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特點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家庭暴力的特點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的特點范文1

主題詞:家庭暴力;防范效果

中圖分類號: D92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0-000-01

序言

家庭是國家、社會最小的組成單位,它往往是由具有一定血緣關系或擬制血緣關系的、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在一起所形成的,組成婚姻家庭之前往往各自生活的家庭環境不一樣,所受的家庭教育理念也有諸多不同。既然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結合而成的,又有諸多的家庭因素的影響,那么它就具有不同的思想、認識和接人待物的方法,在家庭成員之間也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因自身利益受到侵犯而產生家庭糾紛,隨著家庭糾紛的進一步深化,矛盾的積聚,家庭中一些具有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會對相對弱小的家庭成員采取以暴力形式去侵犯其權益、權利或者是為維護自己在家庭中的權益、權利不受損害而采取暴力手段維護、奪取,這樣就形成了我們經常說的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一些成員對另外一些家庭成員實施的身體、精神、性等諸多方面的暴力行為;狹義的家庭暴力僅指家庭一些成員對家庭另外一些成員實施的身體的傷害。

我國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①。本文研究的家庭暴力是指廣義上的家庭暴力和我國法律規定上的家庭暴力,擬從家庭暴力的概念、分類、特點、形成原因和家庭暴力防范機構的設置、防范措施、防范誤區以及預期效果為著力點,根據調查研究分析案例,深入剖析家庭暴力的根源以及遏止家庭暴力發生的有效措施。

二、家庭暴力的分類及特點

(一)家庭暴力的分類

家庭暴力的分類是有效防范家庭暴力,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家庭,推動社會向前發展致關重要的環節,它的有效分類有利于我們進一步區分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性,認清事情的本質惡性;有利于我們構建新的防范制度,改進現有法律制度和機構設置;有利于警醒還處于懵懂中的家庭暴力傾向者和家庭暴力行為者,讓他們了解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是違法的,是可能犯罪的,明白其實施某種家庭暴力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過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案件分析、數據調查研究,我們大致可以將家庭暴力分為三種類別,即家庭暴力(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性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多樣復雜性、主體的特定性、行為的冷酷性、行為的隱蔽性、實施過程的連續性、持久性、循環性、實施后果的嚴重性等特性。

因此,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必須引起廣大家庭、家庭成員、社會法制機構、救助機構的高度重視,加強防范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心理輔導以及家庭建設指導。

三、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從古至今就存在,從國外到國內每個地方都有,只是體現的方式不一樣,但家庭暴力的形成是由于歷史、家庭、社會、經濟、傳統、個人等諸多因素造成的,細細分析就可以知道其形成原因。

(一)歷史因素

1.父權、夫權及其在社會建設中所處的核心地位

自從母系時代結束以后,男子在社會生產、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婦女逐漸在以農業生產為主的時代退居第二位,直至今天,“三綱五?!钡姆饨ㄅf思想依然束縛著部分人們,重男輕女的思想依然存在,許多封建流弊舊思想深深毒害著一代又一代的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靈,傷害著一代又一代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體和心靈。

2.封建歷史文化流弊的根深蒂固

盡管我國廢除封建社會制度已經長達一個世紀多了,但封建歷史文化流弊依然根深蒂固,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更加肆無忌憚,進一步加強對家庭暴力實施者的侵害。

(二)經濟因素

家庭經濟矛盾是家庭暴力產生形成的又一誘因。往往在一個家庭中,由于經濟窘迫,在社會生活中所處的外在環境的影響下,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變得更加高,而面對自己家庭的經濟,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的一方就會受到另一方的蔑視、詆毀、羞辱甚至武力威脅和暴力對待。

(三)家庭和個人因素

家庭暴力實施者絕大多數有不良生活惡習、實施一方有心理變態、單親和重組家庭的原因、對家庭成員的支配、教育等觀點的不同等個人因素。

(四)法律和文化素質因素

1.法律因素。法律因素主要是家庭暴力主體的法律意識不強,社會干預不力。

2.文化素質因素。文化素質因素主要是文化差異,人格修養問題導致的素質差異。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形成來源于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需要我們每個家庭成員、家庭、社會、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法院、檢察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鄰居、親朋等等共同努力,加強法制宣傳力度,擴大法律知識教育面,完善有關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的預防、控制,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

