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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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

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1

【關鍵詞】家庭暴力;預防;懲治;檢察權;監督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本文討論的是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間(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關系的親密關系)男性對女性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待等暴力行為。國際人權公約及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它是嚴重侵犯婦女人權的行為。我國于2001年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并將實施了家庭暴力作為準予離婚的條件之一??梢?,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建立有效的國家干預和救助機制以預防和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對于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運用司法干預手段進行懲治則是多種防控措施中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最后的防線。如何強化檢察機關在預防和反對家庭暴力的監督職能,更好地運用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是新時期、新形勢下檢察工作面臨的新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間(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關系的親密關系)男性對女性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待等暴力行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行為與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具有家庭性、隱蔽性和模糊性的特點。家庭性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別,行為實施者與受害者具有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或婚姻關系,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往往會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甚至認為公權力無權介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隱蔽性特點體現在:行為實施地點隱蔽,主要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手段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待和婚內,這些手段造成的傷害往往在受害人表面難以判斷。造成社會危害的隱蔽性,由于有些受害者考慮到自身的面子、家庭的聲譽以及隱私等而對家庭暴力進行掩飾,某些知情者也出于傳統觀念或習俗而對家庭暴力視而不見,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性往往直到造成了無可挽回的嚴重后果時才被重視。家庭暴力的模糊性是指家庭暴力行為與一般的犯罪行為相比,在定罪量刑上具有模糊性,家庭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以及在量刑方面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侮辱、虐待等犯罪比較,應有一定的區別,但具體應如何界定,目前尚未有系統的立法規定。

二、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瓶頸

(一)刑事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國尚未制訂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體系。我國現行法律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地分布于《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某些行政中。如《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兒童”;《婚姻法》第三條第2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待和遺棄”。這些法律規定比較零散,沒有形套完整的整體規范。而且《刑法》及《婚姻法》中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規范都比較原則、抽象,實踐中操作性不強。檢察權介入防治家庭暴力時顯得力不從心。尤其是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未對家庭暴力罪作專門規定,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罪名,按罪刑法定原則,在對家庭暴力進行定罪量刑時存在一定問題?!痘橐龇ā返谒氖龡l第2款、第3款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向人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針對家庭暴力犯罪,其罪名套用《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等條款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刑法》并未有 “婚內”的規定,因此無法區別法律上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而且因施暴者害人之間特殊關系,司法實踐難以操作。

(二)刑事訴訟上的缺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及家庭暴力的一些刑事訴訟,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輕傷害等案件,適用自訴程序,即“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受害人因為身心或經濟上受制于施暴者,司法機關不能及時控制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暴力,受害人往往不能也不敢去訴訟。在舉證責任方面,現行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施暴人的犯罪事實時,依無罪推定原則,應推定被告人無罪。因此,在一些輕微家庭暴力案件中,自訴人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缺乏目擊證人,證據易于毀損、遺失,并且受害人收集證據意識不強。更重要的是現行證據規則在證據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的特點。因而家庭暴力舉證時所需證據很難提供,而一旦缺乏對施暴行為的有效指證,受害者訴訟的成功系數也將大為降低。

三、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途徑的完善

第一,完善立法。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目前,全世界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實體與程序并重,增強可操作性;預防為主,明確各種救助措施,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而在專門法律法規出臺之前,可以針對家庭暴力,修改刑法相關罪名和刑罰規定。例如修改犯類犯罪??梢罁┝Τ潭鹊牟煌?,進行相應的刑罰處罰,很多家庭暴力中的行為與“罪”并無二致,不應以較輕的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予以處罰,而應加強刑事處罰力度??梢詫ⅰ盎閮取闭J定為與罪一致的犯罪行為,依相關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可以借鑒加拿大刑法以概括性罪名“犯罪”取代“罪”,依其暴力程度不同進行相應處罰。

第二,調整公訴和自訴途徑。在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國家公力機關應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強制性干預。在通常情況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因為身體行為、經濟受制于加害人,公安、法院未能及時有效控制加害人繼續對受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人不能也不敢去法院提訟,這就使得施暴者逍遙法外,甚至更加殘酷地對待受害者。如果一旦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設立了公訴制度,施暴者就會因為害怕受到制裁而有所收斂,同時他們也會意識到國家對家庭暴力所持的嚴肅態度。因此,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采取檢察機關直接提起公訴的制度,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保證《刑法》對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威懾力。如對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殺人罪、傷害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只要受害人有進行司法救濟申請,檢察院可直接提起公訴,同時密切與其他司法機構和鑒定機構的合作,注意收集證據、支持訴訟。而伴侶間的犯應為親告罪,可以由受害者自行較為合適。受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多數人特別是夫妻雙方更注重家庭成員性方面的隱私,一味采取公訴形式,可能會與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發生嚴重的沖突,這也有悖于通常的人倫道德觀念。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害犯罪的應該尊重受害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自主選擇。

