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含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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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含義

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1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敖沽睢钡闹饕獌热莅ǎ航雇{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鍡l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

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2

李陽家暴或因自卑

近日,李陽家暴之事掀起了巨大的波瀾。沈陽都市綠洲心理咨詢中心副主任、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裴瑾瑩說:關于李陽家暴的原因,至今尚沒有警方和專家的說法,但依據媒體的透露,分析起來可能性有三個:

一.自卑帶來的控制欲。李陽曾自述“因一次理療意外而導致極度自卑”,如這種說法真實,我們可推測,李陽的自卑情結會導致強烈的控制欲,尤其是當面對的是原來是他老師的各方面都很出眾的KIM(李陽妻子),更會試圖通過控制對方來肯定自己。

二.李陽并不愛他的妻子。有媒體采訪李陽時問:你曾說,并不愛KIM,和她在一起只是為了研究美國教育。李陽這樣回答:我跟她剛在一起時的確不愛她,這些話讓她十分痛恨。以前類似沖突很多,也動過手,第一次這么嚴重,完全失控,這是多年累積下來的。從這些只言片語中我們能看到一個情感并不融洽的夫妻關系,且李陽多年在外奔波,留下妻子帶著孩子不請保姆在北京生活。如果有愛,如果愛得深,怎能只顧工作賺錢,不顧愛妻呢?

三.原生家庭粗暴的教育方式奠定了家暴的人格基礎。李陽被采訪時說“父母對我還是很粗暴的,打擊性教育”,他似乎有些“懷恨在心”,“小時候學的都是各種毆斗事件”,“母親是一個很怪異的人”。粗暴的父親,怪異的母親,不和睦的家庭,為李陽學會用暴力解決問題的方式提供了模仿的條件,也奠定了家暴的人格基礎。

家庭暴力發生率很高

根據全國婦聯調查,在二億七千萬個中國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近年,我國嚴重家庭暴力有增多趨勢,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事件增多。統計數字表明,大約每年有十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最常見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身體傷害。如毆打、體罰,超重、超時的體力勞動等;

二摧殘精神健康,如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造謠、侮辱等;

三暴力性犯,主要指不顧對方的精神和身體等情況,在違背對方性權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

裴瑾瑩表示,還有一種更隱蔽性的暴力――冷暴力。表現形式多為冷淡、輕視、放任、疏遠和漠不關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傷害。

一味妥協讓家庭暴力“滋生”

事實上,大部分婦女一味的忍讓和妥協,使得打架、爭吵漸漸演變成家庭暴力,最終導致家庭悲劇發生。裴瑾瑩說:很多人有男尊女卑、大男子主義、夫權思想;另外,婦女、兒童、老人沒有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低,在家庭中處于被支配的地位;還有就是教育落后,法律意識淡薄等。

另外,精神方面的疾病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因素。

1.人格障礙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型人格障礙和沖動型人格障礙居多。型人格障礙病人不僅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且是社會暴力的制造者。他們不僅常毆打妻子或孩子,還威脅配偶不得離婚。沖動型人格障礙常為一些瑣事大發雷霆,進而出現暴力行為。而他們的配偶一旦提出離婚即痛哭流涕或以死相要挾。

2.情感障礙中的躁狂癥病人通常無暴力行為,只是在病情嚴重發作時有暴力傾向,易較快消失。抑郁癥患者的暴力行為后果較為嚴重,多可發生兇殺或自殺現象。

3.精神分裂癥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和自殘行為。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為也常見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癥狀。她們因無中生有地懷疑丈夫另有新歡而不斷地辱罵和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5.經前期綜合征也是引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綜合征病人會挑起家庭爭端。

裴瑾瑩說,除了精神疾病外,人們在某一時期出現的心理問題或心理障礙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如外遇等。

暴力家庭孩子今后也更易暴力

裴瑾瑩說:家庭暴力嚴重危害著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對被施暴者的身體、心靈、人格都有破壞性的傷害,更是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

家暴中,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占多數。由于“家丑不可外揚”,許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顧慮重重,屈尊忍讓,遮掩,妥協,一般這樣的婦女會經歷驚訝、討好、無助、絕望的心理過程。她們帶著被家暴的憤怒、恐懼,還要在外人面前裝作幸福,掙扎、糾結、羨慕別人家庭、自責自罪的感覺始終充斥著內心。同時對以后的生活充滿了擔憂,不知道這樣的忍耐能否換回浪子回頭,更不知道家暴升級該如何面對,往往要承受著身體和心理雙重的巨大折磨。

而在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長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據統計,在家庭暴力中成長的孩子,今后使用暴力的概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

對待家庭暴力要“零容忍”

裴瑾瑩說:對待家暴應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以強者自居,實際上內心很軟弱,他們用這種方式震懾對方,達到控制的目的。被家暴者如果忍讓,會增加對方氣焰,所以要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開家庭會議,求得居委會、婦聯的幫助等。重新審視那種“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維護著虛偽的幸福而不求助,不解決,又何談溫馨家庭,必要時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當然,我們最好要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裴瑾瑩表示,預防家暴的首要辦法就是對對方的性格、遺傳因素、重大事情經歷要了解。其次,要重視婚姻內的相處技巧,懂得沖突是必然的,但解決沖突是永久的話題,要彼此了解對方的性情特點,深層尊重,學會傾聽、鼓勵、溝通,用真誠的方式進行溝通。第三,男性要克服大男子主義。而女性在做事過程中,既要考慮到對方,又要照顧到自己內心的需求,設立這樣一道心理底線,經常衡量、維護,增強自我的保護意識。第四,積極交往,建立朋友間的女性維權保護網。借助朋友、家人的力量保護自己。第五,懂得必要的法律常識,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

【延伸閱讀】

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3

摘要:面對長期或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婦女,詢問其為什么不離開很不恰當,因為這一問題以一些不當的判斷為基礎。但受虐婦女容忍暴力、維持與施暴者的關系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有其復雜的個體和社會方面的原因。

中圖分類號:C913.1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4-2563(2007)06-0019-05