四、家庭暴力防范效果

近幾年,通過法制宣傳和家庭暴力案件的曝光,以及對家庭暴力防范措施的進一步深化和改革,經調查統計數據顯示,家庭暴力正呈逐年逐步下降的趨勢。其中,精神暴力(冷暴力)較高,身體暴力次之,性暴力最低,這說明家庭暴力的防范取得初步成效。同時提醒人們反家庭暴力需進一步強化并向精神暴力防范方向傾斜,調動各類媒體及輿論,加強反家庭暴力宣傳力度,實施社區、社會的輿論共管。關注高級知識分子家庭以及企業家家庭的生活,確保家庭的和諧發展,從而促進社會的進步。

五、結束語

我們深信,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制建設的完善和人們意識素質的提高,我們就能夠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降低其發生幾率,為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注釋: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參考文獻:

[1]斐岳責編.2008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11(第1版).

[2]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第1版).

家庭暴力的特點范文2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敖沽睢钡闹饕獌热莅ǎ航雇{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鍡l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

家庭暴力的特點范文3

最近一些年以來,農民工家庭成為兒童家暴的“重災區”。由于兒童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造成了兒童家暴事件難以被外人察覺,也使得社會工作比較難以介入干預。由此,這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家庭隱患。按照正常的心理和行為模式來說,家長對兒童應愛惜和保護,怎么會發生違反常理和法律的惡意傷害行為哪?

(一)這與農民工家庭生活的城市環境有直接關系。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生存狀況比較差,農民工的日常工作十分繁重,不但收入比較低,而且社會地位也很低,得不到當地人的尊重和包容,使得這些農民工承受著生活的壓力與艱辛,其子女遭受了身份歧視等等。

(二)一些農民工的子女較長時間生活在農村,與其父母在一起生活時間較少,父母與子女進行交流溝通機會也很少,使得他們之間的感情比較脆弱。這些農民工子女來到城市與其父母一起生活,家庭成員之間難免有著隔閡和鴻溝,子女對城市生活的陌生,加上農民工的教育程度比較低,使得他們之間溝通起來比較困難,往往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來教育子女,一旦這些兒童沒有聽話或做錯事情,常常遭受父母的毒打。這些農民工一方面覺得是在正當地教育子女,另一方面也是潛意識的將生活壓力與不滿釋放在孩子身上。因此,農民工子女作為弱勢群體理應受到社會的關愛。

二、農民工對兒童家庭暴力事件的特點分析

(一)家庭暴力主要被侵害的對象是婦女與兒童。本文重點分析的是農民工對兒童的家庭暴力事件的特點。兒童的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父母以毆打和殘害為主要方式,對兒童的身心進行的傷害性行為。在社會經濟發生轉型的階段,農民工的生活壓力加大,生活節奏加快,多種因素促使對兒童的家暴事件的頻繁發生,導致家庭悲劇的不斷出現。對兒童家庭暴力的類型主要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前者是指對兒童身體進行攻擊,例如毆打。后者是指通過威脅恐嚇的方式對兒童進行精神的摧殘與心理的傷害。

(二)農民工對兒童家庭暴力事件的特點主要有兩個,家庭暴力的隱蔽性、長期性與嚴重破壞性。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在家庭內部,難以被外人所察覺知曉,兒童受害者缺乏傾訴對象與保護者,家長常常將家暴作為調整家庭內部關系的手段,而覺得存在的合理。而外部人員也不方便介入和干預,這樣導致兒童受到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兒童會經常性地遭受家庭暴力,直到被侵害的兒童出現嚴重的病癥或死亡,才被外界所知曉。兒童對家庭暴力反抗的脆弱性,使得兒童的身心備受折磨,有的甚至難以承受嚴重的身體傷害出現了休克與死亡。農民工對兒童的家庭暴力事件嚴重威脅著家庭的安定,給社會造成嚴重的傷害。

