往往是偶然發生,大多數受害者往往不會因為一次的家庭暴力就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往往尋求法律幫助的受害者已經是遭受了多次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非常嚴重,大多數人認為這樣的情況是管教孩子,無可厚非。

三、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家和萬事興”,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它的和諧安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團結。隨著家庭暴力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它引起的社會危害也就越來越深廣了。為什么在社會文明高度發達的21世紀仍然會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我們認為既有歷史和社會原因,還有相關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歷史原因

家長制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本質原因。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里,作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會的一切道德、風俗、習慣、法律、政治、經濟,在這樣的社會里,婦女和兒童變成男性家長的所有品,自然絕對服從男性家長。男權思想的封建倫理觀念根深蒂固。社會和家庭以男人為中心,男性有經濟基礎,有政治權力,女性則沒有。在家庭中丈夫對妻子擁有權利,這種權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財產或奴隸,丈夫可以對妻子為所欲為,而妻子對丈夫只負有順從的義務。無論是在家庭還是社會都是男人決策,婦女和兒童服從的格局。在男權思想支配下,很難把妻子和小孩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看待。同時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也成為施暴者惡劣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

因此,家長制就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最本質原因。

(二)社會原因

1.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產生后果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對一些傷害不大,情節輕微的暴力現象,一句“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轄范圍之外。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危害認識依然不足,盡管家庭暴力性質可能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它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度。

2.維權意識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往往選擇了忍受而并非第一時間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施暴者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三)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關于懲處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我國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還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家庭暴力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往往作為自訴案件,采用“不告不理”方法,司法機關并不會主動介入干預。

2.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缺乏可操作性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但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有可能成為雙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中支出。因此,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范而又不使其與一般的法律規則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技術上的一個難題。

(四)其他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這些因素包括經濟收入水平差別、教育水平差異、法制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四、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對于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加強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

基于大部分人對家庭暴力的了解并不充分,首先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法律普法,讓大家更加了解家庭暴力,從各個方面了解家庭暴力的法律特性,以及當自身面臨家庭暴力時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法律意識。

(二)充分利用現行法律法規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

我國現有維護家庭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這些現行法,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同時也能夠起到警示作用,能夠實現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

(三)立法上應該完善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5

論文關鍵詞 家庭暴力 刑法 量刑標準 入刑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中第1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此外,聯合國在《清除對婦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家庭中對女童的待、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婦女的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從以上關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涵義在世界范圍的解釋有所不同。歐美國家明確指出了家庭暴力的行為人以及受害人同時指出了在家庭暴力行為中性暴力以及經濟暴力也應當歸為家庭暴力的范圍,而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暴力的范圍及行為,規定過于寬泛,容易讓施暴人逃避法律的規制。

(二)家庭暴力的種類

從家庭暴力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進行分類,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與精神暴力。身體暴力即指行為人對任何身體上的侵略行為,直接或間接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傷害的行為。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冷暴力,性暴力,精神迫害。

(三)我國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的現象,在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的家庭暴力絕對不是個別現象。廣州市婦聯1999年對于廣州地區家庭暴力的一項問卷調查表明,有37.7%的被訪者承認自己的家庭有暴力情況存在。該調查還顯示。施暴手段出了采用傳統的拳打腳踢外,還有用棍、繩、鐵器等工具施暴,用凍、餓、罰跪等方法懲罰以及害。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個別地區達到50%,而其中95%以上的家庭是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近年來國內家庭暴力已經呈現出多發和高發的趨勢。如今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豍

我國的家庭暴力問題從古有之,但從以上數據不難發現,我國當下的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性高發性可能遠超過去的任何時期,并且正在呈現上升趨勢。家庭暴力問題已經演變為一個全社會范圍的普遍問題,在社會道德已經不足以改變這種社會問題的前提下,刑法對于這一問題及時的做出規制的行為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家庭暴力問題與刑法之間的關系

(一)家庭暴力問題的發生與現行刑法缺失的聯系與內在原因

家庭暴力問題的發生有著復雜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員之間性格的差異、家庭財務問題、家庭對于家庭成員的負擔等等一系列現實原因。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家庭暴力問題的頻頻發生與現行刑法缺失之間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禁止了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則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較弱,致使施暴者過后變本加厲,無法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從現有法律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規制不難看出,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絕大部分只能依靠社會道德、社會治安條例進行教育,對于施暴者并未有實際的懲罰措施,對于受害人也并未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保護,當受害人收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時,難以找到可靠的法律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這也就從另一方面讓施暴者得以在下次施暴時毫無顧忌,甚至會變本加厲。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并未對于這種暴力行為進行明確的規定。施暴者缺少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錯誤的認為法律并未規定甚至不能規制家暴行為,施暴者心中缺少對與法律的敬畏也就使得家庭暴力行為一旦發生,只會一次又一次助長施暴者的暴力行為。