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也是當今國際社會關注的世界性婦女問題之一。近年來,中國家庭暴力問題開始暴露出來且日益嚴重,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由于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具有親密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這意味著家庭暴力就發生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或者生活周圍。在一定程度上,這一問題與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因為我們身邊的親戚、朋友或者鄰居中可能有人正遭受著家庭暴力的侵害。與生活的密切相關性使人們對家庭暴力投去更多的注意,也使人們在看到、聽到相應的事件時分外關心問題的解決,尤其是受害者的處境及其救助。生活中,人們總是同情弱者,希望能夠幫助弱者,對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婦女也是這樣。這是一個善良的目的,但事實是否如此呢?每當我們看到報端關于家庭暴力的報道,每當我們聽到別人講述家庭暴力的事件,想象這些婦女面臨的命運,我們經常會很困惑的問別人或自己:“她為什么不離開?”事實上,提出這個問題的不僅僅是我們,還包括一些對受虐婦女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只不過問題變成了:“你為什么不離開?”問題貌似不同,但實質相同,都以受虐婦女為對象。討論就從“她為什么不離開”開始。

一、“她為什么不離開?”――一個錯誤的問題

“她為什么不離開?”這似乎是―個極為自然、簡單的問題。“她”是指那些長期或者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因為對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人們更傾向于詢問暴力發生的原因以及提供一些可能的解決方法。只有長期或多次經歷暴力的婦女,才會讓人們產生這樣的疑問。與此相應,“不離開”是指這些婦女仍然處于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之中,仍然經受著暴力的侵害。由此,問題可以轉化為:在經歷長期或者多次暴力之后,為什么這些婦女仍然處于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之中?認真分析可以發現,這個問題之所以讓我們覺得困惑是因為有一些判斷作為我們提問的基礎。

1.離開,暴力就會結束

這是人們的普遍認識,否則就不會為受虐婦女的不離開而困惑。遺憾的是,這只是一個想當然的判斷,而不是事實。這一判斷忽視了婦女為了擺脫暴力所作的嘗試及其帶來的后果。有關調查顯示,婦女在最初遭受暴力時感到憤怒和屈辱,她們積極地通過各種行動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其中包括提出離婚(28%)、回娘家居住(12%)等。這樣的舉動使她們暫時離開了施暴者,但其后果未必理想。如果離婚未成或者因為各種原因又被迫回到施暴者身邊,她們面臨的可能是更嚴重的暴力。而在現實中,有的施暴者甚至追到婦女的娘家繼續暴行,有的婦女離婚以后仍不能擺脫前夫的暴行。在某地婦聯的統計中,離婚后婦女受前夫暴力的占家庭暴力總數的19.5%。由此可見,真實的情況是:離開,暴力未必結束。

2.如果受虐婦女決定離開,就一定能夠離開

社會對個人自由、獨立的標榜,女權主義者為使婦女得到更大個人自由所作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績,使人們漸漸產生了一個信念:個體是自己的主人,包括婦女。這意味著,越來越多的人相信:每個人都可以決定自己的生活。而對于受虐婦女而言,只要她下定決心離開施暴者,她就能夠離開。這是一個理想的狀態,但現實卻要殘酷許多。幾千年來,社會的主要資源一直為男性所占有。近百年來,婦女地位的提高使女性開始占有一部分社會資源,但與男性相比仍處于弱勢地位。今天,即使一個受過高等教育并具有一定社會地位的婦女離婚,都意味著孩子和住所的喪失,更不要論及其他社會地位較低的婦女了?,F實中有很多制約婦女做出離開決定的因素,諸如:孩子、沒有經濟來源、住房,等等。由此可見,人們的判斷完全忽視了婦女做出決定的前提,而僅僅關注決定本身及其實現。這是一個空中樓閣似的判斷。

3.社會救助是能夠獲得的,并且是有效的

對于前文的論述,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即使受虐婦女資源缺乏,他們仍然可以向社會求助,而不用繼續停留在這種關系中。這里又出現了一個新的判斷,即人們通常認為受虐婦女能夠得到社會的有效救助。表面看來,婦女在遭受暴力后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尋求幫助,包括向親人、朋友尋求非正式的社會支持和向婦聯、公安機關、法院等機構尋求正式的社會支持,但問題的關鍵是受虐婦女是否從社會支持中得到了真正的救助以及救助是否有效。對于前者,筆者將在后文中詳細論述。對于后者,有研究表明,在受虐婦女的經驗中,求助無效占大多數(58%),這還不包括求助暫時有效的情形,而求助真正有效的只有6%。這些數字否認了這一判斷的真實性。

前述的三個判斷促使我們提出問題:她為什么不離開?建立在這三個判斷基礎上的這個問句并不是一個真正的問題,實際上也是一個判斷,其邏輯是:在離開暴力就會結束的情況下,真正的受虐婦女一定會離開。而問題中的婦女在通過個人力量或社會救助時能夠離開卻不離開,她們自身存在一定的問題,她們對自己的被虐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她們未必是真正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于是,提問將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悄悄轉化為私人之間的事情,同時歸責于受虐婦女。行文至此,有人會說,這只是我們的無心之過。但對于受虐婦女,尤其是被詢問“你為什么不離開?”者,這有些類似于一個錢包被盜的人去派出所報案,工作人員卻問他:“你的錢包為什么會丟?”面對后者,報案者會憤怒,而旁觀者也會對工作人員不滿。而面對前者,人們卻覺得這個問題是如此自然,詢問的矛頭直接指向了受虐婦女。面對問題,受虐婦女不由自主地反問自己:“我為什么不離開?”這實質上是迫使她們反思,反思是不是自己造成了自己的困境,而結果是使受虐婦女覺得社會責備的是自己。被責備的感覺會使一些婦女覺得委屈或者憤怒,也會使一些婦女去思考自己的過錯,但不論如何都會使她們放棄向社會求助,或繼續容忍暴力,或通過其他違法的方式結束暴力,這些都是人們不愿意接受的。

因此,“她為什么不離開?”這是一個錯誤的問題。

二、她為什么不離開?――一個復雜的現象

面對受虐婦女,詢問其為什么不離開固然不恰當,但忽視這些婦女長期或者多次受虐的現實更不恰當。受虐婦女為什么要容忍暴力并維持和施暴者之間的關系呢?探討她們不離開的原因有助于人們提出正確的問題,更有助于社會為她們提供適當的幫助。

目前,對受虐婦女為什么不離開的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社會制度層面的分析,主要集中