三、建立健全家暴的社會工作干預的必要性

家庭社會工作干預目的是保證家庭的正常運轉秩序,以社會資源來維護家庭的功能與良性發展,協調好家庭成員的關系,更好滿足各家庭成員的需要

(一)家庭社會工作干預具有特殊的維護功能。社會工作的介入能夠針對家庭的困境進行幫助,消弭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的正常功能。因此,社會工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同時,社會工作干預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能夠寬容、保密,對家暴實施者進行心理疏導,排解其心理困擾。

(二)家庭社會工作干預能夠組織團結反對家暴的社會資源與力量,擴大社會干預力量,更好地幫助這些家暴受害的兒童。因此,家庭社會干預有利于建立社區干預服務系統,挖掘社會非正式、潛在的資源,形成多元化服務系統;由此演化出居民的自助和互動的有償服務、交換服務。

(三)家庭社會工作干預能夠平衡家庭組織結構。由于家庭組織結構力量的不均衡,就容易出現施暴者欺壓和控制受害的弱者。通過家庭社會工作干預的介入,能夠穩定家庭的組織結構體系,達到一種平衡狀況,改善家庭成員的溝通模式和秩序,促進家庭的長期和諧穩定。

四、家暴的社會工作干預模式選擇路徑與對策

(一)家暴的社會工作干預模式選擇路徑

社會工作干預為家暴受害者提供服務,通過三種路徑實施社會工作干預模式,包括:

(1)個案工作介入。由于農民工社會生活壓力比較大,家庭相對不夠穩定,使得家庭的自行調節功能降低,家庭經常性地陷入困境,導致對兒童的暴力事件。將出現暴力事件的家庭或者受害兒童作為案主,采用直接的、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采取專業技術來幫助受害兒童,確保其個人權利,健全家庭的功能。給予家庭成員心理疏導與治療,消除家庭矛盾,減少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

(2)小組工作介入。以小組情境與小組互動及小組成員的相互支持,改善施暴者和受暴者的態度與行為。通過娛樂、教育及治療等多種互動方法的運用,使小組成員實現彼此交流,達到治療和預防兒童家庭暴力的目標。

(3)社區工作介入。以社區為基礎,調動和利用社區資源對兒童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社區日常工作,充分發揮組織的調解作用,聯結公安、司法、醫院、婦聯及其他部門,建立起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干預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機引發的傷害。

(二)家暴的社會工作干預模式對策

增強社區對家庭的支持作用。社區應建立家庭服務中心,提供相關的咨詢、輔導救助服務。發揮學校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舉足輕重作用,預防家庭暴力,及時發現癥兆。公安機關干預和制止家庭暴力,推進社區警務工作反家庭暴力。建立家庭暴力事件數據庫,為規劃家庭暴力防治提供參考。法制宣傳教育增進農民工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認知。為受害兒童設置避難所,提供有效的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的特點范文4

關鍵詞: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犯罪的危害性 預防的方法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與特點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術語,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社會意識形態不同,各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異。許多國家、學者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盡一致。目前,對于家庭暴力,我國學術界有著不同的定義:“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中成年男子對成年婦女所犯的虐待行為,其中包括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待和精神虐待?!薄八^家庭暴力,是指施暴者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與精神上折磨、傷害或與壓抑等行為,從而使受虐者屈于施暴者?!?/p>

我國婚姻法及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到,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和相關資料可發現家庭暴力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為中,更多、更普遍的是丈夫對妻子所實施的暴力行為。由于一般男性在家庭中占據主導地位,而且在身體上更具優勢,因此動輒就對妻子拳打腳踢。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現今的家庭暴力案件里,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為女性。

2、家庭暴力形式具有多樣性。家庭暴力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如毆打、體罰、殘害等,也有精神上的折磨,如限制人身自由、威脅、恐嚇、譏諷、人格等。不但對受害者的身心造成傷害,還破壞了家庭的和睦穩定,甚者還構成了犯罪。

3、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這里的親屬關系不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所維系的親屬關系,還包括因法律關系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兄弟姐妹關系等。然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除了具有配偶關系中的女性,往往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存在著女性對男性的施暴。

