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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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

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文1

建議一:成立國家文化遺產局

“現在的管理體制有點不順?!币簧蟻恚砬湓凭吞岢隽诉@樣的觀點。

他認為,所有中國古老的文化其實最好的說法是文化遺產。所謂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籍圖書文獻。據彭卿云介紹,現在這三個方面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這給文化遺產的管理帶來了很多不便。他說:“這勢必不能統籌規劃、協調管理,所以從客觀現實的需要來看,最終應該實行三者統一管理。現在有人呼吁成立國家文化遺產局將這些文化遺產統一管理起來。我很贊同這樣的主張,而且遲早要走這條路?!?/p>

對于文物保護行業幾十年的彭卿云來說,剝文物的感情溢于言表:“現有的這點文物是千百年來歷盡劫難的幸存者,是極為稀有的一部分,是古代輝煌華夏文明的星星點點,但恰恰是這些星星點點可以讓我們看到民族文化的輝煌與博大。如果我們不能把幸存的這些文物保護好,歷史的見證、根脈的傳承就中斷了,這怎能把我們的歷史遺存傳給子孫后代?因此保護這些文物是我們要盡的責任。”在彭卿云的眼中,“保護文物”就是保護歷史,保護根脈,保護精神家園。

建議二:成立專門督察執法大隊

但當前文物保護的現實是:人為與自然的破壞天天存在,盜掘、盜竊之風猖獗、文物造假嚴重。根源都是一個字:錢。

在彭卿云看來,建設性的破壞是最嚴重的問題。“國家建沒與文物保護的矛盾始終存在,而且越來越尖銳。北京的城市建設教訓很大,這樣一個多彩多姿的古老的北京城現在剩下的只是點點滴滴,湮沒在現代化的高樓大廈的叢林之中。北京四合院不僅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和科學價值,更是反映當地人生活基本狀態,這種建筑形式世界獨有。但現在也是七零八落,整個文物環境破壞了。好在前幾年提出‘人文奧運’,政府保護、維修了一些民居、胡同,讓北京的占城風貌在被保護區片內有所恢復。但只看到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顧文物保護的行為在中國還是每天都在發生。所謂的‘文物搭臺、經濟唱戲’就是這種思想的產物?!?/p>

對錢的過度渴望,使得盜掘、走私文物也成為破壞文物的一大殺手?!艾F在是盜掘、偷竊、走私、買賣一條龍,使得文物流失更快?!?/p>

上世紀80年代中期,挖墳掘墓成風,在文物保護行業流行著這樣一個故事。一個幾代孫看別人挖墓掙了大錢,就把自己的先人墓掘開,一看什么東西都沒有,就踢踢尸骨說:“老東西,原來你也是個窮光蛋!”可見那時的盜掘之風是何等猖獗!

彭卿云認為建立一支專業的執法隊伍是可行之道。他建議,國家文物局應該成立督察執法大隊,專門來打擊文物犯罪。

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文2

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現狀;對策

歷史文物作為一種寶貴的文化資源,無論價值高低都理應對其進行合理保護。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因此得到重視,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存在著問題。尤其是基層文物保護的工作面臨著各種難題,例如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活動資金以及專業人員不足、體制的制約等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將是一個比較長的時期內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基層文物保護面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工作的開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在不同的方面取得了成果。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有02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但是這部法律對于具體工作的指導性不強,屬于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在執行中力量較為薄弱,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公安部門的幫助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影響到文物市場管理的工作,使得文物市場管理工作執法依據缺乏,導致文物保護不力。舉例來說,文物經營依據相關法律必須得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才可以經營,否則便可歸為違法行為。而實際上文物經營多是在充滿假冒、偽造品的自發性文物市場中進行,文物倒賣通常暗地進行,使得經營屬性不明,基層文物部門也難以進行管理。

(二)文物保護體制不科學,經費不足

文物保護工作需要相應的合理體制來保證,然而在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中機構的設置以及工作人員的配置都有著一定問題,體制不科學。文物保護機構在基層縣市屬于文化部門中的二級單位,上級文化管理的相關部門擁有管理權和決定權,但是這些部門并不具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因而在文物保護時,文物保護部門需要向對文物保護工作并不熟悉的上級部門匯報,這樣的情況往往造成文物保護工作不及時。這樣的機構設置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了嚴重制約。另外,在工作人員的配置方面,由于基層文物單位屬于事業單位,體制落后,編制不足影響了人才吸收,而冗余人員過多影響工作效率。目前基層文物保護單位工作人員文化程度和專業素質方面的差別極大,而且存在部分專業不對口,而且沒有受過文物管理培訓的人員。另外經費投入方面也有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地的政府財政部門來提供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但是地方政府的經費有限,對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投入嚴重不足,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舉步維艱。