于性別制度,主張男女不平等是導致家庭暴力產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導致受虐婦女不離開的制度因素。二是對制約因素進行分析,即尋找影響婦女做出離開決定的具體制約因素,主要有:恐懼、對孩子的責任、施暴者承諾改正、離開而產生的內疚、自尊心低、對施暴者的愛、對施暴者的經濟依賴、等等。三是分析受虐婦女的心理,探討其不離開的心理原因,影響較大的理論觀點有“創傷情結”和“習得的無助感”,前者強調施暴者與受虐者之間權力的不平衡和暴力的間歇性,后者則關注婦女長期受虐卻無法改變境況所產生的無助感。這三方面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受虐婦女的不離開做出了自己的解釋,都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這些研究或過于宏觀(如一),對家庭暴力的防治難以提出具體的對策;或太過分散(如二),忽視了各種因素間的綜合作用;或過于強調受虐婦女的消極一面(如三),僅對在家庭中占有資源較少的受虐婦女的不離開具有一定的解釋力。實際上,受虐婦女成功擺脫暴力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受虐婦女決心擺脫暴力,二是社會支持婦女擺脫暴力,兩者相互影響,缺一不可?,F實生活中,正是由于這兩個條件或其中之一的不成熟,導致了受虐婦女不離開的決定。這是一個社會與個人互動的過程。

(一)婦女決定離開

受虐婦女在擺脫家庭暴力的努力中,最堅決的表現形式是離婚。離婚結束了受虐婦女與施暴者之間的婚姻關系,在多數情況下可以結束受虐婦女的厄運。但離婚對許多受虐婦女是一個很難做出的決定,原因在于受虐者心里潛在的矛盾。這些矛盾無形中影響了她們的決定。

1.希望擺脫暴力與渴望保持關系之間的矛盾

盡管近些年來人們對離婚的態度越來越寬容,但婚姻的破裂對許多人仍是一種失敗的象征。這導致許多受虐婦女將擺脫暴力與結束婚姻分離開來,她們希望在維持婚姻的前提下與暴力告別。對于占有社會資源較少的婦女,尤其是農村地區的婦女,婚姻對她們生活的影響是決定性的。這是因為:第一,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總是認為丈夫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支柱,受虐婦女依靠其丈夫生活。事實上,受虐婦女也常常默認這種觀點,其結果是離婚直接與生存困境相聯系。于是,在目前社會救助系統還不完善的情況下,維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變成了第一選擇。這點在農村地區表現尤為突出。第二,每個人都渴望獲得成就感,但占有社會資源較少的婦女很難在除了家庭之外的其他領域獲得成就感。在這個意義上,婚姻的失敗對她們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人生的失敗,而離婚也意味著承認自己的失敗。而對于占有社會資源較多的婦女,尤其是那些與其丈夫相比資源占有處于優勢的婦女,她們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男強女弱的傳統格局。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女性的資源優勢會傷害堅信自己是一家之主的男性自尊。如果這些婦女也認可這種觀點,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思考暴力發生原因的過程中,她們很容易將暴力歸因于自己對傳統格局的破壞與對丈夫男性權力的挑戰,進而將自己的某些行為過錯化,而將暴力合理化。這時,她們的第一選擇不是離婚,而是希望能夠通過自己的某些改變而結束配偶的暴力。另一方面,通常她們在人們的眼中是比較成功的女性,而成功的人往往更害怕失敗,尤其是在社會仍然認可家庭對于女性的特殊重要性的今天,選擇離婚對這些成功女性仍是一個艱難的決定。但對于長期或多次遭受暴力的婦女而言,在維持婚姻的前提下結束暴力只能是一個美好的愿望。相反,她們越是渴望維持婚姻,越是希望婚姻成功,就越容易接受傳統的社會觀念,也越可能導致男性的暴力行為發生。

2希望擺脫暴力與渴望愛和關注之間的矛盾

雖然許多人很難接受將暴力與愛聯系起來,但在現實生活中,把愛和暴力等同起來是早期兒童社會化的一部分。父母在對孩子進行體罰時,經常對孩子說諸如“我打你是因為我愛你”、“打你是為你好”之類的話,這不僅是在把暴力與愛聯系起來,也是在不加解釋和討論的情況下給兒童灌輸一種愛近似于被動接受的觀點。兒童一旦認同這種觀點,其影響將持續到他們成年以后,男性會將暴力作為一種表達愛與關注的方式,女性則會認可或被動的接受這種“特殊”的表達。這導致一些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愛的解釋和改正的承諾。而婦女越是相信暴力與愛之間的聯系,男性的暴力行為越會發生。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循環發生的一個原因。另一方面,愛與被愛是人的心理需要,再加上社會總是認為女性需要關心與照顧,尤其是男性的關愛,這導致女性對于愛尤其是異性之愛的渴望更多一些。但實際上,不同的女性得到男性關愛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而女性對自身吸引力的評價也是不同的。自我評價較低的女性往往覺得以自身的條件,即使離婚也很難找到一個更好的丈夫。這時她們會從日常生活中尋找丈夫關愛自己的點滴,并確信其真實性。她們會將忍受虐待看作自己付出的代價,因為她們知道自己可以過沒有虐待的生活,但卻不能過沒有關愛的生活。這意味著,當對關愛的渴望超過對暴力的恐懼時,當害怕孤獨甚于害怕暴力的傷害時,受虐婦女就傾向于容忍暴力并維持與施暴者的關系。暴力與愛之間的糾纏使結束暴力與獲得關愛之間表現出一定矛盾。

以上是受虐婦女做出離開決定時心理上兩個比較突出的沖突。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類似的沖突,例如:離開丈夫與離開家和孩子的矛盾。這些內在的心理沖突影響她們做出離開的決定。

(二)社會對決定離開的婦女的支持

由于婦女在社會資源占有上處于相對弱勢,因此社會支持網絡對婦女的支持與救助對受虐婦女做出并實現其離開決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盡管社會同情受虐婦女,愿意為他們提供支持與救助,并設立了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但其實際發揮的作用與人們的理想相差很遠。

1.社會對受虐婦女的有形支持

為促使受虐婦女做出離開的決定,社會必須使她們相信:離開施暴者后能夠安全地生存,并保障婦女的信任能夠變成現實。因此,對于缺乏必要社會資源的受虐婦女,社會應當為她們提供必要的物質支持,但現實狀況是受虐婦女很難獲得需要的幫助。婦女在遭受暴力之后,通常首先選擇向娘家、朋友等個人網絡求助,但親友能夠為其提供的幫助是非常有限的,最常見的是提供短期住所,有時包括一定的經濟支持。在許多情況下,躲避在親友家并不能保障其安全,甚至會威脅到親友的安全。因此,這只能是一個權宜之計。對于自認不宜再向親友求助的婦女以及沒有親友可求助的婦女而言,她們只能向社會求助。而在中國大部分地區,目前并沒有建立婦女庇護中心之類的福利機構,這直接導致這些婦女無處可去。這使得許多婦女由于無法獲得必要的幫助而不得不返回或者繼續停留在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之中。與此同時,在暴力持續的過程中,女性還可以選擇向社區、婦聯、公安機關等機構尋求支持,但由于社會救助體系的不完善,這些機構的介入都是暫時性的,結果往往是適得其反,使受虐婦女的處境更為