第三,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時應注意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建立以結合被害人意愿的處罰體系??梢愿鶕彝ケ┝Φ牟煌闆r和受害人請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主要有:警告、責令賠禮道歉、拘留、強制參加學習或移交檢察機關逮捕提起公訴。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經過被害人的請求,可以采取輕微的處理方式。對于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經過被害人的請求,可以采取拘留和強制參加學習。對情節嚴重的,應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行為,司法機構應在法律所賦予司法機構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內選擇處罰手段。

第四,要依法擴大簡易程序和簡化審理程序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適用。對于因家庭暴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范圍的,且符合簡易程序和簡化審理程序的案件,積極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并可以建議對認罪較好的被告人從輕處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檢察機關經審查符合條件,應當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議。是法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意。

第五,對因長期家庭暴力引起以暴制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女性),在通盤考慮女性犯罪原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犯罪行為的被迫性、社會救不充分等多種因素后,慎用和少用逮捕措施。對于犯罪性質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應不捕。特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不予逮捕;對于還在讀書的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逮捕。

第六,縮小公訴范圍,依法適用刑事和解。在審查工作中,要嚴格依法掌握條件,充分考慮的必要性,可訴或不訴的堅持不訴。如施暴人主觀惡性小,犯罪行為指向性特定,社會危害性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決定不。

第七,檢察機關應參與社會救助網絡。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各地區可建立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檢察機關應參與其中,協助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以及法制宣傳工作。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應與當地基層組織協助,進行幫教和跟蹤回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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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2

關鍵詞:以暴制暴 犯罪 量刑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女性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里,身為弱勢群體的她們在忍無可忍時,積壓已久的屈辱與憤怒一旦爆發,很容易演化為犯罪———以暴制暴。

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特點

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行為表現為用一種暴力行為來抵制另一種暴力行為,其與其他犯罪行為相比,表現為以下的特點。

(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此類犯罪的女性往往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束縛,對長期遭受的家庭暴力一直在默默忍受,身體和心理受到嚴重摧殘,精神頻臨崩潰。當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嚴重傷害時情緒突發,在高度刺激下產生嚴重危機感后實施了“以暴制暴”的行為。

(二)女性的“以暴制暴”帶有防衛性質。長期以來,她們面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逆來順受,極度恐懼。當家庭暴力嚴重到超過她們忍耐限度時,她們才被迫反抗。她們的反抗是在自救,具有自我防衛的性質,但由于她們選擇的方式觸犯了刑法,往往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小。這些女性的犯罪,雖然后果很嚴重,但并沒有民憤,社會危害性小。周圍的群眾,甚至是受害人親屬,會替她們求情,請求法院從寬處理。

(四)“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險性小。這些女性的人身危險性小,也就是她們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極小。據有關研究表明,由長期的嚴重家庭暴力引發的傷害或殺人犯罪,其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其犯罪的指向是唯一的?!耙员┲票迸缘娜松砦kU性只針對原施暴人,并且犯罪后多數會去自首。

二、量刑的基本理論

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量刑時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蓖瑫r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用于指導人民法院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

(一)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二)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建議

遭受家暴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引發的殺人案、傷害案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一定比例。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案件情節很相似,但因承辦案件的法官對家庭暴力行為認識不同,定罪量刑各異:從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不等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相當大。因此,針對此類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我們形成統一公正的量刑標準,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一)對“以暴制暴”的女性要從寬處罰。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忍無可忍的情形下為了自?;虮Wo子女而實施犯罪,她的犯罪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的刺激或引誘造成的,犯罪后多數會去自首。此類案件一方面犯罪人主觀惡性小,并且產生的后果對社會的危害性也不大,因此對于犯罪人從輕、減輕處罰,使這些長期受暴的女性得到公正的審判。

(二)對“以暴制暴”的女性盡量適用緩刑。如果對“以暴制暴”的女性最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符合了《刑法》第七十二條關于緩刑對象條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盡量適用緩刑。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險性比較小,符合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適用緩刑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另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絕大部分都有孩子,在照顧孩子方面母親的作用是別人無法替代的。

(三)對“以暴制暴”的女性盡量適用減刑、假釋?!耙员┲票钡呐匀松砦kU性很小,對她們監禁改造不但浪費監獄的資源,而且還容易形成監禁人格。因此,對于符合減刑、假釋形式條件的服刑女性,應該盡量適用減刑、假釋,爭取讓她們早日回到孩子的身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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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雪萍.婦女以暴制暴犯罪問題探究[J].求索,2004(12)