(三)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不足

由于文物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只依靠相關部門的工作只能保護極其有限的一部分文物,更多的需要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幫助。然而目前,由于文物保護的相關宣傳活動不到位,我國公眾對于文物保護的意識嚴重不足,甚至根本沒有文物保護的意識。在接觸到具體文物時不能對其進行保護,反而試圖在其中謀取利益,導致文物的流失和損毀。

(四)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矛盾

近年來,由于各級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經濟建設上,因此對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由于經濟建設工作需要利用和開發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臨著毀壞的命運,這樣的情況下文物保護工作往往讓步于經濟發展。文物保護機構沒有權力以及相應的能力去進行文物保護。

二、改進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由于文物保護法規的不完善而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的困境十分明顯。因此,應該努力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創建在新形勢下極具意義,是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所以,立法部門與文物部門應該共同努力,探討協作,盡可能快的完成與文物保護法相匹配的各項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改進法律法規的內容,使之與實際工作相適應,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規劃,對其進行合理安排,充分落實具體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改進管理體制,加大經費的投入

文物管理保護部門的體制應該進行改革,精簡機構,遣散專業素質低下的工作人員,把工作崗位留給真正能在文物保護中發揮作用的專業人才?;鶎游奈锉Wo工作對工作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有著一定要求,因此除了選拔專業人才補充到文物保護部門之外,還要加強對現有工作人員的培訓,為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準備專業的人才隊伍。除此之外,還應該給予文物管理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上的決策權和相應的執法權力,以便落實文物保護的工作。同時在經費投入方面,地方財政部門要認識到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加大對文物保護的財政支出,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充足的活動經費,保證工作的有效開展,并利用這些資金改善相關工作者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開展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文物保護,人人有責。做好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離不開社會公眾的幫助和支持。要想讓社會公眾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幫助,就必須開展相關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來提高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文物保護的宣傳活動要從政府部門內部到社會各層全面開展,廣泛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宣傳。可以通過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來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利用新聞報道、網絡等手段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

(四)正確處理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的關系

文物的保護,是為了讓其價值最大化,實質上也是一種開發行為。因此,文物保護工作不能單純的進行保護,要結合具體實際,對其進行適度的經濟開發,合理利用文物資源。努力達到有效保護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強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標。三、結語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需要各方條件的配合,解決阻礙文物保護的各項難題。無論是法律法規的制定、管理體制革新,還是開展宣傳等活動都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產生促進效果,只有注意這些方面的問題,才能將基層文物保護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王瑞林.試談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困境及對策[J].菏澤學院學報,2013(1).

[2]賈國民.淺談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現狀與對策[J].經營管理者,2012(20).

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文3

(一)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存現狀與其層級成正比關系

簡而言之,就是國保的保存現狀最好,省保次之,市保再次之,縣保最差。就國保而言,全市現存40處國保級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中,依據其保存現狀,有34處列入山西南部早期木構建筑保護工程,目前已經完成修繕的有澤州縣的大陽湯帝廟、小南村二仙廟、冶底岱廟,高平市的河西游仙寺、陳區清夢觀、王報二郎廟,陽城的下交湯帝廟、開福寺,陵川的北吉祥寺、龍巖寺,共計10處,其余的24處正在按既定程序抓緊修繕或編制修繕方案,修繕工程結束后,其保存狀態將大為改觀。就省保而言,全市現存27處省保級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中,除陳廷敬故居(皇城相府)由于村集體經濟實力較強,進行了全面修繕,其余的26處多沒有進行過全面修繕,部分重要建筑進行過搶險維修,如澤州的河底成湯廟、高平的南莊玉皇廟、沁水的郭南崔府君廟。諸如景德橋、景忠橋、石塔之類的省保更難于保護??梢赃@樣說,省保的保存現狀并不樂觀,除個別有旅游開發價值或村民集體出資修繕過的外,大部分保存現狀不如國保。就市保而言,全市現存47處市保級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中,位于城區和近郊的保存較好,如城區的西街玉皇廟,澤州的高都城隍廟,高平的馬村玄帝廟、康營成湯廟,沁水的宣化玉帝廟。保存在偏遠鄉村的較差,如澤州的下川湯帝廟、沁水的玉清宮。此外,鄰近地區有旅游景區的保存狀況也較好,如陽城的上莊古村落。其余的保存狀況均較差,急需搶險維修或全面修繕。就縣保而言,全市現存92處縣保級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中,多年來由于在經濟建設中未充分考慮文物對于地區社會發展、文化傳承的重要意義,已經有6處消失,現存86處??h級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除了村民集資修繕或政府出資修繕及對外開放的一些保存狀態較好,其他的均未得到良好保護,保存狀況堪憂。