悲慘。對于離開暴力家庭的婦女,社會應當保障她們的安全,但如同前文提到的一些婦女在離婚后仍然受到前夫的暴力侵害。當她們發現離婚并沒有事實上結束自己的厄運時,復婚或者和前夫共同生活以相對保障安全便會成為其選擇。這表明,社會并沒有為受虐婦女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有形支持。

2.社會對受虐婦女的精神支持

對受虐婦女而言,社會支持不僅意味著物質上的有形支持,還包括無形的精神支持。通常人們都會認為,社會總是同情受虐婦女,即使不能提供有效的物質支持,精神支持卻是沒有疑問的。但認真分析婦女求助時社會支持系統的反應,就會發現現實并不像人們想得那樣,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傾向:其一,面對遭受暴力的婦女,人們經常詢問一個問題:“他為什么打你?”這句話悄然將話題引到受虐婦女身上,其潛臺詞是:你做錯了什么,他會打你?于是,暴力被模糊為夫妻雙方的事情,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稱為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而問題的本質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對女性尊嚴和權利的侵犯,這完全是施暴者單方的行為。而這樣的問題卻將家庭暴力的本質模糊化。類似的問題和話語還有:“兩口子哪有不打架的”、“明知道他脾氣躁,你干嘛和他吵”、“他在外面壓力大,你要多理解他”,等等。其二,當受虐婦女表示離婚的想法時,常常會面對另外一些問題,例如:“你想過孩子沒有?”、“離婚了,孩子怎么辦?”、“為了孩子,你不能忍一忍嗎?”表面上,這些問題并沒有否定婦女的決定,但其真實含義卻是勸說婦女繼續留在暴力之中。因為中國的傳統觀念以及人們的普遍意識中,母親總是忍辱負重、無私奉獻的,一個負責的母親總是甘愿為孩子而犧牲自己的。這很容易使受虐婦女產生一種認識,如果自己不顧孩子而離婚,周圍的人會否定自己,而自己為孩子做出一些犧牲是應該也是值得的。這實際上是將婦女繼續停留在暴力中的行為崇高化。其三,當受虐婦女覺得自己無論如何都不能擺脫時,當接受求助的對象認為自己對受虐者處境的改善無能為力時,就會出現將暴力命運化的傾向,對婦女的受虐作出諸如“都是你的命不好呀”、“女人就是這樣的命呀”之類的解釋。命運化是一種完全消極的想法,幾乎完全否定了婦女擺脫暴力的可能性。而這幾種傾向是人們在面對受虐婦女時不自覺的表露出來的。這表明,社會實際給予受虐婦女的精神支持與人們頭腦中的認識相差很大,社會無形中在很多時候扮演了壓制受虐婦女的角色。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受虐婦女離開充滿暴力的家庭關系是其本人和社會互動的一個結果。如果受虐者內心的沖突導致其繼續停留在暴力關系中,社會救助系統也無用武之地。但如果受虐者決定離開,但社會卻否定或壓制其離開的想法,或不能保障其生存與安全,婦女就會被迫放棄初衷而繼續或返回暴力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完善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和強而有力的社會精神支持也會有助于受虐婦女做出離開的決定。受虐婦女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對她為什么不離開具有相當的解釋力。

三、恰當的問題與針對性措施

“她為什么不離開?”同樣的表達,分別被作為一個問題詢問與作為一種現象研究時,兩者之間的差異是如此之大。正是由于人們關注現象引發的問題更甚于關注現象本身,才導致了一種尷尬的局面:在家庭暴力防治和受虐婦女救助中,人們行為的目的與結果之間出現了相當的偏差。在現實生活中,還有許多類似的例子。例如,同樣對于長期或多次受虐的婦女,人們詢問:“你為什么容忍他的行為?”,問話暗含著受虐者容忍暴力的意思,但實際情況是她們沒有其他選擇,而反抗會使暴力升級。又如,人們習慣于將家庭暴力稱作“夫妻間的事”,仿佛暴力和虐待發生在夫妻相互之間,而實際上家庭暴力是一個人針對另一個人的。這意味著,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對受虐婦女的救助可以從兩個層面上展開:

1.學習傾聽與詢問恰當的問題

目前,在社會救助網絡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充分發揮現有社會支持系統的力量是一個現實的選擇。作為受虐婦女求助的對象,不論是其親友,還是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應當首先學會傾聽與詢問問題。傾聽有助于了解受虐婦女的狀況與處境,更重要的是認真傾聽本身就是救助的一部分。在傾聽的基礎上,提出恰當的問題,例如:“我能為你做些什么?”“你需要我們做些什么?”等等,以使求助者感覺到社會的理解與支持。與此同時,應當盡量避免在沒有了解有關情況時貿然發問,避免以某些不合理的判斷為基礎提出問題。這是一個相對容易實現的措施,但這是向受虐婦女提供救助的第一步。如果詢問求助者“你為什么不離開”之類具有一定歸責含義的問題,會使受虐婦女就此停止向社會求助。對于承擔一定救助職責如居委會、婦聯等機構的工作人員,這點尤為重要,因為她們的反應、態度與問題會被受虐婦女認為是政府的態度。因此,這些機構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提供工作手冊,以提示她們怎樣恰當應對求助的受虐婦女。

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4

關鍵詞: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 家庭療法 家庭暴力

薩提亞(Virginia Satir,1916~1988)被譽為“家庭治療法的哥倫布”,是家庭療法的創建者之一,被視為家庭治療的先驅。她認為:家庭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系統,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構成了家庭關系,家庭關系對于家庭成員的心理和行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當某個人的情緒或者行為上出現“病癥”,這表示他的成長遇到了障礙,以至于不能正常地發展;家庭成員在互動中尋求滿足自己的需要和滿足其他成員的需要,家庭部分成員的需要受到忽略或者歪曲,這些成員就會在情緒和行為上出現一些“病癥”,這些病癥發生的不是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家庭系統出現了毛病。對于社會上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來說,此類家庭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和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是分不開的,因此從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特別是從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出發來研究這一問題,顯得尤為必要。