4、家庭暴力具有時間的連續性。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忽然出現的,通常是日積月累的結果,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有不少惡性案件也是有拳打腳踢慢慢演變而成的,這也是家庭暴力與其他社會暴力的不同之處。家庭暴力的發生一般是分階段的:①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言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著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施暴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以此隔離受害者;②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對受害者攻擊、施暴;③親密階段,反復攻擊的施暴者通常會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的誓言,受害者則是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回心轉意。不過絕大多數情況是以上的三個階段反復出現。

5、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大部分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隱蔽性,其暴力行為很難為世人知曉。而且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是人人的家庭隱私,同時受到“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的影響,缺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因此受害者一般會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除此,由于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選擇隱蔽的作案時間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偵查和毀滅證據。所以家庭之外的人對家庭內部事情的發生難以知曉,導致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

二、國際上反對家庭暴力的對策

從國際方面看,早在1967年聯合國大會就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該宣言代表聯合國在提高婦女地位,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方面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的《內羅華戰略》中,在“青年婦女”、“受的婦女”、“被販賣和被迫的婦女受害者”等標題下提到不同形式的對婦女暴力行為問題。1993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宣言》重申了8項婦女應平等享受的人權;規定各國應以一切手段盡快采取政策,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規定《宣言》與類似國際公約、條約或其他文書及國內法的關系,凡有利于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的規定,不受《宣言》的影響。 1993年,聯合國在《消歧公約》中提供了第一個有關暴力的官方定義,即:“任何對婦女身體的、性的和心理的傷害,包括威脅、強制和剝奪自由的行為,無論發生在公共場所還是私人生活中,均屬于性別的暴力。”這一公約為反對對婦女的暴力的國際活動家提供了重要資源。公約提出性別歧視是一種歧視的形式。2002年中期已有170個國家對它認可。公約不強制順從,但可以為爭議提供解決辦法,可以對進行反抗的國家以關注的方式施加影響,其規則的力量需要通過國家本土化,融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中才能得以發揮。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傷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家庭破裂,其往往還會影響到兒童的身心健康。另外,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殺、殺人案件,同樣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和諧社會的構建。

1、直接傷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侵害婦女的人身權,直接威脅著她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湖南省婦聯對254起家庭暴力案件的調查,遭受家庭暴力的254名婦女中,165人堅定為輕微傷,占65%;48人鑒定為輕傷,占18.9%;27人為重傷,占10.6%;8名婦女慘遭殺害,6名婦女不堪,自殺身亡,占5.5%;其中有8名婦女懷孕在身仍遭毒打,導致流產。長期遭受暴力的婦女多數在精神上處于惶恐和驚嚇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和自我封閉。

2、嚴重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目睹家庭暴力和受到家庭暴力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在這樣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使他們性格消極、孤僻、憂郁,對一切失去興趣。而且這些影響會長時間存在,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家流浪的兒童逐年增多。有關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長大的孩子,比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容易犯罪。

3、制造社會不穩定因素,阻礙社會的和諧發展。福建省婦聯反映,2006年福州地區家庭暴力引起的殺人案件有11起,爆炸案1起,縱火案1起。長期遭受暴力的婦女,當忍無可忍時,有的殺人進行報復,有的自殺求得解脫。浙江省臨安縣一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雇了四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家庭暴力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定團結,推動了性別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傳播,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極其不協調。

四、如何從刑法角度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的防范

(一)提高群眾對刑法的認識

在當今社會,人們的法律意識雖然有所提高,都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普遍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不多,而且對刑法方面的認識也不高。由于通過民事途徑來解決家庭暴力的方法較為溫和,其結果往往起不了警嚇作用,施暴者再次實施暴力行為的可能性較大。而對觸犯刑事案件的處理手段一般較為嚴厲,可以從根本上保護受害者免受再次的傷害。所以應加強群眾對刑法的了解,使其知道什么情況屬于刑法管理的范圍的,進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同時也使施暴者從思想上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行為的嚴重性,從而在遇到家庭矛盾是應理智地解決問題,不要作出違法的事情,害人害己。