(二)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

1.資金保障因素:不同級別的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因其保護層級的不同,資金保障大為不同。省保(含省保)以上的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資金相對充裕,便于修繕和維護。市保以下由于財力欠缺,資金投入多為撒胡椒面式的補資金,難以起到實質的修繕保護作用。

2.日常管理因素:不同級別的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因其保護層級的不同,文保人員配置不同。市保(含市保)以上的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都聘用有專職文物保護員并有部分津貼??h級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多由當地居民代管,沒有聘用專職的文物保護員。

3.惠及民生因素:大量的事實證明,不同級別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因其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不同,惠及當地居民的程度也不同。開發為風景名勝區的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因其為當地帶來了相當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當地的保護意識和保護投入較高。僅具有研究價值的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多數保護程度不好,有的市級、縣級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已經因為各種原因消失或者處于瀕臨消失的狀態。

二、對策與建議

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蛾P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犊脊胚z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脊胚z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脊疟Wo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

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侗Wo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钡@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文5

關鍵詞:文物保護完善策略中國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睘楣膭钌辖恍掳l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笨梢猿隹诘奈奈锇ù嬖诖罅繌推?、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叭狈σ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背隹诳刂圃絿?,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F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妒澜邕z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文物的保護始于國內。國內保護措施的實施是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轉的一個重要起點,國際合作對保護文物的國內努力則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國際法律規范和國際合作不能取代國內立法及其保護措施的完善,沒有任何國際公約能夠替代有效的國內政策。為了營造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氛圍,我國應制定和實施恰當的國內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護國內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使其他國家尤其是文物市場國在文物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表現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國應將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文物保護基礎設施、人員培訓、登記歸檔、考古遺址的監管等方面;還要開展教育計劃,通過教育讓人們了解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現有立法的主要內容等;我國的國內文物立法應盡量做到具有明確性,出口管制法應有合理的范圍,出口限制的范圍盡量縮小,重點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和科學價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瀕臨危境的文物;通過實施稅收和其他物質或精神激勵機制鼓勵個人將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國內;還應積極鼓勵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國際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計劃,并通過鼓勵國內無實質性保存價值的文物的出口盡量滿足國際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這樣就可以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實現國際公約所倡導的增進對人類文明的認識、豐富各國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過國家、民族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進相互尊重和了解。

對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文6

【關鍵詞】 城墻;保護

近年來各地區各時代的城墻都遭到或多或少的破壞,因此,政府和文物界呼吁人們要保護古城墻,同時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對于西安、南京、平遙等古城墻的保護就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就目前研究狀況來看,對于中國古代城墻保護的論文相對較少,研究的視角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古代城墻保護的意義

林春先生的《論南京城墻的保護》(《江蘇地方志》2006年第三期)一文中,作者在敘述南京城墻建設的過程中,最終概括了城墻的三大特點為:一是打破城墻建造史上方形或矩形的規矩,而是依山傍水,“控崗攏之脊,扼江湖之險”,成為大規則的多邊形;二是南京城墻的城磚大多數有文字,即“磚銘文”,它傳遞了重要的歷史信息;三是“高監甲于海內”,把南京城墻與北京、西安、巴黎等地城墻比較,證明它是群城之冠。作者還指出南京城墻擔負著新的歷史使命,成為南京市一份獨特的具有重要文物價值、文化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資源;南京城墻還是極好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它昭示后人居安思危、莫忘國恥;南京城墻也是接待內外賓的重要窗口。作者充分說明了南京城墻的歷史地位和重要意義。

此外,在朱明松先生的《揚州唐子城城墻遺址的保護現狀與思考》(《文物保護》2003年)一文中,作者縱觀了揚州自春秋戰國吳王夫差“開邗溝,筑邗城”,歷經漢、六朝、隋、唐,明清至今的2400多年的發展歷史,指出揚州唐子城遺址的歷史價值已引起了國內外學者、考古界和國家文物部門的高度重視。1996年,國務院指定公布揚州城遺址(隋―宋)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者在文中充分肯定了揚州唐子城城墻的重要歷史地位和重大價值。