1、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的基本原理

1.1 薩提亞家庭治療的含義

家庭治療是一種心理治療的新方法,它從家庭、社會等系統方面著手,更全面地處理個人身上所背負的問題。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最大特點是著重提高個人的自尊、改善溝通及幫助人活得更“人性化”而不只求消除“癥狀”,治療的最終目標是個人達致“身心整合,內外一致”。

1.2薩提亞家庭治療的理論來源

1.2.1 家庭治療

薩提亞治療模式主要來源于家庭治療。家庭治療就是以家庭為對象的心理治療方法,主張要改變病態的家庭現象或行為,不能單從治療個人成員入手,而應以整個家庭系統為其治療對象。

1.2.2 人本主義

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收到人文心理學的極大影響,其最大特點是提高個人自尊、改善溝通及幫助人活得更“人性化”,治療最終目標是達到“身心整合,內外一致”,實現個人潛能的最大發揮。因這種以人為本位、以人為關懷的理念,使得薩提亞在進行家庭治療過程中,發展出許多特別活動,如家庭雕塑、影響輪以及用一條繩索展現出家庭關系圖,顯示個人與家庭之間的心理臍帶關系等等。這些活動均靈活地融合了行為改變、心理劇、當事人中心等各派心理治療技巧。

2、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的策略

2.1 家庭雕塑

家庭雕塑是一種非語言經驗性技術。方法是讓家庭成員將自己置身于一種空間上的安排,構成一個戲劇性場面。這個場面中,家庭成員取各種姿態,相對靜止地處于某個位置,形同一組雕塑。通常請家庭中某一個成員擔任“導演”,決定每個成員的姿態和位置,所得出的場面就象征性地代表了這個成員對家庭關系的觀點。

2.2溝通姿態

溝通姿態是薩提亞總結出來的關于人們在壓力下,對他人、環境和自己的應對方式,不恰當的溝通是功能失調家庭系統的特征。根據薩提亞模式,人有多種溝通姿態:討好型、指責型、超理性型、打岔型等等。

3、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在家庭暴力中的應用建議

3.1夫妻雙方應正確看待自尊

薩提亞認為:影響家庭成員間互動的第一要素就是每一個家庭成員的自尊。家庭生活中,難免磕磕絆絆,夫妻雙方應正確看待,彼此都有較好的自尊感,能正確正視彼此的長處與不足,正確看待生活中的各種變化,正確化解壓力。李陽后來在接受采訪中曾提及:其實他是個非常自卑的人,小時候因為與父母分住,沒有正確的對于自信的培養,導致病態的自閉和自卑,加上公司管理不善,工作壓力大,所以回家的時候才會控制不住自己的暴力行為,某種程度上說,是外在巨大壓力和內心自卑雙重影響下的一種釋放。

從薩提亞家庭治療的角度來看,一個人的自尊的高低最容易在遇到壓力的時候表現出來。李陽的這種行為其實是缺乏自尊的一種表現,是為了掩飾其內心的恐懼和一種自信的不足。因此李陽應該正確看待事業和家庭的關系,以及自己成長過程中各種因素對于自己的影響,樹立正確的自尊觀念,調整狀態,對待家庭和妻子。

3.2拒絕不良溝通,建立“表里一致”的溝通方式

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認為,家庭成員間的互動大部分是透過溝通進行的,因此家庭的溝通方式對于家庭關系有極大的影響。

“表里一致”的溝通方式要求表達直接、清楚、完整――每個人都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不用擔心遭到攻擊或者批評;別人的意見也可以得到回饋和重視;若有不接或迷茫的地方,可以要求澄清而不必臆測。在后期對于李陽及其妻子的采訪中,李陽妻子KIM表示,李陽控制瘋狂英語的所有收入,從不向她披露,只給她日常生活的必要費用,而且每個月只回家一兩天,三個女兒完全由她自己照顧。由于以上原因,夫妻間經常發生爭執。由此可見,李陽夫婦間的溝通問題非常嚴重,不是“表里一致”的,而是含糊而又間接,這樣的家庭關系充滿著各種危機,導致問題積壓而得不到釋放,再加上李陽用暴力解決問題的大男子主義,導致夫妻關系支離破碎。

3.3制定適當得到家庭規則

建立適當的家庭規則對于家庭關系的維護非常重要。適當的家庭規則對于家庭成員的健康成長、培養良好的家庭關系是有益的。合理的家庭規則應該是讓所有人的感受都能表達出來并為家人所接受,應該富有彈性,容許家庭成員根據情況的改變做出不同的選擇,并應根據具體情境的變化拋棄或修改過時的規則。

在李陽家暴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李陽夫婦間并沒有可以雙方共同認同并遵守的家庭規則,李陽過于強權,處理家庭關系一意孤行;KIM過于軟弱,忍氣吞聲面對。KIM在此次家暴事件中受到的巨大壓抑一直沒有得到有效合理的釋放,李陽的專橫使得她連平等對話的機會都沒有。對于家庭系統來說,沒有規則只有強權,也是造成李陽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家庭生活過程中,夫妻間要建立合理的規則,而且這些規則切忌隱晦含糊,而是應該有清楚的界定。家庭成員也應該認同尊重家庭規則。

總的來說,家庭暴力的原因雖方方面面,但加以解決時避不開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的相關要求,薩提亞家庭治療模式對于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治療有著重要的應用空間。

注: 本文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指夫妻間產生的暴力事件。

參考文獻:

[1]張文霞,朱冬亮.家庭社會工作[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5

關鍵詞:不法侵害家庭不法侵害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對社會長治久安有著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然而家庭不法侵害在世界范圍內都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對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行為是否應當實施正當防衛呢?由于我國刑法正處于不斷完善中,對何謂“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能否進行正當防衛?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造成了在正當防衛理論上的爭論和實踐中的困惑。由于婦女(妻子)是家庭不法侵害的最大受害群體。所以,本文著重探究夫妻之間存在的家庭不法侵害行為。我擬作些探討,以期拋磚引玉,推動“正當防衛”制度的研究。

一、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特征和范圍

(一)概念

1、不法侵害的概念

談起“正當防衛”,必然要說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不法”就是不合法的行為,就是違法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從字面上講,“侵”的含義是侵入、接近,“害”的含義是傷害、妨害。而侵害就是“侵入而損害”,使合法權益感受到危害的狀態。由此可見,侵害是一種具有積極的攻擊性、并有可能會造成損害的行為。侵害行為的本質特征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當然是不合法的行為,所以叫做不法侵害。