[3]陳敏. 吶喊:中國女性反家庭暴力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

[4]張亞軍,胡利敏.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的量刑與執行途徑[J].河北學刊,2010(3)

作者簡介:

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對策

我國的家庭暴力問題引起全國范圍的關注是源于一部名為《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電視劇。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家庭暴力的問題日益減少,但是家庭暴力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還存在,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我希望社會能更了解家庭暴力在我國產生的原因,并能找出好的辦法來遏制家庭暴力對于他們的傷害。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涵義、特征以及分類

關于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涵義,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的行為做出了較為完善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1]。

對于家庭暴力的研究發現其作為一種特殊的違法犯罪,它具有其他違法犯罪所不具備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體和對象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因此家庭暴力的實施主體和實施對象都是家庭成員。“家丑不可外揚”的舊思想使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2.家庭暴力的客體是人身權利。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等手段給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后果。

3.家庭暴力的故意性。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在犯罪過程中不存在過失,實施暴力是具有主觀故意性。

學者為了更全面的研究家庭暴力問題,根據不同的標準把家庭暴力分為了不同的類型。

1.根據施暴者的性別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施暴者為男性和施暴者為女性。據中國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2]。

2.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的主體和對象的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和家庭其他成員的家庭暴力。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既包括丈夫對妻子的也包括妻子對丈夫的。其他成員的家庭暴力則包括父母對子女的和子女對父母的。

3.根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和性暴力。身體暴力是采取各種手段對受害者進行身體攻擊的傷害。言語暴力是使用言語對受害者進行侮辱誹謗的傷害。性暴力是施暴者對受害者的性器官進行攻擊或強迫受害者與其發生。近些年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有了新的變化,“家庭冷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種?!袄浔┝Α笔侵阜蚱拊诋a生矛盾時,對對方表現得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漠不關心、敷衍或停止性生活,是隱性暴力中比較隱敝的做法。

二、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我國的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夫妻之間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我國家庭暴力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歷史原因、社會原因、法律原因以及教育原因等等,下面我就一一進行分析。

(一)歷史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根源

家庭暴力的長期的存在與我國封建制度有極大的關系。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3]。在封建社會里婦女的地位非常低,尤其是在結婚后婦女就是丈夫的附屬甚至是丈夫的私有財產。時至今日在許多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施暴者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不對之處,更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會觸犯法律。

(二)社會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條件

1.社會的寬容態度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中國有句古話:“清官難斷家務事”意思是說家庭內部的糾紛就是好的官員都很難解決。家庭暴力發生了,連司法機關也對家庭內部矛盾無法插手解決,只有構成傷害罪時,司法機關才會介入。這種態度是對施暴者的放縱。

2.經濟收入的差別是產生的最重要的社會原因。我國現階段經濟的發展還不是很全面,通常是丈夫的收入比較高,妻子則是全心全意的照顧家庭支持丈夫的事業。一些男性因為社會地位打漲,有所謂的“優越感”,要求全家都要服從他的意志。[5]

(三)法律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

法律作為一種保護人民受傷害的工具,如果這個工具有所不足,那么對于人民的保護就起不到好的作用。首先,對于家庭保護沒有專門立法。在我國《婚姻法》、《民法》、《刑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做出了規定。其次,對于我國的司法部門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四)教育水平低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條件

農村有好多地方教育水平還不高,因此家庭暴力在那些地方仍被當成“家務事”看待。

對于我國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還有很多,例如:因怕“家丑外揚”的心理原因、因施暴者有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原因等。

三、我國家庭暴力對策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機構

首先,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我國的家庭暴力專門法律應當是一部綜合的法律,它應該是實體法、程序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相結合的。其次,要建立專門的家庭暴力的援助機構。

(二)加強對婦女的法制素質教育工作

法律部門或居委會、村委會要經常開展教育工作和法律宣傳,讓婦女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三)建立和完善社區監測系統

要把每個家庭都處于一個完善的監督系統之中,把醫院和社區成員的工作單位也要納入社區監測系統之中,使家庭暴力完全處在社區監測系統中。

(四)執法部門要嚴格及時的解決

各個部門要相互配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及時履行職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相互聯系緊密協作。

總之,對于家庭暴力的最終的解決不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全社會的成員的共同努力。要徹底的解決一個問題我們必須知道它的根源,因此只要我們能夠正確的認識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減少家庭暴力的產生和解決它。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

[2]譚榮光.淺談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對策.北大法律信息網,2008-10-23

[3]王永鳴,曾流,曾國良.我國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分析.今日南國,2009年01月,第145期。

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閮仁且环N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性行為”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5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有些當事人急于離婚,急于擺脫痛苦的婚姻,往往忽略了,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問題,而有經驗的婚姻律師就會提醒當事人不讓放棄自己的權力,如果您在家庭暴力離婚訴訟中遇到了困難,建議您請一位律師來幫助您,畢竟有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士來幫您,比您自己干著急要強得多!