(二)我國刑法中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研究的現狀

在法學界,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的研究重點多集中于民法、婚姻法等領域。其實,家庭暴力與刑事法律的聯系是非常密切的,對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理應納入刑法學的視野進行評價。但是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犯罪存在著立法上的缺失,具體表現在:從罪名的屬性上來看,只有遺棄罪和虐待罪屬于完全意義上的家庭暴力犯罪;從刑罰配置上來看,沒有一個專門性的家庭暴力犯罪刑罰配置體系;從法定刑的設置上看,制刑標準的科學性有待考證。因此,有必要健全家庭暴力的刑事規則。

我國目前刑法中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十分缺乏,首先,在立法上并無明確的罪名與家庭暴力行為相適應。只有遺棄,虐待行為屬于刑法規制的行為,而這兩種行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庭暴力行為,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是復雜多樣的。其次,正是由于沒有明確的罪名與家庭暴力行為相適應也就導致沒有完善的罪刑制度對家暴行為進行規制。最后,在立法與罪刑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制刑標準與量刑標準也無法確定。

三、家庭暴力問題入刑的必要性以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問題入刑的必要性

從我國現行刑法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缺少明確的規制上來看,刑法的明確規制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產生以及循環發生有著重要的遏制作用。從家庭暴力問題在我國的現狀來看,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廣泛性已經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對于家庭暴力問題最直接也是最快速的解決辦法無異于讓家暴行為入刑,在刑法中明確的規定何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行為,以及何種行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問題雖已在《婚姻法》、《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缺少嚴厲性,整治方法只能是教育、批評,缺乏刑法的強制性與刑罰的嚴厲性,從而導致施暴者產生法律無權干預家暴行為的錯覺。而刑法規制在法律效力上有著以上法律文件無法比擬的優勢。具體體現為刑法具有刑罰的懲罰措施,具有強制性的特征,在家庭暴力出現后,通過刑法的規制能夠有效的讓施暴人及時中止暴力行為,及時的保護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通過刑罰的形式讓施暴人深刻的認識到家暴行為對于他人造成的傷害、以及暴力行為不只是與社會道德相抵觸,同時也也是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行為。以刑法規制家庭暴力,有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對家暴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在根本上預防家暴行為的發生。

(二)家庭暴力問題入刑后的量刑標準

在家庭暴力犯罪的認定上,應以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判斷標準。在對婚內行為的認定上,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一般不宜作為罪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構成罪或其他犯罪。在對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認定上,認為應從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上、施暴人與受害人在家庭中的關系上、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上加以區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本文認為家庭暴力犯罪應從重處罰,但應當考慮法定或酌定從寬情節。在對家庭暴力正當防衛的認定上,認為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嚴格適用。在對“以暴制暴”者的量刑上,認為應從寬處罰。豐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量刑標準與原則,應當采取從重原則。由于家庭暴力問題在刑法上缺少管制由來已久,施暴者在初期對于家暴行為可能仍存在僥幸心理,無法在短期內對家暴行為起到遏制作用,且刑法的價值在于預防,防止某種行為的發生,并非一味的懲罰,對家暴問題采取從重的量刑標準有利于在短期內讓家暴行為發生的頻率減少,從而有利于從根本上杜絕家庭暴力問題。

(三)家庭暴力問題在刑法中完善

首先,要對我國現行刑法進行適度改革,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罪這一類罪,適用于發生在家庭領域中所有嚴重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利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具體而言,應做到如下幾點:

(1)明確家庭暴力的涵義,從刑法的視角對家庭暴力做出詮釋,以便相關罪名的確立。

(2)細化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便于在刑法中對不同種類、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分別作出具體的、相適應的刑罰。

(3)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刑罰規定應遵循“從重原則”。

其次,家庭暴力罪在類罪的基礎上應當制定細致明確的具體罪名,如規定“強制墮胎罪”、“婚內性暴力罪“等。

再次,提高現行刑法中與家庭暴力有關的犯罪的法定刑。家庭暴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明確,具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施暴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提高與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不相適應的法定刑,真正做到罪刑相適應。在刑法上,對家庭暴力進行具體的規制應做到如下幾點:

明確家庭暴力的涵義,從刑法的視角對家庭暴力做出詮釋,以便相關罪名的確立。

細化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便于在刑法中對不同種類、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分別作出具體的、相適應的刑罰。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6