(二)完善相關的刑法條文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自己在家庭中的人格和尊嚴,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家庭暴力。2000年4月,全國婦聯就修改《婚姻法》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意抽樣調查結果顯示:“96.1%的人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應加以制裁?!彪m然新婚姻法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對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對輕傷的處理仍然缺乏具體的規定,內容過于粗簡,操作性微弱。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其中刑事立法就是重要的一環。

禁止性法律條款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剛性約束,以國家強制力處罰為后盾,而刑事處罰最有力,也是保護弱勢一方利益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國刑法沒有家庭暴力罪,雖然有殺人、、傷害、非法拘禁、虐待、遺棄等罪多少已涵蓋一部分,但針對性不強,漏洞性較大,變相地放縱了施暴者。所以應借鑒外國相關的法律,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罪的罪名,應在新《婚姻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對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范圍和性質,由誰來受理,由誰來執行,都得明確分工,配套實施,加強該刑法法規的可執行性。

(三)加強對施暴者的刑罰懲治

由于在我國,家庭暴力屬于家庭糾紛,有關部門對此類案件一般是要求施暴者賠償、責令改正,存在著明顯的輕刑化的傾向,其立法的本意是為了維護家庭穩定,但結果卻是施暴者有恃無恐,而受害者無法得到相應的保護。現實中因施暴者沒有為自己的行為受到處罰或只受到輕微的處罰,回到家后更加變本加厲地報復受害者的情況比比皆是,往往會釀成慘劇。這與相應的法律法規制裁不力不無關系。

例如,現今只有那些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才可以套用刑法中的虐待罪來處理,而許多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同時兼具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的特征,但在司法實踐中,相當數量的此類案件是以虐待罪來定罪量刑,顯然對造成了具備故意傷害罪特征的施暴者量刑過輕。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長期持續的家庭暴力行為構成犯罪,構成虐待罪的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以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和普通的發生在非家庭成員之間的一般暴力行為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高刑為死刑相比,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實施者的懲罰明顯偏輕。①應該在制定家庭暴力罪的基礎上,將符合家庭暴力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一律以該罪論處,不再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等定罪處罰;②應該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嚴格訂立觸犯罪的定罪與量刑。如遺棄這一行為,遺棄罪在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被視為侵害生命權的犯罪行為,最高刑一般高達20年,而在我國最高刑只有5年有期徒刑。還有恐嚇,我國《刑法》規定單純的恐嚇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以非刑罰處罰方法來處理,如訓誡、責令賠償等,對實施者的警嚇作用不大。對那些實施威脅、恐嚇、譏諷、人格行為的,相關機關在查明事件的情況下應責令并強制其停止該行為,而不服從的則以拘役或管制等刑罰措施來論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3]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4]楊遂全.新婚姻家庭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2001.

[5]鞏沙.新版以案說法-婚姻家庭法篇[M].西南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6]肖愛樹.20世紀中國婚姻制度研究[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

[7]羅長斌.家庭暴力刑法解讀[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3:4.

[8]陳力銘.反家庭暴力在國外[J].百科知識,2003:3.

家庭暴力的特點范文5

關鍵字: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法律救濟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一個本應溫馨和睦的空間,然而它卻不時被內部成員的暴力所侵蝕。據調查發現,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1/4緣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社會問題不斷升級,自殺、他殺、以暴制暴等現象層出不窮,故保障人權共建和諧不可忽視反家庭暴力。擺脫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濟至關重要。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導致眾多家庭的不幸。隨著人們對家庭暴力的關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漸漸為人所認知:

(一)家庭暴力的廣泛性

國內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發生不受地域、經濟發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民族、種族、學歷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認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質低的特有產物,近年來高層次家庭暴力現象呈上升趨勢,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質人才不在少數。

(二)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在家里,地方隱蔽鮮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擔心影響形象極力隱瞞自己的行為,而受害者受傳統文化影響,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到萬不得已也絕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慘經歷。

(三)家庭暴力誘因的多樣性

在我國家庭暴力的存在與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權文化、夫權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時家庭經濟困難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眾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誘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誘因―精神暴力即表現為對對方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漸漸引起人們的關注。