    解決辦法:

    方法一,報警。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記錄便成為最好的證據,且證明力較高,高于一般證據。但有一個問題是,當事人往往出于顧慮和家庭關系的考慮而不愿意采取此種方式。

    方法二,向當地婦聯投訴。作為婦女的娘家人,婦聯對于家庭暴力持強烈的反對態度,只要及時投訴,婦聯接訴后會認真記錄,積極協調處理,也會為日后的訴訟出具相關的證明。

    方法三,及時就醫。以醫院的病歷記載、醫療費單據作為證據。弱勢者被實施暴力后,往往留下傷痕,因此需要去醫院治療。但有一個問題是其不能作為直接證據,因為單憑病歷記載不能證明家庭暴力與傷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必須和其他證據一起使用。如病歷本上記載的傷勢、驗傷的日期、費用單據等,與警方的記錄相吻合,證明力就可大增。

    方法四,證人證言。如鄰居、親戚朋友的言詞證據。

    其實這些并不難,只要當事人稍微留點心即可。這些行為一是可以阻止丈夫繼續實施暴力,使雙方有可能坐下來冷靜商量問題;二是在日后夫妻情薄不可避免時,能為自己爭取到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施暴者給予教訓。

    家暴賠償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6

【關鍵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保護令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條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這是家庭暴力這一概念在我國的首次亮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明確闡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苯忉屵€說了“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說明同是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這也是對家庭暴力的懲治難以到位的原因之一,刑法上有虐待罪,但卻沒有家庭暴力罪,虐待罪罪不及家庭暴力,因此非持續性、非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難以受到應有的懲罰力度。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情況:

(一)、憲法中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第1款、第4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1.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正面說明了家庭暴力的違法性。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規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經成為離婚的判斷標準之一。而對于家庭暴力的救濟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鍡l還規定了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在離婚中無過錯方有請求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進行損害賠償的權利。

2. 婦女權益保障法

2005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而第46條更是明確提出“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并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p>

三、我國家庭暴力的防治:

(一)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濟機制

1、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

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國家可以制定一部單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該法中列舉或概括出家庭暴力的適用范圍、保護對象,詳細列明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家庭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國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司法解釋以彌補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不足,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對一些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不是很明確的情形做出自己的解釋和具體規定,以彌補反家庭暴力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不足。

2、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國際社會的成熟經驗表明,人身安全保護令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一大有效措施。早在2008年,最高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就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針對司法干預家庭暴力,推進家庭暴力防治進行了探索創新。該《指南》的試點法院之一------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制訂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跟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如出一轍,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很多法院也以此為參考,這說明了保護令制度在我國具有可行性。

3、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制度

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能自行。針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特定性和隱蔽性等特征,可以設立處理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反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因此,對施暴人的態度應當借鑒國外立法例,以“矯治”為主,而非以“懲罰”為主。我們可以設立家庭暴力法庭來專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使家庭暴力案件區別于其他違法行為,特事特辦,融情于法,給施暴人一個改正的機會,給家庭關系一個緩和的契機。

(二)建立多機構合作的社會化救濟機制

1、建立反家庭暴力網站

當今世界是信息時代,網絡的力量不可限量。中國人的面子思想很重,對于家庭暴力,當事人一般會在“家丑不可外揚”思想的影響下保持沉默。因此,在預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中,我們可以嘗試建立反家庭暴力網站,組織專家給大眾答疑解問,通過網站上向人們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從而鼓勵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婦聯還可以定期組織家庭暴力行為問卷調查,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的苗頭,從而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及時的幫助。

2、加大反家庭暴力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意識決定行為。要預防家庭暴力,首先要對家庭暴力有個正確的認識。家庭暴力多發生于落后偏遠地區,很大程度上跟當地人民不懂法律有關,即使現在家庭暴力逐漸發生在高素質人群,更多的還是與當事人沒有正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有關。因此,只有提高家庭成員的法律認知水平,讓人們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和違法性,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

后記

“國以家為基,家以和為貴?!鄙鐣椭C,是中華民族的主旋律,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

反家庭暴力是一項持久且艱巨的社會綜合治理工程,不僅需要以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為后盾,還需要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層次的社會支持體系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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