關鍵詞:反家庭暴力法;法律救助;庇護所

完善而健全的庇護所,不僅要保障受庇護婦女的基本生存條件,而且要能夠向受庇護婦女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醫療幫助、心理幫助和技能幫助。不僅能夠醫治她們受傷的身體還要安撫她們受傷的心靈,幫助她們分析現狀,討論今后生活的長遠計劃,并讓她們看到安全穩定的未來。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婦聯、司法、民政、醫院、勞動等部門共同參與、相互配合 。

一、加大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宣傳力度

由婦聯組織在社會上廣泛招募志愿者參與宣傳、服務,把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宗旨宣傳深入到每個社區和家庭,通過在社會的廣泛宣傳使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婦女知道離開家后有個地方可以去,提高廣大婦女的維權意識,鼓勵受害者走出家門,以行動反抗家庭暴力。而庇護所是反家庭暴力社會救助體系中一個很好的嘗試,但要讓受害婦女打破沉默、得到庇護,全社會都需要參與進來,幫助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正常運行。

二、為家庭暴力庇護所設立專門的基金,用以幫助前來求助的受害者支付各方面的費用。

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沒有專門的政府撥款,只是借助社會救助管理站空閑的房間來接待要求入住的人員,工作人員由原來的救助站人員兼任,食堂也是公用的。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在短期內如果沒有政府的專門撥款,可以利用婦聯的影響力,爭取一些社會力量,倡議支持婦女事業的社會愛心人士和當地企業捐款,成立一個基金會,幫助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三、在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建立專業工作人員小組

來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求助的受害者,一般都是身心俱憊,需要心理咨詢師的安慰,在后續的工作中,由于經濟方面的原因這些受害者還可能需要法律上的援助。因此,在條件的允許下,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應該招聘一定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此外,考慮到家庭暴力的不同特點和傷害的程度,應該建立針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志愿者服務體系。比如,聯系愿意免費為受害者服務的律師或其他的法律專業人士,并且與相關醫院建立固定的聯系為受傷者做醫療鑒定等等,要盡可能為受害者提供適當的心理撫慰、傷害處治和法律援助。

四、在反家庭暴力庇護所開展受害婦女互助小組

成立心理咨詢熱線、進行社區服務等途徑為受害者提供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受害者可以不必入住庇護所,也可以參加由庇護所定期舉行的座談會,大家自由交流,分享經驗,互相鼓勵,增強勇氣與施暴者做斗爭。

五、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應介入受害者的家庭矛盾

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施暴者的不懲罰實際上就是對他們的縱容。針對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只對前來咨詢或求助的受害婦女提供食宿、人身安全保障和心理安撫,但不干涉其家庭矛盾的做法,可適當做些調整。對前來尋妻的丈夫加強教育,對情節嚴重者要通知其單位、街道辦事處以加強對施暴者的監督。同時,對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除了依法懲處外,也應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矯治服務。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對施暴者的教育可以很嚴厲但又具有一定的人性化,比起公安機關的介入更有緩和的余地。比如,把這些施暴者集中起來培訓,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引導他們通過正確的途徑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采用有效的化解家庭矛盾的溝通模式,真正為婦女提供幫助。

六、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地址要保密

入住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受害者多數都是丈夫找來,請求受傷的妻子跟他們回家。施暴者總是很輕易的就找到庇護所,這樣一來,庇護所并不能切實的幫助這些受害者,因為她們的身心創傷沒有痊愈,更沒有想好今后的生活應該怎樣,也沒有好好思考將來如何處理好夫妻間的矛盾,丈夫前來尋人,為了息事寧人又不得不走,有可能回到家后會受到更嚴重的家庭暴力。因此,若是反家庭暴力社會救助體系的相關環節沒有處理好,不但不會幫助到受害者,反而會讓她們的家庭矛盾繼續升級。所以,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地址應該是保密的,要去庇護所的女性可以打電話給警局、社會服務部門或24小時熱線尋求幫助。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約100個婦女庇護所。所有庇護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時開放。一般都沒有明顯的標志和門牌,其地址和電話也是保密的。事實上,對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地址的保密,也就是對受害人及其隱私的保護。

總之,在積極分析各類家庭暴力的特點、防范方式、處治過程的基礎上,進行相關的學科研究,了解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特征和產生暴力的根源。比如,在各類家庭暴力案例中,把頻繁發生暴力的家庭定為服務目標,定期進行回訪,幫助其建立和諧的家庭關系,防止直至杜絕再次發生家庭暴力的現象。同時,借助媒體開設電話、互聯網等救助平臺,形成婦女兒童受侵害問題的舉報、施救信息化處理機制,配備家庭暴力方面的電話咨詢、心理撫慰等一系列相關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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