從我國刑法把它叫做“不法侵害”,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觸犯了刑事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也包括與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觸犯刑法的一般違法行為和雖然觸犯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法侵害指是正在進行的性質嚴重、侵害強烈、危險較大的違法犯罪行為。一般具有侵害性、違法性、緊迫性、可制止性等特征。

2、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

眾所周知,一個人的日常生活的種種角色是他/她生來就自然地承擔著的:一般地,一個人先是一個兒子/女兒,同時又是公民;進而時一個丈夫/妻子,同時又是公民;作為公民還要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只不過這些公民是具有特殊關系的家庭成員而已。而家庭又是社會的最基本的單位。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公民構成了家庭,是家庭構成了社會。

家庭不法侵害作為不法侵害的一種,它們之間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這決定著家庭不法侵害也具有不法侵害的本質特征;也具有其獨有特性。這種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的“不法侵害”作為一種特殊的不法侵害,當然與社會上的“不法侵害”不同。這種“不法侵害”要談得上正當防衛,當然與社會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區別。對這種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將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圍內。

我認為:家庭不法侵害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

3、家庭不法侵害的范圍。

家庭不法侵害與“家庭暴力”比較相似;有學者將“家庭暴力”根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四類:

(1)、輕微暴力:對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傷害,或僅造成極輕微的傷害。

(2)、一般暴力:對他人人身造成輕傷。

(3)、嚴重暴力:對他人人身造成重傷。

(4)、極嚴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傷,或一人以上死亡。

我認為,只有對“嚴重暴力”以上的“不法侵害”才有必要實施正當防衛。家庭不法侵害應該是僅限于“嚴重暴力”和“極嚴重暴力”,而對于“輕微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必采用正當防衛的手段去解決;首先,應當理智對待,學會寬容、諒解,于人于己都有好處。其次,可以通過教育、調解、勸阻、行政處罰等方法解決。現實生活中,對一般違法行為往往都是互諒互讓來解決;他人也是勸阻而已。只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才有適用正當防衛的必要,否則,對于一切家庭不法行為皆廣泛地適用正當防衛,可能威脅到家庭的和睦與穩定,甚至會導致更多惡性案件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關于這一點,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有所體現,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不法侵害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搶劫近親屬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認定為搶劫罪”等。

綜上所述,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種“嚴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圍一般應為性質嚴重、侵害強烈、危險很大的犯罪行為。

(二)特征

家庭不法侵害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與一般不法侵害行為相比較,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為所具有的特征外,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為主體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家庭不法侵害由于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此侵害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如婚姻主體間存在的夫妻關系等。

2、侵害的反復性。家庭不法侵害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侵害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反復地侵害。

3、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家庭不法侵害大多數都發生在特定的場所,即多數發生在侵害者與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不法侵害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不法侵害系個人的家庭隱私?!凹页蟛豢赏鈸P”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所以;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不向外張揚,不讓外人知到而委曲求全,隱蔽性很強。

4、行為后果的嚴重性。

家庭不法侵害雖然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雖然這種日益嚴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但是,這種日益嚴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壞了一個又一個的家庭,破壞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5、婦女(妻子)是主要受害者?!案鶕{查表明:有1/4至1/2的婦女受到丈夫的肉體折磨過;在美國,每5年在婚姻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婦女總數同越戰中死去的美國人一樣多;在菲律賓,每10個婦女中,就有6個人是受害者,在芬蘭,22%的婦女遭受到暴力過?!?/p>

二、對家庭不法侵害能夠進行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p>

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特殊條件下的救濟措施。刑法作為我國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所賦予公民的權利,必定是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防衛權是由人類的防衛本能逐步發展而來的一項法律上的權力。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認為:正當防衛是“天賦人權”之一。具有特殊關系的家庭成員,同時又是公民當然也享有這種權利。

(二)刑法并未禁止對家庭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

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現代語言規定“正當防衛”,但在附錄的《暫行章程》中又規定“對尊親屬有犯,不得適用正當防衛之例?!倍覈F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關系的公民之間行使正當防衛權,更未禁止公民對家庭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如前所述,家庭是特殊關系的公民構成的,正當防衛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這意味著在特殊關系的公民之間能夠行使正當防衛權,對家庭不法侵害能夠行使正當防衛權。這正如馬克思所說:“對于國家機關而言,法無許可即禁止;對于人民大眾而言,法無禁止即許可”。

法律應是理性、公正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應當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沒有任何身份、所處環境等條件的限制。所以,在特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其他家庭成員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三)家庭不法侵害與社會上不法侵害從本質上講性質都是一樣。

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為,侵害行為被認定為不法,即意味著這種侵害行為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為法律所不允許。對這種違背法律的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的行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沒有容受的義務。就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也是這樣的。

不管家庭不法侵害還是社會上不法侵害,它們同樣都具備暴力性和破壞性,雖然它們侵害的對象有所不同;但是,它們都具有社會危害性,都是對一種合法利益的損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與社會上不法侵害并無本質的區別,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為。

(四)家庭不法侵害與社會上不法侵害應同等評判。

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體相同:它們都侵犯了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評判二者的法律依據都是同一部刑法。這決定著對家庭不法侵害與社會上不法侵害應同等評判。這正如陳興良所說:“親屬之間發生的正當防衛也完全適用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一般規定”的道理一樣。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對家庭不法侵害與社會上不法侵害作出不同的評判,可能使評判畸輕的一方抱有僥幸的心理,產生對法律的藐視,更易滋生更多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導致侵害更多的合法利益。

總之,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每一個公民(包括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應對家庭不法侵害與社會上不法侵害進行同等評判。

(五)現有個別案例也支持此觀點。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來自于2004年08月1日的寧夏新聞網,講的是發生在寧夏固原市原州區彭堡鎮蔣口村一個家庭中的事。張巧云在十五年前與姚發江結為夫婦,婚后因丈夫性情粗暴,大男子主義思想嚴重,長年對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一個農村婦女,只是一味的遷就忍讓。2003年9月8日上午,丈夫姚發江再次要求已經上初中的次女姚麗退學,此舉遭到張巧云極力反對,雙方因此發生爭吵。當張巧云頂撞了姚發江幾句后,施暴成性的姚惱羞成怒,當即從房內取出一把斧頭,大叫:“今天要弄死你這個婆娘?!毕蛟褐袝覃溩拥膹垞淞诉^去。從來只知挨打的張巧云一看今天的情形不同于往常,姚手持兇器是來要她的命。于是她撿起地上的一把刨子(木制長把農具)向姚的頭部打去,一下就把姚打倒在地……事發后,原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被告人張巧云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為使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