(四)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們所認為的“夫妻小打小鬧”,而是輕則眼青鼻腫,重則傷及生命,嚴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權、生命權等基本人權的大事。它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上的極大傷害和精神上的極大痛苦,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劇。同時,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懼、自卑等心理障礙,由于耳濡目染他們很可能成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為敵視、報復社會的人??傊?,家庭暴力破壞家庭和睦,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二、 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規定與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國由來已久,盡管多年來我國在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驕人成績,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國多部法律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條文,如《憲法》第49 條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秼D女保障法》第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也有許多條款涉及對婦女的法律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也適用于家庭成員間的輕微傷害和虐待。《婚姻法》不僅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更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將其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同時,湖南、陜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繼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縱觀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差

《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憲法性法律其規定本身很原則,可以作為立法指導但不方便作為司法裁判依據?!痘橐龇ā芳捌渌痉ń忉岆m然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過錯損害賠償性質如何?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這些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并未給予明確規定,使得家庭暴力引起的損害賠償難以操作。

(二)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不統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且層次低,給行政執法和司法適用帶來了不便: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法規具有宣傳性、口號性的特點,法律規范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假定、處理、制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不統一,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相同案件獲得不同法律評價,造成法律保護的不平等。

(三)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其不合理之處,家庭暴力范圍過窄

《婚姻法》解釋(一)將《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解釋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結果的行為”,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體、表現形式、后果等方面縮小了家庭暴力的范圍:①家庭暴力的主體僅限于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家庭成員之間,從而排除了現實生活中的戀人、同居伴侶、離異的前配偶之間的暴力行為;②家庭暴力僅限于身體暴力,排除了精神暴力、經濟控制以及威脅、恐嚇等行為;③家庭暴力必須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的傷害,以傷害后果作為衡量標準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三、 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的構思

雖然由于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家庭暴力現象在目前還不能完全消除,但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可以實現較大程度的預防和制止,對受害者也可給予充分的救濟。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構建反家庭暴力體系

沒有法律作后盾,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難的。鑒于我國現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足,故預防家庭暴力必須制定具體化、專門化的法規。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確定公安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序及方法;明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的責任及相關人員的義務。

(二)借鑒外國確有成效的措施為我所用

曾幾何時家庭暴力作為“私領域”的問題,各國法律嚴禁公權力介入。但隨著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國際化,如今各國紛紛利用公權力解決家庭暴力。在刑事方面,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采取“支持”“支持逮捕”等政策,通過“強制性逮捕”和“強制性”要求檢察官對于家庭暴力無論受害人是否愿意均得;針對受害婦女“以暴制暴”問題,必要時將“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應用于司法實踐;確立司法矯治處分的刑事預防措施應對潛在家庭暴力,如心理矯治處分和人格矯治處分。在民事方面,日本等許多國家紛紛對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頒發保護令的救濟措施。我國可結合國情對上述措施予以借鑒

(三)完善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制度

《刑法》方面應該降低對虐待罪證據的認定標準;《刑事訴訟法》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婦女應視具體情節規定“不”“無罪判決”“有罪免罰”等特別措施;《婚姻法》損害賠償方面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懲處,明確具體標準、數額;證據舉證責任方面,必要時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施暴者對自己未實施家庭暴力提供相關證明。同時加強對我國現有法律的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制定內容具體、系統的反家庭暴力戰略以支持對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如由政府出資設立庇護所和心理咨詢中心,為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其他幫助。

參考文獻:

【1】郭麗紅.沖突與平衡:婚姻法實踐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袁錦秀.婦女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薛寧蘭.社會性別和婦女權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家庭暴力的特點范文6