二、古代城墻的現狀

李亞先生的《廣府故城保護與利用初探》一文中,作者提到現存故城即為明代磚城,城墻周長4500米,高13米,寬8米,除個別地段坍塌外,城墻、城門、甕城保存基本完整,是冀南中原一帶乃至華北地區僅存的明代故城城墻。

還有,在龔良、呂春華先生的《江蘇古城墻的發展、保護與利用》(《現代城市研究》2001年第2期)一文中,作者追溯了江蘇這一地區的歷史發展脈絡,總結出江蘇現存的古城墻遺存,即保存有較多夯筑或堆筑的春秋戰國的土城墻遺址;保留有能夠體現筑城時強調防御堅固性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城墻遺址;也保存著大量的隋唐至宋代的城墻遺址;還保存有大量的由磚石構筑的明清石城墻。

趙海英等人的《成紀古城發育主要病害及保護加固研究》一文中,作者指出該城址僅剩三分之一,目前僅北城墻和東城墻部分殘存,西和南城墻已無任何遺跡可尋。而這僅僅部分殘存北城墻和東城墻的還正在遭受著多種病害危及城墻的穩定。作者呼吁急待對其進行保護加固。

三、古代城墻的保護措施與開發利用

在尹建華、王正明先生的《成都迎曦下街古城墻的保護》(《四川文物》2002年第3期)中,作者提出對該城墻的保護維修方案為:遵從現狀和歷史真實性;展現成都古城墻的發展變化;做好排水設施;用傳統材料和工藝修筑,古城墻磚的砌筑方式按現存東邊城墻的順序進行。

林春先生的《論南京城墻的保護》(《江蘇地方志》2006年第三期)中,提出的建議為:教育為本,提高整個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是落實城墻保護的重要前提;建立統一的權威機構,是落實城墻保護的關鍵;充分認識法律在保護城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依法加強對南京城墻的保護工作,其中運用法律保護城墻中,要完善南京城墻的立法工作;加大執法立度;加強執法人員及部門的責任感等。

此外,在朱明松先生的《揚州唐子城城墻遺址的保護現狀與思考》(《文物保護》2003年)中,作者也提到要建立唐城遺址保護責任制度;發揮城墻遺址的社會效益,以達到宣傳、保護的目的。而且作者還指出,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短期計劃,逐步消除城墻安全隱患。最后作者還建議在城墻的地帶進行綠化工作對城墻進行保護。

《高昌故城保護工程簡述》(《文物》第5期)中,提出要在遺址范圍內的所有遺存進行登記注冊,確定整個遺址的保護范圍,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等級,以便制定工程計劃。還提出總的保護工程方法為:墻體坍塌加固;墻體裂縫加固;防止風化加固處理。通過這些保護手段可使高昌故城的歷史、文化價值能夠以實物的狀況繼續存留,為日后進一步的保護與研究奠定了基礎。

鄭孝燮先生的《從明清北京城墻談到一段明城墻的搶救》(《城市發展研究》1997.1)一文中,作者依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提出僅存的一段明城墻不能丟。對于這段面臨危機的明城墻要依法保護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趙海英等人的《成紀古城發育主要病害及保護加固研究》一文中,提出在古城墻保護加固前進行考古清理發掘,頂面植被換種為根系較淺的植被,進一步研究適宜的墻頂覆蓋植物,嚴禁再種植蔬菜,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確定城墻3米范圍內設為隔離區,不得作為農業生產用地。此外,介紹到一些化學方法:針對墻體表面嚴重酥堿剝落的病害,采用小錨釘錨固加PS(一種液體壓機硅酸鉀材料)滲透的方法進行加固;對墻基凹進而特別疏松的酥堿土做加固時,先應適當清除這些疏松的酥堿土,然后以PS噴灑三遍進行滲透加固;墻體的孔洞以原土做適當改性后填補,表面進行PS―C灌漿封閉并作舊處理。

李亞先生的《廣府故城保護與利用初探》中,作者提到現存明代的4.5公里城墻,不僅為河北省僅存,而且在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作者便提出打造故城城墻風光帶。建議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查并制定計劃和方案,對古城墻的甕城、馬面、古城樓、鋪舍和垛口進行全面修復,再現故城當年明代城墻的雄渾和壯觀,將古城墻打造成北方明代城墻的觀光旅游點,供游人參觀與憑吊,使其文化價值得以充分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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