綜觀本案可見,當家庭中發生不法侵害時,其他家庭成員能夠進行正當防衛。任何公民的正當防衛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這不僅僅是對公民權力的肯定,更是對漠視法律的警示,是對家庭不法侵害的有力遏制。

總之,只有對家庭不法侵害能夠進行正當防衛,才能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使家庭不法侵害者有所顧忌,讓家庭成員的權益切實得到保護;而且有利于弘揚正氣,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這也符合正當防衛的立法意圖。只不過這種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與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是有所區別的。

三、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與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的異同

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與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都是正當防衛的一種,它們之間是部分與部分的關系,這決定著它們必然有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它們相同點主要有以下:

1、都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它們雖然外部特征符合某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在實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許或認可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也被稱為“排除違法”或“客觀危害阻卻行為”、“違法阻卻行為”、“可抗辯理由”等等。此類行為的特點在于,雖然有形式上的危害行為和損害后果,卻沒有實質上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行為人對所發生的損害后果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2、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保護合法權益。而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擊、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為或喪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因而,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不法侵害人始終是正當防衛行為所直接指向的目標,而不可能是第三人。

3、防衛人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

防衛人對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上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

總之,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與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它們都是正當防衛的一種,都具有正當防衛的一般共性。

(二)、它們的不同點主要有以下:

1、能夠實施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不同。

由于家庭不法侵害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正當防衛的起因,這種不法侵害應與一般不法侵害是有區別的。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行為要比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范圍小些,換句話說,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

我認為作為正當防衛中的家庭不法侵害應僅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行為,不包括一般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要比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嚴重的多。因為,一般違法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不必采用正當防衛的手段去解決;首先,應當理智對待,學會寬容、諒解,于人于己都有好處。可以通過教育、調解、勸阻、行政處罰等方法解決?,F實生活中,對一般違法行為往往都是互諒互讓來解決;他人也是勸阻而已。只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才有適用正當防衛的必要,否則,對于一切家庭不法行為皆廣泛地適用正當防衛,可能威脅到家庭的和睦與穩定,甚至會導致更多惡性案件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關于這一點,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有所體現,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搶劫近親屬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認定為搶劫罪”等。

2、防衛的強度不同。

防衛不法侵害雖然屬于正當之舉,但它同樣應當有所節制,必須把握適度。任何不受制約的反擊行為,即使其出發點是正義的,最終也會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國刑法在有條件地賦予公民防衛權的同時,又毫不例外地對正當防衛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損害結果作出了一些限定。

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其所防衛的對象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防衛人一般與防衛的對象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等特殊的親屬關系。對這種與自己有特殊關系的人實施正當防衛,應當以能夠足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如果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時,就不允許采取激烈的防衛手段;其所防衛的強度應當比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的強度要弱些;畢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夫妻,她們還是要長期的永久性地生活在一起。

而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其所防衛的對象必然是社會上的人,防衛人一般與防衛的對象互不相識、毫無關系。防衛人在進行正當防衛時,完全可以不受那么多特殊的因素限制,這就決定了二者防衛的強度不會相同。

3、有無無限防衛權不同。

“無限防衛”一語,是指防衛強度之無限,即防衛行為可以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損害。

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其所防衛的主體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防衛主體一般與防衛的對象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等特殊的親屬關系。防衛主體與防衛的對象在一般情況下,都不希望對方殘疾或者死亡;這就決定了在一般情況下,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并沒有無限防衛權。如丈夫出于維護“權威”而毆打妻子時,雙方都不希望對方殘疾或者死亡。

而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其所防衛的主體必然是社會上的人,防衛主體一般與防衛的對象互不相識、毫無關系。防衛主體與防衛的對象在一般情況下,對對方殘疾或者死亡,是持著無所謂的態度,甚至是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出現。所以,這就決定了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存在無限防衛權。我國新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那樣,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p>

總之,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一般情況下,并沒有無限防衛權;而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一般情況下,有無限防衛權。

4、構成要件的不同。

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不以防衛的唯一可能性為要件。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公民有權對不法侵害者予以必要的反擊。即使在公民有條件躲避這種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公民仍有權行使正當防衛這一法定權利。換言之,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并不僅是一種“不得已”的應急措施,而是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一種積極手段。

而在家庭不法侵害中,考慮到家庭成員的親情關系,應當界定防衛的唯一可能性作為構成條件,即正當防衛是一種“不得已”的應急措施。所謂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除了采取對家庭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沒有其他更為合理的辦法來保護被侵害人的合法權利。也就是說,舍此方法,別無他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有請求國家公力保護的可能或有其他方法如逃跑等可以避免不法侵害時,便不能濫用防衛權。

我國古代有兩事例可供參考,儒家思想中是講究“孝”的,但也不是迂腐的。有一次,有人問孟子,如果你的父親要殺你,你怎么辦,孟子回答說,如果可能逃走的話,一定逃走,不要讓父親背不義的罪名。電視劇康熙王朝中有個場景,有個皇子惹怒了康熙,康熙要拔劍刺死皇子,這時大臣阻攔康熙,并且勸說皇子快走,這個皇子也很執拗,跪著不肯走。這時大臣大聲地呵斥皇子,你想要陷皇上于不義嗎?

總之,考慮到家庭成員的親情關系,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與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應有所區別的。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家庭這個本應飽含溫馨和睦的空間被內部不法侵害行為侵蝕時,不論是主動施以不法侵害行為的一方,還是在恐懼中被迫面臨不法侵害行為的一方,在家庭維護失控的同時都成為家庭不法侵害行為的受害者。畢竟家庭生活是長期的共同生活。

為了使本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家庭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也能夠進行正當防衛;只不過這種在家庭中進行正當防衛與在社會上進行正當防衛應區別開來,這也符合正當防衛的立法意圖。這樣才能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有利于弘揚正氣,預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為,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

參考文獻:

[1]《刑法學》(第二版)主編高銘暄等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畢世林等編寫《淺析涉家庭暴力致離婚案件的成因及對策》2005年12月25日,中南家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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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當防衛制度芻議》作者:樂洋,2001年09月04日,《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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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淺析刑法條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作者:黃立輝2005-2-26中國大學生網