在實際工作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種種原因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受暴經歷,有的認為對自己面子不好看,有的害怕丈夫知道了報復,還有的受害人對婚姻抱有期望,怕引起夫妻關系糾紛。通過對__鄉進行了調查, 全鄉有3900戶,有3786對夫妻,在調查120對夫妻中,有50%關系不大和諧,偶爾吵架;有10%的家庭有暴力行為, 如:下小言村,有一位50來歲的婦女陳菊妹在近兩個月來遭受丈夫打罵,每次丈夫喝了些酒就發火打人,有時甚至還把家里的東西摔了,要趕她出家門。有一次她的額頭打出血,打到鄉婦聯。經過調查,原因是她老公每天喝藥酒過量,酒醒后又認錯了。還有些情況,有些婦女考慮到以后過日子,認為家庭暴力是陰暗面,是自己的“隱私”,并不希望外人了解,這樣的認識也使我們的調解工作受到一些局限。家庭暴力就是這樣在人們的不經意間被層層包裹著。

調查中我們發現,這些婦女原本都是善良、勤勞的,她們大多是長期遭受暴力,在受暴的過程中,她們中有些人曾經多方求助,但沒有得到有效的救助,面對丈夫的暴力,她們無能為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也不肯走到離婚這一步。應該說這些婦女都具有“受虐婦女綜合征”的特征。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婦女“以暴抗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僅占相當小的比例,絕大多數受暴婦女并沒有因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逾越法律。

(一)家庭暴力的類型

我們知道,家庭暴力通常分為3種類型:身體的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幾種暴力的表現形式,每一種暴力的手段都是多種多樣的。身體暴力中拳打腳踢只是基礎形式,針扎、火燒、刀砍、油燙這些極端的事例也不鮮見;在__鄉如此惡劣的情況沒有。精神暴力中常見的有惡罵、訓斥、羞侮、冷漠、過度役使,同時還有各種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性暴力是一個更加隱秘的話題,即使在私訪中也不便于直接問及,從中可以看出,性暴力可能更加普遍,它像是一條潛藏的河,被其他形式的暴力所掩蓋。

對家庭暴力進行分類是理論上認識家庭暴力的需要,但在暴力發生時,很難截然地將幾種類型的暴力分開。施暴者常常是幾種暴力同時并施,毆打時伴有辱罵、恐嚇,強迫性生活時又有毆打和謾罵,同時還有經濟控制、人身自由控制等等,都是多種暴力手段交織在一起。

(二)家庭暴力發生發展的過程

家庭暴力具有如下幾個規律性特點:

其一,婚后丈夫施暴,與婚姻基礎沒有明顯關系,自由戀愛結婚的丈夫仍然可能施暴。這個發現打破了暴力是發生在婚姻基礎不好或關系不和的夫妻之間的習慣認識,不恰當的愛有可能演化為更激烈的暴力。希望這個發現能夠提醒未來的青年女性及早識別對方的暴力傾向。

其二,家庭暴力幾乎和婚姻關系的建立同時發生。大部分第一次暴力行為在婚后半年之內發生,還有些婦女婚后三四天開始挨打,甚至有婚前就開始受暴的。由此可見,配偶間的權力關系在婚姻初始即已建立。從男性施暴的動機看,施暴者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女性,而不是讓她離開自己。所以,一旦婦女表示要離婚,施暴者就會認為是對其權威的挑戰,從而施以更嚴厲的暴力,包括威脅恐嚇。但在男方有了婚外戀,以離婚為目的的情況下,暴力發生發展的情況又有所不同。這時的暴力是以離婚為目的,實質仍是控制受暴人,依照施暴者的意志行事。

其三,家庭暴力很難自行結束。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婦女沒有打算離婚,她對自己受暴的事實更加避諱,或是怕丈夫報復,或是顧及面子,她們接受訪談的可能性很??;第二,在調查中我們逐步了解到,婦女在脫離暴力的控制之后,會對家庭暴力有新的覺悟,她們更有勇氣控訴暴力。在這類家庭暴力中,男女權力關系暫時達到了某種平衡,暴力還沒有激發出尖銳的沖突,但暴力并沒有消失或結束,它只是被掩蓋著。我們可以這樣的認識:家庭暴力必須干預,婦女一味地忍耐,不可能制止家庭暴力,只會縱容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三)家庭暴力對婦女的傷害

家庭暴力不僅讓婦女身心備受摧殘,還徹底改變了她們的人生軌跡。第一,暴力對她們軀體的傷害是看得見的,而對她們精神和心靈的傷害更加深刻和久遠。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