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6

    一、人身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含義

    所謂人身損害賠償,又稱為人身傷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不僅僅是對人身損害的物質性損失的賠償,也包括了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時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內,也就是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慰撫金。人身損害賠償是對人身給予保護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過損害賠償的形式,維護人作為社會主體所應具備的一切條件及其安全,保證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剝奪和侵犯。而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按照一般的解釋,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而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受害人來說,人身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人身手段,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侵權責任方式。

    人身損害賠償的性質具有雙重性。首先,它是一種債,是一種法定之債。在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人身損害事實的發生,依照法律規定,產生了受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是一種法定之債。其次,人身損害賠償更是一種民事責任,是十種民事責任之一。人身損害賠償,不依侵害人本身的意愿而變化,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侵權人拒絕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時,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不管是夫妻一方,還是其他人,我國公民只要身體受到傷害,其權利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僅要賠償其經濟損失,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我們是法制國家,法律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數額都作了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鑒于這一條文規定的賠償范圍過于狹窄,在立法上具有局限性,所以《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而這些,又為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夫妻作為我國公民,其任何一方身體受到傷害,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為夫或妻的一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就從受害人夫或妻一方身體受到傷害時獲得的賠償為個人財產,具有合法性,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身體受到傷害時法律是可以保護的,這也確實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钡囊幎ㄊ敲艿摹R环矫嬲f夫或妻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為夫或妻個人財產,另一方面又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又由誰來負責解決呢?難道說受害人的權利就得不到保護了嗎?難道說夫妻間侵權是合法的?即使夫妻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共同財產具有一定的復雜性,法律也應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不因侵害人身份的不同,不因侵害人有無財產而得不到保護,不管是誰,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特殊性

    1、夫妻間人身關系的特殊性。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有相互扶養照顧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經濟生活上應當相互幫助,相互供養,在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固定經濟收入的情況下,有扶養能力的一方應承擔扶助和供養的義務,即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也有要求妻子扶養的權利;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也有要求丈夫扶養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婚姻效力而產生的,不受感情好壞的影響。只要夫妻關系還存在,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就必須履行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是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可教育義務人履行義務,法院也可強制執行,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還可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在夫妻間發生侵權時,侵權人也得負責扶養受害人的生活,但這與夫妻間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兩個概念,不能把夫妻間相互扶養與夫妻間的人身損害賠償混為一談,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是因家庭暴力所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內部的以暴力或強制手段毆打、捆綁等殘害家庭成員的行為,致使家庭成員在身體等方面受到傷害。家庭暴力是法律所禁止的。人身損害賠償是侵害了公民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一種責任方式,受害人一方要求賠償是權利,侵權人履行賠償是義務,而不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關系。前者應當提倡,后者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2、夫妻間財產關系的復雜性。

    (1)夫妻間的財產范圍。

    談到賠償,就得有財產可供執行,否則,賠償就是一句空話。我們分析一下夫妻間的財產情況。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即使只是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財產,也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等。夫妻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夫或妻或多或少的具有自己的一定財產,另外,夫妻在共同財產中也應有自己所屬的一部分。

    (2)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類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夫妻所擁有的共同財產日益增多,財產關系也日趨復雜。從總體上看,夫妻共同財產在管理上有三種類型:首先是聯合財產型,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各自享有其個人財產所有權,但將雙方財產聯合起來,由夫或妻行使管理權,一般情況下,財產由強者控制;其次是共同財產型,是指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按共同所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一般情況下,是夫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歸共同所有,但財產由雙方共同控制;再次是分別財產型,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各自控制,并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和特點歸根到底由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又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在生活實踐中,夫妻間發生侵權,一般情況下是強者(控制財產者)侵害弱者,也就是說,自己沒有控制財產,身體受到傷害時,侵權人不負責看病治療,自己又無錢看病,這樣,受害人就請求法律保護。另一種情況是,雖然自己控制一部分財產,但不足以支付全部的醫療費,侵權人又不理睬,這樣,受害人就尋求法律保護。但這兩種情況大部分是在侵權人不想維持夫妻家庭的情況下發生的。

    四、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可行性

    我們都知道,公民的財產權利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兩類民事權利。夫妻間只能享有財產權利,而不能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利便是沒有主體的權利,是無本之木。相反,只能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不能享有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此權利便無物質基礎,是虛偽的。顯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規定不妥,我們對此應加以完善。另外,民事責任是民事違法行為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賠償責任也是對違法行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裁。所以,筆者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應當受理,對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賠償,且受害人就此獲得的賠償,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婚后個人財產。鑒于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我們在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首先,我們應從主觀上提高認識,從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出發,確實保護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實現。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以人的生命、健康為客體的權利。生命是公民本身存在的前提;生命權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獨立人格的保障;身體健康是公民進行卓有成效的民事活動的重要條件。所以生命健康對于人是最珍貴的,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身權中最重要的權利,我們應把保護此權利放在首位。不能因為公民身份關系的變化,或者因為結婚而淡化此權利。

    其次,我們在執行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注意的問題。因夫妻間的財產較為特殊,有的夫妻間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由侵害人掌管;有的分別由夫或妻部分掌管;有的由被害人掌管。不管由哪一方掌管,侵害人都應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就賠償的財產,筆者認為,應當這樣執行:能夠執行侵害人個人財產的,應當執行個人財產;沒有個人財產的,應當從侵害人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應當執行。但是,受害人的損失獲得賠償后,受害人就以此財產是其個人財產,或者是夫妻共同財產等為由,再次起訴侵害人給付屬于自己財產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財產關系的復雜性考慮的。

    五、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意義

    眾所周知,在奴隸社會、在封建社會,婦女在家庭中是沒有地位的,丈夫不但可以隨便打罵妻子,甚至可以將其出賣、贈送直至處死。妻子根本就談不上健康權?,F在,隨著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我國經濟是百廢待舉,雖然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婦女權益在某些方面也確實得到了保護,但是,封建主義思想殘余還有市場,加之法律不完備,執法不嚴格,夫妻間侵害生命健康權尚未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在此情況下實行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意義重大。

    1、我們實行對夫妻間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不僅有制裁,而且有補救措施。這樣既能達到懲罰、教育侵權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2、我們實行對夫妻間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有利于加強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提高人們的守法觀念,增強夫妻的法制觀念,實現夫妻平等,家庭和睦。從而可以預防和減少家庭間違法行為發生,增進社會安定團結。

    3、我們實行對夫妻間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有利于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隨著夫妻間侵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強化了夫妻間的一些互敬戶愛、相互扶助等優良道德準則。增強了夫妻間的道德觀念,提高了全民族的社會主義道德水平,從而加速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參考書目:

    1、吳高盛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第52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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